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

2023-02-26

第一篇: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

加强建筑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建筑工地招工难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的地方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建设施工中生活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作不稳定,一般人都不愿在建设工地上干活,技术工、熟练工更不好招,一大批刚刚进城没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成了建设施工的主力军,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也就成了建设施工领域的一大难题。

一、零距离接触,窥见建设施工中农民工的心态

近年来,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中,我亲身接触到以下几个事例:一是在铁路施工检查时,发现挖孔桩附近的边坡浮土未清理干净,担心滑落后掉到挖孔桩里砸伤工人,要求工人暂停挖孔桩作业,清理好浮土后方能施工。但在挖孔桩里作业的工人说什么我以前在其他地方都是这么在干,为什么你们还要求这样干,不是难为我们吗?二是在一次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不采用爬梯进行人员上下,而是人乘坐吊桶上下,我们和项目部的安全检查人员根本制止不了,于是采取了切断电源,进行停工整顿措施。一个工人气愤地从挖孔桩洞口爬上来后指着施工队长说:“在你这里干活,你们还这样‘编排’我,今晚算帐,我明天走人”。三是在一次事故调查中,当需要调查与受伤工人一起干活的另一农民工时,他迟迟不来接受调查,后来才知道,因调查要耽误他的工作时间,会影响他的收入。他说接受调查可以,但必须支付报酬,他甚至还嘲讽我们安全监察人员连这最起码的道理都不懂。我们给他讲事故发生后他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时,他说少给他讲大道理。四是我们在一次检查中正与项目部的同志在谈工作,发现隔壁有人正在争吵,我们才打听到,一群农民工正把刚刚从大学毕业分配到项目部管计量的一个小伙子关在屋子里,要求他必须重新改写计量数据,不然这伙农民工就要打他,让人啼笑皆非。

二、建设施工中农民工安全意识偏低的主要成因

“农民工”是一个指称模糊的用语,是计划经济时代带有歧视性的称谓,他的准确含义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工人“或”从事工人工作的农民“或”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与城市其它劳动者不同,他们“是一个非正式、非固定、收入低廉、无城市户口、无城市居民待遇和社会保障、多数还要返回农村的人群”。他们是原始积累的提供者,是国家建设的生力军,但与城镇其他劳动者相比却处于社会最低层。由于建设施工中农民工生活和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周期变化快,季节性强,很多作业人员都是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难以找到其他稳定工作才从事建设施工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保留着一些传统、固有的生活工作习惯,急功近利,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安全靠运气”的思想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道路建设施工中,由于战线长,人员分散,流动频繁,难于集中,教育和管理难度大,抢工图快、冒险作业时有发生。

造成这些问题最主要最直接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工未真正享受到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医疗住房及子女上学等正常待遇,同工不同酬,经济上处于劣势,社会上难以融入,心里上极易自卑,行为上抵触失范,固守传统和习惯,自以为是,经验第一,难以接受新的知识和观念,认为要求他们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故意“刁难”,保护他们生命健康的安全措施是束缚和有意“编排”, 常常会“释放”一些过激行为。

三、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针对当前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现状,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养成遵章守纪良好习惯,自觉纠正“三违”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尤为重要。

(一)加大对农民工的政策扶持力度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促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消减,农民工转型为产业工人势在必然。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出台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新政策,把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免费培训。一些地方为了促进农民工的就业,出台了一些新政,举其地方财力(有的甚至是中央财力),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免费培训,取得了一些显著效果,各地还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但是一些地方美中不足的是把对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未纳入此项“新政(新的政策)”内,劳动部门与安监部门对此未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未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为此劳动和安监部门要紧密配合,合理安排和布局培训网点,做好进厂上岗导向,使农民工尽早了解建设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城市生活的基本常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掌握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逐步引导他们改变生活和工作习惯,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同时,还要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加快落实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教育培训、求职就业、食宿住房、医疗就医及子女上学等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同等地位和权益,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非法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亲情和人文关怀

建设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民工亲情和人文关怀。经常与他们谈心,随时了解他们的心态,掌握他们的实际困难,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互助关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尽量做到农民工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的生活和工作待遇,消除农民工的心理反差。如农民工食宿条件的改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暑天“错时””安排工作、防暑降温,冬天保温取暖措施的落实;节假日工地负责人与他们一起会餐;开办夜校班,组建文体俱乐部,文化娱乐“下””工地,提高他们的文化生活情趣;春节帮他们购买回程火车票、汽车票;对于那些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表现突出、业务精良的农民工应给予褒奖(如评先进、提拔重用);指导农民工对职业生涯进行规划,关心其家庭情况、子女教育和其他重要问题,他们家里一旦遇到难事,工会就要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解决。只有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关爱他们,让他们对工地有一种“家”的感觉,才可能激发他们主人翁精神,增强自豪感和凝聚力,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遵章守纪,爱岗敬业。

(三)灵活多样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灵活安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培训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的要求,农民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进场、换场、换岗都要进行三级培训教育。建设施工单位要增大资金投入,提供更好的培训条件,选择好培训时点,尽可能抽停工待料、下雨天、放假后、上班前或者开办夜班等方式进行培训,减少占用他们的工作时间,保障农民工的务工收入,让他们学得安心,工作顺利。同时,要把安全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记入员工档案,作为考核、计酬及推荐转岗的依据,鼓励职工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二是采用多种方法形式进行培训。针对农民工的特点,请经验丰富的老师和专家授课,多卖一些安全技能方面的影像资料和通俗易懂的简易读本,用案例教育人,用事故警醒人,通过学习、讨论、竞赛和换位检查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工掌握本岗位的岗位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工种,区别对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到大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培训,耳濡目染,了解到他们平时看不到、学不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三是扎实抓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的工序、工种比较多,建设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编制详细安全技术施工方案,项目部要有效组织各施工队、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用最直接、最有效的现场教育培训方式,让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施工方法,真正达到应知应会。

四是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建立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资金、场地、设施及培训资料,安排培训时间,确保培训效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培训不到位引发事故的,要进行停业整顿,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新上岗,对相关管理人员要实施强制安全教育,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到岗到位。

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是大趋势,所以,建筑施工单位对农民工管理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企业管理者应认清形势,放远眼光,本着企业与农民工的双赢精神,尽力尽快地转变管理观念,改善管理方法,探索新的解决途径,以政策扶持、人文关怀促应知应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篇:建筑业协会农民工管理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查,强化市场准入源头规范

(一)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把关。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资格。

(三)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立项及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提高其贷款风险警示度,直至暂停对其贷款、担保等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不得授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二)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各级发改、财政、建设、教育、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制约。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因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到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严格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和竣工备案管理,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一)进一步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进一步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结清证明,凡是未提供人员工资结清证明的,一律不予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暂停其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监督监控

(一)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按要求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要在本市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储蓄银行出具缴纳证明。缴纳证明作为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进邹备案申请条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拟执行: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

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

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一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增加一倍;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保证金的,缺额必须在1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我们局、建管处制定的农民工管理三册两公开很好。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积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合同中须明确务工人员工作种类、工作量、工资的结算及支付方式,明确工资支付期限,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并推广使用。

(四)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严格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一要严格工资发放时效。建筑业企业要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按照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和工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提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日清月结”制度,提倡实行按月发放。二要实行务工人员登记卡制度。由用工单位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办理务工人员登记卡,由其随身携带。务工人员登记卡正面记录务工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身份证号、工资卡号、用工单位等信息,背面印制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监管部门检查时核查务工人员是否持有登记卡、登记卡单位与施工现场用工单位是否一致,以此作为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依据。三要实行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用工单位负责在每月发放工资前,把工资发放公示表张贴在施工现场,便于务工人员及时核对工资数额。四要实行工资直发制度。务工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中,严禁直接发给包工头,未经本人委托 他人不得代领。五要实行用工企业信用通报制度。对于拖欠事实清楚,未能及时解决又无正当理由的施工企业,或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计入信用“黑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并视情限制其参加招投标资格。

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或相关要求为准。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五、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加强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发改、财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中介咨询服务行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和咨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建设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严格落实责任,依法按规保障民工工资问题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充实施工现场管理力量,将每个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务工人员工资检查考核办法,坚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必须覆盖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发现拖欠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限期处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发展改革、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监察、工商、国土资源、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项关口,共同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教育、建设、交通、经信、水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电力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新拖欠的措施得到落实,并对所主管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新拖欠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二)设立基层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要在每一个施工现场项目部设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基层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负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工程量、质量安全行为及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手段作用。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要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事件随时受理、快速解决。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务工人员的诉讼及协商、调解等活动,切实保障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严厉打击!!

(四)加强舆论宣传,提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导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揭批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企业和务工人员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

工程质量保修金(回访金)制度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劳务企业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

2、合同履约保证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待工程完工年终未出现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并且所使用的劳务工未出现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的将给以返还。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回访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屋面防水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5年,保修金(回访费)按屋面工程总价的20%予扣。

2、水、电气安装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按水、电器安装工程总价的10%予扣。

3、采暖安装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2个采暖期,保修金(回访费)按采暖安装工程总价的10%予扣。

4、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5年,保修金(回访费)按外墙保温工程总价的5%予扣。

5、装修、装饰、装璜工程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按装修、装饰、装璜工程总价的5%予扣。

6、其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 均按其工程总价的5%予扣。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拨付管理

为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问题发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工程款拨付的监督、检查与控制,按投资来源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1、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

2、社会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二)拖欠工程款问题监管与调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监管和调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1、各县、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

2、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并对各县、区(高新区)和中、省直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具体分工如下:

(1)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市城乡建设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牵头部门,协调全局各相关科室对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拖欠工程款案件举报与投诉的受理、转办和调解;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拖欠工程款“黑名单”;按照程序向有关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证明》;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予受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等。

(2)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建筑市场准入手续。

(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前审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要求以及投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相应的投标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禁止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4)建筑经济管理站:依据招投标文件,负责对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关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审查和备案;负责竣工结算书备案;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工程量、工程结算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5)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许可管理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审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是否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需提供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是否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6)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存在的工程质量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7)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对不能提供《不拖欠工程款证明》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8)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立案、处罚。

二、工程款支付过程监管

(一)各县、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局(各执法科室)要把工程款拨付作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和抽查的力度,如果发现工程所在地县、区(高新区)、中省直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款拨付环节监管不到位的、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隐瞒不报的,将严肃问责,并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

(三)各现场检查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查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检查发现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分包工程款)的,要当场对责任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见附件),责令拖欠单位在20日内解欠。

(四)各现场检查部门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后,最迟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后,要加强跟踪复查;经现场检查部门复查仍未如期解欠的责任单位,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五)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有关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来信、来访、举报等投诉案件后,及时审核、确认;对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责任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直接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六)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发布在大庆建设网(http://jsj.daqing.gov.cn/)上,并根据现场检查、案件受理及解除拖欠等情况实时、动态更新名单;拖欠工程款“黑名单”面向全市公示,可公开查询。

(七)市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受理有关单位办理建设手续申请事项时,应首先查询申请单位是否被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受理其申请事项,并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

(八)被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的责任单位,解除拖欠后可携带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到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复核,经确认已经解欠的,由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其从拖欠工程款“黑名单”上撤除,准予办理市城乡建设局有关建设手续。

(九)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总责。

(十)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认定、受理与调处

(一)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认定

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也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包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二)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受理

1、市城乡建设局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时,应首先对案件是否属于拖欠工程款进行认定,重点审查投诉人提供的以下两方面要件:一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合同原件。重点审查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是否合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需要,可以追溯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的有效支付凭据原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立案。

2、对未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3、对实际分包单位与招投标、合同约定不符的,或分包单位发生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并移交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立案、查处。

(三)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调处

市城乡建设局调处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后,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工程量、工程结算和工程质量争议;不存在争议的,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调处程序处理。

2、案件中存在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争议的,先由建筑经济管理站调解,然后将调解结果移交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3、案件存在工程质量争议的,先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调解,然后将调解结果移交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4、案件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先由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经认定确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移送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立案、处罚,责任单位对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经认定,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由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调处程序处理。

5、对于经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调处后仍不整改、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庆建发〔2013〕15号)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E级(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取消大庆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或清出大庆市建筑市场1-2年的处罚;对于经调处仍不整改、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外埠开发企业和外埠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我市参加招投标。

第三篇: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甲方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电话:

乙方(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劳动报酬:

(一)计时工资(大写):日工资或月工资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

甲方加强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乙方本人,不得克扣拖欠。甲方制订统一样

式的《工资表》,乙方领取工资必须在工资表上签字,《工资表》甲方必须收齐归档备查,实行计时工资的,工资月结月清;实行计时计件工资的,工资每三个月结清一次,其中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月应付工资的80%;乙方工作结束后,工资必须在五日内结清;春节前必须结清工资。

三、 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

1、工种:

十、合同双方签定(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一份,甲方未将其中一份合同发给乙方持有的,视为未签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本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发放《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计酬手册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计酬手册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工资发放方式为: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规定如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双方约定:十

一、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北京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北京建筑业工伤保险不再数人头 改按工期计算

12月11日,北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现状施工现场九成人员无工伤保险

“施工现场约90%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工伤保险”,10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处长介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人员流动的特点,部分建设单位在领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为从事管理的单位自有职工上工伤保险,而不为后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石处长表示,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杜绝监管空白。 开工前作为专款一次性缴纳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新开工项目须采用新办法缴纳工伤保险,已开工企业也可采用新办法,将剩余工期折合后一次性缴纳。

按照《通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 新办法缴纳金额较少

石处长介绍,对建筑企业来说,按工期缴纳比按人头缴纳费用少,鼓励已开工的建筑企业改用新办法缴纳。石处长还透露,从11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不缴费的建筑企业肯定能排查出来。” ■算法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如何算

计算公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06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北京2005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4037÷20.92×60%×(195÷30)×2520×1%=11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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