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论文

2022-05-15

第一篇:海洋生态环境论文

中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问题与海洋生态补偿对策分析

摘 要:如今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在极大程度上破坏了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同时也危害到了社会环境。因此,我国也逐渐重视起海洋生态环境对社会的影响,针对存在的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补偿对策。为了能够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本文分析目前我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问题以及补偿对策。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补偿对策

1.引言

海洋生物的生存与发展根本都是依靠于海洋生态环境,一旦环境出现的变化都会造成生态系统与资源的变化,而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平衡不仅是因为自然灾害等环境变化,也是由于人为污染和过度开发引起的,比如是大兴渔业、大肆捕鱼等现象,都给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造成极大的压力。在海洋生态环境中富有大量的资源,能够推动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然而,正是因为经济的快速进步,人们大肆开发并建设海洋工程,造成海洋生态资源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随之出现了许多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对此现象,我国逐渐重视起海洋环境对经济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让海洋生态资源获得持续性发展的空间,那么海洋生态补偿对策就是最佳方式,能够解决目前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当然,这一对策也备注关注,应当根据实际的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现状,才能够设计出合理有效的补偿对策,进一步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的合理性开发与持续性利用的发展策略。

2.中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污染程度严重

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依然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坚持发展社会经济,而在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优良的发展空间,在另一方面上也破坏了我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

结合海洋生态资源化境的损坏程度的分析结果显示,污染程度较轻的海洋区域范围也逐渐的缩减,而严重污染的区域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中堆积了许多垃圾,因此海洋污染物的数量逐渐增加,这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发展的稳定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造成海洋环境中频频出现灾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

(二)过度开发海洋资源

在海洋经济的发展结构中渔业是主要构成之一,在近期的发展阶段中,渔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力不断加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中的生物种类呈现了递减的现象,反而出现增长趋势的是目前的人工养殖的鱼类,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海洋生态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不仅仅体现在鱼类的缩减上,同样其他类型的海洋生物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目前红树林面积也是呈现了快速缩减的现象,让海洋生态环境日益衰弱。

(三)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开发

在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阶段,导致海洋环境中生物资源受到严重损害,从而出现了生态系统发生了不平衡的问题。

现阶段,由于不同类型的海洋工程大肆开发,而开发数量最多的項目就是对海洋矿产资源开展勘探、填海工程以及潮汐发电站工程等。而海洋工程在生态环境中的建设,对国家经济的持续性发展能够产生促进作用。此外,海洋工程在建设与开展中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究其根本,是由于不具备统一化的实行方案与管理方式。

3.海洋生态补偿对策分析

(一)明确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补偿标准

为了要明确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补偿标准,就要分成两个部分进行:

1.清楚目前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海洋资源被破坏的具体情况,以此作为根据,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海洋生态资源补偿制度,也要明确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发展根本就是海洋资源所具有的价值,通过市场价值法让海洋产品的市场定价更合理,同时也能够有效评估海洋生态资源。

2.海洋生态环境中富含的资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基本特征就表现在资源的流动性和复杂性上,这就要求在评估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合理性。海洋生态资源环境补偿标准的明确 ,其根本就在于对海洋环境资源的预估,以及合理的资源补偿费用的核算,同时根据海洋资源的世界价值,让指定的海洋资源评估制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二)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为了能够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全面保护,减小污染与破坏的程度,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对策也是应时而出,从根本上保证海洋生态资源环境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与利用空间。任何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的进行,都应当严格构建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性根本上。

在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补偿对策过程中,国家机构应当尽力发展自身的功能性,在这个过程中要成为海洋补偿活动的主要管理方以及代理方,国际机构要合理运用财务政策完成转移、支付以及征收海洋生态税等活动,强化国家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全面管理,并且对海洋生态资源的实际价值实现补偿,其原则是“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补偿。

在海洋生态补偿对策中包括多种形式,比如是政策形式、实际物质形式以及资金形式等,目前,渔业由于过度开发而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就可以利用资金形式的补偿对策,积极采取休渔转产的方式来缓解海洋生态的压力,此外,还可以采用增加人工养殖、流放,以及资源补偿的形式来实现。而针对红树林的面积大量缩减的问题,应当采用植树育林以及退鱼还湿等方式实现海洋生态补偿。

(三)加强海洋生态资金补偿

在加强海洋生态资金补偿方面,就要增加补偿渠道。目前,我们常见的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补偿渠道有三个方式:

1.海洋生态基金,这一资金补偿是目前最为基本的补偿渠道,国家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的受益原则、成本以及范围,实现资金补偿,同时要把这一补偿放在国家财务政策的预算内容中去,加强海洋资源环境的维护力度;

2.海洋生态税,这一措施是针对海洋生态中特定的资源与环境运用资金补偿的方式展开保护,也可以实现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有效预防海洋生态环境中再出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的问题;

3.海洋环境责任险,保险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推动海洋生态补偿对策的实行,该措施是通过金融方式来实现保护的作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预防肆意破坏的发生。在海洋生态资金补偿对策上国家机构应当加强支持力度,促进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受益方主动的投保,并且提供资金支持,并且能够构建有效的海洋生态责任保险机制。

4.结论

在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为了能够有效减轻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就要加强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不打算的完善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体系,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确保不出现滥用或是随意开发的现象,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补偿措施,比如是资金补偿、政策补偿等多种形式的补偿,才能够保证海洋环境的稳定发展。

海洋生态补偿对策的实行,不仅需要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重视,也需要社会中各界的关注与行动,意识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对于国家经济的重要影响,根据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现状,对其进行正确合理的评估,增加海洋生态资金补偿的渠道,给海洋生态补偿对策的实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郝林华,陈尚,夏涛,李京梅,陈碧鹃,崔正国,马方奎. 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及应用[J]. 生态学报,2017,(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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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婷婷. 浅谈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07):169.

[4]曹伟,李涛.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评价技术发展现状[J]. 交通节能与环保,2017,(01):5-8.

[5]廖春贵,熊小菊. 我国海洋环境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J]. 大众科技,2017,(01):25-27+41.

作者:张婧怡 周雪婷 张家铭

第二篇:海洋生态补偿:我国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摘 要]海洋资源丰富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人口的压力、思想意识方面的因素,以及过度的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行为,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调整相关利益关系的一种手段,海洋生态补偿成为协调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促使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现实选择。但与国外研究相比,目前我国在补偿模式、补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资金来源等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我国应加强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教育,完善相关技术和政策的支撑,同时推进生态补偿政策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海洋资源

[作者简介]崔 凤(1967—),男,吉林乾安人,社会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海洋社会学、环境社会学、社会政策等研究;崔 姣(1984—),女,山东日照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政策分析研究。(山东青岛 266100)

[收稿日期]2010-10-30

Chinese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nnotation,Theory Foundation and Policy Suggestions

CUI Feng/CUI Jiao

Key wor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olicy; marine resources

海洋是地球生物圈中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蕴藏着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不断加剧,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已陆续列入各沿海国家的发展战略。但是盲目、无序、过度的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行为,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退化衰竭、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等,不断削弱海洋生态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作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调整相关利益关系的一种手段,生态补偿政策开始引起学者关注和政府部门重视。在其他领域,如对陆地资源、湖泊和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已经成为在地方水平上开展生态补偿的实践指南,并在国际、区域和国家水平上展开了讨论和交流。通过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利于有效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伴随海洋生态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生态补偿的政策需求逐渐增加,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成为拯救海洋生态环境的现实选择。

一、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巨大的生态压力

生命起源于海洋,人类的繁衍生息也离不开海洋。广袤的海洋不仅是人类的发源地,同时也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主要空间,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保障。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包括海岸线、港口、航道、海滩、湿地、海底隧道、海上桥梁、海底军事基地等生存空间资源,并包括海洋潮汐能、海流能、温差能、盐度能等海洋能量资源,还可以为人类提供锰结核、磷酸盐矿、铁矿、锡矿、重晶石矿、硫磺矿和钾矿等矿产资源(郭芳,1998:12-15)以及十分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

我国拥有多样的海洋生物资源:近海海洋生物种类达20278种,浅海滩涂生物约2600种,海洋生物种类约占全世界海洋生物种类总数的1/10,年平均近海生物生产量约3.02吨/平方千米(宁凌,1999:135)。

我国拥有珍贵的海洋矿产资源:据国家海洋局估计,我国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此外,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还获得了7.5万平方公里专属勘探开发区。

我国拥有辽阔的海洋空间资源:海域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千米,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岛屿6500多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海洋广袤的空间和丰富的资源给人们一种幻觉:海洋资源是无限的,海洋资源永远不会枯竭。但事实绝非如此。正如卡莱顿•雷所说:“你可以看到世界上最后一棵红木倒伏在大地上,也可以感觉到最后一只黑犀牛的孤独,但却看不见海浪下海洋生物正在消失,海洋似乎平静如常。”(刘洪滨、刘康,2007:1)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重点海域为依托的沿海经济地带。占国土总面积13%的沿海地区承载了全国40%的人口,沿海地区GDP占全国的比重达到了60%,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就创造了占全国近9%的国内生产总值。但是以海洋为依托的沿海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凸显,海洋生态破坏加剧。据初步估算,我国累计丧失滨海湿地面积约219万公顷,占滨海湿地总面积的50%。至20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生物多样性降低。至2002年,红树林面积已不足1.5万公顷,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73%。

二、制约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1.人口压力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陆地资源人均值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多种陆地资源日益短缺。中国人均占有陆地面积仅0.008平方千米,远低于世界人均0.3平方千米的水平;人均耕地面积也远低于世界平均值,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22%的人口,后备土地资源不足;淡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矿产资源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2。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供需的矛盾不断尖锐化,陆地所承受的粮食、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另外,研究表明,近20年来,中国人口分布的重心呈一条明显的空间轨迹,即向人口原本就十分密集的东部沿海地区进一步集中。目前,世界60%的人口挤在离海岸100千米的沿海地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是全球性问题,全世界每天有3600人移向沿海地区(杨金森,1999:73-78)。人口专家预测,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着人口趋海移动的问题。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会达到14.2亿左右(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2008:21),其中可能有60%的人居住在沿海地区,人口密度将超过沿海地区人口承载力。

另一方面,我国拥有广阔的海域,跨越温带、亚热带、热带三个气候带,自然地理和区位优势都十分明显。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大幅度提高,但是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得对资源的需求量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匮乏,使人类不得不到海洋去获取资源,海洋逐渐被公认为是资源扩充的有效途径。解决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带来的生存压力,世界各国纷纷向海洋大力进军,给海洋造成很大的压力。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对海洋的依存度会越来越大,必然要求海洋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越来越多的、安全的、有保障的海洋资源和空间。

2.思想意识原因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是极其薄弱的,并且由于人类对海洋认识不足,造成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环境问题。

首先,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海洋资源极其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且认为海洋面积广、容量大,其净化能力和再生能力强,是一个天然的、巨大的垃圾处理站。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忽视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大肆往海洋中倾倒垃圾和废弃物,无度捕捞和开采,使海岸带环境急剧恶化;采取传统开发战略,注重海洋资源的利用,而忽视保护工作。第二,海洋意识淡薄。不仅是内陆和边远地区的人们海洋观念淡薄,即便是生活在海边甚至直接从事涉海活动的人们,也存在着“近海而不识海”的问题。“重陆轻海”的观念根深蒂固,海洋的作用远不如陆地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在管海、用海、保护海方面缺乏比较强烈的海洋意识和活跃的海洋进取精神。第三,贪利的思想。为了追求个人或区域经济利益,不惜牺牲整个大的海洋环境。海洋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其中蕴含着许许多多的珍稀动植物以及能源、矿产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有些人不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大肆掠夺海洋资源,甚至捕杀濒临灭绝的珍贵物种,这种以生态价值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的做法给海洋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崔凤,2007:193)。

3.过度或者无序的海洋开发行为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海域空间广阔,蕴藏资源丰富。在过去漫长的岁月里,海洋为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洋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缺乏统筹规划,过度或者无序的海洋开发行为引发了问题。尤其是随着海洋开发利用规模和强度的不断加大,其问题和矛盾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部分海域开采过度,资源浪费严重;二是擅自围海、填海、采砂、养殖等行为,破坏了海洋资源和海洋开发秩序;三是无遏制地向大海排污,使近岸海域环境恶化,赤潮频繁发生;四是缺乏海洋开发统筹协调机制,综合调控力度较弱。以上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海洋资源长期稳定供给、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4.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传统经济学认为,人类需求的增加并不一定会导致海洋环境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系统的衰退。经济学理论认为,需求上升会导致资源稀缺性程度增加,资源价格上升。资源价格上升的效果是抑制人类对资源的需求:人类要么开发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么寻求替代资源。

正常有效运转的市场是海洋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和不同时间上配置的有效机制,但是市场正常有效的运转需要具备许多的条件,其中主要的条件包括:完全竞争;海洋资源产权明晰;所有的资源都必须进入市场,由市场供求决定其价格;人类行为没有明显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的数量不多。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市场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即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

很明显,在海洋生态资源应用与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海洋生态资源提供的很多无形的收益,通常没有交易市场,市场价格并不是海洋生态系统的全部真实价值。例如,海洋生态系统储存二氧化碳的服务价值、湿地洪水防护的价值等都由于没有交易市场而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再如,对试图最大化自己目前收益的渔民来说,生物多样性对于鱼类将来的价值并不是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常常被低估甚至忽略,导致海洋生态资源不合理利用或者过度开发(彭本荣、洪华生,2006:23)。其次,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大量的公共物品,如干净的水、生物多样性、洁净的空气等。正是由于海洋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才导致了过度利用和海洋资源的衰退。再次,海洋生态系统由于其特殊性产权的界定很难达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要求。这些都是导致市场失灵产生的原因。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成为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可能的方法。也就是说,市场在配置海洋资源上的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理论上,政府可以通过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来影响海洋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决策,从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作出贡献,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会将市场进一步扭曲,产生所谓的政府失灵。

三、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1.概念与内涵

要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就要理解生态补偿这一概念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生态补偿这一术语的提法有多种,如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环境服务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自然生态补偿等。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损害生态环境的主体付出赔偿的代名词;而90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例如对退耕还林的补偿等(王淼等,2007:7—9)。

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将生态补偿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和对污染的补偿,是否包括对环境破环行为和对环境保护行为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只强调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通过对损害(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补偿),提高行为的成本(收益),从而激励损害(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洪尚群,2001:40-43;毛显强等,2002:40-42)。而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又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既包括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又包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付费,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海洋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由以上定义本文将海洋生态补偿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2)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

(3)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万军等,2005:1-8)。

2.理论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主题包括森林、湿地、草地、流域、矿产、自然保护区、陆地、海洋、农田、公路建设等多个领域,运用的知识涉及管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以及它们交叉产生的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生态经济学、生态社会学、海洋社会学等,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价值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共同构成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将整个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大类。一般认为公共产品(publicgoods)的严格定义是由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给出的,即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区别于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排斥和妨碍其他人同时享用这种公共物品,也不会减少和降低其他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即公共产品在一定的情况下,增加消费人数所引起的边际成本等于零。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不愿意为消费行为买单的人排除在某种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内,或者在技术上虽然可以排他,但是由于拍他的成本很高导致在经济上不可行。

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使得它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回避两个问题,即“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公地的悲剧”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引起的最严重的负面激励问题。如果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那么就会导致人们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得人们完全有可能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够享用公共产品的效益。只要公共物品存在,免费搭车者就会出现。如果“搭便车”的人越来越多,最终就导致谁也享用不了这种公共产品。

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因此也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进而导致海洋生态这种公共资源遭到过度使用或者供给不足。

(2)环境外部性理论

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途径。具体说来,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人应该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补偿,产生外部经济性的行为人应该从受益人那里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商品的成本由生产成本(直接的生产成本)、使用成本(现在使用环境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的价值)、外部成本(商品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产生的损失)三部分组成,这三项成本均应由生产者承担。目前,生产者一般只承担了生产成本,而没有承担使用成本和外部成本,或只承担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实质上是让生产者承担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外部成本。

海洋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或破坏)会增加(或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生态保护的成果也无法阻止他人分享。海洋生态补偿就是要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利于有效地避免“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

(3)生态价值理论

围绕生态环境是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发展的经济资源、环境资源有没有价值等问题,人们进行了几十年的争论。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人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这个问题也得到了主流经济学界的肯定回答,并成为反映生态系统市场价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任勇等,2008:21)。生态系统的价值可以从生态资源的稀缺性、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地租以及自然资本等不同角度进行阐释(张小蒂,1993;沈满洪,2004)。海洋生态系统除了为人类提供直接的产品以外,还提供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其他各种效益,因此利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理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4)可持续发展理论

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产业,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及能力,力求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体系;通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改善海洋生态,来维护海洋资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生产集聚海洋财富,实现海洋资源与海洋经济、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并留给后代一个良好的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持续性,即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持久性和永续性;公平性,即海洋业发展的“代际平等”与“代内平等”;高效性,即海洋产业的发展的高效益,强调经济发展的质量;限制性,即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

3.国内外研究对比

虽然生态补偿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等对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差异的分析并提出给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以补贴,但是,真正对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却只是在近20年来才逐渐大量地出现于文献中。1992年环发大会以来,随着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对生态补偿的政策需求逐渐增加,各国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如美国提出的生境保育计划(HCP)和湿地保护银行(WMB)。学术界也进行了大量探讨:Fernandez和Karp对湿地修复的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提出通过湿地保护银行来进行湿地的修复(1998);Cowell对南威尔士的加的夫海港资源替代性问题进行了探讨(2003);Elliott和Cutts通过对海洋生态效益的考察和分析后,认为海洋生态补偿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三种方式来进行(2004)。

在国内,已经开展的生态补偿,集中于对陆地资源、湖泊和水资源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侧重在环境要素市场的开发和创新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熊鹰等人以洞庭湖区退田还湖的生态补偿为例,探讨了退田还湖的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熊鹰等,2003:10-13)。但从总体上说,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远不能满足我国生态建设实践的需要,为此,从2002年至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连续三次召开有关生态补偿的国际研讨会,还发出了《关于推进中国生态补偿实践与国际合作倡议书》。从三次“生态补偿”的国际经验研讨会提交的论文和会后出版的论文集《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来看,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偿的理论基础、补偿资金筹集、补偿标准等几个方面,反映了在我国政府补偿仍是主要形式和主要研究内容的特点。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多涉及渔业资源管理领域,例如《渔业法》规定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21世纪初,为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国家拨出专项资金对渔民予以补助,各沿海省市也对中国退出海洋捕捞渔民的补贴标准和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了达到渔业资源增殖目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人工增殖渔业资源的措施,先后在渤海、黄海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如山东省就出台了生态补偿政策,对退渔还湿的渔民,按渔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两个年度的经济补偿等。

国内学者对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韩秋影等人的《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一文,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详细分析了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补偿强度和补偿途径三个基本问题,指出了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提出了海洋生态资源生态补偿的未来研究方向(韩秋影等,2007:126-130)。但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规、制度和模式等的探索阶段,以及海洋资源管理的现状、问题及调控措施方面,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且缺乏实证检验。在其他海洋资源管理领域,生态补偿几乎是空白(丘君等,2008:60—64)。

与国外相比,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方面,国内显得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

(1)在具体的补偿模式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通过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或生态税的形式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从而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上。

(2)在补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方面,国内对生态补偿运作的理解主要是建立在政府管制的思维上,实际是政府的一种征用行为,并没有考虑到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应该就生态补偿标准等与渔民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而国外的研究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补偿标准,是针对不同海域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和生产力的差异等方面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补多补少是相关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陈冰波,2009:47)。

(3)至于资金来源,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欧美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筹集资金保护生态环境(尚洪群,2001:40-45)。我国没有专门的生态税,现行的资源税费并没有将海洋资源列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征收范围。

四、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几点建议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环境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承担了过大的压力,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生态补偿被一致认为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促使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有力措施。在我国海洋资源领域,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已成为我国解决海洋生态问题的现实选择。

1.加强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教育

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建立实质是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重新分配生态保护产生的社会净效益。这种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必然引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争端。通过宣传教育,可以使人们正确认识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政策。

2.加强生态补偿政策的理论研究

生态补偿政策设计需要明确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范围、谁对谁进行补偿、生态补偿标准、计费依据、如何使用补偿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涉及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需加强对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理论研究,争取开展国家乃至国际层面上的交流。

3.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相关技术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不同于陆地生态系统的补偿,想要使外部性内部化,限于目前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难做到产权明晰。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技术保障体系,带动相关技术和法律研究的发展,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奠定技术基础,使通过市场手段的来解决外部性内部化成为可能。

4.总结推广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先进经验

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做法,浙江、山东等地区也开展了地方水平上的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我国应该在总结国家和地方的生态补偿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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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颖峰

作者:崔 凤 崔 姣

第三篇:海洋资源开采中保护海洋环境的意义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越来越快的发展步伐,陆地资源已在人类无休止的开采、发掘中趋于枯竭。但人类的发展却离不开资源的消耗,趋于枯竭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人类无止境的索取,然而人类需要进步,在陆地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之后只能另辟蹊径。地球是一颗蓝色的星球,海洋面积占整个地球表面积的70%以上。在这片广阔的海洋中,蕴藏着的资源,目前已知的且价值最高的就数海洋中的石油气资源,而在数万米深海之下还有尚未被发现或开发的资源也是无穷无尽。随着世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寻找资源的目光投入到海洋之中,并且经过发达的科学技术重重探索之后,人类也逐渐揭开了万米深海的神秘面纱,海洋这个蓝色的宝库,也将越来越多的可利用资源呈现在人们的眼前。然而对于海洋石油气的开发及开采,人们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由稚嫩到成熟的科技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成熟的技术或者不熟悉的操作引起的石油气开采或运输事故导致油气溢入海洋,也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整个生态圈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1233

1海洋石油气资源的开发

在海洋蕴藏的各种资源之中,以目前发现最有价值的石油气为各国争相开采之首。海洋中的油、气等资源无比丰富,在近些年来科学技术逐渐成熟以后,人类对海洋进行了由浅至深、由简单到烦琐的勘察、开采历程。据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全世界已被勘测到的石油储备大约为2000亿吨,天然气约200万亿立方米,其中有大约1700亿吨石油资源和160万亿吨天然气资源是位于海洋之中。由此可见,海洋对于人类就是一个待开发与待追寻的巨大宝藏。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海洋石油和天然气也是迄今人类在海洋中开发的最有价值的资源。从19世纪下半叶人类在近海发现石油开始,石油与海洋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它不仅是工业生产的重要能源,也是制造许多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被称为“工业的血液”。目前,全世界有400余个海上油田,年产原油6亿吨。很多国际石油公司投身海洋石油开采之中,为了其中的高额利润。20世纪末期出现了一项奇迹——海上石油钻井技术,仅北海、墨西哥湾和波斯湾这三个海域就有不下1000座石油钻井平台,并且在澳大利亚周边每年就会增加一百多口石油钻井,且随着技术越来越先进,海洋石油钻井已经可以钻探至12000米的深海之下。然而海洋石油大力开采带来的不只是经济的增长,还有一系列负面问题:与日俱增的石油开采设施造成了不计其数的石油泛滥事故,平均每年有超过十万吨石油溢入海洋,从而导致了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该方面专家研究表明,海洋油气泛滥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其造成的直接损失的数倍,泛滥的海洋油气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对海洋生态平衡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更是对于人类生存坏境的一种巨大威胁。[1]

2海洋环境因资源开采受到的影响

石油勘探和钻井施工使用的石油勘探和钻井施工使用的爆破手段会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爆炸的时候会对周围环境进行强烈的压缩和冲击,并将周围变成高温高压环境,对被波及的生物造成巨大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数鱼、虾、贝类的幼体。这些生物缺乏应对外界环境突变的能力,在受到爆炸伤害时可能直接导致其死亡。虽然成年的鱼类对突发的外界环境变化有着本能的回避能力,能够避免直接遭受毁灭性的打击,但仍然会受到如繁殖率降低、生活习惯改变和呼吸困难等慢性影响。海水由于受到水中爆破所产生的大量无机氮和悬浮物的影响而变浑浊。其中的海洋生物由于长期生活在浑浊海域环境中,导致其鳃部被悬浮物堵塞,会使其呼吸困难从而影响发育甚至直接因窒息死亡。此外,石油流进浅海或封闭海区时,水体中悬浮物长时间过量,鱼卵被油膜覆盖,会影响其正常的发育过程,海洋渔场中的鱼类生存坏境遭到水下爆破的破坏后,严重破坏了鱼类的生存环境,使得本习惯在该渔场生活繁殖的洄游鱼类为了生存只能迁徙至其他海域寻找栖息地,导致该区域渔业资源短缺。

3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原则

31国际合作原则

海洋本身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且整个海洋系统覆盖多个地区和国家,并不是某一个国家或者区域就可以改变或控制的,海洋环境想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国际间的合作治理。进行广泛的国际化合作来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和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国际上对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在保护环境的合作、条约和协议上都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

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全人类的利益,主权国家不允许为了本国的利益需求而对海洋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无度的开发资源对该国或其他国家区域的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违背了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方针。人类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令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交流日渐频繁,各国之间贸易交流通常也是使用海洋运输的方式,为了避免各国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有效地解决各国在开采海洋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各国通过国际间的相互合作是一个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渠道。

32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不损害下一代人可以得到其他需求的权利下,保证当代人的需求。在一些国际范围的条约中可以体现出,这一原则方针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可。国际海洋公约中也强调了,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治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同时必须遵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态圈中的生物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规定。[2]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确保社会资源能够不断再生、代际公平和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可以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方针对如何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着很大的指导意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海洋保护法的重要宗旨,可以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作用。人类社会必须与自然资源的发展协调一致,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在自然环境的有限能力范围内,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海洋环境和技术研究相关资源的要求,全面分析海洋资源周期和生物生存所需条件,再对海洋资源进行合理化的开采利用,这样能保持海洋资源的自我调节能力不被破坏,从而确保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3禁止转移污染原则

主权国家都有权在该国的管辖范围内对本国拥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但在本国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危害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利益的行为是国际上所不被允许的。海洋这个人类共同拥有的宝库,由于其中海水的流动性,它遭受到的污染或者破坏通常都是无视国界的,因此,我们必须遏制这种跨国污染的行为,确保国家不会在行使本国主权的同时对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3]

在国际社会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研究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发达国家使用本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将本国生产的有害物质或污染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对于被外来污染物和有害物质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生态环境是一种巨大的打击。为了避免这类频繁发生的污染转移问题,1992年《巴赛尔公约》明确规定各国不得擅自将有害物质或污染物轉移至其他国家。参考文献:

[1]黄建平海洋石油污染的危害及防治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4(1):129-132

[2]范晓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合作[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3]何艳梅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何颖 黄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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