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2022-10-13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篇:人民调解室工作规范

一、 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受理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性纠纷等。

二、 工作程序

1、 申请与受理,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受理和调解。

2、 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的实施方案。

3、 进行调解。调解室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 工作原则

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工作任务

1、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 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五、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2、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 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 遵守调解规则。

3、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三篇: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四篇:人民法庭调解室工作经验介绍

能动司法创特色全程调解促和谐

——**县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不断深化,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群众对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县法院从2007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民事纠纷调解范围,创新民事纠纷调解方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年来,共指导或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八百多件,调处民事诉讼案件两千多件,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由2007年的 63.55%上升到2011年的78.30%,平息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赢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誉,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现将我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转变观念, 树立能动司法、超前服务新理念。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工作坚持“不告不理”,只能被动等待当事人起诉。实践证明,这种被动司法的观念,已经影响和制约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化解的难度加大,加上群众的诉讼法律知识不多,证据意识不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原本“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而简单裁判下去,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如果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既减轻群众诉累,也有利于减少执行难案,还有利于缓解涉诉信访压力。为此,我院及时更新理念,变被动等案为能动司法,变“冷面判官”为超前服务,主动承接矛盾化解的责任,把工作着力点前移,做在矛盾纠纷的初发期,做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使诉前调解工作成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对抗, 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搭建平台,创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 三调联动”新模式。 当前,法院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

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费钱,群众诉讼负担较重;有的官司打赢后,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反复申诉信访。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院及时向县委汇报,提出构建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设想。2009年4月,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批准我院《关于设立人民法庭调解室的请示》,对调解室的编制、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在党政领导的积极推动下,2009年6月,我院在全县10个乡镇设立了10个人民法庭调解室,选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兼做调解员,并经过培训上岗,使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三位一体”,真正实现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我院 还积极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将司法服务网络延伸到村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联络点,共聘请126名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又是纠纷调解员,从而形成一个法院主导下的基层非诉讼调解司法服务网络,连接着辖区每个村组,覆盖着辖区每个角落,增强了矛盾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为农村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开辟了方便快捷经济的服务渠道。

三、创新机制,探索诉调对接新举措。为使诉调对接有序运行,我院建立完善了五项机制。一是案前劝导机制,就是法院在接待咨询起诉、审查立案时,对未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诉前调处机制,是对当事人选择由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纠纷,指定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能及时履行的,不作为诉讼案件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三是诉中联动机制,因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我院重视吸收调解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视情况,也可将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联合调解,将人民调解员“情况熟”与法官调解“业务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员人缘、地缘优势,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促成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是对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者协议具有履行内容的,经司法确认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

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业务指导机制,即法庭调解室业务受法院领导,并由辖区内人民法庭负责具体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法庭在巡回审理中及时跟踪调解室的工作情况,对遇到的难题加强个案指导,帮助释明法律,传授调解技能。

四、全员参与,实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调解全覆盖。为了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我院注重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民事案件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干警从立案到审判之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竭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一是大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官就是要“坐堂”问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在起诉到了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我院把工作重心前移, 成立调解中心,专门从事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我们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努力使民事纠纷化解在开庭审判之前。 近年来,我院约有50%的民事案件未经开庭,就以调解或当事人撤诉方式结案。二是注重做好判前调解工作。部分民事案件进入庭审后,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摆事实、讲法律,在裁判之前再次组织调解,又有一部分当事人接受调解。 近五年来,我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达63.55%、66.62%、69.85%、77.96%和78.30%,每年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调解案件的增多,致使判决案件下降,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下降,上访申诉 压力缓解,社会效果得以明显体现。。三是把调解 扩展到其他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全方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重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通过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为被害人争取赔偿。对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在刑事处罚时,作为量刑情节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既让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又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近年来,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 始终保持在85%以上。 注重做好行政纠纷协调工作,有6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较好地协调了官民关系,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 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要求干警对有和解可

能的执行案件都要尽力做好调处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少用强制措施。近年来,我院有15.%左右的执行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我院还十分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形成了较为实用的 "调解十法",一是"全程调解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冷处理调解法"。对当事人一时激愤或者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先缓和双方矛盾,再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解。三是"追根溯源调解法"。对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四是"背靠背调解法"。对性格比较冲动的当事人,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教育、引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见渐趋一致。五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当事人互换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阂。六是"舆论引导调解法"。对于追索"三费"(抚养费、赡养费、哺育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开庭审理,弘扬"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运用道德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七是"求同存异调解法"。对一时难以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并分清责任的民事案件,不纠缠细枝未节,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使纠纷得以平息。八是"案例启示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选择相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疏导,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了参照,更愿意自觉接受调解。九是"情、理、法交融调解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善用亲情、友情感动当事人,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动员其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较亲近的人说服、劝导当事人。十是"化整为零、各个击破调解法"。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整体调解较困难的案件,可以将复杂的大矛盾细化为若干个小矛盾,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分别组织调解,最终达到整体解决矛盾纠纷。

第五篇:调解室管理制度[范文]

调解室管理制度

一、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二、未经调解员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保持调解室整洁,讲究卫生,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壳。

四、调解参与人应当遵守调解室纪律,维护调解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调解员许可。

五、对不遵守调解室纪律的调解参与人,调解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直至勒令退出调解室。

六、调解结束后,无关人员不得滞留调解室,妨碍调解室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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