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论文

2022-04-25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美国自实施技术出口管制以来,不断限制中国高新技术贸易发展。特别是在特朗普执政后期,美国出台了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受此影响,中国高新技术贸易面临核心技术获取难度大、国际合作门槛高等问题。

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论文 篇1:

欧盟出口管制的最新进展与启示

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欧盟基于国家安全、国际条约义务、国家政策需要以及促进贸易四个方面的考虑实施出口管制。由于现阶段欧盟军品出口管制政策对各成员国的意义仍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的约束力而非法律上的限制力,并且《欧盟一般军用物项清单》也仅作为各成员国的国家军事技术和设备清单的参考,不得直接取代各国清单。出于国家利益及安全的不同考虑,各成员国在军品出口管制问题上分歧较大。因此,本文将主要讨论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概况、最新进展与启示等,不涉及军品出口管制的相关内容。

有别于“国家”概念下的出口管制

基于欧盟构成的特殊性,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的范围、效力等特点也有别于任何一个“国家”概念下的出口管制制度。本制度的具体状况也客观地反映了各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既竞争又合作、既重利益又不失平衡的复杂关系。

法律框架

伴随着欧洲共同体的形成和演变,欧盟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具体法律依据是《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以下简称为《规章428/2009》),该规章旨在促进合法贸易,使得管制机构可以集中对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运、中间商及过境进行管制,以及打击欺诈行为等。

在欧盟的出口管制机制下,受到管制的物项在没有出口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离开欧盟关税区。同时,该机制对和两用物项相关的中间商及中间商服务的条款以及通过欧盟进行的两用物项的过境也有额外的限制规定。

管理机构

欧盟各成员国掌握着是否允许两用物项出口的决定权(见图表)。

许可制度

欧盟目前有四类出口许可。

(1)欧盟通用出口许可(EU General Export Authorisations,EU GEAs)

根据欧盟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对《规章428/2009》进行的修订,目前有六种“欧盟通用出口许可”根据不同的物项分别发向不同的国家。

(2)国家通用出口许可(National General Export Authorisations,NGAs)

这类许可可以由各成员国在符合《规章428/2009》的条件下独立颁发。此许可使得出口商不必受数量和价值方面的限制向某些国家出口某些两用物项,但必须与现行的欧共体通用出口许可(CGEA)的规定相一致。

国家通用出口许可(NGAs)应公开发表于许可发放国的官方公报。目前,以下七国拥有此许可的发放权: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瑞典、荷兰和英国。

(3)全球出口许可(Global Authorisations)

这类许可是由欧盟成员国独立发放给某一出口商的,涵盖出口到一个或多个国家/最终用户的一种或多种两用物项的许可。

(4)单项出口许可证(Individual Licenses)

这类许可一般是指由欧盟成员国独立发放给某一出口商的,涉及一个最终用户的许可。

执法体系

在欧盟,出口管制的执法和处罚属于成员国的司法管辖范围。

《规章428/2009》规定各成员国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规章428/2009》中所有条款得以妥善实施,并制定有效、适度并具有劝阻作用的处罚措施。

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具有对违反出口管制的情况进行执法和处罚的自由,欧盟各国的执法机制和处罚结果存在着差异。欧盟中大多采用行政执法,主要的处罚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和吊销出口许可证等,并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刑事或民事指控。

欧盟外交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是负责任何欧盟所实施制裁的权威机构。欧盟利用贸易制裁来进一步惩罚不断违反出口管制的出口商或者贸易伙伴。制裁可以施加于个人、公司或者国家。

管制清单

根据《规章428/2009》的主要原则,清单所列的被管制物项在没有出口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离开欧盟关税区。

该管制清单共分10类:0类:核材料、设施与设备;1类:特殊材料与相关设备;2类:材料加工程序;3类:电子产品;4类:电脑;5类:电信与“信息安全”;6类:传感器与激光;7类:导航与航空电子设备;8类:海事;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

每类物项下又分为5项:A:系统、设备与部件;B:测试、检验与生产设备;C:材料;D:软件;E:技术。

成员国对附加物项的管制

根据《规章428/2009》,各成员国有权管制附加的/或未列入清单的两用物项的出口。另外,若某一个清单外物项出口到某一最终用户可能产生风险,成员国可以通知出口商提供该物项的出口许可;因存在某项出口具有转移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或者违反禁运的风险,出口商须在出口前向国家主管部门查询是否需要办理许可;在潜在地具有促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或者向禁运国家运送武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相关的技术支持也受到管制。

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最新进展

欧盟现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框架具有明显的优点和缺点。欧盟意识到,为了应对快速发展的世界所带来的挑战,此框架必须与时俱进。因此,2011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绿皮书》,目标是提出一些改革建议并发起关于欧盟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的讨论。讨论的结果将有助于找出现行制度的优势和弱点,拟定对欧盟出口管制框架的长远规划。欧盟期待,其出口管制体系能在以下方面有所发展:

组织结构

欧盟未来出口管制的组织结构将基本上与现行的欧盟出口管制体系下的组织结构类似,即各成员国的国家出口管制机构在其国家内部享有许可发放的决定权。此外,未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各成员国出口管制机构应该进行更系统、更密切的合作。

风险评估及审查程序

为了实现出口管制程序方面的统一要求,欧盟将需要商定一个通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及与之适应的审查程序,以供整个欧盟执行出口管制决策时使用,以确保为各成员国出口商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信息交流体系

为了确保新的欧盟出口管制架构能发挥作用,出口管制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系统的信息交流,包括欧盟成员国发放的许可证的详细信息、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的出口商的详细信息、注册使用通用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的详细信息等。

欧盟通用的全面管制方法

今后,各成员国可能将会被强制要求就实行的全面管制的信息及原因进行交流。此外,考虑建立一个欧盟范围内全面管制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下,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国或成员国集团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发出实施全面管制许可的规定,适用于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

完全整合的两用物项内部市场

在新的欧盟出口管制模式的理念下,在排除不安全因素的前提下,欧盟将努力消除其两用物项内部转移管制,促进欧盟形成一个完全整合的两用物项内部市场。

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启示

关于《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绿皮书》的讨论预计将最终形成欧盟两用物项相关规定的修订提案,届时,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将产生一系列的积极变化,可供我国出口管制体系参考。

市场更统一

欧盟范围内通用的风险评估方法的运用,将使得不同的成员国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得出类似的管制决策。这意味着,各成员国许可证管理机构将可避免由于对类似案例作出不同的管制决策,导致破坏欧盟统一、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情况的发生。

机构更高效

欧盟将建立各成员国出口管制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如应用通用的信息技术工具、增加信息交流和使用通用的风险评估程序等,使得各成员国出口管制机构得以更清楚、确切地了解某敏感物项在其他国家出口的情况,从而能够综合分析形势并高效、准确地做出相关决策。此外,更多的低风险交易的出口程序将被简化,从而使各级别出口管制管理机构都得以将有限的精力与资源用于高风险交易的管理。

沟通更有效

可靠的信息是高效、稳健的出口管制的基础。通过加强各成员国之间及时、可靠、详尽的信息交流,出口管制管理机构将得到确实可信的信息,并通过掌握的足够证据来对具体出口交易进行正确决策。随着信息交流机制的完善,执法机构可以得到关于有效的许可证,注册的出口商以及可疑的实体等方面的汇集信息,这样可以使执法机构更易识别高风险交易,并予以关注。

环境更安全

各成员国通过实行通用的全面管制方法,并就实行的全面管制的信息及原因进行交流,将使得全面管制的措施得以更公平、更有效的在欧盟范围内得以实施。同时,在这种机制下,欧盟范围内的出口形势将会更加稳定,潜在的扩散者在欧盟范围内也将无法利用各成员国出口管制政策实施过程的差别而购买到某类敏感物项,从而对欧盟的安全措施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作者:杨莹

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论文 篇2:

美国技术出口管制新动向对中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影响

摘 要:美国自实施技术出口管制以来,不断限制中国高新技术贸易发展。特别是在特朗普执政后期,美国出台了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受此影响,中国高新技术贸易面临核心技术获取难度大、国际合作门槛高等问题。为此,应从创建跨境高新技术孵化中心、强化新出口管制法应用、构建基于RCEP的新合作模式、实施产业链“链长制”模式等方面着手,推动高新技术贸易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技术出口管制;高新技术;新动向;贸易制裁

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经历了井喷式发展,有赶超美国之势。而美国利用技术出口管制打压中国高新技术贸易的行径已不是首次。早在2018年,美国就针对出口至中国的电子、通信、传感器等高新技术产品实施管制措施,并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不合理打压。随后,美国一直致力于更新和调整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20年2月,美国政府将“地理空间图像自动分析软件”列入管制范围,这一更新是首次针对具体高新技术领域发起的专项管制。2020年4月,美国再一次宣布更新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阻止军用武器、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品销往中国。此次技术出口管制还要求美国企业出口到中国的所有产品与技术需征得美国政府同意,这一举动无疑对中国高新技术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一、美国技术出口管制新动向

(一)技术出口管制领域持续扩容

中美经贸交恶以来,美国多次非特指地扩大技术出口管制的范畴。2018年,计算机、通信、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被美国纳入出口管制清单。2019年,AI技术、量子计算、芯片技术、人工智能等蓬勃发展的前沿高新技术也进入美国的管制清单。2020年1-6月,为防止核心技术落入与本国竞争的国家,美国先后增加对本国半导体、传感器、数控工具、军民两用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同年9月,美国又将仪器、机械、材料加工、激光等技术纳入到出口管制名单。同年12月,美国将以5G为核心的通信技术、安防技术、声纹技术以及其他监测电信服务的软件技术纳入出口管制“黑名单”(详见表1)。由此看来,美国技术出口管制范围正不断扩大,加大中国及其他国家获取美国技术难度。

(二)技术出口管制申报要求显著抬高

在技术出口管制不断更新变化过程中,美国政府逐步抬高技术出口的申报要求。2019年之前,美国对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出口货物免于进行EEI备案(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除外)。其中,一些作为民用的技术如集成电路、电信设备与雷达也无需进行备案,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且不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技术,在进行EEI备案时也可免于填报ECCN编码。而在2019年12月,一方面,特朗普政府要求凡是出口到中国、俄罗斯与委内瑞拉的技术,无论价值高低,不管是民用或军用,都需进行EEI备案。除非该项技术符合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许可证例外规定,才可免于备案与编码。另一方面,特朗普政府要求即使出口的物项不需要任何许可证,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必须填报正确的ECCN编码。美国政府这一行为使得技术出口管制更为自由,可以随时对中国、俄罗斯与委内瑞拉等国的技术进出口进行打压,进一步提高美国对于技术出口管制的申报要求。

(三)技术出口管制审查力度逐渐加严

美国政府特别是特朗普后期对于技术出口管制的审查力度逐渐严格,主要表现在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升级两方面。2018年3月,《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将现有管制条例纳入其中,并未特别针对某项技术展开审查。同年9月,特朗普政府将《出口管制条例》与《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相结合,形成双重审查体系,加严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审查力度。该体系特别要求总统部、商务部、国务院与能源部等联合识别美国技术出口,加大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审查力度。2019年,特朗普政府将《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正式纳入法律范畴。该法不仅新增技术出口管制范围,还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对该技术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建立专门管制要求。一旦发现出口的技术存在潜在危险,必须第一时间叫停。这反映出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加大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审查力度。此外,2020年4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发布新规,要求将威胁国家安全的相关产品加强出口管理,并对出口到特定目的地的产品加强备案与许可证监管。由此足以看出,美国针对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不断升级,表明特朗普后期对于技术出口管制审查力度趋渐严格。

二、中国高新技术贸易受美国技术出口管制新规的影响

(一)加大产品核心技术获取难度

美国出台技术出口管制政策,全方位对华实施技术封锁,限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美国先进技术与新兴技术。期间,美国加大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关键技术”的审查,新增禁止中国进口美国高新技术产品的种类。2019年美国新增对“新兴技术”出口管制,继续加大技术出口管制力度,并在相关条款中指明针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做出限制。且《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明确提到,禁止美国所有政府部门使用华为、中兴等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2020年9月15日,美国正式公布芯片禁令,表明任何使用本国技术与设备的企业未经允许,禁止向华为出口芯片。在航天航空相关技术产品方面,美国再次加大该技术获取难度,禁止相关核心技术出口中国。截至2019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航空航天产品比例为60%(图1)。

(二)阻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贸易活动

由于美国不断扩大技术出口管制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2018年8月1日,美国工业安全局(英文简称BIS)颁布《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簡称ECRA)。随后,特朗普政府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态度愈发强硬,不断从高科技人才、学术交流及签证方面阻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与美国展开贸易往来活动。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巨大成效,导致美国进一步加大对中国高新技术贸易的打压力度。2019年5月15日,美国政府正式授权签署《确保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行政法案,明令禁止美国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影响本国安全的通信技术服务。2020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59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由此中芯国际相关负责人表示,美国此举不仅造成公司内部长期运营受阻,还对10nm以下先进工艺研发产生重大阻碍。而且,美国作为科技强国一直以输出者身份与中国开展经贸往来,但其接二连三的技术管制措施严重阻滞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正常对外贸易活动。

(三)提高技术研发国际合作门槛

伴随中国科研技术突破与国际地位提高,技术研发合作门槛逐渐成为国际限制中国高新技术研发的新借口与新动向,严重挤压中国与他国高新技术贸易的合作空间。为加大技术出口管制力度,美国联合其他发达国家签署了《瓦森纳协定》。该协定提高了军用物品、技术转让的监督与控制能力,导致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与他国合作时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高新技术研发国际合作的典型性门槛。早在1996年,《瓦森纳协定》签署后虽未对中国参与国际技术研发有过多限制,但中国也无法直接获取国外先进的军事技术。伴随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政府开始试图利用该协定制约中国高新技术贸易。2018年4月6日,美国利用《瓦森纳协定》禁止美国企业与中兴通讯开展半导体业务合作。此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多次修改该法令,使其逐渐成为对华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指导性文件”。2021年初,为遏制中国AI与半导体科技的强势发展劲头,美国再度联合他国重启《瓦森纳协议》。其中,尼康、ASML、Applied Materials、佳能、泛林半导体这些关键技术产品供应源将正式被冻结,这使得中国参与国际半导体研发再次遭到阻碍,大大提高技术研发国际合作门槛,进而对中国高新技术贸易形成“锁喉”之势。

(四)冲击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链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链主要包括产品生产、设计与核心技术研发等环节,而核心技术研发是其中最重要环节之一。一旦产业链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将影响整个产品产业链及产业链上的国家。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冲击本土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链。美国针对中国实施的技术出口管制从源头上切断核心技术与产品的供应,使得中国部分主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产业链受到严重冲击。例如,以出口较多的华为手机为例,其产业链环节主要包括芯片、存储器及其他零部件的生產与进口。以上部分产品需从美国进口,而美国限制了芯片及其他核心产品出口至中国,这使得中国手机生产陷入瓶颈,严重冲击了该产品产业链,极大阻碍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冲击在华投资建厂的国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链。近年来,诸多海外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建厂,以利用中国资源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由于美国技术出口管制,部分在中国投资建厂的企业不得不进行迁移,以避免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对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造成影响。例如,在中国投资建厂的英国巴威尔企业,由于受限于美国技术出口管制,企业无法获取一些产品的核心技术与零部件,只能将生产线迁往不受限制地俄罗斯。由此看来,美国技术出口管制会冲击本土与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链,不利于中国高新技术贸易的稳定发展。

三、中国的应对之策

(一)创建跨境高新技术孵化中心

为突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高新技术“锁喉”危机,中国高新技术行业必须加快核心技术突破,创建跨境高新技术研发孵化中心,以在“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展开重点攻关。首先,整合国内外双渠道技术资源。如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应立足于自身资源,重点选取“一带一路”沿线技术实力较强国家,整合双边技术、综合服务、设备等资源,为构建海外高新技术孵化中心奠定基础。其次,构建跨境高新技术孵化中心。在资源集聚基础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可增加国外技术专利申请量,以团体模式与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最终建立专属中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孵化中心。最后,完善孵化中心高新技术服务体系。在跨境高新技术孵化中心内部,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应与海外企业联合,就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研发与技术认证等环节提供点对点帮扶,保障企业在技术研发后及时获得有效认证,提升相关技术与产品的国际认可度。综上,高新技术孵化中心不仅有助于增强全球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还可以促使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外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打破美国对华产品核心技术的封锁与管制。

(二)强化新出口管制法应用

美国技术出口管制虽严重阻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往来,但也倒逼中国更加重视技术自主自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避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长期受制于人,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研发与创新能力,进而同其他国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技术外贸合作关系。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工作开始得到强有力法律支撑,这极大维护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贸易的安全与利益。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新出口管制法应用,保证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顺利开展海外贸易。一方面,海关部门应不断创新完善区域内技术出口管制法律条款,减轻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贸易面临的成本压力。另一方面,针对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采取的技术管制,财政部门要对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保证中国与他国高新技术企业间正常贸易往来。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可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专项补贴措施,增设多种奖励项目激励企业、个人积极投入中国高新技术创新发展当中,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贸易保驾护航。

(三)构建基于RCEP的新合作模式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日本等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简称RCEP)。基于此,针对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对中国采取的高合作门槛,中国要通过RCEP不断创新与他国高新技术合作的新模式,以突破发达国家带来的高新技术枷锁。首先,加快构建基于RCEP的“经济区域化+X”合作模式。RCEP作为经济体量较大的区域经济制度,在市场空间、规则方面将会吸收更多成员加入,由此应不断积极拓展中国与他国展开高新技术研发合作的新路径与新渠道。其次,创新构建“国内国外双循环”系统。RCEP不仅有助于中国加强与区域经济伙伴间的联系,还促使中国加速自我调整及不断对接国际规则规范,为中国参与国际高新技术合作与竞争形成新优势。最后,构建中国与他国间双边关税减让合作模式。例如,RCEP的最终签署促成中国与日本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合作模式,这对于保证中日双边经济关系、加速高新技术贸易合作提供重要基础作用。

(四)实施产业链“链长制”模式

“链长制”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负责配合,协同推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一种模式。2021年3月,重庆高新区按照“链长制”实施创新驱动,加大科研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设计,使其成为全国一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面对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新产品产业链。第一,升级链。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把当前的产业链进行升级,即由中低端向高端升级,由低附加值阶段向高附加值阶段升级。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应不断升级加工制造设备,吸引大量关键人才,为关键零部件与中间产品生产奠定基础。第二,防断链。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要想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需要在关键产品与环节上与发达国家实现精准合作,并尽早实现高新技术产品的国产化,防止产业链出现断链现象。第三,补短链、强长链。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产业链与供应链存在短板,且依赖国外的情况较为严重。为此,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应尽快补齐短板,在薄弱环节加快发展。同时,提高既有产能、质量与技术水平,争取在补短链的同时把我国的长链做好加强。第四,建新链。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引进外资或贸易转让等方式加入全球产业链重构中,构建属于自己主导的产业链,加强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链的供需。

参考文献:

[1]周原.欧美贸易救济调查新动向对我国3C企业对外经贸的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2020(5):44-47.

[2]搜狐网.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将发生三大变革,军民两用清单调整越来越常态化. [EB/OL].https://www.sohu.com/a/242934414 _284463.[2018-07-24].

[3]由军强.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改革对中国的影响及政策选择[J].对外经贸实务,2020(5):20-23.

[4]搜狐网.美国出口管制体系概览.[EB/OL].https://www.sohu.com /a/280637550_693202.[2018-12- 09].

作者:李军莉

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论文 篇3:

法国出口管制与中法高技术合作展望

法国是西方七大工业国家之一,也是世界武器和武器系统的主要出口商之一,中法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一直受到高度的关注。但是法国出口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法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和合作的发展。2012年7月,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在北京会见法国外长法比尤斯时特别表示,希望法方进一步放宽对华高技术出口限制,为提升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创造有利条件。本文拟考察法国出口管制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中法高技术合作的前景。

一、法国出口管制体系概况

法国出口管制历史很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组成的、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的“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巴黎统筹委员会)就设置在法国。目前,法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一)法律依据

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法国在出口管制上遵循欧盟统一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

当前法国军品和武器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准则》。该准则由法国和英国联合发起,1998年被欧盟理事会采纳,成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准则》共包括8条准则内容,明确规定了武器出口国家的特殊责任。

(二)管理机构

法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属于生产振兴部(Ministère du Redressement productif)的职责,具体管理机构是两用物项管制办公室(Dual-Use Goods Control Office,法语缩写为SBDU)。该办公室主要负责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审批和指导。它拥有一支专家库,包含来自工业经济部、国防部、海关、原子能机构和外交部等多个不同政府部门的16位专家。法国还设有“两用物项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外交部主持,当遇到最敏感的问题时,两用物项管制办公室将与“两用物项部际委员会”(Inter-Agency Committee on Dual-Use Items,法语缩写为CIBDU)共同沟通处理。

法国武器和军品出口管制的管理机构是“国防出口部际委员会”(Inter-Agency Commission for Military Exports Control,法语缩写为CIEEMG)。该委员会由外交部、国防部和武器装备总署、经济、金融和工业部等组成,专门负责审批武器的出口。委员会由国防部秘书长任主席,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对提交的武器出口申请进行逐一审批。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利益,中止武器销售程序。部际委员会如若审批意见不一,将由总理进行裁决,特殊情况下需经由总统批准。

(三)许可制度

当前,法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分为单项许可证、国家通用许可证、全球许可证和欧盟通用许可证4类。

单项许可证是指发放给某一出口商的,涉及一个最终用户的许可。它是出口商从事出口业务,特别是敏感物项贸易业务的基本执照。国家通用许可证是根据欧盟第428/2009号理事会决议的规定,由法国主管部门颁发,并公开发表于官方公报的许可。全球许可证是发放给某一出口商的,涵盖出口到一个或多个国家或最终用户的一种或多种两用物项的许可。

法国武器和军品的出口遵循逐项审批的原则。但是,鉴于法国作为全球主要军火供应者的地位,政府采取一种相对“开绿灯”的做法,即武器出口只需要确保在3个主要方面获得有关批准即可。这3个主要方面包括与一个预期的武器买方进行磋商、双方就武器出售签订合同、将该类武器出口给获得批准的收货方。

(四)执法体系

法国注重出口管制执法体系建设,在世界多国依靠海关派驻机构确保出口管制的实施,并明确规定了执法的程序和违反管制行为的处罚办法。

法国海关通过国内和国际的驻办机构保障出口管制的实施。法国在出口管制执法中非常注重核查工作。一般情况下,法国的外交任务是参与最终用户检查和交付核查程序。法国外交、海关和情报官员通常还会保持与其外国同行的经常性接触,作为进一步确保出口商合规的手段。针对某些国家地区,法国其他机构也会参与到核查和数据收集过程中来,如代表国防部的DGSE和DPSD,以及代表海关的DNRED有能力进行核查测试。

对于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法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依据法国《海关法》第414条,未经许可的出口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3至5年的监禁,除此以外,缴纳等同于欺诈物项价值一至两倍的罚款,如在5年内再犯罚金可加倍。

(五)国际合作

法国是多个国际不扩散公约和机制的创始国和参加国,并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在防扩散出口管制国际合作过程中,法国始终坚持独立的立场,不依附于其他大国。法国曾认为NPT(《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是美苏争霸的产物,与其防扩散理念相悖,因此曾长期拒绝加入NPT。1997年瓦森纳全会上,美国和英国提出在现有的军品清单中再增加关于运输直升机和空中加油机的相关物项,而法国和俄罗斯否决了这一提议。

二、法国对华出口管制的变迁

法国没有专门的对华武器及敏感技术出口政策,对华出口管制一直是在“巴统”及后来的“瓦森纳安排”框架下进行的,并与美国的对华政策密切相关。

1949年,法国加入了“巴黎统筹委员会”,对社会主义和一些民族主义国家限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新技术。1972年美国相对放宽了对华出口控制后,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也逐渐放宽了对华出口管制。20世纪80年代,中法军售合作开始。中国从法国引进了一批先进的军事技术,包括直升机、发动机、舰空导弹技术、火控系统及侦查卫星等。1989年,法国跟随西方国家对中国实施全面武器禁运。随着欧盟与中国的关系不断发展,中法关系在《欧中关系长期政策》、《欧盟对华新战略》和《与中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3个文件框架内取得了重大进展。2003年开始,法国坚定地支持解除对华军售禁运。2003年7月,法国国防部长访问中国,称中法两国同意在军工领域尤其是飞机制造方面进行合作;并推动欧盟重新审议对华军售禁令。2010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法期间,法国强调了支持解决欧盟对华军售禁运问题,中法将在核能领域进行一系列的合作,并继续深化两国航空工业长期且富有成效的合作。

三、中法高技术合作展望

法国是世界第四经济大国、科技大国和工业大国,能源、电讯、航空、宇航、汽车、高速火车、地铁、军工、石油、化工等许多产品在世界上具有优势,能够满足中国对高技术产品的需求,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但是,欧盟对高技术贸易的重重限制,严重损害了中法经贸合作。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突破出口管制瓶颈,促进中法贸易合作交流,将成为发展的主要趋势。

(一)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放开,但存在放松出口管制的空间

出口管制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用来维护国家安全、遏制新兴国家的工具。虽然法国及欧盟表现出了放松对华出口管制的姿态,但是实际上,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下,法国或者欧盟完全放开出口管制的可能性很小。

首先,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很难放开对军事产品、技术以及可用于军事用途的物项、技术的出口管制。“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恐怖分子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日益上升。欧洲普遍认为,“最恐惧的景象是恐怖分子获取WMD(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以WMD扩散是“对我们潜在的最大安全威胁”。法国外长也多次强调恐怖主义对法国本土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管制能够有效的控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对法国国家安全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中国潜在威胁论也影响了对华高技术合作管制的放松。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欧盟不得不承认中国是世界第一大新兴经济体的地位,且越来越重视对华关系。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等原因,欧洲对中国仍然充分戒备,并通过人民币汇率等各种方式遏制中国发展。这一背景下,欧盟或法国还需要通过出口管制遏制中国的军事发展,不可能完全放开出口管制。

再次,欧盟还必须不断承受来自美国的压力。美国不断在各种防扩散机制中扩大自己的影响,通过出口管制制度将美国国家利益和意志推广到全世界。欧洲和法国虽然能够坚持相对独立的立场,但是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受到美国的制约。

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和中国和平崛起,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出口管制已经存在了放松的空间。

(二)中法共同努力寻找新的技术合作增长点

中法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又有良好合作基础,双方都拥有经贸合作的良好意愿,在当前出口管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新领域、新技术的合作,共同努力寻找新的合作增长点。

当前,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网络、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低碳技术、绿色经济等已经成为新一轮产业发展的重点。中法两国可以将目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例如法国将发展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作为经济政策的重点,中国可以利用自身在这方面的优势,通过合作发展清洁能源,为中法高技术合作增添新的动力。

在合作方式上,除了进出口贸易外,可以更多的利用项目合作,将中法经贸合作提升到新的高度。中法合作长期以来就有大项目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中法双方在核电开发、高速铁路、航空航天等众多高科技领域已经有着成功的合作。2007年,时任法国总统萨科奇访华时,法国国有核反应堆制造公司阿海珐集团(AREVA)与中方签订80亿欧元订单,向中国出售第三代核反应堆,该项目目前正在中国广东建设。2009年,中法联合研制的Z15直升机在法国首飞成功。通过这类大项目的合作,中法两国之间成功实现了资源、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交流,真正实现了双赢。

作者:韩露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三甲医院医院感染论文下一篇:多网融合网络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