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治安案件调解

2022-10-06

第一篇:派出所治安案件调解

治安案件调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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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解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调解人 工作单位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调解方(甲方):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被调解方(乙方):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现 一案进行调解。请被调解双方分别陈述意见。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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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解方(甲方)签字:

被调解方(乙方)签字:

第二篇: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案例编号:060172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 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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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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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到场,当场责令钱平疏通下水管,取出了其堵塞用的报纸一团。

四、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注意:

(一)对治安调解应引起全体民警尤其是领导的重视。民间纠纷经常发生,尽管起因绝大部分是一些生活琐事,但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极易小怨成大恨,酿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尤其公民求助公安机关介入的治安调解高度重视,认识到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安工作的副业,是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等重要的案件;更不要因为治安调解费时费力,难见效果而推诿搪塞不作为。

(二)正确理解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的范围。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项: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不难看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不仅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本案中,钱平以张兰家产生的生活噪声影响其休息为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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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然辱骂他人,进而堵塞下水管等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仅仅起劝解的作用,而是在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教育的原则下,充分尊重纠纷双方的意愿,必要时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人参与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中,应对双方纠纷的原因、诉求,以及因纠纷引起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取证,以此为基础,才能达成理解和沟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及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时有根有据。公安机关只有在法定的依据和程序下,分清治安调解案件中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教育为主,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视为办结,调解不成或者反悔,则对行政责任予以追究,对民事责任可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

四、专家提示

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案件,当中的行为不仅仅指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不能简单生硬,推诿不作为。

第三篇:题目:派出所治安调解的调查报告

分校:

姓名:

学号:

成绩:

调查报告封面

附表1社会调查(管理实践)计划表姓名学号专业

附表2社会调查(管理实践)活动过程记录表

姓名学号专业

第四篇: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一是群众不满意。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二是领导不满意。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意。三是民警不满意。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的增强。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而且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三是基层调解组织功能日益弱化。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加上经济快速转型,不少企业保卫组织处于瘫痪状态,社区和农村治保组织功能普遍弱化,导致单位矛盾、宗族争斗、山地水权属纠纷等矛盾难以及时得到解决,不少矛盾被推向了公安机关。

三、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和调解的成功率,应在强化三种意识上下功夫。一是强化大局意识,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树立大局意识,不能因为调解工作处理的是一些民间小事,就认为它无关大局而疏于调解。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对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防止纠纷激化的方法措施,化解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使治安纠纷的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进治安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一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邀请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传授工作经验,选择典型案例,组织民警集中讨论,使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二要建立责任追究制。明确派出所所长是治安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所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推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三要建立协作运行制度。明确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单位,治安部门是指导、协调单位,法制部门是法律援助单位,督察部门是纠纷调解的督办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运作,形成公安机关一盘棋的格局。四要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对受理的治安纠纷首先要填写“调解登记卡”;对一些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要填写“调解移交卡”,提出意见;对一些调解不成功,派出

所又不能依照法规处理的,则填写“告知卡”,告诉群众依法到法院起诉。实行“三卡”制度,既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民警的工作情况,又可确保调解工作及时到位。三是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完善纠纷预防调处运行机制。可选择有办公条件的派出所,与乡镇街道协商,将司法调解所的同志请进派出所办公,直接参与部分调解工作;选派一些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民警参与司法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把一些依法可由民间调解的纠纷放到调解小组调解;从辖区内吸收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如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志愿者等为义务调解监督员,对一些复杂、疑难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进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篇: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我国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期和转型期,也是矛盾纠纷的多发期,婚姻、家庭、邻里、土地、劳资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频发,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要处理好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件容易事,处理得好就能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构建;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将事态扩大,甚至于引发无休止的上访等案(事)件。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

(一)邻里纠纷。主要是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庄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种琐事或者积怨发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田地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纠纷等。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房子漏水问题纠纷、房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三)家庭婚姻纠纷。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双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还有“事实婚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家庭虽小,但却是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这类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多参与,但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的赔偿纠纷、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以及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纠纷。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过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以及畜禽损毁人财物的赔偿纠纷等。这类纠纷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处理起来就相对别的纠纷简单一些。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因环境污染、城管拆建、劳资债权、经济纠纷等引发的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

二、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问题

(一)纠纷类案事件接警量大,警力严重不足。民警每天面对110接处警、电话报警、来人到所寻求帮助等、 85%为纠纷类报警,其中不仅包括治安纠纷,还包括劳资纠纷、消费纠纷等大量的非警务纠纷,这些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民警工作的一大难题。民警如处置这类非警务纠纷不当,则有可能引发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现在老百姓动不动就威胁民警去投诉,去上访,哪怕民警没有过错行为,就因为老百姓去投诉反映了,民警还需要花时间去口头或书面恢复,给民警造成心理压力,并增加被动工作情绪。

(二)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人为加大调解难度。案件受理后,由于基层派出所事务繁杂,一些民警不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总想通过口头调解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调解不成,再去调查取证时往往已失去了最佳时机,取得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令人质疑。特别是经常出现找不到证人的情况,取得的相关证据中只有当事人双方的证言,且经常是各说各理、相互矛盾,无法准确判断事实,人为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三)调解纠纷的赔偿无据可依,调解公信度不高。调解纠纷的一项最重要工作是要解决赔偿问题,但目前的赔偿内容仅局限于医药费、误工费等,而对于当事人经常提出的精神补偿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因此赔偿问题往往会演变为当事人的“漫天要价”,导致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三、当前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调解工作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取证不及时,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毛病是常常以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民警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三)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打击处理、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不考核民警调解工作导致部分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搪塞,久拖不决。有的对调解工作过地自信,认为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制于我,方法简单,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四)调解技巧不高。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民警)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五)调解工作缺乏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基本上是一个"空门",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都是自学的,通过调解形形色色的各类纠纷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资料。经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甚至产生畏难心理。

四、治安纠纷调解的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理,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二)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

(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

(四)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 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可以了解一下双方各自的要求,并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还可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下一步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五)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 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如:一方陈述时,禁止其他人插话等等。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

(六)要制作笔录,确保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们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

(七)民警要端正思想,树立三种意识,从思想源头上解决纠纷调解的问题。为争取群众对公安调解工作的“100%满意”,要求民警从思想源头上树立三种意识。一是树立主动调解意识。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基层派出所民警要树立主动调解意识,将调解作为一项主要的日常工作,常思、常想、常抓;二是树立联动调解意识。在现行的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是基础,司法调解是核心,其他调节是辅助。治安调解以其自愿协商,程序简易,成本低廉而深受群众的欢迎。三是树立寓防于调的意识。调解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个是帮助矛盾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矛盾;一个是防止纠纷激化和防止纠纷发生。因此,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当树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意识,把防止纠纷的激化和防止纠纷的发生放在重要位置,以调促防,以防带调,寓防于调,同步共进,以达到社会和谐、秩序稳定之效果。

(八)民警要以心换心,增强三“心”,从服务理念上解决纠纷调解的问题。基层派出所民警要从和谐警民关系的高度来对待纠纷接处警,建立“分组搭班”等纠纷调解机制,要求民警:一要有“公心”。民警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要持认真严肃的态度,不偏不袒,接触当事人时,要认真听取双方陈述,不偏信、不主观、不带感情色彩,更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的差异影响公正评价、明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承担的责任。要以公正形象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和诚心,取得信任、理解与配合,为整体的顺利调解扫除障碍;二要有“耐心”。不能因为双方层次偏低,不懂法,不讲理,固执己见而“火上加油”,急于求成,更不能抱有畏难情绪,要勇于解释沟通,注重从不同程度进行调解;三要有“细心”。要认真做好笔录,积极全面地搜集证据,去伪存真,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验。对待当事人要细致入微,多注意观察其行为和语言细节,揣摩其心理感受,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和策略,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九)民警要讲究策略,做好三个结合,从操作方法上解决纠纷调解的问题。一要冷热结合。当矛盾双方还处于激动兴奋时,应进行冷处理,并借机摸清情况,弄清前因后果,在此基础上,冷热结合,分类施策。对起因情况复杂,责任难分,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怒气正盛,矛盾较深,无调解诚意,短期不会恶化的,要先行冷却,等双方平静下来后再处理。而对情节简单,查证清楚,或不及时处理可能恶化事态的,要快刀斩乱麻,及时调解,尽可能争取一次性处理。二要粗细结合。粗,指抓住基本事实和原则问题,只要能分清主要责任就行。细,指关键的环节要过细,具体分为纠纷发生前的细和发生后的细。发生前的细,指事前掌握动态要细,预防措施要细。纠纷发生后的细,指导思想要细,便于稳定情绪;捕捉焦点要细,便于对症调解;达成协议要细,便于履行兑观。三要依法调解与依情调解结合。即在调解过程中,对原则性问题,或无理取闹的,要及时进行法制宣传,以法律的威严迅速平抑事态,理清症结。对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和细节,或虽然较为复杂,但不影响大局的枝节问题,要善于发挥民警的人格魅力和感召力,通过多讲情,把握调解时机,在双方满意的前提下,及时制作、签定协议了结。

(汤家汇派出所 廖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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