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产品潮湿试验方法论文

2023-01-17

GB 4706.1-2005标准的第15章是为了验证产品适应环境能力所进行的相关试验。因为一般的家电产品存在明显的吸潮效应, 使用过程中受潮, 会引起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的性能下降, 危及人身的安全。为了确定产品在受潮情况下的安全性, 标准制订了严格的潮湿试验方案加以验证, 也就是验证产品的耐潮湿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大气环境中存在着水蒸气, 当空气中的湿度比较高时, 器具受潮后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将受到影响, 其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性能将受到考验。器具在自然环境中使用时受潮湿侵袭的状况是很复杂的, 主要是由器具的呼吸、吸收、扩散、凝露、吸附这几种方式引起。密封器具的呼吸效应尤为明显。器具一般工作时都有发热现象。器具工作时, 腔内温度上升, 气体受热膨胀, 产生正压, 而慢慢排出腔体。关闭时, 腔内温度慢慢下降, 气体受冷收缩, 腔体产生负压, 慢慢吸收自然环境中的空气, 空气中的水蒸气也被带入腔体, 使腔体内零件受湿气吸附, 循环进行。在湿气侵袭器具时, 水蒸气中的杂质遗留在电气表面上, 使材料老化, 电气绝缘性能下降, 电气强度减弱。因此潮湿试验是检测器具在潮湿环境下耐受潮湿空气侵袭的性能, 是保障安全的重要环节。国家标准GB 4706.1-2005在15.3中对具体的潮湿试验方法和要求做了相应的规定, 以规范市场上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

1 潮湿试验的标准要求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的15.3条款要求:器具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经受15.1或1 5.2试验的器具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放置24h后, 将器具的电缆入口如果有的话应处于打开状态, 预留的现场成型孔如果有的话其中的一个要处于打开状态。如有必要可取下可拆卸部件, 取下的可拆卸部件与器具主体一起经受潮湿试验。试验在相对湿度为 (93±3) %的潮湿箱内进行4 8 h。空气温度保持在20℃到30℃之间任何一个方便值t的1K之内。器具放入潮湿箱之前, 应使其达到t到t+4℃的温度。试验完后应在原潮湿箱内, 或在一个使器具达到规定温度的房间内, 把已取下的部件重新组装好, 再经受第16章的试验。

2 标准条款的理解和注意点

2.1 器具样品的预处理

(1) 经受15.1或15.2试验的器具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放置24h之后再进行潮湿试验。因为具有防水性能的家电产品, 在经受防水试验后, 其缝隙、结合面、腔内都会残留足够多的水迹, 直接进行潮湿试验的话腔内足够多的水分就会形成凝露影响试验结果准确性, 所以必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放置24h, 使样品干燥后进行试验。

(2) 样品在放入潮湿箱之前, 样品温度应在t~ (t+4) ℃之间。通常样品在潮湿试验前, 在t~ (t+4) ℃的房间内至少放置4h, 可以达到规定的温度。如果样品在冷态下放入潮湿箱内, 在接触热湿空气时会在产品表面产生一层水膜, 这层水膜会阻挡试品表面对潮气的吸收而影响试验结果。

(3) 器具在潮湿箱内应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 样品相互间以及样品和箱壁间的间隔距离至少为10mm, 试验箱内壁和顶部的凝结水不能滴落到试验样品上。

2.2 试验在相对湿度为9 0%~9 6%的潮湿箱内进行48h

如果相对湿度再高则很容易产生凝露。为了使潮湿箱能达到规定的条件, 必须保证潮湿箱内空气的不断循环, 并采用隔热的试验箱体, 减少外界环境温度对试验箱环境的影响。在潮湿箱中放置48h后样品内部的吸湿量基本能趋于平衡。

2.3 试验箱空气温度应保持在20℃到30℃

之间任何一个方便值t的1K之内, 且短时间的温度波动也必须保持在较小的范围内, 这是因为温度的不均匀或波动会引起试验箱内相对湿度超差甚至凝露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不能将样品提前放入还未到达标准要求温度的试验箱中, 因为在试验箱内的温度还低于标准要求时, 试验箱还处于升温加湿的过程, 它的运行过程是这样的:加温——温度升高——相对湿度降低 (不同温度含水蒸气不同) ——加湿——相对湿度上升——温度降低 (潜热作用) ——加温;循环工作一段时间达到设定试验要求。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试验箱温湿度平衡前的运行环境显然是不符合试验环境要求的, 其温度、湿度变化超出了标准要求, 不符合试验规定, 不能作为试验检测依据。

(2) 不能将样品放入温度比设定值偏高的试验箱内, 因为试验箱还处于降温状态, 箱内相对湿度偏大或达到凝露状态, 析出得水分会使器具积水, 影响器具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试验结果。

3 正确的潮湿试验方法

家用电器产品潮湿试验目的是, 用标准环境试验箱模拟家电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环境状态, 潮湿处理完成后通过考核其在潮湿环境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以确定其安全性能。因此, 潮湿试验正确方法和步骤如下。

(1) 器具如有经受过15.1或15.2试验, 应先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放置24h, 目的是使其充分干燥, 然后再进行潮湿试验。

(2) 将器具的电缆入口 (如果有的话) 应处于打开状态, 预留的现场成型孔 (如果有的话) 其中的一个要处于打开状态。如有必要可取下可拆卸部件, 取下的可拆卸部件要与器具主体一起经受潮湿试验。

(3) 样品在潮湿试验前应进行充分的预处理, 将样品在t~ (t+4) ℃的房间内至少放置4h, 使其温度达到t~ (t+4) ℃之间的设定值, 以防止样品放入试验箱产生凝露。

(4) 潮湿试验箱预运行。根据前面样品的预处理温度值设定试验箱温度, 控制试验箱温度波动值在1k之内, 相对湿度在90%~96%之间的值。待设备运行到设定要求适宜值后, 再将样品放入潮湿试验箱。这里注意时间把握以防止样品凝露。

(5) 器具在潮湿箱内应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 样品相互间以及样品和箱壁间的间隔距离至少为10mm。

(6) 连续不间断运行试验48h潮湿试验, 试验完后应在原潮湿箱内, 或在一个使器具达到规定温度的房间内, 把已取下的部件重新组装好, 再经受第16章的试验, 对温度变化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 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通过上述六步顺序的潮湿试验, 才能保证了潮湿试验是结果正确。正确反映产品的耐潮湿性能。也达到了我们进行潮湿试验的目的。

摘要:家用电器产品的耐潮湿性能是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 所以产品出厂前能否进行正确、准确的潮湿试验检测, 能否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耐潮湿性能, 就变的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相应标准的研究并结合平时的检测经验, 谈谈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潮湿试验,家用电器,GB4706.1-2005

参考文献

[1] 韩作樑, 等.起草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 陈超中.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教材[M].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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