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论文

2022-05-03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较多的弊端,本文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背景下,需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从而构建起科学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论文 篇1:

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摘 要]行政执法机制是否有效,在实际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将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就目前来看,国内行政执法情况并不乐观,甚至成为法治社会的阻碍。因此,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在分析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政策法规加以研究,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法律

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依靠现行行政执法体制,还要依靠行政执法的立法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缺乏长效的管理机制将影响行政执法管理活动的长效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作用的体现,继而使行政执法活动无法为社会治理提供可靠的政策法律保障。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做好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从而寻求有效途径制定出能够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政策法律。

就目前来看,国内行政执法的情况并不乐观。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每一部法律或规章的制定都会导致一项或几项行政执法权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多种执法队伍将同时存在,从而导致政府执法的权力被迫分散,并且使执法的成本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部门执法效率又一再降低,并且伴随着越位执法、错位执法和缺位执法现象的不断发生。为了部门利益,多数执法部门倾向于处理同一类事件,从而导致了行政执法交叉地带和空白地带的产生。而由于在人员工资和办案经费等方面缺乏有效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不是受到利益驱使,就是显现出疲软状况。同时,在缺乏良好法律意识氛围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态度粗暴,以至于给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了较多的阻碍。就现阶段而言,行政执法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利益激励机制和执法责任制等多种有效管理制度,从而导致了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继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1]。因此,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完善,从而更好地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必要性

1.改善执法主体混乱的局面。一直以来,行政程序法研究的重点都是外部行政程序,从而导致了内部行政程序一直无法得到规范。而该种行政程序规范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多头执法现象的发生,并且使得国内出现了严重的地方主义和部门注意现象。因为,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所以各行政部门之间无法进行协调工作,从而导致部门与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沟通管理问题。而实现行政执法机制改革,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解决目前的行政执法困境[2]。一方面,改革现有执法机制,能够重新进行执法权的分配,从而使执法机关得到明确确定,继而使多层执法的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重新对实体法中的部门职权进行规定,能够使部门之间争权的问题得到解决,并且解决司法事件无部门管理的问题,继而能够改善多头执法的现状。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不作为和履职拖延的现象受到了普遍反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违法行为在很长的时间内无法得到纠正和制止,以至于给民众带来较大的伤害。分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可以发现,这是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在一些地区,执法人员执法只是为了满足地方政绩需要,所以很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倾向于趋利避害,并且习惯于推脱责任,继而导致了行政执法不作为现象的发生。而进行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不仅能够从观念上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意识,还能够从管理上督促执法人员完成相应的工作,继而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得到解决。因此,进行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完善,能够起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意识的作用。

3.杜绝执法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政府只对部门执法活动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采取依职权执法的行政执法方式的情况下,这种规定将导致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得到程序权利的保障,并且也无法对其执法权进行约束。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和企业在执法过程中往往缺乏法律保障,继而导致了执法牟利和越权执法等现象的频繁发生[3]。面对这种情况,想要进行执法乱作为现象的治理,还需要建立制约行政部门执法权的机制,从而使当事人与执法机关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位置上。所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从而赋予当事人根据法律程序在执法过程享有程序权利的权利,才能够使行政机关受到有效制约,继而杜绝行政部门出现越权执法等执法乱作为情况。

4.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从根本上来讲,执法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的存在与缺乏常态执法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首先,由于缺乏常规的执法机制,才导致各执法部门进行突击式的执法。而缺乏日常执法环节,往往会导致事故在发生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管理。其次,缺乏规划的行政管理制度,将导致部门执法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为部门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寻租的机会。此外,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行为,也是因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无法得到规范的指导。而这样的执法事件的出现,将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4]。所以,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执法过程的规范。

5.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行政部门在处理同一类事件时,常常会采取不统一的执法标准。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会引起民众的强烈反映,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执法腐败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量实体法给予了执法部门较多的裁量权,并且没有为执法权行使设立明确和具体的条件。而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受到利益驱使和本身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就会进行选择性的执法。就目前来看,我国裁量权规范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对司法部门的裁量权行使过程进行审查时,又往往缺乏足够的公开性,以至于最终导致了执法腐败问题的出现。而对行政执法机制进行改革,能够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从而使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不采取统一的执法标准。

6.确保行政执法机制长效实施。通过长时间的观察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最初颁布的过程中,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得到有效实施。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后,这些规章制度将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分析原因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也将面对更多、更复杂的问题。而相关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性,往往会受到时间的限制。所以,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从而制定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继而使行政执法效能得到长时间的保障[5]。因此,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行政执法部门还应该从信息化建设的角度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制,从而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同时,使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7.促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涉嫌犯罪行为的案件。此时,行政执法部门还需要将案件顺利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中,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权责界限尚未明确,以至于二者的沟通往往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无法进行责任人的侦查和控制,以至于给责任人毁坏犯罪证据留下了时间。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能够为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顺利进行工作交接提供依据,继而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因此,政府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完善,从而为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力的有效结合提供便利,继而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建议

1.建立内部执法程序机制。为了使多层执法和多头执法的问题得到解决,还需要建立内部执法程序机制。通过建立该机制,能够使不同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得到明确,使各部门争抢执法权的问题得到解决。在建立该程序时,可以借鉴台湾、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首先,针对多层执法问题,可以建立以执法权下沉为主要规则的执法权配置规则,使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继而使行政效能得到有效发挥。其次,为解决多头执法现象,可以制定机关职责的明确规则。而为了使各部门可以协同办公,也可以建立联合执法、行政协助和管辖确定等管理机制[6]。此外,针对提供行政协助的部门,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获取合格的行政执法证,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2.改革基层执法机制。为了解决基层行政机构执法拖延等执法不作为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深化基层执法机制的改革。首先,需要建立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机制,并且使行政机关启动执法时需要履行的职责得到明确规定,继而建立有效的宪法秩序。其次,需要引入公民举报投诉的处理机制,从而使行政执法机关在外部机制的督促下尽快执法。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公民的举报被随意处理,还要对执法机关答复公民举办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再者,为解决其他部门不协助行政机关办公的问题,可以使管辖行政协助规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而管辖制度的建立,需要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得到进一步明确,使执法不作为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此外,需要对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进行规定,督促执法机关及时执法。

3.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解决行政执法机构受利益驱使进行执法乱作为的问题,还需要对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以改进。首先,需要改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从而使行政执法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为此,需要将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得到完善,形成对行政执法的有效制约。同时,需要将执法考核纳入到年度考核中,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约束。其次,需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使执法监督不到位的客观情况得到改善。而在全面进行制度推行之前,可以在试点进行制度实施,并且根据各地执法状况进行制度的改进。再者,针对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的领域,可以制定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使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开展该类执法活动[7]。此外,也可以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避免行政执法直接与利益获取挂钩。

4.建立常规执法程序机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除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还要建立常规执法程序机制。一方面,需要建立常态执法检查机制,要求执法机构对日常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且据此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而采取该种管理制度,可以避免执法部门长期采取突击执法方式执法,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对行政执法的合理度进行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就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不会给公民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此外,需要使行政证据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讲,就是建立依法行政考核、法院司法审查等制度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从而使当事人的申辩权得到保证。而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明事实,也能够使行政执法过程得到规范。

5.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机制。为解决行政执法机构滥用裁量权的问题,还需要使现有的裁量机制得到完善。首先,在裁量权行使方面,需要根据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对权利行使做出明确规定,使该种权利得以正确行使。具体来讲,就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现有裁量标准的注意细化,使该权利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其次,为了给行政机构行使裁量权提供保障,还要进行大案要案和审制度、平时执法评析和年度执法检查措施的采取,使行政机关对该权利的行使有进一步的认识。此外,需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并且建立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使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6.提升执法效能的机制。想要使行政执法的效能得到提升,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快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使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变得更加信息化,并且实现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时,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内部流程的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除了进行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还要实现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来讲,就是制定执法方式多元化发展机制,并且制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分适用制度,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启动不同执法方式。

7.完善行刑衔接执法机制。为了使行政执法效能得到提高,并且进行法律权威的维护,还要进行现有行刑衔接执法机制的完善。一方面,需要从法律对接角度进行制度的完善。具体来讲,就是制定相应的执法依据对接制度,使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顺利进行执法依据的对接。为此,需要完成三个部门的执法法规的整合,并且予以立法确认,从而避免三个部门各自为政。另一方面,需要进行案件移送规范的制定。在规范中,需要对移送程序、移送主体和案件类型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继而使案件移送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加强。再者,需要制定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检察机关的行刑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此,还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负责进行案件的移送审查,审查的内容需包含移送是否适当。而行刑衔接执法机制的完善,则能在行政执法机关遇到办案阻力时,使司法机关协助其完成案件的顺利办理,继而使政府司法威信得到维护。

总而言之,国内行政执法仍然存在着执法主体混乱、执法过程不规范和执法缺乏长效性等多种问题。所以,想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还需要加强对现行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而从本文的研究来看,可以从内部执法程序机制建立、基层执法机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完善行刑衔接执法机制等多个角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继而使行政执法机制得到全面深化改革。

参考文献:

[1]江必新,郑礼华.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1):1-14.

[2]孙琼欢.强镇扩权背景下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浙江省宁波市卫星城试点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2):68-72.

[3]马晓黎.行政管理视域下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济南市为例[J].行政与法,2013,(11):20-24.

[4]朱金娟.行刑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与实现原则[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6-32.

[5]李琳.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87-88.

[6]莫于川.公法视野中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战略意义、重大任务和现实课题解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2):1-17.

[7]王万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5,(4):68-83-94.

责任编辑 宋桂祝

作者:郭廷晖

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论文 篇2:

法治视野下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较多的弊端,本文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背景下,需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从而构建起科学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法治化 制度设计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价值意义和现实需要在不断突显。

(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符合国际法治潮流

从不少国家的立法来看,将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已成为国际法治潮流。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法义务违反者判处的刑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者判处的刑罚,另一种是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外的简易程序判处的,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较轻的刑罚。[1]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轻罪”(类似于我国行政拘留)是由法院作出的,是一种司法权的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符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潮流。[2]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更加鲜明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理论深刻揭示出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而言,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治理实践中,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冲突的良好法治习惯。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大历史背景下,强调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督促其纠正,即要通过强化检察监督来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对其加强监督非常必要。一是基于行政拘留属性的考量。有学者指出,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其本身就带有刑罚的性质。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剥夺公民15日(合并执行时可达20日)以下的人身自由,其本质上具有准刑罚性和人身强制性。由于行政拘留适用的广泛性、较大的裁量尺度和监督的缺乏性,再加上适用主体即公安机关相对于公民的优势地位,其适用不当非常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执行、救济等所有程序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保证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基于劳动教养废除后行政拘留权可能大幅扩张的考量。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于原来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可直接用“教育矫治制度”代替劳教制度,也有观点认为,应将劳教行为分流到《行政法》、《刑法》两个领域后分别依法调整。[3]后一种观点已逐渐成为主流观点,根据这一思路,保守预计每年可能有30%-40%的原劳动教养行为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的条款高达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因此,从可能性上,预计今后有约20%-26%的原劳动教养行为将分流至行政拘留范围内,导致行政拘留越来越多、行政拘留权越来越扩张。在这一大趋势下,规范和监督行政拘留权将不断突显其必要性。

(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具有较大优势的司法型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既不同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也不同于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性质定位应是一种优势性较强的“司法型监督”。司法权具有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中立性、交涉性、价值取向的公平优先性、稳定性、专属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上述特性,这种监督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通过启动相对超脱于社会具体生活的固定程序,对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相对合理的权衡,具有司法权的判断性和行使权力过程的形式性,这种监督具有司法权的公平优先性。与行政机关内部、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

(一)行政拘留适用范围很广,但自由裁量权过大

据统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共计54条,只有3个条文未设行政拘留。另外,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具体的条、款、项来看,共计127项(上述54条计算在内),可直接适用行政拘留(含单处拘留和可以直接选择拘留)的高达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处罚种类。同时,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有过大之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规定方面,几乎在每个条文中都规定视不同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但对于情节轻重的具体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执法人员自由把握。

(二)行政拘留全程监督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和控制只有三种方式:一是处罚决定权的层级控制,即行政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没有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权。二是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拘留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但是,第一种监督方式主要体现的是行政拘留决定权的分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第二种和第三种监督方式基本上是事后救济和事后监督,且申请暂缓执行是附条件的(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供人保或交保证金)。特别是法院对行政拘留的审查,只是事后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拘留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属于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范畴,与国际上通行的事先司法审查做法相去甚远。因此,目前我国对行政拘留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机制缺乏问题较突出。

(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衔接错位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但两者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截然不同。从实践来看,目前关于两者之间的衔接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以罚代刑”问题。有的公安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决定行政拘留或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犯罪,却由于某种原因并不移送侦查部门立案,而是简单“以罚代刑”了事。二是随意转换问题。由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个别公安执法人员并不严格遵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对两者随意转换,导致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错位。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一)确立行政执法平衡原则

为解决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我国应确立行政执法的平衡原则。《行政法》意义上的平衡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必要性原则,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确立和实施比例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处以适当的行政拘留,并对“情节严重”合理把握,可以解决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把15天的最长行政拘留期限“全部用满”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各地公安机关“同案不同罚”的行政处罚不平衡问题。确立行政执法平衡原则为检察监督提供了监督标准。

(二)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型监督制度

就具体设计而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在目前法治条件下建立“备案制”司法型监督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要求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行政拘留的台账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并附简要案情,从而将全部行政拘留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破解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信息“知情难”这一难题,而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监督纠正。第二步,在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到较高水平后,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许可制”司法型监督制度,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前,须事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该行政拘留是否具备“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为阻止犯罪或危害的发生、避免紧迫的危险,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对行为人予以拘留,于事后一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补交申请,检察机关对不合法的行政拘留立即撤销。

(三)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核心是对行政执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以行政拘留为例,其监督的重点和方式可设计如下:一是重点监督实体违法行为,二是重点监督程序违法行为,三是重点监督“以罚代刑”和“利用职务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四是重点监督渎职、违纪等行为,五是重点监督诉讼行为。对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拘留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现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违法的,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监督。

(四)建立“司法化”听证机制

在行政拘留司法型监督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建立“司法化”听证程序是加强司法监督的最低标准。在行政拘留决定前增加听证程序,一是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在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之外,公安机关可通过当事人参与听证掌握更多查明违法事实成立与否的证据。二是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和透明。三是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司法机关可通过听证就实体和程序方面加强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在当前国情下,可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并主持的“司法化”听证程序,即在行政拘留中引入相对中立的检察机关作为主持者,通过采取一种当事人主义的构造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诉权和程序参与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或决定进行理性的辩论或协商,保证行政拘留权始终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行使,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五)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衔接的监督

针对当前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活动之间的错位现象,检察机关应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一系列行刑衔接规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坚持“不枉不纵”原则,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行政拘留中发现被拘留人已涉嫌犯罪的,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犯罪线索,以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另一方面,可建立拘留复查制度。对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之间转换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报送检察机关复查,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复查已转换的拘留行为。同时,应赋予被拘留人对拘留的复查申请权,被拘留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之间转换无法定依据、证据不充分或转换不当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注释:

[1]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参见岳礼玲:《从规范性质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载《法学》2013年第2期。

[3]参见张敏发:《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从收容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考察》,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3期。

作者:曾于生 曹卿龙

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论文 篇3:

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摘 要:对于基层人民银行而言,法律风险大部分表现为行政执法风险的形式。本文归纳了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常见类型,总结了这些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在工作中的表现形式,深入分析了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了防范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金融理论

一、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概述

(一)法律风险、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概念界定

《内控指引》将法律风险视为一种可能性,指“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差错、舞弊、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业务或事务违法的可能性”。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律风险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行政机关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二)行政执法中法律风险的类型

1.按法律风险存在形式分,实体型法律风险与程序型法律风险。实体性法律风险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因违反实体性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按照权力法定的原则,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准则和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如果行政执法主体违反实体性法律规范,则可能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实体型法律风险。程序性法律风险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因违反程序性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权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步骤或流程,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权合法、高效行使以及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会带来否定性法律后果,如果明显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并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行政行为,会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

2.按法律风险严重程度分,违法的法律风险与不当的法律风险。这种分类是基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而划分的,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详尽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行政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就属于违法的法律风险。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裁量余地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裁量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作出了有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比如考虑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未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同样的情况未进行相同处理,就会产生不当的法律风险。

3.按照法律风险的产生与人的意识的关系分,客观类法律风险和主观类法律风险。客观类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比如因法律法规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出现了不完善、不适应的地方,行政主体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有违行政合理、正当原则,就可能面临被变更或撤销的风险。主观类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有意识的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观类法律风险又可以分为作为的法律风险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作为的法律风险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动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而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大多数执法行为属于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即可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以作为的法律风险最为常见。不作为的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履行特定职责的义务,但行政机关未采取必要措施履行该职责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完善,存在脱离执法实际现象

一是部分金融管理职责无法可依。如人民银行征信监督管理、征信业务规范以及征信信息的征集、管理、披露、使用和保护等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违反信贷登记咨询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对基层央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产生了不利影响;二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如总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通过国务院决定方式保留下来,但是规章中有关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暂扣、吊销许可证等罚则,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仅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规定相冲突;三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滞后现象严重。目前,基层央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许多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之前制定和颁布的,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依据存在着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与上位法未保持统一的缺陷,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法律风险和隐患。

(二)行政执法理念存在偏差,非法律因素干扰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按照“官本位”的思想理解行政执法权,“权力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过多的强调“管理与服从”,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合法权益,认为行政相对人只是被动参与进来。这种执法理念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治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将法律仅视为执法者监督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致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考虑一些非法律考量因素,影响了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权威,降低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的防范、制约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目前,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法律事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内审部门,一方面监督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配合不够协调。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对分支机构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制监督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这二者不论是内容、要求和形式都有交叉,有待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避免重复工作和监督真空;另一方面,监督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外部执法、轻内部监督”的问题,监督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流程上的协调配合不够,监督部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事前指导和事中审查不到位,影响监督时效性,内部监督的防范、制约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难以适应行政执法需要

目前,基层央行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法律意识与行政执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比较淡薄,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感情代替原则、关系优于制度”的现象,甚至凭经验、凭想像办事;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法律知识结构老化、更新不及时,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对法律法规的内容理解有一定偏差,影响了行政执法水平。

三、防范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行政执法实践需要

重点是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立法、修订、清理步伐,为各级行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根据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人民银行新“三定”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新增职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二是进一步修改《票据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推动《票据法》修改工作,改善支付结算法律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修改《刑法》、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四是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弥补相关业务领域法律空白。

(二)牢固树立执法程序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研究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以行政执法程序为主线,从立项审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事实确认、违规处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各个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格式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作出统一要求;二是限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按照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根据违法行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差异,对每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区间作出量化界定,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三是统一研究处理结果。基层央行特别是地市级中心支行,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应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保证法律法规适用在辖区的统一性,避免“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现象的出现,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度,提高人民银行执法权威。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果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主体、内容、方式和职责分工,为行政执法监督奠定制度基础;二是延伸行政执法监督触角。重视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许可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审核监督作用,发挥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再监督作用,落实好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三是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避免重复监督和监督空白,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方位覆盖;四是引入外部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形式、途径及保障措施。

(四)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要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项目多少、工作量大小,合理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能够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同时,要通过参加专题培训、以查带训、以岗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干部的培训,提高法律干部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法律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顾问作用;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省级、市级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才库,统筹管理适用辖区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将业务熟、素质高并具有一定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纳入人才库管理,统一调配使用执法人员;三是加强依法行政监督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现有监督干部法律知识和监督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监督队伍的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实现事后救济向事前风险防范的转变

一是完善事先审核把关。各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必须提前向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备案,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避免重复检查;二是加强事中控制。在作出决定、出具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关键环节,法律事务部门要参与进来,职能部门遇到问题要随时向法律事务部门咨询;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吸纳行政相对人参与进来,做到兼听则明,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强化事后救济措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各项制度,通过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等形式对执法质量、执法成效进行评价,实施有效监督,并对不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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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瑞虹.王东风.《论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制与社会发展》,[J]2000年第6期.

[3]王晓民.《行政审批要依法管理》.《人民日报》.2002.7.10.

[4]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课题组负责:天津分行法律事务处

课题组成员:付敬毅武怀英史琳琳

高鑫娟王明华郭振华(执笔人)

(责任编辑秦亚丽)

作者: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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