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工程

2022-07-12

第一篇:国家电网公司工程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 66kV变电站分册(2007年版)

200.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 (2007年版)35kV变电站分册

200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2007年版) 35kV~110kV电缆线路分册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110kV输电线路分册(2006年版) 400元

145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110kV变电站分册(2006年版)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330kV变电站分册(2006年版)

210元

200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220kV变电站分册(2006年版)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500kV输电线路分册(2006年版)310元

150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330kV输电线路分册(2006年版)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220kV输电线路分册(2006年版)

60元

170元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造价

者:刘振亚 主编,国家电网公司 颁布 出 版 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1 规

格:全十册16开 定

价:2045元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编制规范

1 编制总体说明

(1)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通用格式主要包括三部分: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变电工程结算报告通用格式、送电工程结算报告通用格式。

(2) 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通用格式电子版是结算管理平台数据收集的重要工具,表格格式严格固定,不得修改或调整。

(3) 上报工程范围为:220kV及以上规模输变电工程、110kV规模输变电工程。

(4) 通信、OPGW、电缆工程可参照变电站、送电通用格式填写,必须填写概况表、结算汇总表。

2 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是变电、线路及其他工程的可研估算、批复概算工程结算投资数据的汇总。

3 变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通用格式编制规范

3.1 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

(1) 概算批准机关、文号的填写标准为批复文件批复文号的

标准格式,示例:国家电网基建 [2010]173号。

(2) 设计容量只填数字。

(3) 各电压侧回路数填写标准为:“高压侧电压/回路数、中压侧电压/回路数、低压侧电压/回路数”。若只有两侧压侧,则将缺少的那侧空出,例如没有中压侧:“高压侧电压/回路数、、低压侧电压/回路数”。示例:500/

3、220/

8、35/12。

(4) 各电压配电装置型式填写标准为:“高压侧电压/配电装置型式、中压侧电压/配电装置型式、低压侧电压/配电装置型式”。若只有两侧电压,填写方式与(3)同。主要配电装置型式包括:GIS、AIS柱式、AIS罐式、HGIS、开关柜、其他。

(5) 主变压器产地、制造厂填写标准为:“产地/制造厂”。 (6) 征地文号、证书号填写标准为:“征地文号/证书号”。 3.2 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该表主要填写变电工程主要设备材料数量及单价,均应填数字。可在备注中描述设备型号。

(2)若存在该表中以外的设备材料,可在最后一行填加,但不得在已有内容中插入。

3.3 竣工结算汇总表

(1) 主要材料应分别在“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中相

应位置填写。

(2) 该表第三大项“设备(主材)购置费”主要填写设备价格。 (3) 如有其他特殊项目,应在第五项“价差预备费”后填加。 3.4 竣工工程结算一览表和建筑、安装、其他费用明细表 两表深度应为概算表二深度,各分项工程内容严格按照预规中规定的科目列示。在填表中,发生费用的科目,在相应位置填写费用;未发生费用科目,不填写,但不能删除。

3.5 设备购置费用明细表

该表按照概算表二的科目划分,本条主要列示各分项工程下必须填写的设备及其填写标准,在编写该表时,不限于但不能少于列示的设备类型。

(1) 主变压器系统

3.6 主要材料汇总表

主要材料汇总表中必须填写以下材料:

铝管母线、钢芯铝绞线、支持绝缘子、耐张绝缘子片、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标准填写格式如下表:

4 送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通用格式编制规范

4.1 送电竣工工程概况表

(1) 概算批准机关、文号的填写标准与变电一致。 (2) 线路起止地点填写标准为:“起点/终点”。

(3) 电压及回路数填写标准为:“电压等级、回路数/长度、回路数/长度、……”。示例:220、1/

15、2/20……。

(4) 若送电工程存在多种导线或地线型号时,以“、”间隔,示例:LGJX-240/30、LGJX-300/25……。

(5) 气象条件主要填写覆冰、风速,填写标准为:“(覆冰,

风速)/长度、(覆冰,风速)/长度……”,示例:(10,30)/20、(15,25)/30。

(6) 地形及比重填写标准为:“长度/百分比”,示例:34/62%。 4.2 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该表主要填写送电工程主要材料数量及单价,均应填数字。可在备注中描述材料具体型号。

(2)若存在该表中以外的设备材料,可在最后一行填加,但不得在已有内容中插入。

4.3 竣工结算汇总表

(1) 送电工程“建筑工程费”应为空。 (2) 第三大项“设备(主材)购置费”不填。

(3)如有其他特殊项目,应在第五项“价差预备费”后填加,不得在已有内容中插入。

4.4 竣工工程结算一览表和建筑、安装、其他费用明细表 两表深度应为概算表二深度,各分项工程内容严格按照预规中规定的科目列示。在填表中,发生费用的科目,在相应位置填写费用;未发生费用科目,不填写,但不能删除。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

(2005版)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一强三优”的战略目标,贯彻基建管理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强化过程控制意识,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向生产部门移交“性能可靠、资产优良”的工程项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规模在50公里及以上)的达标投产考核工作。其他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是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核或审批,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输变电工程,均应进行达标投产考核。

第四条 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的考核,必须是以国家、电力行业、本公司颁发的有关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最终版设计图纸、资料(进口设备按合同的要求)等为依据,严禁以达标投产为名更改设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 以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综合管理、设计管理、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及生产管理、施工质量及工艺、设备安装与调整试验、以及考核期内的技术指标、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工程项目达标投产考核期为工程投产移交生产后的3个月。

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按《变电所(换流站)工程达标投产考评标准》(附录A)、《输电线路工程达标投产考评标准》(附录B)进行综合评分。

第八条 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工作分为自检和复检两个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的自检工作。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复检;对有重要作用或特殊意义的工程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复检,或委托区域电网公司组织复检,国家电网公司可派专家参加复检工作;总部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复检;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组织复检。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在考核期内完成自检和整改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监理等单位,按照“考评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考核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复检申请(表格形式见附表A),并提交自检工作报告。

第十条 收到复检申请后,复检单位应在2个月内组织工程的达标投产复检。

第十一条 复检工作的重点:检查自检工作的组织和程序是否规范、考核内容深度和广度是否符合达标投产的要求,以及自检整改和生产运行情况,并对工程的档案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在复检工作结束后的14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的单位向审核批复部门报送复检工作报告,同时提交工程复检评分资料。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的审核、批复;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区域内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的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工程达标投产考核的必备条件:

1.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建筑和安装工程。威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已经解决;

2.已按现行规程和相关的规定完成了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及性能试验项目等全部调整试验工作,并移交生产。

3.工程建设及运行考核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三人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因工程建设引发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非正常停运事故以及其它(设备、设计、施工质量、火灾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4.各分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且优良率达到规程、规范(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5.达标投产自检时,各考核项目的综合得分率在80%以上。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检和复检。

第十五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和每年的12月底之前将批复的考核工程项目按附表C汇总,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将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评结果及其参建单位进行公布。通过达标投产考核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可对参建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达标投产考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检查结果严重偏离工程实际的,取消达标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

1 总则

1.0.1 为了实现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达到全面实践“四个服务”的宗旨,贯彻落实“三个十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业扩供电方案技术管理,提升公司“一口对外”的目的,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规定了供电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1.0.3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客户供电方案的编制。 1.0.4 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从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出发,满足客户用电需求,并根据客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客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1.0.5 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应满足电网和客户变电所的安全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谐波、电压突变、中性点偏移等)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可靠性原则。供电电源选择合理可靠,供电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架设方式正确,满足对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三、经济性原则。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适当;无功补偿装置配置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计量装置选型配置正确;电费电价的标准执行正确;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

四、合理性原则。客户接入工程必须就近接入电网。应根据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接入电源点。路径选择应短捷、顺直,减少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五、保密性原则。对国防、机要单位客户的用电,涉及的有关用电营业档案资料,应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1.0.6 对国防、机要单位客户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从多座(二座及以上)系统变电所实现多电源(二回及以上)供电、

二、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在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二、在国防、机要单位相对集中且用电容量较大的区域,系统变电站宜为专用性质。

三、在客户区域内,应设置二座及以上客户变电所。

四、每座客户变电所,应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能够满足100%的用电负荷、

1.0.7 煤矿客户基建矿井施工用电,由于煤矿基建施工的特殊性,其供电方案应按一级(关键)负荷性质确定。其基建施工电源的可靠性要求视同生产用电,必须配备应急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容量必须满足基建矿井保安负荷的需要。 1.0.8 煤矿客户在办理业扩报装时,必须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必须经发证机关和部门盖章认可。

对“六证”不全或证件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报装手续,严禁为非法、违法煤矿供电及办理报装增容手续。。 1.0.9 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新(扩)建变电所工程, 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进行供电方案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供电方验算复核。

1.0.10 接入工程、受电工程的设计,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优先选用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

1.0.11变电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术语

2.0.1 居住区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

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0.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指直接为本住宅小区内居民服务的公用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为了确保居民供电的安全和质量,要求公建的供电与居民的供电在低压线路或配变上相对独立。 2.0.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2.0.4 高档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5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设计建筑面积和测量建筑面积,本条是测量建筑面积的定义。由于建筑面积的大小是测算用电负荷的重要依据,因此严格意义上应按测量建筑面积来测算用电负荷的大小。在未获得测量建筑面积数据的情况下,可以用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建筑面积来测算。 2.0.6 配置系数

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其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0.7 双电源(双重电源)

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8 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2.0.9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2.0.10 电缆分接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2.0.11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2.0.12 过零投入

电力电容器开关电器两端电压差小于规定值时开关电器关合、投入电容器组,称之为过零投入。 2.0.13 过零切除

电力电容器开关电器电路工频电流接近零时开关电器开断。切除电容器组,称之为过零切除。 2.0.14 预装箱式变电站

指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件中工厂内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俗称欧式箱变。 2.0.15 组合式变压器

将变压器器身﹑开关设备﹑熔断器﹑分接开关及相应辅助设备进行组合的变压器。俗称美式箱变。 2.0.16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利用现代微型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对电力需求侧的用电负荷,进行有效管理的装置,称为负荷管理装置。装设在需求侧的称为负荷管理终端装置。俗称负控装置。 2.0.17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一种组合电器,它包括一组三极负荷开关及三个带撞击器的熔断器,任何一个撞击器动作,应使负荷开关三极全部自动分闸。

2.0.18 中央信号装置

变电所内用于发出事故和预告信号的公用装置。 2.0.19 充气式开关柜

由高压断路器﹑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互感器,以及控制﹑测量﹑保护﹑调节装置及内部连接件﹑辅件﹑外壳和支持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装置,其内充SF6气体作为绝缘介质的空间。 2.0.20 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2.0.21 总谐波畸变率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22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

继电保护装置是反映电力系统故障或不正常运行状态,动作于跳开断路器或发报警信号的自动装置。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就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实现计算、执行等环节,并采用先进算法的新型保护装置。 2.0.23 微机型测控保护装置

微机型测控保护装置就是集测控功能和保护功能于一体的微机自动装置。 2.0.24 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

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就是利用现代微型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实现电力系统测量、保护、控制、监视、通信、事件记录、故障录波等功能的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的组成部分。 3 用户负荷分类

3.0.1 客户用电负荷性质的确定,应根据客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生命、生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以及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 3.0.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关键)负荷

一、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二、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

三、中断供电将使生产过程或生产装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

四、特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3.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重要)负荷。

一、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等等在经济上重大损失的负荷。

二、中断供电将影响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户的正常工作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所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秩序混乱的用电负荷。 3.0.4 一般(三级)负荷

不属于上述关键负荷和重要负荷的应为一般负荷。 3.0.5 重要客户的确定。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重要用户、重要场所的安全可 靠用电,凡中断供电有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称为重要客户:

一、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二、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三、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四、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五、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重要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

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场所;

七、其它由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重要客户。

八、高层建筑中的一类高层建筑。

3.0.6 煤矿客户基建矿井施工用电,由于煤矿基建施工的特殊性,其供电方案应按一级(关键)负荷性质确定。其基建施工电源的可靠性要求视同生产用电,必须配备应急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容量必须满足基建矿井保安负荷的需要。 3.0.7 确定为重要客户的应设置应急电源。客户关键负荷在电力系统

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应急电源应由客户自备。

3.0.8 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4 供电方式 4.1 一般规定 4.1.1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共供电设施未达到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4.1.2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

二、高压供电,为

10、35(66)、

110、220、500kV。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kV或6kV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4.1.3 对客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4 客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220kV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4.2 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4.2.1 220V单相供电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kW的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在经济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电设备总容量可扩大到16kW。

二、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kW的电焊机、换流设备时,客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三、对仅有单相用电设备的客户,报装容量超过上述规定时,应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

四、零散居民、农民客户每户基本配置用电容量,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为4kW~8kW。 4.2.3 380V供电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二、在农村综合变以下供电的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30kW以

下者采用低压供电。在经济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电设备总容量可提高到50kW。

三、在城区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到250kW~350kW。。

4.2.4 10kV供电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客户申请报装容量为4000kVA~8000kVA,可采用10kV 供电。

二、在城区或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内的客户报装容量超过第一款规定的容量,且附近无35kV供电条件时,可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受电变压器(含直配的高压电机)总容量不宜大于20MVA。

三、客户单回路报装容量在3000kVA及以下时,可就近接入公用线路,客户报装容量在3000kVA以上时应从系统变电所新建线路。

四、客户单回路报装容量在3000kVA~4000kVA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的情况下的可优先从配电所、环网柜接入。

五、对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10kV单相变压器供电。根据城市景观要求,可采用箱式单相路灯变电站、地下式单相路灯变压器供电。

4.2.5 35KV供电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户报装容量在4000kVA~40MVA时,可采用35kV供电。

二、单路供电容量宜在15MVA及以下时,可接入公用线路。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开放时,应合理的增加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三、供电容量超过15MVA时,可采用双回路或新建35kV线路供电。

四、客户报装容量在8000kVA以下时,如附近有35kV线路且有

输送能力,或以35kV直配方式降至400V作为客户受电装置使用,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时,应优先考虑接入35kV电网。 4.2.6 110kV供电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户报装容量在30MVA~100MVA时,宜采用110kV供电。

二、客户报装容量小于30MVA,而距离电源点大于5km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110kV供电。

三、110kV单回路线路,最大允许供电容量不超过100MVA。接

入公用线路的客户,应根据所接入线路的导线截面、线路现有负荷的情况,以及申请报装容量的大小进行验算,在该用户接入后,线路负载不宜大于100MVA。

四、客户申请报装容量超过50MVA时,应考虑新建线路供电。

4.2.7 客户报装容量在100MVA及以上,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4.2.8 对部分大客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石油、煤矿及其他矿山、电气化铁路、地铁等用户)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4.3 居住区住宅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

4.3.1 普通居住区、高档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不同确定。

4.3.2 采暖地区住宅用电配置容量,应根据所使用采暖能源的不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住宅每户为6kW。

二、高档住宅楼、高级公寓、住宅及办公为一体的建筑(不含分散式电采暖)每户为10kW。

三、分散式电采暖(电热膜、电暖气)每户为6kW。

四、采用集中式电锅炉采暖(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每户6kW。

4.3.3 采用空调机制热、制冷的地区住宅用电配置容量,按其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在120m2及以下的,每户8kW。

二、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 m2及以下的,每户12kW。

三、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每户16kW。

四、高档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应小于16kW。 4.3.4 其它地区住宅用电配置容量,按其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在60m2及以下的,每户4kW。

二、建筑面积在60m2以上、100m2及以下的,每户6kW。

三、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上的,每户8kW。

4.3.5 采暖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应根据所使用采暖能源的不同确定,并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和需用系数计算表 序号 用电负荷类别 用电负荷

1 计算采用集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所与住宅配电所分开时 6kW /户 2 计算采用集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所与住宅配电所不分开时 6kW /户 3 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小型超市、学校、社区服务业) 50W/建筑m2 4.3.6 采用空调机制热、制冷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应按实 际设备容量计算。

当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 m2。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接近负荷密度标准下限60W/m2估算;作为写字楼的办公用房时可按接近负荷密度标准上限100 W/m2估算;作为商铺的商业用房时可按接近负荷密度标准下限100 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的商业用房时可按接近负荷密度标准上限150 W/m2。当公共服务设备用途不确定时,可先用负荷密度标准的上限。 4.3.7 其他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负荷密 度宜按40W / m2估算。

4.3.8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容量应按根据住宅户数确定,其配置系数按表4.3.8确定 表4.3.8 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配置系数

序号 居住区总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不小于0.6 3 200户及以上 不小于0.5 4.4 供电方式的分类

4.4.1 供电方式按以下分类: 一 单电源供电。

二、双电源供电。

1) 两路220(110)kV、35(10)kV供电。

2) 一路220(110)kV、35(10)kV供电;另一路35kV、10(0.38)kV供电。

三、多回路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回路供电方式确定。 4.4.2 双电源客户有以下受电方式:

一、 两回路同时受电。

1)两回路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关键)负荷和重要客户。

2)两回路同时受电,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失电后,分段开关经过操作后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关键、重要)负荷。

二、一路正常主供,另一路作备用。

1)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适用于允许极短时间中断供电的一级(关键)负荷。 2)主供电源失电后,备用电源经操作投入。

适用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投入时间)中断供电的一﹑二级(关键、重要)负荷。 4.4.3 35kV及以下采用架空或电缆线路进户时,应在变电所的室内 靠近进线点处,装设便于操作维护的电源隔离装置。

4.4.4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一、具有一级(关键)或二级(重要)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4.4.5 对国防、机要单位客户的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从多座(二座及以上)系统变电所实现多电源(二回及以上)供电、

二、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在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三、在国防、机要单位相对集中且用电容量较大的区域,系统变电站宜为专用性质。

四、在客户区域内,应设置二座及以上客户变电所。

五、每座客户变电所,应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能够满足100%的用电负荷。 4.4.6 一级(关键)负荷及二级(重要)负荷的高、低压配电系 统,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分列运行互为备用。

5 电气主接线

5.1 110Kv、220kV客户变电所的主接线。

5.1.1 应根据出线回路数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5.1.2 当供电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5.1.3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变压器时,6~35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出线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5.1.4 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移开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5.1.5 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变压器分列运行。

2、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5.2 35kV~220kV地下变电所电气主接线

5.2.1 地下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电压等级、线路和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负荷性质、设备特点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省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5.2.2 高压侧线路为3回及以下、主变压器为3台及以下时,宜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桥形或扩大桥形接线。

5.2.3 地下变电所装有2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6kV~10kV负荷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或其他接线。当变电所装有4台主变压器时,6kV~10kV负荷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环行接线。 5.3 35kV及以下客户变电所电气主接线 5.3.1 内桥接线。

一、适用于一级(关键)负荷、二级(重要)负荷,双电源同时供电的变电所。

二、应采用装设三台断路器的接线方式。(适用于35kV电压等级) 5.3.2 分段单母线接线。

每回路应采用装设进线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5.3.3 单母线接线。

适用于二级(重要)负荷,双电源一供一备的变电所。进、出线回路均装设断路器。高压母线宜装设不超过六回(变压器、出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5.3.4 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一、适用于二级(重要)负荷,双电源同时供电的变电所。

二、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每回路均装设进线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三、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式简易变电所,每回路宜装设隔离开关加高压限流式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四、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

五、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 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空气断路器。 5.3.5 单回路电源供电

一、变电所装设二台及以上变压器时,采用以下的接线。

1)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侧﹑变压器(出线)均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2)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进线侧宜装设隔离开关,并装设二组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3)变压器低压侧,应采用分段单母线。各段母线之间应装设分段断路器。

二、变电所装设一台变压器时,采用以下接线。

1)当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进线(变压器)侧﹑装设断路器的接线方式。 2)当变压器容量为400kVA及以下的户外简易变电所,宜采用装设跌落式熔断器的接线方式。

3)10kV供电的户内式高供低计变电所,宜采用进线处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接线方式。 5.3.6 多回路电源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接线方式确定。当同一变电所的电源不宜超过三回。 5.4 10kV变电所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电气主接线

5.4.1 每回路变压器总容量在2500kVA及以下;出线回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电气接线。

5.4.2 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单电源供电:

1) 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630kVA及以下 油浸式变压器。

2)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 干式变压器。

3)装设一台负荷开关﹑两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两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两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

二、双电源供电:

1)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630kVA及以下变压器。低压联络。

2)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低压联络。

3)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进线负荷开关﹑一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一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一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高压联络。

4)每回路各装设一台进线负荷开关﹑两台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两台125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或装设两台630kVA及以下油浸式变压器。高压不联络。

三、多电源供电:

应根据批准的供电方案,参照双电源接线方式确定。

5.4.3 应采用SF6或真空式负荷开关。不宜采用产气式﹑压气式负荷开关。 5.4.4 宜采用体积小﹑免维护﹑具有三工位机构的SF6负荷开关柜。

5.4.5 当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严禁采用不带撞击器的组合电器。

6 无功补偿

6.1 无功补偿配置的原则

6.1.1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客户应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 6.1.2 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 6.1.3 无功补偿装置应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 6.2 功率因数标准值

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并达到以下要求: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注:本条引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文) 6.3 无功补偿容量计算

6.3.1 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应根据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确定。

6.3.2 当不具备设计计算条件时,电容器安装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5kV及以上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30%确定;

二、10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确定。 6.4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及自动调节

6.4.1 无功电力应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和切除,防止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6.4.2 低压无功补偿柜,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并应符合《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DL/ T 842-2003 的规定。 6.5 其他规定

6.5.1 10(6)kV侧每段母线的电容器装置,不宜装设在同一电容器室内。 6.5.2 0.38~ 10kV电容器应装设抑制谐波或涌流的装置。 6.5.3 0.38kV电容器应装设自动投切装置。 7 电能质量及谐波管理 7.1 电能质量 7.1.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一、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二、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7.1.2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一、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二、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三、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7.2 谐波电压限值及谐波电流允许值 7.2.1 谐波电压限值如下。

表7.2.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

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 次 偶 次 0.38 5.0 4.0 2.0 6 4.0 3.2 1.6 10 35 3.0 2.4 1.2 66 110 2.0 1.6 0.8 注:220kV的公用电网可参照110kV执行。 7.2.2 谐波电流允许值。

一、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超过表7.2.2的允许值。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基准短路容量时,下表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见《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附录B。 表7.2.2 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称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

二、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规划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分配的计算方法见《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附录C。 7.3 对冲 击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7.3.1 电力系统公共供电点,由冲 击性功率负荷产生的电压波动允许值见表7.3.1。 表7.3.1 电压波动允许值

额定电压 kV 电压波动允许值 Vt,% 10及以下 2.5 35~110 2 220及以上 1.6 7.3.2 客户的冲 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电网和其他用户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客户应采取装设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等措施消除,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SVC应具有“抑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校正三相电压不平衡、降低谐波电流和谐波电压和改善功率因数”的功能。客户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电压波动和闪变》 GB12326 或《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543 规定的要求时,各地供电公司可中止对其供电。

7.3.3 对有波动负荷可能引起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的客户,宜由系统变电所新建线路供电。 7.4 对非线性负荷的供电措施

7.4.1 客户在新装、变更用电时如有下列用电设备,应向各地供电公司提供谐波源参数: (1) 换流和整流装置,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 (2) 冶金部门的轧钢机、感应炉和电弧炉; (3) 电解槽和电解化工设备; (4) 大容量电弧焊机;

(5) 其他大容量冲 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

7.4.2 各地供电公司在对上述客户提供供电方案时,将根据国家标准提出允许客户流入电网的谐波电流的限制值(最大值);

7.4.3 上述客户在设计时应进行流入电网谐波电流值的计算。若某次谐波电流超标,则应加装相应的滤波装置;若某次谐波电流可能超标,则应在设计中考虑予留装设消除谐波装置的地方和费用,以备投运后实测超标时加装。 7.4.4 为提高客户谐波计算的准确性,各地供电公司对110KV及以上客户可提供相关的系统谐波阻抗。

7.4.5 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对消谐装置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允许接电。接电后,要进行谐波实测,如果实测谐波超过国家标准的规定时,不允许该非线性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7.4.6 上述客户应定期测量流入电网的各次谐波电流,并保留实测数据,供电公司将随时进行抽查,客户应予以配合;

8 电能计量

8.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 8.1.1 I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200MW及以上发电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8.1.2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100MW及以上发电机、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8.1.3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100MW及以下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电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的送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 8.1.4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8.1.5 Ⅴ类电能计量装置

单相供电的电力用户计费电能计量装置。 8.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及接线方式

8.2.1 电能计量装置宜装设在进线断路器之前。

8.2.2 采用移开式结构的专用电能计量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能表,均装设在手车上。

二、电流﹑电压互感器固定式安装,电压互感器熔丝装设在手车上,电能表装设在仪表室。

三、移开式(抽出式)成套配电装置也可以采用固定式电能计量柜。

8.2.3 计量柜(箱)应留有足够的电能表、互感器、接线盒等部件的安装位置,室内电能表应固定安装在电能表夹具上,安装高度及间距如下:

一、电能表距地面应不低于1200mm;

二、电能表与电能表之间的水平间距应不小于80mm;

三、电能表与试验盒之间的垂直间距应不小于80mm;

四、试验盒与周围壳体结构件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80mm。

8.2.4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35kV及以上的宜采用Y/y方式接线;35kV以下的宜采用V/V方式接线。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宜采用Y0/y0方式接线。其一次侧接地方式和系统接地方式相一致。

8.2.5 35kV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出线侧,宜具有可铅封的独立就地端子箱或端子盒,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熔断器(快速开关);宜设置具有可铅封的独立就地端子箱或端子盒,二次导线通过就地端子箱后直接接至电能计量柜内联合接线盒

8.2.6 35kV及以下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

8.2.7 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8.2.8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其电压引

线应单独接入,不得与电流线共用,电压引线的另一端应接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电源侧母线上,电压引线与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源应同时切合。

8.2.9 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8.2.10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2~4mm2。

8.2.11 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2.12 对于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的电力客户,其计量用电压互感器二次计量回路不得切换。 8.2.13 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还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 的规定。 8.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

8.3.1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低于表8.3.1所示值。 表8.3.1 电能表、互感器准确度等级

电能计量装置类别 准 确 度 等 级

有功电能表 无功电能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I 0.2S或0.5S 2.0 0.2 0.2S或0.2*) Ⅱ 0.5S或0.5 2.0 0.2 0.2S或0.2*) Ⅲ 1.0 2.0 0.5 0.5S Ⅳ 2.0 3.0 0.5 0.5S Ⅴ 2.0 - 0.5S *)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8.3.2 I、Ⅱ类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

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其他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8.4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8.4.1 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发电企业上网线路、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联络线路和专线供电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

8.4.2 专线供电的用户,除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装设计量装置

外,还应在变电所装设电能计量装置,作为用户变电所运行管理的需要。 8.4.3 I、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 8.4.5 计量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上网贸易结算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和I类电能计量装置,宜配置准确度等级相同的主副两套有功电能表。

8.4.6 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35kV电压供电的用户,宜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和电能计量箱。 8.4.7 贸易结算用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压失压计时器。未配置计量柜(箱)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应能实施铅封。

8.4.8 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8.4.9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

8.4.10 为提高低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 8.5 电能计量器具的配置

8.5.1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

8.5.2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安装能计量有功电量、感感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8.5.3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或3只感应式无逆单相电能表。 8.5.4 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电能表,其通信规约应符合DL/T645的要求。

8.5.5 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限无功电量的电能表。 8.5.6 电压、电流互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10kV及以上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宜采用电磁式电压互感器,35kV及以下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应采用电磁式电压互感器。准确等级应符合本导则8.3节的规定。额定二次绕组容量不大于30VA。

二、电流互感器不宜采用套管式。准确等级应符合本导则8.3节的规定;额定二次绕组容量:户内式不大于10VA;户外式不大于25VA(当距离大于200m时可选择不大于40 VA规格)。

三、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应参照8.4.9条的规定,根据用电设备容量进行配置。

四、户内式互感器,应采用干式全密封互感器,并装设在同一的计量柜内。

9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客户变电所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 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9.1.2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 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9.1.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 灵敏性和速动 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 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 最简单的保护。

二、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三、当被保护设备或线路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四、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9.1.4 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 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各类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应符合表9.1.4的要求。 表9.1.4 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保护分类 保护类型 组成元件 计算条件 最小灵敏系数

主保护 带方向的电流保护或电压保护 零序、负序方向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2 发电机、变压器,线路及电动机纵联差动保护 差电流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2 平行线路横差方向和电流平衡保护 电流或电压起动元件 线路两侧均未断开前,其中一侧保护按线路中点金属性短路计算 2 母线完全差动保护 差电流元件 按金属性短路计算 2 距离保护 距离起动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距离则量元件 1.3 电流保护和电压保护 电流元件和电压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母线不完全差动保护 差电流元件 按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平行线路横差方向和电流平衡保护 电流元件 线路自一侧断开后,按另一侧对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主保护的个别元件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保护 电流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距离保护 负序和零序增量(或实变量)起动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4 平行线路横差方向保护 零序方向元件 线路两侧均未断开前,其中一侧保护按线路中间金属性线路短路计算 4 线路一侧断开后,另一侧保护按对侧金属性线路短路计算 2.5 后备保护 电流保护和电压保护 电流元件、电压元件 按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2

9.1.5 保护装置采用的电流互感器及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对35kV及以下的线路和设备,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可允许有效大的误差。 9.1.6 35kV及以上变电所应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

9.1.7 供一级负荷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应采用220V或110V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不应采用硅整流电容储能作为变电所的操作电源。

9.1.8 10kV变电所内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时,可采用交流操作电源。 9.2 保护配置

9.2.1 进线保护(一线带多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5kV进线装设延时速断及过电流保护;

二、10kV进线装设速断或延时速断﹑过电流及失压保护。对小电阻接地系统,宜装设另序保护。 9.2.2 220kV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主保护和两套完整

的后备保护。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14285的规定。 9.2.3 35~110kV主变压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一、过负荷;

二、过电流(包括复合电压﹑低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

三、速断或差动;

四、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外部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

五、瓦斯(包括有载调压开关);

六、温度;

七、压力释放。

9.2.4 10kV变压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一、过电流;

二、速断;

三、瓦斯;

四、温度;

五、压力释放。 9.2.5 分段开关宜设置充电保护。

9.2.6 6~10kV线路保护应设置下列保护:

一、过电流;

二、速断;

三、零序。

9.2.7 电力电容器应设置下列保护:

一、过电流;

二、速断;

三、中性点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

四、过电压﹑低电压保护。

9.3 继电保护﹑控制装置配置及布置方式。

9.3.1 35kV及以上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35kV及以上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在控制室集中组屏。10(6)kV出线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

二、35kV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不设后台。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装设中央信号装置。

三、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装置,设置后台。微机型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在控制室集中组屏。 9.3.2 10kV变电所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不设后台。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装设中央信号装置。

二、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设置后台。微机型保护测控装置采用分布在开关柜上布置。

三、当断路器总台数在三台及以下﹑变压器总容量在1260kVA及以下,可采用交流电磁型反时限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弹簧储能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装设中央信号装置。 9.3.3 变电所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0kV变电所应采用在开关柜就地控制。当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就地及后台控制。

二、35~220kV露天变电所,在控制室设置35~220kV控制﹑保护装置。

三、35~220kV户内(半户内)变电所,35~220kV断路器及变二侧总断路器﹑分段断路器宜采用集中控制。当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及以下时,可采用开关柜就地控制。

四、10(6)kV断路器宜采用开关柜就地控制。

五、变电所采用微机型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宜将监控系统引至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 9.3.4 断路器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应在开关柜上装设合﹑分闸控 制及指示装置。 9.4 二次回路

9.4.1 变电所二次回路的设计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 设计技术规定》DL / T 5136的规定。

9.4.2 内桥接线的二次回路应采用“和电流”接线。

9.4.3 当变压器采用有载分接开关时,应在有载分接开关控制回路 中加装电流闭锁装置。

9.4.4 10kV 双电源变电所0.40kV侧的进线﹑分段断路器二次回路 应设置具有故障闭锁合闸回路的功能。

9.4.5 双电源变电所应具有防止倒送电的电气机械闭锁回路,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进线断路器控制回路中,应具有在合闸前,断开分段断路器或另一进线断路器合闸回路的功能。

二、断路器应装设闭锁控制开关,并应具有将操作把手取出的功能; 9.4.6 电气防误操作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变电所在各种运行方式情况下的防误操作功能。

二、移开式隔离柜﹑电能计量柜,应装设具有位置接点的电气元件。

三、固定式安装的隔离开关,应装设与操作手柄联动的辅助开关。

四、电源侧接地开关,应具有带电显示器闭锁的功能。 9.5 自动装置

9.5.1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关键)负荷用户,应在变压器低压侧的分段开关处,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其它负荷性质用户,不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具有保护动作闭锁的功能。

三、10~220kV侧进线断路器处,不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9.5.2 35(10)kV变电所0.4kV侧,应具有故障闭锁及带零位的电源自动转换系统(ATS)功能。 9.5.3 0.4kV侧,采用具有故障闭锁的 “自投不自复”﹑ “手投 手复”的切换方式。不采用“自投自复”的切换方式。

10 其他

10.0.1 客户变电所的设计,应由客户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10.0.2 10kV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其变压器空载损耗、负载损耗值,应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的规定。推荐采用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 10.0.3 35V及以上变压器宜选用10型的产品。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负荷分级

A.0.1 一级(关键)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是指比较稀缺的工农业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是指停电时间即使很短,但影响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则较实际停电时间长很多)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信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4、 一类高层建筑。

符合上述情况之一时,均应认定为一级(关键)负荷 A.0.2 二级(重要)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是指停电时间即使很短,但影响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则较实际停电时间长很多)、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二类高层建筑。

A.0.3 三级(一般)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重要)负荷者均应认定为三级(一般)负荷。

附 录B (规范性附录) 高层建筑分类

B.0.1 一类高层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面积超过50m或24m以上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育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B.0.2 二类高层建筑

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育楼和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B.0.3 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当高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其供电方案应由市级供电公司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

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高层公共建筑,由于按380V电压等级供电,其电压损失已满足不了要求,必须在楼层中设置变电所。若变压器设置在楼层中,对其楼板的荷重、运输等一系列问题都要进行论证。目前省内已出现了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

B.0.4 高层建筑的负荷分级

1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关键)负荷要求供电。 2 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重要)负荷要求供电。

3 超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关键)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供电。 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的供电方案按8.8.3条第3款的要求定。

说明:高层建筑消防用电包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 附 录C (资料性附录) 变电所典型主接线 附 录D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颁布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原电力部颁布 《供电营业规则》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92《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20052-2006《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DL/ T 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 DL / T 5118-2000《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 / T 5216-2005《35kV~22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定》 DL / T 5218-2005《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农[2003]35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附 录E (规范性附录) 本导则用词说明

E..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第五篇:15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 1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电网 工程 管理 规定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6年8月18日印发

— 2 —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 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 3 —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 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的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公司系统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网省公司和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归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基建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 4 —

(四)负责公司系统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等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负责对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审核批复。

(五)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网省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实施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达标投产工作,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地区220 kV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审核批复工作。

(四)负责配合公司组织优质工程评选,或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各工程项目,必须落实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公司总部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委托独立的建设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质量管

— 5 — 理分工,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章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纲要》的编制,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二)依据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并向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原始资料。

(三)在招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四)核实并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的落实。

(五)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管理。

(七)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原因影响工程质量。

(八)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6 —

(九)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三)按合同要求,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向现场派驻合格工地代表,核查工程现场地质等条件,对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正,对于其他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为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结果进行签证确认,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馈。

(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竣工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对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三)组织内部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

— 7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施工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并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和计量、测量器具标定检测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七)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八)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负控制责任,并对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按专业要求,配备合格齐全的监理工程师。

(二)按合同约定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及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审核评价。

— 8 —

(三)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

(六)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

(七)组织检查验收进场的设备和材料。

(八)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定期编写工程质量报告,除每月的监理月报中有质量专题外,变电按单位工程、线路按分部工程编写质量报告,并报项目法人。

(九)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十)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职责: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应按合同规定,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的设备监造工作。

— 9 — 第十八条 调试、试验单位职责:

(一)工程调试、试验单位对试验、调试工作质量负责。

(二)提交准确、齐全的工程调试、试验报告。

(三)在调试、试验过程中应注意对施工成品的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项目法人的行政正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保证质量管理和奖励所需资金投入、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等;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项目法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直接责任。项目法人应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制。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各单位应建立各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工作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各方应按照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审的有关规定,做好达标创优策划及具体实施工

— 10 — 作,按规定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和进行工程总结,做好自查及迎接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总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建议等。

工程结束后,工程参建各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和工程总结并归档。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负责及时向上级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负责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

— 11 — 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技经人员审核的相应费用增减清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司典型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安全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并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确保技术危害的可控、能控。

第二节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承诺,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资质;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其它施工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充分发挥施工三级自检机制的作用,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

— 12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确保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的可控、能控和在控。

第三节 监理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监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所有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工程监理禁止转包和分包。禁止以挂靠、借用资质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手段,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

第四节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设备物资招标、集中规模招标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设备采购合同中必需明确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明确对设备(材料)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的加工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 13 — 第四十条 设备(材料)供应商应依据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进行加工制造和试验,按合同规定做好交货、售后服务、安装指导、质量保修等工作。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验收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主要分:材料和设备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施工单位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工程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电源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阶段性及投产前监督检查,遵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对其供应物资的质量负责。物资到场,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物资供应、施工等单位(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特殊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数量、规格及外包装等),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出设备开箱计划,监理组织开箱检验(重点为:物资的数量、外观质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出厂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等),施工、运行、供货商(新

— 14 — 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特殊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参加)参加;开箱检验应形成纪要并由各方共同签署。

到场验收与开箱检验,视实际情况可合并进行。

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使用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同意。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送检。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后,施工单位须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由监理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隐蔽。

隐蔽工程的范围界定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三级(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公司专检)自检制度。

输变电工程的三级自检比例如下: 班组、项目部级复检率为100%。

变电工程公司专检率为30%,且应覆盖所有检验批。 线路工程随机抽查比例为:

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同步进行,检查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 15 — 公司专检不得由项目部替代。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报验工程已施工完毕,三级自检合格,且应提交的所有资料齐全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报监理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工程中间验收。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应于7日内组织监理初检。初检的重点为:

资料检查:工程资料应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状态,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工艺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输变电工程的监理初检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监理初检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检验批的抽查方式。

线路工程监理初检的随机抽查比例:

基础工程: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铁塔组立: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监理初检同步进行,初检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过程中积累的不可变记录(如基

— 16 — 础坑深、基础断面尺寸等)可作为监理初检依据。监理初检不得与施工单位公司级自检合并进行,并不得聘用同一工程的施工人员。

监理初检发现存在问题时应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确认合格后提出监理初检报告,上报项目法人,建议进行工程中间验收。

第四十七条 工程中间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主持,验收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运行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

工程中间验收划分原则为:变电站工程分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土建交付安装前、投运前(包括电气安装调试工程)三个阶段;线路部分工程分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且基础完成≥70%,方可申请杆塔组立前的中间验收,铁塔组立完成≥70%,方可申请导地线架设前的中间验收。

输变电工程的中间验收检查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中间验收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检验批的抽查方式。

线路工程中间验收随机抽查比例原则要求:

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

— 17 — 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塔型); 架线工程的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应全线进行走线检查。

中间验收应提出中间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必要时应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的竣工验收组负责,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

验收组根据实际需要分设现场、档案等专业小组。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随机抽查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抽检覆盖全部单位工程。

架线工程:导线高空检查≥10%,直线塔附件安装≥10%,耐张塔附件安装≥20%,导地线弧垂检查≥(耐张段总数的)10%,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对地距离)检查≥(检查记录的)20%,不允许接续档的跨越净距测量100%;

线路接地工程:接地电阻测量平丘≥5%、山地≥15%,接地槽埋深检查≥3%;

线路防护工程及附属设施:≥10%。

各专业小组完成验收后应提交检查意见,由竣工验收组汇总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

— 18 — 包括结论意见和遗留问题清单等内容;遗留问题应明确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

第六章 工程达标投产与创优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工程达标投产考核,组织优质工程评审。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达标投产与工程创优工作前期策划和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工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于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在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向有关部门择优推荐有代表意义的工程参加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七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在工程设计、施工(包括调试、试运行)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下述时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设计出现错误,需要返工/返修的,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均属工程质量事故。

(一)主要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

(二)其他工程及设备:工程正式投产后一年内;

(三)虽超过以上年限,但有明显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方面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

未构成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 19 —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事故损失为同一工程同一类事故损失累计值。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或修复处理,经处理后基本不影响使用或工程寿命;

——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输变电工程为5-20万元,电源工程为10-50万元。

(二)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输变电工程为20-5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500万元),电源工程为50至10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三)特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

— 20 — ——严重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缺陷; ——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输变电工程在500万元及以上,电源工程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十四条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或其他电力生产事故,同时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同时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布置。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应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7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二)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事故

— 21 — 初步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日内向公司基建部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对工程影响、事故责任等)。

公司基建部在项目法人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法人配合,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评估事故经济损失,并确定处理意见,在接到初步调查报告后14日内提出正式调查报告。

(三)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安全事故。

(四)对于未构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并在3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备案。

第五十六条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一)事故的调查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二)对事故的处理要确保工程质量,不给工程遗留后患。

(三)按规定计算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损失责任。

(四)按照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五)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五十七条 事故责任认定:

— 22 — 进行事故调查时,要根据事故发生事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相关条款以及工程现场及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凡事故发生与下列原因有关,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二)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工程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必需的资源投入不足。

(五)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六)违章指挥。

第八章 工程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从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同业对标考核中对网省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对于实现质量目标的网省公司和对工程质量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十条 公司对参与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

— 23 — 工、制造、调试等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与招标加分等奖励,对于质量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给按合同罚款、招标扣分、停止或限制参与公司系统工程的投标等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合同签定与管理、工程验收与结算等手段,保证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网省公司、有关直属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工程质量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工[2003]15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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