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经济师论文范文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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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评经济师论文范文

评《市场经济理论批判》

摘要:本文介绍了威廉·拉让尼克关于市场经济的一些观点,并对此进行了商榷。本文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太好的制度,但没有更好的替代。一旦选择了它,就应该尽量避免坏的市场经济,实现好的市场经济,因此完善市场制度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关 键 词:拉让尼克;市场经济;经济发展

一、引言

最近拜读了2004年第16期《经济管理文摘》,封面上一行醒目的标题映入眼帘:《市场经济理论批判》。该期刊发了美国麻省大学经济学教授威廉·拉让尼克的《重新理解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及其理论——市场经济理论的解构与创新企业理论的建构》(以下简称为《重新理解》)[1],同期的“卷首评论”的标题为《经济发展的“因”与“果”》,通篇评价的都是“拉让尼克的思想”,并直呼“他必定是划时代的”。该刊为什么给予他如此之高的评价?该刊为什么要给本期冠名为《市场经济理论批判》?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批判?

二、《重新理解》有启发性的一面

拉让尼克教授《重新理解》一文思想深刻,它有利于我们从多种角度观察市场经济理论,也有利于我们理解创新企业理论的重要性,富有很强的启发性。

首先,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汲取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切不可照搬照套;即便同属发展中国家,由于地理、文化、人口、资源禀赋的不一,彼此之间也不能生搬硬套。然而,由此认为理解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经历及其理论变得毫无价值则又走向了另一种极端,同样是错误的,也许是更大的错误。

第二,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或完善的,换言之,任何理论都是有瑕疵的,市场经济理论也不例外。拉让尼克所说的“市场经济理论”,即那种认为市场制度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佳资源配置机制的理论,亦称为“新古典经济理论”,是需要发展和改进的,它是发展中的理论。综观拉让尼克一文,他也是在努力改进之,而不是全盘否定之、摧毁之。我们还注意到了,《重新理解》一文并没有对“市场经济理论”使用“批判”一词。

第三,不要把“市场经济”神话化。市场经济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解决某一经济体中的所有问题。市场经济本身也会产生波动,导致不稳定以及收入分配不均等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市场经济本身就会因为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性等产生“市场失败”。因此,切不可天真地以为,只要某国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该国便一定会出现经济增长。然而,以此为借口反对一国经济走上市场经济的改革之路也是错误的,也许是更大的错误。当然,我们应当避免坏的市场经济,走向好的市场经济(钱颖一,2004)[2]。

第四,拉让尼克似乎在创新着一种理论。他对公司治理、产业组织、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颇有研究,而且有意义的是他在综合之。发展经济学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更为关注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问题。而拉让尼克却在微观层面(创新企业组织)上讨论经济发展,我们可以将此定义为“经济发展的微观方法”,沿着这条思路,我们还可以做很多有意义的研究。这使我们联想起了2002年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主办的一次主题为“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制度” (国际)学术研讨论。国内学者几乎清一色地站在整个国家的角度(人人都是总理似的),大谈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政府的对策。而我们特邀的一位英国管理学教授则从微观的角度探讨“经济全球化与中小型企业的战略管理”,颇受启发。应该说,多种视角观察同一事物总比单一视角更好、更准确,当然也更复杂。

第五,培育“创新型企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创造制度条件、产业条件、社会条件、组织条件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创新会导致超额利润的产生。或者说,市场对创新是有回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市场机制与培养“创新型企业”是异曲同工。然而,这也不总是如此,当市场对创新没有激励甚至构成威胁时,政府又如何行之有效地鼓励企业创新就值得我们去研究了。但是,这里依然要坚持市场公平竞争之原则。

三、与拉让尼克商榷

第一,拉让尼克认为:“市场经济学家倾向于将劳动、资本和产品市场看作是经济发展的原因,而不是其结果,这在历史经验中是因果倒置的。”他的这一观点在本文以及卷首评论中频频出现。笔者认为,拉让尼克的这一观点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假定某一国家处于非常原始的经济发展水平E0和非常落后的市场制度水平M0。此时,是经济发展推动了市场制度的初步完善,还是市场制度的完善推动了经济发展?经济学中还有许多“因果”之争,比如说究竟是先有分工还是先有交换?是先有企业还是先有市场?它们谁为因果?这有点像“鸡生蛋,蛋生鸡”。我们认为,在原始水平E0和M0时,经济发展推动市场制度的完善至M1,而市场制度的完善M1又推动了经济发展至E1。因此它们是一个互动的进程。所以,一方面,劳动、资本和产品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即结果),但同时又促进下一轮经济的繁荣发展(即原因),它们是互为因果的。如果《重新理解》就此因果关系仅仅停留在字面之争,倒也无伤大雅。拉让尼克以及《经济管理文摘》卷首评论员再三强调:“功能完善的劳动市场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可供消费者配置其收入的多姿多彩的货物和服务之存在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他们似乎想得到一个推论:完善劳动、资本、产品市场制度的努力是徒劳无益的。如果他们真是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观点会导致经济转型国家经济改革成果萎缩,导致经济转型国家市场制度建设放缓。我想,这一点是我们和拉让尼克及其评论员不大一样的地方。

第二,拉让尼克反复强调的也令他颇为得意的另一个观点是:“在富有经济中,是组织,而不是市场,才是导致经济发展的资源配置主角”;“是组织,而非市场将资源配置到生产过程,从而催发了经济发展。”从表面上看,这些观点并没有什么问题。其实不然,这里所说的组织应该包括企业和政府,我们同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组织,而非市场将资源配置到生产过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面上是组织在配置着资源,但实质上,是市场中的资源的相对价格,或者价格机制,或者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企业、家庭和政府配置着稀缺资源。这一观点是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对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是经济学的常识。拉让尼克为什么会犯如此之错误呢?他想强调组织很重要,这没什么不对的。但他把组织凌驾于市场之上,认为组织可以不受市场所支配则是一种明显的错误。这一错误的病根同样是这种观点——市场制度是否完善并不重要。而我们认为,市场制度的完善非常重要。我们应当尽力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而不是简单地批判它,甚至抛弃它。至于拉让尼克担心的执掌资源配置大权的经理人和政治精英不受约束以及大多数群体处于一种易受伤害的弱势地位则只能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得以克服或限制。

第三,拉让尼克教授另一个得意的观点是,市场经济中的厂商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排除了对“创新”的有效分析。这种说法似于有些武断。我们应当承认,拉让尼克对创新的分析有独到之处,但他不宜以“完全竞争模型”不能解释“创新”而否认一切新古典经济学家为“创新”所进行的有益探讨。

四、读“卷首评论”有感

首先,该评论员对经济发展的“因”和“果”论述是不妥的,这分析已在第三部分做了论证,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该评论员写道:“‘市场’只不过提供了财富增长的前提、保障或者可能,但‘市场’绝不会创造财富。”这似乎很精辟、很有见地。但他究竟想说什么?想不要市场?想重新回到“无市场”的经济之中去?可能不会是这样。如果是这样,让我们想像一下,在“无市场”的环境中所创造财富的总量是“有市场”的环境中所创造财富的总量的几倍还是几分之几、几百分之几呢?这样,“市场不创造财富”又有什么学术价值呢?

第三,该评论员指出:“‘市场’已经深入到一些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中,圈地卖地吃子孙饭和大办公司‘与民争利’的经营型政府在一些媒体上成为成功的标杆,依靠行政垄断获取高额利润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和经济发展的功臣”。我们和该评论员一样,都很痛恨此类事件。这是有良知者的一种正确反应。然而,这是“市场”的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错?这是我们难以理解的。要像“痛说革命家史”一样,痛说“市场”或“市场经济”的错误三天三夜都说不完。你可以痛诉“市场”如何逼迫一位天真烂漫的少女推向卖淫的火炕;痛诉“市场”如何逼迫一个健康的人为子女读书而出售自己的肾脏;痛诉“市场”如何诱导张屠夫无羞耻地在猪肉中注水;痛诉“市场”如何诱使一些农药贩子推销自饮也不会毒死人的农药;痛诉“市场”如何诱使一个廉洁的政府官员最终走上贪污腐败之路……这一切都想说明什么问题?想证明“市场”或“市场经济”有原罪?想证明“市场经济理论”错误以至于要大批特批?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一种主要以市场的供求力量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的经济。因此,它是一种配置稀缺资源的机制或制度。如果市场制度越完善,稀缺资源就能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在中国现阶段,哪些地区市场制度愈完善,哪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愈高,人均收入也愈高。伴随市场经济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通过人大的立法、执法以及政府有效干预来加以克服。

五、结束语

我们一向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确是一种不太好的制度,它有种种弊端,但是整体而言,我们找不到比它更好的制度来替代。所以,我们只好选择市场经济制度。一旦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就应该尽力避免坏的市场经济。经济发展与市场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互动的进程。完善劳动、资本、产品市场制度的努力是重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市场而非组织担当资源配置主角,从而催生了经济发展。市场本身不会创造财富,但没有市场的经济总量会小得多。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任重而道远。与走计划经济之路相比,我们坚信中国的市场经济之路将是人民走向富裕、国家走向繁荣之路。

正是从上述意义出发,人们批判市场经济都是为了完善它,而不应是诋毁、抛弃它。

参考文献:

[1]威廉·拉让尼克. 重新理解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及其理论[J]. 经济管理文摘,2004,(16).

[2]钱颖一. 避免坏的市场经济,走向好的市场经济[N]. 经济观察报,2004-12-26.

责任编校:封明

A Review ofCriticism ofthe Theory of Market Economy

WANG Qiu-shi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Nanchang330013)

Key words:William Lazonick;market economy;economic developemnt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王秋石

第二篇:评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法外论法”

摘 要:基于经济法的内在特性和特定背景,经济法学研究格外重视“法外论法”。经济法学研究30年的实践中,“法外论法”既已展示出在注重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保持认知开放性,遵循“问题取向”以多种方法解决问题的优势,也已显露了知识筹备和学术训练不足的劣势。在今后的经济法学研究中,有必要处理好“法外论法”与“就法论法”和法学品格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法学; 法外论法;就法论法

在我国法学各二级学科中,唯独经济法学与改革开放的30年同龄,是最年轻的法学学科。因而,在回顾和总结改革开放30年的大潮中,对经济法学30年的回顾和总结,就显得特别有意义。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不仅“新”在研究对象、理论观点、理论体系的开拓,而且“新”在研究方法的探索。拉德布鲁赫认为,“经济法究竟是一个新的法律领域,或者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方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尚可争辩。”[1]80查姆波特认为,经济法可能是一种有助于把传统法的不同部门运用于经济领域的思想方法或新的观念认识;杰奎明认为,经济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体系,不如说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2]35。可见,在经济法学30年的回顾中,研究方法的总结,或许比理论观点的总结更重要。而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实践中,突破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格外引人关注。例如,我国传统法学以“就法论法”(即在法律和法学框架之内研究法律问题)见长,而经济法学自初创以来一直秉承“法外论法”(即在法律和法学框架之外研究法律问题)的研究风格。尽管此风格有益于经济法学的创新和发展,但在我国传统法学的“语境”中一直受到质疑。 为此,本文对经济法学研究中“法外论法”的研究风格试作评析。

一、经济法学研究偏好“法外论法”的原因

经济法学为何一开始就走上“法外论法”的研究道路?在我们看来,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其原因:

1.危机对策法。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直接动因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不仅包括经济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而且还包括经济危机发生前的防范。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就是应对危机之法。而经济危机的成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等法律之外的因素,法律因素在经济危机发生中的作用相当有限,且其作用的大小取决于非法律因素。所以,对研究经济危机的原因和法律对策而言,“法外论法”比“就法论法”更重要。

2.政策法。政策性强是经济法有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实践表明,其制度来源主要依赖于政策法律化,其内容表述较多运用政策性语言,其执行力度极易被政策所左右。无论是经济政策还是社会政策,其赖以存续的基础和依据大多为法律之外的因素。所以,“法外论法”有助于对经济法作政策研究,发掘经济法的政策精神,并科学把握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

3.经济体制改革。法律与改革互动和同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经济法中各项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无一不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所推动。而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力,来自于法律之外;改革中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多是对法律的突破和填补空白。所以,研究经济法如何既为经济体制改革巩固成果又为经济体制改革开辟道路和指引方向,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命题,而“法外论法”对于展开这种研究,则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4.新兴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在传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中虽然有其基因和萌芽,但没有足够的法律和法理上的支撑资源。也就是说,仅以传统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的理论为依据,不足以证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部门法学科。这是因为,传统法学科由于长时间的历史积淀,已经内在地形成了某种稳定的概念范畴、研究方法、基本原理、价值取向、核心范式和规则体系,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更多可能注重并固守学科自身的自主性、自洽性,偏好从“原理取向”出发进行逻辑演绎来思考问题。 所以,生长于传统法学科夹缝之中的经济法学,只有“法外论法”,才可以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的束缚,开拓和发掘支撑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的法律和法理资源。所以,自金泽良雄创立“社会调节法说”(注:对于金泽良雄的经济法理论,到底是属于“干预说”还是“协调说”,存在争议。在此采用了我国经济法学者史际春的看法。具体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的经济法理论以来,对经济法的理解和研究逐步开始摆脱传统法的束缚而置于现代法的视域[3]73。这或许也印证了科学研究中边缘化、融合化、交叉化的新趋势和多学科融合而产生新学科的规律。

综上所述,经济法学研究格外重视“法外论法”,是由经济法的内在特性和特定背景所决定的。类似于经济法这样的现代法,多是回应社会需要的产物,“回应型法”的特征凸显[4]73。因而,经济法呈现出政策性多于法律性、原则性多于规则性、变动性多于稳定性、开放性多于封闭性的综合法特征。“法外论法”对于“回应型法”的研究,当然具有优势。

二、经济法学研究中“法外论法”的可能优势

与传统法学的研究思维相比较,现代法学的规范品格尽管有所削弱,却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认知开放性和以多种方法解决问题之道,并显现出传统法学研究所不及的优势。

1.在注重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保持认知的开放性

传统法学的研究思维,凸显“就法论法”,如王泽鉴先生所说,实质上是穿梭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思考,是“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者“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5]37。也就是说,它要始终围绕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构建现实的法治秩序。不过,其缺陷也明显,一是不足以解决在法律规范的前提有缺陷时该如何依法办事的问题;二是不足以解决具有稳定性的法律规范与具有动态性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生活现实如何协调的问题,尤其是不便于为制度和法律创新开拓思路和提供充分的解释。

上述困境已经被许多法学者察觉到并有意识地加以克服。例如,有的学者研讨了私法自治中的国家角色,面对科技危险、风险社会和全球化问题时民事财产法所遇到的挑战,政治与经济关系处理中经济宪法的功能,侵权法体系应如何操作以回应管制与自治的新关系等议题[6]55-145;有的学者立足于生命伦理的角度,思考安乐死、基因、克隆、器官移植、变性手术、同性婚姻、艾滋病等法学问题[7]13-52;有的学者立足于风险与理性的关联来思考法律如何运作[8]。其共同点均在于突破传统法律思维模式,更加注重认知上的开放性与规范上的封闭性之间的对接。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法外论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秉承这样的思路。

开放性的认知方式,在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的实践中,真可谓“如鱼得水”。30年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制建设,其基本经验之一是与时俱进。先改革后立法的安排,为法律完成其巩固改革成果和指引改革方向的使命提供了可能。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经济法理论的调整、更新,都得益于“法外论法”的支持。在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尽管先改革与后立法的时间差在不断缩短,但“法外论法”的价值不会递减。因为现代法的“回应性”在不断增强,继新时期第一次重大转型即上世纪70年代末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近几年又启动第二次重大转型即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改革和法制建设将面临更多的新课题。经济法学研究惟有持续“法外论法”的风格,才可增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

2.遵循“问题取向”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由于缺少系统的原理积累,在研究中偏重于“问题取向”,即着重从改革和发展中新出现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和法学理论的问题切入,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为至上。这尽管会被贴上实用主义或者功利主义倾向的“标签”而予以怀疑或批评,但其务实、灵活的风格和“问题-原因-对策”的研究路径,以及只要能解决问题而无论采用何种理论和方法均可的研究策略,对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法制建设的确有益,并且也可以收到丰富、深化、创新原理的效果。在此意义上,“法外论法” 内在地更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

经济法学所面对的现实问题,是以世界的差异性而非同一性的认识论为出发点的。这种认识论主要是,基于复杂的社会结构,在诸多的可能性中作出区分和选择,而所有的区分和选择又都是借助于先在的理论工具作出的,不同的理论工具,可解决问题的优势有所不同。所以,法律面对并化解复杂性问题时,很少有普世的理论或不变的法则可以运用。这就需要当面临不同的问题时分别选择最具优势的理论工具,无论是法学工具还是他学科工具,只要能解决问题,都有必要选用。“法外论法”正可满足此要求。

当然,因“问题取向”而“法外论法”,可能扰乱传统法学的思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学研究的统一性。不过,这也给传统法学思维的更新和具体问题的解决注入了新的活力,观察到传统法学思维易于忽略或者不能见及的地方。例如,可以利用分层理论来研究社会分配制度改革问题;利用法益结构理论来研究电信、电力、自来水、铁路、航空、邮电等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体制转轨、冲突或者集团中的利益结构与分层问题;利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研究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消费者偏重保护问题;利用社会学分析方法来研究国家干预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金融体制创新之间的关联、税法制度的变革。或许正因为“法外论法”有此优越性,经济法学的解释力不断提高。

三、经济法学研究中“法外论法”的不利条件

当然,经济法学研究选择“法外论法”也不是没有条件的。其前提在于有充分的知识筹备和良好的学术训练。如果欠缺或者不当,则很可能使“法外论法”的优势变成劣势。以此衡量,目前经济法学界在此两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知识筹备不足

“法外论法”较之“就法论法”,有更高的学术准入门槛。它要求研究者不仅精通法学,而且具备与法学交叉的经济学、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不仅掌握其基本原理,而且能熟练运用其方法。否则的话,可能的结果往往是“东施效颦”。经济法学研究中“法外论法”的实践,在学界已招致批评,如法学品格淡化、法言法语不浓;定性分析过多、量化分析欠缺;说理过多、实证过少;注重“形而上”、“形而下”,忽视“形而中”;等等。在我们看来,或多或少是中肯的。然而,深究起来,可能非研究方法不当,而是研究能力不足的结果。就经济法学界现有的“法外论法”的论文、论著而言,对于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如果用严格的西学学术规范来衡量,的确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为例,对一个法学学者来说,就是要运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图表、公式等实证工具来说明所研究的法学命题,并作出某种科学的观察与预测,为政府决策、立法和司法等实践部门提供理论参照。但实践中,有些法学学者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时可能流于形式,仅仅依赖于几个数据、案例、经济学公式进行泛泛的或者空洞的探讨,以致论证过程和结论都经不起推敲。总体而言,法学界的法经济学分析较之经济学界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的确难以比肩。

2.学术训练不足

在现代社会分工与知识分科的前提下,交叉学科知识的使用者,除了通晓此学科的具体知识外,还需要有经过此学科的长期浸淫所形成的学科素养和思维方式。其对交叉学科知识的理解和使用有无妥当性,关系到该学科知识在使用中的专业纯粹性、可操作性和效果检测性。或者说,跨学科的研究者需要使自己融于所跨入学科的语境,熟练地运用其思维、话语和方法,领会其精髓。然而,这种素质,非经年之功则无以达致,对法学专业的学者跨入他学科而言,要进入这种境界则更为艰难。

以经济法学界盛行的法经济学为例,有的学者,由于少有经济学的知识背景或者缺少经济学的学术训练,一方面,难于像经济学者那样运用正统的经济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例如,在数据收集处理、量化分析上,多不及经济学者;另一方面,不太在意法经济学研究与法学研究、法学界的法经济学分析与经济学界的法经济学分析之间的差异。因而,在法学界的法经济学研究成果中,其独特价值的凸显并不理想,即相对于纯法学研究、纯经济学研究和经济学界的法经济学研究,少有独到之处,不足以成为必要的补充。

四、经济法学研究中“法外论法”的缺陷弥补

“法外论法”在我国法学界还是一种新风格,加之知识筹备和学术训练的不足,其实践中已显露出某些缺陷,以致其在学术共同体中(尤其是法学界)的认同感还不高。为此,有必要处理好“法外论法”与“就法论法”和法学品格之间的关系。

1.“法外论法”与“就法论法”之衔接

“就法论法”和“法外论法”是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律系统”内视角和“法律系统”外视角,亦即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所指的形式主义法理学和工具主义法理学,前者把法律看成是一个自主的和封闭的体系,在法律和法学框架内,按照法律或法理逻辑,围绕法条和案例展开分析;后者则是将法律看成一种反映,或者统治集团的工具[9]496-500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核心沿袭下来的法教义学(注:以宪法学者林来梵的解释,“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参见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河北法学,2007(10))。在实用法学和理论法学领域,法教义学的概念都可以成立。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就被直接称为民法教义学、民法解释学,刑法就被直接称为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等等.

)传统,就是标准的“就法论法”思维。它要求严格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思考问题,即透过法律规范,以及如卡尔·拉伦茨所说的“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将客观事实涵摄其下,并据此逐步构建法律秩序。不过,这里隐含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它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必须借助于个案裁决。对于一些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如果无法形成案件事实,或者即使形成案件事实而当事人并不诉诸法庭,或者虽然具有普遍性但不具有可裁判性,尤其是当“就法论法”思维导向了严格的实证主义法学“死胡同”时,该如何应对,这始终是“就法论法”所无法处理的难题。

正是这种困境,给“法外论法”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也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10]198因而,“法外论法”更多在于弥补“就法论法”上的不足。

无论“法外论法”还是“就法论法”,都仅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工具、手段和视角,而非研究的最终目的。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历程中,曾由“以政论法”(即在政治框架内研究法律问题,亦称“政法学”)阶段转入“就法论法”阶段,后又跨入“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相结合阶段(即综合研究阶段),这是研究方法上的进化和研究视野的开阔。就所研究的特定问题而言,“就法论法”和“法外论法”当然有比较优势的差异,即存在是选择“就法论法”更好还是选择“法外论法”更好的问题,但面对我国法律与改革和发展互动中的法律问题,更应该看到“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之间的同一性和互补关系,并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需要进行适当选择和组合。

以金融法问题为例,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以“就法论法”为主,“法外论法”为辅,如新近炒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焦点之一是有关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争论,对此更应该从“就法论法”的视角来思维;对于立法研究,则应当以“法外论法”为主,“就法论法”为辅,如金融风险和危机的法律规制,世界各国金融法文本中则更多是原则性和政策性的程序规定,以方便政府调节经济。就不同法学科而言,有的学科(如民商法),适合“就法论法”为主,以寻求行为规则;有的学科(如经济法),适合“法外论法”为主,以寻求理论依据和政策主张。就“法外论法”和“就法论法”各自而言,并无所谓优或劣的问题,应当结合使用,只不过在不同的研究场合,其地位和侧重点不同。“法外论法”对“就法论法”的作用,在于使“就法论法”所得出的命题得到更为充分的论证,或者使“就法论法”的研究成果得到提炼或深化,或者着重关注“就法论法”没有研究优势的课题。至于对不同的法学者而言,要立基于各自的知识结构和学术背景,选择接受过训练或擅长的研究范式,扬长避短,而“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互补,只有通过学术共同体中的合作才可实现。

2.“法外论法”与法学品格之相契

在经济法专业学位论文的评审中,有的论文由于注重“法外论法”,而被斥之为“不像法学论文”。这就是所谓的法学品格问题。作为法学成果,即使注重“法外论法”,也应当保持有一定的法学品格,亦即有“法味”,例如,法言法语、法律逻辑、制度设计、裁判意见、法律对策等。没有“法味”或“法味”过淡的成果,的确不能看作是合格的法学成果。因而,在注重“法外论法”的同时如何保持法学品格,迄今仍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难题。

在“法外论法”的实践中,为保持法学品格,需要注意如下几点:(1)有的法律问题,如果有条件从“就法论法”的视角展开研究,“法外论法”就应当与“就法论法”配合运用、彼此对应,将“法外论法”得出的理由和结论与“就法论法”得出的理由和结论相互比较,并以此为基础相互印证和校正。(2)对有的法律问题,如果缺少法律和法学资源而难以从“就法论法”的视角展开研究,即使只从“法外论法”的视角探求其理由,也应当在此基础上为如何解决法律问题作出制度设计或法律对策,而不能只通过“法外论法”来描述问题、缺陷或弊端及其原因,却不论述制度设计或法律对策。(3)法学语言与他学科语言的运用应当有一定的对应性。对用来分析论证法律问题的他学科理论,尽可能地用法学语言进行“翻译”,尤其是在与他学科概念有对应的法学概念的场合,应当优先使用法学概念。他学科理论即使不能用法学语言来“翻译”的,论述他学科理论的他学科语言,也应当与法学语言可沟通、可衔接。立法中新出现的来源于他学科的概念,其法律含义与他学科含义应当尽可能一致,对于在他学科有多种含义或含义分歧的概念,应当以通说作为法律含义。(4)“法外论法”不宜滥用。无论何种学科,其解释力都有局限性。经济学虽然已走向“帝国主义”,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进行经济学分析,也并非经济学的所有方法都能用来分析法律问题。例如,像法律、政策、秩序、国家机器之类的公共产品,就不宜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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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P.Nonet, P.Selznick,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P.Nonet, P.Selznick.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也可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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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ass R. Sunstein.Risk and reason. safety, law, and the environment.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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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饶娣清

A Brief Review to the Extra-angle of Law in the Science of Economic Law

WANG Quan-xing, PENG Fei-rong

(Faculty of Law,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作者:王全兴 彭飞荣

第三篇: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中的“述”与“评”探析

摘要: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要正确处理好“述”与“评”的关系,讲求“述评并重”。因为,西方经济学教学目的不仅仅在于让学生形成经济学的感性认知与思维方法,更要使学生在借鉴、吸收西方经济学知识时能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形成理性升华。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价值导向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在理论经济学教学与研究中,西方经济学的影响不断上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地位被不断削弱,西方经济学在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许多大学经济与管理类学科讲坛的主导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经济学是以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学家为代表的、研究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理论体系,作为一门研究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课程,在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上都必然打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烙印”。但许多大学普遍采用未经科学分析的西方经济学原版教材,并以基本肯定其核心理论的方式向学生作传授和宣传,包括宣扬“自私经济人”、“公有制不如私有制”、“资本主义优于社会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私有制无剥削”等基本原理,从而导致曾经接受过马克思主义思想熏陶的学生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理论倾向与政治信仰都显现出了冲突。

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是课堂教学中要正确处理好“述”与“评”的关系,讲求“述评并重”,既不能断章取义“为评而述”,也不能不求甚解“只述不评”。因为,只有“述”才能让学生学好西方经济学知识,唯有“评”才能使学生不至于失去立场,失去深刻认识问题本质的能力。

二、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中的“述”

(一)“述”什么

“述”不可能是西方经济学的所有观点。原因有三:一是时间不允许。历经两百多年发展的西方经济学,学科内容涵盖范围广,分析方法系统多样,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经济学理论体系边界不断扩大,向相关学科领域伸展,被称作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么多的内容,想通过课堂教学“短”时间内将所有的内容讲述给学生,显然是不现实的。二是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差异。西方经济学是来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舶来品”,它或明或暗地论证它所在的那个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经济性。中国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与西方国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所取舍地“述”。三是经济体制的不同。西方经济学是根据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和经验写成的,也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条件和经济问题为背景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们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不同,同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但也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性,这也要求我们课堂教学中的“述”不能原样照搬。

于是,“述”的内容就可以大体地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1776)为研究起点,经过马歇尔(1890)、凯恩斯(1936)等西方经济学家的发展,西方经济学逐渐形成了自己严谨、缜密的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一个解释说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治理方法的理论体系和指导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理论基础。只有教给学生西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才能使学生把握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才有可能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二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性经济学知识。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会不断产生新的理论来解释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多综合分析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和国外经济学发展的趋势,将新的知识点及时地传授给学生。三是“中国化”的西方经济学知识。经济学是一门致用的学问,它首先要能够解释经济现象,其次要能够为解决经济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法,中国的学生学习西方经济学,目的不是为西方社会服务,而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解决中国出现的经济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向学生讲授与我们的制度、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相一致的观点,甚至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植入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中,再给学生讲授。

(二)怎么“述”

一是加法与减法的合理运用。所谓“加法”,就是符合市场经济“共性”的理论与那些能合理解释中国改革发展中的经济现象及出现的经济问题的观点要多讲。所谓“减法”,就是要分析和摈弃西方经济学中那些包含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倾向和价值观的理论或结论,对于这些内容,要批判性地少讲或不讲。

二是案例教学中要以中国转型期案例为主。西方经济学课程本身具有较强的理论抽象性,学习起来难度比较大,因而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是活跃课堂,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但从我国西方经济学教学实践看,教材内容往往与中国的经济现实有相当大的距离,这种距离既需要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去填补,也需要学生在积极参与下通过思考去填补,在案例教学多选取中国转型期的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种作用。

三是前沿理论要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进行探究。西方经济学的前沿问题仍然是围绕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展开的,离不开微观经济学分析的资源配置与宏观经济学的经济增长等等主题。事实上,西方经济学中的需求供给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以及国民收入理论、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经济增长理论等等,都贴近现实生活,无一不是学生津津乐道的话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过程其实就是前沿问题不断产生的过程,因此,在向学生讲述前沿性理论时,要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进行。

(三)要达到什么效果

“述”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形成西方经济学的感性认知与思维方法。让学生了解、认识和掌握西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其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培养和增强学生运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分析经济领域的相关问题的能力。这与一些学校《西方经济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中的“评”

(一)“评”什么

从整个理论体系来讲,西方经济学毕竟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和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与我们追求的社会主义目标格格不入,但西方经济学的许多内容也可以适合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评”的过程中既要“批判”也要“借鉴”,避免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片面性。

依据这一原则,“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背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市场经济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那么在理论假设、价值取向和分析工具等方面的差异就变得不可避免。所以有些时候,要“评”出这种不同的背景,解释为什么有些理论在西方有效但不适合于中国。二是“评”观点。西方经济学不是真理,有些观点也存在偏颇与缺陷,有些观点是经验推理的结果……对于这些观点,我们必须加以评说,以免学生在学习这些理论时产生思想混乱。三是“评”立场。西方经济学主流派思想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而我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因此,在必要的时候“评”出这种不同的立场,可以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相关理论在我国的运用价值及其可能局限。

(二)怎么“评”

一是引经据典“评”。这里所说的“经”与“典”,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也包括西方经济学家的。通过对这些经济学家“经”与“典”的引用,往往使学生印象深刻,同时也起到了对比分析的作用,便于学生理解。

二是事实说话“评”。有些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很难通过简单的语言将其中的谬误描述出来,或者描述出来了也让学生无法理解,这时候有必要引用某些事实案例来加以说明。比如在某种理论支撑下,导致西方社会(或某个国家)出现了哪些问题,又有哪一种理论在西方表现良好,被引入中国后又导致了什么不利现象等等。如此“评”,往往事半功倍。

三是启发学生“评”。有时候,老师“评”远不如学生自己“评”有效果。这时候,有必要通过启发让学生自己根据生活实践找到西方经济学某些观点或理论存在的问题,这既能使学生有了“成就感”从而提高学习兴趣,同时也达到了“评”的目的。

(三)要达到什么效果

“评”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在感性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基础上有个理性的升华。使学生借鉴、吸收西方经济学知识时能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这在一些学校《西方经济学教学大纲》的要求中是没有的。

四、“述”“评”结合下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的与时俱进

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中的“述”与“评”虽然含义与目的不一样,但不是分开进行的,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只是其结合也要有一定的艺术性,要求把主流意识形态有效地融进“述”的过程中,不要为“评”而“评”,“述”和“评”都要根据原意,不要歪曲原意,不用对西方经济学的批判式教学来替代“评”,如果“述”一观点就批判一次,介绍一章就批判一段,久而久之就会失去“评”的价值。

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中的“述”“评”结合关键在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立场,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营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教学目的的课堂环境,从而推动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的与时俱进。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的与时俱进,就是要将时代和实践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用符合实际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方法来开拓西方经济学运用于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新境界。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能否与时俱进,从根本上说就是看西方经济学课堂教学能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能否在借鉴西方经济学的过程中用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指导中国的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熊毅.现代经济学教学的特殊性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3).

[2]徐则荣.西方经济学教学工作研讨会综述[J].当代经济研究,2007,(7).

[3]关海玲,金波.对西方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建议[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2).

[责任编辑陈鹤]

作者:曾祥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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