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物资采购管理

2022-07-21

第一篇:集中物资采购管理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中建七局第X建筑有限公司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公司各单位的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施工项目监控管理,不断降低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成本,增加公司综合效益,依据局、公司有关要求及公司物资管理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由局及公司直接签约或公司授权签约备案管理的物资采购形式。

第三条 集中采购物资的范围:建筑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木材(含模板)、电缆、配电箱及临时设施活动板房。

第四条 集中采购行为应坚持降低成本、公开透明、资金统筹、风险共担和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与局或公司集中采购中心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书》,由局或公司集中采购中心统筹采购,实施项目物资的集中配送。由公司授权项目部自购大宗物资,物资采购合同需报公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中心,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公司材料设备部,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材料设备部门为集中采购中心授权代理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

1.贯彻落实局及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 2.研究制定公司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3.收集上报公司所属各区域二级单位参与集采项目工程概况及物资需求总计划、采购计划及物资需求额度申请表;

4. 对接、参与局组织的有关本公司所属项目物资集中采购招(议)标及供应商选择过程;组织、实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招(议)标及供应商选择过程;

5. 建立公司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台账、物资集中采购进场台账、总账及明细账;负责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商及项目结算管理;负责公司所属项目局集采物资调拨单及验收单的传递确认;

6.根据项目月度工程量及还款计划,开具《物资集中采购资金划扣单》(表五),配合财务进行资金划扣;

7.授权所属区域二级单位代表公司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大宗物资。 第三条 法务合约部职责

参与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合同的评审,对物资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条 商务部职责

提供集中采购中心申报的项目材料采购额度,对参与集中采购的项目成本风险予以评估。

第五条 纪委、监察部门职责;

1. 对公司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招(议)标工作予以监督;

2、对公司集中采购中心工作流程及个人工作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违反国家的法规、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予以监督。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

1. 建立公司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台账,核算集采资金占用费,对接局集采中心财务;

2. 对公司集采中心申报的项目《物资集中采购额度申请表》进行审查;

3.负责对公司集采中心开具的《物资集中采购资金划扣单》进行审核、划扣;

4.办理公司物资集采资金的支付及各项目物资集采资金的划扣。 第七条 项目部职责

1.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及施工预算,编制《物资集采额度申请表》(表六)、《物资总需用计划》(表七)、物资集采请购计划表(表八)、钢材集采申请报告(表九);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集采物资验收、核对,开具收货证明; 3.核对、确认集采验收单、调拨单,建立集采物资台账; 4.反馈集采物资质量及供方服务情况;

5.负责每季度编制上报《物资供方履约评价表》,对集采供方进行评价(表十三)。

6.根据已完工程量及月度工程款,接受确认公司集采中心开具的《物资集中采购资金划扣单》,按比例编制集采资金支付审批表,承担垫资供料的财务费用。

第三章 采购、定价方式、结算及资金划扣程序 第一条 物资集中采购计划管理 1.总计划额度申请表

项目在开工前15日,编制《中建七局X公司***项目物资集中采购总计划额度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公司集采中心负责人和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签字后,由局或公司集采中心统筹采购。

2.总需求计划

项目开工前15天编制《中建七局X公司***项目物资集中采购总需求计划表 》,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集采中心。

3.物资集采申请报告

项目开工前15天编制《中建七局X公司***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工程款支付及支付方式、本项目物资集采款还款计划、本工程需求总量、品牌及首批进场时间要求

4.采购计划

《中建七局X公司物资集采请购计划表》(设计变更增量需至少提前3天)报公司集采中心审核后提前7天实施。非9 米定尺或有特殊要求的材料需提前20天上报。

5、集中采购计划业务流程:

项目部编制《总计划额度申请表》、《总需求计划》、《物资集采申请报告》、《物资集采请购计划表》→区域二级单位材设部→公司集采中心(经集采中心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确定由局集采中心采购

的)局→集采中心供→方。

项目部不得直接给供方、局集采中心上报采购计划,供方只有接到集中采购中心的采购指令后方可安排供货。

第二条 供应商选择

1.根据公司所属项目上报的《中建七局X公司***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申请报告》,公司集采中心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局或公司集中采购);

2.由局集采中心采购的,公司集采中心及时与局集采中心沟通,并通知项目经理共同参与局集采中心组织的物资集中采购招(议)标及供应商选择过程;

3、由公司法人层面实施的集中采购,公司集采中心起草招标文件,邀请合格物资供方参与投(议)标,进行招标文件评审及组织评标;根据评委的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合同谈判;依据谈判结果起草集中采购合同;组织合同评审。

4.采购合同评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集采中心签订,合同(协议)签订后报法务合约部、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 定价方式

〈一〉 由局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供应的物资采用以下定价方式

1.采购单价:局集采中心通过招(邀)标、议标对供应商采购价为赊销账期一个月的现金价;

2.结算价:局集采中心与区域内各公司以采购单价+运杂费结算。当以承兑汇票支付时,由支付单位承担承兑贴息款;

3.管理费:局集采中心为二级单位提供采购服务收取10元/吨的管理费,每季度初根据上季度供货总量核定;

4.资金占用费:每批次货到工地30日内主动付清货款的不计算资金占用费;货到工地30日以后,90日以内付清货款的,从第31日起,按0.6‰/天计算资金占用费;货到工地超过90日未支付货款的,按1‰/天计算资金;货到工地超过120日仍未支付批次货款的,集采中心依据《集中采购委托书》,出具《集采资金强制划扣通知》(包含货款、资金占用费、管理费及承兑贴息费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局总会计师审批,由局资金结算中心对二级单位进行强制划扣。 〈二〉 由公司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供应的物资采用以下定价方式

1.采购单价:公司集采中心通过招(邀)标、议标对供应商采购价为赊销账期一个月的现金价,项目如支付承兑或商业汇票等,由各项目承担相关的财务费用;

2.结算价:公司集采中心以现金定价结算。当项目以现金付款时,按现金价结算;当项目以承兑支付时,由该项目承担承兑贴息款;

3. 项目承担延期付款费用。具体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内容,由供应商与项目财务计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直接列入项目成本;

第四条 集中采购结算管理

(一) 验收

1、项目部应指定专门收料员负责集采物资的进场验收工作,指定验收人员的联系方式、本人笔迹在《集中采购委托书》上签字;

2、集采物资到达卸货地点后,项目物资主管应按合同规定的质

量要求,组织工程技术、试验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核对数量及取样检测,并索取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向供方开具《中建七局四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收货单》,收料员和物资主管应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钢材的厂家、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收货时间等。

3、钢材使用前必须通过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验状态不明确情况下使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项目部承担。进场超过5日,项目部未组织检测、或未明确质量状况的的钢材均视为合格。

4、项目应按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的相关要求严格进行验收,项目部应准备电子磅、游标卡尺等必要的验收工具。

5、货到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尽快组织清点验收,不得无故拖延卸货时间。

(二)核算

1、局或公司集采中心负责与供方进行结算,依据项目部出具的已签字收料单据及采购合同(或议标协议)的相关价格结算条款,编制集采验收单、调拨单,与供应商进行核对;

2、局或公司物资集采中心将与供应商核对无误的集采验收、调拨单于当日内传至相应集采公司或项目;

3、项目在接到局或公司集采中心的集采验收单、调拨单后,应在7日内完成核对、签字确认并传至公司集采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集采中心提交已确认集采验收单、调拨单的项目,按延迟时间推后其集采采购计划供应。

4、局或公司集采中心收到已签字确认的集采验收单、调拨单后,通知供方开具供货发票。

5、公司财务按要求与供应商、局物资集采中心财务及项目核对集采账务。

物资集中采购业务结算业务流程一(局集采)见附件3-1: 物资集中采购业务结算业务流程二(公司集采)见附件3-2:

(三)物资集采资金回收流程 详见附件4

第四章 现场积压物资的调配管理

第一条.各项目部要将由于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积压的大宗物资上报公司集中采购中心,由公司集中采购中心协助进行调拨。

第二条.严格禁止项目部私自销售积压、剩余物资,项目部要加强现场管理,杜绝物资浪费现象发生。

第五章 供方管理 第一条 准入

公司集采中心经市场调研后,会同二级单位材设负责人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填写供应商考察报告及《供应商审批表》,经集采中心负责人批准后进入《中建七局X公司合格物资供方名册》。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册中通过招(议)标确定。

第二条 考评

1.各集采项目每季度对中标供应商进场物资数量、品质和服务进行检查考核,并填写《物资供方履约评价表》,作出评价后报公司集

采中心。局集采中心供货商由公司集采中心统一收集评价汇总上报。

2.公司集采中心根据各集采项目填写的《物资供方履约评价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填写《供应商评定表》。经评审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即时从合格供应商花名册中删除,并通报公司属各单位。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自动转入下一期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册中继续合作。

3.公司集采中心建立并保存公司集采物资供应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1.本办法未尽之处,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更好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集采中心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2.本办法由公司集采中心负责解释,自2012年3月1日开始试行。

第二篇: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四条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

(二)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

(三)规范采购行为,实行阳光采购;

(四)统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采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联络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公司物资采购业务计划;

(四)协调联络各直管项目部和授权采购公司,综合掌握物资信息。

(三)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

参与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授权,组织本专业有关物资采购工作,负责大宗物资等工程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

(二)负责物资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负责本公司(项目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项目部大宗购物资需求建议计划;

(三)负责本项目部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项目部物资质检、仓储、配送管理和物资统计工作;

(五)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在项目部的应用。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物资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公司物资供应商库。 第九条

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和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它生产经营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四)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公司与重要的大宗物资战略供应商,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商准入由工程部组织专业分公司、使用单位评审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部和各直属项目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交货数量、物资质量、合同履约、诚信经营等。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供应商是否继续准入的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的需求建议计划必须依据工程项目生产进度计划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综合平衡库存,工程进度、期货价格等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物资采购需求计划须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目前库存,采购方式、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项目部组织编制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并上报。

(二)工程部汇总上报的采购需求建议计划,交由专业授权公司审核。

(三)专业授权公司依据汇总的物资采购计划,组织联系供货商,进行供货。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实施后确因生产计划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在物资采购计划实施前,可变更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因物资采购计划变更造成的盈亏,由申请单位承担。对积压物资,物资采购授权公司应通过调剂、代用等措施加以利用。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物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到场之后的材料收发核算等工作依据《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部负责组织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库,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采集、汇总、分析、预测和发布,作为确定物资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部应当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定期分析物资统计信息,提出优化物资采购管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程部、审计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审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三)未经批准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四)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降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食堂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为确保大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饮食物资实行集中采购的要求,经后勤服务中心研究,请示校党委批准,对本校五家食堂的米、面、油、食用盐实行集中采购配送。为规范管理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米、面、油实行招标、议标、集中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完成。饮食服务中心设专职保管员验收、发货。质量平时由后勤质检员检查,由食药局抽查交饮食服务中心备案,并做详细记录。

二、 招标、议标由主管校领导、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饮食服务中心集体研究决定。采购物资必须由四人组成;

其中专职采购员一人、付款一人、饮食服务中心一人、食堂代表一人。

三、 饮食服务中心汇总各食堂需求,及时上报采购计划,采购组必须确保食堂的物资供应。

四、 采购物品的流动资金,由采购组向学校财务预支,当月账在次月5日前结算。若出现差错,由借款经手人负责;运输工具由采购组负责调配。

五、 按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实行索证采购,进货时索取产地、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票及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严格进货质量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对所进物品做到“二杜绝”;杜绝三无产品;杜绝霉烂、变质、过期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退款,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员负责。采购运输工具、资金由采购组组长负责。

七、 保证计量器具的绝对准确,发现不合格产品和缺斤少两,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 饮食服务中心负责检查核算各食堂米、面、油用量,杜绝各食堂自行采购。

九、 对清真餐厅的食品严格按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要求由饮食服务中心定点,食堂承包人索证进货。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2000元的罚金,责成承包人及时纠正,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十、 各食堂严把肉禽类食品质量关,肉禽食品必须有检疫部门的检疫印章,杜绝采购未经检疫部门的肉、禽类食品。

十一、 努力提高采购环节的服务质量,按计划及时采购、及时进货、保管员做到帐、物相符,按月结算财务账款。

十二、 遵循市场价格规律,采购物品必须货、价比三家,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 十

三、 采购组和饮食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公布饮食物资的市场价格,每月向主管校长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汇报一次。 十

四、 奖罚:

1、 米、面、油各食堂不得擅自采购进货,若检查发现,违反一次处以购进货物总额的2倍罚金,并要求限期纠正。

2、 对肉类、副食品由采购组定点,各食堂索证进货,若经发现,违反一次处以购进货物总额的2倍罚金,并要求限期纠正。

3、 清真餐厅的肉类、副食品类必须严格按照穆斯林民族习俗要求进货。购进物品必须有清真标识,违反此项规定者,停业整顿,并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4、 对执行“食堂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好的餐厅,年终进行考核,表彰奖励。

第四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HNJL Q/HNJL-AS-33-2016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05 修订 2016-09-05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0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总 则

1.1 为规范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活动,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中的物资集中采购是指由吉林公司组织实施的二级生产物资集中采购活动。

1.3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1.4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的范围、方式、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等。

1.5 物资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管理职责

2.1 吉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1.1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经理部、规划部、财务部、安生部、基建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1.2.1 审议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1.2.2 审议采购计划; 2.1.2.3 指导、监督公司采购工作;

2.1.2.4 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 2.1.2.5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集中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标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采购结果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2.2 吉林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组为公司生产招标委员会。

2.2.1 采购工作组组成:主任由生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经理部、规

— 1 — 划部、财务部、安生部、基建部、监察部、审计部及项目单位负责人担任。采购工作组会议由安生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业务分管部门参加。 2.2.2 采购工作组职责

2.2.2.1 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采购工作;

2.2.2.2 审核季度及月度集中采购计划、招标方案及评标方法; 2.2.2.3 负责依法确定集中采购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2.2.2.4 审核集中采购资格审查条件和结果; 2.2.2.5 审核集中采购的结果;

2.2.2.6 指导检查公司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

2.3 安生部是生产物资集中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 贯彻国家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吉林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集中采购的范围;

2.3.2 负责具体组织吉林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 2.3.3 负责吉林公司供应商管理;

2.3.4 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 2.3.5 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吉林公司);

2.3.6 负责汇编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2.3.7 根据批准的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吉林公司生产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

2.3.8 指导检查所属各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

2.3.9 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负责联系招标代理单位。

2.4 规划部负责将采购有关绩效考核结果纳入预算考核体系,监督物资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2.5 经理部负责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法律意见。

— 2 — 2.6 财务部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财务问题的审核。 2.7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2.7.1 负责本单位设备材料的技术管理;

2.7.2 审核本单位集中采购的需求计划、季度调整计划以及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

2.7.3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或根据需要审定相关业务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规范书;

2.7.4 组织集中采购重大、重要物资技术协议的签订; 2.7.5审定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设计或采购数量的变更。 3 集中采购范围 3.1 集中采购物资的范围

3.1.1 集团公司一级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集团公司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 3.1.2 吉林公司二级生产物资集中采购:《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油类(抗燃油、润滑油、EH油)和单项设备概(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高低压开关柜、电线电缆、电缆桥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物资。 4 集中采购方式

4.1 集中采购根据物资分类特性可采用供应商资格审查、月度集中采购及框架协议供货等方式。

4.2 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

4.3 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吉林公司的有关制度。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吉林公司采购工作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遵照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细则(试行)》执行。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 3 — 5 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

5.1 物资集中采购计划以各单位物资需求计划为基础,遵循年预测、季调整、月执行的原则,其中计划制定的依据是吉林公司综合计划及预算,季度调整的依据是相关项目补充或调整的批复文件。各单位按照预测、季度调整、月度执行进行需求计划提报,严禁无计划采购和超计划采购。 5.2 各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进度、采购周期、供货周期等因素,确保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物资需求与采购计划的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设备材料名称、数量、概算/预算金额、计划采购时间等。

5.3 各单位应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完成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5.4 吉林公司预算下达10日内,各单位将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通过物资管理平台报送吉林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季度调整申请及证明材料;每月5日前,将经审定的月度需求计划、招标申请、采购(招标)文件(含技术规范书)报送公司安生部。

5.5 安生部汇总各单位经审核的集中采购需求,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经公司生产技改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5.6 安生部按季度调整集中采购计划,经公司生产技改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5.7 安生部根据月度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和招标申请制订月度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方案,经公司生产、技改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月度集中采购工作。

5.8 追加采购计划是指因国家利益、政府要求、项目计划调整,以及需求单位自身管理等原因,产生未列入计划或月度漏报的月度采购计划。各单位提报的追加计划原则上不列在当月的集中采购计划中,由公司安生部列入次月的月度集中采购计划。

5.9 对于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设备严重缺陷、突发事故等情况而提出的

— 4 — 紧急采购计划,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紧急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紧急采购需求计划应于紧急采购工作启动后1日内,紧急采购结果应于采购完成后10日内,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向吉林公司备案。对于抢险救灾过程中所需的物资,现场总指挥可直接批准实施紧急采购,事后将采购结果以书面形式按采购审批权限报送公司安生部备案。 6 集中采购结果确认

6.1 吉林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集中采购结果后,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安生部向各单位下发中标结果的通知。 6.2 依法可以不进行公示的,安生部根据审定的集中采购结果下发有关中标结果的通知。 7 集中采购合同管理

7.1 物资集中采购合同采用“统谈分签”的方式,需求单位分别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吉林公司相关规定。

7.2 各单位应自集中采购结果确认生效起30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公司安生部反馈。 8 集中采购监督与考核

8.1 集中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按集团公司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9 附 则

9.1 本细则由吉林公司负责解释。 9.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5 —

第五篇:10、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排水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中采购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应,保证采购质量,降低和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和强化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以产业链战略合作伙伴为主体的采供体系,促进集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厂)和北京地区控股子公司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在集团集中采购平台以购买、租赁等方式采购纳入集团集中采购范围以内或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采购范围以目录的形式公布。集中采购范围由集团采购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室,按照合并同类、突出重点、兼顾效益与效率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提出,经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审核,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逐步扩充和完善。

集中采购规模标准为单个项目或合并同类后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或符合集中采购规模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子公司纳入集中采购的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类和预算内设备及物资采购。

1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应急抢险的采购项目除外。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竞争、择优、高效和经济原则;

(三)集中管控、分级负责原则;

(四)科学归类、统筹计划原则;

(五)集中管理、集中支付原则;

(六)优先采购集团内部供应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集中采购计划;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确定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和实施集中采购活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组织履行集中采购合同和验收;支付集中采购款项与结算;评价供应商;分析集中采购绩效等。

第七条 实行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制度(以下简称集采联席会)。集采联席会研究对业务活动和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审查采购执行情况,审核采购制度、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计划,核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评价结果、采购方式变更等集中采购关键事项,提出需由经理办公会审批的重大采购事项等。

集采联席会由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室、采购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集团主管或分管领导组成。

第八条 集团采购部是集中采购的管理、组织和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制度;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提出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集中采购合同范本;审核集中采购项

2 目的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文件;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协调处理采购质疑;检查集中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供应商评价;分析集中采购绩效等;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的采购活动;开展促进集团产业链发展的集中采购研究等。

第九条 集团业务主管部室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预算时完成集中采购项目归类汇总,明确集中采购项目内容;协助采购部确定集中采购计划;及时提出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相关资料;审核采购单位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提出集中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起草和签订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集团负责的和监督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的集中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分配采购数量和金额到采购单位,提出集团本部和分公司的集中采购款项的支付申请,并办理结算事宜等。

第十条 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采购法律事务;对采购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依据集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合同审核;审定集中采购合同范本;配合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主要职责是: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管理环节的完善性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廉洁性;制定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工作,发现并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接受和处理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等。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核预算时,明确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办理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财务事宜;配合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财务审查;依据货物出入库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集中采购合同款的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等。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并负责采购合同执行的单

3 位或部室。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采购需求;起草采购技术指标;提出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部完成供应商选择;负责集中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工作;配合集团主管部室对合同供应商评价等。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采购;

(六)其它集团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北京排水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或受项目实施环境的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预计费用占采购项目预算比例过大的;

(三)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内的选型产品和服务,经认证的供应商超过3家(含)以上,且无特殊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项目要求,但适宜邀请招标的;

(五)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

4 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内的选型产品和服务,经认证的供应商3家(不含)以下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集团分、子公司能够依法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采用特定的专利、专用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或需要从某一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处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后,仅有唯一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或产品性能技术参数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的;

(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防汛抢险中紧急需要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首购项目;

(七)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服务要求明确、服务规范和标准统

一、服务市场成熟且价

5 格公开透明的。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集采联席会核准。 集中采购项目,按既定的方式不能完成采购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在没有不合理要求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的情况下,由采购部牵头提出变更采购方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由集采联席会核准后,可采用其它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立项→审核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制定并核准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并核准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资格审查→供应商选择→结果确认→公示→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立项。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预算时,应当将该的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审核项目。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单位的预算时,要一并对其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在向集团财务部报送相关预算时,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同时抄送集团采购部。

第二十四条 制定采购计划。集团采购部根据核准的支出(采购)项目和预算及各业务主管部室归类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汇总全集团的采购项目,结合工作重点和采购管理要求,会同集团内部供应商剔出自行建设、生产、提供的项目后,提出集中采购计划,报集团经理办公会核准后发布实施。

集中采购计划原则上与预算同时报审和发布,每半年随预算调整一次。

集中采购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

6 算资金、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主要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并核准项目实施方案。集团采购部根据集中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商务条款和确定的详细技术参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集采联席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 制定并核准采购文件。集团采购部依据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主/分管领导审定,由集采联席会核准后,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发布采购公告。以面向社会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其采购公告至少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和北京排水集团网站()同时发布,且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对市场情况了解较少的采购项目,可以采购预公告的形式征集供应商信息、采购技术指标与实际需求适宜性及市场竞争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技术复杂或市场化程度不高或供应市场了解少或重要的集中采购项目,为保证采购质量,在实施进度允许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组织资格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在确定合格供应商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选择。选择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集中采购计划或经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核准的采购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和预算限额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结果确认。供应商选择的结果须以评标报告的形式提交

7 集采联席会核准。未经核准的结果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示。以公开方式选择供应商的结果应当在北京排水集团网站()公示,公示期至少3个日历日。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经公示,供应商选择结果无异议的集中采购项目,集团采购部应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供应商,同时抄送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室按规定程序,组织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履约管理。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采购合同,业务主管部室负责履约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资金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集团财务部统一支付。资金支付申请由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发起,履行集中采购支付流程。

第五章 供应商评价

第三十五条 集团采购部会同集团相关部室和采购单位制定供应商评价办法和标准。根据项目特点,按约定的标准、方法和周期,由集团采购部组织采购单位、业务主管部室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产品价格和质量、售后服务、保障度、诚信及其它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等。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供应商认证的依据。 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认证的合格供应商,合同期满后,经评价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价格优势明显的,可以办理续签。连续供应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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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和部室应接受集团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对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对技术咨询、采购文件审定、开标、评标、公示、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等关键环节与内容实施重点监察。针对特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采取巡视调研与随机抽查的方法实施专项监察。

第四十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并对集中采购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评价,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规范和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排水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城排运行发„2010‟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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