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综合体介绍

2022-09-11

第一篇:广州城市综合体介绍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 2011 年 8 月 9 日市政府第 13 届 144 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 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 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 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城乡规划博客(ChinaUP.info)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 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 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 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城乡规划博客(ChinaUP.info)

(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 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者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者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 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

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

(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 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城乡规划博客(ChinaUP.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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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 对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者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

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三)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

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 10 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者原有功能

的;

(四)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

(五)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

(六)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

(七)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 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

(四)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 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

(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三)超出规定时间施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前款规定的第

(一)、

(二)项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 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

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当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档案,如实记录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作为日常巡查制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发现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载体。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 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

标准,实施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

层单位,配合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督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城乡规划博客(ChinaUP.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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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其履行职责。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执法职责而拒不改正的,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

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不依法履行协 助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1 年 10 月 9 日起实施。199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州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招聘与解聘

第六条 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或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城管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管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及工会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成立城管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城管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城管综合执法协管员统一着装的通知》(穗城管办[2011]37号)的要求,在履行协管职责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非履行协管公务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伍,应当加强对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管协管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吃、拿、卡、要”,语言粗鲁,行为粗暴等违反协管员工作纪律和影响城管队伍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解聘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城管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及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等收回。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城管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协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管执法分局、水上分局、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大纲,对新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市局、直属各分局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发放《上岗证》。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城管协管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年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订培训方案,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或轮训。

第二十三条 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区参照所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为城管协管员缴交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城管协管员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保持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的请(休)假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城管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城管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三十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街(镇)执法队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各区执法分局一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城管协管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城管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该单位年度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中国城市别称 广州

中国城市别称 广州———花城,羊城 重庆———山城,雾都 湘潭———锰都,莲城 重庆———雾都,山... 中国城市别称 杭州--杭城 宁波--甬城 温州--鹿城 绍兴--越城 嘉兴--秀城花城--广州

水城--苏州

江城--武汉

泉城--济南

榕城--福州

蓉城--成都

山城--重庆

冰城--哈尔滨

春城--昆明

日光城--拉萨

石头城--南京

陶都--宜兴

瓷都--景德镇

中国城市别称

广州———花城,羊城

重庆———山城,雾都

湘潭———锰都,莲城

重庆———雾都,山城

长沙———星城,潭城

成都———蓉城,锦城

昆明———春城,花城

南阳———宛

南宁———邕

宁波———甬

开封———汴

武汉———江城

上海———淞沪

金华———婺城

承德———热河

莆田———荔城

潮州———凤城

济宁———任城

徐州———彭城

大同———平城

嘉兴———禾城

安庆———宜城

西昌———月城

抚顺———煤都

扬州———芜城

宜兴———陶都 杭州———武林

温州———鹿城

衢州———柯城

蚌埠———珠城

泉州———鲤城

漳州———芗城

许昌———烟城

惠州———鹅城

柳州———龙城

泸州———酒城

内江———甜城

个旧———锡都

金昌———镍都

青岛———岛城

烟台———港城

曲阜———圣城

东营———油城

湘潭———莲城

衡阳———雁城

福州———榕城

大连———滨城

长春———车城

十堰———车城

苏州———水城

厦门———鹭城

鞍山———钢城

呼市———青城

哈市———冰城

吐鲁番——火洲

哈尔滨——冰城

景德镇——瓷都

冷水江——锑都

齐齐哈尔—鹤城

潍坊———风筝城

拉萨———日光城

石狮———服装城

聊城———凤凰城

瑞丽———小香港

曲靖———麒麟城

第四篇: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调查

导语: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的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剧增,广州作为一线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更不例外,目前每天进行填埋和焚烧等终端处理的生活垃圾在1.4万吨左右,新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现有处理设施超负荷运作,造成处理能力和垃圾产量严重不匹配,广州已逐渐走入垃圾围城的困境中,此时的城市生活垃圾已不能再简单通过填埋焚烧的方式处理,一方面污染环境一方面占用了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同时处理成本很高,因此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被赋予了重要使命,意在实现垃圾源头减排。广州首个在内地城市中立法规范了垃圾分类工作,出台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城市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把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等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使其不再成为垃圾。该规定从今年4月1日轰轰烈烈实施以来至今已有5个月的时间,这项新举措在广州城市居民社区中落实的怎么样,效果如何?同时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呢?

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已走过了10多个年头,1998年按照“先开放、后规范;先试验、后推广,逐步普及”的思路,在荔湾区侨苑小区开始了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工作; 1999年按照不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正式开始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在东山、海珠、荔湾、越秀、天河5个区进行试点,每个区不少于3000户居民;2000年被建设部列入全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2002年在东山、海珠、荔湾、越秀、天河、黄埔、芳村、白云区分设了八个试点小区,小区内设置了分类收集垃圾桶,但是分类方法各不相同;2004年市环卫部门主编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由国家建设部作为国家行业标准颁布实施。随后,又印发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方案》和《垃圾分类标志和分类方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等五大类;2009年市环卫部门称要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体系,力争到2014年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80%以上,资源回收率达到30%。用2年左右在学校、社区,5年左右在全市普及生活垃圾分类;2011年2月,万市长颁布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4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的垃圾的分类收集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还没有在全市全面推行。

广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在政府颁布管理规定后,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在交通要道上可见大幅的宣传海报,内容大多是垃圾分类好处多,大家要齐心协力的做好分类;各个小区中出现了大小颜色各异的四类不同功能的垃圾桶,部分小区还专门派发了可盛装厨余垃圾的垃圾桶,但物业管理中心在派发垃圾桶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宣传,为什么要发垃圾桶,居民应如何使用,所以居民只是觉得占了便宜,多了一个垃圾桶而已;各级主要职责部门的领导前往试点小区开展宣传,检查分类工作,领导一出面,后面就跟着一群陪同人员,浩浩荡荡深入居民区开展宣传,接着就是电视媒体详细报道。尽管以上的各项宣传措施声势浩大,但是广州的垃圾分类工作好似再一次成为历史,逐渐销声匿迹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今年垃圾分类新举措的政策效果。

广州自今年4月1日起,率先在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先行试点,以上区域均属于强制分类区域,至今已过去5个月,这些先行先试的区域落实的如何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五羊南社区是广州最早开始推广垃圾分类的,是垃圾分类的“明星社区”,笔者首先对这个社区开展了调查,五羊南社区有37栋住宅楼,现有25个环卫工人,现在每个星期都会统计一次垃圾分类的情况,居民分得好不好都会记起来,现在已经有三至四成的居民能主动参与垃圾分类了。同时,为了预防环卫工人将居民分好的垃圾再次混收,东华物业专门安排了负责人巡查。“明星社区”的居民虽然分类意识很强,但垃圾分类的实际效果却并不让人满意。由于居民分类分得不是很好,本来预计分好之后每天的厨余垃圾会有1.8吨至2吨左右,但是目前只达到了0.5吨至0.8吨,效果连一半都达不到。笔者继续调查其他的试点小区,发现效果更加不理想,例如有的小区只在花园范围内的公共区域摆放了分类垃圾桶,在楼道里却还是象以前一样只有一个白色垃圾桶,居民楼里的垃圾全都混合堆放,楼下不同颜色功能的垃圾桶里也是什么垃圾都有,并没有进行分类,成为了摆设。几个不在“强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内,笔者更没有发现有实施垃圾分类的现象,在小区内对过往居民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有的居民知道广州实施了垃圾分类,有的甚至不知道。

以上调查反映了广州今年轰轰烈烈推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举措收效甚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如此结果。笔者分析如下:

一、垃圾分类的前期宣传过于仓促

管理规定明确为4月1日施行,政府却对外公告为一个月之后执行,一方面反映出政府在垃圾分类执行前的宣传不够,如果前期准备充足的话,不需要在法规施行一个月之后再执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策的儿戏,大大降低了垃圾分类政策在群众中的威信度。

大洋网的一项网上调查表明,有70%参加调查的网友不清楚垃圾怎么分类,可见前期宣传的欠缺。垃圾分类的执行主体中居民是决定性的起始环节,如果连居民都不清楚垃圾分类是怎么回事,那这个政策如何得以执行,法规中的处罚条款又如何落实呢!

笔者对广州市某小区的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在天河区某小区B出口进行随机调查,在4个小时之内由该门出入的有132人,其中83人接受了调查。首先是居民态度的调查,83人中有72人对垃圾分类处理表示赞成,5人不发表意见,6人不赞成垃圾分类处理;其次对垃圾分类施行时间的调查,赞成的72人中认为马上实行垃圾分类的政策不可行或者不能接受的有65人,5人表示坚决反对,认为可行的只有2人。 调查结果显示,居民绝大多数支持垃圾分类的处理方法,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缺乏宣传,居民不知道如何进行分类,固然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进行处罚,自然新的政策也就无法落实,一个没有处罚又没有奖励的政策如何促使人遵守。

二、缺乏相关配套工作

首先是配套的法规支持,广州市虽制定了管理规定,明确了处罚条款,在以上所述情况下处罚条款无法执行,相当于没有了违规后的惩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鼓励或奖励政策,市民自然就没有了垃圾分类的动力,不执行垃圾分类没有惩罚,执行了垃圾分类也没有奖励,缺乏政策的动力机制。

其次缺乏配套的垃圾分类清理运输的链条和资金,物业管理中心在垃圾分类之后需要增加清洁工和垃圾预处理设施,垃圾分类清理增加了原有的工作量,需要增加人手,在垃圾分类初级阶段,住户的垃圾分类工作还有很多不足,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在垃圾运输之前进行整理,确保不同类的垃圾得到适当的处理方式,这些经费政府尚未解决;还有垃圾分类运输的问题,垃圾分类后也要进行分别运输,进行不同的处理,运输成本增加,费用尚未解决。

三、垃圾处理产业链未形成,行业不规范

目前的垃圾处理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垃圾回收站,有经济价值的垃圾分挑回收,其余焚烧,一种是逐渐向生态环保模式转变的回收方式,除了传统有经济价值的垃圾外,这种方式还可将以前焚烧掉的多数垃圾,包括污染环境的厨余垃圾变废为宝,进行再加工再利用。新形式的垃圾回收链尚不健全,部分回收公司打着环保旗号依靠政策支持骗取政府的资助和奖励,另外有些真材实料的公司却因为较高的运作成本而难以维系,因为一方面垃圾回收的源头尚未规范,产业上有没有稳定的可回收垃圾,同时垃圾回收处理成本高,成品未得到市场的广泛接受。

以上情况均使得垃圾回收处理环节不顺畅,行业不规范,目前无法实现规模性的垃圾回收产业,无法实现大规模的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基于以上问题的分析,笔者的解决建议如下:

一、加强引导宣传

以往的宣传仅停留在大型海报,公益广告和电视媒体上,这些里平日的百姓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应充分利用街道、居委等基层政府组织和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节假日开展深入社区的宣传活动,让垃圾分类知识与居民面对面,将垃圾分类的各项内容真正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去,目标是上至70岁老奶奶,下至10岁学龄儿童都知道垃圾分类应该怎么做。

二、政府加大物资和经费投入

物资和经费投入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的垃圾预处理和垃圾回收公司的运输和处理成本。小区物业在垃圾分类运行过程中,需要增加一定运营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桶、垃圾房等改造费用;厨余垃圾处理机、分类垃圾收纳容器等设备购置费用;垃圾清运、二次分拣、设备维护等人工费用;前期宣传推广费用及社区宣传品设计制作费用等。政府可以采取向垃圾分类的社区提供垃圾分类专项经费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社区单位给予激励效果明显的奖励;持续提供垃圾桶等物料支持等措施保证垃圾在社区环节的得当处理。垃圾分类之后可采取清运和回收有同一公司处理的方式,减少了交接环节和成本,在初级阶段,政府需要专项经费支持垃圾清运成本的增加和垃圾的环保处理方式。

三、由政府牵头,解决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回收处置

由于厨余垃圾处理机成本较高,不可能每个小区均配备,因此由政府牵头建设,采取区域集中处理回收机制,在有条件的大型社区或某公共位置设置处理机,负责处理区域内的厨余垃圾,既保护了环境,又节约了运输成本;对有害垃圾进行专门回收,防止私人不恰当的处理污染了环境;对可回收的垃圾制定细则,防止垃圾回收站挑剔可回收资源,给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带来不变,同时提高了可回收的利用率。

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任重而道远,仅靠政府不行,光有公众的热情不够,单由企业处理也不能完成,而必须是三者分工合作,只有形成源头上由公众参与分类,回收市场上企业完成回收利用,清运和最终处理靠政府做好配套措施的垃圾处理链才能把垃圾分类事业越做越好。

第五篇: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自主招生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业技能考核》考试大纲

(面向中职应往届生)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业技能考核》科目考试大纲是结合我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面向中职学校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物业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生升入高职院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继续深造制定的考核标准,考核范围不超出本大纲所列的考试范围,难度水平不超出中职教学标准,旨在考查学生对房地产领域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为遴选学生提供客观、公平、公正的选拔依据。

一、 《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范围和基本要求

《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对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理解和职业分析能力(重点)以及房地产经纪代理岗位方向(重点)、物业管理岗位方向、房地产估价岗位方向三个岗位方向的职业能力水平,对应于未来在我校高职阶段继续学习《房地产法规》、《物业管理实务》及实训、《房地产经纪实务》及业务实训、《房地产估价》及估价实训等四门核心课程。主要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代理业务、物业经营和纠纷调处能力以及房地产估价职业能力等,并考查其在职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水平、人际交往能力、专业应用能力和专业学习潜能。突出职业教育着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特色要求。

二、《专业技能考核》的考核内容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综合素质

1、考查考生的职业分析应用能力,如对全国或区域房地产经济现象的理解、

分析、判断;对房地产行业企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对房地产各子行业各种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提出处理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2、考查考生在专业领域的科学人文素养。具体考查考生的思维能力、运算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等:

(1)思维能力:对专业问题或资料进行观察、分析、比较、综合、抽象与概括;会用类比、归纳和演绎进行推理;能合乎逻辑地准确表述;对事务的判断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思维灵活性等。

(2)运算能力:根据专业公式进行正确运算、变形和数据处理的能力。 (3)空间想象能力,会运用专业图形图表等形象揭示问题本质的能力。 (4)实践能力:能综合应用专业知识、思想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创新意识:对专业领域最新的信息、情境和问题,能选择有效方法灵活应用,独立思考、探究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二)房地产经纪代理岗位方向职业能力

房地产经纪代理岗位方向职业能力包括

一、二手领域房地产交易信息搜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房屋现场带看、房地产交易合同代拟、房地产交易资金结算、房屋查验和交接等六个部分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交易情境,来考查学生模拟销售现场进行房地产销售接待、楼盘介绍、沙盘讲解、样板房带看、交易流程介绍、购房方案设计、协商谈判逼定、按揭贷款办理、交易合同签订、交易过户登记等环节实际操作技能及房地产租赁业务办理技能等。

(三)物业管理岗位方向职业能力

要求考生了解《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文件和相关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会简要分析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种法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四)房地产估价岗位方向职业能力

了解房地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了解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熟悉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应用条件、基本公式和估价步骤,能运用市场比较法分析房地产市场行情。

三、《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方式

1、试题类型

选择题(含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情景)分析题等题型。

2、各部分考试内容所占比例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综合素质(50%)、房地产经纪代理岗位方向职业能力(30%)、物业管理岗位方向职业能力(10%)、房地产估价岗位方向职业能力(10%)。

3、考试方法及考试时间 (1)考试方法:笔试;闭卷 (2)记分方式:满分为150分 (3)考试时间: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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