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下国际投资论文

2022-04-22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金融体系下国际投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金融危机后,我国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关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文章介绍了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进展,结合国际经验、相关理论以及我国当前经济结构转型需要,阐释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原因。

金融体系下国际投资论文 篇1:

国际投资领域投资定义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协定中各种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的中心和出发点,也是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裁决的前提。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可以建立在财产、企业或商业存在的基础上,其中前两者最为常见。ICSID一般认为,提交到仲裁庭的争议需要同时满足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投资的定义。在实践中,仲裁庭发展出Salini标准用以判断争议是否是ICSID公约下投资。通过对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欧盟-加拿大投资草案和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的分析发现,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表现出投资扩大化的趋势,并且在内容上有同化的倾向。

关键词:投资定义 Salini标准 ICSID财产 企业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加深,国际投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的各种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也不断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球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IIA)的数量达到了3196项。〔1 〕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了各种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而这些条款无不以对“投资”的定义作为中心和出发点。对“投资”的定义反映了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希望保护和限制的资本流动的种类和范围,也决定了投资者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条约的保护。〔2 〕此外,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才可以提交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进行裁决,因此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对于投资者和东道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模式

(一)基于“财产”的定义模式

在缔约实践中,基于“财产”的定义模式较多的为世界各国所采用。〔3 〕这种模式将“投资”定义为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并以“包括但不限于”的方式尽可能地列举出所涉及的财产类型。如2009年中国和马耳他双边投资协定 〔4 〕中规定:“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优先受偿权、用益物权、保证或质押等类似权利;(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以及其他类似权利;(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或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的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基于“企业”的定义模式

在某些国际投资协定中以企业为基础对“投资”进行了定义。当投资协定中规定了准入阶段的待遇和保护时,这样的定义模式较为有利,因为企业的设立并不仅仅只是资产如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还包括了其他很多的行为。此外,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针对“企业”进行规定,当在投资协定中以企业为基础对投资进行定义,也有利于国内法规的实施和适用。最后,以企业为基础对投资进行定义,使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求,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主张利益,而这可能会对损害赔偿的数额产生一定的影响。〔5 〕

例如墨西哥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规定:“投资一词指:(a)企业;(b)企业股票;(c)企业债券,其条件是该企业是投资者的附属机构或该债券最初到期日为3年以上,但不包括缔约方或国营企业的债券,无论其最初到期日如何;(d)对企业的贷款,其条件是该企业是投资者的附属机构或该债券最初到期日为3年以上,但不包括对缔约方或国营企业的贷款,无论其最初到期日如何;(e)使所有人能分享企业收益的企业股权;(f)使所有人能分享企业终止时不属第(c)或(d)项的债务担保或贷款的资产;(g)用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或为此预期而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有形或无形的资产;(h)在缔约一方领土的资本承诺或其他资源对该领土经济活动产生的利益,如根据涉及在该缔约方领土的投资者资产投入的合同,或酬金实质上取决于企业的生产、收入或利润的合同。” 〔6 〕

(三)基于“商业存在”的定义模式

在某些国际投资协定中,只包含作为“商业存在”形式的投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商业存在”指的是“任何形式的业务或专业机构,包括为了提供服务在另一方境内:(a)组建、购入或维持一个法人单位;(b)新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代表机构”。〔7 〕由于自身的性质所限,这样非常狭窄的定义往往只存在于为了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中。这样的协定由于涉及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因此也是国际投资协定的一部分。但它并不提供对投资的实质性保护,其主要的目的在于提供市场准入的机会。

在欧盟—加勒比论坛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8 〕中采用了“商业存在”的概念,通过考察条约中所规定的具体义务可以发现,该协定所包含的经济活动基本类似于服务协定而且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和实现投资的自由化。但是对于投资保护条约来说,“商业存在”所能发挥的作用实在有限,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也仅是偶尔存在。

(四)小结

各国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一般基于两项假设,即外国投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以及良好的立法有助于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9 〕因此大多数的国际投资协定都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投资定义,从而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保护。所以范围最为宽泛的以财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得到了最普遍的采用,范围最狭窄的以商业存在为基础的定义模式仅在特定情形下得到有限地采用。但是过度的自由反而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过于开放的投资定义增加了东道国被诉的风险,加重了它的负担,并进而会影响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宽泛的投资定义之外,国际投资协定往往还规定了各种限制性的措施。

例如在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投资协定中都规定,作为投资的财产要符合“一方缔约国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在根据投资协定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时首先要满足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10 〕有的国家在其投资协定中采取“封闭清单”(closed list)的模式,对投资财产进行穷尽式列举从而达到限定投资范围的目的,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协议范本 〔11 〕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其他的限制方式还包括排除特殊的财产、要求投资必须与经济活动相关等,例如2005年中国和捷克的双边投资协定 〔12 〕规定,投资是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财产。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以防止东道国遭遇投资者的恶意诉讼。在Phoenix Action Ltd v. Czech Republic一案中,〔13 〕仲裁庭拒绝根据捷克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给予投资者保护的一个原因即在于仲裁庭认为该投资的目的仅仅在于为了利用ICSID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在东道国从事经济活动。投资者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善意的原则,同时也表明,投资者一方必须要有在东道国从事经济活动的真实的意图。

虽然国际投资协定都对投资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大多数协定都采取了一种开放性的态度,这为将新的交易纳入到投资范围内留下了余地。一旦当事方就交易是否属于投资产生争议,则通常需要提交到仲裁庭进行解决。

二、国际仲裁中对投资定义的认识

如前所述,ICSID受理相关争议的前提是该争议必须直接“从投资中产生”。但《华盛顿公约》本身并没有对“投资”进行定义。这也导致仲裁庭彼此迥异的态度。有的仲裁庭认为,对投资的理解应当与当事方之间的投资协定保持一致,仲裁庭本身并不负责对投资的解释;也有的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所提交的争议是否属于投资应当同时符合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的定义以及ICSID公约下对投资的定义,如果仅仅根据当事方之间的理解对投资进行定义,这将使ICSID公约的规定失去意义。由于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具有先例效力,所以这两种观点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得到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裁决的不确定性。

(一)对观点一的支持

在Philippe Gruslin v. Malaysia案中,〔14 〕涉及如何对公约第25条第1款中的“投资”进行理解。申诉方认为,虽然在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和马来西亚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些条款对投资有领土要求(即要求投资在一方缔约国领土内进行),但同样存在某些条款不存在领土要求的限制,同时,ISCID公约第25条第1款的“投资”同样没有被加以领土要求的限制,因此不应当对“投资”进行限制性解释。应诉方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由于领土要求的存在,当事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投资,仲裁庭对此案也不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指出,公约第25条第1款既不涉及该公约也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的定义,这个问题应当由争议当事方所依据的双边投资协定加以解决。在该案中,当事方所依据的投资协定很明确的要求投资在一方领土内进行。由于该争议涉及的投资并非该投资协定下所指的投资,因此仲裁庭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与此相类似的案件还包括AES Corp. v. Argentina、〔15 〕Azurix Corp. v. Argentina、〔16 〕Camuzzi v. Argentina 〔17 〕等,这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如果争议当事方明示或暗示的就一项交易作为投资的属性达成了共识,那么公约第25条第1款所指的投资就应当符合当事方的认识,因此,根据当事方的合意,任何交易都可以被包含在ICSID公约的范围内或排除在外。

(二)对观点二的支持

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庭认为第25条中“投资”并不完全与当事方所依据的投资协议中所指的投资相同,有些行为可能没有规定在当事方的协定中,但符合仲裁庭对投资的理解。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他们认为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否则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属于投资。

在SGS v. Philippines 〔18 〕案中,当事方就是否存在投资行为产生了争议。应诉方认为,申诉方的行为发生在它的领土之外,从而不满足它与瑞士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要求投资必须存在于一方缔约国领土之内的条件,并且该争议的实质是由于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对金钱的诉求,并不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行为,因此仲裁庭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仲裁庭没有接受应诉方的主张,认为虽然申诉方的主要行为发生在应诉方的领土外,但其在应诉方领土内有实际存在的办公机构,申诉方的行为无论是否在应诉方境内进行都是通过该办公机构进行安排,并且申诉方为了该办公机构的运营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这些因素足以认定申诉方在应诉方领土内进行了投资,仲裁庭因此具有管辖权。仲裁庭同样讨论了Philippe Gruslin v. Malaysia一案,并认为该裁决在这里并不适用。很明显,根据仲裁庭的这种理解,大为扩张了投资的范围,增加了东道国的风险和负担。

同样是关于合同是否属于投资的问题,Salini v. Morocco 〔19 〕一案的仲裁庭选择了一种不同的解决思路。仲裁庭在分析时指出,判断一项争议是否能够提交到ISCID解决,需要考虑它是否同时符合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于投资的认识。在该案中,根据摩洛哥与意大利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争议行为为申诉方创造了“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利益”,符合投资协定对于投资的定义,因此应当受到该协定的保护。在判断其是否属于ICSID公约下的投资时,仲裁庭认为需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考虑:贡献(contribution)、一定的合同履行持续期限(a certain duration of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对交易风险的承担(a participation in the risks of the transaction)以及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贡献(the contribution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host State)。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察,仲裁庭认为该争议行为同样符合公约对投资的认识。仲裁庭因此具有管辖权。

在Salini案中仲裁庭首次提出了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的客观标准。在这种标准的引领下,仲裁庭可以更为容易地就交易属性进行判断。在随后的裁决中,常常可以见到对该标准的参考和发展。在Joy Mining v. Egypt 〔20 〕案中,当事方就银行担保是否属于投资产生了争议。仲裁庭指出,判断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要同时考察争议行为是否同时满足了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中对于投资的认定,投资协定中所定义的投资并不能取代公约对投资的定义,否则这将使公约第25条失去实际存在的意义。在判断银行担保的属性时,仲裁庭认为在定义公约下的投资时应当考察如下几个因素:一定的持续期间、有规律的利润和收益、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实质性的投入以及对东道国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仲裁庭认为,银行担保并不满足这些条件,因此不属于ICSID公约下的投资,因此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发展出的客观标准与Salini案中的标准并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被统称为“Salini标准”(Salini Test)。

Salini标准不仅在ICSID仲裁庭中得到了适用,甚至也被引入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的仲裁中。在Romak S.A. v.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案中,〔21 〕仲裁庭就应用了这一标准进行裁决。该案的争议在于判断当事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投资。申诉方认为,在瑞士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投资采取了开放列举的方式,虽然该合同并未明确的被列举在投资定义条款中,但是却可以认为属于“对有经济价值的合同的请求权”,因此属于一种投资行为从而应当受到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应诉方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在判断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是否属于投资时,应当参考Salini标准进行判断。而申诉方认为,该标准由ICSID仲裁庭制定,因此只能在根据ICSID公约进行仲裁时才能适用,在根据UNCITRAL规则仲裁时不能适用该标准。仲裁庭认为,在考察“投资”一词的含义时要结合双边投资协定的文本以及它的目的判断它的一般含义。但由于协定文本对它的目的表述得并不清楚,所以在解释时也要参照其他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仲裁庭注意到在该双边投资协定中同样规定了当事方向ICSDI提起仲裁的可能性,如果按照申诉方的观点,认为在ICSID公约下和在UNCITRAL规则下“投资”一词拥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且UNCITRAL下的投资范围更大,那么实际上就排除了根据ICSID公约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因此也使双边投资协定中选择管辖权的条款变得没有意义了。根据这种考虑,仲裁庭认为无论是根据ICSID公约还是UNCITRAL规则进行仲裁,投资的含义都是相同的,并借鉴Salini标准认为所谓的“投资”指的是持续了一定期间并承担了某种风险的投入。根据这一标准,仲裁庭认为当事方之间的争议不具有投资属性,因此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三)小结

就国际投资协定所指的“投资”与ICSID公约所指的“投资”之间的关系上,很明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从裁决的数量来看,后一种观点似乎占据了上风,即当事方所提交的争议必须同时满足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于投资的认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扩大ICSID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力,也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就目前的裁决结果来看,一项交易常常没有被明确包含在当事方之间的投资协定中,而是通过仲裁庭的解释被认为是投资。在这种双轨制的定义模式下,尤其是在应用Salini标准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符合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但不符合Salini标准的交易,这种案件仲裁庭将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Romak案首次表现出ICSID规则和UNCTRAL规则相互融合的趋势,这尤其表现在该案仲裁庭对Salini标准的引用上。虽然该案仲裁庭表示其只关心当下案件的解决而不考虑会对未来产生的可能的影响,但这样的裁决仍然引发了人们对于未来的猜测,尤其是Salini标准是否会成为国际仲裁庭通行的准则。〔22 〕这也同样引发了人们对于仲裁庭的“私人行为”可能成为法律标准的担忧。〔23 〕

三、晚近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

从上文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结果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在仲裁领域存在着过度保护投资者的趋势,这无疑加重了东道国的风险和负担。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种不利,东道国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显得更加谨慎。因此,有必要选取若干最新的国际投资协定作为分析的样本,探讨未来的国际投资协定将会对投资如何进行定义。

(一)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 〔24 〕

美国历史上曾经先后有3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分别制定于1982年、1994年和2004年。最新的范本于2012年4月公布,代表了美国在国际投资领域最新的立法成果,也反映了美国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对自身投资政策和投资利益的重新思考和定位。与2004年范本相比,新的范本在某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如进一步明确了缔约方领土范围,包括了领海、以及根据反映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习惯法的、领海外的、缔约方可以实施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区域;对透明度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细致;在环境和劳工标准方面,改进了之前范本中模糊的规定,要求东道国在实施环境法和劳工法的时候不应为了吸引资本而减损这些法律的效力,同时新范本还就环保和劳工问题为缔约方规定了一个磋商机制。〔25 〕但是在某些方面新范本仍然保持了之前的规定,例如在投资定义上,2012年范本的规定与2004年范本基本一致。

根据2012年范本的定义,“投资”指的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每一项财产。这些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获得收入或利润的期望以及对风险的承担。投资的形式包括:(a)企业;(b)企业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c)债券、无担保债券,其他债务凭证和贷款;(d)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e)交钥匙合同、建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生产合同、特许权合同、收入分成合同和其他类似合同;(f)知识产权;(g)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的权利;(h)其他有形或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的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和质押。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美国采取的仍然是基于财产的定义模式,但是附加了两项额外的要素。第一个要素是该财产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或控制,这大幅度地扩张了协定所包含的投资范围,根据这样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股权安排等方法进行的交易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投资,从而扩大了对投资者保护的范围;第二个要素是要求投资必须要具有投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投资者的投入、获得利益的期望以及对风险的承担。和Salini标准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基本重合,但缺少了对持续期间的要求以及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在实践中难以清晰界定什么才是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因此这一要素经常被有意无意的忽略,〔26 〕但是没有对持续期间的要求,意味着即使短期的资本流入也有可能被认为是投资,这将尤其有利于证券投资,也会对东道国的金融监管造成较大的压力,因为短期内大量资本的流入流出可能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造成较大的影响。在随后所列的投资的具体类型中,范本对(c)项进行了注释,指出某些形式的债,例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某些形式的债,如即将到期的根据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产生的支付请求权较少的具有这些特征。这里的注释或许可以看作是对持续期间要求的一个背书。但是范本并没有明确排除后一种债,注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许只能认为,根据2012年范本即使后一种债也应当被看作是投资。

从2012年范本对投资的概括性定义来看,它所定义的“投资”较为全面的覆盖了所有的全部投资类型,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也符合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范围不断扩大的一般趋势。该定义的后半部分对投资的形式进行了列举,由于它使用的是“包括”这样的词语,所以是封闭清单的模式,囊括了所有它承认的具体的投资类型,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将不被认为是范本所指的投资。通过考察其所列举的投资类型可以发现,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投资形式,这样的封闭清单实际上和开放式列举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反而有助于增加确定性。

(二)欧盟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 〔27 〕

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内的专属权能,这意味着欧盟可以取代成员国与第三国就直接投资进行谈判和缔结条约。但一个重要的矛盾在于,现行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所指的投资不仅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还包含了大量的间接投资的内容,如证券投资、知识产权等。欧盟委员会承认,要想对两者进行清楚的界定是一件难以完成的任务,〔28 〕因此在实践中很可能由欧盟就全部的投资内容与第三国进行谈判并缔结条约,随后再由成员国分别批准协定中非有关于直接投资的部分。在欧盟与加拿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问题的谈判就是这样进行的。

最新公布的投资章节的草案对投资的定义如下:“投资”一词指的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每一种财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对收入或利润的期望、风险的承担以及一定的期限。投资的形式包括:(a)企业;(b)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c)企业的债券、无担保债券和其他债务凭证;(d)对企业的贷款;(e)其他形式的在企业中的利益;(f)根据以下情形产生的利益:1.根据国内法或者合同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寻找、开垦、开发或利用,2.交钥匙合同、建筑合同、生产合同或收入分成合同,3.其他类似的合同;(g)知识产权;(h)任何其他有形或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的权利;(i)金钱请求权或根据合同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为了更加确定,金钱请求权不包括仅根据货物或服务的跨境销售和任何相关的决定、判决或仲裁裁决而产生的欠款)。用来投资的收益也应被看作是投资。投资或再投资的财产的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它们作为投资的性质。

欧盟没有自己的投资协定范本,欧盟委员会也表示不打算制定范本,但它们也表示所缔结的新的协定不会低于现有成员国给予投资和投资者的保护。〔29 〕因此有人提议根据欧洲保护水平最高的德国投资协定范本为基础与第三国进行谈判。〔30 〕但是对比草案的内容和2008年德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 〔31 〕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异较为明显。同时,对比草案与2004年加拿大投资协定范本 〔32 〕也能发现,相对于该范本,草案也有较大的变动。例如,2004年加拿大范本对投资的定义建立在企业的基础上,它没有概括性的对投资的定义,而是直接列出“投资”所包含的具体的投资类型,并且这些投资大部分都围绕着企业进行定义。而在草案中将投资定义为一种财产,这分明是基于财产的定义模式;其次,在2004年加拿大范本中对贷款进行了复杂而细致的限制,包括贷款原始的到期日至少三年、不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贷款、对金融机构贷款只有在金融机构所在国认为是监管资本时才被认为是投资等等,而在草案中,对贷款的这些限制几乎都没有规定。

相比之下,该草案与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反而有更多的相似之处。然而两者也存在细微的差异,例如在投资特征上,草案中多了对“期限”的要求。此外,美国范本认为根据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产生的支付请求权也属于一种投资,草案中也承认金钱请求权或根据合同产生的履行请求权属于投资的一种,但是也明确地排除了仅根据货物或服务的跨境销售和任何相关的决定、判决或仲裁裁决而产生的欠款。就这个方面而言,草案所规定的投资范围似乎要小于美国范本的规定。另外,草案还对再投资以及投资形式的改变做了规定,而这是美国范本中所忽略的。

目前美国和欧盟正谋求就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进行谈判,〔33 〕鉴于两者在投资定义问题上具有如此高的相似性,似乎可以大胆预测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和欧盟—加拿大投资草案中所采取的投资定义很有可能被未来的TTIP采用。

(三)中国和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 〔34 〕

2012年9月,中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该协定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共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是中国迄今为止缔结的内容最为广泛的一个双边投资协定。除了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争议解决、一般例外等条款外,协定还对税收和金融审慎例外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这在目前中国对外商签的投资协定中尚属首次,反映了国际投资协定的新发展和新趋势。〔35 〕

考察该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可以发现,它与2004年加拿大投资范本中的规定几乎没有差别。该定义以企业为基础,采取封闭清单的模式,并排除了某些类型的交易。但是,结合中国以往的缔约实践来看,这样的转型似乎太大了。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已签订128项双边投资协定,其中103项已经生效。〔36 〕在这么多的协定中,采取基于企业的投资定义的协定几乎没有,就中国近年的缔约实践来看,无论是2009年中国和瑞士的双边投资协定 〔37 〕还是2011年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 〔38 〕的双边投资协定,采取的都是基于财产的定义模式。此外,在中国与巴基斯坦 〔39 〕、东盟 〔40 〕、新西兰 〔41 〕、秘鲁 〔42 〕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对投资定义的规定也都与中国传统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保持了基本的一致性。因此,中国在与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加拿大范本内容的全盘接受多少显得有些突兀和意外。

(四)小结

通过分析最近出台、谈判或缔结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可以发现,投资的范围正不断扩大。有研究者指出,这是市场逻辑发展的必然,也是国际投资协定价值和功能的体现。〔43 〕从投资定义的模式看,传统的仅仅基于财产的定义模式似乎不再流行,2012年美国投资范本和欧盟—加拿大投资草案中采取的都是基于财产和企业的混合定义模式,正如前文所述,基于企业的投资定义有多种优势,但基于财产的投资定义模式由于采纳者众多也依然有较强的影响力,未来的投资定义最有可能采取的模式就是两者的混搭。最后,可以看出,美国在国际投资领域仍然有较大的影响力,代表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和发展方向,在美国的影响下,未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很可能朝着“美国化”的方向前进。〔44 〕

四、对中国的建议和启示

正如前文指出的,中国在与加拿大的投资协定中全盘接受了2004年加拿大范本中对投资的定义,这与中国以往的缔约实践大相径庭。目前,中国和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正在进行中,中国和欧盟的双边投资协议谈判也已经提上日程,未来这两个投资协定会对投资如何定义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以中国和欧盟为例,中国目前已经和除爱尔兰之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45 〕这些协定的时间跨度将近30年,但通过梳理其中条款可以发现,对投资的定义几乎没有发生改变。

从形式上看,它们都采取了“定义+列举”的模式,即首先对“投资”一词进行一般性的描述,再进一步列举哪些具体形式的财产包含在“投资”的范围内。这样的列举都是开放性的,采用的都是“主要是”或“包括但不限于”这样的表达方式,从功能上说,这两种表述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从内容上看,对投资的定义都是以“财产”为基础,并辅之以若干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中均包含对地域范围的要求,即“投资是一方缔约国在另一方缔约国领土内投入的财产”,这些财产通常还要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一方投资者依照另一方法律法规所投入的财产”,此外对财产的种类往往没有限制,而是以“各种财产”泛指,只是在个别协定中要求作为投资的财产应当与“经济活动有关”。具体而言,在这些协定中,普遍包括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优先受偿权、用益物权、保证或质押等类似权利;第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第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第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以及其他类似权利;第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或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此外,在1992年中国与希腊的协定 〔46 〕以及2005年中国与葡萄牙的协定 〔47 〕中,还规定“在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置于承租人支配之下的货物”也属于投资。最后,作为补充,投资定义条款中还会规定,“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该变化符合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

虽然有如此多并且高度相似的中国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但仍然很难预测未来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投资协定将会如何对投资进行定义,鉴于投资扩大化是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一般趋势,因此也不排除未来中欧协定可能和欧盟与加拿大的投资草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要注意的是,投资扩大化在便利了投资和加强了对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东道国的负担和压力,因此未来中国在就相关问题进行谈判时,必须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避免盲目地扩大投资范围,同时也要争取在谈判中的话语权,尽量在协定中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作者:朱文龙

金融体系下国际投资论文 篇2:

论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新浪潮

摘要:金融危机后,我国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关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文章介绍了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进展,结合国际经验、相关理论以及我国当前经济结构转型需要,阐释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原因。基于优化国际投资头寸表和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评估两个视角提出了对金融开放次序的看法,并强调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规则修订改革,以创造国内有关改革的良好外部条件。

关键词:金融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国际货币体系

一、为什么加速金融市场化改革

金融危机后,我国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迅速,短短一两年内香港离岸市场规模从不到1000亿增至6000亿。国内的金融理财产品发展迅猛,为投资者和储户提供了新的选择,特别是储户有了更多的机会获得比传统存款收益率更高的投资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2012年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关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举措。如中国人民银行推进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同时也在尝试推进资本项目的渐进开放;国务院批准建立温州金融实验区;温家宝总理对民营金融机构准入机制的讲话。总的来看,金融危机后我国关于金融市场化的政策举措不断增加。

为何要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从国际经验看,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金融市场化改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进。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实现了高度金融市场化。各国金融市场化的内容差别不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取消政府信贷方面的管制、取消利率管制、放松金融业准入、保持银行自主经营、多元化银行股份结构与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相比之下,我国的金融体系很特别。很多比中国发展水平差的国家在目前这个发展阶段金融市场化程度也比我国高。当然,国际经验如此,并不意味着中国也必然如此。国际经验只提供了一个研究视角。中国是否要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如何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需要结合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压力是当前的金融体系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要求不匹配,压力从微观和宏观各个层面表现出来。

金融危机之前,我国主要是出口和房地产导向型的增长模式。这种模式下,出口和房地产行业可提供大量的抵押品,比如出口订单、国外信用证、机械设备和土地等等,这种增长模式对于金融部门风险管理的要求不高。政府和国有银行主导的简单金融服务尽管效率不高,但还是可以基本完成从储蓄向投资的转换,不会成为发展进程中最大的短板。

金融危机之后,出口和房地产主导的增长模式越走越难,需要经济结构的转型。转型主要包括两个核心内容:一是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平衡;二是制造业内部产业升级。发展服务业和制造业升级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推动力,但这些产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大,需要反复试错才能找到合适的模式。另外,这些产业的发展很难提供符合风险要求的抵押品。诸如新的市场营销、新的经营理念、专利、技术等软要素的价值很难评估,企业也很难以此为抵押从银行贷到款。这种新的模式对于金融机构的信息甄别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复杂的要求。政府和国有银行主导的简单金融服务远不足以满足这些要求。必须依靠进一步的金融市场化改革才能让金融服务与产业转型和升级相对接。

宏观层面上,金融市场化改革面临的压力也非常突出。汇率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宏观调控政策处处受制。过去近十年,宏观经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被严重干预的人民币汇率引发了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并吸引短期资本流入,货币当局被迫购买大量外汇并释放出相应的人民币。由于基础货币投放过量,货币当局采取大量冲销操作(这些操作的有效性倚赖于资本管制政策)回笼货币,并采取提高法定准备金、信贷额度管理等一揽子措施遏制货币总量的增长。这些措施还不够。当快速增长的广义货币对物价和房价形成巨大压力的时候,其他部委也不得不出面干预商品价格,干预具体的投资项目,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房价进一步上升。现实充分说明,如果汇率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宏观调控政策将陷入严重的被动局面,维护物价和经济增长稳定将付出超常代价,而且效果不一定令人满意。

二、改革是否应讲求次序

学术界对70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做了很好的综述研究。这些研究发现,总的来看,金融市场化改革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有显著改善,但同时也提高了爆发金融危机的概率。金融市场化改革是个高难度动作,到了一定发展阶段不做不行,但做错了麻烦很大,需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细节。最关键的细节就是金融市场改革的次序安排。

受到学术界广泛认同的金融市场化改革次序是“攘外必先安内”。基本实现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国内的银行业和其他重要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建立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各种类型金融市场以及健全的监管体系优先于资本项目开放。资本项目自由化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和分散风险,如果国内金融市场本身存在比较大的价格扭曲,资本项目开放不仅难以优化资源配置,还可能进一步放大资源配置扭曲,扩大风险。从国际经验看,若采取固定汇率,而资本是自由流动的,很容易招致投机资本冲击,爆发货币危机或者金融危机。出现这种局面,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也是目前全球货币和金融体系缺陷使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很长时间内都在积极地宣传资本项目开放。但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此次金融危机以后,他们对资本项目开放的态度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仅不断地提出资本项目开放应具备的国内条件,而且开始认同在某些特定环境下使用资本管制手段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这些国际经验和理论研究结论是否一定完全适用于中国,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目前采取的是一种渐进的、边做边看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实验式改革。没有可以完全照搬的理论或者国际经验。

三、如何安排次序

对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化改革,总体情况是改革风险系数相对较低而改革的需求非常迫切,应该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在多个领域共同推进改革。下文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对涉外金融开放次序安排的讨论。一个角度是基于近年的人民币贸易结算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基本现实,评估改革的次序问题;另外一个角度是以优化中国对外投资头寸表为落脚点,找到与之相匹配的涉外金融开放次序。基于这些讨论,我们认为涉外金融开放过程当中的次序安排决定成败。

允许使用人民币贸易结算和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以来,香港人民币存款迅速增长。聚集在香港的国际投资者借此实现了资产结构的重新调整,大量的美元存款转化成为人民币存款,美元存款在香港全部存款中的比重迅速下降,人民币存款在香港全部存款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港币存款在香港全部存款中的比重基本没变。如何看待这个现象呢?这可以看作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因为境外投资者持有了更多人民币资产。这也可以看作是变相的资本项目开放,因为在资本管制的格局下境外投资者获取人民币资产的合法途径有限。有了人民币贸易结算政策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以后,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持有人民币资产了。

如果境外投资者突然大量增持人民币是因为在实体经济当中交易的需要,这样的变化是个好现象。但是根据香港金融机构的调研,我们发现市场普遍认同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利差是驱动投资者增持人民币资产的主要动因。2011年四季度人民币升值预期发生逆转以后,香港人民币存款立即停止增长,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这再次说明人民币升值预期对于香港人民币存款变化的强大解释力。

基于人民币升值预期增持人民币资产带来的后果怎样?其一,外汇储备增加,货币当局蒙受财务损失。在当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下,货币当局是境外投资者的最终交易对手。境外投资者增持人民币,减持美元,与之相对应的是货币当局增持美元外汇储备,同时增加人民币负债。如果人民币升值,货币当局要承受损失;如果人民币负债成本高于美元投资收益,货币当局也要承受损失。

其二,货币当局政策独立性未来面临新的威胁。流出去的人民币目前还缺少回流机制,因此对境内广义货币增长带来的压力不大,还不会威胁到国内物价和房价。截至目前,人民币国际化举措面临的主要问题还不是威胁货币政策独立性。但是,随着离岸人民币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再加上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增加,境内货币当局会面临新的压力。一种渠道是部分回流机制下的人民币回流会增加内地货币供应,货币当局面临新的对冲压力;另一种渠道是离岸市场上的汇率变化会改变内地市场参与者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预期,预期的变化会直接改变人民币贸易结算、结售汇、外币信贷等行为,并因此影响到内地外汇市场。这是货币当局未来面临的新挑战。

其三,人民币国际化的改革初衷未能实现。升值预期不会长期持续,升值预期驱动下的香港人民币存款增长不可持续。

所有这些不愿看到的结果,不是因为让贸易商自由选择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有问题,也不是因为让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有问题,而是汇率形成机制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举措不匹配。非市场化的汇率形成机制创造了与市场供求关系不一致的人民币汇率变动预期,扭曲了贸易商和投资者的行为,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次序非常重要,如果缺乏市场化的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开放会放大扭曲,良好的改革初衷难以实现。

国际投资头寸表综合反映了我国对外金融财富的状况,这是所有对外经济活动作用的结果。(详见图1、图2和图3)

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问题非常突出,资产方以美国和欧元区的国债和机构债为主,主要是美元或者欧元计价资产,且收益率较低;负债方以国外在华直接投资为主,以人民币计价,而且负债成本较高,外商在华投资回报率平均来看在10%以上。从优化中国对外净财富的角度来看,汇率改革、外汇储备管理改革、放松对资本流出限制可以减少继续的外汇储备积累,提高外汇资产收益,应该放在第一位;人民币国际化和放松短期资本流入的限制是应该放在第二位。如果外汇资产运用不好,为什么要通过增加人民币负债的方式增加外汇资产呢?

四、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与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关系

建立更加合理的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对于中国的金融市场改革至关重要。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一个体系都会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选择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关键依据是它是否与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相匹配。现在的问题是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崛起,国际贸易和金融一体化快速提高的背景下,现有的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与之严重不匹配。

金融危机的爆发集中凸现了这个矛盾。设想一下,如果在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设计当中存在对国际收支失衡的自主性调节机制,如果对大国汇率制度的选择方面有统一的国际标准(比如所有大国都采取统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体制),如果在短期跨境资本流动方面有更加审慎的监管,如果对储备货币发行国有外部纪律,如果在国际最终贷款人机制设计方面更加有效,如此等等。但凡上述的如果当中有一个能够成立,金融危机就有可能避免,就算不能避免,危机的后果也不会如此严重。

回想一下,过去20年国际贸易体系运行良好,关键保障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一套基本有效的外部规则。过去20年国际金融体系频频出现危机,关键原因在于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当中缺少适当制度层面的公共品。这不仅是某个单独国家的问题。在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今天,每一个国家都很难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把事情做好,在系统出现问题的时候,甚至不可能由单个国家把事情做好。我们迫切需要全球范围层面的公共产品,尤其是需要在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方面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全球层面的外部制度和规则约束,能够从全局的角度弥补每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制度和规则缺陷。

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一连串的G20首脑会议以及央行行长和财长会议上,有大量关于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改革的议题。这是非常好的迹象。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实质性的进展还不够。

中国在国际社会当中已经成为举足轻重的大国,中国的意见越来越受到重视。这给中国提供了机会。无论是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还是资本项目开放,都与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规则修订有密切联系。如果是个规则缺失的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中国的涉外金融开放要更加慎重。反之,如果中国能携手其他国家在一些关键的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规则方面做出改进,中国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和资本项目开放的条件会更加有利。

五、什么样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符合中国与全球利益

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积极调整。一是主要经济体采取统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体制;二是对经常项目失衡的强制性调节;三是对系统性重要国家的关键宏观经济指标约束;四是对跨境短期资本流动和重要跨国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五是国际最终贷款人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机制。这些规则的建立会让中国和全球金融市场更加稳定,金融市场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减少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上述规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每个经济体的现行体制都构成了冲击,应该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谋求国家之间的共识。

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复苏一波三折,越来越多的国家面临着刺激经济与结构改革的两难困境,政策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小。通过完善当前的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可以在超国家层面上改善全球资源配置,这样的调整方式不仅效率更高,而且每个国家因此面临的压力也相对较小。这是全球经济走出困境的最高性价比方案。

参考文献:

[1] (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 .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

[2](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金融控制[M]. 李若谷,吴红卫译.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3] (美)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美)斯蒂芬·S.戈卢布(Stephen S.Golub). 货币、信贷与资本 [M] .张杰,陈未译. 大连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纽约] : McGraw-Hill出版公司,2000.

[4] (美)约翰·G.格利(Gurley.J.G),爱德华·S.肖(Shaw.E.S).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王传纶、 陈昕译. 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5] 张斌.中国对外金融的政策排序—基于国家对外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国际经济评论,2011,(3).

[6] 张斌.中国外汇储备名义与真实收益率变动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2012,(1).

[7] Tobin,James.The New Economics, One Decade older[M]. 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8] John Williamson and M. Mahar, “A Survey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J]. Princeton Univ Intl Economics (October 1998).

(编辑:韦京)

作者:张斌

金融体系下国际投资论文 篇3:

影响中国对外投资的外部因素研究

摘要:当今世界处于一个趋于资本全球化、投资金融化、经济危机传导化的阶段。中国的国际投资资本在此时刚刚成形,只具有数量规模,而很少有其他的优势。研究世界经济中对中国的对外投资行为构成影响的外部因素,是为中国投资资本更好更安全地融入国际投资资本打基础。

关键词:对外投资;国际资本;金融市场;国际组织

一、影响中国对外投资的外部因素

(一)国际流动资本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进入90年代以后,国际资本流动有增无减,并以更迅猛的态势得到长足进展,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以发展中国家资本净流入量为例,在70年代,发展中国家资本净流入量是100亿-200亿美元,约占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1%。到1997年,发展中国家资本净流入量已达到2800亿美元,约占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4%。

由于各国逐步放松对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管制,同时在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证券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多重作用下,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速度惊人,表现出明显的扩大趋势。以外汇市场的急剧膨胀为例,1999年全球每日外汇交易量超过112万亿-115万亿美元,是国际贸易量的100倍。

另外,据统计,在过去20年里,国际资本流动平均增长13167%,而全球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6158%。此外,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充斥,“热钱”交易量逐年上升。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全球货币日平均交易量曲线近10年来一直呈大幅上升趋势,目前已经上升到平均每天1万亿美元以上。

(二)国际金融市场

参与到国际投资当中,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国际金融市场。其中对中国对外投资能够直接形成影响的主要因素有几种:

1、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市场是个存在于银行间或交易商间的市场,它并非传统印象中的实体市场,没有实体的场所供交易进行,交易是通过电话及计算机终端机在世界各地进行,直接的银行间市场是以具备外汇清算交易资格的交易商为主,他们的交易构成总体外汇交易中的主体,也使外汇市场成为最具流通性的市场。

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单日交易额高达1.5兆美元。在传统印象中,认为外汇交易仅适合于银行、财团及财务经理人。但是经过这些年,外汇市场持续成长,并已成为连结了全球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包括了银行、中央银行、经纪商及公司组织如进出口业者及个别投资人。许多机构组织包括美国联邦银行在内都透过外汇交易赚取丰厚的利润。现今,外汇市场不仅为银行及财团提供了获利的机会,也为个别投资者带来了获利的契机。

在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中,不论是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还是从事国际间接投资活动,均要涉及一国或一个地区与另一国或另一个地区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问题。自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牙买加体系建立一直到现在的后牙买加体系,世界货币体系经历了剧烈变革后进入了浮动汇率体系时代。汇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外汇市场中自由的浮动,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面临的外汇风险也越来越大。

世界上交易量大且有国际影响的外汇市场有伦敦、纽约、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东京、卢森堡、香港、新加坡、巴林、米兰、蒙特利尔和阿姆斯特丹等。在这些市场上买卖的外汇主要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瑞士法郎、日元、意大利里拉、加拿大元和荷兰盾等十多种货币,其他货币也有买卖,但为数极少。

2、国际证券市场。自20世纪末以来,证券市场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要动力,虚拟经济也逐渐超过了实体经济成为了世界经济中最大的部分。国际证券投资不断发展并渐渐占据国际投资主导地位。国际投资的证券化趋势表现为国际证券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其中又以跨国股票的空前活跃和国际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突出特点。其原因之一在于20世纪80年代初所发生的世界性债务危机,原因之二在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金融自由化,以及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全球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的金融投资产品层出不穷和新兴市场开放程度继续提升,使得国际投资证券化趋势的高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影响也将同样增大。证券化趋势对投资来说,其致富速度和破产速度都将加快。

国际证券市场主要包括国际股票市场和国际债券市场。国际证券市场主要包括:美国证券市场、英国证券市场、日本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而随着欧元区和欧洲经济的兴起,欧洲的证券市场主要是德国的证券市场也成为全球主要的证券市场。

3、衍生金融工具。根据对货币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等金融资产的价格走势的预期而定值,并从这些金融产品的价值中派生自身价值的金融产品。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从传统金融工具中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股票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期货合约都是衍生金融工具。其主要作用是: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加速经济信息的传递,其价格形成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金的有效流动,还可以增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能力。有分割,转移风险,提高金融市场经济效率的作用。

(三)国际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美、英为主的西方国家,吸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造成的各国币制混乱、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教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将结束的时候,研讨使币制保持稳定,实行国际经济合作和开展正常的国际贸易等问题,发表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的联合声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于1947年3月1日开始办理业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是愿意遵守该组织有关规定、协定的国家,不论是联合国会员国与否均可加入组织。该组织现有182个成员国,其中有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字加入的41个创始成员国。中国于1980年4月加入了该组织。

2、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是用于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这些机构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进行重建。如今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3、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贸组织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并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

4、各种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看作是各国从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往来中取得额外的利益的一种尝试,这种利益并不能通过诸如世贸组织这样的国际协定得到。通过与邻国经济建立联系以及日益增进的相互依赖,相邻国家之间就会产生政治合作的动力。曾经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有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洲自由贸易区、南美共同市场、中美洲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亚太经合组织、非洲的区域贸易集团。

(四)国家风险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机构及外派人数快速增加,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加大了中国企业和人员在境外的安全风险。中国海外投资项目不时遭遇不测,西班牙烧鞋事件,尼日利亚中国商城2005年末被海关查封。俄罗斯圣彼得堡的“中国城”项目也曾招致非议,2009年以来莫斯科税务警察查扣中国商人货物高到40亿美元。海外华人容易成为所在国社会问题的替罪羊,如印尼华人在1998年遭受空前劫难。2005年发生针对南非华侨华人的武装抢劫事件40多起,8人遇害。此外,近年来中国出境工程人员更是屡屡遭劫,伤亡惨重,其中尤以参与巴基斯坦工程建设者为烈。2009年4月24日中石化中原石油勘探局埃塞俄比亚公司遇袭,9名职工遇难。再如近年来闻名世界的索马里海盗,也使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受到了影响。这些国家风险的出现对中国对外投资行为影响巨大,同时也对中国政府的管理方式和应对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策略建议

(一)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脚步

决定中国对外投资影响力的最重要因素,是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或者对投资东道国的经济影响力。而表现这种影响力的最直观手段就是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最大的好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因为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使用其他国际货币产生的汇率风险。同时人民币的国际流通也为投资行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目前中国的经济体系已经足以支持人民币的国际化,同时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也吸引了众多国家愿意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二)加大中国外汇储备中可投资部分的使用

到2009年6月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2.1万亿美元,保守估计其中可用于投资的部分1.3万亿美元。2007年中国成立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资2000亿美元进行对外投资。这是外汇储备管理的新的尝试,也为中国的对外投资体系的结构完善开创了一种新的尝试。中国外汇储备中对外可投资部分数量巨大,容易产生规模效应,其投资能够完成一般投资者难以完成的项目。有效地对中国对外投资的主体、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和补充。

巨额外汇储备种可投资部分还有另外一种应用的方式——为中国对外投资提供融资、担保、保险等服务。成立专门的对外投资资产管理机构,如对外投资银行,国家对外贸易金融保障公司等。

(三)放松对外投资中的私人投资管制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经济管制的逐步放松的过程。而现在对外投资体系中,私人投资受到多层次、多体系的限制。有来自金融体系的,有来自法律体系的,也有来自行政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储蓄余额超过了56万亿元人民币,而其中能够用于私人投资的居民储蓄余额高达14万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甚至超过了我外汇储备中可投资资本的总额。对私人投资放松管制,并以市场的手段加以引导,这将是中国对外投资领域新的增长点。

三、结束语

当今世界处于一个趋向于资本全球化、投资金融化、经济危机传导化的阶段。中国的国际投资资本在此时刚刚成形,只具有数量规模,而很少有其他的优势。研究世界经济中对中国的对外投资行为构成影响的外部因素,是为中国投资资本更好、更安全地融入国际投资资本打基础。

(作者单位: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其中,高海防为经济学博士)

作者:高海防 王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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