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考场规则

2022-07-26

第一篇:期末考试考场规则

党课考试考场规则

山东建筑大学 党校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一、 学员应准时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就座,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 学员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阅览证)及本人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将两证放在课桌左上角,由监考人员查对。

三、 学员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如书籍、计算器等)进入考场,考试时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否则以作弊论处。

四、 学员在考试中不得擅自变动座位,不得离开考场,凡不听监考人员指挥员,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 考试时,学员间不得借用考试用具等,确需借用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学员不得擅自拆开装订成册的试卷。

六、 学员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印刷字迹模糊或分发错误等,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不回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询问。

七、

八、 学员答题,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进行填涂,答案书写在草纸上的一律无效。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学员要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有事要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提问或行动。提前交卷者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地考场内逗留或在走廊喧哗。

九、 学员在考试中,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如有作弊现象,一经发现,马上取消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标注“作弊卷”。学员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应服从监考人的处理,并在《党校理论考试考场记录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监考人当场争执,可在考试后将意见反映到组织部。

十、 考试时间结束后,应立即交卷,学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以旷考处理。

十一、 监考员、巡视员一律挂牌上岗,严格履行职责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和巡视记录。 十

二、 监考员、巡视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并接受学员监督。 注:

1、监考人员必须当场宣读本规则,并任意指定两名学员签字;

2、若有考试作弊者,需将本规则和考场记录单、违纪证据(包括小抄、电子存储器、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同交本学院党总支。

学员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最新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管理。

第二条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上列明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

第四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五条考生需要使用的草稿纸由考试机关统一提供,并在草稿纸上写明姓名和准考证号码。

第六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条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八条对于纸质形式的考试: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或答题卷)和试卷后,应将本人的姓名、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

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考生应查核试卷信息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试题模糊不清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考生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纸质考试在规定考试时间内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或答题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对于计算机终端形式的考试:

考生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根据界面提示录入相应的信息。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异常,考生应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考生在开考六十分钟后系统确认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如果不确认交卷,成绩无效。

第十条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 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主考、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主考应根据学校的考试进度安排,全面负责考试课程的组织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的监考由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承担。监考教师应根据学校及主考的要求实施本考场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天组织好试卷的分卷工作,检查考试班级、学生人数、考试时间、地点及主监考人数等相关事情。主考应在考前半小时到位,将应考班级的试卷、学生信息表、考场座次表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交给监考教师,并说明交卷的地点和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佩带工作牌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按考场座次表安排学生就坐,按照隔位就座原则将考试座次表公布在教室的黑板上(如有条件,可以隔排或隔两个座位)。并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考试证(学生证),按教务处提供的学生信息表对每个学生进行核对。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有同卷考试的学生还应检查其补考证并统计同卷考试学生的人数及其姓名。考试结束,将不考证一并交于主考)。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违纪、作弊学生及情节应有明确记载认定。

第五条

认真检查考场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令其签字,没收作弊物证清退出考场。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临时离开考场,可予同意并需一名监考教师陪同。但不得同时允许二人离开考场。 第七条

考生提前考完,必须收取试卷后,才能允许其离开考场。考试最后五分钟,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按考场 1 规定放好试卷,待收卷清点试卷数目无误后方准考生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收试卷。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学生应作明确的记录并在学生信息表上注明,对违纪考生需详细填写作弊情况及形式并经学生本人签字认可。如违纪学生拒不签字,可向巡视人员报告,由监考教师及巡视人员共同签字认证。《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九条

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混淆考试性质,不执行规定的考试时间,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巡考职责

第十条

校级考场巡视小组由院(系)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校督考小组组成。考场巡视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整个考试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巡视小组成员应提前在教务处领取考情通报本,并在考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区,检查考场准备及主考监考人员的到岗情况,尽职尽责。考试尚未结束,巡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退场。巡视中主要检查主、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并重点检查执行《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的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考场及考区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有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运行的一切问题。

第十二条 考试完毕,认真总结考试情况并填写《考情通报》。重点填写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学生考试规则与纪律

第十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安排的指定位置就座。将考试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备查,无证件者和经审查无考试资格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2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离考试结束5分钟不得交卷。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按旷考处理。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十四条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的试题、答案、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十五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词典、计算器、手机(包括其它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后可使用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放置。

第十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三天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缓考的具体办理程序依照《西安工业大学关于办理缓考手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笔记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

1、

2、

3、

4、

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2、偷看他人试卷者(无论试卷更改与否);

3、把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7、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8、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9、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无论是否抄用);

10、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无论是否抄用);

11、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12、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递答案或纸条者;

13、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1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二十一条

请他人代考者和代他人考试者,按作弊处理,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正常补考,必须通过同卷考试达到及格。

第五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记录或书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西安工业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考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下发“考试违纪通知单”。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取消作弊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行政处理结果由学生处依照《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全面负责。考生所在 5 院(系)负责通知到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及考试巡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1、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正式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且以旷考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三天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2、考试前考生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考试时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允许携带其它物品(包括草稿纸)进入座位,考生必须将书包和其它物品集中堆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期间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3、研究生进入考场,须持研究生证按规定间隔就坐,贴考号时按考号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4、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试卷封面各项,特别是学号、姓名、考试科目等,然后开始答题。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坐在原位上将自己的试题、试卷、草稿纸整理好等候收卷。收卷期间严禁交头接耳、相互交谈、大声喧哗。

5、考试期间,研究生应将完成的试卷扣置于桌面,考试结束时,应将试卷、试题和草稿纸一并上交。

6、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7、考场内应保持肃静,有问题应举手示意。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交谈、吸烟及在走廊上喧哗。

8、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代考、偷看、夹带、传递、交换试卷等作弊行为。违规者,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协助他人作弊者,以共同作弊论,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1)代考:被代考者和代考者均给予退学及以上处分。

(2)夹带:考试中偷看夹带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利用手机、BP机等电子通信类工具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传抄:考试中进行传抄,分别给予传抄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

(5)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9、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对于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重 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篇:2013年经济师考试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如出现雷同试卷,当场成绩无效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

(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

(陕人发〔2003〕69号)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国际商务师)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1、取得经济师,后取得学历或学位并满1年者,按最高学历或学位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学历前后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合并计算。

参考书目

《管理学原理》 主编:臧有良、暴丽艳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新编企业管理》 主编:陈文安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第六版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主编:张 德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市场营销学》 主编:吴健安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三版

《财政学》 主编:陈 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六版

《税收学》 主编:胡怡建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二版

《金融学》 主编:盖瑞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

《证券投资学》 主编:朴明根、邹立铭、王春红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一版

附件: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

6、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补充条件

摘自国人厅发[2004]45号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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