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模式之法律审和事实审的研究

2023-03-01

一、引言

法律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弱化, 不是法律发展的初衷。大量司法实务都反映, 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更符合国内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判规律, 是提升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因此, 法律在保障公民陪审权、扩大参审范围的同时, 还应当通过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全面修正, 进一步捍卫司法审判威信与震慑力, 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 为法院拓宽案情分析视角、有效避免法官因特殊范围的经验不足而导致审判失误, 以及有效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等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二、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法理辨析

我国法院审判一向十分重视法律审查, 相较于此, 对事实审则显得较为草率, 无论是初审还是复审, 都未有严格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 仅关注案件的事实问题并以此展开反复审理。然而事实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高度重视事实复审问题, 恰恰是因为下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着不同“各式各样”的问题, 最高院的复审多数在于担心出现可能的“冤假错案”。而二审法院之所以反复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 甚至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也是考虑到一审法院的审判过程过于快速, 在证据采纳方面过于草率, 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着简单粗糙的问题。基于上述审级制度现状, 不难发现在实际司法审判中, 一审注重法律对依据 ( 证据) 的采纳, 二审则注重事实审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因此, 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这一审级制度的影响, 由此期待能在一审阶段能对法律证据有丰富的补充, 所以, 方才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法律审的要求。

而从无到有, 从简单规定到单行法律条例, 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决定经历了数十年的实践和理论补充, 近年终于落实陪审制分离, 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 司法改革要求将传统的法律审与事实审结合调整为:仅参与事实审, 藉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解决“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的陪审问题, 强调了陪审员职权调整在于如何充分发挥陪审员职业和生活经历的优势, 进而与职业法官形成互补, 拓宽法院分析案情的视角, 继而以有效降低法官因特殊范围的经验不足而导致审判失误风险, 以最大限度预防司法决策过程中出现类如主观臆断等问题。

三、审判监督采取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原因

众所周知, 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重罪的发生, 对于保障社会安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然而, 法律审与事实审对于人类生存权利的本质又和社会人文价值取向有着一定的冲突, 故对于法律审与事实审的讨论也是一直在学术界和政治界中延续。在我国法律审是需要遵循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基本原则。按照司法实践和专业法律理论的认知, 法律审是指事实已经查清, 双方没有争议, 仅对适用法律争议即如定何罪、判多重等, 人民陪审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对相关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而事实审则指人民陪审员只注重事实认定, 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这样做是因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很多时候需要借助相关生活常识来辅助判断。法院审判讲究的合情合理, 合理就是要有法律依据, 合情则要有事实依据。法院的职业法官的法律素养及职业水平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法官都精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考虑到制度存在的缺陷性, 通过借助第三方即人民陪审员来作为法院审判的一种补充。而这种补充, 主要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生活中所积累的经验, 借助部分比较熟悉相关背景知识的陪审人员的经验, 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平, 最大限度避免因为法官的事实依据不确凿而酿成误判后果。

四、审判监督适用法律事实相分离的主要作用

( 一) 强化了陪审制对法官的监督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调整后,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正真做到了“各司其责、各尽其职”。术业有专攻, 法官的强项就运用法律, 将事实的认定交给专业的陪审员来完成, 是法律改革的新方向。法官可以对法律方面审查更加细致严谨, 也不必担心非法律领域判断的失误; 陪审员则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 在事实认定方面尽量保证客观科学, 也不必担心因法律专业方面的不足而无法审议。法官和陪审员在互补中相互制约, 不仅让“陪而不审, 审而不议”的现象消失, 而且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约束。

( 二) 有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价值

在法院审判中实施陪审员制度, 其实就是要依靠陪审员的丰富社会阅历, 熟悉社情民意、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的优势, 在事实判断上作出最符合实际的裁定。陪审员虽非法律专业人士, 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 具备识别和判断案件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特别是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患纠纷、股票买卖纠纷等的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方面一定强于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 是从情感、生活、经验及人情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逻辑性和真实性, 是一种感性的判断, 这恰好与法官严谨的推理及缜密的法律思维形成补充, 正真做到审判的合情合理, 不至于让普通百姓对法律的威严而反感。有利于体现陪审员制度的价值。陪审员可以充分发挥事实审查的主观能动性, 具有相对独立性。

( 三) 推动了司法体系调整和变革

人民陪审员陪审权的调整, 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现在陪审员就是对事实的认定负责, 因此事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关键, 而其他的诸如诉讼程序、庭审计划、证据规则、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相互分离的规则、庭审程序规则、法官指示规则等等都要作出变动, 甚至重新修订。本文认为陪审员只参与事实的认定, 是陪审制度和审判制度全面修订的一次重要契机, 抓住了陪审制度的主要矛盾, 从而有利于充分理顺先前存在的各种问题。总之,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修改, 将会引起司法观念、程序制度、诉讼规则等一系列重大变革。

须注意的是, 陪审员也非万能, 同样存在对事实认定过于主观而作出错误裁定的可能性, 但这并不影响案件最终的裁定, 毕竟在法律面前, 确凿的证据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人民陪审员作为第三方可以使法院的审判更趋于客观公正, 对事实的认定所起到的作用远远大于法律认定。所以, 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判规律, 能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也有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五、对于法律审与事实审模式的相关改善建议

在国内现行法律中, 虽规定参与法院审判与法官具备同等权利, 但并没有明确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 这是导致“陪而不审”的直接原因。陪审员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陪审过程中陪审员表决的权威性无法与专业的法官决定相比, 大家更多的是遵从法官的意志, 无法真正实现陪审员独立的决定权, 也无法与法官的决定形成制约。同时, 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2004 年颁布) 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保障机制, 陪审员的产生、任职条件、权利、培训、任期、收入、回避以及违规追究责任等基本内容, 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整权威性。制度刚执行期间有效遏制了“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但是随着执行时间的延长, 其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陪审员权利受限未彻底解决。因而无法达到陪审的效果和目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也因此而无法体现。鉴于这种情况, 为了能让陪审员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2015 年颁布) 中结合陪审人员的专业局限、行业特点及生活经历等因素考虑, 将调整陪审人员的参审职能作为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首次从法律上要求人民陪审制度实行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 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审理。此外, 就此次调整笔者还有如下建议:

( 一) 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地认定案件事实, 防止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干扰, 让人民陪审员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 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由此, 设定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为单数, 如3 至9 人。当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人民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 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由此, 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产生直接制约和监督作用。

( 二) 独立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功能, 增加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庭审询问环节, 即在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庭调查环节, 如果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情况下, 应该赋予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 对相关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发问, 以进一步帮助其把握案件事实的细节。此外, 同时改善裁判文书写作模式, 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加入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意见, 以此强化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地位和价值。

六、结语

综上所述,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是践行公正公平、制度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同时, 司法改革和调整, 也使得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更贴合国家政治民主的本质要求, 亦有利于人民群众更深层的了解审判工作, 便于我国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 从而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 最终有效扼制司法腐败。

摘要:审判监督模式将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是完善司法体系的重要环节, 有力的推进了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发展趋势, 也是司法向公正、实事求是, 迈进更为先进的法治体系的重要体现。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推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 不参与法律审”的改革, 即本文所述“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决定, 切实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应有权利, 也使之审判监督起到了真正意义上的陪审监督和相互制衡的实质作用。基于此, 本文围绕此次司法改革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的调整进行了分析研究, 重点阐述推行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法律辨析及其分裂的主要原因, 并以客观视角出发阐述了两者分离对于司法审判监督的裨益之处, 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完善法律审和事实审模式相应建议。

关键词:司法审判,事实审,法律审,人民陪审员制度

参考文献

[1] 程德文.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前景与出路[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 (03) .

[2] 宋宗宇.陪审制度的历史起源比较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 (18) .

[3] 方丽冬, 卢婧嫚.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探究[J].韶关学院学报, 2010 (04) .

[4] 方丽冬, 卢婧嫚.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解释[J].法制与经济 (中旬刊, 2010 (07) .

[5] 章亚梅.法律审的功能及理论基础[J].南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6)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高校财务风险分类及控制论文下一篇:糖尿病患者的中医饮食护理相关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