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格式: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2022-04-12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的格式: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法律文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文书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存在弊端,难以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文章提出有必要对法律文书教学进行改革,改革的途径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思路、革新教学模式。

的格式: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篇1:

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实施策略

摘 要: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与法学教育目标相适应,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实务训练

法学从本质上来说是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但是,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传授知识,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其结果必然导致大量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实务界以后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使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的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应当传授知识而且应当进行实务训练,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

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是有其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基础的,即活动教学理论。所谓活动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建构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操作性的学习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为基本特征;以实现学生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形式。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科学的实践教学方式,当前许多高校法学专业教学都采取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但由于许多高校法学专业对模拟法庭教学都处于摸索阶段,或者认识不清、投入不足、组织不力等原因,使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据笔者对在京高校法学专业办学情况的考察,发现在模拟法庭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问题:

1.没有完善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或其他实体法实践教学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某个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较小,运用时间较短。而没有教师周密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常常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相反,单独由某些实体法教师组织模拟法庭教学,又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3.教学指导中只注重庭审环节的偏差倾向使教学效果折损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的价值认识不足,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等。

那么,怎样解决以上问题,模拟法庭教学如何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呢?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策略,才能有效地组织实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解决以上典型问题,增强实践教学效果。

1.制定制度,定位定责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2.全程指导,全面锻炼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恰如其分的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张驰有度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发挥主动性,对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以期找到社会生活的“焦点”问题。教师只需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使学生在模拟法庭案例选择的过程中学会扬弃。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教师对个别疑难问题给予指导。研习操练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普通庭还是简易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程序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法理的领悟,又能弥补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丰富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3.注重总结,巩固理论

深入的思考和科学的总结才能使实践教学推向深入。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做好庭后总结与评价是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建立一个真实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体系,也是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1)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2)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4)临场应变能力如何;(5)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评价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合理,可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并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

4.整体测评,督促改进

一种教学方法是否成功,最终是由教学效果来评判的。对整个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解决的是教学方法本身的评价和改进。常见的测评方法主要是民意测验和调查,包括对学生的民意测验、教师对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比较报告、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较调查等。通过这些测评,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有好的制度来予以保障和规范,这些制度也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修正和充实。

参考文献:

[1]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焦晓菲

的格式: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篇2:

谈法律文书教学改革

[摘要]法律文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文书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存在弊端,难以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文章提出有必要对法律文书教学进行改革,改革的途径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思路、革新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律文书 教学改革 实践

[作者简介]玉梅(1959- ),女,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律文书写作。(广西南宁530023)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文书对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纵观我国高校法律文书教学,教学理念不明,教学模式单一,导致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学而不能致用,教学资源并未能发挥其最大效用。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应以致用为原则,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思”即法律思维;“写”即法律写作;“说”即法律论辩,从而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写作能力、论辩能力,使学生毕业就能上岗,达到“教”“学”到“实践”(社会服务)有效连接的目的。

一、更新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识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的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①”教学理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教学理念不明确,教学活动就会打折扣。

传统的法律文书课教学,把“格式+写法”作为法律文书教学的重点,以致学生对法律文书的认识很肤浅,认为写作法律文书,只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就能写出一篇合格的法律文书。事实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案,但作案的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社会后果是不一样的,处理结果也就因案而异。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的法律文书,写作时仅仅运用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要体现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适用的指路明灯。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只是按部就班介绍法律文书的格式,每一部分的写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文书写作是写作者对法律的认识、解释、适用。因此,作为高校法律文书课,不仅要告诉学生法律文书“是什么”,还要告诉学生“为什么”,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明白法律文书背后的法律制度、法律精髓。

法律文书的内涵充盈着法律的精神,法律文书写作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考量,以追求法律的需要、欲望、目的为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法律文书所表现的司法裁判的具体结果,不仅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制,并能与蕴涵在法律中的价值判断形成一致。具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法律的指引,选择恰当、得体、理性的语言,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变得实际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使案件“是”与“非”一目了然。而法律适用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这种弥补局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进行阐述,以体现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如果说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正义性是一个内隐的、静态的理想追求,那么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正义性,就是动态的、看得见的法律裁决过程所蕴涵的正义价值判断。因此说,法律文书教学理念,应以法律思维、法律理念作为教学的指路明灯,从更深层次指引法律文书写作,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写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主动探究问题,有效解决问题,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二、创新教学思路

教学思路,主要是指教学的设想、构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教学如果没有符合本课的教学实际、教学特点的设想、构思,教学目的就难以达到。法律文书课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操作性的专业基础课。法律文书集法学与写作学为一体,在法学与写作学的关系中,以法学为主,写作学为用,法学起主导作用,写作学帮助实现法律目的。法律文书教学,是提高学生法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法律文书教学应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学”作为教学思路的出发点,指导、帮助学生完成所要学习的知识技能,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操作能力、健康的法律人格。

1.教学设计切实可行。教学设计到位,才能实现教学目的。其一,纸介教材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纸介教材是主干,是基础,要选择版本新、内容正确、具有权威性的教材;网络教学主要是通过校园网平台进行,它是对纸介教材的深化、扩展和补充。

其二,针对性与实践性交融。法律文书教学,要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适合其层次的教学内容;根据法律文书具有交叉学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按照法律文书的教学目标,突出其实用性特点,不仅要侧重法律文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教学,更要重视学生实际写作能力及职业技能的培养。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在实践中理解理论知识、运用理论知识,在学理论中,学会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其三,法律思维与教学目的相统一。法律文书写作与其他的公文写作不同,它是在法律的指引之下,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因此,法律文书教学应以法律思维为向度,实现教学目的。

2.教学目标明确、清晰。教学目标是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效果,它指引教学活动的发展方向和运行轨迹。法律文书教学有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远期目标是法律文书教学的终期目标,包括法律素质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它贯穿于法律文书教学的整个过程,是法律文书教学的生命之本;近期目标,就是每节课的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应完成的教学内容,它是实现远期目标不可缺或少的环节。因此,进行法律文书教学时,应以实现教学目标为前提,准确把握每节课的内容,精心设计每节课的步骤和方法。

3.精选案例。案例是法律文书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贯穿于整节课的教学环节,精选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保证。法律文书教学使用的案例,包括具体个案、成品文书、半成品文书。具体个案选择不仅要具有典型性、新颖性,还要切合学生实际水平,才能使学生有兴趣,层层递进,做到事半功倍;成品文书,要选择内容上分析到位、格式上正确的文书,以便学生欣赏、借鉴、提高;半成品文书,要选择在实践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并且错误率较高的文书,以引导学生明辨是非曲直。

三、革新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环境中展开的教学活动进程的稳定结构形式。教学模式是组织化和结构化了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②”法律文书的法律性、写作性、实践性特点,要求法律文书教学模式必须多样性,目前单一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文书教学的需要。因此,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1.板书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传统的板书教学,具有条理清楚、印象深刻、灵活性强的特点,既有利于教师控制课堂节奏,也有利于教师与学生的感情沟通和教学互动。板书教学的最大不足,就是信息量小,课堂气氛沉闷,难以有效引导学生入情、入境,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活跃思维。多媒体教学以其崭新的教学模式,成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学生获得大量相关的信息,并以丰富多彩的情景画面,把学生拉近生活,给人亲切感,活跃课堂气氛。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多媒体教学活动,虽然具有板书教学难以拥有的优势,但也存在不便于教学互动、展开的不足。多媒体教学,由于事先就设计好课件,每节课只能按部就班逐一放映,难以就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教学环节,整个课堂程序性虽强,但却生硬、呆板,教师与学生的思想沟通被教学媒体阻隔着。

从上述对传统的板书教学及新型的多媒体教学的分析,可见两种教学模式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教学不仅是教师的“教”、学生的“听”的过程,更是教师与学生的思想交流过程。法律文书教学应把板书运用与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单一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法律文书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可以运用多媒体创设情景,向学生展示相关的信息,并运用板书,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引导学生根据不同的诉讼要求,解剖案情,完成法律文书的写作。让学生在教师的谆谆讲授中,既获得了专业知识,也获得了思想上的陶冶及情感上的熏陶。

2.案例教学与司法实践接轨。“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③”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打破了传统教学中讲台为教师独有的做法,以案例为媒介,让学生深度参与到整个教学环节,教与学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思考、论证、写作来完成,有效调动起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法律文书案例教学的步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分析案情材料。针对具体个案,教师不必给出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环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的界定,让学生澄清与问题有关的事实与前提,进一步思考问题背后有什么事实和包含什么样的观点,并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独立分析、思考的能力。

其二,职业角色训练。在学生对案情有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后,要求学生站在相应诉讼角色的立场,根据案情和诉讼阶段的不同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诉求、司法机关的职能,制作相应的并具有一定质量的法律文书。通过角色训练,学生既巩固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对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作用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有效提高了学生收集材料的能力、组织材料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

其三,摆擂台评讲。针对学生担任的角色和完成的习作,教师不必包揽评判,而是由学生自讲、自评。针对学生的自讲、自评,要求学生发言要言之有物,论证有据,结论扎实。教师作最后的总结评讲。教师的评讲要有针对性,既表扬学生文书写得好的地方,写得好的原因和依据,同时也要指出学生在文书写作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学生容易忽视、遗漏或挖掘不深的问题,教师讲评一定要透彻、明白。教师通过总结讲评,不仅进一步升华所授知识的理性,对已学的知识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同时将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告知学生,从而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的知识。

3.实践性教学与司法实务融合。案例教学虽然也属于实践性教学的范畴,但和本节所要阐述的实践性教学在表现手段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在课堂上运用的,案例由教师选择,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分析、讨论、写作,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来完成整个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法,一般是在课堂外进行,主要是以学生为主角,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教师与学生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教师主要是起到把握全局、修正错误及引导作用,所有的教学环节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实践性教学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进行:

其一,感性认知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部门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监狱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涉及部门的面广,各部门由于职能不同,对案子的处理、文书写作要求都不同。要写出一份符合规范且有一定水平的法律文书,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写作功底,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而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虽然经过一定时间的法学专业的学习,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但社会经验的欠缺却是其最大的不足。为了让学生在写作法律文书时,能吃透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写出符合社会要求、法律要求、有一定水准的法律文书,教师就要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深入司法实务部门,通过社会调查、阅查案卷、观摩审判活动等,使学生对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从理性认知上升到感性认知,并从自身行为中获得真知,增加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从而为写作法律文书打下扎实的认知基础。这种实践性教学活动,可以与司法实务部门建立沟通关系或实习基地,为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提供保证。

其二,实践型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主要形式是开展模拟审判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法律诊所式活动等。步骤是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开展相关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所有必须获取的材料、证据以及必须写作的法律文书,都应由学生自己完成。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对知识的融会贯通、正确运用,合理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职业技能。

其三,协会型实践性教学活动。通过成立学生法律文书协会,并以此为平台,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活动。活动内容分两个部分:一是相互探讨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相互批改习作;二是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文书写作服务,如对需要写诉状的人帮助写作相关的诉状。活动形式有小组讨论、写作竞赛、知识答卷等;活动场所可以是教室、校园网等。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目的,就是将实践教学活动融入法律实务中去,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改变那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不会写文书的状况。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教学改革,其目的在于改变落后、不能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实战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瞬息万变的时代发展的需要,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文书的教学目的。

[注释]

①孙亚玲,傅淳.教学理念辨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4):134.

②杨开城,李文光.现代教学体系的理论体系构想[EB/OL].http://www.edu.cn/20020416/3025055.shtml,2002-04-16.

③张新平.案例教学法的内涵[J].云南教育,2002(10):5.

作者:玉梅

的格式: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篇3:

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之探讨

[摘 要]实习关系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亦或是一种非典型的民事关系?文章通过对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的研究,认为实习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非典型的民事关系,确立实习关系的实习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关键词]实习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非典型的民事关系

现实中实习关系有很多种,本文所论的实习关系是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到与学校有实习基地关系的单位进行固定期限的实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我们作为实习生,与所在的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如何认定的呢?是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吗?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劳务关系吗?是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的雇佣关系吗?还是别的法律关系呢?当实习生的法律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援引何种法律和法律方式来保护呢?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受何种法律的调整呢?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遇到的事故是否算工伤?实习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实习关系是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一、实习关系是否劳动关系?

实习关系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实习生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范围,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主体。而实习生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与所付出的劳动对价获得的报酬也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报酬。实习关系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而实习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无须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选择职业、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而实习生并没有要求实习单位为其购买相关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权利。

第三,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并不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为其解决纠纷,双方的争议由双方约定的方式或是实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来解决。

第四,劳动者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实习生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职工,并没有参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单位的权利。

由上可知,无论从法律地位、主体的权利义务,还是争议解决的方式都可看出,实习关系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

二、实习关系是否劳务关系?

实习关系也不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由《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根据用工方的指示和要求,劳务者提供劳务,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上的支配和隶属关系。在实习关系中,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并不是平等主体,双方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习生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遵从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关系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而实习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则按双方的合同为依据。

三、实习关系是否雇佣关系?

实习关系更不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受雇人无须接受雇佣方的管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雇佣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受雇人无约束力。

四、实习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民事关系

笔者认为,实习关系其实是一种非典型的民事关系,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调整原则,受《合同法》调整。实习关系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由于并不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实习生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和领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双方实习合同是一种非典型的民事合同,是合同法未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和框架,而实务中在订立实习合同时,可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为框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由于实习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遇到的事故等也并不是工伤,至于实习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则按双方的合同处理,况且学校也为每一个实习的同学购买了相关的保险,也为各位实习的同学解决了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王金凤.无名合同[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2]李佩.未毕业去工作在校大学生如何维权[J].法庭内外.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编辑部邮箱,2011,(12).

[3]陈晓春,雷宇.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0-73.

[4]金晓虹.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J].景德镇高专学报 25/1:17-19.

[5]林少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兼论电信合同的性质[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7/4 63-65.

[作者简介]罗菁菁(1991—),女,四川汉源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作者:罗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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