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2023-05-05

第一篇: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 1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 2

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 4

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

- 1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

- 3 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范文)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层级教师职称评审仍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在符合《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下,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校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数,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参加竞聘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条 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参加竞聘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在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省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应不少于3/4。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教师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确认;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中、初级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教学研究、电化教育、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原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学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原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原小学特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期间,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心健康。 第五条 师德条件

(一)为人师表,师德形象良好。热爱学生,平等对待和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精心呵护学生人格尊严,做学生人生的导师和学习知识的引领者。

(二)服从学校安排,勇挑重担,工作中团结协作,相互关心,尊重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和家长的关系。

(三)任现职期间,每学师德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获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和城关镇)工作连续满18年,获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博士学位;获硕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获中师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硕士学位后三个月;获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小学、初中中小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获中师学历,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任小学中小学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正常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可正常申报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至少有1年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

(二)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 第八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小学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小学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及教育事业单位人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累计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任现职期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业务条件可酌情降低,降低幅度由评委会根据评审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主持并完成2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过学科大循环教学或从事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4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

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突出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小学(幼儿园)

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突出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3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5部(篇)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每年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不少于2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4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任现职期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有较高教学艺术,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专业学科的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等相关部门与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相关的奖励;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获市级以上的政府奖励,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能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执教市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1次;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五章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校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参与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参与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1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或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中小学一级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章 中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第七章 中小学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第十七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等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政府奖励。

“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政府及中央部委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政府奖励。 “市(厅)级政府奖励” 是指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条 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党和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国家级荣誉称号。如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省(部)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等省(部)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省(部)级荣誉称号。如全省教书育人楷模、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中小学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市(厅)级荣誉称号是指由设区市市委、市政府、省厅(局)等市(厅)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市(厅)级荣誉称号。如全市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以及国家专利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不含教辅、习题册等)。

第五篇: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职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

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我市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的教师不少于25人。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推荐,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确定。

各县(市、区)负责中小学初级教师的评审,组建本地区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

1 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不少于25人。

五、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省和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确定了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价试行标准。中小学

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细化量化。新的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并体现对农村教师的适当倾斜。

六、评价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双重认可的原则,在中小学各级教师评价评审中,继续完善说课讲课、以考试代答辩、学科组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办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职数使用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结合中小学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中小学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内进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师按新的评价标准条件晋升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时,由市、县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内,根据学校和教师的发展,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分使用职数。2016年首批职数使用不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

八、有关说明

(一)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2016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推荐、评审。

(二)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没有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我市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我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中学和小学标准有所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

(三)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因中小学课程改革、学校布局调整、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情况出现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对参评教师的情况说明,并征得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申报参评。否则按破格申报参评。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

2 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聘期满的具体计算如下例:2011年1月至12月底前聘任的,到2016年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2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其它以此类推。

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和《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4.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受聘中学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人师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近10年来获得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改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

4 (2)能出色完成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及教学指导)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和学科特点,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中学开设两门以上、小学开设一门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经省高评委确定达到较高水平),能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参评者须附相关业绩材料)。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每年听评课在40节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评课在30节以上;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评课在60节以上(附近一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4)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风严谨认真,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85%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0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善于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每年听评课在80节以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5.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须具有以下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或学术正式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3篇)。

(2)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校本教材、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编写商品性教学资料者不作为晋升职称的论著。

(3)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

5 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 6.专业示范

(1)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提供讲座稿),并获得好评。其中校长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县域范围产生较大影响。

(2)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和同行评价,被指导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其中至少有2名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兼职担任县级以上教研员或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能指导其他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3)中小学教师须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或山西省特级教师、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或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或团体项目前3名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降低1个级别要求。

(二)高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具有交流轮岗任教经历。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

6 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一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

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7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非一线人员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三)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县(市、区)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

8 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一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

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

9 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二级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四)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2.学生管理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3.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教育教学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四、有关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和地处农村的高中)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国民教育序列是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

11 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

12 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省基础教研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

13 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_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交流”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14 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五、工作纪律要求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5.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

15 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标准条件自2016开始施行,原山西省、忻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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