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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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7

中铁十七局集团巴准项目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按质量事故的类别及时向项目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申报,并按处理意见抓紧处理,确保施工质量。 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两类。

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应于三日内先用电话或电报报局质量管理部门,一个月内书面专题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 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4)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处理方案及工程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一般事故由队处理,报项目部备案。重大事故由项目部领导牵头,队领导、项目部及队技术、质检部门参加处理。

2、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

1中铁十七局集团巴准项目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

过”的原则进行。要查明事故的经过、性质、原因、责任者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在处理质量事故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1)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项目或发生在主要部位的重大质量事故,在未处理前,必须暂停施工。

(2)工程量较大,是否返工处理或修改设计变通使用,均须经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裁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

1.质量事故的范围: 1)出厂水泥质量不合格;

2)在制半成品质量连续三次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3)出厂水泥自检或复验,富裕强度不足2.5MPa; 4)进厂原燃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 5)生产工艺控制不执行调度室通知(配料、出入库管理等);

6)检验用药品、试剂、仪器或操作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检验结果指导生产;

7)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而造成大量废品,或不合格品。其中出厂水泥不合格为重大质量事故,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其它为工序质量事故。

2.发生工序质量事故后,将事故现场情况调查清楚,正确填入事故记录本以便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3.重大质量事故要以书面材料报送省市主管部门。工序质量事故由责任者单位负责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送化验

47 室,由化验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场部处理。

4.对事故责任人,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对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应追究其责任。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未遂质量事故,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即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1)不查出事故原因不放过。 2)不查出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 3)不落实改进措施不放过。

同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大讨论,查找隐患,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6.化验室应设立“质量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处理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各单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引以为戒,以促进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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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列、主体结构严重不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生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事故。

二、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出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开工报告项目经理、质安科和工程科,并在三天内以书面开工报告分公司质安科。

2、一般质量事故的报表,由项目质安科随质量月报一起报分公司。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质科应在当日内报分公司质安科,分公司在三日内报公司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等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建设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三、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不放过;领导和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由项目质安科处理;重大事故由分公司质安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企业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质量奖罚制度

为实现对业主的承诺,确保部优工程,争创鲁班奖,满足工程达标要求,砼工程达到清水砼标准,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创造出更多的优质工程,特制定本项目质量奖罚制度。

1、奖励重视工作质量,严格质量管理,在各项质量体系运行检查中成绩优秀,在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重奖创出局(市)级和省部(含总公司)及国家级(含鲁班奖)优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2、处罚忽视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低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善、工程质量达不到项目规定标准的间作和个人,重罚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损害企业声誉的单位和个人。

3、奖励标准

在公司、分公司、项目组织的各项各类质量检查中,工作质量优秀、工程质量特别优良的,奖给有关有功人员个人50-200元,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作业队)500-2000元。其它未列条款按照公司、分公司有关奖励条款执行。

4、处罚标准

1)施工管理人员应对作业队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提交质检检验,如因验收不负责,在质检员及监理复验进出现隐蔽工程、分项工程不合格的处罚50-100元。

2)施工管理人员对成品保护组织不力,造成成品、半成品污染或损坏的处罚50-100元,情节严重或严重失职者加重处罚,对造成损坏的主要责任人处罚200-2000元,直至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3)质检人员以工程质量复验合格后报业主和监理复验,在业主和监理复验中出现不合格的处以50-100元罚款。

4)砼构件轴线位置、标高、垂直度、平整度偏差超过验评标准或合格率达不到95%的,按不合格点每点(处)罚款100元。

5)施工中出现胀模、麻面、夹渣、穿裙、烂根、露筋、预留洞口中、门窗口开头不规则、斜柱、柱梁接头不平、预埋时与砼面不平整的,每处罚款100元。 6)砼构件出现蜂窝、孔洞,每处罚款100-300元。

7)钢筋对焊、电渣压力焊质量重复出现不合格的,每个接头罚款50元。

8)砼筑工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浇水湿砖,出现砼筑砂浆铺设不满、水平疑不平直、砼体表面垂直度、平整度超标的,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400元,再发现则重罚。

9)回填土虚铺厚度超规定要求除返工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以后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10)屋面、卫生间防水做好后经检查出有一处不合格的罚款100元,经浇水试验或下雨后出现有一处渗水的罚款500-2000元。

11)装饰、装修工程,发现有一点不合格的罚款100元,点多的加重处罚,大面积不合格的除返工外,另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且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12)搅拌站不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搅拌时间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每一次罚款200元。 13)对忽视工程质量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造成质量事故,损害企业声誉的单位和个人,除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将清退出场。

质量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不推卸的责任。负责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2、对项目人员常抓不懈地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开展群众性地创优质工程活动。

3、及时掌握本项目的质量情况,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

4、主持项目质量会议,严格执行质量奖罚制度,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领导有关部门。

质量责任制

二、项目生产副经理质量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项目质量工作,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施工,合理安排工期,保证工程质量。

3、组织每月一次的质量检查,解决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奖优罚劣。

4、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参加项目质量会议,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质量事故。

三、质量检查员质量职责

1、在项目副经理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质量、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质量的规定。

2、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的质量实施跟踪检查,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3、当好副经理的助手,定期汇报项目质量管理状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4、负责现场材料的取样、送样进行监督并验证结果的符合性。

5、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过程产品、材料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不合格品的鉴别、记录和报告,负责不合格品处理后的验证。

8、负责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进行验证。

9、负责按检验评定标准做好质量检查和验证,并督促成品、关成品防护和标识的实施。

10、动用统计技术寻找和分析主要质量问题和影响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对过程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11、参加对竣工工程的自检。

质量验收制度

质量验收制度是项目合格管理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质量管理的一般规定如下:

1、“质量第

一、信誉至上”、“用户是上帝”是单位经营管理的宗旨。当工程(产品)质量与数量、进度发生矛盾时,均应服从质量。

2、“谁施工(生产)谁负责质量”,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负责人(工号工长)对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责;班组长应对本班组施工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遵守“五不准”。

1)未经持证的设计单位和越级设计工程一律不准施工。 2)无出厂明或试验合格证明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施工。 3)不合格的建筑构件不准出厂。

4)所有的工程都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准随意降低标准。 5)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构配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产量、产值。

4、工程开工应做到:

1)图纸学习、图纸自审、图纸会审; 2)施工准备完善;

3)有施工组级别设计; 4)有技术交底。

5、根据各单位承担工程情况,要按公司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员,负责检查,凡质量检查人员不落实的工程不得开工。

6、质量检查的程序

1)每个施工(生产)班组都应设一名兼职质量自检员协助班组长做好自检、互检,填写自检记录。

2)质量检查一般先由班组自检后,经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再交专职检查员和甲方检查员检查。

3)专职检查实行按施工流程对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和质量等级核定。

4、为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质量管理,我们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检查。

第四篇:4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为确保我项目部的质量和安全,项目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徐惠副组长:姜泉生、曹进凤

各部门负责人和成员为组员。

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项目经理部建立值班制度,设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 值班电话:18651290258

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

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如图)。

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立即启动如下应急救援程序: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办公室、值班室室外张贴119电话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报警求救。

2、 应急电话的正确使用

为合理安排施工,通过气象专用电话,了解气候情况,掌握近期和中长期气候,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施工,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火警:119医疗急救:120公安部门:110

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

(1)、说明伤情(病情、火情、案情)和已经采取了些什么措施,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

(2)、讲清楚伤者(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里程桩号、靠近什么路口、附近有什么特征。

(3)、说明报救者单位、姓名(或事故地)的电话号码,以便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找不到所报地方时,随时通过电话通讯联系。打完报救电话后,应问接报人员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如无问题才能挂断电话。通完电话后,应派人在现场外等候接应救援车辆,同时把救援车辆进人现场的路上障碍及时予以清除,以利救援到达后,能及时进行抢救。

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的形式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站报告。在初步确

定质量、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 质量、安全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站。

2、 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监理,业主。

3、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即时速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业主,同时报告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

4、质量、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

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签有监理驻地办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事故报告单位。

(二)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

2、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部,并抄送业主及有关单位;

A、“质量问题”的处理

(1) 项目部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

(2)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B、“一般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及相关部门。

(2) 监理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监理部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监理部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项目部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C、“重大事故”的处理

(1) 项目部立即在项目经理指挥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并立向监理部、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由监理部会同工程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1天内,向监理部、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

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由业主工程部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5) 项目部接受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业主签发后方可施工。

3、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报告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应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发生后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期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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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

第五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 注: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为质量问题,处置和处理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部室相关人员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项目管理组和公司应急调查组有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上级部门调查组详细说明事故状况,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三)对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验收和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等由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按本制度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四)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针对调查所得数据和资料、现场具体情况进行过程分析,查找事故主要原因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 第六条、事故处理

(一)项目管理组和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在原因分析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请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二)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需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涉及结构安全时必须由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和上级部门、调查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管理组依据批准的技术处理方案,组织人员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监控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含照片),确保事故按

预定方案处理,保证事故处理期间安全。

第七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与施工产品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和使用功能、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落实制定的纠正措施,注意综合治理;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6、保存相关的记录。

(二)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规定的要求或标准比照,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作专门处理。

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第八条、事故处理的鉴定和验收

(一)质量事故处理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质量检查、验收、鉴定来确定。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管理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自检,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复核,自检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

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要通过实测实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得检测数据,以便准确对事故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做出鉴定。在公司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复验。

(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上级部门调查组向相关部门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应在一周内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后经理批示后,有关资料公司生产管理部留存一份,按档案管理规定生产管理部内整卷报公司档案室存档(其内容应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纠正措施不放过;主要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要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如: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认真追究责任,在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同时,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12个月和行政处分。

(三)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在扣发当月的岗位工资,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6个月的处分。

(四)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严格对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把关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追究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责任,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发在岗期间绩效工资。后果严重者要免去质量员岗位职务3-6个月的处分。

(五)项目经理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应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全年绩效工资。经调查确认负主要责任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在免去项目经理职位的同时视其情节按本规定第九条中

(一)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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