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诬告反坐

2022-09-10

一、诬告反坐的概念及由来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 伪造或变造证据, 作虚假告发, 意在使人受到不利追溯的行为。诬告这种行为早在周时就被古人所重视。起初诬告仅指平民诬告官员、大臣, 但发展到后来范围有所扩大, 诬告的对象下可至平民上可至官员、皇帝。周时《周礼》记载: “掌士之八成……八曰为邦诬。”这一时期, 诬告称为“诬人”并与盗窃、伤人等罪联系在一起, 是名符其实的重罪。汉代时有“诬罔”、“教人诬告”等罪, 汉宣帝时将诬告视为同伤人一样的重罪。唐律在汉代以来关于诬告犯罪的一些规定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律条对于“诬告谋反及大逆”的行为处罚很重, 一律处“斩、绞”刑。唐朝法律比较完善, 因此唐朝的法律不但成为后世各朝代的立法蓝本甚至还对日本、朝鲜等国家都有深远影响。元律《大元通制·诉讼》也规定: “诬告者抵罪反坐。”直到明清时期才较以前有大的改动。明、清律对诬告反坐规定在前代基础上加入“加等”, 将这一制度改为“诬告反坐加等”。明、清律对诬告反坐定有加等办法: 凡诬告人笞罪者, 加所诬罪二等; 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 各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另有损害赔偿规定。若所诬徒罪人已役, 流罪人已配, 虽经改正放回, 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 若曾经典卖田宅者, 着落犯人备价取赎; 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绞, 将犯人财产一半, 断付被诬之人; 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反坐以死 ( 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 犯人虽坐死罪, 亦令备偿路费, 取赎田宅, 断付财产一半, 养赡其家) ; 未决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加役三年。

二、诬告的危害和处罚

诬告在我国古代来说是一种重罪, 通常情况下诬告会与危害皇权、伤人等重罪联系起来。但是诬告为什么会是一种重罪, 这个问题却是我们不常见到的。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要讨论与诬告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赏告”。 “赏告”一般就是指奖励揭发他人犯罪的一种奖赏制度。总的来说, “诬告”与“赏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种不同制度。就其联系来说, 我国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 一般采取赏告的方法来揭发、检举他人犯罪, 但是知情不报者有罪。表面上看, 对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这一制度有其致命的缺陷———极易造成诬告, 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加以弥补, 就容易导致诬告的泛滥。而这又与封建统治制定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使得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 整个社会充满着恶习, 动摇其封建统治。因此, 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诬告绝度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为了打击诬告, 达到赏告的目的, 反坐就此应运而生。

既然诬告在封建社会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那么就必须惩罚。对于惩罚一般有两种说法, 一种认为应该就其诬告的罪定罪处罚, 一种认为应当专设诬告罪对其进行处罚。 但在理论上而言, 任何犯罪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这个角度上讲, 我国封建法律规定中的各种犯罪都会受到处罚。然而事实上我们在讨论反坐的时候通常就是指“诬告反坐”, 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应当处罚是不同的概念, 必须予以区分。因此, 对于诬告的处罚应当是专门设置“诬告罪”, 对其量刑则考量其诬告的罪而定。

三、从诬告反坐看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制度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 而是错告, 或者检举失实的, 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我国现代刑法对诬告罪的规定在量刑上有了一个明确的限定, 但问题是, 我国刑法第243条并起不到一般性的规范作用。虽然这与刑法的职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但就我国整体的法律制度而言也并没有相对完整的规定。对于一般性的、社会却又普遍存在的一些“讹诈”行为只能适用民事法律, 被讹诈人非但经济受到损失更使其心理遭受重大打击。例如前几年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 彭宇出于好心去帮助他人最后却被讹诈, 被法院判赔偿原告4万多元。

由于我国缺乏能够治理这种“民事讹诈”行为的针对性法律, 再加上我国处在对外开放程度全面扩大、经济快速发展的这个阶段, 造成了一些别有用心的懒惰之人不断挑战道德底线, 利用人们的好心进行“讹诈”。罪刑法定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长此以往, 这必将成为影响我国人民思想道德的毒瘤, 使社会充满歪风邪气。

综上,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和刑事法都应当适当的借鉴我国封建社会中的“诬告反坐”制度, 完善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政府、媒体还应当利用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呼吁理性的回归, 树立道德模范的典型。此外, 应当设置“奖励制度”, 对经常帮助他人、服务大众的道德模范进行表彰甚至物质奖励。

摘要: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有对于“诬告”的规定, 现行《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但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 现行《刑法》还不如古代的这一制度先进。而这种“落后”正在使社会风气不断恶化。

关键词:诬告,讹诈,反坐

参考文献

[1] 李进平.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法哲学阐释[J].河北法学, 2010 (03) .

[2] 林向荣.试论“诬告反坐”[J].现代法学, 1980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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