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与国企改革

2022-08-01

第一篇:所有制与国企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分析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深刻反映了改革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关切,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

《决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能够经受住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低迷的冲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当前,经济领域仍然存在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过多、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存在多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政府的越位、错位、缺位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导致了部分商品和要素价格扭曲、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一些领域和地方潜在风险积累、生态环境恶化。实践证明,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凡是能够依靠市场调节并能产生效率和效益的都由市场做主,达到要素价格供求关系真实、资源环境成本降低、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的目的。而政府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因势利导地履行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这“两个作用”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性认识的与时俱进,必将最大限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还体现在对其他改革的牵引作用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进而牵引其他各领域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必然会加快市场化进程,推动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带动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改革创新和繁荣发展。以“重点”牵引全面深化改革,必将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越来越广阔的空间。

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每一次党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都带来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决定》围绕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政策举措,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决定》将基本经济制度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支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基的高度,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并赋予其新的内涵。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坚定性,昭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权宜之计,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毫不动摇的战略方针。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并进一步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大大深化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解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之虑、后顾之忧,也必将在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知识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消除所有制差别带来的偏见和垄断,进而激发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决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允许各种所有制资本“参股”到鼓励“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指明了方向,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决定》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强调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些新政策,彰显了党和国家下决心破除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魄力。

《决定》提出“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城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医疗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等领域。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尤其是对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技术、资金、用地等方面的支持,把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必须看到,全面深化改革对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是激励和支持,同时也有规范和约束,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练好内功、提高素质。当前,许多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不足,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始终徘徊在产业链低端;一些企业无视生态环境保护,粗放型生产经营,造成能源资源严重浪费;一些企业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一些企业缺乏商业道德,诚信缺失,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一些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市场经济将更规范,市场竞争更激烈,优胜劣汰是根本规律,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强化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在抢抓机遇的同时清醒认识自身不足,在内部治理、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下功夫,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对工商联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是全方位改革,涉及各领域、多方面。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任何一方面都离不开深化改革。各级工商联干部和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汇聚正能量。

《决定》提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做好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必须以改革为统领,坚持不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要善于运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敢于打破思维定势,用新视角观察新变化,用新观念研究新事物,用新机制解决新问题,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总结促进两个健康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推动工商联事业不断蓬勃发展。

《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对新形势下工商联服务两个健康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提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这是国家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大量社会管理职能将陆续向社会组织转移。我们一定要把握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趋势,认清工商联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具有鲜明的商会属性,认清所属各类商会作为基层组织是工商联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托,在促进两个健康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面对行业协会商会即将实行直接登记、一地一业多会的机遇和挑战,要围绕如何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处理好指导和服务的关系、协调好规范与自主的关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商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真正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决定》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工商联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和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做好了解意愿诉求、反映意见建议的工作,就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建言献策,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在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深入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结合起来,与促进两个健康的工作实践结合起来,与履行工商联职能作用结合起来,才能积极回应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期盼,努力探索中国特色工商联发展道路,推动工商联事业再上新台阶。

责编/张潇爽 美编/宋扬

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会作出说明时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会决定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篇:某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二零一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

二零一7〕724号)和**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

の委发〔

二零一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re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战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是**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主营业务修复等。截止二零一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元详见附件一)。

公司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战略投资部、党群组织部、纪检监察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安全生产部。公司现有2个全资子公司、3个控股子公司、1个参股公司及1个分公司。公司现有员工**人,其中正式员工**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围绕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工作大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宣贯集团的核心价值观,创建积极、健康、向上的和谐工作环境。根据公司发展定位及发展目标,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宣传,以此凝聚人心,树立形象,吸引人才,助力市场开发及客户服务,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对优质战略投资者吸引力。

二、混改的必要性

1、有利于企业构建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2、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和治理结构,促进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

3、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企业凝聚力、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剥离不良资产和股权

为了做强公司主业,将公司控(参)股的**等不良资产进行剥离。

(二)混改方式及股权比例

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

再次,混合所有制为资金大规模聚合运作以及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国企业对全球市场的争夺愈益激烈,而这种竞争实际上是规模和实力的较量,依靠资本的联合和集中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已成为世界潮流,仅1996年,全球企业跨国合并、兼并就达5540起。230家世界跨国公司进入了中国市场,有的已占据了行业主导权,并吞没了我国不少的国货名牌。面对跨国公司瓜分中国市场的巨大压力,下决心铸造我国企业的“航空母舰”,以与外国工业巨头相抗衡,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乃至所有制的限制,把全社会分散的资金按市场效率的原则聚合运作,并实现所有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由于全社会生产要素的可动员规模,最关键的决定因素是所有制形式,即所有权的聚合机制和配置机制。不同的聚合和配置机制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而生产要素利用的范围和深度不同,其利用效率也不相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由于不能使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相互兼容,因此其吸收和调动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便受到种种限制。只有混合所有制,才能做到使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经济要素自由组合、任意配置,并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达致最优。在迅速把社会闲散资金吸聚为大规模资本的能力方面,混合所有制具有其它单一所有制不可比拟的优势。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还造就了资产所有权的流动机制,使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遵循市场效率原则,在动态中不断得以优化,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步发展。

最后,混合所有制为国有企业顺利转制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缺乏活力的最根本原因,是企业既无外在市场约束,又对内不负盈亏责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要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只有改变现有的经营机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单一的国有制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国家,资本的各种权利和职能都由国家一个主体承担和执行,企业只是行政的附属物,产供销由主管部门决定。这种国家直接占有、经营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企业,因此,该所有制形式不仅难以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而且国家也不得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既不存在有效的外在硬预算约束,也缺乏竞争生成的内在激励机制。

mbo概念综述

mbo为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的一种,由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

wright)于1980年最早提出,专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实践证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mbo的特征

首先,mbo的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本身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比外界更为了解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的商业环境。

其次,管理人员们往往先要新设立一个公司,以新公司为操作平台来收购目标公司。成功收购后,他们的身份也就由单纯的经营管理人员转变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集合体。

另外,mbo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管理层自身财力一般有限,需要对外融资进行收购。因此,要求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有较强的资本运营能力,提供的融资方案需满足贷款者的要求,也必须为权益所有者带来预期的价值。

2.2.2实施mbo的动因

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管理者进行mbo的动因主要包括

摆脱公开上市制度的约束,施展自己的才能。有些经营者认为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制订的法规制度束缚了他们的手脚。

寻求合理回报,获取与业绩相称的报酬。在由许多部门组成的企业中,出于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常常与公司总体情况挂钩,而难以如实反映部门的经营业绩。mbo将部门资产剥离后可以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和提高效率。

防御敌意收购,保住职位。管理层为了保住职位,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垒,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购回公司整体,已发展成为一种防御敌意收购的越来越广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术。

mbo的作用

将国有企业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经理层及员工,既回收了国有资本,实现了国家“抓大放小”战略,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一次制度变革,保证了企业良性持续发展。

通过mbo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中国原有的体制框架下,许多企业家的价值都被严重低估,其对企业的贡献与其所得到的报酬严重不符,通过mbo实现企业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股权集中于管理层,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部分统一,从而降低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避免了企业决策的短期效应,有效保证了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在我国mbo实施过程中经常伴有职工持股现象,即管理层与职工共同收购目标公司,职工参股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保证了企业内部的纵向和横向监督。

mbo属于杠杆收购中的一种,在操作中必然形成管理层债务,偿还债务的压力以及债权人的监督都会对管理层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管理层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一定时期内予以锁定,将公司利益与管理层利益捆绑在一起,这有助于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

mbo实施的三个要素

1卖者愿意卖

现实产权的所有者有转让该产权的意愿,一般来讲,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当地政府对企业产权明晰的愿望以及企业集团经营方向的转移都会形成卖方意愿。

2买者愿意买

企业经营层有受让企业产权的意愿,这一般取决于经营层对企业前景的判断,以及其对企业的长远打算,同时也与管理层能否接受mbo这种先进的观念相关。

3买者有能力买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高级经理层(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高级经理层)处于相对较低的收入层次,所以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都远低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因此资金必须通过融资来解决。

mbo成功实施的必要因素

1适合mbo的收购目标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做mbo,理论上来讲,适合mbo的企业具备以下几个特点有良好的经营团队,产品具有稳定需求,现金流比较稳定,有较大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间,拥有高价值资产,拥有高贷款能力等。

2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处置

在我国的mbo操作中,经常涉及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这一方面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同时在当前还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限制,从我国目前mbo实践来看,这一问题的处理好坏是整个过程成功的关键。

3融资渠道的选择

mbo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的收购资金,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有效利用资本市场,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所需资金,关系到mbo项目能否最终实现。常用的融资渠道有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延期支付及mbo基金担保融资等。

4收购价格的确定

合理、科学的收购价格是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也是mbo实现多赢的前提。

5后mbo的整合

mbo后的整合阶段,亦称后mbo阶段,包括mbo后经营层对企业所做的所有改革,如业务整合、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等,后mbo阶段是企业实施mbo后能否持续发展并不断壮大的关键,同时也是最终完成mbo各项初衷的关键。

第三篇: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保障

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是一个很热的话题,大家都很关注这一块,律师也好,企业的法务人员也罢,将来肯定要参与其中。今天我把最近的思考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看一下能源领域的现状: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在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光伏发电、制造和新能源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大致说明在能源行业,固然还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但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同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在国家提出来要在能源行业要扩大向民企开放,特别是三中全会之后,利好政策不断。就在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首批80个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这批项目包括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也包括油气管网、储气设施等以往的民资禁区。今后可以预见的趋势是国有与民资将不分所有制形式,一视同仁、同台竞技,谁的效率高谁就能拿到项目。我们的央企,当然也乐见这种态势,至少从媒体的报道看是这样的。今年两会,我们看到两桶油、两张网、各大发电集团的企业领导人都纷纷表态,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成立企业内部的深改组。当然改革并非说说那么简单,还要做充分的谋划和准备,比如在集团的哪个层级、哪些环节、拿出什么业务来和民营企业合作,都需要仔细斟酌。

混合所有制其实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如果我们回顾历史,至少从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开始,我们就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实就开始来探索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过去10多年,就能源行业来说,国有与民营的混合始终在进行,只不过一段时间国有收购民营的多一些,一段时间民营收购国有占主导,经过了几个来回,当然也产生了大量的“事件”。

我们来考察一下主要的几个领域。比如电力行业,我们曾经鼓励多方办电,也鼓励职工持股,但2008年国资委139号文一声令下,职工持股全面叫停。由于宏观形势的影响,外资也基本上退出了中国的发电市场。煤矿也是一样,曾经也搞过群众办矿,后来转企改制,吸引了很多民营企业(包括浙江的游资)参与到国有矿务局的改制及煤矿投资炒作中。但之后我们都知道,从山西开始,相关地区以行政力量推动中小煤矿兼并重组,导致的结果是很多民营企业退出了煤矿领域的投资,不少承担了巨额的亏损。油气行业,当然是垄断性最高的一个领域,当然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在夹缝中成长。十八大之后,油气领域是反腐的重灾区,与垄断而产生的大量寻租是分不开的。最后一个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是管制最少民企比较活跃的一个领域,但即使如此,民企的发展也非一帆风顺,风电、光伏曾经是风光无限,后来却是一地鸡毛(典型的是无锡尚德),为什么会如此?当然有多种解释,但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不顾市场客观条件,盲目鼓励企业大干快上,看似给了企业不少优惠条件,最终害了企业。

我们现在提出要搞混合所有制,必须要吸取以前的教训。关于混合所有制,我有个观点:“水至清则无鱼”,混一下发挥国企和民企各自的优势,当然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但“浑水可养鱼、浑水也好摸鱼”,由于政策反复、规则多变,产生了种种乱象,所以法治岂可缺位,法律人岂可缺位?

就能源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来讲,阳光所说起来与之很有渊源,不夸张地说,阳光所的诞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90 年代初,当时国家搞外资办电的试点,浙江省嘉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最初作为试点,引入英国国家电力公司做投资方。外方很感兴趣,也非常重视,带了一帮专业顾问包括律师来和中方谈判。当时浙江省电力局代表中方,为了和外方进行商务谈判,但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专业律师,所以指令本所的创始人陈臻女士(时任电力局法律处长)创办一家电力专业的律所,所以阳光所是这么来的。阳光所成立之后,始终专注于电力、能源的法律服务,当然也接触了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的案例。我稍微点几个,比如省内的首个中外合资电厂——温州二期(现在已纳入华润旗下);我们代表华电集团收购了民营的奉贤燃机电厂,这是华电在沪的首个电厂;我们参与了国电平煤与民营企业蒙东能源的合作(这是国内储量最大的含锗煤矿);《财经》杂志报道的“金元帝国”,我们也参与了这个案例;我们做了中核科技与民营上市公司东方锆业的股权交换项目,这个案例较有典型性,中核通过换股成为东方锆业的相对大股东,但东方锆业仍保持民营的经营机制,这是个很成功的混合所有制案例,中核借此拓展了核级锆的产业链。

下面简单说一下就目前而言,要真正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解决的几个体制机制的障碍。

第一,顶层设计欠缺。混合所有制怎么搞,要遵循哪些程序,需要国家给出一个明确的指引,否则大家不知所措,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目前各方都在热切盼望着国务院国资委能尽快拿出一个意见,据说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如果顶层设计不出来,期望央企层面大幅度铺开,我认为是不现实的。

第二,我们要给民营企业信心,这个信心从何而来?我的建议是尽快出台“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李克强总理是法律专业出身,讲了两句非常好的话“法无禁止市场即可为,法无授权政府不可为”。国家能源局也表态了,能源领域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民资皆可入。但这个原则需要落地,否则不足以给民营企业以信心。国务院过去曾出台两个“非公36 条”,但实施情况很差。我们还记得国办发[2006]97 号文件当中提到,国家要在关键和重要领域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控制力。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哪些是所谓的重要的和关键的领域是不让民资控股的?列一个清单出来,除此之外国有、民企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这样咱们就知道怎么做了。现在还没有这个清单,所以我们有点不知所措。

第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问题。过去讲到一股独大问题,好像是国有企业专属的弊病似的,其实民营也一样。混合所有制的最佳典范其实就是上市公司,企业上市了,靠资本市场的规则去制约股东的行为,当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规则还有待健全。建立一套相互制衡、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是混合所有制的关键,所以关于公司治理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第四,我们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企业进行差别对待,我们要有更明确的规则出来。比如要简政放权,减少审批,减少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因为是否能够获批而带来的不确定性。比如配套的税费政策,国务院已经提出要改革重组的税则,按照“不因改制重组而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进行完善,这是很好的一个提法。我们知道重组要评估,评估的时候会产生增值,增值在交易的过程中体现出来,而很多重组交易并非套现,支付方式也并非以现金支付为主,其实没有产生多少现金流,但是却产生了大量税负,当事人需要另外掏一笔钱去交税,这样不利于企业进行重组,提高效率。另外要推进改革,我们还需要妥善处理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等,不能想着混合所有制就是国企甩包袱,这样是做不下去的。

第五,人的问题。比如员工持股,现在还允不允许搞,怎么处理国资委08年139号文的关系,这需要有个明确的说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化用工问题,国企员工身份的问题,职业经理人的级别和待遇的问题等等。人的问题不处理好,改革也无法进行下去。

最后是如何平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民营资本追求投资回报率的问题。核心是资产定价的问题,关键是要捋顺能源行业价格机制。 刚才讲到的种种问题如何解决,其实说到底要靠法律来保障。在推进能源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相信我们法律人一定会有所作为。如果我们企业法务与我们外部的专业律师形成合力,就一定能让这次改革在阳光下操作,经得起时代的考验!

(资料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第四篇:发展混合所有制才能提升国企竞争力

2014年3月22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经济峰会在北京举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乐江受邀出席会议,并在“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分会场作主题发言。他指出,在市场对配置资源起决定作用的大趋势、大环境下,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改革中提升竞争力与活力的方向与途径。

本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本届峰会以“包容与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提速金融改革”等为主题开设17个分会场。峰会共有70余家国际知名企业的董事长或者CEO参加,其中50多家企业位列世界500强。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在本届峰会上,“混合所有制与国企改革”作为一个专题,引起各方专家的热烈讨论。徐乐江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大势所趋,对处于充分竞争的国有企业而言,要改革,首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他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进退,有利于资源和资本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徐乐江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而是为了使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提升竞争力与活力。“这需要从根本上建立透明、公正、法治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让不管谁的资本都可进、退。”

徐乐江同时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点。他强调了两点,一是国有经济体量大、消化难,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体量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混合所有制推进无法快速实现。二是对国有资产的估值难,本轮国企改革必然要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包括转让、清算和灭失),迫切需要完善和规范国有资产的估值和交易。徐乐江认为,这场改革不能“光改企业”,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一定要比过去更有效率。

第五篇: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报告(民盟教育论坛)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

单强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1

“混合所有制”本是经济领域的专业术语,是指由不同产权主体合作而建立的经济组织,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股份制经济,通过不同的股份占比来确立运营决策权和合法收益权。不同的产权主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其合作形式则包括国有(集体)资产之间相互叠加形成的合伙制,民间资本相互叠加形成合伙制,以及国有(集体)资产与民间资本共同组成的混合制三种。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突破。《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国有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并取得明显成绩,不仅有效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了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目前,90%的国有企业已实现了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净资产的70%在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及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的股份制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占到总户数的52%。2统计表明,2010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

3济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占全国税收的47.03%。混合所有制在国企改制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能否运用于职业教育领域,实现办学体制与机制改革的突破,这是政府、院校和民间资本共同关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调研与分析,进而在顶 1 本文是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委托研究课题,成员有王寿斌、刘慧萍,教育部高职高专处林宇处长对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2 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求是》2014-4-16 3 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求是》2014-4-16

1 层设计方面进行总体架构。

一、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2014年2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任务措施,明确指出“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推动公办和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5月2号,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把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政府文件的方式予以发布,允许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教育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考证,“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文件中。党的十五大提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即“改制”)、发展不同经济成分交叉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提高国有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能力。从实践层面看,实行“混合所有制”可以做到在一个企业或公司内部不同所有制资本能同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同等受益,较好地发挥了各种资本的优势和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和资本的运行效率,不仅搞活了经济,而且还纠正了长期以来脱离国情的单一公有制结构,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专家估算,目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总体上占我国经济的比重为1/3左右。按1992年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推算,到2020年,全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总体占比将超过40%,以致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统计表明,从1999年到2012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全国税收的贡献率逐年提高,1999年占11.68%,2012年为47.03%。

2 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也曾一度走了弯路、闯了误区,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很多地方的国有资产被公开变相侵吞,借助股份制的形式半卖半送、明卖实送,不仅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还让一部分人借改制一夜暴富,既搅乱了社会价值取向,又败坏了社会风气。沉重的教训值得汲取。所以,在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务必要防止将改革错误地引导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瓜分国有资产的道路上去,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严密的过程监控,充分认清和控制资本无限追求剩余价值的冲动,以免酿成事与愿违的恶果。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把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提上教育改革的议事日程,这是深化改革的大势所趋,在充分激发公办院校办学活力、支持民办院校做大做强的同时,我们更有必要全面总结经济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得与失,更好地设计和指导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案与实践,以让多种形式的职教办学成为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

如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职教办学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混合所有制将是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教育部领导非常关心和重视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鲁昕副部长在多次会议上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方式,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鲁昕说,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办学体制,首先要对这类学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和分配机制都发生变化。学校院系主任可以做教师、可以做教授,也可以到企业做人力资源部的部长,校长可以做学校的管理者,同时也可以到企业做CEO。

3 为了把握全国高职战线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情况,2014年8月受教育部职成教司高职处委托,由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组成课题组进行调研,同时,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也立项支持进行《基于制度创新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研究》的课题研究。2014年9月,课题组编制了《全国各省(市、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情况调查问卷》,向全国各省教育厅高教处发放问卷 31份。其中,安徽、广西、山东、吉林、青海、山西、新疆等7个省(市、区)返回了调查问卷。从回收问卷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持谨慎观望态度。

2014年10月18日,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在泰州举办年会,课题组接受委托负责筹划了“激发高职院校办学活力”分论坛,“高职院校章程建设”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被列为提升高职办学质量和活力的两大要素。“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块由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单强主持,课题组邀请了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做了《混合所有制与高职院校的改革发展》的专题报告,南通理工学院(原紫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唐永泽分享了《高职院校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探索与思考》案例,中国职教学会副会长俞仲文、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李玲、沈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张黎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贾文胜、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执行院长劳汉生等参加了圆桌论坛。论坛上收集了9所高职院校的体制改革案例,与会的560多名会议代表参与了现场讨论。

此后,课题组又通过文献调研、微信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全国的总体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有近20所院校表示有混合所有制成份,分别是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应天职业技术学院、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中山火炬

4 职业技术学院、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永城职业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

根据文献检索、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整理成本报告。共分成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必要性与可行性、现状与问题分析、实现路径和建议四个部分。

二、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经济学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概念,针对高职院校的实地调查结果,我们认为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可分为“大混合”和“小混合”两个层次。“大混合”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外资这四种资本中,国有资本与其它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共同出资举办职业教育,在院校法人层面实现了混合。其中,国有资本与其它三种资本之一进行混合是必要条件。“小混合”是指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层面或具体项目层面的混合,包括二级学院、专业、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载体中的混合,但必须以法人资格出现,否则属于一般的校企合作。因此,判定“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是国有资本与其它资本的混合;二是“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一)必要性

高职教育近年来有了较快发展,尤其是2006年国家示范建设项目启动以来,随着内涵建设和办学体制机制的改革不断深入,高职整体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办学活力初步显现。然而,无论公办高职还是民办高职,由于体制的原因都未能充分释放办学活力。同时我们也看到,非公即私的单一的办学格局,既不利于深度的产教合作,也不利于高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公办高职需要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办学活力。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导着学校的办学、管理和评价。学校主要领导由党委组织部门直接任命,按照行政干

5 部进行管理,致使学校行政化色彩强烈,消弭了院校长的办学热情和创造性。学校在教师聘任、考核、收入分配等方面缺乏自主权,也抑制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公办高职形成了内部缺乏竞争机制,外部缺乏市场导向的局面。随着国际高等教育竞争的日趋激烈,产业转型升级呼唤高职要灵活面向市场办学,公办高职通过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成为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核心。

民办高职院校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争取国家财政扶持,增强办学实力,强化外部竞争能力。民办高职院校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出资人的原始投入和学生的学费,日常办学经费的90%以上来自学费,还要负担沉重的还贷压力。民办高职的收费普遍高出公办高职2-3倍,但实际拥有的办学经费却不到公办高职的一半。这种巨大的办学投入和学费标准的反差,使得高职内部难以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国家财政对民办高职的扶持,必然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以及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为前提。如何突破民办高职家族制的办学体制,混合所有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由此可见,无论单纯的公办还是单一的民办都有自身先天的弱点,公办高职的实力和民办高职的活力如果能够在混合所有制的框架下得到融合,对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无疑能够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可行性

1.具备了良好的舆论环境。自1997 年党的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与基本经济制度相吻合的新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精神,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和

6 途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三十条”意见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容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盈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补全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法人资产结构。这给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提供了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2.经济领域的探索为高职改革提供了经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此拉开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序幕。10多年来,国有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革,实现了国有资产与民间资本的有机结合,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混合所有制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实践,为高职领域的探索提供了经验,人们在观念上和心理上也易于接受。

3.办学者和民间资本有一定的“混合”积极性。近10年来,随着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家示范高职建设以来,一批有企业家精神的高职院校长脱颖而出,他们的领导力、执行力在校企合作中得到很好的历练,完全有能力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充满信心,对转向投资职教有理性认识,这也吸引了民间资本高度关注高职办学体制改革,客观上具有投身高职办学的积极性。

三、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问卷调查表明,我国现有的高职高专办学体制的特点是“非公即民”,且以公办院校为主体,民办院校作为补充,股份制或者混合所有制学校寥寥无几,势单力薄。返回问卷的7个省份对非公办高职院校均无生均补助,有3个省份明确表示近两年没有公办院校改制计划,2个省份态度不明,1个省份表示有计划,另外1个省份表示鼓励民办职业

7 教育进行混合所制改革。虽然此次调查获得的样本较少,我们仍然惊喜地发现,高职院校已经出现了三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形态:

1. 公立民办型。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学院的前身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培训学院,1999年9月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开办资金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全额拨款,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劳动局参与,属公立性质。经过2001年、2003年的两次国退民进的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2006年4月,学院第一大股东苏州光华集团向学院管理层转让10%的股份,实现了管理层持股计划。2007年,经过一系列兼并、转股,学院注册资本金增至8791万元,学院股东由六方组成:上海翔宇教育集团(40%)、苏州光华集团(40%)、苏州沸点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9%)、学院管理团队(9%)、苏州市教育局(1%)、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最终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管理团队参与、政府引导的办学体制,参照民营机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2007年成为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2.公有民营型。以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91年的黑龙江东亚大学,1993年接受委托管理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大学,1998年又接管了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的8所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1009名教职工(其中近400名离退休教职工)与母体剥离,组建黑龙江东亚学团,原有各校的国有资产由东亚学团无偿使用。2001年,黑龙江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民办体制和民营机制运作。2012年7月,齐齐哈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学院资产进行评估,正式确认国有资产占33.96%,滚动发展起来的集体资产占65.42%,教职工个人资产占0.62%,形成公有民营的办学体制。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把学院列为副厅级事业单位,核定300个事业编制,经费自筹,主管部门为齐齐哈尔市政府。

3.民办公助型。以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紫琅职业技术学

8 院建于2000年6月,由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和陈明宇个人联合投资,属于民办高职院校。2012年6月,江苏江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教育厅直属的江苏教育发展投资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三方共建。江海科教开发公司持股58.64%,陈明宇个人持股36.36%,江苏教育发展投资中心持股5%。2013年4月获得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为江苏省第一所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高职院,同时获得江苏教育发展投资中心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走上民办公助的办学道路。江苏应天职业技术学院也属于此类。

同时,还有一些院校正在探索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带有小混合所有制的色彩。如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与沈阳亚伟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亚伟信息管理学院,企业提供部分实训条件、师资及课程,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学费,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只是没有进行法人登记。此类办学模式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院校都有案例。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还处于摸索阶段,地方政府、高职院校、民间资本对这一改革也是顾虑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有:

1.制度环境尚不完善。尽管高层在提倡混合所有制改革,但配套的制度和政策尚未出台,这使教育主管部门、院校长和民间投资者无法规避风险。另外,从思想观念方面来看,长期形成的“非公即私”的固有观念,阻碍着办学体制和管理运行机制的变革。包括很多院校长在内,认为混合所有制与公办高职无关,只适合民办高职改革。

2.缺乏改革动力。从公办高职院校来看,混合所有制就是要引进民间投资,改变学校性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必然要打破大锅饭,砸烂铁饭碗,把学校推向市场,这存在着较大风险。公办院校习惯于依赖财政拨款的安逸生活,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

3.民间资本担心被同化。从民间资本的立场考虑,确保资产保值增

9 值和相对独立是重要考量指标。但由于目前推动改革的政策制度尚不健全,很多民办高职的投资人担心因股比缩小或稀释而失去对学校的控制权,以往的投资被同化,因此普遍不敢也不愿国有资产注入。如何既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保护好民间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是制度设计的核心。产权关系清晰、各方责权利明确、管办评分离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

四、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及政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基于这一基本原则,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

1.公办自行改制。从理论上来说,完整的产权应当包括所有权、管理经营权、收益权、资产处臵权。“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是针对产权的改革,因此,仿照国企MBO改革思路,由政府牵头对公办院校资产进行清算,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可以成为阻力最小的改革方式。管理者和教职工拥有学院的管理权及增值部分的收益权。以此为突破口建立起高职院校全员聘任、绩效考核、能上能下的灵活机制。此种改革若从优质公办高职如国家示范(骨干)率先试点,成功率会比较高。

2.公办吸引民资。公办高职可以向民间资本开放,引进优质的企业、教育集团或民办高职,形成产权关系上的“混合”。这种模式适合办学比较困难的公办高职院校,尤其是那些没有财政拨款的国有企业举办的高职。此类公办高职也可以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委托给管理层按照民营机制经营。此外,公办高职亦可在二级院系层面进行专业建设、基地建设等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尝试。

3.国资注入民办。对办学规范、拥有法人财产、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的优质民办高职,政府以注资、购买服务、生均拨款等形式予以扶

10 持。政府资金形式的投入可以折算成部分股权,仍由民间资本控股,形成民办公助的办学模式。此项改革可以考虑在民办省级以上示范高职试点,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造,引导民办高职办出特色、创立品牌。

4.公办接管民办。对于经营不善,办学已出现较大困难或濒临倒闭的民办高职院校,如果通过市场手段无法化解,建议政府对其资产进行清理核查,按就近原则由优质公办高职院校吸收兼并。合并之后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民办部分按其折合的股份参与管理,形成公有为主、民有为辅的办学模式。

5.民办托管公办。对办学效率低下、社会认可度低或财务难以维系的公办学校,尤其是国企举办的学校,建议政府委托给办学有特色、运营状态较好的民办高职院校经营。合并之后的“混合所有制”学校,国有资产折合成股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形成民资为主、国资为辅的办学模式。

6.中外合作办学。鼓励高职院校寻求与境外职业院校、教育集团或相关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引进国际课程体系、资格证书和管理模式,创新“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培育一批国际化的高职院校。

针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办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力支持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不仅是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党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从思想深处认识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方法鼓励、支持高职院校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和探索。

第二,教育主管部门精心设计试点,稳步推进。教育部可遴选一些率先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进行试点,成立“混合所有制办学联盟”,及时交流改革的经验与问题。鉴于“大混合”模式改革牵涉面广,我们建议从“小混合”入手,由点到面,逐步改革。鼓励高职院校把校企合作紧密的重大项目、专业、二级学院登记为独立法人,用

11 新机制运行。积累改革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层次。

第三,制定扶持政策,激发地方政府和院校的改革动力。国家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对举办“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进行重点扶持,以鼓励和促进试点院校健康发展。比如允许混合所有制学校注册为事业法人,教师的养老保险参照公办院校执行;允许混合所有制院校根据办学质量,自主决定学费标准;允许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自主决定招生规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考试录取形式更加灵活多样;政府对混合所有制学校的学生给予生均拨款或一定的补助;政府在购买服务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混合所有制院校的改革;对“混合所有制”试点院校领导的遴选、任期和待遇另订标准,引导高职院校长走上职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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