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建设规划

2022-08-04

第一篇:危险废物建设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

工 作 简 报

第9 期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5年4月

本 期 要 目

张力军副局长主持专题会讨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修订

甘肃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可研论证会召开 长沙、湘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审查会议召开

山东省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产生量调查工作 【总局动态】

张力军副局长主持专题会讨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修订

2005年3月31日,张力军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专题会议,专门审议上述两个技术要求的修订稿。出席会议的有规划司、科技司、污控司、 环评司、环监局、监测总站、环境规划院和评估中心的有关同志。科技司和修订单位汇报了两项技术要求的修订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自2004年1月发布后,已成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试行期间,总局广泛征求了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试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此次修订中,设施选址时原要求的“厂界距离居民区卫生防护距离应大于1000米”将修改为“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距离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小于800米”,医疗废物焚烧后的炉渣可视为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炉渣则应进行鉴别,若属危险废物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原则通过《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修订稿。经进一步修改后,修订稿将发布实施。

【规划实施】

甘肃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2005年3月29-30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在兰州主持召开了甘肃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复核会。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环保局、永登县政府、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建设单位、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清 1 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会议邀请的专家代表等共20人。

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拟选场址(永登县树屏镇河沿沟)进行了实地考察,对重点产污企业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的东区填埋场(范坪黄胶泥沟工业渣场)进行了考察,听取了可研编制单位对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的汇报,查阅了兰州市及周边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排放情况核查报告等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和交流。

与会专家对报告采取的工艺技术路线、总图布置、公用工程以及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审查,会议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技术路线合理,可研报告编制规范,内容全面,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实施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建设规模

原则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总体建设规模,但考虑到初期收缴率不足等因素,建议进一步论证规模(包括分类、分项规模)确定的合理性,安全填埋场宜分期建设、控制初期建设规模。

报审规模中直接填埋的废物量达到41721吨/年,废物类型主要是酸渣、碱渣,需固化的废物为7239吨/年,填埋场建设规模达到60593吨/年,远远超出了规划中20000吨/年的填埋规模。应进一步核查全省范围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集中处置量,重点核查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产生废物的来源、性质(如含水率、热值等)、危害性、产生量、需处置量和可能的集中处置量及其发展趋势,对重点废物进行鉴别试验,综合比选确定适宜的处置方法。对经鉴别后确属危险废物、且需要集中的废酸、废碱和污水处理场污泥等提出脱水减量化要求。考虑到黑米崖等工业废渣场处理能力和服务年限、兰州石化分公司废碱处理工艺的特殊性等因素。

要充分考虑废电池、废铅酸蓄电池来源分散、收集困难,特别是农用车铅酸电池量占总量比例较高,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要求,合理确定电池的综合利用建设规模。

(二)关于场址选择

根据可研报告厂址比选和环评报告意见,结合大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和外部配套条件,该场址基本可行。应补充区域地理位置图,在可研报告修改完善前,完成厂址范围内的地形测绘(1:1000)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工作,重点查明岩土的渗透系数及不良地质条件。进一步落实水、电、路等厂外配套条件,核实工程量。合理确定征地面积。按照相关程序尽快完成有 2 关征地手续。

(三)关于焚烧工艺

按照拟选技术设备,补充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包括耐火材料材质、厚度,布袋滤料,喷嘴,防腐材料,定量给料设备等),加强针对性设计和可靠性分析。明确回转窑各进料口的尺寸,并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有关包装物的尺寸大小相适应。补充医疗废物周转箱、转运车的清洗消毒工艺设计和设备配置。补充全厂供热平衡图表。

(四)关于稳定固化和安全填埋

优化稳定/固化剂的设计配比,核减增容比和增重比。建议结合地形,进行土方量平衡,对填埋场具体布局和建设形式进行对比论证,进一步核实土方工程量和防渗材料消耗量。建议取消养生区,稳定固化后直接入填埋库区养护。比选确定填埋废物入库方式和相应的工程方案。建议安全填埋场一期服务年限控制在8年左右。增加安全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方案。完善排洪系统设计。补充渗滤液地下导排系统图。

(五)关于总图布置和公用工程

按照人流物流分开、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独立、物流有序(不交叉、不倒流)的原则优化主要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建议稳定固化尽可能靠近安全填埋场布置,综合利用、焚烧和稳定化固化、填埋应各自留有发展余地。

将分析检测中心纳入办公楼内并分区设置,并控制办公楼高度在3层内。取消色质联机,明确各仪器设备的主要用途和型号规格,论述分析检测仪器配置的合理性,核减相关配置。适度控制生活办公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办公楼、职工宿舍不必采用防爆风机。

补充医疗废物制冷系统设计、医疗废物车辆和周转箱清洗消毒工艺和废水处理方案,明确不同来源废水的水质水量,论证生活污水和所有生产废水合并处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优化废水处理方案。明确排水去向,正确选择处理后的水质标准,增加排水蓄水池设计及回用管网的设计。优化、整合危险废物贮存库设计,废酸废碱可在贮存库内分区贮存。

(八)关于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

上调焚烧厂房、固化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贮存库、资源回收车间的指标单价,上调HDPE管单价,下调防渗膜的单价,扣除工器具及备品备件费。下调焚烧设备、电池回收、贮存库安装费。扣除不需计取安装工程费的项目(填埋场、 3 运输车辆、分析仪器等)。填埋场安装工程费按照设备费计取。其他费用中扣除决算审查费、研究试验费。核减国外设计调试费。明确、补充收集运输费用及其具体构成,进一步核实成本。补充主要处理工艺分项成本。

建议调整内部收益率。

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

可研论证会召开

2005年4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福州主持召开了“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出席会议的有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规划司、环境规划院、福建省环保局等单位代表以及相关单位人员,会议邀请了七位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福建省环保局经过申请,组织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项目法人委托中国环科院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会专家在听取了汇报及现场实地考察后,进行了认真充分地讨论,认为该工程中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该工程中心定位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技术和鉴别监测技术的开发集成为重点,建设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服务平台、电子废物综合利用中试基地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试基地,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它将为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集成,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及关键设备国产化,以及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提供有力的支持。

建设单位拥有专业技术队伍和经营管理人员,拥有若干自主研发和有知识产权的废物处理核心技术,有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渠道和能力,并且积累了多年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水电路等条件基本配套,具备建设实施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该可研报告内容全面、编制规范,建设方案基本合理可行。

与会专家结合报告的修改提出了详尽的意见和建议。建议进一步突出该工程

4 中心的定位,完善项目法人手续,调整投资重点,细化投资估算。

目前该可研报告正在修改完善过程中。 【各地动态】

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审查会议召开

4月9日至10日,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主持,在长沙召开了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审查会议。会议邀请了有关专家,以及长沙、衡阳环保局、发改委等单位的代表,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是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处置中心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服务范围以湘南地区为主,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服务范围以湘中、湘北地区为主。医疗废物处置按国家和湖南省的统一布置,由各市州分别集中处置。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的特许权将由省环保局授予中标的法人,特许权期限为25年,获得特许权的法人负责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前期工作、建设、运营,省环保局监督其建设和运营。预计期本月内发布招标文件。

山东省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产生量调查工作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管理,全面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4年1月,山东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03]291号),对在全省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做了部署。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做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的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了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整个申报登记工作历时9个月,通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和产生源企业的辛勤工作和密切配合,基本摸清了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以及处理处置现状,目前正在进行数据校核,这将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决策依据。

这次申报登记全省共有3365家企事业单位填写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其

5 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共有3333家。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中,工业企业类单位1113家,医疗卫生类单位1628家,使用经营类单位592家。全省工业企业及使用经营类单位所产生危险废物中,自行综合利用占总量的32.5%;本单位处置占总量的11.3%;贮存占总量的12.5%;排放占总量的10%;送外单位处置占总量的33.7%。产生量居前五位的危险废物种类依次为废碱、废酸、有机溶剂、无机氰化物、染料及涂料废物;产生量居于前五位的行业为造纸、化工、冶金矿业、印染和制药;年产生量在1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共有58家。

一、主要做法

为做好这次申报登记工作,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编制了《山东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安排意见》,对申报对象范围、申报内容、申报方法、申报时限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申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卫生医疗单位和使用经营类单位三类;申报内容包括产生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去向及处理处置情况三个方面。

申报登记采取以填写调查表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主要由产生企业按照要求逐份逐项如实填写,自留一份其余三份报所在县(市)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对申报登记表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其它两份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书面复核、有选择地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数据录入汇总,并根据汇总的结果编写申报登记技术报告,将技术报告连同签署意见后的申报登记表一份报省危管中心。省危管中心组织力量对各市上报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及技术报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复核及汇总分析,编写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技术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全省危险废物基础数据库。

为保证申报登记工作质量,省危管中心专门举办了一期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培训班,对全省各设区市以及县(市、区)负责申报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在各市组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期间,省危管中心坚持适时调度,帮助协调解决各市、各单位在申报登记工作当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全省各市申报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力求全省各市申报登记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工作进度总体一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由于当前我们没有建成成熟的申报登记电子信息系统,所以在实际工作 6 中还主要依靠传统的表格填写、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这样一方面造成申报登记工作量艰巨,同时又很难适时反映出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动态变化。我们在工作中感到,建立相对完善的能够覆盖到主要产生源的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网络系统非常迫切。

二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不足,制约了申报登记工作的开展。鉴于我省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省各设区的市大多没有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个别地方甚至没有固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县一级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人员和技术力量更显薄弱。

三是在部分危险废物的定性上把握起来有难度。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依据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话又很可能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我们又缺乏对之予以准确定性的技术力量,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报登记工作的客观性。

报:总局领导

送: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科技司、核安全司、环评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评估中心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

第二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22号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危废 规划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一、为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规划》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

二、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投入正式使用前,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三、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四、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包括环评和可研的批复、技术复核报告、资金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各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本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六、各单位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建有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申请应包括试焚烧计划等内容。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接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申请批复,批准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间收集范围和处置种类。申请批复应同时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现场重点检查主体工程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复核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联动试车结果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是否与相应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贮存能力,以及应急管理制度、应急设施是否健全到位,涉及生产安全的安全、消防等单项验收是否已完成。

八、试运行期间,法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于运行性能良好的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监测数据。

九、自获得试运行批准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结束时确保所有专项验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十、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等申请文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法人单位同时还应申请延长试运行期。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情况正常。其中,焚烧系统应有三次以上在设计工况下连续72小时稳定运行的工艺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其他处理系统应有两次以上运行工艺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充分证明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满足设施运行所需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以及安全、环保要求;

(五)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

(七)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通过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已落实到位;

(十一)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

十三、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一;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二;

(四)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焚烧报告、环境监测记录);

(五)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

(六)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

(七)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

(八)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

十四、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两份。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自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五、竣工验收部门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具备与验收内容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相关的人员均应回避。

十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单位、水文地质勘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等应参加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参加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十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上报的申请文件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日程安排、人员分工,确定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方法。

十八、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度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重点对技术复核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招投标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的符合性,工程建设质量和功能的有效性,国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法人单位、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对试运行和单项验收中发现的影响项目运行的严重设计问题,也可以作为重点验收内容。

十九、焚烧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试焚烧过程记录和评估情况;工艺操作参数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运行规定,自动控制系统是否稳定、有效,尾气处理系统能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能否有效运行,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是否安全贮存;应急处理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等。

安全填埋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废物稳定化/固化是否已建立有效的配比测试工作制度;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水文地质勘察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有效;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防渗系统材料是否有质检合格证明材料,工程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渗层铺设完整性等。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竣工验收不能通过:

(一)各建设内容与国债批准文件、技术复核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内容较大出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不符,项目有较严重的缺陷或问题,致使主体工程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无法保证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现;

(三)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设备和材料供货质量差,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要;

(四)未按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施工;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的工作记录遗漏较多,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六)运营管理保障措施和应急设施不健全,直接影响设施安全运行;

(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未完成,安全防护距离内仍有居民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发生且尚未解决。

二十一、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组成;听取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宣布竣工验收意见。

二十二、竣工验收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两种情况。竣工验收委员会中的专家对其专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三、对建议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将会议材料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推荐通过但仍然留存的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竣工验收部门收到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并审查通过后,对建议通过的项目作出批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四、对建议不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向法人单位充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报竣工验收部门。法人单位应落实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直至满足要求后,按程序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五、根据整改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报告,竣工验收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现场验收。重新组织现场验收、审查整改报告时,应邀请原竣工验收委员会中持否定意见的主要专家参加。

二十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二十七、竣工验收完成后,法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八、法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附:1.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第三篇: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4年5月

一、总则

1、复核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文),以及《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项目复核大纲,开展规划项目复核工作。

项目复核的目的是: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技术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2、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2004】22号)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99号文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3、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规划确定了7条原则:(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项目复核的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完善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在项目复核过程中,本着在法规和技术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完善可研报告。

客观公正。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4、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本复核大纲即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项目复核重点分为2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主要复核要点为:(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4)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规划院组织复核专家组,通过召开专家组评估会议、征求专家书面意见、现场考察等形式,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审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结论,提交国家发改委。

6、复核程序

各省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上报,进入项目复核阶段。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如下6个步骤:

1、程序审查。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首先进行程序性形式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地方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等。对于材料不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可研内容和深度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省级审批部门核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程序审查。

2、专家初审。对材料基本齐全、工艺技术基本合理的项目,规划院将有关材料提前发送复核专家,根据专家书面意见,规划院适时组织专家评估会议,必要时可请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到会,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对于项目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交换意见。规划院将结合程序审查和专家评估意见等,与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协商,交换初步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达成一致。

4、修改完善。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根据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请项目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对项目规模、选址、技术、投资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

5、提交复核报告。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能达到复核要求后,由规划院综合专家意见、项目进展情况、可研报告修改情况等,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复核意见。

6、会议审查。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复核进展情况,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复核报告,会议通过后即转送国家发改委,纳入国债投资计划。

为提高效率、少走弯路,规划院将派专家参加各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和环境影响评审会等,在各地提交项目复核申请、正式开展项目复核之前提前介入、前置审核,尽可能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二、布局复核

遵循《规划》确定的集中处置、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各省项目布点数量和布点位置以《规划》项目表为基础。严格控制在项目表外新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点。在不增加布点的基础上,确需改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点(城市)的,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结合对废物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对布局方案进行比选、论证,经核实后可以作个别调整。

鼓励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接纳处置周边地区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鼓励依托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鼓励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建设。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所在的城市,原则上不得再另行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在同一场址分别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或者选择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统筹处置的工艺设备。

坚持“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原则上要求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采用焚烧工艺处置医疗废物的城市,可以考虑焚烧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并在设计上应进行充分考虑。

三、选址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在综合比选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项目选址位置图(包括各个备选地址),并同时标识周围水域、主导风向、交通干道、居民区、饮用水源地、工业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等与选址有关的情况。可研报告中可列出2~3个备选场址,经比选后推荐首选场址。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还要在可研中确定各中转站的选址。

首先复核项目材料是否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国家环保总局(或省局)的批复意见。二是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三是复核场址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危险废物填埋场应附有地质勘探报告,有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位等有关参数。四是复核是否有当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如征地批复文件、报批文件等)。五是复核以及水、电、路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水量水质、用电负荷、供电等级、供电协议、变配电方案等。

四、建设规模复核

1、废物产生量调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交项目覆盖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详细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45种废物和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纳入相应的产生量统计范围,并要求70%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量落实到具体的产生源,并在报告中附主要产生源清单,并分地区、行业、处置途径、现状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给出目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基本流向和对应数量。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医疗机构实际调查,区分病床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参考国内外经验数据,综合分析得到全部医疗废物产生量,并将医疗废物产生量最后全部折算到病床上。应同时给出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病床使用率、门诊量数据,尤其需要对传染病院床位数情况予以单独说明。除分析正常情况下的产生量外,还要考虑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废物产生量。

2、废物性质调查

在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调查时,应结合实测情况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主要包括物化性质分析和生物毒性分析,如热值(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成分(水分、灰分、挥发分、可燃成分)、固态碳、容重(密度)、有机和无机成分、元素分析(尤其是氯、汞、钙和铅)、pH值等,对于医疗废物,还需要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数、沙门氏菌等生物毒理指标分析。

3、建设规模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照处置工艺的不同,分类汇总。充分考虑项目初期收缴率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因素,建设规模的确定不应以预测期期末的规模确定,防止规模过大。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企业)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否则不应将区域内所有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量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对于可以被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的易焚烧类危险废物,不能在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模确定上双重计算。

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的规模需要根据区域危险废物的调查,综合考虑需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需经过预处理后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区域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等因素确定。填埋场能够容纳的填埋废物的实际体积应是在理论容量的基础上,考虑填埋废物的初始密度、上覆压力作用下的最终压实密度,以及覆盖层物质的体积、固化处理添加物的体积等因素后确定。安全填埋场应当保证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填埋场应合理确定分期建设规模,严禁一次建成。

医疗废物建设规模一般不应超出规划中确定的规模。

原则上不容许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主体设备配备备用能力。危险废物系统配置上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检修期间的贮存需要。对于医疗废物,可以采取冷藏、利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临时委托相邻城市医疗废物处置等途径解决设施检修期间的处置需要。

若采用回转窑焚烧炉,一般不应配备2个以上(含2个)的同类型生产线。确需配备的,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详细说明多个生产线之间的工艺组合关系、与尾气处理系统的匹配性等问题。

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模要充分考虑规格化因素。可以按照40、30、20、

15、

10、

8、

5、3吨/日进行设计。

五、收集运输系统复核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危险废物中转站设置(中转站数量、选址、占地面积、主要配置、收运范围)、收运时间和频次、收集容器、贮存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运输路线、车辆配置、周转箱规格和个数、收运时间和频次,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中转站。收集运输系统应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等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中转站

危险废物中转站可按照“一市一站”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交通等因素,同时满足环评要求,合理设置,配备必要的收运车辆,明确中转站贮存时间。

2、收运方式

危险废物: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采用不同的运送车。所配备的运送车辆应满足运送周期内的废物产生量,并合理地备用应急车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废物调查,确定各类运输车辆的规格、数量、要求。

医疗废物:由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向各个收集点提供专用的周转箱(桶)收集,配备数量时根据产生数量和医疗废物密度(无实测数据时一般可采用200kg/ m3)计算得出,同时考虑到周转箱互换情况,保证一定的富余数量。医疗废物运输一般应采用陆路方式运输。转运车数量根据运输路线合理确定,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转运车的有效载重为1吨。对于传染病医院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固定车辆转运,并且不得再混运其它医疗废物。

3、收运路线和频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的废物运送路线图应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应明确收集频次和运输路线,并落实到各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医疗机构。运送路线要求要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4、贮存设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进场贮存操作程序、贮存设施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不同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选择、形状、材质;贮存库设计面积、分区情况;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面积、分区情况(冷藏库与普通库、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填埋场应设暂存库,暂存库内应分区设置,以便将已经检测和未经检测的废物分区存放,经过检测的废物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区存放。

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贮存库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贮存面积专供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使用。

六、高温热处理系统复核

1、进料配伍

接受鉴别

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包括自动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自动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其中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卸料设施、卸料场地应满足危险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同时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处置设施应设置化验室,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仪器设备。化验室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进料系统

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不同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应针对不同物理形态的废物确定不同的进料方式和装置。在焚烧炉炉体结构设计上应体现出不同的进料口设计。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装置和系统配置要求。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

进料系统实现自动进料,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进料路径畅通,防止堵塞;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溢出;液体废物输送时,充分考虑防腐和防堵塞。医疗废物进料口的尺寸应与采用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包装物完好、顺利地进入焚烧炉。

配伍系统

应根据产生量调查,确定入炉掺配的原则,根据废物的状态、产生量和燃烧热值进行入炉的搭配,明确废物的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设计合理的废物配伍方案,给出严禁入炉废物、可以直接入炉的废物以及可以进行组合后入炉的废物,提出配伍和入炉的基本要求。

2、焚烧工艺设备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进行炉型比选,确定焚烧炉工艺、设备设计参数、结构、尺寸,以及焚烧系统关键设备的技术性能,列出焚烧系统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国产或进口)。需详细阐明工艺技术来源和特点,该工艺和设备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成功应用的2个以上的实例。可以进一步在可研报告附录给出设备说明书、必要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并有主要设备性能参数保证书以及清楚表达设备的系统组成、构造、性能、特点的图纸和说明,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热工计算

采用高温热处理系统(包括焚烧、热解工艺等)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基于物料性质,详细论述焚烧系统的热工平衡,明确理论热工平衡和实际热工平衡之间的差异,为工艺控制选择奠定基础,同时提交沿程的温度平衡、热平衡和物料平衡数据。

在温度平衡中,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各装置的适应性和考虑物料含氯量的露点温度,明确焚烧系统中各控制点的温度控制值和控制幅度,其中包括第

一、二燃烧室出口中心温度,余热回收系统、急冷室、除酸装置、布袋除尘装置和烟囱的出口温度等。

根据热力学原理和温度平衡值计算得出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热量。明确第

一、二燃烧室的燃料补充量;明确理论空气量、过量空气系数,理论/实际需要烟气量和产生烟气量,余热回收系统和急冷塔用水量(或为产生蒸汽量)。

应给出工艺各段(包括尾气处理等)关键元素(如氯等)和物质的排放速率和排放量,以及各类消耗物质,如石灰石、活性炭等的使用量,得到污染物排放的源强,同时应考虑事故排放量的计算。

炉型选择

危险废物焚烧炉型应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型选择时,单台处理能力在10吨/日以上的焚烧炉应优先采用回转窑焚烧炉,鼓励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小于10吨/日,优先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高温蒸煮等工艺,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和炉排炉。积极发展和鼓励其他新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建设。

设备性能

焚烧处理系统应该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炉、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残渣处理系统、紧急排放烟囱等。进料系统主要设备包括加料器、料仓、传输带、液压推料器。焚烧炉必须配备一燃室和二燃室,燃烧室后设置紧急排放烟囱。燃烧空气装置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空气加热器、其他辅助系统组成。辅助燃烧装置包括储油箱、油泵、减压阀、阻火器、截门、过滤器、放空阀和燃烧器等。

焚烧炉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具备一定超负荷处理能力。实现连续、自动的投料和清灰。配备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一氧化碳、氧气)的在线监测装置、自控连锁装置、记录装置;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燃烧器具有自动点火、大小火自动调节、灭火保护、故障报警等功能以及良好的燃料分配和合理配风的性能。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设计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取连续方式。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 ~ 2.0倍。供油泵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在供、回油管道上设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采用重油时,还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电机,注意材质防腐问题,需要配备备用引风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逐一说明设备性能参数,如燃烧配风机(空气需要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引风机(排烟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废液泵(废液量、容积、供液量、液泵能力、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油泵(小时油耗、容积、供油量、油泵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水泵(包括湿式除尘器水泵、余热锅炉供水泵和热水泵,流量、型号、扬程、电机功率)、烟囱(排烟量、烟气流速、直径、高度、材质)。

结构尺寸

结合焚烧炉工艺设计过程,可研报告中要求确定出焚烧炉的主要规格, 应详细给出焚烧系统关键部分(一燃室、二燃室、烟气处理等)的基本结构、重要尺寸,这些尺寸与焚烧系统的烟气流速、烟气量、停留时间、处置效果相互耦合。如回转窑的重量、耐火材料的重量、炉长、外径、内径、有效尺寸、耐火材料(包括隔热和受热耐火材料)种类和厚度,倾角、转速、炉壁材料。针对腐蚀、堵塞、结垢等问题,设备必须设置必要的检修孔,检修孔设计要考虑实际操作可能。

推行主要设备规格的标准化。对于

10、20、30、40吨/日的回转窑处理系统,回转窑外壳内径一般应分别为1.8、2.

4、2.8、3.0米,长径比为6~12,转速一般为0.4~3.5r/min,停留时间为30~60分钟甚至更长。

材质要求

烟气中含有HCl和SO2等腐蚀性很强的气体,发生低温腐和高温腐蚀,需要考虑设备、材料、烟气净化装置的防腐、耐高温等问题,尤其对于医疗废物、氯或氟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选择适宜的防腐材质,以确保处置系统正常运行。投资估算应与材质的选择相联系。

焚烧炉所采用的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对回转窑内膛、二燃室、烟气净化处置系统等选用与适应温度分布和变化幅度的耐火材料,并指明各耐火材料相应的耐火温度。

明确引风机、设备、余热锅炉、洗涤塔、除尘器、布袋(滤袋和袋笼)、烟囱等环节的材质,根据露点温度等因素,选用具有抗酸、抗腐蚀、抗干湿的材料。

应特别关注余热利用锅炉材质问题,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

3、尾气处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采用的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尾气处理必须包括急冷、除酸、除尘、控制二噁英和重金属装置等,工艺必须完整。应详细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工艺、参数、结构、尺寸、材质,分析其与废物特性、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的适应性,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系统工艺、热工计算等确定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削减量、处理效率、排放浓度。

余热回收

应综合考虑焚烧厂的规模、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以及经济性等因素后,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热能是否利用以及利用方式。余热锅炉选择时应充分注意焚烧烟气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锅炉材质。余热利用锅炉宜选择中压参数的自然循环锅炉。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6000C的温度区间。利用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对“热电联产”需进行经济性评价。回转窑的余热可以回用于一次风或二次风的加热。如果焚烧规模不大、无用热需求基本稳定的余热用户,或者进料含氯量大于5%时,不提倡余热利用。

急冷室

必须配备急冷室,控制烟气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防止二噁英的再合成。急冷室要明确进口温度、出口温度、烟气停留时间、急冷室尺寸、进水量、容积传热系统和雾化器的参数指标。进水量(热能计算)可以参照类似净化设备取容积传热系数为520~615 kJ/m3·h·℃,烟气流速取2~315m/s。采用湿法急冷时,要注意引风机等设备材质要求。

酸性气体去除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得出酸性气体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等。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应分析工艺选择的理由,注意尾气处理工艺与相关工艺的相关性(如废水处理工艺)。

半干法工艺包括吸收塔、雾化器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2) 吸收塔出口的烟气温度≥130℃,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3) 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半干法对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如烟气在喷雾干燥吸收塔中的停留时间、吸收浆液中吸收剂的粒度和浓度、喷嘴等,需要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对于含氯量高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采用湿法工艺具有一定的优势。湿法工艺具有同时净化颗粒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功能。在控制循环利用废水颗粒物浓度等的条件下,湿法工艺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部分循环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材料具备抗酸气、酸水性能等;(2)填料的耐久性和防腐性好、比表面积大等,吸收效果好;(3) 喷淋管道;(4) 废水处理。湿法工艺需要注意净化后烟气温度显著降低对最终烟气排放、扩散的影响,并应具有降低烟气含水量的措施。选用石灰作为吸收剂需要注意设备结垢问题。

活性炭吸附装置

主要是用来加强二噁英和汞等重金属的去除效率。位置可以设置在吸收塔和除尘器之间。优先选用椰壳活性炭或者经过处理后的活性炭。活性炭装置要明确反应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和注射速度等。具体反应剂量由二噁英的含量和净化要求决定。注射速度约为100mg/Nm3。对于PAC和石灰浆液混合喷射系统,需要注意管道腐蚀、料浆粒径控制等问题,确保活性炭与烟气的湍流混合。活性炭喷射系统要有适当备用。应建立活性炭喷入系统与运行控制的联动自锁装置,系统内设低压和高压输送空气报警系统,当空气中压力损失不正常或管道阻塞时自动报警,设置活性炭喷入系统管道固体流探测器,对系统内无活性炭时自动报警。应定期对活性炭喷射体积计量器(螺旋)等进行校准、维护。

除尘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明确其粉尘负荷、处理风量、粒径分布、平均/最大浓度、真密度、含氧量、湿度、酸碱性、温度和磨损性等。除尘装置要明确设计流量、含尘量、烟气温度、废气特性及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适宜的除尘装置有湿法除尘和袋式除尘装置。其中普遍使用的有喷淋塔、文式洗涤器及布袋除尘器等。工艺的选择主要是从烟气特性、除尘器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等角度来分析。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布袋除尘装置要明确其进气方式,烟气和尘粒下落方向,形状,滤袋形式、材质、尺寸、厚度、个数及其排列;过滤速度和过滤面积;区室数目;滤布材质及其承受的张力;清灰方式、清洗时间和频率;灰斗;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整体尺寸等。急冷水分在进入布袋之前应完全蒸发。

引风机和烟囱

风机要明确其引风量。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电机。引风机材质要考虑防腐等问题。烟囱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烟囱要明确其高度、出口内径、材质、排气温度、排气速率、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3) 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4、废水灰渣处理

残渣处理系统

残渣包括炉渣和飞灰,二燃室固态沉降物、换热器积尘、除尘污泥等。其中,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的设计。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应特别注意各装置的密封措施及飞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选取。

危险废物焚烧残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可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置。飞灰必须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填埋。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其它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按一般废物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残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炉渣和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危险废物残渣的运输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准来进行,应对残渣和飞灰的数量进行记录。

残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有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3)应建有存贮焚烧残渣的设施,其容量宜按不低于5天的储存容量确定;(4)残渣处置装置设计要考虑残渣排出的温度对设备材质以及冷却设备的需求。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废水处理系统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焚烧厂废水处理系统部分包括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废水、生产工艺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对每类废水的产生量、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对不同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处理成本,处理效果。

应按焚烧场的初期雨水、消毒水、尾气处理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等类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别论述相应的水质、水量、浓度、去向、排放要求、处理工艺、设备和投资。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设置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禁止向环境直接排放清洗污水。采用湿法尾气处理工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必须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工艺。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采取机械强制通风,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消毒水处理问题有单独说明。医疗废物焚烧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应进行焚烧处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当经处理过后的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需要考虑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采用湿法工艺对烟气进行处理时,必须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除去废水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可重复利用。

5、自控监测

焚烧系统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参数进行自动调节。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设备,在进料系统、焚烧控制、热能利用、烟气处理等工艺环节,能够实现自动监测、实时反馈、集中监视、分散控制、连锁自控、报警应急。应有一定自控系统和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确保焚烧系统长期运转。应包括自控和监测系统(包括监测分析试验室)的要求、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自控系统

宜采用DCS 或者PLC自动控制系统。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在中央控制室能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对贮存库房、进料料斗料位、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由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报告中应指明各工艺正常控制条件、控制条件允许变化幅度,以及超过允许变化幅度后的控制措施。对各动力设备的风机、油泵、水泵、灰渣传送带、进料装置等实现自动控制和显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图详细表示自控系统情况。

监测系统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氧含量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并配有自动记录功能。鼓励对氯化氢进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所有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系统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6、系统配置

完整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应包含进厂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安全填埋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废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系统等14个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完整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应包含医疗废物收运系统、接收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废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等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其中贮存系统要求配备冷藏贮存库,残渣处理系统要求密闭输送,并进行固化处理,车辆冲洗场要求对转运车辆和周转箱(桶)进行消毒处理。

复核时重点复核系统配置的完整性以及相互匹配性。对于每个组成系统,要求阐述清楚其组成部分、设计原则、设备要求、工作程序与内容等方面。

七、安全填埋系统复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安全填埋系统设计原则;安全填埋场总体设计,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类型选择、总图布置等;接受和贮存系统设计;防渗系统设计,粘土防渗层和人工合成衬层材质的选择和规格、技术指标,粘土性能和来源分析,施工工艺和技术、防渗系统结构详图以及衬层设计材料表,防渗膜的保护设施;渗滤液控制系统设计,包括渗滤液控制系统的组成,排水层、过滤层和集排水管道材质的选择,渗滤液控制系统结构详图和有关说明,收集系统施工材料汇总,雨水集排水系统和地下水集排水系统的设计;渗滤液处理系统和防雨水系统设计。若填埋场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包括处理系统的处理方法与能力设计,工程及运行设计。集排气系统的设计;监测系统,渗滤液监测点和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图)、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地表水和废气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等,运行监测和有关操作之间的关系,渗漏防范和渗漏应急措施;公用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填埋场的供电、给水、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厂房建筑与结构及其它辅助设施的设计;填埋场施工与验收,主要对粘土衬层、人工合成衬层和集排水系统施工的程序、方法、工具和工程质量进行描述;对验收的程序进行描述;填埋场运行作业,填埋场运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人员培训计划,运行规章等,填埋方式和详细的填埋操作方法、步骤,填埋机械的选择和设备规格,分期操作方式;有关环保、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设计;封场计划;总平面布置,包括布置的原则、平面布置的说明和平面布置详图。

1、预处理系统

危险废物入填埋场前必须经过分析和鉴别,填埋场必须自设分析实验室,对入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分析和鉴别。建有分析实验室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厂,其分析能力必须同时满足焚烧、填埋及综合利用的分析项目要求。至少应具备Cr、Zn、Hg、Cu、Pb、Ni、Cd、As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等毒性的监测能力,还要能够进行废物与废物间、废物与防渗材料间的相容性分析。超出自设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外的分析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废物接受区应放置放射性废物快速检测报警系统,避免放射性废物入场。

填埋场应当具有对不能够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进行稳定化/固化的预处理能力,一般处理重金属污泥和大多数表面处理废物、焚烧飞灰等。主要设备一般包括破碎设备、搅拌设备等。

稳定固化系统包括处理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处理能力,工艺比选,工艺流程、指标,固化材料消耗,处理成本,处理效果,处理后废物总量,主要工艺设备,主要设施设备布置情况。

应根据废物调查,明确可以直接填埋的废物量和废物种类,根据预处理工艺的不同,确定需要预处理的废水种类、数量、预处理工艺、预处理后的总填埋量。

危险废物预处理、贮存、运输等环节要考虑废物相容性问题。

2、防渗系统

防渗结构必须采用双人工衬层,可采用柔性或刚性结构。在压实的粘土衬层上铺设两层人工合成的衬层,压实后的粘土衬层厚度应>=0.5m且渗透系数=<1.0×10-7cm/s。衬层材料优先选择高密度聚乙烯(HDPE),该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品。上下衬层的厚度应分别达到>=2.0mm和>=1.0mm。有关材质选择和技术要求应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3、渗滤液控制系统

渗滤液控制系统包括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四部分。

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由初级集排水系统、次级集排水系统和排出水系统组成,其中初级集排水系统由排水层、过滤层、集水管组成,排出水系统包括集水井、泵、阀、排水管道和带孔的竖井组成。排水层材料、过滤层材料和集排水管材应符合有关规定,集排水管道应首先用无纺布包裹,管材优先选用HDPE材质。

填埋场应在上游和周边设雨水集排水系统;应设立区域堤坝,并设立独立排水系统,将填埋区的渗滤液和未填埋区的未污染雨水分别排出;应建设对包括全场雨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系统。

地下水排水系统包括按水流方向布置的干管和横向布置的支管,干管应保证两根以上,管道下部应铺设混凝土管基,管道直径应不小于15cm。

渗滤液在排入自然环境前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满足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渗滤液如果不能送到市政污水处理厂或其它污水处理场处理,则必须在场内单独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

对于同时具有焚烧和填埋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中心,应统筹考虑焚烧和填埋污水处理系统

4、监测系统

在运行期和封场后应对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进行监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各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采样频次。渗滤液监测包括水位和水质监测,监察频率应最少每月一次。地下水监测井最少应有四口,上游设一口,下游设三口,成扇形分布。地下水污染监测应在封场后连续监测30年。重点监测渗滤液水质水量的情况,如发现指标变化或超标,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封场

应制定符合标准的封场措施,并保证在封场后持续进行30年的护理和监测。

6、系统配置

填埋场应包括接受与储存系统、分析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填埋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监测系统、填埋气体收集控制系统、最终覆盖系统等。其中场址选择、防渗层结构设计、水气集排设施是关键环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条件进行优化设计。接受与贮存系统和分析鉴别系统可以与焚烧厂合建。填埋场应设备用电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应建一定量的停车场和车辆清洗设施。

八、总图布置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总图布置应统筹考虑各工艺,尤其是焚烧处置工艺和填埋工艺。应在场区平面图中给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总体布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米,车行道应设环形道路,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出入。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其宽度应大于3.5米。全部厂区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者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1、高温热处置系统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主要建(构)筑物应包括:地磅房、焚烧厂房(含尾气处理设施)、稳定固化车间、废水处理车间、填埋场、废物贮存库、油料库、变配电所、备品材料库,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分析化验室、食堂、浴室、锅炉房、汽车库、洗车房、停车场、传达室等。办公和生活设施用房要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外立面一般不得进行装修,室内装修应简洁大方,不得用高档装修材料。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和中心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形成明显的分区。道路设置应根据处置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物流入口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物流出口附近。处置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2、安全填埋系统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及安装防止家畜、野生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的必要设施;填埋场入口处必须设有相应吨位的地磅房;填埋场必须有洗车设施,洗车设施宜设于距离停车场、污水处理系统及填埋场出口最近的位置;填埋场区的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不宜小于6m,各个处理单元旁边都应设有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总平面布置图上应包含出入口、填埋区、预处理区、分析监测区、渗滤液处理区、贮存区、洗车区、停车区等主要内容,其中某些设施与焚烧工艺统筹合并建设的,也需在填埋场平面布置图上进行表示。填埋场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不应超过总面积的50%,填埋场的主要废物处理设施应当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隔离。

九、投资和财务评价复核

1、投资估算

对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内还单独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列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估算不能将焚烧系统投资仅作为一个数据列出,应分进料、一燃室、二燃室、尾气处理、废水处理、灰渣处理、余热利用、自控、监测等项目逐一列出。对于关键设备的结构、材质、性能等应加以说明,与投资估算挂钩。

2、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测算处置收费的建议价格,该价格应包括收集运输成本。要求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十、项目建设和运营条件复核

1、项目法人结构

项目法人必须是企业,可以是股份制企业,申请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结构中必须有国有资本的出资代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不能作为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可研报告中应对项目法人情况给出说明,包括法人结构、各投资方背景、经济技术实力、公司章程等。

2、项目法人技术能力

项目业主应有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背景,有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上述机关出具的意向性文件。

3、资金情况

重点复核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配套资金应不留缺口。配套资金来源为本级政府的,应附政府计划或财政部门承诺文件;来源为项目法人自有资金的,应附银行验资证明;来源为银行贷款的,应附贷款银行的证明文件。

可研报告应确定铺底流动资金数量及其来源说明。

4、收费制度

可研报告应附政府(或其物价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文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相关的收费文件。最好附有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签订相关的委托处置协议。政府批准收费文件应对收费方式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划,收费标准不低于可研报告中测算的建议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性质应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收费原则按重量进行,且对不同种类、危害特性和后果的危险废物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医疗废物按照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每月平均产生重量协议收费。

5、管理体系

项目建设地已经建立了相关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机构,人员到位,监管到位。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完善地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工作几计划,重点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环境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和依法处罚力度,保证环保部门全面、正确和及时地掌握危险废物的流向。

第四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简报第6期

2005-04-18

本 期 要 目

2004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召开《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

可研报告编制和前期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总局动态】

[编者按] 2004年12月23-24日,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主持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规划工作会议,会上印发了2004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现全文刊登如下。

2004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一、近一年来完成的主要工作

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已近一年时间。为给该《规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实施条件,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步伐,我局近一年来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和印发了9项技术规范和标准

主要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危险废物集c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试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和要求》。这些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库设施的高技术水平和规范建设奠定了基础。

2、制定和印发了7项专项工作通知

主要有:《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关于公布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名称的通知》、《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工作进展月报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普查的通知》等7项专项通知。目前已完成了5期工作简报,制定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的实施方案,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总结工作也基本结束。这些专项通知,分别从焚烧设施选择、环评工作、信息沟通、医疗废物管理、处置设施的摸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为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组织了技术培训和座谈会

由于我国缺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经验和基础,各地对处置技术路线、建设水平等认识不一。一年来,我局先后组织对全国31个省级发改委和环保部门、约60个城市环保局和业主单位的两轮培训。利用中德环境管理合作大会的机会,组织了中德两国关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座谈会。前不久,联合国家发改委投资司组织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座谈会。通过上述培训和座谈,加深了各地对规划实施的全面认识,基本统一了各地思想认识,把握住了总体的处置技术路线和技术方向。

4、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先进处置技术的引进工作

一年多来,我局以示范工程为依托,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先进处置技术的引进工作。到目前为止,在技术引进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

(1) 回转窑焚烧技术

经过两年来的国内外技术考察和国内技术论证,采用回转窑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大部分医疗废物应是我国今后危险废物处置上的主要技术路线。

一是引进奥地利塞勒公司回转窑焚烧技术。以北京龙源宏达公司和中国市政华北工程设计研究院为核心,引进奥地利Seiler公司回转窑焚烧技术。

二是引进美国CEntry Constructors & Engineers Inc.公司回转窑技术。清华同方环境有限公司引进消化吸收后将在国产化的前提下应用于国内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上。

三是引进日本木暮制作所回转窑技术。现以中国五矿日本公司为技术引进单位,以国内某项目为依托,开展国产化工作。

四是引进荷兰安德森公司回转窑技术。以湖南安淳公司为依托,引进该技术。

(2)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置技术

依托中晟泰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意政府环境合作框架下,引进意大利微波灭菌处置医疗废物技术和引进美国医疗废物高温灭菌技术。

目前我局正在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拟在具备修建标准填埋场条件(或已有此标准填埋场)、基础配套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地级市中开展试点工作,待成熟后逐步在边远县(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中推广。

5、积极推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设备国产化工作

为了消化吸收和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并降低工程造价和整个建设费用,为全国大面积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装置创造条件,我们积极推进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设备国产化工作。

一是由大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参与工程设计。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参与引进日本木暮公司技术的设计,中国华北市政设计研究院参与引进奥地利塞勒公司技术的设计,湖南安淳公司参与引进荷兰安德森公司技术的设计,清华同方环境有限公司参与引进美国公司技术的设计。

二是由大的设备制造厂制造国产化设备。引进技术要尽可能采用国产化设备,以降低工程造价,推动国内制造业的发展。推荐洛阳矿山机械厂、唐山水泥机械厂、唐山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制造回转窑系列设备,推荐浙江菲达公司制造尾气处理设备。

6、项目审查和复核进展

能力建设项目上,国家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全国放射性废物库设施建设、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国家级和第一批省级(含15个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较好。其中,国家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项目通过总局审查后已报至国家发改委,全国放射性废物库项目、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国家级和第一批省级(含15个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专家论证后多次修改完善,已基本成熟,准备报至国家发改委。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上,目前,新疆、深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和湖南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报至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已完成黑龙江、宁夏等省的危险废物项目的技术复核工作,条件成熟后即可报至国家发改委。

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一些地方对《规划》实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成效与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规划》批复前,不少地方已经完成项目可研的编制或者审批,这为可研的修改和复核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从目前国家复核的项目数量和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项目的可研工作停滞不前,不能很好地按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进行修改和完善,忽视基础性工作。一些地方领导认识不到工作的紧迫性和压力,没有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反而持一种等待和观望态度,缺乏主动性和开拓性,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不够,导致项目进展比较缓慢。

2、规划项目前期配套工作落实困难

主要表现在:选择合适的项目业主有一定困难,制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制度进展较慢,项目选址阻力较大,合乎要求的备选场址有限,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这些困难导致一些项目审批结束后就只等着国家的投入,工程建设上的前期工作无法提前开展,项目进度受到很大影响。

3、产业化基础薄弱

由于我国大规模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是近一年来的事情,产业化的基础支撑相当薄弱,各地无论是在研究、设计、设备、运营等环节都与规划实施的技术支撑存在着较大差距,可供选择的成熟工艺和技术少,设计工作有相当难度,这是制约规划实施的最大问题。

4、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压力巨大

国务院批复的《规划》要求三年时间完成全国31个危险废物和300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任务,现在时间基本过去三分之一,但完成国家复核的项目屈指可数,项目的设计工作还没有开展,进度缓慢,远远不能满足《规划》实施的要求。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重点

1、 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

我们已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商,编制了回转窑标准化方案,下一步重点推进高温蒸煮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处置设施建设中的配套监测仪器、办公场所、总图布置、公用工程等方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安全填埋场标准化设计工作。组织力量总结经验,提炼编制回转窑、热解、尾气处理等标准化设计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和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近期总局还计划举办一系列技术培训和座谈会,包括中美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国际研讨会、危险废物处置专家座谈会、1-2次分别针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的技术培训会,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和条件,不断强化和提升对危险废物处置的认识和技术能力。

2、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提高监管水平

在推进处置设施建设的同时,要以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建设为契机,大力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保证医疗废物的封闭转运和处置,加大对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用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严禁非法倾倒和不安全的存放;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危险废物产生量、种类、处置状况和环境监测等信息。

3、 组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目前,总局已下发《关于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普查的通知》(环办函[2004]631)号,要求各地在11月前后落实组织实施条件,包括成立专门的普查小组,落实人员和经费,做好普查实施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总局决定于近期举办普查的技术培训工作,统一技术方法并全面启动普查工作,力争按计划在2005年2月前后完成各地的普查工作,为推进规划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4、 区分不同重点,加大推进项目实施进展

对通过复核并已报至国家发改委的项目,争取国家发改委的支持,尽快落实国债资金的补助,加快招投标和项目设计的步伐。对浙江杭州、甘肃、吉林、江苏张家港、内蒙古包头、江西、湖北等省市的危险废物项目和山东、甘肃、湖北的医疗废物项目重点推进,条件成熟时尽快组织复核。力争不同规模等级、不同技术路线、不同地域分布、不同业主类型和建设模式的项目都有实质性的进展和开工建设,为后续大规模的铺开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规划实施】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召开《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

2004年12月14-16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召开《环境二噁英监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该项目经国家环保总局初审后,是《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中第一个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并组织评审的项目。

会议邀请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二噁英分析监测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认真评议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做的项目汇报和可研报告。专家们对可研报告质量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结合国内已建成的二噁英分析实验室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本项目在规避运营风险、保障环境健康安全、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培养高素质人才以及与国内其他已建成实验室之间协作网络的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该项目确定在辽宁沈阳市(覆盖东北区)、北京市(覆盖华北区)、浙江杭州市(覆盖华东区)、湖北武汉市(覆盖华中区)、广东广州市(覆盖华南区)、陕西西安市(覆盖西北区)、重庆市(覆盖西南区)等7个城市主要依托当地环境监测力量建设7个环境二噁英监测分中心。其建设定位将直接与国际接轨,迎领国内一流水平,并以此为平台,提高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能力。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已组织各分中心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第一期的技术培训,并积极推进其他有关前期工作。

可研报告编制和前期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编者按] 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现普遍存在着一些技术上的共性问题,包括建设规模超出《规划》规模较多、场址选择深度不够、技术路线模糊不清、填埋前的预处理方法不当、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设计深度不够等。从本期开始,对可研中存在的问题将分期进行总结和探讨,同时也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本期主要总结建设规模上需要注意的6个问题。

1、加强建设规模基础性数据的翔实程度,以利于规模核实。目前可研报告关于污染源的描述中仅有产生源清单的表格,该表格包括产生单位、废物类型、主要成分、需处置量等内容。复核时仅根据此表格内容很难判断废物的危险特性以及数量是否合理,给规模的复核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建议可研阶段应加深对废物来源和性质的调查,对产生量大的企业以及数量较大的废物类型进行重点核实,深入了解工艺、产品、产量、废物产生环节,根据物料平衡和产污系数的经验,正确确定废物产生数量,并在可研报告中进行描述。

2、正确判断废物特性,确属危险废物的才可纳入项目进行处置。需注意的是,并非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就一定是危险废物,还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名录》中所列废物高于鉴别标准的才属危险废物,可纳入本项目进行处置。低于鉴别标准的,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应在规模统计范围内。如碱渣的来源比较广泛,组成和危害性也各不相同,不能简单、笼统地全部当作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可研编制过程中,应对废物(特别是产生量大的废物)的危险特性应有一定深度的定性定量调查,严格控制非危险废物进入危险废物处置场,虚增建设规模。

3、合理选择废物的处置方法,合理确定各种处理方法的规模。目前可研报告中比较突出的是铬渣问题。某省危险废物项目中占20%填埋量的铬渣全部采取直接固化后填埋的方式,而且全部来源于一家企业。对这种来源单

一、产生量多、性质特殊、处理处置工艺没有共性的废物,应进行深入调查,考虑该企业长期稳定缴费委托处置的可能性,分析集中可能性和接纳处置的必要性,应由企业自行解决。部分项目对含氰废液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复核时也提出了修改建议,这些处理路线的选择直接决定分项规模的确定。

4、充分考虑废物的可收集性和集中处置的可能。并非所有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都能进入到集中处置场进行处置,其中必须考虑废物的收集率问题,特别是对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废矿物油等废物,收集的可靠性和可收集量在可研阶段必须做出认真分析,同时由于品质的不同采取的处理方法也会有差异,因此在处理方法选择上需要慎重考虑。部分项目将将某含铬废物列为需要进行固化填埋的废物,复核提出意见后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实际为含铬钢材酸洗产生的废液,难以集中处理并且企业可以自行处理。

5、严格控制填埋规模,区别入场废物量和填埋场建设规模的差异。复核发现,各地在安全填埋场建设规模上问题较大,这将是技术复核的重点之一。如,可以进行物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如废酸碱)选择进行安全填埋,安全填埋稳定固化增容比例过大,过高估计焚烧产生的灰渣量,安全填埋场建设年限设计过长等。需要注意的是,入场废物量和填埋场建设规模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实际进入填埋场的废物除入场废物稳定化/固化后重量增加外,还包括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以及反应残余物等,填埋场工程建设规模大于需填埋处置的入场(原生)废物规模,可研报告中应对此作出准确的说明。

6、对服务范围和建设规模较《规划》有较大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目前上报项目的规模存在超出《规划》中确定的规模的现象,一些项目也没有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统筹处置。对于这些问题,均需要可研报告做出合理解释,认真分析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批复《规划》实施。

第五篇: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简报第14期

2005-09-21

本 期 要 目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山东、辽宁等24个省上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技术报告

张家港危险废物及安阳、黄山、滨州、晋城、本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总局动态】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

通知》的通知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7月30日下达了2005年第一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434号),国家环保总局随即将该通知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市环保局。在转发通知中国家环保总局结合前一阶段各地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监督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五点工作要求,现将五点工作要求

刊登如下: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遵照总局对本项目技术复核所确认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等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工艺路线。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向我局以及国家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阐述理由,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技术设备招投标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保证技术和设备可靠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严格控制采用进口设备,不得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

三、对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前期带有示范性质的项目,如确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应组织进行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工作。如采用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在国内生产设备,国外技术设备提供方必须与中方推荐的国内设计单位、工程公司共同进行技术设备投标、工程总承包。提倡项目采用工程(或技术设备)总承包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技术设备招投标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和我局。

四、项目业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保证项目所用技术和设备的水平和质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国债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力争年底前完成项目投资计划所确定的建设目标。

五、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要求将工程进展情况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当地发改委将工作进度情况汇总后报送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工程进度报告报送格式另行通知)。

我局将协同国家发改委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征 求 意 见

2005年8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文件(环办函[2005]525号),对《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征求卫生部、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以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等21家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高温蒸汽处置技术属非焚烧技术,主要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小于10吨/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具有处置灵活、投资较小、运行费用较低等优点,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范围。该技术规范从总体设计、医疗废物收集包装贮存与设施清洗消毒、高温蒸汽处置系统、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运营管理等方面阐述了该技术应用的要求以及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体现出以无害化为处置目标,集中处置、末端控制和过程控制并举,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处置原则。

该技术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编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负责起草。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尽快组织修改和完善,条件成熟时尽快颁布,以规范和指导全国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

山东、辽宁等24个省上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技术报告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从2004年10月份正式启动,2005年3月份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一次技术培训会议,就《普查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培训,随后各省立即着手全面展开普查工作。根据工作计划,2005年7月份后各省应该完成普查工作并提交普查技术报告。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收到重庆、新疆、贵州、宁夏、内蒙古、河北、湖北、辽宁、山东、北京、福建、河南、海南、甘肃、吉林、山西、安徽、广西、青海、四川、云南、上海、陕西、黑龙江等24个省的普查技术报告,天津、浙江、江苏、湖南、江西、广东、西藏等7省普查技术报告尚未上报。

作为本次普查的技术支持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将对各地技术普查报告展开全面的技术分析和汇总,形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技术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规划实施】

张家港危险废物及安阳、黄山、滨州、晋城、本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编者按]:截止到目前为止,包括新疆、宁夏在内的7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和包括株洲、六安在的7个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已经下达了国债投资计划,吉林省、陕西省和湖北省等3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以及云南德宏、文山、保山、思茅、大理和齐齐哈尔、黄山、安阳、本溪等9个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已经报至国家发改委,张家港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和滨州、晋城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已经召开了技术复核会议,北京、广西、海南、四川、青海、西藏等6省尚未有任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申请复核。

2005年8月17-23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在京主持召开张家港危险废物以及安阳、黄山、滨州、晋城、本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专家复核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市环保局、项目建设单位、可研编制单位、可研编制技术支持单位以及会议邀请的评审专家代表。

根据《复核大纲》规定的复核内容和要求,会议分别对危险和医疗废物收运系统、处置工艺和设备选型、总图布置、废水处理、辅助工程、环保措施、投资及财务评价、前期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评审,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合理、报告是否达到可研编制要求深度等,并根据可研编制单位、业主单位及相关环保单位的汇报提出了专家复核意见。

专家组复核认为各项目建设依据充分,建设规模确定基本正确,选址可行,工艺路线选择基本合理。但各项目也存在一定的共性问题,如工程量估算不准,总图布置没有结合实际地形条件进行,属示意性布置,不便于实际运行操作,辅助建筑面积偏大偏多,工程占地面积偏大,投资估算中存在工程单位造价不合理和投资缺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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