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提纲

2022-09-10

论文题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迈过了四十余个春秋。在这期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也被逐步修改与完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四个条文的规定,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修改、2007年以解决“申诉难”为目的立法补充,再到2012年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四十年来发展迅速。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制发展历程的缩影,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民事再审制度,从法律史的角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历次修订为时间节点,分四个阶段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发展、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掌握立法的意图和修进过程;全文围绕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三个参与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权力(权利)演变,揭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特点,从而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对再审制度尝试进行立法规定,为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是现代再审法制的雏形。当时规定的检察员抗议权是中国现行检察院抗诉制度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复查审理等纠正机制逐步萌生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工民控告申诉权是现行宪法中公民申诉权的溯源。建国后随着法院组织法的多次颁布或修订,法院的决定再审权被正式确立,其内容逐渐扩大到具有依职权多渠道启动再审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文规定了检察员绝对的启动再审的抗议权,是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检察院抗诉权的溯源,建国后,该项权力被演进为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权,后以检察院抗诉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当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1931年的《工农检察部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控告权,《共同纲领》将控告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并逐步向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进行演变。随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法制建设被迫停止,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停滞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改革开放的新政策下,国家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起步阶段。第一章介绍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制建设得到恢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得以重拾。在这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再审制度被正式统一立法,并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受到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以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思想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呈现出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模式,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检察院的抗诉权由于未获得民事诉讼法的明文确认,呈现出“失权”的状态;当事人对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申诉权虽被确立,但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出现了法院办案压力剧增、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当时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实践的需求、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在这些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民事再审制度步入了全面修改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现代法制理念的追求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以变革法院超职权决定再审权为基本路线、以解决“申诉难”“申诉滥”等实践困境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确立。但是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导致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令人满意,出现了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以及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救济的需求越来越高。“年久失修”的民事再审制度已无法满足群众、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需求,在司法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民事再审制度进入了补充阶段。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旨在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细化。但是同样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未能合理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憾,相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以及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成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这一阶段以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内容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在《民诉法解释》的全面补充规范下,在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下,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之前有了进步,主要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再审难”和“再审滥”情况缓解。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总结和思考,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俄罗斯最初的民事再审制度同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1978年以来中俄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独有的发展特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稳固不变、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是在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制度发展,是在苏联模式长期影响下的制度发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的制度发展,因此极具中国特色。第二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分析。民事再审制度每次修订后出现的主体权力(权利)地位的变化、各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的缺陷和成因等,都成为了学术研究的指引牌,引导着学者学术探究的步伐,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不同研究内容的成果数量;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成果又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回应了学界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的争议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思考。本文最终提出:中国短时期内彻底完成当事人诉权化改造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就目前来看,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其权力(权利)和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转型。具体措施包括应提升公信力和法官素养、民事检察监督精确化发展、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及相关配套制度等。

关键词:改革开放;民事再审;制度发展;实施效果;特点

学科专业:法律史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六、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期探索

第一章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统一立法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起步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

二、检察院抗诉失权

三、当事人申诉权确立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法院办案压力剧增

二、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

三、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

第二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

二、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

第三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补充

一、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

二、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细化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

三、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

第四章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

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情况缓解

第五章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总结与思考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特点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稳固不变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一、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权的研究与发展

二、关于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研究与发展

第三节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之思考

二、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之思考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之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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