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银行监管重要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有效银行监管重要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是银行监管当局的使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银行监管的国际准绳。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不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基本形成了具有国际视野的监管体系框架,但在有效性方面我国银行的监管与国际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距离。

有效银行监管重要论文 篇1:

浅议市场自律机制与我国金融监管

摘要: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如何有效地规避银行风险,已成为各国政府必须应对的难题。在回顾和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自律原则的引入、内容和效果的探讨,对如何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自律;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文献标志码:A

一、引言

金融业一直是政府干预最为集中的领域,即便是在经济自由主义滥觞的19世纪也是如此。为什么在世纪之交,主张放松政府干预的市场自律机制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呢?根本原因是政府监管失灵、银行安全网的弊端和外部监管很难应对金融业面临的新挑战。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在维持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原则,形成资本监管框架三大支柱。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和外部监管最为人们所熟知,但是最具争议的莫过于在传统上政府监管最为谨慎和严厉的金融业中引入了市场自律监管原则。

二、外部监管失灵与市场自律

政府监管失灵。主张政府监管的学者们相信,金融市场存在的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及公共产品等问题,导致了市场失灵。然而,金融业乃一国经济的命脉所系,因此,维持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必须由政府提供。因此,政府必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在主张经济自由的学者看来,这种说法不过是天真的人们的一厢情愿,政府要么有“私心”,要么“能力”有问题。Stigler(1971)和Posner(1974)提出的“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认为,政府除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以外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设置严格的准入限制、繁琐的审批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收费制度,这些制度赋予政府官员权力,以便进行设租、寻租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并不能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麦金农—肖学派认为,即使政府不是出于“私心”,也未必会做“好事”,政府的决策失误也会导致监管失灵。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Micknnon,1973;Shaw,1973)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这些管制扭曲市场价格体系,造成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无助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只要放松金融管制,让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失灵,引发人们思考建立更加合理完善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放松政府监管引入市场机制当然成为有识之士的考虑方向。

银行安全网的弊端。为了防止银行挤提、倒闭等事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政府一般均采用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等制度,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银行安全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貌似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的制度设计,遭受了研究人员的质疑。Thomson(1990)和Kaufman(1996)分析指出,金融机构安全网往往会使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不关心其具体运作和风险状况,缺乏对市场刺激做出反应的动力,从而无法使存款和资本从经营差的金融机构流向好的金融机构,削弱市场对金融机构高冒险的行为进行约束。Park和Peristiani(1998)的实证研究支持了这一结论,即未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对市场有显著反应,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对市场反应不显著,存款机构的风险与未保险存款的增长之间存在负相关。更进一步,Hon Chu(1996,1999)的实证分析得出,市场自律为主的金融体系并不比受监管的金融体系更容易失败。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在防止银行危机方面不是必需的,因为在市场自律为主的金融体系中,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愿意保持充足的资本数量并向市场传递他们的质量,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危机的传染和爆发。

外部监管很难应对金融业的新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属于外部监管,它主要依靠的是金融法规,而金融法规的立法具有时滞性,因此,外部监管很难跟得上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金融创新提出的要求。此外,外部监管主要是事先监管和事后监管,无法对金融活动的过程进行监控,而广大市场参与者由于直接在市场中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了解相对更快,更容易通过价格效应和数量效应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实施惩戒。

市场自律机制是Kane(1983)在对存款保险改革的六点建议中最早提出并特别强调的。随着1999年《美国现代服务法案》的实施和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市场自律机制越来越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主要集中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两方面。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分析和批判了以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为代表的传统银行监管安全网的弊端和缺失,阐释市场自律机制的含义、作用机制和原理,以及设计体现市场自律原则的银行监管改革方案。实证研究方面,对市场自律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相对而言,国内学术界对市场自律机制的关注较晚。易宪容在考察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确立与演进的历程之后认为,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同时,中国应该以市场法则为依据,确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放松管制。巴曙松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约束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方面对市场约束作用进行了比较详细地介绍。在国内市场化取向的改革遭到质疑,有些学者主张要对金融领域进行严刑峻法监管的情况下,黄泽民认为,金融监管并不是万能的,加强监管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市场的规范,而金融监管当局也极有可能因谋求自身利益使得金融市场失范,因此要在金融监管领域引入市场自律机制。

三、体现市场自律机制的制度设计

市场自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运用市场自身力量来约束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降低金融风险。换言之,就是政府部门充分调动金融市场的利益相关者如银行债券持有人、银行股份持有者和存款人的积极性,充分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并通过自己的市场行为来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抑制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有的学者指出市场自律本身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其实它应该包括识别过程和控制过程。识别过程是指市场利益相关者能够识别他们的资产是否出于风险中,进而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经营活动。控制过程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价格效应和数量效应来控制银行的经营活动。国内外研究者对如何使市场自律机制发挥作用进行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制度设计的构想,主要有:银行安全网制度的改革、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次级债券制度。

1.银行安全网制度改革。如前所述,银行安全网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对于银行业务活动的关心,使银行的冒险性投资行为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鼓励了银行从事风险更高的投资活动,加剧了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因此,研究人员(Thomson,1990)指出,使市场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减小政府金融安全网的范围和规模,如降低保险存款的限额,将银行每个存款账户的保险限额改为每个储户的保险限额,并且剩余部分还必须准确地定价,方法可用期权定价模型等;防止在任何形势下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非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结果。同时,要保证上述改革真正有效,还必须对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改革,建立惩罚性的而不是补贴性的贴现窗口利率,避免中央银行通过贴现窗口支持本应该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

2.信息披露制度。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要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加以有效的把握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公开的前提之下,因此,市场自律的研究者主张充分重视信息的作用。Flannery(1998)通过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市场信息对改善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发现市场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机构的条件和环境,并可以使监管者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地纠正和激励。如果政府监管能够充分运用市场反映的信息,将会显著改善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者的评级制度(国际上一般采用美国CAMEL评级法)和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公布银行的评级信息,直接影响到它们在借贷资金市场上的筹资成本,使得银行不得不关注自身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实证研究发现,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改变债券收益和股票价格。监管者的评级制度,其结果不仅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表现,同时,对不同的风险级别的金融机构采用不同的存款保险费标准,从而抬高其经营成本,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控制其风险,它能有效地克服道德风险问题。

3.次级债券制度。一般认为,银行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反映了银行的经营条件与违约风险水平,因而债券市场信息可以作为银行风险的市场信号为监管者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检查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如果所有的银行都要求发行同样类型的次级债券,那么监管者就可以很容易地比较每家银行的违约风险程度,并且由于次级债券的特殊地位,它的收益对风险的变化更加敏感,使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更强。因而发行次级债券可以显著提升对非保险存款机构直接和间接的市场约束。Jagtiani和Lemieux(2001)的研究发现,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债券的买卖差价将先于银行失败(如融资条件和信用评级的恶化)一年半左右开始上升,这说明通过增加发行次级债券来增强市场自律机制是有效率的,这一实证结果进一步支持了上述观点。

四、结论与启示

1.加快对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市场自律机制发挥的前提是:各金融机构是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而目前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种产权制度下存款人自然不会关心银行面临的风险,因为他们的存款是得到了国家隐性的支付承诺,这种意义上相当于存款人向国家购买了一种特殊的国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不是存款人的主要考虑,将资金存在任何一家国有业银行就没有太多的差别,因为这都相当于向国家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国债,因此,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数量效应和价格效应发挥作用。而在国有和民营银行之间,由于民营银行没有得到国家的偿付承诺,存款人面临了较大的风险,因此,在产权制度上国有商业银行就处于先天的优势地位,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更遑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了。

2.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市场自律机制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势必造成优胜劣汰的局面。而我国现在对于商业银行只有准入的标准,而对于那些市场淘汰的商业银行却没有一套可用的退出办法,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在退出时都采用了政府行政指令型接管的办法。但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这一做法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尽快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加强市场约束力量的基本前提条件。

3.尽快完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较多,非上市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遵循的规定则较为欠缺。考虑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仍需做出努力。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商业银行内部提高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其次,银监会加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杜绝虚假信息;再次,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健全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的惩罚措施,通过经济、法律手段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可靠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对风险的计量及评估体系的不健全,以及银行管理者的顾虑,商业银行对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披露始终是信息披露中最薄弱的环节。如何尽快完善银行风险信息评估体系,如对各种风险的评价标准和风险度的具体测算方法等,是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努力方向。

4.健全中介机构体系。有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等于市场参与者就是信息完全拥有者了,这是由于现代金融业务的专业性,使广大存款人或投资者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有关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等公开信息。所以这就需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构成健全的中介机构体系,由它们对各种已公开信息进行分析,揭示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使其能够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理性反应,从而发挥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

市场自律在全球金融监管领域也是新生事物,它的作用范围、运行机制还处在探讨过程中,相关的制度设计也处在摸索阶段,应该说还不是很完善。此外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监管与西方国家也不尽相同,因此采用市场自律机制应当遵从谨慎原则。但是,如何在政府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之间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共识。在我国,金融改革有必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金融监管领域不是市场太多了,而是监管太多了,因此,有必要放松金融监管。如果在现阶段金融监管方面出现了问题就因此否定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就显得十分不智,也不足取。正确的态度是,如何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监管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市场自律机制,以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的市场约束[J].财经问题研究,2003,(4):34-37.

[2] 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上、下)[J].国际金融研究,2000,(1):74-77;2000,(2):77-

79.

[3] De Ceuster,Marc J. K. and N. Masschelein.Regulating Banks through Market Discipline[J].a Survey of the Issues,Journals

of Economic Surveys,2003,Vol. 17 (5):749-766.

[4] Maclachlan.Market Discipline in Bank Regulation[J].Independent Review,2001,Vol.6:227-235.

[责任编辑 冯胜利]

作者:倾志贵

有效银行监管重要论文 篇2:

以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

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是银行监管当局的使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银行监管的国际准绳。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不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基本形成了具有国际视野的监管体系框架,但在有效性方面我国银行的监管与国际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距离。监管当局在努力改进外部环境,营造有效监管良好氛围的同时,练好内功更不能松懈,全面质量管理为监管当局提供了改进工作的思路、方式和方法。

全面质量管理起源于美国,是以组织全员参与为基础的质量管理形式,由全面质量控制等逐步演化形成,代表了质量管理发展的最新阶段。全面质量管理的内涵一般简称“四全管理”。一是全面的质量管理。这是整个组织和部门的重心。二是全过程的管理。以顾客满意为出发点,对全过程都进行质量管理。三是全员参与的管理。要求组织内所有部门、成员都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四是全面的管理方法。全面运用现代管理的各种方法和工具,围绕质量的提高进行质量管理。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便开始引进全面质量管理,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全面质量管理才得到企业的普遍运用。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开始运用全面质量管理,如招商银行通过ISO9001服务质量体系认证,建设银行引进美国银行“六西格玛”管理方法推动零售网点转型,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等,我国的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和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也开始采用全面质量管理。

当前影响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影响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因素由内、外部因素组成。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包括稳健和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发达的公共政策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和提供适当系统性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等。尽管这些前提条件远非监管当局所能左右,但这些方面的缺陷却会削弱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实施。从内部因素看,因受人员素质、组织流程、技术手段、信息集成等方面制约,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明显不足。

人员因素:与专业化的监管要求相差甚远。银监会成立之初就提出与国际接轨的风险监管理念,但实践中广大基层监管机构仍以机构审批和合规性监管为主,偏重于运动式、整顿式、事后处置式监管。究其原因,最主要因素就是人员意识不到位,素质跟不上。监管人员对监管理念认识不充分,人员业务技能单一,日常监管中对风险的识别、判断不够,加之监管人员培训不足,不能完全掌握和执行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方法。

流程因素:监管流程改造滞后于银行改革步伐。近年来,大型银行正按照“流程银行”模型进行改革,但监管部门的相应变革相对滞后。目前,除个别省按照功能监管进行部门设置试点外,大部分银监局仍然是按照监管对象设置监管部门。一个监管单元对应一家银行机构的所有部门和业务,其优点是便于掌握监管对象的整体情况。但局限性也很明显:专业分工不细,不利于提高监管水平;部门监管与“流程银行”建设背离,导致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非现场监管出现较大偏差。

工具因素:手段和方法的运用尚不够全面有效。与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银行监管手段和方法尤其是持续银行监管手段还存在一定差距:现场检查尚未实现制度化,缺乏计划性、连续性,现场检查的效率和科技含量不高,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非现场监管深度不够,监测的预警性和可靠性还有待加强;监管合力不强,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联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在有效银行监管中的适用性

影响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外部因素是监管当局难以左右的,但内部因素则可通过监管当局自身改革和发展予以化解。全面质量管理以其先进的理念和“四全”的优势,能够为提高银行监管当局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

培养和发动全员参与,解决银行监管的人员制约因素。全员参与是TQM的基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人员)的自觉参与是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基础和根本所在。同时实施科学、系统的人力资源培养战略,有效提升人员综合素质,保障监管目标的有效落实。

实行全过程控制,解决银行监管的流程和工具制约因素。银行监管流程是由了解银行机构情况、评估风险、事先策划监管工作、确定检查内容、现场检查及CAMEL评级、持续的非现场监管等相互衔接的监管步骤组成,清晰的业务流程可以准确界定各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提高银行监管效率。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使银行监管全过程都处于受控制状态,以达到保证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目的。

采取戴明循环,解决银行监管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戴明循环是把质量管理过程划分为P(Plan,计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ion,处理)4个阶段,循环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强调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地进行质量改进,不断满足变化的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风险为本的监管本身就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监管工作只有不断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方法,与时俱进,才能适应银行业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推动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螺旋上升。

我国银行监管初步具有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条件。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质量教育、标准化、计量工作、质量信息和质量责任制等,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已初步具备。一是随着“四四六”监管理念(即第一个“四”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四个目标,即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犯罪。第二个“四”是监管法人、监管风险、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新监管理念。“六”是指六条监管标准。)的不断深入,监管部门从基层人员到各级领导都逐步树立起了有效监管的意识。二是出台了大量的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为规范操作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准绳。三是初步建立履职考核办法,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了组织保证、制度保证和责任追究。四是信息化建设及计算机在监管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增强了信息共享与交流,符合TQM中用量化指标分析、判断的要求。

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设想

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就是要以质量为中心,把提高监管有效性作为永恒的使命和目标。其核心思想是:以顾客为焦点,把被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作为顾客对待,有效地、高质地提供监管服务,努力提高银行竞争力,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监管当局内所有部门、所有成员都要参与监管质量管理活动,通过质量教育、质量改进和评价小组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能;以全程控制为保障,强调监管流程控制和系统控制,推动监管工作流程化、规范化,保证监管服务的优质高效;以持续改进为基本方法,实施戴明循环,持续提高监管质量,不断提升银行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对监管当局的满意度。

主要步骤

准备阶段。一是高层人员的领导和支持。在银行监管系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首先要有来自于高层人员的领导与支持。银监会高层人员要充当带头人的角色,必须直接且积极地投入,努力构建一个鼓励变革、创新,为提高监管效率而持续改进质量的组织环境。二是树立全员监管质量管理意识。自上而下大力宣传、发动,将银监会提出的“四四六”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良好监管标准融入监管文化,推动全体员工牢固树立监管质量控制意识。三是建立明确的权责制。监管当局不同部门和层次的人员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责任、任务和权限,让每一个岗位都成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助推器。高层质量管理侧重于质量决策,致力于提升监管效能的方针、目标、政策和计划,并统一协调各部门各环节的监管活动;中层质量管理则侧重于实施高层的质量决策,找出本部门的关键或必须解决的事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基层质量管理侧重于要求员工严格地按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管操作。

变革阶段。主要是进行全过程控制,构造多维质量控制体系,抓住影响监管有效性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树立质量标杆,实施标准化监管。标准化是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有效银行监管的影响不能低估。在监管当局实施全方面标准化,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出台《监管手册》,检查明确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标准和操作程序。以监管新理念为引领,以监管新技术为支撑,以监管新流程为规范,实现监管专业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是改进组织架构,推进功能监管。鉴于当前全面转为功能监管组织架构尚不具备条件,可在现有架构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根据监管目标灵活地设立战略业务单元(SBU),使战略业务单元与原有的机构监管架构共同形成矩阵式组织架构,横向与纵向共同发挥合力。战略业务单元的设置围绕对监管有效性影响较大的领域,适应了商业银行“流程银行”改造新形势,改变了过去单一式组织架构,增强监管工作效能。

三是优化资源配置,深化风险监管。风险监管要求“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进一步完善CAMELS和ROCA评价体系,持续对被监管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实施风险评估;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综合运用宏观和微观数据信息以及风险评价结果,及早预警单个机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根据风险评估和评价结果,按照风险大小配置人、财、物监管资源,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开发计算机系统,确保监管工具和手段的运用上保持连续性、系统性,防止监管当局的工作疏漏。

四是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形成良性监管。量化监管工作评价体系,借助被监管对象纠错率、问题处罚率、损失挽回率、重大问题报告处置率等指标,评价履职充分性;立足监管对象进步度和社会满意度,考察监管措施的成效;从监管人力投入、工效率和费用率三个方面,综合考评监管成本效益比。参照量化指标,结合定性分析,建立科学的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促进监管水平提高。

持续改进阶段。一是建立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跟踪评价机制。监管质量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对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评价。建立相应机制保证“银行监管有效性”自我评估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二是建立监管质量改进体系。监管质量改进小组的目标是超越现状,实施戴明循环,持续改进质量。可借鉴美国施恩教授提出的“职业锚”理论,将具有较强参与、创新和管理愿望的人员吸收到监管质量改进小组中。针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手段,寻求突破,解决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把改进成果纳入新的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使监管工作质量稳定地控制在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作者:卫功琦

有效银行监管重要论文 篇3: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数据存在不足

第一,监管统计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数据不可比。监管统计制度正式实施后,个别机构未认真学习填报说明,准确理解填报要求,造成数据跨期变化大,直接影响了数据的可比性。

第二,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系统建设滞后,数据准确性有待提高。部分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机构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严重滞后,再加之监管报表填报难度大,很多项目要求机构根据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填报。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的报表仍为手工填制,由于填报人员没有完全理解报表的填报要求,在手工操作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现实情况下,难以实现准确无误的原始数据采集。

第三,系统数据缺乏完整性和连续性。非现场监管系统自2007年正式运行后,仅对2005年末和2006年末的两期基础数据进行了补录,监管人员在对2005年以前数据进行同期比较时就不得不使用其他报表数据,而该套系统报表诸多项目和以往报表填报口径有所不同,使得分析结果缺乏可比性和指导性。

第四,非现场监管系统运行尚不稳定,系统数据可信度不高。监管人员在使用2008年上半年某期生成报表时,发现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数据有错误,虽及时对系统进行了调整,更正了错误数据,却降低了使用者对系统生成报表的信任度,使审核人员额外增加了对系统生成报表的审核工作量。

(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指标体系有缺陷

第一,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指标体系不能满足预警式监管的需要。现行报表体系缺乏对数据的整理、挖掘及统一规范分析的跟进与配套系统,不能很好满足风险评级和风险预警的要求,使非现场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导致监管成本提高和监管效率低下。

第二,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体系不能满足持续性监管的需要。临时应急报表多、传真资料多、手工操作多、电话联络多,不仅增加了数据收集成本,也不利于积累和建立历史监管数据,更不利于进行数据的纵向趋势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及评价。

第三,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体系不能满足对全面风险监管的需要。一是现行报表体系依然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忽视了对部分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二是现行监管体系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三是对操作风险的指标量化不够。四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测,忽视对潜在风险(比如资金运用效率低潜在的收益风险和内控不完善潜在管理的风险等)和内控风险的监测评价。

第四、现有的监管指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目前,银监会对部分监管指标设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值,这些标准值部分参照国际监管标准,这些标准值没有经过科学的实证分析,过多依赖于经验和简单的平均取值,对全国各种类型的机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未充分考虑中小银行的差异性,不利于有效银行监管的实施。

第五、个别指标已不能满足风险监管的需求。例如流动性风险指标,实践表明,在流动性风险爆发时,这些指标有效提示风险存在缺陷,已不能满足风险监管的需要,需进一步补充有关流动性监管指标。

(三)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分析预警不够深入

非现场监管系统建成后,银监局平均每月以200张以上报表的速度递增,为非现场监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监管数据,为非现场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然而,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不够,理解不深,加上基层监管人员缺乏数学统计分析知识和计算机Excel运用能力,无法从数据仓库中挖掘出有效监管数据,从而缺乏风险深度分析,只能做些轻描淡写的月度分析和季度分析,无法挖掘到有用性和预见性强的分析结论。另外,非现场监管分析停留在简单的数字分析层面,对数字背后蕴含的风险情况和管理决策因素的深度了解不够,表现为堆砌数字多,“活情况”少;运用同质同类比较分析、异常变动成因分析、发展趋势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欠缺,发现和识别风险的及时性、前瞻性不够。

(四)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和现场检查未能有机结合

在现场检查项目、重点和频率的确定上,基层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也没有通过深入的现场检查来进行补充和完善,由此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管效能不足。

二、完善银监局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的建议

(一)加强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数据规范性

第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系统还处于一片空白。

第二、监管部门要加大与会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横向联系。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加大与社会审计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侧面了解各银行机构在数据、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及时修正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数据质量。

第三、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尽可能保持统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协调,明确被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对转关系。银监会统计部门应编制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手册,明确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保证监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系统和报表格式、内容的稳定性。一是增强非现场监管系统的稳定性,杜绝因系统原因生成错误的分析数据,从而影响监管分析的准确性;二是报表制度修订要科学合理,防止朝令夕改,一方面迫使银行业机构频繁修改数据系统,加大管理压力,另一方面影响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三是要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统计组织管理,集中报送报表数据信息,杜绝数出多门的现象。

第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充分、高效利用银行监管信息资源。从制度上规定非现场监管信息必须实行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将监管信息资料和日常监管情况放入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相关处理系统中。

(二)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报表指标体系设计

第一,建立分层次、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不同层级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结合不同类型银行的经营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

第二,建立以风险分析模型为主要内容的风险评价体系。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银行风险评价体系,但是缺乏科学的风险分析模型。非现场监管有必要在借鉴国外风险评级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实现定期对单个银行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综合评级,根据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效率。

第三,要根据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变革,对银行机构的会计科目进行修改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要尽量与银行机构会计报表相衔接。一是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补充有关反映金融资产四分类的报表信息,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风险;二是调整有关损失准备金的监管考核办法。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各类风险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目前监管部门执行的仍是准则实施前的监管标准,制度的滞后,严重影响了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各类监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银监会有关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联系,获得理解与支持,争取早日出台新的监管办法。

第四,修订完善报表内容和各项监管指标。一是强化报表反馈银行机构风险的载体功能,增加诸如表外业务明细报表、非信贷资产报表。同时,认真借鉴国外监管部门的做法,探索研究,制定一套能够全面反映银行机构操作风险的报表;二是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指标。三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通过数理分析,科学设定各类监管指标的监管标准。

(三)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预警功能

第一,为及时揭示和预警风险,非现场监管人员必须从提高分析技术与分析水平上下功夫。一是深度挖掘银行经营数据变动蕴藏的风险,逐步积累外部宏观、中观行业、区域和银行机构的时间序列数据,增强对风险信息的敏感性。二是探索开展风险评估和运用好银监会“早期风险预警系统”,适时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动对银行业的影响、主要风险监管预警指标变动、机构制度变化等情况,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操作。三是加强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的监测分析,要采用动态分析手段,揭示风险变动趋势,查准问题的症结和成因,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测。逐步实现非现场监管成果有效转化,支持现场检查立项,配合现场检查人员将风险和问题查深查透。

第二,要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风险预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率、内部控制和资产质量指标,取消部分合规性强、风险敏感度低的流动性指标,增加市场风险监管指标。对法人银行机构和非法人银行机构指标监测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为了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为银行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管标准,如最低资本要求,不良贷款比率等措施,对保持银行体系风险处在可容忍水平上起着重要作用。但要谨防监管指标的异化,出现监管标准等于“同意的暴露风险头寸”的道德风险。

(四)实现非现场监管系统运用和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

第一,要善于利用非现场分析结果,分门别类进行审查、分析和监督,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协调一致。在非现场分析过程中,要关注设定的有关指标指导线(预警值)有无被银行机构突破,对于其中的风险苗头和问题倾向,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不能自我纠正的,或无法解释其原因,则应与该机构管理层举行谨慎会议,迅速制定相应的挽救措施和做出必要的决策。非现场监管好比“雷达站”,要通过翔实的分析,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第二,鉴于当前银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实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非现场监管还不能脱离现场检查而存在,更不能作为替代现场检查的首要方式,因此,在过渡时期,要避免监管的盲目性,真正提高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适当分离和有机结合,将是拓展监管力度的理性选择。各级监管机构在设置非现场监管岗位时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监管层次越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越重要,监管层次越低,对现场检查的投入越大;二是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较分支机构更重要;三是同质同类监管对象越多,越有专业化分工的必要;四是分工应与监管人员素质相适应。

第三、建立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定期、不定期协调制度。具体应包括三项内容,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包括统计信息部门牵头建设的全局性平台和监管部门内部平台;建立非现场监管指导下的差别化监管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级结果实施一揽子差别化监管方案;建立差别化监管实施情况向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质量考核机制,划分监管责任、科学评价工作业绩,特别是要研究建立非现场监管质量控制方法,制定明细的质量考核标准和程序,并与工资绩效和奖惩挂钩,以有效的激励约束促进非现场监管质量的提高。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

作者: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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