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

2022-08-30

无论我们从事何种工作,都会面临一定的任务,而要更好的完成任务,拟定工作计划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书写工作计划有哪些要求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同)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 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下达程序: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重新报批:

(一)科技项目预算总额、子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科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预算中其他费用,若确需调整,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由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 (总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研科技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同级科技、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监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监理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重大专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大专项的实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

第三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设立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发展计划处。专项办职责是:

1、组织相关处室编制重大专项工作计划;

2、组织起草、修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

3、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组织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的抽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4、协调相关处室开展重大专项的备选项目遴选、监理和管理;

5、重大专项计划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

6、开展重大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项 目 立 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

第七条专项办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

第八条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第九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专项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要求,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初稿,经推荐部门审查,由业务处组织监理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并修订后,提交专项办审核。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与专项首席专家及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首席专家/牵头承担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在合

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

第三章过 程 管 理

第十三条 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聘请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工作经验,能遵守监理纪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监理意见,且监理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小组。监理专家人选由专项办与业务处商定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专家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要求向有关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九条 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专题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调整时,应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审查,有关业务处提出会商意见。业务处可提请专家监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合同任务的,由专家监理小组提出监理建议后,有关业务处会商专项办等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和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对已批准中止、撤销专项/专题的已做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业务处、专项办核查和相关处室存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专题验收工作由专项办组织,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专题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由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专项首席专家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报送有关业务处、监理组审核,专项办审批。专项验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专题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的背景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性;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专项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五)专题任务分解;

(六)分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七)经费的预算与筹措;

(八)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第三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人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科协 【发布文号】闽教高〔2007〕108号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2007-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科协关于加强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教高〔2007〕10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人事局、海洋与渔业局、科学技术协会,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分解承办抓落实的通知》(闽委办[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办学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及海洋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海洋资源大省向海洋经济强省的转变,是我省立足科学发展,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抓好用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项战略举措。省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规划海洋产业布局,综合协调各类海洋资源开发,逐步形成海岸带、海岛、近海、远洋等多层次的海洋开发格局;要加快与海洋密切相关产业的发展,力争在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能、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领域有重大突破;要以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能、海洋工程、海水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我省海洋类学科专业已有一定的办学基础。我省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有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微生物学等博士点7个、硕士点15个,在校博士研究生41人、硕士研究生161人;厦门大学、集美大学有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航海技术 、轮机工程、交通运输(国际航运管理方向)等12个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3545人;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有船舶驾驶、轮机工程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船舶检验(船舶修造方向)、船舶检验(游艇制造方向)、报关与国际货运等18个高职高专专业,在校高职高专学生2635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海洋学科高等教育还不适应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需要,专业结构与海洋产业结构发展不相适应,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任务相当艰巨,海洋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不高,质量保障体系和办学条件不够完善等,直接影响了海洋学科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既对海洋高等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提供了极好的发展机遇。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努力培养适应海洋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海洋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已成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对高等教育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成为巩固海洋学科高等教育成果,提高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服务水平的一项迫切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当前,加强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是,主动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需要,坚持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从我省高校的办学实际出发,找准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服务的定位,认真制订好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主动融入、主动呼应、主动对接海洋经济发展;结合办学实际,确定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发展前景,能直接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项目,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在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服务中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海洋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以海洋产业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海洋类专业建设的定位,研究制订好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海洋类专业结构的调整改造和建设发展工作,努力形成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加快为海洋经济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和技能人才。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培养海洋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60人、硕士研究生360人,本科生4800 人,高职高专学生3500人,更好地满足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

三、加强海洋学科高等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适应我省海洋产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关高等学校要扩大相关专业办学规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实验室和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知识和科技创新水平,加强海洋科普教育,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1、根据我省海洋产业的发展需求,扩大相关专业办学规模,确保完成人才培养任务。依托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培养创新型高级人才420人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60人以上,研士研究生360人以上(见附件1);依托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等高校培养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本科专业方面的技术型人才4800以上人(见附件2);依托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船舶驾驶、轮机工程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船舶检验等专业的应用型人才3500人以上(见附件3)。

2、鼓励支持有关高校实施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鼓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与海洋企业合作办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海洋企业的行业优势及学校科技、人才、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科技项目开发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支持海洋企业与相关高校联合建立海洋产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实行“定单式”人才培养,培养适应海洋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3、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提高高校服务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厦门大学的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高校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高校海洋化学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厦门市海洋微生物新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集美大学的福建省高校水产科学技术与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目标和海洋产业发展需求,构建一批高校海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相关高校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科技创新成果。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鼓励相关高校与企业联合,围绕目前我省海洋产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建海洋科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和科技资源优势,推广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力争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水产品深加工、良种的培育和引进等技术领域取得新的突破。

4、完善政策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科技研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快培养学科带头人,有效发挥领军人物作用。设立高级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基金,鼓励相关高校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水平较高的人才队伍。支持厦门大学、集美大学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引进能够进入世界科技创新前沿的专家1-2名,国内知名专家2-3名,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3-7名,引进或培养长江学者1-2名。重视海洋行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大海洋管理人员知识更新的力度。鼓励相关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选派研究人员和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高级访问或进修学习,不断提高海洋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5、鼓励支持相关高校与海洋企业签订培养技能人才协议,大力开展以各类海洋产业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岗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扶持发展渔业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海洋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为海洋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同时,鼓励支持有关高校积极与劳动、人事及海洋产业部门密切合作,在相关专业建立职业技能认证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的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

6、加大建设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有关高校要根据专业办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等基本建设,为海洋产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切实保障。支持集美大学船舶虚拟实验室、先进船舶控制技术实验室等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为海洋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提供重要载体和坚实保障。

7、有关高校要加强海洋科普教育,定期发布海洋经济发展及人才培养信息,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成功经验,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形成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海洋产业相关专业创新型高级人才培养计划一览表

2、海洋产业相关专业技术型人才培养计划一览表

3、海洋产业相关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一览表

省教育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科技厅

省人事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科协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0

张扬协会个性,放飞创新思维,展示魅力社联,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计划。走过2009年,迈入了新的一年,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在全体学生社团联合会人的努力下,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培训班圆满结束,2010学年,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继续在现今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拓展各个学生社团的品牌活动深远意义,为全院学生提供挖掘自我魅力的舞台。我们将继续齐心协力,将我院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做的更好更强。

一、 指导思想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以人为本,结合大学生应负的时代责任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探索新形势下社团发展的新思路,工作计划《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计划》。进一步丰富和弘扬具有地域特色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开展多种特色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及娱乐活动.有机结合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营造百花齐放、各擅专长的文化繁荣。

二、 工作目标

1、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社团管理,以稳定为基础,以引导、监督、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好10-15个精品社团,逐步形成精品社团有特色,社团活动吸引力强,学生参与面广,开展活动品味、层次相对较高的社团文化格局。

2、加强各个学生社团之间经验交流,探讨社联发展,提升社团发展层次和水平,力争在走出有自己特色的社团发展之路,用以加快社联发展步伐。

3、开展好社团成果展示会,同类社团交流会,社团工作研讨会等活动。积累活动经验,总结活动成果,提高社团文化蕴涵。

4、提高社联内部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战斗力强,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生管理队伍。

三、工作要点

1、组织各部门各社团干部学习

2、加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宣传活动,力争学院学生的倾力参与

3、协助社联各部开展纳新工作

4、协助其他各部开展品牌特色活动,并与组织学生社团会徽会标展示活动及社团文化巡礼月开幕式

第五篇:中科华宇(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介

中科华宇(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由莆田市华宇鞋业有限公司与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共同筹办的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坐落在省级开发区-福建省莆田市华林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80多亩,前期投资5000多万元,计划总投资

1.1亿元。

中科华宇致力于研究开发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性能的国家重点发展环保节能型胶粘剂新产品,目前研发和生产两个主打产品:一是与中科院福建物构所合作研发的环保鞋用胶―水性聚氨酯鞋用胶(简称水性PU鞋用胶),是国家“863”工程重点发展项目之一;二是与华南理工大学合作研发的一种不含三苯溶剂的环保型木材家具胶粘剂。在做好主打产品的同时,公司进一步延伸企业的产业链,计划开发固化剂、处理剂、聚酯多元醇等产品。2012年2月已取得多元醇中试成功,正在推进规模化生产。

公司与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于2008年底开始进行水性聚氨酯胶粘剂500L规模装置的工业化制备技术的开发,2012年4月公司实现了6吨规模生产装置的建立,目前公司正积极地为建成13吨规模生产装置进行筹划。今年一期万吨项目预计可实现产值3亿元,创税收1200万元;二期十万吨项目预计增加投资6000万元,投产后可实现产值30亿元,创税收1.2亿元,安排就业400余人。同时,公司按股份制企业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相关的治理结构及账务处理方法,力争三年内在国内上市。

公司秉持以诚取信、以质取胜,优质服务、健康和谐的理念,关注环境保护、关爱千百万鞋业员工的健康,面对新的全球化激烈竞争环境,中科华宇将以实力成就伟业,靠创新推动发展,用品质铸就未来,中科华宇努力打造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化环保鞋用胶粘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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