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创新论文

2022-05-16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发展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本文在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梳理分析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阶段划分,并提出了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理论分析框架,对于我国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理论发展及实践指导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篇:金融产品创新论文

略论当前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而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产生的金融危机,都可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逐渐加强与世界金融市场的融合,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发展的物质需求,对金融产品产生更多期待,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推出全新产品,才能满足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在我国金融创新过程中,提升了在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如果对风险问题视而不见,将对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威胁。因此,强化风险管理观念,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创新概述

所谓金融创新,主要强调金融活动中的金融中介作用。为了适应环境的不断发展与变化,有效规避管制,采取的一系列金融操作方式,包括全新金融技术、金融业务、金融服务以及信用工具等,以此形成新的活跃市场,发挥金融特殊作用。实际上,在任何金融体制背景下,金融活动都会受到客观环境、法律法规的制约,但是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实现利润最大化,创新活动从未间断。

金融创新活动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为了实现金融的市场化、国际化以及自由化,形成一场经济发展革命。因此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的必经之路,金融企业只有通过竞争与创新相融合,才能更好地提升核心竞争力,在金融市场中立有一席之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统业务的收益不乐观,对创新提出了必然要求:一方面,金融机构迫于压力,加快传统业务改革步伐,为传统业务保留阵地;另一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开拓全新业务与服务领域,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要求[2]。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当推出全新产品,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实现收益最大化,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动力所在。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类型与成因

实际上,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市场带来全新动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不容忽视。以下将作具体分析: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类型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需加强注意。

1.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市场价格的多元变化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变动产生影响,进而形成风险。

2.设计风险

在金融创新业务设计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限制,相关措施未能及时出台,甚至难以落实。

3.流动性风险

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持有方来说,如果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对手,可能经营市场的认可度不足,只好降价销售产品,不利于衍生工具的顺利出售。

4.操作风险

在进行金融创新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内部控制失灵或者清算系统失控等问题,将引发各种风险。

5.信用风险

由于金融创新的衍生交易涉及到双方利益,一旦某一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行事,将造成风险。

6.声誉风险

如果金融创新失败,或者某一方没有履约办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将对声誉产生影响,造成负面的社会形象,将对金融机构一段时间内的运行造成损失。

7.法律风险

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按照合约办事,甚至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则交易将失去法律效力,不利于保护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

以上各种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可主要概括为以下三方面原因:

1.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不足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模糊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分工,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威胁。随着各种各样金融创新工具的产生,给投机活动带来生产空间,金融创新在实现资本优化流动、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各种难以预见的金融风险。

2.以金融创新引发通货膨胀可能性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采取全新金融创新业务,如证券化贷款、新型负债账单等,带来了全新货币供给形式的转变。随着现代金融电子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电子技术全面推动金融交易发展,实现货币的快速流通[5]。另外,通过金融创新活动,产生的创新工具、创新交易形式等,无形中加大货币的乘数,这就给中央银行控制货币的供应数量及信贷规模带来一定难度,加大通货膨胀可能性。

3.监管力度不到位

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活动的广泛发展,进一步扩大了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除了传统金融机构以外,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种新型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也纳入监管范围内;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的业务规模较大,增加了各种表外风险,有关表外业务的监管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金融创新立法

首先,通过金融创新立法手段,切实保护金融创新者权益,增强金融创新积极性。对于首次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应具有收益保护期或者专利应用保护期;其次,建立健全创新发展。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并不是随意的、盲目的,必须在一定规范内执行,通过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等约束手段,确保金融创新处于可控范围内。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格局更加激烈,各种金融产品涌现出来,如离岸银行业务、银证通业务、网络银行业务,等等。只有通过立法规范,才能确保金融创新业务的各项措施顺利实现;再次,强化创新业务风险防范的内控体制,作为金融机构应及时转变观念,发挥内部法律部门的重要作用,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化解相结合;最后,加快完善市场推出机制建设,为金融创新业务提供更多安全保障。对于金融发展来说,金融创新必然带来一定冲击,只有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才能将各种风险及时遏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社会形象,获得更多认可。

(二)激活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

以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状况来看,作为金融创新主体,必须适应现代化金融业务发展,具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基本能力,可抵御由于金融创新的扩张性而产生的各种冲击力。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定,只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才能真正奠定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这就要求结合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完善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支持多元化产权主体,确保金融企业所有者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承担的责任感,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机构与决策体制、约束体制等,将经营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等分离设置。只有明确各方的权、责、利,才能为金融创新铺平道路,激发创新动力与信心。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监管体系,与国际化发展相接轨,既可确保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目标相适应。但同时应注意规避各种金融创新风险,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改变传统的监管理念,一方面确保监管的合法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确保监管的合规性,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

2.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成功经验,完善金融体系的内外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增强金融机构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水平。

3.重点监管金融环境,以此促进金融行为的规范性。以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发展状况来看,与混业经营模式严重不符。因此,作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应不断增强行为规范,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共同营造一个规范化、合理化、有序化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健发展,同时提升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化解风险的能力。

4.发挥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监管机构也应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调节监控办法。将过去单纯监管信用风险的状况逐渐转变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包括各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管理来看,由信用监管转变为全面监管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我国金融机构若想进入国际化竞争市场,必须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确保金融创新的各项手段、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不断提升金融监管人才的综合素质

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来说,需要专业性的人才支持,才能不断提升风险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对于监管方来说,由于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深入发展,给监管方式带来更多转变,同时也为监管工作带来更多挑战。这就要求监管人员既了解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也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可通过构建风险模型、合理推断数据的假设前提、运作机理等,科学、客观地进行判断,将各种风险遏制在萌芽阶段。但是以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人才尚处于空白阶段,更多的监管方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与监管能力。因此,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势在必行,需不断完善激励体制,改革传统的人事制度,吸引更多复合型人才加入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行列中,为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与网络时代,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创新,大多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发展平台。因此,金融机构应不断强化科技先导水平,将金融创新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其一,改变过去单纯的计算机系统应用弊端,如系统分散、功能弱化、仅支持自动化处理业务等,实现网络集中化管理,包括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一体化;其二,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的综合业务体系,加快改造传统业务处理模式,积极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其三,加大数据库开发力度,完善各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业务监测自动化,支持各种成本核算、信息查询、风险分析以及预警监测等功能,发挥决策体系的重要作用;其四,应用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模拟仿真技术、运筹学原理、数理统计原理等,开发更多金融工具,为金融体系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四、结束语

由上可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加快实现金融创新已成为必然趋势,极大丰富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活跃金融市场发展。但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风险的存在也不容忽视,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才能确保金融创新的高速、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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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军,李泽广.证券化金融创新与“次级债”危机的道德风险机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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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韩倩妮.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26).

[9] 张学峰.金融创新、风险形成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完善[J].金融发展研究,2010(11).

[10] 李玲英.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风险监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作者简介:华飞(1974-),男,汉族,江苏省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研究方向: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唐荣波)

作者:华飞

第二篇: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监管理论演进脉络与创新

摘要: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发展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本文在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梳理分析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阶段划分,并提出了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理论分析框架,对于我国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理论发展及实践指导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金融产品;金融创新;金融风险;监管深化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深化及金融自由化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及金融危机,尤其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所直接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已经表明,金融监管理论尤其是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理论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理论及分析框架,这对于我国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理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我国金融产品创新实践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监管理论发展的阶段分析与比较分析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监管的理论发展一直围绕着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进行演化,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以及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实际需求紧密相连。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主要阶段如下:20世纪30年代以前以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以货币发行管制、存款准备金强制制度及存款保险强制制度等有关银行监管为主要内容,体现市场自由发展的主要思想倾向。这一阶段的监管理论反映了市场竞争有效及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主要特征,政府监管主要扮演“守夜人”的功能。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以市场不完全性为基础,在金融产品的负外部性、金融产品的公共特征、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失灵使自由市场价格机制无法确保市场自动出清与充分就业的最优状态等基本认识的前提下,政府干预主义逐步增强,金融监管开始全面发展。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期,金融深化及金融自由化发展促进了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金融深化理论、监管失灵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成本理论等理论的产生与发展。2008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及全球金融监管协作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和监管深化发展为主要内容。

金融创新产品的理论与实践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都出现了严重的“滞胀”现象,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理论开始倡导向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经济传统进行回归,有关政府失灵的理论研究成果开始出现,市场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再次向主导思想发展蔓延。在金融市场实践中,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尤其是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彻底崩溃,金本位制度的废除,固定汇率制度转变为浮动汇率制度等等,导致金融机构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为应对金融风险、提高竞争力等,金融创新产品开始迅速发展,金融创新实践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市场失灵引起了政府监管的加强,而政府加强监管的实践在弥补市场失灵的同时,也产生了监管抑制、监管被利益集团“俘获”、监管寻租等种种监管失灵问题。哥德史密斯、麦金农和肖(Goldsmith、Mckinnon、Shaw)认为金融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活力导致金融效率低下。斯蒂格勒(Stigler)提出了管制为被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观点,认为政府管制经常会带来市场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波斯纳(Posner)进一步研究指出,监管的需求和供给由于难以计量而无法证明它的实践作用,因此认为市场的正常运转不需要政府监管。Stigler和Posner还对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比较研究。古戈尔(Krueger)提出了寻租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会引起寻租行为而导致监管效率下降。

尽管监管失灵的相关理论对金融监管提出种种质疑,但市场失灵毕竟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客观事实。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发展,以及金融监管实践介入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的逐步加强,新古典主义思想和凯恩斯政府干预主义思想的更多学者已经不再将争议焦点放在是否需要金融监管上,而是更多的放在如何更好地监管上,出现了功能监管、激励监管、资本监管、市场约束监管、法治监管等相关理论观点。博迪和默顿(Bodie&Merton)提出了功能监管理论,认为金融机构的创新和竞争会导致金融功能的加强和效率的提高。功能监管理论的主导思想就是同一类型的金融产品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而不管该产品是由哪些金融机构开发的,该理论直接影响了美国国会于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适应了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需求。有些学者建立了最优相关监管模型,并提出了让监管方拥有与没有保险的存款人相同激励的监管方法与对策以促进解决监管失灵问题。霍尔曼(Hellman)构建了资本监管比较静态博弈模型以对资本监管的帕累托效率进行研究;凯利(Keeley)认为要改善监管有效性就要注重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格雷斯尔和施莱佛(Glaeser&Shleifer)对政府监管环境及监管执行与司法诉讼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法律秩序和监管执法水平低的环境政府监管比司法诉讼更有效,法律秩序和监管执法水平高的环境不需要政府监管,法律秩序和监管执法水平中等的环境需要政府监管与司法诉讼结合起来才有效。

在监管失灵有关理论蓬勃发展的同时,支持金融监管的理论也在不断地与监管失灵理论即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争论。明斯基(Minsky)提出了“金融体系脆弱论”,认为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引发金融风险导致金融系统内存的脆弱性,因而需要加强监管。格罗斯曼和斯蒂格利茨(Grossman&Stiglitz)认为由于价格机制扭曲造成金融信息成本增高导致金融效率低;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金融信息的不完全及不对称导致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卡肯(Kareken)等研究了金融产品的外部性问题,认为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比银行的自身成本高。

在有关市场失灵的理论与监管失灵的理论进行激烈争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双方争议观点的理论融合。如,新古典综合派的代表人物萨谬尔森认为,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的有效运作都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通过货币、价格、财政、金融、税收等工具或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企业等私人部门则通过市场来决定价格和产出,因而所有发达经济体都呈现出某种混合经济的特征;斯蒂格利茨也认同监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监管失灵问题,但仍认为由于监管收益大于监

管成本,因而在政策建议上仍强调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协作背景下,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推进监管深化的全面发展。美国、英国及欧盟等相继进行了金融监管的全面改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20国集团峰会也相继提出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理论既没有简单地回归到向南主义市场经济的放任监管状态,也没有简单地对金融产品创新采取禁止式管制状态,而是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律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实际需求,围绕监管存在漏洞、监管不力、监管方法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内容,从机制设计与完善角度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

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理论分析框架

金融创新产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深化理论发展却是滞后的。抵押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金融深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美国自1933年制定并通过证券法等一列法律以来,一直对金融业的发展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由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竞争的加剧,美国金融业面临严重的竞争威胁,在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放松金融管制的呼声越来越大。在金融自由化大背景下,美国经济学家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与该同的经济发展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Mckinnon提出了金融压制论,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与金融深化完全相反的恶性循环状态。金融深化论与金融压制论从正反两面强调了金融自由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促进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以及全球金融产品创新,推动了美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但金融深化论与金融压制论对金融自由化所带来的问题却未进行讨论。

从市场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自由竞争,而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必须由政府介入以加强监管。市场作用机制失败时,需要政府介入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但从政府失灵理论、政府寻租理论等相关理论研究结果来看,政府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会导致政府监管失败。因此,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应对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理论创新。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交易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监管活动。早在17世纪,洛克(John Locke)就指出,自由意味着不受束缚和强暴,但这种自由应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金融深化理论下的金融自由化发展应该是法治框架下的自由发展,而不是毫无约束的自由发展。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明确指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从自由的本质内涵及历史发展来看,金融自由化不是绝对的自由化,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其实,恰恰相反,金融自由化应该是法治规则约束下的自Fh化,是增进市场秩序的自由化,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化。金融深化论与金融压制论在推进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并没有提出金融深化相应的法治约束,也没有提出金融深化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深化问题。因此,金融深化所推进的金融自由化应该是以“政府行动”为前提的,以市场法治监管为约束的金融自由化。那么,从理论分析角度来看,金融深化下的金融自由化应该是金融监管深化下的金融自由化。

从金融深化下的金融自由化所推进的金融产品创新实践角度来看,无限制的金融自由化必然会造成金融产品创新的泛滥,从而带来相应的金融风险,引发相应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事实上,正是在金融深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促进的金融产品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引发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的影响因素众多,但监管问题是普遍认同的原因之一。如高(GAO)认为美国监管体系仍然处于一种分业分散的低效监管状态,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巴利(Baily)、艾肯格林和巴瑞(Eiehengreen&Barry)等研究认为,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引发当前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金融深化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深化,将金融自由化纳入法治框架下,将金融深化配套以相应的监管深化。这样,不仅是对金融深化理论构建上的完善,也是金融创新实践良性循环发展的必然。

对于金融深化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深化,既不是对金融自由化的放任不管或者放松监管,也不是对金融自由化的无限监管,而是从法治本意上推进市场经济发展角度来评价的。首先要将金融深化纳入一定的法治框架下,不留监管真空。哈耶克认为,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允许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从2007年次贷危机的监管实践来看,抵押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创新产品由于产品流程的复杂性及相应监管的缺乏,导致事实上的监管真空,以至于金融创新产品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并最终引发危机。当然,监管深化也不意味着过度监管或无限监管,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适度监管。过度监管或无限监管必然会妨碍金融自由化发展与金融创新,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金融监管深化理论创新研究主要针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由于常规金融产品风险和监管一般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监管理论也比较完善,因此常规金融产品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等消极后果的可能性比创新产品引发的金融危机等消极后果的可能性要小。从监管实践角度来看,常规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而创新产品由于产生时间不长,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监管实践经验还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而在金融深化理论发展下,金融实践的推动是以金融创新产品为重点的,因此,监管深化理论创新主要是针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

从前述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监管理论分析来看,这些理论一般都只是从一个角度来对产品创新及其风险进行解释或分析,具有理论的片面性或深度分析不够。如,柯恩和卡特(Kane&Gaa)等学者把金融产品创新归因于金融监管的促进作用,图法诺和怀特(Tufano&White)等学者则认为金融监管阻碍了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深化的主要理论观点就是政府行政干预要逐步减少,市场法治监管介入要适度,具体监管方法和监管技术要不断科学化以减少或代替部分行政干预措施对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影响。当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市场法治监管介入过度,监管技术水平不高,就会限制和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发展,扼杀金融产品的创新思想,阻碍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当政府行政不干预,市场法治监管过少,监管技术水平过低,就会导致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过度自由竞争发展,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容易积聚金融风险并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最终阻碍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当政府行政干预尽量减少,市场法治监管介入适度,监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就会预防并减小金融风险的负面效应,防止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从而从防止风险破坏金融经济角度来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

作者:余海斌 王慧琴

第三篇:基于金融物流的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摘要】金融物流融资的本质是将银行不愿接受的动产变为乐意接受的动产质押品,并以此作为质押担保品或反担保品进行信贷融资。将目前已有的金融物流集成产品运作模式用流程图的形式展现,探究将期货与金融物流相结合创造价值增值,提出卖方和买方受信两种情况下的金融物流运作模式,指出金融物流与期货相结合进行价值创造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关键词】金融物流 融资企业 银行 期货 第三方物流企业

一、引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打出“物流金融服务一体化,银行企业合作嫁接者”的强势口号,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国际贸易质押授信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依靠第三方物流的强力支持,建设银行将客户资源向上下游延伸,为国际业务发展增添新的动力。中远物流通过开发金融物流业务,将拓宽行业领域,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增强在物流行业的综合竞争力[1]。经调查,国内开展金融物流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在内的26家银行,而且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深发、广发、招商和中信都将金融物流业务作为战略性选择纳入银行长期发展的业务。不难发现,各大物流企业、银行都在竭力争取这块“金融物流”肥肉,为企业发展创造价值增值。

(一)金融物流

金融物流,又称“物流金融”,“融资物流”,“融通仓”,“供应链金融”,“全程监管以及担保物管理”等[2]。虽然称谓有所不同,但是核心内涵却是基本一致的。它是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产物,即包括金融服务功能的物流服务,主要指:在供应链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与物流集成式的创新服务,包括:物流、流通加工、融资、评估、监管、资产处理、金融咨询等,不仅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物流与加工服务,还为客户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服务,提高了供应链的整体绩效以及企业的经营和资本运作效率[3]。

(二)金融物流服务系统

第三方物流企业(3PL)作为供应链环节中连结上下游企业的桥梁,是金融物流服务的提供者。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自身或自身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合作平台,协助中小型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掌握了融資企业较为详细的经营和管理状况,为金融机构大大节省了信贷的监管成本,减小了银行信用评估的难度,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和融资企业的“想贷不敢贷”、“想借借不到”的尴尬。金融物流服务系统如下图所示[4]:

二、金融物流集成产品融资模式

所谓金融物流集成产品,从广义上讲,是以融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涵盖融资企业信用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从狭义上说,金融物流集成产品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缺乏固定可抵押资产的状况而设计的银行综合服务[5]。其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产业链主导企业等。商业银行为拓展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获取超额利润,中小企业急需解决融资困难的局面,三方利益主体均希望可以有多种金融物流集成产品出现以帮助解决各方需要。目前金融物流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融资模式:

(一)存货融资模式

存货融资就是在货物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将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按一定比例提供融资,包括基于权力质押和基于动产质押两种融资模式。

1.基于权利质押的融资一仓单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仓单可以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以仓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6]。融资企业、银行、物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质押对象、质押期间、仓储费用、质押比率等。融资企业把存货仓单交给银行,并获得银行贷款。银行在质押期间可以不定期检查货物情况,物流企业有义务向银行汇报货物情况。融资企业还款,银行归还仓单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凭仓单提货。

2.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融资企业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向银行出质,同时将质押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动产资格的物流企业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7]。动产质押融资可以分为静态质押和滚动质押,静态质押融资是融资企业将商品质押给银行,并存放于物流公司监管下的仓库,物流公司代银行占有和监管质物,并向银行出具质押专用仓单或质物清单,银行据此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滚动质押是在静态质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便捷的物流融资方式,其基本结构与静态质押类似,区别在于滚动质押事先确定质押商品的最低要求值,在质押期间超过最低要求值的部分可自由存入或提取,同时允许质押物按照约定方式置换、流动、补新出旧。

(二)应收账款融资

融资企业与还款企业进行货物交易,融资企业收到货物购买方的应收帐款单据,货物购买方成为还款企业,融资企业将应收帐款单据质押给商业银行,还款企业向银行出具应收帐款单据证明,以及付款承诺书,银行贷款给融资企业,还款企业将应付账款金额支付到融资企业在银行指定的账号,应收帐款质押合同注销。如下图(3)所示: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金融物流的运作模式

国际结算在金融物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希望银行能够提供一体化的完整产品组合,满足其货物和现金管理的各项需求。这里简单介绍有关信用证结算方式在金融物流中的应用[8]。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基本当事人如下:①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一般为进口商或中间商,申请开证并交纳押金,有验单、验货的权利;②开证行(issuingbank)。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③受益人(beneficiary),即出口商;④通知行(adversingbank);⑤第三方物流企业(3PL)

进口商在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根据合同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授信的物流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商交保证金或由物流企业提供担保。开证行应该是金融物流供应链中的节点银行。开证后,开证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出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并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应立即发货,取得装运单据交议付行/保兑行议付货款。出口方银行议付后,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受单据,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如同意接受单据,应将货款及应付手续费付给开证行,此时,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就此终止。这种金融物流模式,融资企业(进口商)的货物置于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对货物的监管权,通过与进口方签订合约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强大的中间力量为支撑,大大减小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为融资企业和商业银行所广泛乐意接受[9]。

基于存货、应收账款以及信用证的金融物流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物流金融业务发展空间极大,就像魔方积木,不同的模块稍加变动再组合就可无限的去延展,无限的去创新。在金融衍生品如此繁荣的今天,笔者将期货交割与金融物流想结合进行价值创造,利用期货交割的规范化为金融物流融资节省运作成本从而得到三方主体的认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新型金融物流实施模式—期货交割时的价值创造

国内的金融机构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也尝试推出了一些新型的金融产品,以攫取这块“金融物流”处女地,如华夏银行推出的物流金融产品组合包括:核定货值质押融资、非核定货值质押融资、货权质押融资、未来提货权仓储监管融资、未来提货权保税仓融资[10]。后两种就是期货交易与金融物流相结合的雏形,以下探讨期货交割下的金融物流实施模式。

(一)期货

期货,英文名“Futures”,指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这使得期货交割的金融物流融资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大大降低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

(二)期货交易下的金融物流运作模式

1.卖方客户受信的物流金融业务。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以担保人的方式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货物,银行根据标准仓单,把贷款额度直接授信给交割库的卖方客户。假设期货交割方式是集中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其业务流程为:

卖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组织入库,仓库和质检机构检验,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交割库向卖方开具标准仓单。卖方客户向银行提交有关资料,质押标准仓单以申请授信额度。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以第三方担保人的方式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货物,经银行有关审批部门核定授信额度,与卖方客户和物流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在交割日,买方交齐货款,银行将标准仓单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收买方货款付给银行,收标准仓单过户给买方,同时卖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交割。

2.买方客户受信的物流金融业务。该模式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以担保人的方式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货物,在最后交割日,银行把全额货款差额额度直接授信给交割库的买方客户。与卖方客户受信不同的是,银行提供的融资服务发生在交割日。银行为买方客户垫付货款差额,并取得标准仓单。其业务流程为:

买方客户向银行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授信额度,同时物流公司以第三方担保人的方式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货物,经银行有关审批部门核定授信额度,與买方客户和物流公司签订相关协议。银行为买方客户垫付货款差额交付交易所,并取得标准仓单完成交割。买方客户一次或多次归还银行垫付款,银行签发与每次归还金额等额的仓单分提单,交割库凭银行签发的仓单分提单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向买方发货。

除了银行直接授信给卖方客户或买方客户以外,银行也可以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交割,这种统一授信模式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和成本。在交割过程中,得到授权的物流企业代理银行向卖方客户或买方客户授信。

(三)期货交割与金融物流服务相结合的优势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11]。期货交割中使用的仓单为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和运作程序的规范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增加客户价值,并且有利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共同发展。

1.期货交割库是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为保证和提高交割仓库的服务质量,交易所应建立交割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因此,交割仓库无论是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还是偿付能力都更有保证,加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委托监管,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监管风险。

2.开具标准仓单前,交割库需将货物样本送至交易所指定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由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降低了质押产品的质量风险。

3.抵押物为期货,期货市场发现价格波动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稳定了质押产品的价格,降低由于价格波动幅度过大而给银行带来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4.在整个仓单形成环节和交割环节中,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参与和期货交割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共同约束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三方的行为,降低违约风险,也为期货交割中引入物流金融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支持。

四、结束语

将期货交割与金融物流相结合进行价值创造迎合了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三方的利益要求,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和运作程序的规范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增加客户价值。严格的期货交割流程降低了节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质押仓单的成本,降低了因仓单欠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另外,有关期货严格的法律政策为金融物流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约束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三方的行为,降低违约风险。笔者期待这种模式在未来可以被市场所认可和接受,为三方主体创造价值增值。

参考文献

[1]李江涛,闫嘉有,杨志刚,金融物流—架设物流产业振兴的新桥梁[J],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20期(9-14);

[2]付旭东,金融物流业务的沿革与发展[J],探讨与研究,2010,11(95-97);

[3]陈祥锋,朱道立,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物流[J],物流技术,2005,3(4-15);

[4]马晓霞,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模式分析与风险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6;

[5]杨艳玲,基于金融物流集成产品的中小企业融资研究[D],2007;

[6]徐挺,金融物流集成式产品创新设计——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D],复旦大学,2004;

[7]杨浩雄,鲍寅丰,物流金融业务中质押物选择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1(88-93)

[8]孙春燕,金融物流应用于国际结算的模式探讨[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8,12(24-25);

[9]夏泰凤,基于中小企业融资视角的供应链金融研究[D],浙江大学,2011;

[10]段伟常,张仲义,物流金融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以南储公司为例[J],中国仓储与运输,2009,2(84-87);

[11]卢照坤,中国期货市场的研究[J],第四届中国虚拟经济研讨会论文集,2007,10(387-393)

资助项目: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营运与管理评价及业务流程优化研究(20100081),刘娟娟。

作者简介:董文雪(1992-),女,山东临沂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董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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