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研究

2022-12-13

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 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但现行监督模式中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因此, 加强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

介入机制也称为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 就是引起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始的一个阶段程序。在设定介入机制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刑事执行优先的原则。检察权介入以不妨碍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为首要原则。二是兼顾检察监督效率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介入机制可以有效的提升监督效率, 防止过早参与或者过晚介入而错失监督发现问题和最佳时机。三是被动即时启动的原则。在相关机关、人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工作展开监督时, 检察监督工作就应该即时开始, 而不以检察机关的启动为监督启动动因。

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需要立足于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际作出理性的选择:

( 一) 基于诉讼监督权的定位,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贯穿整个执行程序。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 因此, 对于刑罚执行监督原则上的介入始点是刑罚执行开始, 结束于刑罚执行完毕, 这也符合派驻检察为主的检察方法的设立初衷。

( 二) 基于刑事执行的广泛性,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覆盖所有刑罚种类。刑事执行检察的范围已覆盖整个执行程序。除了传统的对徒刑执行监督以外, 对财产刑、资格刑执行的监督也相应的纳入了监督的范围。

( 三) 基于诉讼监督的实效性, 刑事执行监督应实现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要按照监督对象的不同采取以同步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 具体设计是: 生命刑必须要适当拓宽监督范围, 逐步从同步监督向事前监督延伸。协助加强对可能判处死刑人员管控工作, 强化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力度, 逐步健全完善终止执行机制; 对于监禁刑、资格刑和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要坚持同步监督的改革方向。

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发现机制

刑事执行检察环节的定位是包含侦查、公诉、审判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在内的司法系统自身纠错的最后战线。现行的检察发现机制还受制于一定的外在因素, 主要包括: 一是人的因素。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老龄化”和“年轻化”并存, 人员“固化”与“流失”并存。二是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制度规定存在过于原则化的弊病, 程序、方式、步骤、种类以及其他的基本因素缺乏固定的法律形式, 且过于分散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也不利于操作和运行。三是配套措施因素。要实现检察监督发现机制的作用还需要一些更加细致的辅助权力的支持, 这些起支持作用的权力是检察监督权的分解的子权力。四是信息渠道因素。信息单向的且具有被动性, 给我们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和发现刑罚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带来了一定难度。

要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发现机制的作用, 就需要找到全面提升发现监督能力的合理路径:

( 一) 以规范化和高效化为目标打造新型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合理安排轮岗交流人员, 充分保障派驻检察队伍新老结合、双向流动。促进业务培训和定期轮岗交流相结合。按照人员流动情况适时安排以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计划, 确保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 二) 建立相对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体系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 要开展一次自下而上的法律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刑检人员的能动性, 把存在冲突和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挑拣”出来。其次, 充分发挥上级院的理论优势, 系统性的开展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法律整理工作, 及时整理规范存在重叠、矛盾之处和监督空白, 自上而下的推进整个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进程。

( 三) 完善以监督权力为核心的刑事执行检察权力体系。要充分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执行事项审议、决策的程序权力, 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权, 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参与执行、询问当事人、听证和互联网等先进有效地获取手段作用, 努力丰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配套权力。

( 四) 形成内外双网齐头并进的信息网络平台。要继续发挥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两网一线”建设的优势, 真正实现同步监督; 建立发达的刑事执行信息高速路网。尽快突破技术性壁垒和网络安全屏障; 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 积极拓展信息渠道。积极筹建以社会监督力量为主题的自媒体平台,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信息互动和反馈, 激发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努力扩展信息来源渠道。

三、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纠正机制

基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各项基础性纠正措施, 宜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和丰富其内涵和外延。

( 一) 强化以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为核心的检察纠正机制的效力。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后果, 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后, 有关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并将改进措施反馈给检察机关, 对被监督单位拒不改正造成相应后果的, 检察机关有权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并适当加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二) 增加对刑罚变更裁定的抗诉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罚变更执行裁定没有抗诉权, 大大削弱了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因此, 赋予检察机关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并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或暂于监外执行决定后, 在法定期限内比照一般刑事案件享有抗诉权。

( 三) 提升检察纠正机制规范化程度。进一步规范检察监督工作, 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纠正工作的方式内容与要求。一是在文书样式上强化规范性。事实部分、说理部分、建议部分都要基本符合高检院的统一规定, 做到针对性强, 具有可操作性, 便于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和落实。二是建立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机制。一方面监督检察建议是否真正落实并可起到督促落实的效果, 另一方面及时发现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整改。三是探索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指定预防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开展文稿审核和编号工作, 保障相关检察纠正行为的规范开展。

四、建立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

有权有责、责权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所有权力设置的一项重要原则。近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 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意见》的发布对建立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构建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监督权行使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其基本品格, 基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产生的各种责任也自然的继承了这种因素。二是细化监督流程和职责。比如在监狱的日常监督工作中, 检察人员应该做什么, 怎么做, 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 只有明晰监督职责确定履职程序才能据此确定是否存在追责的情形。

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我们要履行好检察职责, 建立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势在必行。要充分明确刑罚执行监督者的义务, 追究随意错误地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法律责任。建立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对于检察人员在检察监督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要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于检察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均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摘要:刑事执行检察是保证刑罚正确执行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检察职能之一,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新增职能。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 摒弃以往监督介入相对滞后、检察发现手段有限、纠正违法效果不佳、自我监督不力的诸多问题, 有必要在制度机制上探究刑事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合理途径, 实现对刑事执行活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关键词:刑事执行,同步监督,纠正违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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