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搭配方案

2022-07-27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清真食品搭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清真食品搭配方案

清真食品餐饮业经营清真经营清真食品相关规定

为全面推进**县清真食品、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使全县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的餐饮业确实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起到挂牌作用,请各餐饮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到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三、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

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四、 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五、 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

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

样。不得使用印用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民族所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

七、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设置的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配置隔离设施。

八、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核发清真标志牌的部门交回清真标志牌。

九、 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

十、 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十一、 违反本规定的,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 违反本规定的,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高度重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十

四、 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民政府民宗局 2011年2月3日

第二篇:应当重视和发展清真食品业——关于全市清真食品产业的调查

铁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张凤海

铁岭是我省重要的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回族人民世世代代与其它民族一道在很多年以前就生活在这里。尽管他们为数并不很多,但是以"善"小经营著称的回族清真食品业却总是存在这里,时而还有所发展。随着我们迈入小康社会,我市清真食品业也呈现了日益繁荣的景象。清真食品业惊人的发展速度、惊人的社会影响作用、惊人的贡献现实告诉我们:清真食品业已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产业。

一、清真食品业的发展速度快

早在明末清初时期,由于回族人民的迁入,铁岭境内就已经出现了清真小吃。解放前,善于经商的回族人民为了生活,有相当多的人家靠挎筐、摆摊、推独轮车等沿街叫卖"清真小吃",做着小买卖。建国初期,全市七个县(市)区,都本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将相当一部分个体的清真食品业者组织起来,集中办起了一两家国营的或合营的清真饭店和牛羊屠宰车间(设在县食品公司内),个别县也有保留一两家"切糕"、"烧饼"等独轮车叫卖的。文革期间,受"左"的思潮干扰,清真食品业和餐饮业已廖廖无几(见下表),就餐场所的减少曾一度造成回族人民外出就餐难的普遍现象。1980年,党的11届3中全会后,党中央全力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政策和经济政策,我市的清真食品和清真餐饮业开始得以大力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清真食品业和餐饮业如雨后春笋般,星罗棋布于各地。传统风味得以恢复和继承,新特色花样不断翻新,买卖越做越大,越做越好。到目前,有的企业已经跨出省界,冲出国门,全市清真食品加工业和清真餐饮业总数已达到了311家,为我市历史以来清真食品企业的最多时期,是文革期间清真企业数的29倍,是建国初期的20倍。其中,饭店181家,糕点加工厂6家,牛羊屠宰厂(点)10家,肉禽屠宰厂7家,商店18家,摊床91家。他们当中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生产加工水平的有9家,其中有7家肉禽场和2家肉牛屠宰场。这9家中有5家已成为我市富民强市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7家链条式清真肉禽屠宰企业由于采用了先进设备和技术,生产效率与日俱增,日均屠宰量达到了15.3万只。据了解这一产量名列全省清真肉鸡产量之首,产值占全市肉禽总额的48%。

二、清真食品业的社会影响深

清真食品业历史悠久。这一产业的兴衰始终与一定时期的历史总趋势,与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分不开的。但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和多么艰苦的环境中,清真食品业在各个阶层的人们中的影响都是十分深刻的,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谁都知道清真食品是一种营养丰富清淡爽口的食品,这种食品既讲究做工造型,又注重营养配比。为此,颇受各民族人民的喜欢。前不久我们对清真牛羊肉店和清真餐饮店所进行的社会情况调查表明,购买牛羊肉的顾客中只有1%的是回族,而99%的牛羊肉都是被汉族等顾客所购买的;到清真餐馆就餐的人员中,绝大多数人员也都是汉族等顾客。在银州区二十家朝鲜族和汉族的烧烤店里了解到,他们用料中的牛羊肉都是来自清真牛羊肉店的货,店主们都讲,那里的牛羊肉货真价实质量好。每当节假日,也是清真牛羊肉店生意最忙的季节,买肉者络绎不绝,肉店经常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水准正在向低脂肪,高营养型转移的一种趋势。我们曾在银州区小桥子市场卖油条摊位看到:清真摊点排着长队围着买,而非清真摊点却很少有人问津。我们问顾客"这是什么原因"他们说"清真的大果子是纯豆油炸的"。可见清真食品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和位子是多么深刻。这些年来,省、市为了扶持发展清真食品业,下发了许多文件,也给予了很多倾斜。全市各类清真食品业都得到了较快发展,老传统得以继承和发展,新花样不断翻新,经营品种越来越多,效益也越来越好。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传统清真食品有了新发展。传统清真食品是老一代穆斯林开创并遗留下来的传统遗产,它在人们心目中印象最深、需求量也较大。多年来,这种传统产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怀下,不断被挖掘恢复并得以发扬光大。调查中,我们看到,在全市185家清真饭店和91家清真摊点中,有62%的饭店、摊点是由老一辈经营者们延续下来的,他们所经营的清真食品是倍受各族人们的青睐的。如开原"马锅烙"已经成为闻名省内外的风味小吃。据开原县志记载,每当原辽西省省长杜有文来开原视察时,都要来光顾"马锅烙"饭店,对其独特技艺赞不绝口。在他的影响下,褚副省长和其他领导来铁也都大多光临"马锅烙"。"马锅烙"虽然起源于开原老城,但现今已打破传统限制,陆续在开原、银州区和吉林一些县(市)开办分店达20余家。满清时期,闻名关内外的"鸡鸭白"烧鸡店经现今第五代传人改为"白记烧鸡"其风格不改,中药材配制方剂不改,质量不改,每日加工量尽管已达一二百只,但仍然供不应求。近年来,"白记烧鸡"又增添了牛肉肠、鸡肉肠及各类牛羊禽熏烧制品约20多种,市场销量一直看好。

2.新风味小吃遍布街头。改革开放以来,回族人民(尤其年轻人)打破了老框框,充分发扬该民族善经营之道,并学习和借鉴了汉族、维吾尔族和朝鲜族等经营方式,在热闹地区也开办了许许多多新格调、新品位小吃店,如:"清真烧烤"、"清真火勺""清真快餐"等,光是银州区内就有近50家。具有铁岭独特风味的"牛肉火勺",既松香可口又经济实惠,一人只花两三元钱就可饱口福。每当夜暮降临,各式清真烧烤店便忙碌起来,一群群一伙伙少男倩女集聚在烧烤店中,品味着一串串一根根各式烧烤制品。这些风味小吃为我们的饮食文化增添了内容,增添了色彩,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乐趣。

3.冲出了省界,跨出了国门。清真食品业以其独有的潜力,在祖国的百业之中,越办越兴旺,越办越红火。这些企业有大有小,有精有简,规模大的员工达到千人之多,规模小的只有一两个人经营,而且经营范围广,经营种类多。随着祖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它们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向规模化、集团化、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仅在目前清真企业中,就有够规模的饭店3家,牛羊禽屠宰加工企业9家。这些企业屠宰加工的清真分割牛肉和清真鸡肉产品销往国内达30多个省(市)和自治区。同时,还有3家企业已经把自己的产品远销到香港、澳门地区和日本、韩国、俄罗斯及一些阿拉伯国家,每年他们换回的外汇达1255.7万元,这在铁岭清真食品业的发展史上也是从来没有的。由于这些企业坚持诚信第一,质量第一,环保第一,它们的产品被清真食品协会誉为"安心肉"、"放心鸡",并被省政府评为"无药物残留的优质产品"、"省首批百家"最佳诚信企业和"全国农产品贸易博览会金奖"、"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

三、清真食品业的经济效益好。从全市300余家企业的经营情况看,清真食品业方便了群众,丰富了生活,同时,为国家和地方创造了价值,做出了贡献。其具体表现为:其一,经济效益好。这些企业年产值(包括销售额)达116785.28万元,利润达2056.26万元,为国家纳税(不包括招商引资企业税)610.44万元,以大成农牧有限公司为例,出口创汇950万元。其二,社会效益好。这些企业除了妥善安排了6000余名回、汉族劳动力外,都创办了许多附属的卫星企业,如饲料厂、浮化厂、饲养场等。这些卫星企业安排的社会劳动力多达29300余人,是主体企业所安排劳动力的9.7倍。以6家清真肉禽场为例,它们扶助培养的肉鸡饲养场就有8140家,遍布全市八个县(市)区,安排闲散劳动力27200人,这些养鸡户自身年收入就多达24750万元。其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多。全市3000多家清真食品企业,都能积极响应党和各级政府的号召,涌跃参与各地组织的帮贫救困的公益活动,帮助各地方排忧解难。据三年的情况统计,这些企业光是捐赠的款项就有79.36万元。以银州区87家饭店为例,他们的捐款就有43500元。

总之,这些年来,党和国家重视和发展清真食品产业,并且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发展。我们相信,以它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它还会以新的姿态,新的成就立于百业之中。

四、当前清真饮食业存在的问题

就全市清真饮食业来看,总体情况是:大型企业好于小型企业,加工业好于餐饮业。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在对招商引资的清真企业的待遇方面,个别地区对有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投资一两年后曾出现加价提标的现象。

2、在清真生产加工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深加工程度不高,尤其是屠宰加工企业目前还只处在粗加工阶段。

3、在清真餐饮业中,存在着"小多大少,简多精少"的现象。即规模小的企业多,规模大的少;简陋的多,称得上精品的少。从经济效益上看,我市的清真餐饮企业数量占全市餐饮业的6%,而经济效益却不足全市的1%。

4、在坚持清真标准方面,仍有极个别清真企业存在着"清真不清"现象。

五、调查给我们的启示

清真食品业是一种食品文化,是一个历史时期民族事业兴旺发展的象征。

清真食品业是一种产业,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开发它,发展它可以创造更多、更高的价值和财富,因为市场是检验产业生存和发展的试金石。

清真食品业是一种历史,是保持和发扬老一辈回族人民艰苦创业,团结奋进的历史。

清真食品业是一种文明,是饮食的文明,营养学的文明,强身健体的文明。同时,它也是一种政治文明,它伴随着自身的发展,日益满足和丰富着包括回族在内的各民族人们的生活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还体现着"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的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因此我们建议:

应当支持和发展清真食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多地为这一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目前,市民委正在积极帮助有外贸项目的企业落实"民族贸易"企业贴息贷款政策;政府其它部门也应尽可能多地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充分挖掘这一产业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加速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

应当进一步在清真食品的品牌和优质、价廉上做文章,在扩大再生产和深加工上做文章,加强经营管理,不断翻新花样,拓宽投资渠道和扩大销售市场。

应当立足铁岭,走出国门,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特别是伊斯兰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市场。目前,我市清真肉禽加工业已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的外贸销售量,但没有形成集团优势。为扩大出口竟争力,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帮助这些企业尽早组建一个统一的对外销售网络。

应当严格清真产业的清真标准,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必须让产品的质量、规格、标识等完全符合国际要求的清真标准。

第三篇: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1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书。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符合GB14881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料和衍生物):

6.1.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任何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的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身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O)法律禁止食用的,如法律保护的动物以及侵占、偷盗的。

6.1.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 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 产品

7.1.1 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 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标识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 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不得饲养猪类;

b)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净化饲养。

7.2.2 屠宰:

a)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屠宰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动物应当是活体或屠宰前认定是活体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应当按照穆斯林屠宰的规范程序进行:

1)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2)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3)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 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1)让动物感到恐惧;2)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3)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3 清真食品加工

7.3.1 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7.3.2 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认证标识。

7.3.3 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7.3.5 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主料进行加工,所使用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影响和潜在危害。

7.3.6 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禁忌的消毒剂。

7.3.7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8.1 计量设备、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8.2 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穆斯林规约。

8.3 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违反穆斯林规约或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内容;也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经文和用语等内容。

8.4 包装物应在显著位置印制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编号、清真食品国际认证标识和编号,并应当符合GB7718规定。

8.5 清真食品运输、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5.1 运输与存储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

8.5.2 大型综合性的运输存储经营企业应保障所存储、运输、经营的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离的隔离,运输设备在每次运输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规范程序清洗。5

第四篇: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四)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经营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0%;

对不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牛、羊、鸡、鸭等,必须按清真习惯屠宰;外出采购的,应到持有清真标牌的地点购买。

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

第八条 单位从业人员、顾客不得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非专业清真食品商场、商店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其经营人员不得与非清真食品经营人员混岗。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分开销售。

第十条 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应当进行合理布局,与非清真食品摊位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清真食品包装物,不得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未取得清真标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无清真标牌的清真食品广告,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回族”、“穆斯林”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转卖清真标牌,不得使用过期的和本市以外的清真标牌。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的标牌,只限在申领地行政区域内使用;需到本市其他县(市)、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到当地民族事务部门重新申领清真标牌。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管理实行专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

清真食品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应出示市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监督证》。

第十七条 清真标牌管理实行每年审验一次,到期未经审验的清真标牌自行失效。审验工作由发牌证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和监督员进行民族政策、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培训。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牌证;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单位所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回族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宁夏清真食品认证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 暂 行 )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6日 【编辑录入:base】 共有 279 位读者

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3.2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 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3.4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 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6.认证工作程序

6.1办理认证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企业补充材料和企业进行整改的累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办理认证(受理、审批)的工作时限之内。 6.2认证申请 6.2.1

申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对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国际相关的HALAL认证文件。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要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2.2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供认证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请。 6.2.3.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准营证(或国外的HALAL认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如正在报检者,可出具《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人事管理文件、厂区的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与清真食品认证有关的材料。 6.3认证受理 6.3.1

认证部接受申请书时,应当向声请人公布以下信息: (1)认证范围;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认证书的有效期; (5)认证收费标准。 6.3.2

认证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人应当当场告知,或填写《认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自动撤回认证申请通知书》。 6.3.3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部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专家评审工作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清真食品认证范围的,认证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认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退回申请材料。 6.4专家评审 6.4.1

认证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报认证部。 6.4.2

专家评审组

(1)专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必须是奇数); (2)成员包括伊斯兰教界权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以上人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相关培训,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6.4.3 文件审核

专家评审组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提出意见。 6.4.4 现场评审 6.4.5

.1文件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并通过认证部联系申请人进行并完成现场评审。 6.4.5

.2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在申请人企业召开见面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向申请人告知评审项目、依据、范围、方法和评审程序、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 6.4.5

.3现场评审结束时,专家评审组应召开总结会,告知现场评审的初步结果。现场评审发现不符合项的,填写《不符合项及跟踪评审报告》,告知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人应当在评审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 6.5跟踪评审

申请人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后,应当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专家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评审。 6.5.1

评审报告上报

专家评审组在完成现场评审和跟踪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施现场评审的其他材料,提交认证部。 6.6审查与决定 6.6.1 审查

认证部接到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评审程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等进行书面核查,提出对申请人清真食品认证评审的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认证部在报审中心法定代表人前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6.6.2 决定

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认证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认证的决定。 6.6.3 发证

认证中心法人代表在作出准予认证的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不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认证的理由。 认证中心负责对外公布获证企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认证产品的类别、认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 6.6.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诉,该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6.7监督 6.7.1

监督类型与频次 6.7.1

.1认证中心认证后,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监督和日常、随机监督。 6.7.1

.2获证企业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中心可进行临时检查,并根据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7.1

.3季节性产品可将定期监督的时间定为生产季节或生产旺季。 6.7.2监督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真食品安全体系的保持和变化情况 (2)消费者投诉情况; (3)涉及变更的范围。

(4)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 (5)适当时,其他选定范围。 6.7.3

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企业经监督审核合格的,认证中心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由认证中心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资格。 6.7.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企业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部通报以下信息。 (1)清真食品企业、人员、产品、工艺、环境等方面变更情况。

(2)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

(3)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 6.7.5 信息分析

认证中心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6.8变更

在认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设备、技术流程、厂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增项的情况下,凭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向认证部变更申请。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过组织现场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作出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对准予变更的,重新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于不准予变更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于已发生影响清真食品文化安全体系变更的,认证中心可收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 6.9认证效力和时效 6.9.1

认证效力。

清真食品认定标准权属获得以后,只能由申请企业所有,其分厂和加盟连锁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认证。 6.9.2

认证的时效 6.9.2

.1认证有效期

企业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可填写《续认证申请表》办理重新认证手续。认证中心在有效期届满时作出是否准予重新认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重新申请认证。若不允许重新认证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6.9.2 .2年检

在认证有效期内,认证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申请人需上报有关材料。年检时间按发征日期计算。 6.9.2.3重新认证

连续年检两次以后,申请人必须办理重新认证手续。重新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现场审核程序。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7.2认证证书的管理 7.2.1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的。

(2)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3)获证企业不接受认证部的监督。

(4)企业资质、产品出现变更,没有及时声明、申报的。 7.2.2

撤销认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资格。 (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或产品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立即撤销其认证证书。 (2)认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获证企业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 (4)获证企业坚决不接受认证部对其实施监督的。 (5)企业资质存在造假现象的。 (6)擅自转让和延伸认证资格的。 7.2.3

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部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 (1)认证依据变更,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了有效期,获证企业未申请重新认证的; (3)获证企业申请注销的。 8.收费

按照有关规定应收取认证费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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