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2023-06-02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根据今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可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在缴存基数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的要求。

201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30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依照今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金额,职工每月个人和单位双边最多缴纳多少公积金呢?即“个人缴存数22302元×12%(结果四舍五入为元)+单位缴存数22302元×12%(结果四舍五入为元)”,即2677+2677=5354元。

第二篇: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说明

一、提取现金:

(一)、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5.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住房补贴。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婚姻证明 (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应当从购房、建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提供材料: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每年

6、12月集中办理。

(三)、离退休

申请范围: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婚姻证明 (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 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申请范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异地社保缴纳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五)、家庭生活困难

申请范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的医保卡、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六)、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申请范围: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办理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3)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二、提前还贷转账:

申请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本市非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商业性贷款和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每月15日之前。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移:

申请范围: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提供材料: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所需材料,到小行综合楼410室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移申请单》,到建行城南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无时间限制。

财务审计部 2015-08-01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

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3、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4、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购房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购房房款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6、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7、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篇:德阳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年度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达到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委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买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红河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须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市)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中心可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令限期办理。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每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根据逾期天数和缴存金额,按千分之五给予滞纳金处罚。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程序

一、单位缴存登记。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工作。

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缴存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单位汇缴。单位在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五日内,到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汇缴手续。

单位在办理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交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签发转帐支票办理存储。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单位应根据其变动情况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核准、审定、缴存变更手续。

单位申请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

(一)提交单位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向中心提交调整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意见;

(三)中心审核;

(四)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于3%,批准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即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

对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采用住房公积金磁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红河州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条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申请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且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上归集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三个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须由原工作单位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止缴存登记注册,而后职工才能凭据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必须在购房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历年)归集存储余额。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只能由职工原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

封存手续。当职工找到新工作时,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但若职工的户口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照“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鉴于红河州的实际,目前对由于各种原因已进行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职工,在近一个内因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红河州的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次经过以下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三)职工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指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折除住房)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此特殊情况的提取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并且还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等证件。

(五)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六)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附提取证明资料交其工作单位进行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后,申请提取人到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审批手续。非申请提取人办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凭据申请提取人的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工作单位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提取,不要求签署单位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批准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管理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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