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公约

2023-02-15

无论我们从事何种工作,都会面临一定的任务,而要更好的完成任务,拟定工作计划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书写工作计划有哪些要求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公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北关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污秽,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居民。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已离开本社区的居民,户口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第三条开展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的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场所和人口学校,健全服务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社区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社区党支部 和社区委员会成员、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社区居民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社区育龄夫妇(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居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六)落实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疏导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居委会做好居民及流动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本社区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女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做好本社区流出、

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五)协助居委会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社区服务网点,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六)监督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七条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社区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第八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权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九条社区党员干部、居委会干部、共建单位、共青团员、协会会员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听取会员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十条本居民自治公约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本村已婚育龄夫妇要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诚信保证金,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所签订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处理。

八、本《公约》自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九、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 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 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 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 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

一、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 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 ,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 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

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 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 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 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年月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全体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对本社区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下,

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妇联、工会、青年团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月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3、根据社区实际情况,配齐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待遇。

4、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落实计划生育“四级”管理网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根据育龄群众需要及时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服务工作。

6、组织好社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业、个体、下岗等人员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定期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7、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切实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8、教育党员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9、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奖惩。

10、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立公开栏、举报箱,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

1、当好社区的参谋助手,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

2、搞好宣传教育,普及育龄人群“五期教育”注释1,搞好宣传发动、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搞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生殖保健情况,建好管好各类计生台帐。

4、准确、及时地申报、审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做好各项计划生育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5、做好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发放工作。

6、组织好本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的健康检查及“三生”服务注释2工作。帮助群众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7、做好流入、流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为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支持、协助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

第六条楼院长职责

1、负责对本楼院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本楼院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3、掌握本楼院的出生、新婚、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及时上报社区计生管理员。

4、掌握避孕药具使用方法,按时发放药具,搞好随访服务。

5、掌握本楼院的流入、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反映本楼院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门栋长职责

1、掌握本门栋的人员分布情况,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本楼栋内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落实。

2、及时向楼院长反映本楼栋的流入、流出、死亡、出生人员的情况变动信息。

3、为本门栋育龄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参与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会议,发挥协会监督职能。

2、在辖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3、协助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三生”服务。

4、社区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建立联系户,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

5、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第十条符合

一、二孩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生育证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生育证。第十一条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做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十五日内向社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育龄人员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政策内怀孕后,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向社区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五条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者,需向社区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应与社区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期间应随时将自己的现居住地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社区,每三个月向社区提供一次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十六条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人员时,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及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与社区签订出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当租赁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要及时向社区汇报。

第十八条不得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

公务。

第四章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第十九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人员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管理类型为下岗、无业、个体及人户分离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参加社区每年3月、9月为其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管理类型为在职职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4月1日前要将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接管证明》回执单交于社区。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因领导不力,不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需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直至由居民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给予罢免,或报请上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人口统计中每出现一人次新婚错报、孕情漏报或错报、出生错报、出生瞒报或漏报的、计生管理员当年不得评为社区及计生部门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条有违反现象的居民户,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不优先考虑其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实施。

注释1五期教育:即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教育。

注释2“三生”服务:即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泰州市**区城北街道%%%社区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泰州市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规范》,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 本《公约》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

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社区计生协)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工作,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计生协秘书长由社区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社区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社区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聘请宣传监督员,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同时,对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社区务公开,推选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社区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 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省外打工的,要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外出到省内打工的,要按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或通过全省流动人口平台进行网上交验。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制度

第十条 学习教育制度。

1、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讲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居民需要的实用科学技术知识。

2、居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居委会利用墙报、橱窗、画廊、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协会中心户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社区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集中性孕情管理与服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社区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制度。

1、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台帐。育龄妇女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征收社会抚养费档案资料,外出外来人员服务管理档案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等相关信息,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协会中心户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怀孕、生育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办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街道计生服务站(世代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育龄妇女患妇科疾病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开展“生育关怀零距离服务”,搞好计划生育特困户的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服务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帮助计划生育特困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在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照顾再生育一孩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怀孕、生育、节育和集中性孕情管理与服务全过程管理服务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区、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按市计生协要求制订八项制度,居委会与已婚育龄群众签订《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街道计生办、居委会的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婚育新风文明户”、先进计生协中心户长、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居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奖扶,社区尽可能给予帮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2、对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一次性给予的1000元奖励资金;

5、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和救助。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违法生育的居民,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取消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公约》报城北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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