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2022-07-11

第一篇: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5、正确行使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或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提任副股级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所工作经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2、提任正股级的,应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其职级相同或者依据编制规定执行。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呈报程序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国土所正副职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对象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本单位一半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由考核组负责实施。基本程序是: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局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书面汇报。

3、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具体程序为:考核组负责同志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拟定任职文件:局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决定后,要立即拟定相关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经局长签字后下发。

五、干部轮岗制度

1、对于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股长、所长,要有计划的调换岗位任职。各级干部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2、提倡年满50周岁的股(所)长退居二线工作,原则上退居二线后担任本单位巡视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领导提出,

经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六、干部的降职、辞职、辞退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不愿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正在接受审查或其他原因不宜辞职者除外)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七、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私营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干部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后下月起停发工资,其本人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干部辞退、辞退后,应在15天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及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二篇: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 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 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 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 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 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 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 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 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 第七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

(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

第三十一条 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三十二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

(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

(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三十三条 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创新干部选拔培养管理机制

创新干部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加强水利队伍建设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基础建设,水利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吗。水利技术人才作为水利工作的实践者,直接关系到水利事业发展的进程,因此,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对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意义重大。然而原有的水利人才选拔机制陈旧,教育培训机制缺乏滞后,所以必须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培养与管理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教育培训、考核交流等方面做出探索和创新,逐步建立创新型水利队伍。

一、制定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规划,开拓基层干部选拔机制

1、应制定我市水利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实施。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考试等多种形式公开选拔,市局领导应经常性地开展调研以掌握干部队伍现状。

2、特别是从基层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水利技术人才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不断拓展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干部的途径,激发广大基层干部立足基础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创新干部培训体系,开展针对性培养

1、是强化培训。在干部的教育培训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和措施。每年参加部、省、市或则在水利系统内部组织开展培训班,开阔他们的视野,提高干部政治理论素养,把那些政治思想好、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真正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采取下基层、到工地、给职务、压重担的培养办法,加快他们的成长。

2、是挂职锻炼。制定水利人才资料库,根据每个后备干部的主要经历、专业特长、兴趣志向、发展潜力、培养方向等设计合理的培养途径,有的放矢地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三、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规范管理机制

1、是跟踪考核。对已任职的后备领导干部坚持不定期跟踪考核,对他们的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等进行经常性了解,及时提出要求,给予帮助和提醒。

2、是动态管理。建立后备干部的日常考察、任前考察和任后动态跟踪考察工作责任制,完善后备干部年度考核、定期报告工作、重大情况报告和定期谈话等制度,并根据后备干部考察考核和选任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开展多向交流体制,鼓励人才到基层锻炼

1、基层交流培养。建立基层培养机制,鼓励人才到基层锻炼,对基本素质较好、有培养发展前途的后备干部,交流到基层主要岗位任职,使他们在新的环境和岗位上锻炼提高。

2、开展多向交流。对选拔出来的后备干部在水利系统内部开展多向交流。如各单位部门交叉交流任职,上下部门和基层单位交流任职,各基层单位互相交流任职,既锻炼了后备干部在不同岗位的业务知识水平,又能更多的了解水利系统相关基层工作。

3、加强对外交流。对选拔出来的后备干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推荐到外系统、外单位挂职、任职等锻炼,以提高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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