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电力调度员

2022-09-04

第一篇:国家电网电力调度员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系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 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 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9条 省电力公司调是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省电力公司调度的主要职责:

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

2、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

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

7、组织编制和执行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1 参加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

8、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9、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

12、负责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

13、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

15、负责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

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 第10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

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 第11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第12条 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第13条 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第14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 3.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

第15条 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

第16条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

1. 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 3. 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 第17条 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 厂、站自用系统设备。

第18条 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9条 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20条 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1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 1. 地调调度员。

2. 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 3. 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

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

第22条 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3 第24条 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5条 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第26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27条 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第28条 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 第29条 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30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31条 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

第32条 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

第33条 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第34条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

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

2. 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运行稳定可靠。

3. 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维护由集控站(中心)负责,集控站(中心)应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必须24小时值班,以确保及时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设备操作。 4. 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无人值班变电站,必须接受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操作。

5. 当需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现场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操作。

第35条 调度系统可接令人员发生变动后,应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并附最新人员名单(须经省调考核认证)。 第36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应按规定及时修编并报省调备案。 第37条 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省调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1.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

3. 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 4. 不经调度许可,擅自在省调管辖或管理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5. 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7. 与省调调度业务有关的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检修或在调试前未向省调申请并得到同意的。 8. 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

第四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38条 省调应按年、月、日编制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其它需要的特殊运行方式(含保供电方案),并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本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下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要求,各地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省调备案。 第39条 年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年年底前编制好,其内容包括:

1、 上年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第40条 月度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编制好,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月度发电调度计划。

2.月度售电计划和购小电计划。 3.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4.月度输变电检修计划。 5.各发电厂可调小时。

第41条 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18:00时之前编制好下达到有关单位,其内容包括: 1.各供电局地区负荷曲线和预测需电量。 2.省内负荷预测曲线和外送负荷曲线。

3.各发电单位96点有功出力曲线和发电量计划。 4.检修容量及开停机安排。 5.备用安排情况。 6.设备检修安排。 7.新设备申请书。

8.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 9.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42条 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省电力公司电网备用容量按南网总调统一安排,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事故备用: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4.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第43条 发、供电调度计划

1. 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2. 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调整后必须作好记录。

3.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 负荷预测。

5 2) 电网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

3) 电网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4) 各发电厂的上网电价。 5) 各发电厂购售电合同。 6) 火电厂的燃煤储存情况。 7) 水电厂水力资源情况,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的水库,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等各方面要求,合理利用水库蓄水。 8) 外送(购)电计划。 9) 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计划。 10) 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 4. 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 负荷需求预测。

2) 电网发电和供电能力。 3) 电网计划用电方案。 4) 销售电价。

5) 有关的供、用电合同(协议)。 6) 上级下达的供、用电计划。 7) 国家有关供、用电政策。

5. 发电厂执行发电调度计划,地(县)调执行供电调度计划。 第44条 出力管理

1. 发电厂必须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 2. 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2) 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 1) 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 主干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 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6) 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7) 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五节 水库调度管理

第45条 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1. 在确保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按设计确定的任务、调度原则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泄水方式,充分发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效益,发挥水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

2. 在全网内实施水库群补偿和水火互补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

3. 负责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协助和指导各水电厂的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46条 水库运行

1. 水电站水库设计的开发任务、水文特性和功能经济指标(如正常高水位、死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机组的引用流量等)是指导水电厂运行调度的依据,运行时必须遵照执行,未经 6 批准不得任意改变。

2. 水库调度应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利用水调自动化系统,做好水文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合理安排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3. 依据系统实际情况和各水库综合利用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实行水库群联合补偿调度,发挥水电站及水库的最大效益。

4. 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保证率和水文气象预报相结合的方法,所采用保证率一般可在70~75%。对水库运用方式和安排,须根据水雨情和水库下游的情况及时调整水库发电方式。

第47条 水库调度基本原则

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最大效益,当安全与兴利二者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2. 水库调度应充分利用水头和水量,提高水量利用率。

3. 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水库所在地区的防汛指挥部调度。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拦截洪尾,适当超蓄。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由省调调度。

4. 遇设计枯水年份,供水不应破坏。遇特枯年份,供水破坏应均匀,不应集中。 5. 梯级电站实行统一调度,同步运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及整个梯级效益最大化。 第48条 水库调度工作制度

1. 每年年底前,水电厂应根据水文、气象预报和历史资料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水库控制运用发电建议方案,上报省调。省调根据电厂上报建议和系统负荷预测、火电厂供煤平衡及降雨来水趋势预报等综合情况,编制全网水库群补偿调度和水火互补的年度计划。 2. 每月5日前,水电厂应将月度水情报表报到省调。 3. 每旬第一个工作日,水电厂应将本厂的旬报报到省调。 4. 每天10时前水电厂应将当日流域的水、雨情报告省调。

5. 各水调分中心应做好有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传输至省调。 第六节 设备检修管理

第49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省电力公司电网计划检修安排原则:

1. 电网检修安排应综合考虑电网安全、发供电平衡及设备健康状况。

2.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抓好设备管理,健全设备档案,保证检修质量,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逐步消除非计划检修。

3. 设备计划检修原则上应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进行。 4. 设备检修应抓好计划管理,避免重复停电。

5. 基建工程项目对电网设备有影响的,必须提前报年度、月度计划。

6. 正常情况下,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厂及火电厂的大修工作安排在汛期进行,调节性能差的水电厂安排在枯期进行。

第50条 检修工作按性质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三类。 1. 计划检修分年、月两种。

各单位应于年底上报次年度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经协调后统一安排。

月度检修计划由省调负责编制,各单位应于18日前将次月省调管辖设备检修计划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于月底下达。 2. 临时检修:

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的非计划检修。超越调度员权限的临检申请应通过相关部门办理。 3. 事故检修:

7 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的检修,也必须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

第51条 已列入计划的设备检修,在开始检修前,应按规定提前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一般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

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

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

第52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明确计划检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一设备的不同检修项目和不同部门的检修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防止重复停电检修;并归口向省调办理省调管辖、管理设备检修申请,由省调平衡、协调。凡属电网联络线计划检修相关发电、供电单位必须配合进行,避免重复停电检修。

凡遇基建工程需要在役设备停电或改变运行方式者,按检修停电申请手续向相应的调度部门申请。

第53条 凡地调度管辖、省调管理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临时检修管理: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厂站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

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2、线路带电作业;

3、与已批准的检修工作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4、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安全影响的检修;

5、安全措施具体明确,对运行系统安全无影响的二次常规工作;

6、本值可以完工,对系统运行方式、送受电及电网安全无影响的其它工作。

第54条 已经批准的设备检修,在改变设备状态前,须当值调度员同意或下令后方可进行。属省调管辖、管理范围的设备检修竣工,在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前,不得改变其状态。

第55条 送变电设备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于开工前向相应设备管辖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电话申请,应包括:工作设备名称、内容,工作地点和要求,获得同意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向相应值班调度员汇报。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应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 第56条 设备计划检修工作中,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检修单位应于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相应调度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已批准停役计划检修的设备,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应调度部门,申请更改停役检修时间。 第57条 检修工期的计算:(1)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检修时间自设备从系统解列开始,至并入系统运行或转入备用时止。设备的停复电操作,启动试验等均应算在检修时间内;(2)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点自许可工作开始,至接到停复电联系人报告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检修人员已撤离,可以向线路送电的报告为止。 第七节 负荷管理

第58条 负荷管理的任务

1. 收集和统计本电网的负荷资料。 2. 进行用电情况分析。 3. 进行负荷需求预测。

4. 编制、下达供电调度计划。 5. 编制、下达事故限电方案。

8 第59条 负荷管理人员应进行以下分析:

1. 省网、地区电网和大用户实际用电曲线与预计曲线的偏差及其原因。 2. 各行业的用电比例、生产特点、用电规律以及用电量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3. 气象、季节变化、原材料供应和负荷的自然增长率对省网和地区电网负荷的影响。 4. 电网异常和事故运行情况对用户的影响。

5. 小水电在水情变化时对电网发、供电负荷的影响。 第60条 负荷预测

1.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月度、日负荷预测及节日负荷预测。

2. 地区下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及电量,于本年末60天前报省调。下月度负荷预测于本月末10天前报省调,日负荷预测应于前一天的12:00前报省调。地区节日负荷预测应在节日前5天报省调。

第61条 各级调度应执行日供电调度计划,因气候、事故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地调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修改的计划执行。在事故情况下,地调应执行省调下达的限电方案。

第八节 新设备投运管理

第62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地区电网或电厂(机组)并网前,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向相应调度机构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并按规定在并网前3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技术资料(见附录四)。

第63条 凡接入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地区电网或电厂(或机组),应遵守《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颁《省电力公司省地方发电厂(网)与省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前,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并网协议、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等。调度机构在收齐有关计算资料后,需进行潮流、电压、稳定、短路电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计算、校核,于该工程投产前1个月书面提交建设单位有关计算、校核结论。

第64条 新设备投产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新设备启动验收规程规定,并经启委会同意或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签字认可。

2. 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调度机构提出的方案和意见,确保设备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3. 设备参数测试正常。

4. 生产准备工作就绪,运行人员已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经调度机构资格认证;规程制度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设备等满足调度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与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产。若属于水电厂投产,水电厂水情测报系统已接入省电力公司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

6. 完成保证电网安全需要具备的其他措施。

第65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接入电网前15天向省调提交规范的新设备投产申请书,并提前7天提交并网启动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现场运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名单等资料。

省调在新设备启动前批复投产申请,主要内容有: 1.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2. 新设备投入运行的电网操作程序。

3. 新设备调试、投运过程中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4. 通信、自动化要求及注意事项。

9 5. 其他有关事宜。

第66条 新设备投产前有关调度机构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 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和二次保护配置图。

2. 修改调度模拟盘,修改或增补有关电网调度自动化的接线图。 3. 修改设备参数资料。 4. 建立和修改设备档案。

5. 修改短路容量表,制定稳定运行规定。 6. 调整保护整定方案。 7. 其它准备工作。

第67条 新设备投产前调度员和有关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熟悉设备,现场运行方式,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等,并做好事故预想。

第68条 凡新建、改(扩)建设备自得到调度员指令并同意接入电网试运行起,该设备的试运行即应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设备验收并移交生产单位后即纳入调度管理并应遵守本规程的一切规定。

第69条 110kV重要联络线、联络变断路器和220kV及以上断路器应具备同期并列功能。 第九节 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

第70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电网频率及电钟的调整由南方电网调度统一负责指挥。南方电网的标准频率是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 第71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并列运行时,省电力公司电网负责控制省际联络线的功率,遵守送售电协议,完成联络线间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的调整,由省调AGC或指定电厂按省际联络线的负荷曲线或南方总调调度员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监视。省调AGC的联络线调整模式及偏差在保证本电网的安全运行下应满足南网总调的要求。 第72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单独运行时,标准频率是50Hz,偏差不得超过±0.2Hz,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技术手段通过省调AGC进行调频,也可以指定主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来进行调频。主调频厂负责在50±0.2Hz范围内进行调整,使电网频率保持在50Hz;当电网频率偏差超过±0.2Hz时,第二调频厂要主动参与频率的调整使电网频率偏差小于±0.2Hz;当调频厂失去调频能力时,应立即汇报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调频能力或改变调频厂;其余电厂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要求接带负荷。 第73条 为保证系统频率正常,省调在编制系统及各发电厂的日调度计划时,应按规定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2%~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到调频手段和通道的输送能力。 第74条 为防止系统频率崩溃,各地区网必须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切除容量和轮级都要满足省调的要求。各地区网不得擅自停用低频减载装置。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必须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得到许可后才能对所切负荷送电。

第75条 省调在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其它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发电机低频自启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省调统一制定方案。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频自启动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机组开机并列并汇报省调调度员。 第76条 在省际联络线送、受电计划大幅调整的时段,省调和南网总调要互相协调调整联络线功率,防止系统频率越限。

第77条 对省际联络线潮流或系统频率有较大影响的大用户在负荷大幅度调整之前必须征得省调调度员的许可。

第78条 当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的联网方式发生变化时,省调调度员要及时通知地调和主要发电厂。

第79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内发生电网解列运行时,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指定解列网的调频 10 厂及频率调整范围。当解列网装机容量小于3000MW时,该网频率的偏差不得超过±0.5Hz。 第80条 各发电厂、变电站在发现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或越限时,要主动汇报省调。并按本规程中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1条 当省际联络线出现大幅度功率波动,联络线监控电厂应及时汇报省调。 第十节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第82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的无功管理和电压调整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电网的无功补偿及调整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主网电压按“逆调压”原则调整控制。 第83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

1. 确定电压考核点、监视点,并根据电网的发展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原则上省调管辖的所有220kV及以上母线均作为电压监视点,其中的80%作为电压考核点。

2. 每季度编制下达一次无功、电压曲线,明确正常运行电压值和允许的偏差范围。 3. 指挥系统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和机组的无功出力调整。 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5. 对监视点的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考核。

第84条 省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地区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85条 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并按给定的无功、电压曲线控制各级母线运行电压在曲线范围内。

1. 高峰负荷时,按发电机P—Q曲线规定的限额,增加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上限运行。

2. 低谷负荷时,按发电机允许的最高功率因数,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下限运行。

3. 腰荷时,通过适当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在上、下限的中值运行。

4. 允许进相运行的发电机,根据其核定的进相能力,应在进相深度范围内调整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

5. 当母线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值,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恢复至电压曲线允许范围,若经调整仍超出规定值,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6.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电压调整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如需停用,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86条 省调、各地区调度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波动,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

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变电站电容器组或低压电抗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或开停备用机组。

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3. 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或降低送端母线运行电压。 4.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改变潮流分布或限电。

第87条 低压侧装有电容器组及主变为有载调压的220kV变电站,正常情况下主变分接头及电容器组由VQC装置进行控制调整,若VQC装置退出则按以下原则调整: 1. 110kV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110kV±7. 3%)内按无功、电压曲线调整。

2. 当110kV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7%时,将本站电容器组分组投入,当电容器组投完后电压仍偏低时,方能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断路器,提升电压;当110kV母线电压高于额定电压的107%时,将本站电容器组分组退出,当电容器组退完后电压仍偏高时,方能调整变 11 压器分接头断路器,降低电压。

3. 兼顾低压侧母线电压调整的要求。

第88条 供电单位应统计以下资料报省调:

1. 每月8日以前将报送上月地区电网A、B、C、D类电压合格率。

2. 每月20日前按要求报送典型日(15日)地区有功、无功负荷曲线,电压曲线,电容器组运行实测资料。

3. 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220kV有载调压变分接头调整次数,无载调压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第89条 省调应对电压曲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 每日统计电压控制点、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并统计日电压合格率和月度电压合格率。 2. 统计分析系统内发电厂峰谷发电功率因数、主要变电站峰谷负荷功率因数及变电站调压设备运行状况。

3. 分析正常和特殊方式下,调压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若遇突出问题,应对所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一节 电网稳定管理

第90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电网的稳定性情况,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异步运行后再同步措施,防止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91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对各种运行方式的稳定情况进行计算分析提出合理的运行方式。 2. 提出主干联络线或断面的动态和暂态稳定最大控制功率极限。 3. 提出稳定措施方案,经电网稳定工作小组批准后督促实施。 4. 对电网重大事故进行稳定性校核计算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5. 对安全稳定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92条 电网稳定职责分工

1. 电网稳定工作由电网稳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各级调度及接入电网的发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2. 凡在电网内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调度等工作,均应遵守电网稳定管理的有关规定。

3. 省调负责电网年度稳定计算,提出相应控制措施,负责电网稳定的运行管理及稳定事故分析计算,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稳定措施落实情况。 第93条 电网稳定计算管理

1. 电网稳定计算应遵循《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的原则,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

2. 电网调度机构的稳定计算,计算前由省调统一研究网络结构、开机方式、负荷水平、自动装置动作时间、计算模型等有关计算条件,拟定计算大纲及计算计划。并按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型统一,方式统一,安排计算任务统一(简称“五统一”)的要求进行稳定计算。 3. 全网性稳定事故分析计算,由省调负责进行分析计算,提出报告,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制定提高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对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等提出要求。 4. 省调应定期对全网各主干线稳定水平进行校验、分析,提出改进电网稳定的措施。并做好来年新设备投产稳定计算,提出保证系统稳定的措施方案。

5. 各地区网络存在的稳定问题由所管辖的地调负责进行稳定管理,定期进行稳定计算分析,制定必要的措施,并报省调审查备案。

6. 为了确保全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省调对地区电网提出的潮流输送极限、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稳定措施等要求,各地调须遵照实施。

12 第94条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系统,当速动保护退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95条 省调在编制年、月、日运行方式或新建发、输、变电设备投产前,应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稳定分析计算,提出保证电网稳定的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96条 对于与电网稳定分析计算紧密相关的设备参数,如发电机参数、励磁系统参数、PSS参数、调速系统参数、变压器参数等,相关单位应向省调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断路器实际动作时间参数应由设备所属单位定期向省调汇报。

第97条 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负荷特性等参数的实测工作。大型发电机组及其调节系统参数,应结合发电机组调试或大、小修,逐台进行实测。

第98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及有关发电厂、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对发电机功率因数、发电厂母线电压和联络线潮流进行监控,联络线一般不得超出暂态稳定极限运行。如因特殊要求而需超暂态稳定极限送电时必须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99条 为了保持电网稳定运行,防止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线路的自动重合闸、低频减载装置、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失磁保护、发电机PSS功能及电力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等,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随意停用。系统稳定控制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由所属调度管辖部门负责整定,对主网有影响者应报上级调度机构同意或许可。装置所在主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定期校验,并列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考核范围。 第十二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第100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调继电保护部门对全网继电保护专业进行行业管理,其职责是:

1. 负责省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计算整定及运行管理工作。 2. 负责定期修编调度管辖范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方案、运行说明。

3. 参加新建工程及系统规划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审查工作。组织或参加对属于技改工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审查工作。

4. 负责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的分析、统计评价和运行总结。组织或参加对不正确动作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5. 监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运行规程、检验规程等的修编与实施。

6. 对接入省电力公司电网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从规划、设计、配置、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7. 组织或参加全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更新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8. 组织全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101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运行数目,均由省调统一分配及管理,各运行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需要改变接地方式时,应事先得到省调同意。在操作过程中允许某一厂站中性点接地数短时超过规定。 第102条电气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对于具有双套主保护配置的设备,不允许双套主保护同时停用。特殊情况下停用保护,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03条 针对继电保护出现的临时问题,继电保护的临时处理措施由继电保护部门编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104条 一次设备的所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按规定投运,现场必须具备运行规程。规程由设备所属单位编制,并报调度继电保护部门备案。

第105条 新设备投产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一次设备同时投运。新安装的或

一、二次回路有过变动的方向保护及差动保护,必须在带负荷状态下进行测试正确(如做方向六角图、测量差动保护的差电压或差电流)。

13 第106条 对需变更二次回路接线的设备装置,在变更前,由基建单位或设备所属单位将相关图纸及资料交送调度继电保护部门。

第107条 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执行,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投、退操作。

第108条 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按省调下达的定值通知单执行。定值整定试验完毕,现场值班人员与省调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109条 省调管辖的一次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等)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其定值不是省调下达的均由设备所属单位管理,这些继电保护装置的投、退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110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与检验,由装置所属单位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检验,应按有关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对装置及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应尽量配合一次设备停电进行,各单位要统筹考虑安排。

第111条 一次设备进行检修,若检修申请中无二次回路的工作内容,则不允许在相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

第112条 接入交流电压回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中不允许失去电压。当失去电压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将此类保护停用,并报告值班调度员;当有可能失去电压时,应汇报值班调度员,申请停用此类保护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113条 线路各侧的纵联保护必须同时投、退。线路纵联保护在投运状态下,除定期交换信号外,禁止在线路纵联保护通道或保护回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14条 各种类型的母差保护在双母线或单母线运行时均应投跳闸,在倒母线操作时不停用母差保护,但要根据母差保护的类型改变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 第115条 线路重合闸的方式为:

1. 500kV及220kV线路一般采用单相重合闸; 2. 直馈线路的电源侧采用三相重合闸;

3. 110kV双侧电源或环网供电线路重合闸投运方式由值班调度员根据运行方式决定,一侧投检同期,另一侧投检无压。

第116条 线路输送电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距离Ⅲ段或过电流保护的允许值。

第117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先记录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全部动作信号,并经第二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将信号复归。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须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18条 在电网发生故障后,必须及时将省调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打印报告、故障录波器录波波形图上报上传省调,并将故障测距结果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电网发生故障后的5天内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打印报告、故障录波器录波波形图现场打印报告报省调。

第119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及配置应符合相关规程规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120条相关部门应及时书面提供下列资料,作为编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的依据:

1. 系统开机方式,正常及实际可能出现的检修方式。

2. 系统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母线最高最低运行电压,线路最大负荷电流,线路等值电势摆角及非全相过程中序量变化。

3. 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包括故障切除时间、重合闸方式及重合时间等。 4. 系统主接线图和设备命名编号。 5. 其他必要的运行资料。

14 第121条 地调管辖的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改变将引起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改变时,应于改变前与省调联系。

第122条 按省调下达的分界点系统阻抗及保护定值配合要求,各单位应及时对所管辖电网(设备)的保护定值进行校核,并将分界点保护整定资料报省调;如不能满足配合要求时,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局部电网服从整个电网,下级电网服从上级电网。 第123条省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管理规定:

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是运行现场调整整定值的书面依据。

2. 定值通知单应注明设备名称、装置型号、断路器编号和所使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执行更改定值工作负责人应先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执行中如发现疑点、差错或与现场不符时,应及时向整定单位提出,不得草率执行。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的确定和变更必须按调度指令执行。

4. 省调整定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知单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与现场值班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严格遵守通知单回执制度。

5. 运行现场必须妥善保存当前使用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并定期进行核对。

6. 由于运行方式变化,需要临时改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时,按临时定值通知单执行。

第124条各单位应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统计评价规程》的要求,加强运行分析和统计评价工作,按月统计分析并填报。保护动作情况月报表、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线路纵联保护、母差保护投入率统计月报表,保护定检完成情况月报表等,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调。

第125条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初步设计方案须取得调度部门同意,控制策略需经调度部门审定。

第126条 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与检验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各单位须按相关规程对装置进行检验。

第127条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省调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的异常、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省调。

第128条省调管辖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由省调负责定值下达和指挥装置投、退。未经省调许可,不得更改装置定值和装置的运行状态。

第129条省调管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由省调下达至相应单位,现场定值单必须与省调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0条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或异常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装置缺陷应及时处理。

第131条 必须保证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区域型稳定控制装置所切负荷容量,不得因使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而影响切负荷容量。不得擅自转移装置所切负荷,在新方案申报年内,如所切负荷容量减少,必须及时补充相应的切除容量,并报省调备案。

第132条各供电单位须实测每季度典型日(

2、

5、

8、11月的15日)4:00、10:00、15:00、20:00共4个点时的低频、低压减载装置控制的实际负荷,做简要分析后于次月5日前以报表形式报送省调。

第133条 省调根据南方电网低频减载方案及本网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地区各轮低频、低压减载切负荷容量进行调整。低频、低压减载切除容量既要满足省网按级按量的要求,还应满足地区网与主网解列后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134条 站间通信是区域稳定控制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确保通信的可靠畅通。

15 第135条 发电机组自动励磁装置及PSS功能正常应投入运行,如需检修或试验停用,应得到省调批准。

第十三节 调度自动化管理

第136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137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省调调度端自动化设备、厂站端自动化设备、各级调度端自动化设备经由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整体。 第138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建设先进、实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置相应的调度自动化机构,并按规定配置足够的专业人员,有自动化装置的厂站应设自动化专责人员。确保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稳定、准确、可靠工作是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139条 省调调度端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调度管理信息系统(DMIS)、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调度模拟屏、自动化设备专用电源、专用空调、其他相关设备。 第140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厂站端设备主要包括:

1. 远动装置及相关设备(包括电源设备、连接电缆、屏柜、防雷设备等)。

2. 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集控站(中心)自动化系统及其相关设备。

3. 远动专用变送器、遥控、遥调执行继电器、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及其屏、柜,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

4. 电能量采集终端及相关设备(包括电源设备、连接电缆、通信线、调制解调器、防雷设备等),智能电能表计的通信接口。

5.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器等)及其连接电缆,自动化设备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通信电缆。 6. 自动化设备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7. 与保护设备、站内监控系统、数据通信系统、水电厂监控或DCS系统等接口。

第141条 省调是全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的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和全网信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制定、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省调的主要职责:

1. 参加编制全省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参加审定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组织审核网内地区电网、厂站调度自动化新建、改(扩)建工程规划、设计;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入网审核、批准及招、评标工作;负责审核网内电网调度自动化年度技改、大修工程等工作。 2. 负责网内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管理以及全网自动化运行设备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3. 负责全网信息网络设备的入网检测和许可,负责各类信息业务性能检测和鉴定。 4. 负责省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检修工作。

5. 负责省调管辖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厂站端设备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6. 贯彻执行相关规程,结合省电力公司电网具体情况编制具体实施细则;贯彻上级的工作布置和要求。

7. 负责调度自动化专业的考评、经验交流、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8. 负责对各地调主站端设备及管辖范围内厂站端设备进行运行统计分析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和安排各厂站自动化信息的检测工作。

9. 收集地调、各发电厂的统计报表,按规定汇总上报。

10. 编制和审核网内自动化设备的年度定检、测试协调等工作。 第142条调度自动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检及技术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均应建立运行值班 16 制度。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可用率和信息的正确性对维护单位进行考核。

第143条 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地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准确、可靠,应作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测试和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厂站例行遥信传动试验工作,并与省调核对遥测、遥信。凡投入系统正式运行的设备,均应建立岗位职责,明确专职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维护单位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电网发生事故后,自动化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和记录。

第144条 凡投入电网正式运行的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因故障或其它原因临时停运,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调度的值班调度员。各地调自动化系统、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停运、定期检修应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辖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45条 当电网一次接线发生变化时,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方式、调度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及时修改数据库、画面、报表、模拟盘接线等,并修改向有关用户转发的信息。

第146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人员以及相关使用部门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自动化值班人员进行处理,自动化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147条 为确保发电厂和变电站远动设备可靠运行,应配备专用不间断电源(UPS)或厂(站)内直流电源;为防止雷电或强电磁场干扰,在远动设备至通信设备的输出接口应加装避雷和电隔离设施。

第148条 投入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远动设备的远动信息增减或改变、遥测量定标值的改变等,须经上级调度自动化机构同意方可实施。关口计量点换表、移表、校表、电能量采集装置的电话号码改变等,应首先向省调自动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批核准后方可进行,并把变动的实际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149条 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等,如影响自动化通道,应由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受影响的通道名单,附在相应的停役申请单后,并提前书面通知相关调度部门及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通道恢复时,也应及时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以便使自动化设备及时恢复运行。

第150条 各级调度自动化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范围应与调度管辖的一次系统范围相适应,并且要求自动化信息直接传送至相关的调度部门。根据高级应用软件(负荷预报、状态估计、静态安全分析、调度员潮流等)的需要,各级调度除必须掌握直调的信息外,还必须掌握非直接调度的厂站及系统的部分信息,这些信息由相关的调度自动化部门转发,自动化信息应根据省调的统一规定进行分层传送。

第151条 各级调度自动化部门、发电厂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报送远动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月报。每月第4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报表按要求报省调调度自动化部门。运行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152条按电网要求需具备AGC功能的发电厂,新投产机组在并网调试期间应完成AGC功能试验及系统调试,并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时同时投入AGC控制。AGC功能在投运前,必须制定本厂的AGC运行规程,并报省调备案。

第153条 省调负责对机组AGC的性能进行技术监督。凡具备AGC功能的电厂,均应保证AGC功能的正常可用,其投入和退出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各发电厂与AGC有关的设备或系统停役检修,应向省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54条 省调对容量为 50 MW以上水电机组及容量为200MW以上火电机组逐步实现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新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应具备实施AGC的功能。

第155条 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辖范围内的控制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各类应用系统或设备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必须经 17 省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56条 调度自动化信息与其它信息的交换应满足信息安全的要求。

第157条 电网二次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0号令)。 第十四节 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

第158条 系统关口计量是负荷管理、计费、网损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实现厂网分开、竟价上网,保证省电力公司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物质基础。为此建立了省电力公司电网电能量计量系统,为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各单位应落实责任人,认真加强管理,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

第159条 系统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及电量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关口计量表日常计量电力电量由省调实行管理。关口表换表、移表、校表、代供等应先报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并有临时的表计或方法可供计量后才能工作。关口计量点(厂、局或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记录好换表、移表、校表、代供前后的电量读数、时间,并书面报告省调。

第160条 各关口计量点应配备满足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和符合省电力公司电网电能量采集系统技术要求的计量装置,并经省调审核通过。

第161条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关口计量点的计量装置要完备才能接入系统。安装并需接入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采集系统主站的表计,应在表计启用前15天,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162条关口计量表应定期进行校验。校验工作由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负责,每次校表后应将校验报告送省调和上级计量管理部门。

第163条 各厂、局要有计量归口管理部门。关口计量点所在厂、局、变电站值班人员或负责人员应加强对表计、采集器、调制解调器、规约转换器电源、相关电源、通信线的日常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省调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节 调度通信管理

第164条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165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通信系统是由省调和地调电网调度机构至各调度管辖电厂、变电站的主备用通信电路组成,其承载的主要电网调度业务有: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信息。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第166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通信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各级通信管理、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确保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67条 省调是省电力公司电网通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网通信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网通信电路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代表集团公司在技术、运行维护上归口管理省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网。其主要职责是:

1、 参加编制、审查省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网发展规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2、 组织编制省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系统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负责全网电力通信设备的入网检测和许可,负责各类通信业务性能检测和鉴定。

4、 负责协调省电力公司电网通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电力通信系统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5、 负责省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系统技改大修项目的管理,参加审查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及其技术方案。

6、 参加审查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的通信网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7、 负责通信资产资源的归口管理,审核批准云电集团所属通信资源的使用方案。

8、 负责集团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省电力公司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发、供电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通信频率的管理工作。

9、 负责审批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相关通信电路、话路的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10、提出电网调度信息传输方面的运行技术要求。

11、负责审批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通信系统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

12、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的运行维护工作,对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168条 云电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省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169条 运行的通信系统必须满足可靠性、稳定性、实时性的要求,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170条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调系统等重要系统,必须配置可靠的双通道或迂回通道,并保证这些重要系统通道的畅通。

第171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按电路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的规定,定期对所辖电路或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省调上报电路运行情况。

第172条在通信系统发生故障时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相应迂回或转接措施,保障电网通信系统的畅通。同时应通知省调值班调度员及相关部门,并在2日内将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调。

第173条 通信系统计划检修原则上应与电网一次系统的计划检修同步进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事故检修按本规程规定的设备检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174条 当通信系统进行临时检修将对调度生产业务造成瞬时或短时影响时,通信运行维护部门必须提前通知省调当值调度员,并征得当值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75条 电网运行人员发现调度电话不通,通道使用部门发现通道原因影响有关信息传输时,应及时通知通调值班员,当通道恢复正常后,通调值班员也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176条 电力线载波与其他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1.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隔离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由各运行维护单位高压电气专业负责。

2. 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隔离开关的操作由通信(或运行)人员负责。

3.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实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实验和保护避雷器特性实验,由各运行维护单位高压电气专业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实验则由通信专业负责。

第177条 复用通道与其他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1. 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与通信复用的通信通道,通信与各专业以电缆、光缆的共用接线端子(或接口)为分界面,接线端子、接口及以内通信设备的维护、调测均由通信专业负责,但在这些设备上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接线端子、接口外侧至相关专业的设备、电缆、光缆等由相关专业负责。上述通道的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信部门,以便安排接入或退出相应的通道。 2.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专用的高频通道设备由使用专业负责。 第178条 光纤线路与其他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1.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线路(OPGW)、全介质自承式光缆线路(ADSS)、架空地线缠绕光缆

19 线路(GWWOP)(包括线路、线路金具,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箱)的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由相应线路管理单位负责。通信维护部门应协助进行纤芯接续等工作。当线路事故或遭受雷击故障等其他非正常情况时,线路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通信维护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2. 普通架空光缆、管道光缆以及从变电站门型架(或中继站OPGW终端塔)光纤接续箱至通信机房的进场光缆由通信部门负责。

第179条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过试运行,由运行部门提供试运行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180条 运行统计及评价按照《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 T 544—94要求执行。运行统计报表每月2日前报送省调。 第三章 运行操作 第一节 操作制度

第181条 电网的运行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属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由省调直接进行调度操作和运行调度管理,只有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其倒闸操作指令和改变运行状态。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管理设备,地调在操作前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操作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出现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越级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指挥,但事后应尽快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第182条电网的运行操作分为倒闸操作、工况调整、二次设备的操作等。倒闸操作是将电网或设备由一种状态(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转换到另一种状态。工况调整是指将电网或设备由当前运行工况调整到另一个运行工况,主要是指调整频率、电压、负荷、潮流、相角差等。

第183条 值班调度员应优化操作过程,合理安排操作后的电网运行方式。为此在发布电网操作指令前,应认真考虑以下方面:

1. 电网接线方式是否合理,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完善,并拟定必要的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的对策。

2.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是否合理,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备用容量是否合理安排。 3. 对电网的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电网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是否有影响。

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是否协调配合,是否需要改变。 5.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 相序或相位是否一致,线路上有无“Τ”接。 7. 对其它的运行单位影响较大时,是否已将电网运行方式及对其的影响或要求通知该单位,以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8. 对500kV、220kV系统的操作,应尽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发生工频、操作、谐振过电压。

9. 由于运行方式的改变,对电网中发、供、用电各方面的影响最小。

第184条 调度操作指令分为综合令和逐项令两种,在逐项令中可以包含有综合令。

1. 综合令:只涉及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可下达综合令。发令人说明操作任务、要求及操作设备的起始、终结状态,具体操作步骤和内容由受令人根据有关规程自行拟定。

2. 逐项令: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且操作顺序不能颠倒的操作,必须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必须严格按照发令人下达的指令顺序执行。未经发令人许可,不得越项操作。

20 第18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省调管辖设备操作指令前,应预先向有关单位说明操作目的,明确操作任务及要求。相关现场人员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的上述要求及现场运行规程,准备相应的现场操作票。

第186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布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但不负责有关现场值班人员所填写的具体操作步骤、内容的正确性;有关现场值班人员对填写的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正确性负责。

调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时,由省调调度员下达对装置的功能性要求,厂站人员按现场运行规程操作,满足功能性要求。

第187条 操作接令人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结果必须是经过现场检查核实后的设备状态,如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隔离开关、二次设备等的实际状态正确,负荷、电流、电压、保护切换回路等正常。

第188条 在操作过程中,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力集中,并做到: 1. 用语简明、扼要、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规范用语。 2. 彼此通报姓名制度:操作时要彼此通报全名。“×××(单位)×××(姓名)”

3. 双重命名制度:即带电压等级的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缺一不可。“×××kV(设备名称)×××(设备编号)”

4. 复诵制度: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完毕或现场运行人员汇报执行操作的结果时,双方均应重复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进行操作。

5. 录音和记录制度:双方业务联系必须录音,操作结果必须记录。

6. 严禁只凭经验和记忆发布及执行调度指令。严禁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运行操作或与运行操作有关的调度业务联系。

7. 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自动化系统有关遥测、遥信等核实操作的正确性。

8. 操作过程中有疑问、事故跳闸或发现异常时,需暂停操作,弄清情况、消除事故和异常后,再继续操作。

第189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操作令(或预发操作任务)一律由“可接令人”接令,其他人员不得接令,省调调度员也不可将调度指令(或预发操作任务)发给其他人员。

第190条 下列操作,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不写操作票,随时根据需要下达操作指令,但仍应遵守发令、监护、复诵、录音制度,并做好记录。 1. 凡不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单一操作的综合令。 2. 带电作业投、切线路两端重合闸。 3. 投、切线路两端高频保护。 4. 事故处理和紧急情况。

第191条 除第190条所列情况外,其余倒闸操作均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按操作票执行。对于必须使用操作票进行的倒闸操作,严禁无票操作。 第192条操作票填写要求:

1. 填写操作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正确使用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命名(即设备名称和断路器编号)并加电压等级,不得涂改、倒项、并项。

2. 操作票一般由当班副值调度员负责填写,当班正值调度员负责审查并签字后,方可操作。 3. 调度操作票在满足操作任务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化操作步骤。 4. 停电操作票、送电操作票应分别填写,不允许填写在同一份操作票上。 第193条 操作票操作制度:

1. 操作票的执行一般由当班副值调度员负责发令,当班正值调度员负责监护。

2. 当班调度员按审核的操作票顺序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并及时填写发令人、发令时间、受令人、执行完成时间等。严禁不按操作票而凭经验和记忆进行操作。

21 3. 受令人必须得到发令人的调度指令,并记录发令时间后,方能进行操作。

4. 严格执行彼此通报姓名、复诵、录音制度,逐项记录操作时间。操作中有疑问和遇到异常时,暂停操作,弄清情况和消除异常后再进行。

5. 操作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遥测、遥信等核实操作的正确性。 6. 操作完毕后,应由操作监护人全面审查一遍操作票,以防遗漏。

第194条 除紧急情况、重要操作或系统事故外,倒闸操作应避免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交接班或高峰负荷时间进行,必要时应推迟交接班。

第195条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送电、“约时”挂拆接地线、“约时”开工检修。

第196条 省调管辖范围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倒闸操作及事故处理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负责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对于无法进行远方操作的倒闸操作由其管辖的操作队进行操作。

第197条 接地隔离开关(地线)管理规定:凡属省调管辖线路,省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隔离开关(地线),由省调操作管理;出线隔离开关以内的接地隔离开关(地线),须经省调许可后,由厂、站值班人员操作管理;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第二节 基本操作

第198条 断路器操作。

1. 断路器允许断、合额定电流以内的负荷电流及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故障电流。

2. 断路器合闸前,继电保护必须按照规定投入;断路器合闸后,应检查三相电流是否平衡,自动装置已按规定设置。

3. 断路器分闸后,应检查三相电流是否为零,并现场核实。

4. 断路器合(分)闸操作时,如发生断路器非全相合(分)闸时,按断路器异常情况有关规定处理。

5. 用旁路断路器代供时,旁路断路器保护应按代供定值正确投入,应先用旁路断路器向旁母充电正常后,再继续操作,在确认旁路断路器三相均已带上负荷后方可停用被代断路器。 6. 断路器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第199条 隔离开关操作。

1. 允许使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1) 拉、合电压互感器及避雷器(无雷、雨时)。

2) 拉、合无接地故障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或消弧线圈。

3) 倒母线操作等,拉、合经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合的站内环流(拉、合前先将环路内断路器操作保险电源切除)。

4) 拉、合电容电流在隔离开关允许值内的空母线及空载线路。 1.1.1.1.26 超过上述范围时,必须经过试验,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2. 500kV隔离开关不能进行下列操作:

1) 带负荷拉、合短引线(如需操作,须请示主管领导)。 2) 向母线充电或切空载母线(如需操作,须请示主管领导)。

3) 严禁用隔离开关拉、合运行中的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空载变压器、空载线路及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3. 角形接线和500kV二分之三接线的母线,是否可以用隔离开关拉、合母线环流,应遵守制造厂的技术规定或通过试验确定。

4. 严禁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拉、合隔离开关。 第200条 并列、解列操作

22 1. 电网并列操作的条件: 1) 相序一致,相位相同。

2) 频率相等,频率偏差不大于0.5Hz,但两网的频率必须在合格范围内。

3) 电压相等或电压偏差尽量小,允许电压偏差500kV不超过10%,220kV及以下不超过20%。

2. 严禁非同期并列。 3. 电网解列操作

两电网解列前,应先调整解列点的潮流,使有功功率接近零,无功功率尽量小,保证解列后两个电网的频率、电压变动在允许范围内。 4. 发电机并(解)列操作

发电机与电网并(解)列操作时,由发电机调整频率和电压在合格范围内进行。

第201条有关单位应定期维护,保证同期装置正常。凡装有并列装置的厂、站运行人员应熟练掌握同期并列操作的技能。 第202条 电网合环、解环操作。

1. 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整个环路内的变压器接线组别之差为零。

2. 合、解环操作前必须考虑到潮流、电压的可能变化,是否会引起某一元件过负荷,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合及对电网稳定的影响,并通知有关单位。

3. 合环时500kV的电压差一般不应超过额定电压10%,220kV(110kV)电压差不应超过额定电压20%。

4. 环状电网合环点设有同期装置时,应启动同期装置进行合环。合环时相角差220kV一般不应超过25度,500kV一般不应超过20度。

5. 凡属地调调度的35kV、110kV环路操作,若环路内有省调的管辖或管理设备,应事先向省调调度员问明是否是同期系统,并避免采用大迂回进行环路操作。其环路操作时设备是否过载,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适应、配合等问题,由有关地调负责考虑。 第203条 线路操作。

1. 环状或并联运行线路中的一部分线路停(复)电时,必须考虑运行设备是否会过载、继电保护定值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适应、电网稳定是否满足要求、线路相位、相序是否一致等。

2. 线路停(送)电操作原则:

1) 高压长距离线路一般应由大电源侧停电或充电,当需要小电源侧向大电源一侧充电时,必须考虑线路充电功率对发电机不发生自励磁和线路保护灵敏度的要求。

2) 双电源或环网中一回线路停电时,一般先在功率送出端断环,再由受入端停电;送电时由功率受入端充电,对侧合环,以减少断路器两侧电压差。

3) 线路作业完毕,送电前一般不进行绝缘检测(新建或改建线路和考虑操作对电网稳定有重大影响且需要者例外)。

3. 3/2断路器接线方式,线路送电时一般应先合上母线侧断路器,后合中间断路器,停电时相反。

4.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断路器)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5. 装有高压并联电抗器的500kV线路,复电前必须投入并联电抗器。500kV线路当并联电抗器因故停运,线路需要投运时,应通过计算满足要求。

6. 多端电源的线路停电时,必须先断开各端断路器,再拉开相应隔离开关,然后方可合上接地隔离开关或挂接地线,送电时与此相反。

7. 线路检修时,线路各端接地隔离开关均应合上或挂接地线。线路工作结束时,必须在所有工作单位都已汇报完工,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工作地区所有安全措施确已拆除,方 23 可进行送电操作。

8.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空载线路停送电操作时,线路末端不允许带变压器。

9.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线路送电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核相或确保相位正确。电网有条件时,应安排在送电过程中核相。 第204条 变压器操作

1.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 1) 电压比相同; 2) 短路电压比相同; 3) 接线组别相同。

电压比和阻抗电压不同的变压器,通过计算在任一台变压器都不过载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2. 变压器在停(送)电之前,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并投入该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保护,待操作完后再根据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3. 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选择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一侧送电。一般应先合上电源侧(或高压侧)断路器,再合上负荷侧(或低压侧)断路器;停运时,应先拉开负荷侧(或低压侧)断路器,再拉开电源侧(或高压侧)断路器; 500kV联络变压器,必要时也可先从220kV侧停(送)电,在500kV侧合(开)环或并(解)列。

4. 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负荷后,才允许停下需停运的并联变压器。 5. 两台并联运行的变压器,在倒换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时,应先合上原未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再拉开原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

6. 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冲击5次,并进行核相;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 第205条 母线操作

1. 母线操作时,应根据继电保护的要求,调整母线差动保护运行方式。

2. 母线运行中进行倒闸操作时,应确保所倒换两段母线间母联断路器的两侧隔离开关及母联断路器合上,并将母联断路器的操作电源切除。

3. 进行母线停、送电操作时,须防止电压互感器低压侧向母线反充电引起电压互感器二次保险熔断(跳),避免继电保护失压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作。 4. 用母联断路器对空母线充电:

1) 凡有母线充电保护者应投入,合闸后视不同接线继续投入或切除。 2) 母联断路器的保护应投入(方向相反时,将其零序方向短接)。 3) 凡有联跳母联断路器的保护应投入。 5. 用旁路断路器代供运行前,应先用旁路断路器对旁路母线充电一次,正常后再用线路(或主变)上旁路母线的隔离开关对旁母充电,最后用旁路断路器合环。

6. 对于母线倒闸操作中会发生谐振过电压的发电厂、变电站母线,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才能进行倒闸操作。

第206条 线路零起升压操作。

1. 零起升压用的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对线路零起升压时,应避免发电机产生自励磁和设备过电压。

2. 零起升压时,发电机的强行励磁、复式励磁、自动电压调节装置以及发电机失磁保护、线路断路器的自动重合闸等均应停用,被升压的所有设备均应有完善的继电保护; 3. 对直接接地系统的线路,送端变压器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4. 不允许用绑线式、镶嵌式转子的发电机进行零起升压。 第207条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投切、调整。

24 1.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互联运行且需要参与系统调频时,AGC区域控制模式应投入联络线和频率偏差控制模式(TBC)。

2.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互联运行且不需要参与系统调频时,AGC区域控制模式应投入恒定联络线交换功率控制模式(FTC)。

3. 省电力公司电网单独运行时,AGC区域控制模式应投入恒定频率控制模式(FFC)。 4. 参加AGC运行的机组异常或AGC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厂值班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将机组由省调控制切至当地控制模式,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有关单位须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5. 参加AGC运行的电厂或其所在地区解列单独运行时,应将其AGC切除或根据省调指令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208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迅速性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1. 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隔离并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人身伤害、防止电网稳定破坏和瓦解。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 首先保证发电厂厂用电、枢纽变站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3. 迅速恢复解列电网、发电厂的并列运行。

4.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电。 5. 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209条 在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涉及到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为防止事故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不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1. 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2. 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3. 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4. 发电厂、变电站执行经批准的保厂用、站用电措施。 5. 电压回路失压时将有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停用。

6. 本规程及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者。 第210条系统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 发生断路器跳闸的单位,值班人员须在3分钟内汇报所跳断路器的名称和编号。

2.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及时、简明扼要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设备名称和编号、跳闸断路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3. 事故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与省调的联系,随时听候调度指令,进行处理;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不应在事故当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4.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汇报、录音及记录制度,必须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指令与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发令与汇报工作应由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担任。

5.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可越级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25 6. 在处理事故时除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迅速离开调度室,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要求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到调度室协商解决处理事故中的有关问题,凡在调度室内的人员都要保持肃静。

7. 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主管领导。事故发生时的值班调度员事后应填写事故报告。

第211条 断路器允许切除故障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断路器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现场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保证正确。断路器跳闸后,能否送电或需停用重合闸,现场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第二节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第212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联网运行,若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2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检查省际联络线功率是否偏离规定值。如为省电力公司电网责任,应迅速调整出力,在15分钟内使其满足规定。电网频率异常期间,若省际联络线潮流超过稳定极限,省际联络线控制厂应无需等待省调通知而尽一切能力将联络线潮流控制在稳定极限内,然后汇报省调;其余发电厂和地调不得擅自采取行动,应请示省调值班调度员并按其指令统一处理,以免引起联络线过载或失去稳定跳闸。

当省电力公司电网事故,省际联络线出现有功、无功潮流倒送,则省际联络线控制厂应不待省调指令立即增加有功、无功出力(含启动备用水轮机)外,并同时立即汇报省调当值调度员处理。省调当值调度员应立即指令其他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含启动备用水轮机)。防止省电力公司网电压降低和发生省际联络线反向过载或稳定破坏解列事故。

第213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与南方电网解网运行时,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 当电网频率降至49.8Hz以下时,各(主、辅)调频发电厂无须等待调度命令,应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至频率恢复到合格范围内或至设备允许过负荷出力。

2. 当电网频率降至49.8Hz以下,经电厂增加出力,且备用水电机组均已并网而仍不能回升到合格范围时: 1) 49.8~49.0Hz:如须限电拉闸省调值班调度员须在15分钟内将限电负荷数分配给各地调,地调应在接令后15分钟内完成。

2) 49.0~48.8Hz:如须限电拉闸,应在10分钟内向各地调发布事故拉闸分配负荷数指令,各地调应在5分钟内完成。如遇执行不力,省调越级执行。障碍或事故责任归属有关地调。 3) 48.8Hz以下:各地调和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各地调立即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按“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 进行拉闸,使频率恢复至合格范围内。

3. 当电网频率下降到危及发电厂厂用电安全运行时,发电厂可按批准的保厂用电规定,执行保厂用电措施。

4. 当电网频率超过50.2Hz以上时,各发电厂必须按省调指令相应将出力降低使系统频率恢复到合格范围以内,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发布停机、停炉指令或采取水厂短时弃水运行,务必在30分钟内使频率恢复正常。

第214条为保证电网频率质量,水电厂应做到: 1. 低频自启动机组正常投入。

2. 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开机指令后备用机组10分钟以内并网运行。

3. 当调频厂运行机组出力将达到最大或最小技术出力时,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5条低频减载动作切除的线路,未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送电(事先规定的保安电力线和装置误动切除的线路除外)。 第三节 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第216条当整个电网电压普遍较低时,各厂、站应尽量增加发电机、调相机及其他无功补偿 26 设备的无功出力;当电压监视点母线低于90%额定电压时,各厂站应利用机组允许过负荷能力,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各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应全部投运,增加无功出力并及时汇报省调处理。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利用电网中所有的无功出力和起动备用机组来维持电压。当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使电压升高到正常范围内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下令低电压地区及其相邻地区进行限电,使电压恢复到正常范围以内。

第217条若母线电压低于85%额定电压而又无法调高时,发电厂可执行已批准的保厂用电措施;装有低压切负荷装置厂、站,如果装置该动而未动,则应不待省调指令将该线路拉闸,防止电网电压崩溃。

第218条当母线电压高于省调下达电压曲线上限规定时:

1. 发电机功率因数必须高于0.95,具有进相运行能力的发电机、调相机及时进相运行。 2. 电容无功补偿装置及时退出,(视情况)投入低抗运行。 3. 改变电网运行方式或退出某些充电空线。

4. 装有有载调压变的厂、站可带负荷调整变压器分接头。

第219条当电压监视点、控制点电压高于调度电压曲线值的105%及以上,各厂、站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调整无功补偿装置、降低机组无功出力等措施降低电压,同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在1小时内使电压恢复到调度电压曲线值的105%以内,其中应在30分钟内使电压恢复到额定电压的110%以内。 第四节 线路事故处理

第220条 单电源直馈线断路器跳闸,如无明显的故障迹象(如爆炸、火光等):

1. 自动重合闸装置拒动时,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强送一次(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者除外)。

2. 自动重合闸动作不成功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再强送一次。

第221条 220kV系统联络线、环网线路(包括双回线)事故跳闸时的处理原则:

1. 投单相重合闸的断路器,单跳重合成功,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动作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2. 投单相重合闸的断路器,重合闸拒动、单跳重合不成功、相间故障或未投重合闸的线路故障而三相跳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规定和系统情况选择强送端强送一次;强送成功则对侧断路器经同期并列或合环。

第222条 线路跳闸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强送电方式,加速线路恢复运行,强送电时应考虑:

1. 检查有关邻近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范围以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邻近线路的输送功率至允许值,或采取提高系统稳定度的措施。

2. 强送前应该考虑是否存在过电压的情况并予以避免。 3. 根据系统运行方式,合理选择强送端。

4. 现场值班人员应对跳闸线路断路器及线路有关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同时应将断路器跳闸后,按现场规程可否送电的意见,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5. 强送端断路器必须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强送端变电站的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是接地系统。 第223条 线路跳闸后强送不成功,条件允许时,可指令用发电机组对线路进行零起升压,若零起升压失败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事故抢修。

第224条 当线路跳闸后强送不成功,对继电保护动作有疑问,且现场反映无明显故障现象时,经领导批准,可退出该保护,再强送一次。

第225条 有带电作业的线路故障跳闸后,送电规定如下:

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未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仍按上述“线路 27 事故处理”办法进行。

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要求停用重合闸、故障后不得强送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后才能强送电。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在线路不论何种原因停电后,应迅速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说明能否进行强送电。

第226条 线路故障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事故查线或事故抢修指令时应说明:

1. 线路是否带电。

2. 若线路无电是否已做好安全措施。

3.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提供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故障测距数据,供巡线单位参考。 第227条 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事故处理:

1. 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保护动作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对高抗送电。 2. 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消除高抗故障之前,如电网需要线路运行,应符合线路无高抗运行的有关规定。

3. 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保护动作跳闸时,经检查判明不是高抗故障,可对高抗试送一次。 第228条 500kV线路由于线路保护与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应按高抗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节 母线事故处理

第229条 母线电压消失,是母线本身故障还是由于系统故障引起,应慎重判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230条 母线电压消失,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属调度,对失电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告所属调度,所属调度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 确认现场将故障母线上的电源断路器全部在断开位置。 2. 不允许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行强送电,以防事故扩大。

3.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应迅速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有条件时应考虑用外来电源对停电母线送电。

4. 找到故障点但不能迅速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迅速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先拉开故障母线侧隔离开关,再将跳闸元件恢复至运行母线,操作时应防止将故障点带至运行母线。

5. 经过外部检查或测试而找不到故障点时,应用电网外来电源对故障母线进行试送电。外来电源应选择对系统影响较小且具有完备的快速保护的线路;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发生故障时,尽量避免使用母联断路器试送电,特殊情况下,有必要使用母联断路器试送时,则必须保证母联断路器工况良好,并具有完备的充电保护;运行中的双母线同时电压消失时,立即断开母联断路器,用电网不同的外来电源断路器分别向两组母线试送电一次。

6. 对于找不到故障点的发电厂母线故障,在电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利用本厂机组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成功后设法恢复与电网同期并列。一般不允许发电厂用本厂电源对故障母线试送电。

7. 3/2接线的母线发生故障,经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或找到故障点并已隔离的,可以用本站电源试送电。试送断路器必须完好,并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母差保护应有足够的灵敏度。 8. 若母线故障使电网分成若干个单独运行的部分时,在事故处理中应特别注意防止非同期合闸并列而扩大事故。

9. 断路器失灵保护动作造成母线失压时,应查明拒动断路器并隔离后才能对母线进行试送。 10. 在对失电母线或故障母线进行处理时,均需注意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必要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第六节 系统解列事故处理

第231条当电网发生解列事故后,网内各厂、站、地调值班人员应在省调值班调度员的统一指挥下,尽快使电网恢复并列运行。

28 第232条 当电网发生解列事故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指定解列电网调频厂并及时调整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233条 在系统事故情况下,允许经过长距离输电线的二个系统电压相差20%、频率相差0.5Hz进行同期并列。为此,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下列方法使解列电网间满足并列条件: 1. 先调整不合标准的系统频率,当无法调整时,再调整正常系统的频率。但均不得超出频率的合格范围。

2. 将频率较高的部分系统降低其频率;将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频率提高,但不得超出频率的合格范围。

3. 起动备用机组与频率较低部分系统同期并列。

4. 将频率较高的部分系统的部分机组或整个发电厂与系统解列,然后再与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同期并列。

5. 将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的负荷短时切换至频率较高的部分系统。

6. 在频率较低的部分系统中切除部分负荷。

第234条 事故情况下,电网解列成几部分,为便于事故处理,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地调、发电厂负责该孤立电网的调频、调压和事故处理。 第七节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第235条 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

1. 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的指针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嗡鸣声。

2. 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表、电流表将大幅度往复摆动。

3. 振荡中心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照明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

4. 送端部分系统的频度升高,受端部分系统的频度降低,并略有摆动。 第236条 系统振荡产生的主要原因: 1. 系统发生严重故障,引起稳定破坏。

2. 故障时断路器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置或装置失灵。

3. 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

4. 大容量机组调速器失灵或进相运行,或失磁,大型调相机欠励运行等引起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5. 环状网络(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环,使两部分电网联络阻抗增大;或送、受端之间的大型联络变压器突然断开或电网大型机组突然切除,使联络阻抗增大。 6. 失去大电源。

7. 多重故障。

8. 弱联系统阻尼不足或其它偶然因素。 第237条 消除系统振荡的处理原则:

1. 当系统发生振荡时,各发电厂及装有调相机的变电站,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充分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载能力增加励磁,提高电压至最大允许值,直至设备过载承受极限为止。 2.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充分利用备用容量(包括起动备用水轮机组)和事故过负荷能力提高频率、电压直至消除振荡或恢复到正常频率为止。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3.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迅速降低发电机出力,提高电压,使其频率降低至与受端系统频率接近,但频率不得低于49.0Hz(与南方网联网时,不得低于49.5Hz),直至消除振荡;同时注意保证火电厂厂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当系统发生振荡时,不得任意将发电机或调相机解列,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的电网

29 振荡,立即降低失磁机组有功出力,并恢复发电机励磁,直至振荡消除.否则将失磁机组解列。

5. 与南方电网联网运行时电网振荡的处理应注意兼顾省际联络线潮流的控制。

6. 从系统发生振荡时起,按上述办法处理后,经3至4分钟,振荡仍未消除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规定的解列点解列电网。 第八节 发电机事故处理

第238条 发电机跳闸,应先查明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再进行处理:

1. 水轮发电机由于甩负荷转速升高而使超速或过电压保护等动作跳闸,应即恢复并列带负荷运行。

2. 发电机由于外部故障引起的后备保护动作跳闸,而主保护未动作且未发现发电机在不正常的现象,待故障隔离后可将发电机并入电网运行。

3. 发电机由于内部故障保护动作跳闸时,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对发电机进行检查。如确未发现故障,可将发电机零起升压,正常后方可并网带负荷运行。

4. 发电机因人员误碰保护(保安)装置而跳闸,应即调整转速恢复并网运行。若由于安全 自动装置联锁动作跳闸,按调度指令处理。 第239条 发电机失磁的处理:

1. 水轮发电机及100MW以上的汽轮发电机失磁,当失磁保护拒动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机组除外。

2. 允许无励磁运行的发电机,失磁运行不得超过30分钟。

3. 允许无励磁运行的发电机失磁运行若发生振荡,应立即减小其有功出力直至稳态异步运行,并设法恢复励磁。若经减负荷直至为零仍发生振荡,则将该机组解列。

第240条 发电机进相运行失步时,应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励磁、减少有功出力,使机组恢复同步运行。如处理无效,则应将该机组与电网解列,并争取尽快将机组再次并入电网。 第241条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由发电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省调备案。 第九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

第242条 变压器的差动和瓦斯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强行送电。

第243条 变压器的差动或瓦斯保护其中之一动作时,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装置动作情况,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时,有条件的可对变压器进行零起升压,如正常即可将变压器恢复运行。如无零起升压条件,因系统急需,经设备主管单位领导同意,可以试送一次,否则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检查,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故障后才能恢复运行。

第244条 变压器由于外部故障造成后备保护动作跳闸时,在检查变压器本体及引线无故障并将外部故障隔离后,可以对变压器试送一次。

第245条 有备用变压器和备用电源自投入的变电站,当运行的变压器跳闸时应先投入备用变压器或备用电源,然后再检查处理跳闸的变压器。

第246条 变压器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误动跳闸时,查明原因后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可将变压器恢复运行。

第247条 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由设备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省调备案。

第十节 断路器异常处理

第248条 断路器的液压、气压、油位异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尽快报告值班调度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尽快处理。

第249条 断路器在运行中出现不能分闸操作需要处理时,一般可采取下列措施:

30 1. 凡有旁路断路器的厂站,可以采用旁路代供的方式使故障断路器脱离系统。

2. 具有母联断路器的厂站,可采用母联断路器串供故障断路器,故障断路器加锁的方式继续运行;或母联断路器串供故障断路器后,将负荷转移,用母联断路器停电的方式进行停电处理。

3. 直馈线路的受端断路器,将负荷转移后,用断开对侧电源断路器的方法,使故障断路器停电。

4. 对于220kV及以下的母联断路器,可采用倒闸等方式将一条母线部分腾空,再断开母联断路器的两侧隔离开关。

5.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隔离开关的操作必须符合隔离开关操作原则。

第250条 不论什么原因断路器单相跳闸,重合闸未动作,造成两相运行时,现场值班人员应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手动合闸一次,合闸不成功则应立即断开其余两相断路器后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51条当事故跳闸后造成断路器一相运行,现场值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立即手动断开该相断路器,再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十一节 通讯中断的事故处理

第252条 发电厂、变电站、地调与省调中断通讯联系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尽量设法通过其他厂、站或地调转接省调的电话,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尽快处理。

第253条 事故时凡能与省调通讯畅通的地调、厂站,有责任向与省调失去联系的单位转达省调指令和联系事项。

第254条 发电厂、变电站与各级调度通讯中断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发电厂应按调度曲线自行调整出力,注意兼顾频率、电压及联络线潮流情况。 2. 与省调失去联系的单位,应尽可能保持电气接线方式、运行方式不变。 3. 一切已批准但未执行的检修计划及临时操作应暂停执行。

4. 调度指令已下发,正在进行的操作应暂停,待通讯恢复后再继续操作。

第255条 调度电话中断时,进行事故处理的单位,在通讯恢复后应尽快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十二节 电力系统黑启动

第256条 为在省电力公司电网全网瓦解或局部地区电网瓦解后,能最大限度地加快恢复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需制定省电力公司电网黑启动方案。

第257条 省电力公司电网应成立黑启动工作小组,负责黑启动方案定时修编、宣贯等工作,并监督、指导、检查各单位的黑启动方案。在电网黑启动实施期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各地区调度、发电厂、变电站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以确保电网的快速恢复和在恢复过程中电网和设备的安全。 黑启动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

(1)省调当值调度员负责协调指挥整个电网黑启动过程。

(2)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及本厂黑启动恢复方案快速启动机组、对主干网架进行零起升压或空载冲击、并负责恢复过程中的电压及频率的调整。

(3)不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厂,在系统提供启动电源后,快速恢复机组并网运行,并网后根据调度指令参与系统的频率和电压调整。

(4)各变电站根据调度指令及相应的事故处理预案,负责相应的解网、并网操作以及对供电负荷的恢复操作。

(5)各地调负责各地区小电网、小电站的恢复并网,并配合省调调度员完成负荷的恢复工作。

31 第258条 全网黑启动方案由黑启动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要求根据电网结构的改变及新投产电厂的情况原则上每年修编一次。黑启动方案所涉及的电厂、地调及变电站均应根据方案,编制和修改本单位的黑启动方案并报黑启动工作小组备案。 各地调应根据所辖地区负荷的重要性,根据黑启动方案中的负荷恢复原则,制定事故后的负荷恢复方案,供调度员在黑启动事故恢复过程中使用。

第259条 方案中要求自启动的电厂,应对每台机组进行自启动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黑启动工作小组。遇有重大设备改造或缺陷影响到机组自启动的,应报告省调。 第260条 黑启动过程中的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信息均应满足黑启动的要求。 第261条各单位应根据每年制定的电网黑启动方案,开展相应的演习,以提高运行人员事故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缩短电网恢复时间。

附录:

附录一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术语 2.1 调度管理

调度管辖 电网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

调度管辖设备 运行和操作的指挥权限归相应调度机构的设备。

调度管理设备 运行和操作的指挥权限归下级调度机构,但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在操作后须向其汇报的设备。 2.1.2 调度指令

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以下简称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运行和操作的决定。 2.1.2.1 操作令

值班调度员对所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给调度系统下级值班人员发布的有关操作的指令。 2.1.2.1.1 逐项令

值班调度员向调度系统下级值班人员的操作指令是具体的逐项操作步骤和内容,要求值班人员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内容逐项进行操作。 2.1.2.2.2 综合令

值班调度员向现场值班员发布综合操作任务的调度指令。综合令由值班调度员下达操作任务,同时说明操作要求与注意事项,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内容以及安全措施均由现场值班员按规程自行拟定。 2.1.3 调度许可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值班人员提出的工作申请及要求等予以同意。 2.1.4 直接调度

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方式(值班调度员向将要具体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方式)。 2.1.5 间接调度

值班调度员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向其它值班人员转达调度指令的方式。 2.1.6 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它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2 2.1.7 越级调度

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值班单位的方式。

2.2 调度 2.2.3 复诵

值班人员发布指令或接受汇报时,受话方重复通话内容以确认的过程。 2.2.4 回令

值班人员在执行完调度指令后,向值班调度员报告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 2.3 运行操作

2.3.1合上:使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由分闸位置转为合闸位置。

2.3.2断(拉)开:使断路器(隔离开关)由合闸位置转为分闸位置。 2.3.3挂地线(或拆地线):在电气设备上挂上(或拆除)三相短路接地线。 2.3.4倒母线:将母线上的线路或变压器从一组母线上全部或部分倒换到另一组母线的操作。 2.3.5倒负荷:将线路(或变压器)负荷转移至其他线路(或变压器)供电。

2.3.6母线正常方式:调度部门明确规定的母线正常接线方式(包括母联断路器状态)。 2.3.7 并列、解列

2.3.7.1 核相: 用仪表或其它手段对两电源或环路相位检测是否相同。

2.3.7.2 定相: 新建、改建的线路,变电所(站)在投运前分相依次核对三相标志与运行系统是否一致。

2.3.7.3 核对相序: 用仪表或其它手段,核对两电源的相序是否相同。 2.3.7.4 相位正确

断路器两侧A、B、C三相相位均对应相同。 2.3.7.5 并列:两个单独电网(或发电机与电网),使其同期后并为一个电网运行。

2.3.7.6 解列:将一个电网分成两个电气相互独立的部分运行,或将发电机与主网解除并列。 2.3.8 合环、解环

2.3.8.1 合环: 合上电网内某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将网络改为环网运行。 2.3.8.2 同期合环: 经同期闭锁合环。

2.3.8.3 解闭锁合环: 不经同期闭锁直接合环。

2.3.8.4 解环: 将环状运行的电网,解为非环状运行。

2.3.9 试运行:发电机、变压器、锅炉等设备正式投运前,并入电网运行。 2.3.10 投入(或切除):将自动重合闸、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强励、故障录波装置等设备投入(或退出)运行。

2.3.11 断点: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在环网或双侧电源的联络线上将某点断开后的断开点。 2.3.12 三相不平衡:三相电流(或电压)指示不相同。

2.3.13 非全相运行:断路器跳闸或合闸等造成断路器一相或两相合闸运行。 2.3.14 设备状态及变更

2.3.14.1 (一次设备的)检修状态: 指设备的所有断路器,隔离开关均断开,挂好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隔离开关时(并挂好工作牌,装好临时遮栏时)。

2.3.14.2备用状态: 泛指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运行的状态。

2.3.14.2.1 热备用状态:指线路、母线等电气设备断路器断开,而隔离开关仍在接通位置。此状态下,设备保护均应在运行状态。

2.3.14.2.2 冷备用状态:指线路、母线等电气设备的断路器断开,其两侧隔离开关和相关接地隔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

33 2.3.14.2.3 旋转备用:运行中的机组综合最大出力与实际所带负荷之差。

2.3.14.2.4紧急备用:设备存在某些缺陷或正在进行检修,紧急情况下可经领导同意或调度指令投入运行。

2.3.14.2.5事故备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并入电网运行的备用机组。

2.3.14.3 运行: 指设备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都在合上的位置,将电源至受电端的电路接通(包括辅助设备如PT,避雷器等)。

2.3.14.4充电:使线路、母线、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带标称电压,但不带负荷。 2.3.14.5送电:对设备充电(带负荷)。

2.3.14.6 停电: 断开断路器及隔离开关使设备不带电。

2.3.14.7零起升压:用发电机对变压器、电抗器、母线或线路等设备,从零开始升起电压,至预定值或到额定电压。

2.3.14.8 零起升流: 电流由零逐步升高至预定值或额定电流。 2.3.15 潮流:指线路(或变压器)的电流、有功、无功。

2.3.16独立网运行:发电厂或某一台机组,或某一局部电网与主网解列,带部分负荷单独运行,并负责频率和电压的调整。

2.4 事故及异常

2.4.1 摆动:电网的有功、无功、电压、电流等表计指针来回摆动。

2.4.2 冲击:系统发生短路或大电流接地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表计瞬间异常剧烈摆动,同时发电机、变压器处往往发出一种异常的响声。

2.4.3 振荡:电网并列运行的两部分或几部分间失去同期,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发生大幅度有规律的摆动现象。

2.4.4 过负荷:发电机、变压器或线路的电流(或有功)超过额定值或规定的允许值。 2.4.5 跳闸:未经操作的断路器由合闸位置转为分闸位置。

2.4.6 重合成功:断路器跳闸后,自动重合闸动作,断路器自动合上送电正常。

2.4.7 重合不成功:断路器跳闸后,自动重合闸动作,断路器自动合上后,继电保护再次动作造成断路器跳闸

2.4.8 重合闸拒动:断路器跳闸后,自动重合闸装置该动作而未动作。 2.4.9 强送:线路或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故障后未经处理即行送电。 2.4.10 试送:线路或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故障后经处理后首次送电。 2.5 设备检修

2.5.1 可以停电:指设备已具备停电条件,可以开始停电。

2.5.2 可以复电:电气设备检修完毕,检修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工作票已收回。

2.5.3 定期检修:按照规程或厂家规定的检修周期进行的检修工作。 2.5.4 计划检修:经批准,由调度机构统一安排的检修工作。 2.5.5 临时检修:计划外临时批准的检修。 2.5.6 事故检修:因设备故障进行的检修。

2.5.7 事故查线:线路发生事故后,对带电或虽停电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线路进行的巡线。 2.5.8 事故抢修:对因事故造成的停电线路或其它停电设备进行抢修。

2.6 用电

2.6.1 计划用电: 按不超过分配的用电指标,使用电力、电量。 2.6.2 用户限电:通知用户按调度指令要求自行限制用电。

34 2.6.3 拉闸限电:拉开线路断路器强行限制用户用电。

2.6.4 保安电力: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电力。

2.7 发电机、锅炉 2.7.1 开机(停机):启动发电机同期并网发电(将发电机解列)。

2.7.2 进相运行:发电机定子电流相位超前其电压相位运行,发电机吸收电网无功功率。 2.7.3 加负荷(或压负荷):增加(或减少)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 2.7.10 甩负荷:带负荷运行发电机所带负荷突然大幅下降至某一值。 2.7.11 发电机跳闸: 带负荷运行的发电机主断路器跳闸。

2.7.12 紧急降低出力: 电网发生事故或出现异常时,将发电机出力紧急降低,但不解列。 2.7.13 可调出力: 机组实际可能达到的发电能力。

2.7.14 单机最低出力: 根据机组运行条件核定的最小发电能力。

2.7.18机炉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根据调度指令启动,在规定时间内并入电网。 2.7.19机炉失备:设备因故障、检修或其他原因,无法根据调度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入电网运行。

2.7.20 保养:机炉设备在较长时间内不运行时,采取保养措施。 2.7.21空载:发电机已并列,但未接带负荷。

2.8 调整

2.8.1校电钟:使频率维持在××数值,校正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

2.9 水库运行

2.9.1 水库水位: 水库坝前水面海拔高程(米)。 2.9.2 尾水水位:水电厂尾水水面海拔高程(米)。

2.9.3防洪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为满足防汛等综合利用要求所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 2.9.4正常高水位:水库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兴利要求汛末应蓄到的水位。 2.9.5 死水位: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 2.9.6 发电水头:水电厂机组发电时水库水位与尾水位之差。 2.9.7 发电水耗:每千瓦时发电量所耗水量(立方/千瓦时)。

2.9.8 平均入库流量: 某时段内平均流入水库的流量〔立方米/秒〕。 2.9.9 平均出库流量: 某时段内平均流出水库的流量〔立方米/秒〕。 2.9.10 发电用水量: 水电厂在某时段内发电所耗用的水量。 2.9.11 弃水量: 水电厂在某时段内未用于发电而弃掉的水量。

2.10 调度自动化

2.10.1 遥信:远方断路器、隔离开关等位置运行状态测量信号。

2.10.2 遥测:远方发电机、变压器、母线、线路等运行数据测量数据。

2.10.3 遥控:对断路器、隔离开关等位置运行状态进行远方控制,及AGC控制模式的远方切换。

2.10.4 遥调:对发电机组出力、变压器抽头位置等进行远方调整和设定。 2.10.5 AGC:自动发电控制。

2.10.5.1 投入AGC:将机组AGC由厂控模式改为遥调模式。 2.10.5.2 停用AGC:将机组AGC由遥调模式改为厂控模式。 2.10.5.3 投入××机成组:将处于遥调(AGC)模式的机组从单机切换到成组模式。

35 2.10.5.4 退出××机成组:将处于遥调(AGC)模式的机组从成组切换到单机模式。 2.10.5.5 投入自动开停机:具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发电厂投入自动开停机功能。 2.10.5.6 退出自动开停机:具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发电厂停用自动开停机功能。 2.10.5.7 ACE:区域控制偏差。

2.10.5.8 TBC、FFC、FTC: AGC的三种基本控制模式。

TBC是指按定联络线功率与频率偏差模式控制,FFC是指按定系统频率模式控制,FTC是指按定联络线交换功率模式控制。 2.11 其它

幺、两、

三、

四、

五、陆、拐、

八、

九、洞

调度业务联系时,数字“

1、

2、

3、

4、

5、

6、

7、

8、

9、0”的读音 附录二 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

第1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按时向省调上报生产信息。

第2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省调汇报。 第3条 重大事件汇报

1、省电力公司电网内各地调管辖范围发生重大事件时,必须及时向省调汇报。省调调度员应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报。

2、重大事件分类:

1) 电网事故:电网主网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网内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2) 厂站事故:电网内重要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全站停电、水电站垮坝事故、220kV及以上主要设备损坏。

3) 人身伤亡:网内各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 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5) 调度纪律:调度系统违反《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6) 经确认因调度人员责任打破安全记录。

3、大事件汇报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应附图说明):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2)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4)系统恢复情况等。

4、电网发生故障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较长时间时,各级调度应指派专人随时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第4条 其它有关电网调度运行工作汇报制度

1.各地调在实行新调度规程时,须及时将新调度规程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2.各地调发生重大电网事故时,应在事故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省调,并在事故分析会后向上级调度机构报送事故分析报告。 3.每年1月底前,各级调度机构向上级调度机构报送 1)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2)上一年度调度人员(含县调)误操作情况(责任单位、发生时间、事件过程、后果、对有关人员处理和防范措施等);

3)报送调度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须经过省调考核,确认具备接受调令资格) 4)省调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36

附录三 调度系统培训制度

第1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电气班长(单元长),变电站的站长和班长,在上岗值班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可接调令的资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值班。上岗前,须通知有关单位。

第2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证书。 第3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具体培训由上级调度机构组织。 第4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 有关的规程、制度;

省电力公司电网主网情况,电网运行对相应运行单位的要求; 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技能; 系统、设备的操作; 系统、设备的事故处理; 有关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有关的计算与分析;

调度系统值班要求的其它有关知识。

附录四 新设备投产应报送的技术资料内容

新建、改(扩)建工程接入电网运行前,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应于投产前三个月(现场运行规程提前一周,实测资料在测试或并网后30日内)向省调报送下列技术资料(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

一、设备、图纸资料

1、 电气安装平面布置图;

2、 电气一次接线图及厂(站)用电接线图;

3、 火力发电厂煤、汽、水、油系统图;

4、 水力发电厂气、水、油系统图,水工、气象、水文、水库及水情测报系统等设计资料;

5、 输电线路的地理路径图,导线型号、长度、排列方式、线间距离、线路相序、交叉换位情况、平行线距离、架空地线规格;

6、 一次设备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设备(高抗、抵抗、串补等)技术规范;

7、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图、原理图、组屏图及技术说明书等;

8、 通信有关技术资料与图纸;

9、 自动化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资料与图纸;

二、 出厂资料

1、 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等的技术规范;

2、 发电机和调相机的空载短路特性曲线与电气技术参数:如Ra、Xd、Xd'、Xd"、X

2、X0、Xq、Xq'、Xq"及时间常数Td、Td'、Td"、 Td0、Td0'、Td";

3、发电机、原动机转动惯量;

4、汽(水)轮机调速器调整率及传递函数框图和有关各环节的时间常数;

5、励磁机规范、励磁方式、励磁倍数、励磁调节器形式,低励限制器特性曲线及励磁调节器传递函数框图和有关各环节的时间常数;

37

6、有关PSS等稳定装置参数;

7、 发电机、变压器等设备过激磁特性曲线与过负荷特性曲线。

三、 实测资料

1、 220kV及以上线路实测参数:R

1、R0、X

1、X0、B0、Xm(平行线路)。

2、 220kV及以上变压器实测正序、零序阻抗。

3、 机组进相、迟相、水电机组振动区及火电机炉的最低稳燃技术出力的试验报告,机组最大、最小出力,正常和事故开停机炉时间、增减负荷速率。

4、 通信电路组织方式。

5、 线路高频参数。

6、 现场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策略及参数。

7、 背景谐波实测资料。

四、发电厂、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不少于10套)

五、 地区电网提供资料

除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地区网络结构图、装机容量、电源资料、负荷资料、典型运行方式等。

附录五 省电力公司电网申请管理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发供电设备检修与新设备投产申请填报、批复与执行行为,提高检修与新设备投产安排的工作质量,做到责权明晰,杜绝人员责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设备工作单位负责申请填写、审核及上报,要求申请单位对填报的申请内容正确性负责,同时合理上报工期,合理安排配合工作。

工作相关的单位对省调转发其它工作单位的申请填写相应的意见。

省调负责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充分考虑计划性、避免重复停电、有关单位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安排检修工作,受理申请、批准检修工期、批复相关内容,由值班调度员下令执行。

3、申请种类:

检修(试验)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电网方式变更单。

4、申请流转管理

(1)申请填报单位首先由填报人根据工作内容及其要求填报申请并流转给本单位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审核同意后,上报给省调,同时通过电话与省调负责检修申请受理的人员进行确认,并对该项工作中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联系和协调。

(2)省调检修流程主要指根据需要将申请流转到相关单位、受理上报申请、批复及执行申请等。

5、申请的申报方式与要求

5.1申请的申报方式为电子方式,各申请单位在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中心MIS系统的检修申请管理页面上填报。

5.2 填写申请内容时,涉及设备名称、单位名称时必须按《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中规定的标准术语填写。

5.3 检修(试验)申请必须正确填报申请单位、申请人、停电联系人、联系电话方式、设备名称、工作内容、停电范围,计划停复电时间。

新设备投产申请必须正确填报申请单位、申请人、停电联系人、联系电话方式、设备名称、工作内容、计划投产时间等,同时必须上报相应的附件:(1)施工单位主管审核意见,建设 38 单位或运行单位检查验收结论,并有主管领导的签字和公章(2)新投产设备的电气接线图,设备参数;(3)投产方案。;

方式变更单必须填写改变原因,改变时间等。 5.4 申请填报时间:

(1)已列入计划的设备检修,一般设备的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

(2)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

(3)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接入电网前15天向省调提交规范的新设备投产申请书。

(4)方式变更单提前一天填报。

(5)所有申请必在规定的申报日期11:30以前上报。

39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错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 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 现场勘察制度;

2) 工作票制度;

3) 工作许可制度;

4) 工作监护制度;

5) 工作间断制度;

6) 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 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A)。

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B)。

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C)。

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D)。

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见附录 E)。

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 (见附录 F)

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 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 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 测量接地电阻; 2) 修剪树枝;

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 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明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 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 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3.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2 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3.2.1.2 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 断开危机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看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3.3 验电

3.3.1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 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点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4 对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进行验电。

线路验电应逐项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其组合时,应在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4.1 线路验明却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3.4.2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3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3.4.4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线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 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触碰接地线或未经接地的导线。 3.4.6 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 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²(如Ø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 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的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的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 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3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²,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 在杆塔或横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但上。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6.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点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3.6.3 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拦(围栏)。

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4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线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4.1.5 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栏。进出配电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4.2 倒闸操作

4.2.1 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G)。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指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法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4.2.3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由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4.2.4 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要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4.2.5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4.2.6 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友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4.2.7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4.2.8 如发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4.3 测量工作

4.3.1 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4.3.2 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4.3.3 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4.3.4 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相间短路。

4.3.5 带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 4.4 树木砍伐

4.4.1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2的安全距离。 4.4.2 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4.4.3 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治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4 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 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6 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定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5 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略

5.1.2 在10KV及以下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5.2 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临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略

5.2.2 临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和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 在交叉挡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绝缘子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安全错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 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

1)每基杆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点线路杆塔。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5.1 在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检修工作。 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该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 ,不得开始工作。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5.3.5.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志等)和双重名称; 5.3.5.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线路的识别标记;

5.3.5.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5.3.5.4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5.3.5.5 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该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 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的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5.3.7 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上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5.3.8 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5-2的规定。

5.3.9 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 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工作。

5.3.10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5.4.1 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5.4.2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俄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 5.4.3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5.4.4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多项选择题(电力线路部分)

一、多项选择题:(共82题,每题1分,共82分。)

1.制作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和()措施。

A、防毒

B、防火

C、消防

D、安全

答案:A,B

2.高架绝缘斗臂车应经检验合格。斗臂车操作人员应熟悉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专门培训,( )合格、( )上岗。

A、考试

B、考核

C、持证

D、领导批准

答案:A,C

3.高架绝缘斗臂车的( )应选择适当,( )应稳固可靠,并有防倾覆措施。

A、安全距离

B、工作位置

C、支撑

D、安装

答案:B,C

4.高架绝缘斗臂车操作人员应服从( )的指挥,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及操作速度。在工作过程中,高架绝缘斗臂车的发动机不应熄火。接近和离开带电部位时,应由( )操作。但下部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台。

A、工作负责人

B、司机

C、斗臂中人员

D、司机

答案:A,C

5.高架绝缘斗臂车绝缘臂下节的( ),在仰起回转过程中,对带电体的距离应按表8-1的规定值增加( )m。工作中车体应良好接地。

A、金属部分

B、绝缘部分

C、0.5 D、1.0 答案:A,C

1 6.低压带电作业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 )措施,防止操作时( )或相对地短路。

A、绝缘

B、安全

C、相间

D、线间

答案:A,C

7.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 )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 )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

A、高压线

B、导线

C、安全

D、绝缘

答案:A,D

8.上杆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 )线,后断开( )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A、相

B、零

C、零

D、相

答案:A,B

9.带电作业工具房房室内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室内温度应略( )于室外,且不宜低于0℃。

A、50%~70% B、40%~60% C、高

D、低

答案:A,C

10.带电工具房进行室内通风时,应在干燥的天气进行,并且室外的相对湿度不得高于( )。通风结束后,应立即检查室内的( ),并加以调控。

A、75% B、60%

C、相对湿度

D、温度

答案:A,C

11.发现绝缘工具( )或表面( )、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A、受潮

B、闪路

2 C、损伤

D、开裂

答案:A,C

12.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并应用( )V及以上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宽2cm),阻值应不低于( )MΩ。

A、1000 B、2500 C、600 D、700 答案:B,D

13.带电作业工具的电气试验周期为:预防性试验( )一次,检查性试验( )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A、每年

B、两年

C、每年

D、两年

答案:A,C

14.绝缘工具的( )条件是:将绝缘工具分成若干段进行工频耐压试验,每( )mm耐压75kV,时间为1min,以无击穿、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A、检查性试验

B、预防性试验

C、300 D、500 答案:A,C

15.在工作负荷状态承担人员操作荷载时,静荷重试验:( )倍允许工作负荷下持续( )min,工具无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A、2.5 B、3 C、5 D、10 答案:A,C

16.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禁止使用( )、( )、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A、损坏

B、变形

C、磨损

D、残缺

答案:A,B

3

17.自制或改装和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经()后方可使用。

A、试验

B、检查

C、鉴定合格

D、检查合格

答案:A,C

18.施工机具应由了解其()并熟悉()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A、性能

B、原理

C、使用知识

D、使用原则

答案:A,C

19.圆木抱杆木质腐朽、()严重或()过大严禁使用。

A、损伤

B、损伤

C、弯曲

D、弓曲

答案:A,C

20.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 ),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 )位置。

A、图纸

B、施工方案

C、电缆敷设

D、电缆走向

答案:A,C

21.硬路面面层破碎可使用小型机械设备,但应加强(),不得深入土层。若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A、管理

B、监护

C、请示

D、报批

答案:B,D

22.掘路施工应具备相应的()方案,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

A、交通组织

B、施工计划

C、安全措施

D、安全计划

4 答案:A,C

23.沟槽开挖时,应将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堆置,

堆置处和沟槽应保持通道供施工人员正常行走。在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放置 工具材料等器物。 A、分别 B、混合 C、不得 D、允许 答案:A,C

24.电缆施工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电缆悬吊应每()吊一道。 A、悬吊 B、安气 C、1m~1.5m D、0.5m~1.5m 答案:A,D

25.移动电缆接头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调查该电缆的(),再由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在()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 A、历史记录 B、运行记录 C、工作负责人 D、专人 答案:A,D

26.锯电缆以前,应与()图纸核对相符,并使用专用仪器(如感应法)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 A、图纸

B、电缆走向图 C、铁钎

D、接地的带绝缘柄的铁钎 答案:C,D

27.电缆井井盖、电缆沟盖板开启后应设置(),并有人看守。工作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将井盖盖好。 A、标准路栏 B、标志物 C、立即 答案:A,C

28.在10kV跌落熔丝与10kV电缆头之间,宜加装()装置,使工作时能与熔丝()有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5 A、连接 B、过渡连接 C、上桩头 D、下桩头 答案:B,C

29.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 A、1.0m B、1.5m C、2m D、3m 答案:B,D

30.电力电缆试验要拆除接地线时,应征得()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 A、工作许可人 B、工作负责人 C、报告 D、恢复 答案:A,D

31.下列人员中,哪些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A、新参加电气工作 B、实习人员 C、管理人员 D、临时工

答案:A,B,C,D

32.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联结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的一边,不得()设置。 A、受力 B、主要受力 C、正反交叉 D、方向 答案:B,C

33.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倍,且不得小于()mm。 A、15 B、20 C、200 D、300 答案:A,D

6

34.通过()及()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A、滑轮 B、滑车 C、卷筒 答案:A,C

35.汽车吊、斗臂车应在()地面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 A、水平 B、平稳 C、5° D、3° 答案:A,D

36.在斗臂上工作应使用()。不得用汽车吊()上人作业。不得用()起吊重物。 A、安全绳 B、安全带 C、悬挂吊篮 D、安装吊篮 E、斗臂 F、吊臂 答案:B,C,E

37.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 A、16mm2 B、10mm2 C、围栏 D、保护绳 答案:A,C

38.施工机具应()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A、定期 B、经常 C、转动 D、转轴 答案:A,C

39.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不得与合格的()。 A、清理 B、检查 C、混放 答案:A,C

7

40.装设个人保安线,应先接(),后接(),且接触良好。 A、接地端 B、导线端 答案:A,B

41.在220kV设备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因受设备限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小于( )的规定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采用( )数值。 A、1.8m B、1.7m C、1.6m D、1.5m 答案:A,C

42.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 )装置时,应采取防止( )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A、单吊线 B、吊线 C、导线脱落 D、人身坠落 答案:A,C

43.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应采用( )或穿( )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A、短接线

B、专用短接线 C、屏蔽服 D、静电服 答案:B,C

44.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 ),派( )监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A、围栏 B、标志 C、班员 D、专人 答案:A,D

45.非特殊需要,不应在跨越处( )或( )有电力线路或其它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拆线的工作。 A、下方 B、上方 C、附近

8 D、邻近 答案:A,D

46.在使用带电清扫机械进行清扫前,应确认:清扫机械( )完好,绝缘部件无变形、脏污和损伤,毛刷转向正确、清扫机械已可靠( )。 A、工况 B、设备 C、接地 D、工作 答案:A,C

47.带电清扫机械作业时,作业人的双手须始终握持绝缘杆保护环( )部位,并保持带电清扫有关( )部件的清洁和干燥。 A、以下 B、以上 C、绝缘 D、操作 答案:A,C

48.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依据是:依据国家有关( ),结合电力

( )的实际。 A、标准、规范 B、管理

C、法律、法规 D、生产 答案:C,D

49.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 )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 )应合格、齐备。 A、防护用品 B、工器具 C、仪器仪表 D、安全设施 答案:D,A

50.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之一:经医师( ),无( )的病症。 A、诊断 B、鉴定 C、妨碍工作 D、严重 答案:B,C

9 51.各类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 A、切断电源 B、停止作业

C、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 D、撤离作业场所 答案:B,C,D

52.在试验和推广下列哪些项目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A、新技术 B、新工艺 C、新设备 D、新材料

答案:A,B,C,D

53.电气设备按其电压高低分为下列两种:( ) A、低压电气设备 B、中压电气设备 C、高压电气设备 D、超高压电气设备 答案:A,C

54.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下列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 A、发、输、变、配电 B、用户 答案:A,B

55.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 )及以下交流( )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A、1000m B、1500m C、10~500KV D、35~500KV 答案:A,C

56.带电作业应在( )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 )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A、良好 B、晴好 C、5级 D、6级 答案:A,C

10 57.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 ),确认安全可靠,编出( )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A、科学试验 B、讨论验证 C、技术 D、操作工艺 答案:A,D

58.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 ),并经考试合格,企业( )后,方能参加相应作业。 A、培训 B、专门培训 C、批准 D、书面批准 答案:B,C

59.带电作业必须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 )。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 )。 A、直接操作 B、工作

C、一个作业点 D、工作组 答案:A,C

60.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 )的人员到( )勘察,根据勘察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 A、经验 B、技术 C、现场 D、工地 答案:A,C

61.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值班员( )。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应由调度值班员履行( )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调度值班员汇报。 A、联系 B、申请 C、许可 D、批准 答案:A,C

62.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 )。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 )联系,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A、带电

11 B、停电 C、领导 D、调度 答案:A,D

63.等电位作业一般在63(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须在35KV电压等级进行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 )措施。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 )进行等电位作业。 A、安全 B、绝缘隔离 C、不得 D、可以 答案:B,C

64.等电位作业人员必须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且各部分应( )良好。屏蔽服内还应穿着( )内衣。 A、连接 B、结合 C、阻燃 D、全棉 答案:A,C

65.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一般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其组合间隙220kV不得小于( )m。若不满足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220kV不得少于( )片。 A、2.0 B、2.1 C、8 D、9 答案:B,D

66. 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钢芯铝绞线和铝合金绞线( )mm2;钢绞线( )mm2。 A、120 B、95 C、35 D、50 答案:A,D

67.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 )、( )等易燃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A、酒精 B、汽油

12 C、松节油 D、煤油 答案:A,B

68.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另一端断路器(开关)和( )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 )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A、隔离开关 B、刀闸

C、电压互感器 D、电抗器 答案:A,C

69.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 )并应停用( )。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即对地放电。 A、合上 B、拉开

C、保护

D、高频保护

答案:A,D

70.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器、避雷器、阻波器等( )时,应采取防止( )摆动的措施。

A、设备

B、设备引线

C、引流线

D、导线

答案:B,C

71.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断路器应必须处于( )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 ),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

A、合闸

B、分闸

C、熔断器

D、线圈

答案:A,C

72.当采用等电位引爆时,应做到:引爆系统与导线连接牢固;安装引爆系统时,作业人员应始终与导线保持( );导火索应有足够的( ),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A、等电位

B、接触

C、长度

D、尺寸

答案:A,C

13 73.带电保护间隙的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 )的要求,但不得小于( ) mm 2。

A、短路容量

B、短路电流

C、12 D、25 答案:A,D

74.悬挂保护间隙前,应与( )联系停用( )。

A、调度

B、值班员

C、重合闸

D、保护

答案:A,C

75.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必须可靠,()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措施。

A、绞磨前方

B、受力前方

C、放松动

D、防滑动

答案:B,D

76.导线穿入联结网套应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得少于导线直径的()倍。网套末端应以铁丝绑扎不少于()圈。

A、30 B、15 C、20 D、10 答案:A,C

77.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或()等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A、换向爪

B、齿轮

C、裂纹

D、腐蚀

E、变形

答案:A,C,E

78.卡线器: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卡线器有裂纹、弯曲、()不灵活或()斜纹磨平等缺陷时应予报废。

A、转轴

B、钳口

C、螺栓

14 D、斜口

答案:A,B

79.放线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形成()角度。

A、放线架

B、放线轴

C、垂直

答案:B,C

80.链条葫芦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者严禁使用。

A、变化

B、变动

C、15% D、20% 答案:A,C

81.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温度为()、相对湿度为()以下、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内。

A、-15℃~+35℃

B、-20℃~+35℃

C、80% D、90% 答案:A,C

82.工作前必须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志牌与()所写的相符,()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A、工作票

B、施工方案

C、安全措施

D、三措方案

答案:A,C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改错题:(共21题,每题0分,共0分。)

1.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的检修、联动试验,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只做安全措施者,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答案: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的检修、联动试验,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只做安全措施者,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2.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工作中严禁将回路的工作接地点断开。

15 答案: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工作中严禁将回路的永久接地(或称保护接地)点断开。

3.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回路的工作接地点断开。

答案: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回路的安全接地点断开。

4.使用消弧绳断、接35KV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为35km。

答案:使用消弧绳断、接35KV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为30km。

5.220KV电压等级带电清扫,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答案:220KV电压等级带电清扫,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不小于2.1m。

6.使用火花间隙检测110KV绝缘子串时,允许零值绝缘子片数为4片。

答案:使用火花间隙检测110KV绝缘子串时,允许零值绝缘子片数为3片。

7.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应加办检修工作票。

答案: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应将检修人员填写在高压试验工作票中。

8.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并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答案:试验装置的低压回路中应有两个串联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自动掉闸装置。

9.电力电缆设备的安装图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答案:电力电缆设备的标志牌要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10.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之一: 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范的操作术语),并使用事先准备的操作票。

答案: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之一: 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范的操作术语),并使用事先审核合格的的操作票。

11.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可以不戴绝缘手套。

答案: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应戴绝缘手套。

12.导线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带电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比表6-1中的数值增大0.9m。

答案:导线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带电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比表6-1中的数值增大1.0m。

13.各类作业人员应了解

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答案: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批准,方可参加工作。

16 答案: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15.专责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 答案:专责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

16.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拉开。 答案: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包括与其有电气连接的任何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

17.110KV地电位带电作业,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9m。 答案:110KV地电位带电作业,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1.0m。

18.110KV电压等级绝缘操作杆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为1.2m。 答案:110KV电压等级绝缘操作杆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为1.3m。

19.220KV电压等级带电更换绝缘子,应保证作业中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少于8片。 答案:220KV电压等级带电更换绝缘子,应保证作业中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少于9片。

20.500KV电压等级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为4.9m。 答案:500KV电压等级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为5.0m。

21.220KV等电位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为2.0m。 答案:220KV等电位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为2.1m。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是非题:(共4题,每题0分,共0分。)

1.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序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 答案:正确

2.220KV带电清扫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2.1米。 答案:正确

3.火花间隙检测220KV绝缘子串时,允许零值绝缘子片数为5片。 答案:正确

4.电缆的试验过程中,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先对设备充分充电。 答案:正确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17

一、单项选择题:(共1题,每题0分,共0分。) 1.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 )操作。 A、登杆 B、停电 C、送电 答案:A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填空题:(共1题,每题0分,共0分。) 1.工作票上如有个别错、漏需要修改时,应_____。 答案: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填空题:(共3题,每题0分,共0分。)

1.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_____。 答案:双重名称

2.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工作时,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_____。 答案:产生感应电

3.使用时人体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_____,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_____或_____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答案:安全距离;人体;设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共21题,每题0分,共0分。)

1.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A、缠绕 B、绕接 答案:A

2.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有: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 );

18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A、安全用具 B、防护用品 C、保安线 答案:C

3.起重工作应由( )人统一指挥。 A、有经验的 B、专人

C、持起重工作证的 答案:A

4.机动起重设备的钢丝绳钢丝绳为( )。 A、4.5 B、5.5 C、6.5 答案:B

5.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接地线。 A、一处 B、二处 答案:A

6.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 A、接触或接近 B、邻近 答案:A

7.在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作,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为()m。 A、0.20 B、0.35 C、0.30 答案:B

8.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 )保管,定期进行检查。 A、使用人 B、专人 C、管理人 答案:B

9.高处连续工作时间( )超过1小时。 A、不能 B、可以

19 C、不宜 答案:C

10.在居民区附近立、撤杆时,应设( )范围或警告标志。 A、警戒 B、工作

C、防人进入的 答案:A

11.立杆塔时,起立至( )时,停止牵引,用临时拉线调整杆塔。 A、60° B、70° C、80° 答案:B 12.( )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A、不宜

B、严禁

C、可以

答案:B

13.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 )年至少一次)。

A、一

B、二

C、三

答案:B

14.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 )。

A、做好安全措施

B、立即报告

C、现场待命

答案:B

15.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 ),并做好记录。

A、培训

B、交底

C、勘察

答案:C

16.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应( )。

A、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B、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C、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答案:B

20

17.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 )单位备案。

A、设备运行管理

B、工作

C、调度

答案:A

18.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 )。

A、电话联系

B、口头命令

C、工作任务单

答案:C

19.第

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 )为限。

A、许可时间

B、计划时间

C、检修期

答案:C

20.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式可采用:当面通知;电话下达;( )。

A、传真发送

B、事先约定

C、派人送达

答案:C

21.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 )。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答案:C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填空题:(共15题,每题0分,共0分。)

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_____。

答案:触电急救

2.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_____,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答案:安全措施

21 3.工作票上如有个别错、漏需要修改时,应_____。

答案: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4.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_____和_____;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答案:必要性;安全性

5.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必须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_____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答案:挂好接地线

6.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_____。

答案:告知工作班成员

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_____ 或_____的标示牌。

答案:“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8.人与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在以下电压等级时应为:

10KV _____ 35KV _____ 110KV _____ 答案:0.7M;1.0M;1.5M

9.巡视时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_____,巡视完毕应_____。

答案:随手关门;上锁

10.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_____或_____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答案:模拟图;接线图

11.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_____。

答案:相间短路

12.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_____。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答案:应设监护人

13.装填炸药时,严禁使用_____往炮眼内推送炸药。

答案:金属物体

22 14.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_____、_____的措施。

答案:杆身倾斜;滚动

15.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_____、_____。

答案:通信畅通;加强监护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0分,共0分。)

1.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只允许在()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

A、110KV B、35KV C、80KV 答案:B

2.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倍,且不得小于300mm。

A、15倍

B、30倍

C、50倍

答案:A

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进行。

A、外侧

B、内侧

答案:A

4.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 )断开电源。

A、可不等待指令即行

B、汇报领导经批准后

C、汇报调度经同意后

答案:A

5.测量人员必须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 )。

A、标准

B、方法

C、安全措施

答案:C

6.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瓷瓶等工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 )批准执行。

A、主管生产领导

23 B、总工程师

C、工区

答案:C

7.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 )。

A、绝缘体

B、带电体

C、接地体

答案:B

8.在箱式变电站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应先拉开()侧刀闸。

A、高压

B、低压

C、电源

答案:B

9.架空绝缘导线应在线路的( ),设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

A、首端

B、末端

C、适当位置

答案:C

10.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

A、连接

B、绝缘

C、隔离

答案:B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问答题:(共8题,每题5分,共40分。)

1.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答案:测量人员和摇表安放位置,必须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摇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必须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2.高压试验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对其接线工作有何具体要求?

答案:先应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24

3.对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和高压引线各应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答案:1)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2) 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并采用专用的高压试验线,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4.测量用装置必要时应采取什么安全措施?仪器的布置如何保证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答案:1) 必要时应设遮栏或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识牌。2) 仪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位不小于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

5.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前,必须先做什么?

答案:1) 必须先通风15min;2) 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6.对SF6气瓶的放置和搬运各有什么要求?

答案:1) 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敞开的专门场所,直立保存,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或油污粘在阀门上;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25 7.在二次系统上的哪些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答案:1) 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置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2) 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3)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4) 在经继电保护出口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的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8.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案:1) 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工作前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2) 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3) 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将回路的安全接地点断开。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问答题:(共7题,每题5分,共35分。)

1.高压试验使用电压互感器进行工作时,对其接线工作有何具体要求?

答案:先应将低压侧所有接线接好,然后用绝缘工具将电压互感器接到高压侧。工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应有专人监护。 2.对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和高压引线各应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答案:1)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2) 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并采用专用的高压试验线,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

3.测量用装置必要时应采取什么安全措施?仪器的布置如何保证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答案:1) 必要时应设遮栏或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识牌。2) 仪

26 器的布置应使工作人员距带电部位不小于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

4.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前,必须先做什么?

答案:1) 必须先通风15min;2) 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5.对SF6气瓶的放置和搬运各有什么要求?

答案:1) 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敞开的专门场所,直立保存,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或油污粘在阀门上;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6.在二次系统上的哪些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答案:1) 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置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2) 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3)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4) 在经继电保护出口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的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7.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案:1) 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工作前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2) 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3) 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将回路的安全接地点

27 断开。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共1题,每题1分,共1分。)

1.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 )。

A、项目

B、内容

C、行为

答案:C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共1题,每题1分,共1分。)

1.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 )操作。

A、单人

B、监护

C、双人监护

答案:B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成绩: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共1题,每题1分,共1分。)

1.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 )

A、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B、征得工作许可人同意

C、填用新的工作票

答案:C

1.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力生产( ),规范( )人员的行为,保证( )安全。

A、各类工作

B、人身、电网和设备

C、现场管理

D、生产工作

28 答案:C,A,B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 ),并应指定( )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A、常用药品

B、急救用品

C、安全员

D、专人

答案:B,D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之一:( )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 )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A、学习

B、具备

C、掌握

D、熟悉

答案:B,D

4.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下列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

A、发、输、变、配电

B、用户

答案:A,B

5.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 )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 ))批准后执行。

A

、安全 B、现场安全 C、副总经理 D、总工程师 答案:B,D

6.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 )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 ))批准后方可进行。 A、技术 B、安全 C、副总经理 D、总工程师 答案:B,D

7.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飞车进行等电位作业前,应检查( )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 )情况。 A、本档

29 B、耐张段 C、紧固 D、连接 答案:A,C

8.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 ),并应采取( )措施。 A、护目镜 B、安全帽 C、消防 D、消弧 答案:A,D

9.带电悬挂保护间隙应先将其与( )可靠接地,再将保护间隙挂在( )上,并使其接触良好。拆除的程序与其相反。 A、接地网 B、接地桩 C、导线 D、地线 答案:A,C

10.牵引绳应从()卷入,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圈。 A、卷筒下方 B、卷筒上方 C、5 D、3 答案:A,C

11.链条葫芦使用中如发生(),应将()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A、卡链 B、受力 C、承力 答案:A,B

12.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与接地线的号码应()。 A、编号 B、号码 C、一致 D、对应 答案:B,C

13.电力电缆设备的()要与电网系统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 A、标志牌 B、说明书 C、安装图

30 D、电缆走向图 答案:C,D

14.电缆耐压试验前,加压端应做好(),防止人员误入试验场所。另一端应挂上()。 A、安全措施 B、技术措施 C、警告牌 D、标示牌 答案:A,C

15.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 );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 )。绞磨卷筒:不应小于( )。 A、11 B、10 C、10 D、9 E、12 答案:A,B,C

16.在35kV设备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小于( )时,应采取可靠的( )措施。 A、0.6m B、0.5m C、安全 D、绝缘距离 答案:A,D

17.带电清扫机械作业时,作业人的双手须始终握持绝缘杆保护环( )部位,并保持带电清扫有关( )部件的清洁和干燥。 A、以下 B、以上 C、绝缘 D、操作 答案:A,C

18.低压带电作业时应穿( )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 )上进行。 A、长袖棉布 B、长袖化纤 C、木版 D、绝缘物 答案:A,D

31 19.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 )和( )的绝缘隔离措施。 A、相间短路 B、人身触电 C、单相接地 D、三相接地 答案:A,C

20.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绝缘工具( )一次,金属工具( )一次。 A、每年 B、两年 C、两年 D、三年 答案:A,B

21.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标准是:在工作负荷状态承担人员操作荷载时,动荷重试验:( )倍允许工作负荷下实际操作( )次,工具灵活、轻便、无卡住现象为合格。 A、1.5 B、1.0 C、2 D、3 答案:A,D

22.施工机具的各种()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应齐全、完好。

A、仪器仪表 B、监测仪表 C、安全装置 D、安全设备 答案:B,C

23.施工机具应按()和()的规定使用。 A、出厂说明书 B、铭牌

C、出厂合格证 D、操作规程 答案:A,B

24.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禁止使用。 A、1/600 B、1/500 C、脱焊 D、松动 答案:A,C

32

25.电缆接头盒悬吊应(),不得使接头盒受到()。 A、平放 B、斜放 C、拉力 D、压力 答案:A,C

26.在10kV跌落熔丝上桩头有电的情况下,未采取()前,不得在熔丝()新装、调换电缆尾线或吊装、搭接电缆终端头。 A、技术措施 B、安全措施 C、上桩头 D、下桩头 答案:B,D

27.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以及在电缆()、隧道、沟洞内对火炉或喷灯加油及点火。 A、带电导线 B、带电母线 C、夹层 D、通道 答案:A,C

1.各类作业人员应被( )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 )。 A、通知 B、告知 C、办法 D、措施 答案:B,D

2.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之一: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下列方法: A、外伤包扎法 B、紧急救护法 C、触电急救法 D、注射法 答案:B,C

3.挂梯载荷后,应保持地线及人体对下方带电导线的安全间距比表8-1中的数值增大( )m;带电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比表8-1中的数值增大( )m。

A、0.3 B、0.5

33 C、0.8 D、1.0 答案:B,D

4.在查明线路确无( )、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 )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

A、接地

B、接零

C、相位

D、联系

答案:A,C

5.保护间隙应挂在( )杆塔的导线上,悬挂后,须派专人看守,在有人、畜通过的地区,还应增设( )。

A、相邻

B、同档

C、围栏

D、标志

答案:A,C

6.()不得进入卷筒。导向滑车应对正()。

A、钢绞线

B、铝绞线

C、卷筒中心

D、绞磨中心

答案:A,C

7.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

A、调度

B、工作运行人员

C、当值运行人员

D、值班人员

答案:A,C

8.电缆的试验过程中,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先对设备充分()。作业人员应戴好()。

A、放电

B、短路接地

C、手套

D、绝缘手套

答案:A,D

9.抱杆脱帽环表面有()或()变形。

A、裂纹

34 B、腐蚀变形

C、螺纹

答案:A,C

10.电缆悬吊时,不得用()或()等,以免损伤电缆护层或绝缘。

A、铁丝

B、钢丝

C、钢丝绳

D、麻绳

答案:A,B

11.在10kV跌落熔丝在下桩头加装接地线,工作人员站在(),伸手不得超过熔丝()。

A、低位

B、下方

C、下桩头

D、上桩头

答案:A,C

1.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 )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A、注意事项

B、危险因素

C、防范措施

D、作业方法

答案:B,C

2.在( )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 )横担的线路上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A、瓷

B、铁

C、转动

D、木

答案:A,C

3.带电接引线时( )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线时( )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A、未接通

B、已断开

C、已接通

D、未断开

答案:A,B

4.滑车与卷筒的距离:光面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 )倍。

A、20

35 B、10 C、15 D、25 答案:A,C

1.严禁( )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 )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A、同时

B、分别

C、两个

D、一个

答案:A,C

2.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必须装在()的一侧,严禁反装。

A、活动挡板

B、不受力

C、受力

答案:A,B

1.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用力。绞磨受力时人员不得()磨杠。

A、同时

B、共同

C、离开

D、松开

1.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上,前后支架应受力()。

A、同时

B、共同

C、离开

D、松开

答案:B,C

36

第四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修改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2005版本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第二部分 修订工作简况

第三部分 《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修改说明 •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一、《安规》修订有大动、中动和小动三种方案。 大动:结构调整、体系上重新修订。

中动:某些章节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小动:某些条文调整 本次修订采取中动方案

原《安规》(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共272条,新《安规》(变电站与发电厂电气部分)共253条。原《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共238条,修订后共326条。

二、《安规》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保证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三、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从而使修订后的《安规》既有先进性,也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如针对GIS等封闭式设备的验电问题,本次修订就提出了“间接验电”的概念。

四、安全工作要和经济性相结合,考虑减员增效的要求对《安规》的相关内容要删减、优化,要有一个效率的观点,如本次修订提出了“检修操作”单人操作的方式。

五、《安规》修订要和当前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安全情况结合起来。如电网安全情况以及

二、三次系统对电网安全的重要性等。本次修订对二次系统对象从继电保护、仪表扩大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系统、通信(通道)等,以适应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

六、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去。

七、深度:能指导编写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八、标准:企标。

九、《安规》适用于国网公司一切工作人员及在国网公司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修订工作简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

1、2002年底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给国电华东公司修订《安规》的任务。

2、2003年2月份国电华东公司安监部组织筹备小组。

3、2003年3月3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初步确定《安规》修订的思路、原则、深度、标准、时间等。

4、2003年4月29日国电华东公司上报《安规》修订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5月8日批复下达。

5、2003年6月27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对各网、省公司以及《电力安全技术》杂志收集整理的对《安规》修订意见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汇总。同时初步编写了《安规》修订提纲(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

6、2003年7月2日至3日,国家电网公司生运部副主任余伟国、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参加了由华东公司主持的《安规》修订第一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会议。华东公司徐航副总经理、张启平总工(领导小组组长)和上海市电力公司曾德君总工也到会,并作了重要发言。

会议由工作小组组长张雷详细地汇报了前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均有书面材料)。然后,各位领导作了具体指示。

7、2003年7月17日在苏州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修订提纲。

8、2003年7月24日在绍兴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订提纲。

9、2003年9月至10月份沪、苏、浙、皖电力公司安监(保)部领导分别率队分赴西北公司及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公司(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东北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司(包括沈阳、大连、长春、佳木斯等下属部分供电单位)、新疆、内蒙古、广西、海南、天津、北京、山西、四川、成都、乐山、拉萨(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

10、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例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由沪、苏、浙、皖工作小组参加前期调研的人员分别汇报了“安规”修订调研工作情况(变电、线路两个部分)。

11、2003年11月5日至27日由国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处副处长张国威率队、华东电网有限公司7人及有关网、省公司4人、合计12人组团赴欧、日等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情况考察[英国国家电网安全调度局、德国维尔茨堡市公用局、德国科隆市公用局、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和中部电力株式会社(名古屋)等]。

12、2003年12月5日在苏州昆山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海外调研报告讨论会。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

13、2003年12月1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章节修改稿的讨论会。

14、2003年12月22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安徽修改稿)的讨论会。

15、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上海修改稿)的讨论会。

16、2003年12月27日~28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浙江修改稿)的讨论会。

17、2004年1月7日~8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江苏修改稿)的讨论会。

18、2004年1月14日在上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电缆章节修订讨论会。

19、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继电保护章节修订讨论会。 20、2004年2月2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通用部分)华东修订稿讨论会。

2

21、2004年3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市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统稿会。

22、2004年4月2日至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

1、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规》统稿工作情况;

2、具体商讨形成全国征求意见稿的有关事宜。

23、2004年4月24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统稿会议。

24、2004年5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统稿会议。

25、2004年6月22日至23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

26、2004年7月1日至3日,在合肥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

27、2004年7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稿审查前准备会。

28、2004年7月30日至8月4日在湖南,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

(一)。

29、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 30、2004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南京,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

(二)。

31、2004年9月24日至2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

32、2004年10月19日至20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在上海召开报审稿统编会议。

33、2004年12月14日至1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报审稿讨论会。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

34、2005年1月11日,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部分修改意见,在浙江绍兴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报批稿修订会。周吉安处长到会。

36、2005年2月17日,国网公司发文,《安规》颁发。

37、2005年3月4日至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出版前校稿会。 第三部分《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电力安全工作规定》 (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 修 改 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 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 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1.2.1条) 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3 2)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 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1、 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以确保人身安全。(2.1.4条)

2、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4、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2.1.7条)

5、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2条) 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程序操作是遥控操作的一种,但程序操作时发出的远方操作指令是批命令。

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应该包括设备运行技术和操作管理两个方面。 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2.3.3.2条) a. 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 b.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 检修人员操作: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3.3条)

6、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应与手写格式一致。(2.3.4.2条)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票应保存一年。(2.3.8条)

7、 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 4 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0条) 以二元变化来确认设备的操作变位,在执行遥控操作时更显必要。但并不是所有的操作都能具备二元变化,如:联络线对侧开关已经分闸;开关两侧的闸刀操作等。除了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些二元变化外(如可以通过线路的有电显示器来显示联络线的电压),其他还只能以现场判断的方式来确认。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32条,修订后24条)

1、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2、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 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2条) 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自动化装置或通信(通道)等方面的工作都可归纳为:二次系统的工作。

3、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 1)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2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2第10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

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3.2.1.2条、3.2.1.4条、附录

3、附录5)

5、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3.2.1.5条、附录6)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3.2.4条)

6、 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3.2.6条、3.2.7条、3.2.8条)

1) 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3.2.6.2条) 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3条)

3) 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8、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3.2.10.4条)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9、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5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3.4.1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原25条,修订后30条)

1、 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4.2.4条)

2、 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4.3.1条)

3、 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4.3.3条)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4.2条)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5.4条)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无重大修改

六、带电作业(原86条,修订后66条)

取消原第7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10节带电气吹清扫

1、 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1.1条)

2、 等电位作业

1) 规定: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6.3.1条)

3、 增加补充: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6.7条)

七、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无重大修改

八、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原规程17条,新安规17条)

增加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8.5条)

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无重大修改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1、 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通信(通道)等工作列入第一种工作票加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10.1条)

2、 将国网公司的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写入了“安规”。(10.4条)做试验人员的行为全程有记录,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 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10.13.3条) 十

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规定了在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气试验的限制条件。

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11.1.10条) 十

二、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 引入了电力电缆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3),不须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7),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5)。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志牌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2.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2.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2.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2.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2.2.1.17条) 1)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 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 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十

三、一般安全措施(原8条,修订后11条)

仅对和现场安全生产相关程度较大及普遍性的一般安全技术作了补充修订。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13.1条)

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13.2条)

3、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接入漏电保护装置。(13.4条)

4、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13.5条)

5、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断路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等支持件上。(13.6条)

6、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件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7 修改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 则(原9条,修订后16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 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b、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c、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 2)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2) 新上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5、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26条,修订后31条)

1、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8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

1)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

2)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2条)

3、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1的第6.1条)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1的第11.1条) 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1的第8条)

4) 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1的第9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

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 条、2.3.1.4条、附录

2、附录4)

5、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5)

6、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补充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明确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安全距离的规定;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2.3.6条)

8、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7条、2.3.8条、2.3.9条)

1)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2.3.7.3条)

2)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2.3.8.2条)

3)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3条)

9、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工作负责人: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2.3.11.2条中第3款);三

9 是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5款);四是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2.3.11.2条中第6款)。 2)增加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二是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三是监护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4条) 3)补充完善了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个人安全责任。

一是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二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三是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2.3.11.5条)

10、工作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2.5.1条、2.5.2条)

11、工作间断制度中,对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次日复工时取消了“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的要求。(2.6.3)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8条,修订后24条)

1、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并明确了验电时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绝缘有效长度的要求(3.3.2条)

2、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3条)

3、增加: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3.4.2条)

4、增加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挂设接地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3.4.8条)

5、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3.4.9条)

6、为防止感应电,增加“使用个人保安线”的安全规定。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使用范围,装拆和接地、截面和绝缘部位等安全要求。(3.5.1条、3.5.2条、3.5.3条、3.5.4条)

四、线路运行与维护(原19条,修订后25条)

1、增加了特殊天气(如雷雨、大风、大雪天、暑天)、特殊时段(如事故、夜间)、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线的防护和安全要求。(4.1.1条、4.1.2条、4.1.3条)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杆塔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增加倒闸操作票可利用计算机出票的要求。(4.2.2条、4.2.9条)

3、增加: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4.2.3条)

五、邻近带电导线工作(原19条,修订后16条)

1、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m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二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三是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5.2.4条)

2、禁止在有同杆架设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5.3.1条)

3、修改完善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上工作防误登有电线路的要求。一是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双重名称;二是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三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四是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五是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5.3.5.1条、5.3.5.2条、5.3.5.3条、5.3.5.4条、5.3.5.5条)

六、一般安全措施(原57条,修订后74条)

1、一般规定(新增内容)

1) 6.1.1 (原规程第89条部分内容第一句内容)将原规程“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修改为“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明确了佩戴安全帽场所的范围。

2) 6.1.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增加了工作场所照明条件的要求,防止由于工作中照明不足引起的事故。

3) 6.1.3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新增加内容)增加了电气灭火的程序和消防管理的要求;指导现场人员正确的扑灭电气火灾。

4) 6.1.4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新增内容)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提出了要求,防止由于在现场中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不当引起的事故。

5) 6.1.5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增内容)对杆塔上工作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由于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工作引起的事故。

2、6.2(修订内容)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 杆、塔上工作修订为“高处作业”

1) 6.2.1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新增内容)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79条和国家标准GB/T3608-1993规定,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定义。 2) 6.2.2 (原第85条前半部分)根据热机规程第586条增加了:“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对现场不牢固部件举例予以说明。 3) 6.2.5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原规程第85条部分内容)增加了使用双保险安全带的要求和使用方法,并规定了设置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11 4)6.2.7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寒冷和其他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体现了本次修订规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3、6.5 原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立杆和撤杆修改为 “杆塔施工与检修”

七、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原6条,修订后16条)

增加: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7.1.8条)

3、增加:架空绝缘导线的安全规定。明确架空绝缘导线应视为裸导线,并要求装设接地环等。(7.2.1条、7.2.2条、7.2.3条)

4、增加:装表接电的安全要求,共4条。(7.3.1条、7. 7.3.2条、7.3.3条、7.3.4条)

八、带电作业(原85条,修订后75条)

1、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8.1.1条)

2、 等电位作业

规定: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8.3.1条)

3、增加: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8.6.1条、8.6.2条、8.6.3条、8.6.4条)

4、取消:带电水冲洗。因线路上带电水冲洗工作已不开展。

5、取消:带电气吹清扫和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的试验要求。根据国内调研结果,目前该二项工作已不开展。

6、补充和完善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1)增加: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8.12.3.4条、附录9) 2)补充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8.12.3.6条)

九、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本章为新增,共22条)

说明:此部分内容为本次修订规程新增加的内容,是在原规程第五章第六节“起重运输一般规定”和第八章第十四节“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与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评价和现场管理的要求,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引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部分规定,对于电力线路现场施工中,实际应用的施工机具和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体现“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的原则,增加此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对使用越来越广泛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1、增加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包括各类施工机具的使用中的安全要求,共有10类,分别为绞磨和卷扬机、抱杆、导线联结网套、双钩紧线器、卡线器、放线架、地锚、链条葫芦、钢丝绳、汽车吊(斗臂车)。(9.2条)

2、增加和补充: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包括安全工器具试验要求和试验表。(9.4条)

十、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引入了缆字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12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3),事故应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6)。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0.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0.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0.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0.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0.2.1.17条)

1)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 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 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第五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 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3 设备事故 2.4 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报表 4.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 附 表 附加说明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 1 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 2 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电网事故

2.2.1特大电网事故

2.2.1.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3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及以上的城市。 2.2.1.2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及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其他释义同2.2.1.1。 2.2.2.2电网瓦解

110 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V枢纽变电站;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站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

4 大事故者。

2.2.3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2.2.3.4 变电站内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2.2.3. 5 110kV(含66kV双电源供电)变电站全停。 2.2.3.6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 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 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 h。

2.2.3.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5 2.2.3.8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 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 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min。

2.2.4.3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 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 min: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 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7)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5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1.3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6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燃气轮机、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天的也可视为40天内恢复运行。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天的也可视为30天内恢复运行。 2.3.2.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释义】见2.3.1.2。

2.3.2.6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4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24 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 7 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220kV及以上高压厂变等。

3)换流器、换流变、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断路器、接地极等。

2.3.3.5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虽提前6 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h。

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4。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和运行方式许可,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6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同2.3.2.4。

2.3.3.7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8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见2.3.3.4。

2.3.3.9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10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1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炉膛爆炸;

8 2)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2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4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4和2.3.3.5。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4事故归属

2.4.1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9 2.4.1.4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区域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事故。

2.4.2.5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2同一个供电(输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省的几个供电(输电)企业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由省电力公司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事故调查 3.1即时报告

3.1.1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释义】生产企业的事故,一律经省电力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转报国家电网公司,下同。3.1.2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10 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事故为: 1)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直属发电厂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6)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7)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1.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调查组织 3.2.1人身事故

3.2.1.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2.1.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

3.2.1.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电网事故

3.2.2.1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监委备案后组织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3.2.2.2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后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供电企业、发电厂参加;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 11 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则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参加。 3.2.2.3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负责运行管理(经营)、调度该电网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市(地区级)供电企业或受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供电企业、发电厂参加;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及营销等部门人员参加。 3.2.2.4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设备事故

3.2.3.1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他们(含其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3.2.3.2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3.2.3.3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2.4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事故涉及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

12 业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配合或参加其事故调查。若该事故调查组认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时,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应提出意见或加以确认,若有异议,则应提出复议或请有关部门仲裁。 3.3调查程序

3.3.1保护事故现场 3.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尚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2收集原始资料 3.3.2.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调查事故情况

3.3.3.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13 3.3.3.5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分析原因责任

3.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4.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14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

4.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9);

4)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8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4.1.4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1.5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按以下原则统计报告: 1)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障碍)应按第2章规定分别各统计1次。

2)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4.1.6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实际后果定相应等级的设备事故(障碍),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则视后果定一次相应等级的电网事故(障碍)。 4.2月度报告、报表

4.2.1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事故快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报区域电网公司。 4.2.2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2) 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3) 电网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4) 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5)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6) 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15 7)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2.3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2); 2)《电网事故报告》(表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表5); 4)《设备事故报告》(表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表7); 6)《月(年)综合统计表》(表

10、

11、12)。

4.2.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4.2.5填报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10 kV供电设备一类障碍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4.2.6符合4.1.1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4.2.7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其与本企业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企业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4.2.8发供电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列入基建范围(含施工企业)统计。 4.3季度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发供电企业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4.4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供电公司事故统计表》(附表14)或《发电厂事故统计表》(附表13 )报送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网、省)公司事故统计表》(附表15)、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附表

10、

11、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报区域电网公司。 4.5填报及审批

4.5.1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集中检修单位等为填报单位。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供电企业作为填报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填报单位。 【释义】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包括:国家电网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三级,下同。

16 4.5.2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安全考核 5.1考核项目

5.1.1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5.1.2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释义】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

5.1.3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4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7施工企业(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2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人身轻伤事故。

5.2.2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运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认可。

5.2.5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35~220kV的输电线路或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城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72h者。 5.2.6纯系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构成2.3.3.6条的一般性全厂停电事故。

5.2.7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 17 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8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9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10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11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12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地方电网企业及用户过失引起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2.13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14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订。 本规程由国电华东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填报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统计《填报手册》”规定。 主要起草人:张 雷、周尚艺、王妙基、张鉴燮、李杏凤 主要审定人:李晶生、周吉安、杨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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