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农业保险论文

2022-05-05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地方农业保险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开

地方农业保险论文 篇1:

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摘要】:本文探讨了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的前提下,对于我国地方的农业保险资金的归口管理,提出了可行的操作方法;此外还对保险资金的监督提出了有效地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管理;监督

一、保险资金的归口管理

(一)保费收入的管理

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拯办机构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

农业保险投保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代收。各级农村信用社应与经办机构逐级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设立“农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省、市、县(市)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财政厅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其上一级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

农业保险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县(市)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市、县(市)财政厅应根据开办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厅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市级财政厅审核汇总所辖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中旬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省级财政厅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省财政厅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根据签订保单的额度,通过财政国库开设的中央专项贽金账户,按以下程序审核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市)经办机构收取投保户应缴保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县(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将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同时,县(市)财政向地州市财政申请地州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地州市财政在确认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将本级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同时,汇总本地区县(市)农业保险情况,向省财政申请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省财政在审核确认各市、县(市)实际承保数量以及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将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在收到中央、省、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将资金从县(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足额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 “农险专户”。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当年财政厅核定的保费补贴规模预算。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市、县(市)财政需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应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各级财政厅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逐级编制决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二、风险控制

(一)对巨灾险的风险控制

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经办机构进行的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上述风险准备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由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比

当农业保险发生巨灾,经办机构进行巨灾赔付时,应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上年一般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顺序进行赔付。

(二)对超预算的风险控制

各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决算中,可能会产生预算不对口的情况,出现超预算。

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如下年度该地区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设立临时财政预留资金,冲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地区,则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余应全额返还。

若各级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年终出现不足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应迅速安排本级增加的保费补贴资金,用各级财政设立的临时财政预留资金先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并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核实后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最后各财政部门应对预算进行调整,将其计入下年度的预算当中。

三、保险资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保监会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应确保政策资金的落实,防止资金被挪用,占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它的监管的重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例如是否擅自扩大农业保险法中规定的强制保险范围,或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某一险种强制保险,侵害农民的利益等。另—方面,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公司为了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谎报,要求统一编制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等。最后,政府应该对农险政策资金的落实支出和管理进行严格审讹保证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各项保险资金的审批都应先交与保监会审核后签字,再报各相应级别的财政部审批,方可生效。

作者:李 觅

地方农业保险论文 篇2:

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构建

开放经济系统中资源的流动规律决定了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保险的脆弱性,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有效地结合,对资源进行再配置,促进农业与非农业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农业经济系统效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目前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和障碍,进而对建立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出了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双重二元经济结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资源再配置

王建伟(1971—),男,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管理、保险与精算。(北京410079)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4AJY007)、湖南省社科联科研项目“我国中小保险机构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603020C)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业保险①,具有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为农业信贷提供“担保”、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收入再分配、提高国民整体福利等功效,同时也是WTO规则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也越来越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所重视。然而,在我国的社会风险补偿体系中,农业保险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鲜有成功的案例。此前,很多学者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提出了若干构想,其共识在于农业保险必须要有国家政策支持,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对于具体应该实施什么样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并未达成一致。本文拟从开放经济系统中资源流动的规律出发,通过将市场“无形的手”与政府“有形的手”有机结合,深入研究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其提供理论基础和政策建议。

一、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分析

所谓“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主要指的是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之间(以农业和工业为代表)的部门二元经济结构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形成的“地理上的经济二元结构”。我国农业保险即处在这样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下面我们从资源流动的规律分析当前“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发展地方农业保险的理论意义。

(一)封闭/开放状态下的资源流动与农业保险的脆弱性分析

在封闭的农业系统中(如图1),地区间的资源流动②处于相互孤立的状态。此时,由于缺乏资源流通,农业生产力的低下造成农民的可支配剩余收入很少,使其难以建立庞大的农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限,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系统崩溃风险较大,农业安全的脆弱性十分突出。与封闭系统相比,开放系统中(尤其在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资源的自由流动将进一步降低农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进一步加剧。

由于开放系统中资源、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并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来配置资源,从而导致资源和要素自然流向效率较高的部门和地区(如图2、图3)。这使得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相比封闭系统更加突出,保险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首先,在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下,资源将持续不断地流向非农系统和发达地区,造成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人才流失,最终导致农业保险的资源不足,补偿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其次,农业保险参保主体出现较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统一缴费制度下,发达地区缴纳的保费多而赔付少,欠发达地区缴纳的保费少而赔付多,从而使得发达地区的农户丧失投保积极性,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户产生依赖性甚至不道德行为。最后,商业保险公司的趋利性决定其不愿进入如此低效的保险市场。

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表现为:风险发生地域广阔、保险标的分散、农户保险意识较低,以及高风险、高赔付等,这导致保险经营的收费、核保、理赔等工作相比城市中的保险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单纯的农业保险利润空间相对狭窄。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选择不进入或退出市场。

基于以上原因,在片面遵循效率原则的情况下,农业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更加明显,这使得农业保险的脆弱性进一步恶化,保险的经济“调节器”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整个农业系统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二)政府“干预”下资源的再配置与农业保险稳健性的增强

1.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干预”资源配置可以增强“扩散效应”。开放系统中,资源自由流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使得各种经济要素向发达的非农系统集中,产生“凝聚效应”,而“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指出,由于“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凝聚效应”会使地区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进一步强化二元经济结构,此时消极等待发达地区产生的“扩散效应”来消除差别是不可取的,需要政府通过将发达地区、非农系统的部分资源输入欠发达的农业系统中,增强“扩散效应”,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提高农业系统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当农业系统的生产效率与非农系统的生产效率达到动态的平衡时,农业与非农业才能够实现协调发展。

2.政府“干预”可以改善农业保险的脆弱性,保障其经营的稳健性。所谓的“干预”是指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宏观调控,并非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一般来说,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调控农业保险的经营:一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农业系统现有的风险特征,提高农业系统整体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的赔付率;二是利用财政手段,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国家和政府(本质上是非农系统),降低农业系统内部风险管理成本,间接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和承保能力;三是发挥金融职能,加强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农业系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中介能力和资产转换能力。尽管政府的介入短期内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市场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但通过间接调控资源向农业系统流动(如图2的输入、图3的实线),的确能增强“扩散效应”,使得农业系统的效率提高,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增强。

综上所述,我国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资源遵循效率原则的自由流动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然存在脆弱性问题,有必要引入政府的“干预”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为了协调二元经济结构下区域间的经济差异以及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我们强调必须通过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干预”,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

二、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目前,农业保险在保障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方面起到的预期作用已被普遍接受,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成为各级政府日益关心的问题,国家宏观环境和微观层面也在为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地准备,这些都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一)宏观经济导向为发展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了政策保证。一方面,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近来,中共中央在许多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文件中都会提到“积极鼓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且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旗帜带领下,也都积极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如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等要在农村保险业务的机构审批、农村代办员的资格授予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在2006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可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建立保障农村、农民的农业保险制度相当重视,有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政府后盾,各地方的农业保险公司就可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农业保险试点经营初现成效。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双重二元经济结构,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在全国搞“一刀切”的模式来发展农业保险,形式灵活的地方农业保险相对来说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中央和各级政府也提倡采取试点的方法由点及面来推广农业保险,如四川选择了眉山、资阳和内江三市作为农业保险的试点,而湖南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则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生猪养殖保险、郴州市“隆平模式”进行的水稻制种保险,这些农业保险试点更有利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人、财、物的集中投入,减少不必要的损耗,使得地方农业保险能够在短时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显示其示范效应,为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三)商业保险公司多年的实践经验提供了技术支持。从国内来看,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在机构设置、费率厘定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和经验。入世以来,外国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也提高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技术水平。

(四)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契机。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有很多的网点,我们可以考虑让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利用这些金融机构来开展保险业务,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与农村金融机构联系起来还可以营造更加完善的金融环境,国内外有很多实践或理论都提到,可以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贷款与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联系起来,一方面可以扩大承包面积,增加保费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本身农业贷款的风险性。

当然也必须看到,当前发展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作为发展依据和保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其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抑制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严重不足,农民交纳保费的能力有限,导致整个农业生产陷入恶性循环;再次,农业保险从产品开发到经营模式的定位不明确,使其缺乏针对性强的自主创新;最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还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检查监督的职能部门。

三、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所提出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参与,以保障本地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目标的,将商业化经营与政策支持有效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组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地方性是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重要特色。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地方性”就在于它是以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的,在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下各行政区以及行政区内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区别,开展农业保险的条件也不一而同,这要求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而各行政区的各项指标和条件我们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因此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经营时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第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有机结合的产物。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商业化运作集于一身,既有政府“干预”来改善原有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又遵循市场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第三,政府的“干预”是适度的。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会带来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弱化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角色定位,在这些方面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成本更高,故两者在现实中都只能充当宏观政策制定者和导向者,起“守夜人”的作用,而将公司的经营交给市场。

总体而言,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增加农业系统的收入,提高农业系统的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缩小与发达非农系统之间的差距,进而弱化国内双重二元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是一条解决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下面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构建设想。

(一)地方农业保险宏观体系的建立

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导、服务“三农”、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新型农业保险公司。整个农业保险体系如图4所示。

1.中央政府的“调控”,实现了整体的资源配置。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是调节资源配置的指挥者,因此要大力发挥政府输入所带来的“扩散效应”。首先,中央政府要建立健全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其次,中央政府要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国家再保险或者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分散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部分风险;最后,中央政府要与其领导的银监会、保监会/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积极进行协商,共同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优化地方财政政策与措施、改善现有农村的自然条件等,力图为资源要素的输入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2.地方政府的介入,从微观实现“输血”和“造血”。作为直接主导者,地方政府首先需要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注入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可由各级地方财政拨款或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其次,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前面提到的信息传递、运输条件的改善以及气象工作的协助,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充当各方利益的协调者,比如要将农业保险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与畜牧防疫部门协调将保险防疫纳入农业防疫体系、充分发挥救灾防灾部门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等,从而降低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

3.农业保险监管机构是农业保险的直接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现有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兼任,也可以单独成立。其职责主要是对地方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如定期审查农业保险开展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同时还要协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如银保合作业务往来的规范性等。

(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微观组织的建立

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在具体的构建中,要借鉴当前各类金融机构改革的经验,充分发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

1.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应采取灵活的经营组织模式,但最基本的思路是要坚持地方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商业化经营并举。一方面,完全商业化运作带来农业保险经营的脆弱性;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干预导致经营的低效率,因此,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又要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干预。然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因此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参与程度不尽相同,实施不同的经营模式。

2.逐步完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尽管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是政策性的组织机构,但是我们主张其在实际运行中以商业运作为主,因此其经营管理等业务基本上是依照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在其组建之初,政府出资但是却不能入股,而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入股(发达地区)或者采取农民自身的合作互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它在税收等方面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优待。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地方农业保险公司除了政府补贴之外都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做到责权利的统一。

3.地方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地方农业保险公司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农业生产和再生产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公司最初的主营业务就是狭义的农业保险——种养两险以及农村大型机械保险,并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随着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日益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引入“大农险”,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的保险服务,不断将农业保险产品推陈出新,但在此经营过程中我们仍需要将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开,实行独立核算。

4.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与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遍布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其网点资源,向广大农民介绍农业保险,实施农业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促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反过来,农业保险的开展又为农民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提供了后盾和损失保障,还可以考虑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否,作为衡量农民贷款额度和信用的一个参考标准等。

注释:

①文章中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者应对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障。

②本文中的资源泛指包括人力、货币、物力以及技术等诸多生产要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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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萍】

作者:王建伟

地方农业保险论文 篇3:

财政部:修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实现全国覆盖

为顺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日前修订出台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保费补贴比例,《办法》做出以下明确规定:一是统一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于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的保费,在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5%或40%统一提高至45%。二是维持各地养殖业、森林等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稳定。在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对于养殖业奶牛保险等品种的保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于森林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对公益林补贴50%、对商品林补贴30%;对于青稞、牦牛等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三是优化省级补贴比例计算方式,给予地方财政更大自主权。各省级财政可结合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下辖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各险种、各市县之间合理分配,避免补贴比例“一刀切”。

为了扶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办法》将奖补政策扩大至全国范围,同时著重突出绩效评价导向,对各地分档奖补。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划为4档,第一档10个、第二档10个、第三档8个,其余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第四档不予分配。

为把补贴资金用准、用好,《办法》突出央地上下联动、部际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绩效管理要求,夯实数据支撑。比如,新增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统计等报送材料的相关要求;提出由财政部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对接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共享保单级数据,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不断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

为督促承保机构降本增效,突出政策性业务性质,《办法》明确,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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