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西地理标志产品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20090
2上表截止到2009年2月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什么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类别:(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体制
目前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另一级是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为什么需要保护地理标志?
消费者把地理标志理解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取得了富有价值的声誉;如果对其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从中进行鱼目混珠。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例如把并非生长在大吉岭茶园的茶叶冠以“大吉岭”的名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的生产者。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让其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他们所购买的是一种毫无价值的赝品。合法的生产者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别人抢走了他
们有价值的生意,同时也损害了其公认的产品声誉。
第二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 (中央法规)
实施日期:2007年0
第三篇:农产品地理标志
天政发„201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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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识商品来源地区、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的标志,主要由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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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学习、宣传,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 - 3 -
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各新闻媒体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林业、畜牧、气象、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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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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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标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省工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共印600份- 6 -
第四篇: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邛府办发〔2015〕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邛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酒是指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自然微生物生态圈内按邛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及邛酒(浓香型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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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及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酒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卧龙镇、宝林镇、桑园镇、固驿镇、前进镇、高埂镇、平乐镇9个镇乡(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销售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应属规模以上企业,年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销售企业应属限上商业企业,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
(三)产品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中关于邛酒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采用固态发酵酿造工艺,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由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检验,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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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七)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酒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识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酒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酒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保护办对邛酒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白酒标签、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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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说明书、广告、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邛酒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邛酒生产、销售台账,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酒声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护办报送本《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表》和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由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酒宣传,以提升邛酒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酒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酒专用标志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要对邛酒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要对保护区域内的邛酒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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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但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全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4﹞3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77891&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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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附件清单
注:
1、申请表封面要有企业公章;
2、汇总表要写明批次并加盖质监局公章;
3、检验报告数据如果和总局质量技术要求公告不符,总局将不予受理。
附件还需:
1、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依据省级地方标准/县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要求出具);
2、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执照复印件);
3、企业产品产地来自保护范围内的证明(质监局出具);
4、企业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最好);
5、省级地方标准文本/省级地方标准或县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要求;
6、企业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