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3-01-26

第一篇: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29 【字体:大 中 小】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材料管理办法(试 行)

黔路发(2010)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材料源头管理,规范材料使用和采购行为,严防伪劣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满足我局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需要,结合我局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等所有工程。

第四条 凡在我局高速公路项目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和环保措施的要求。特殊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材料分为重要工程材料和一般工程材料。

(一)重要工程材料,主要指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标志性设施的主要材料(含成品、半成品和主要零部件等)。如:沥青、钢材、水泥(适用于桥梁、隧道衬砌、涵洞盖板、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等)、钢绞线、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预应力锚具及连接器、混凝土外加剂、电缆管箱、隧道防火涂料、隧道防水材料(防水板、排水管、透水管、止水带、止水条)、桥面防水材料、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监控、照明、收费、消防等)使用材料、土工织物类产品等相关材料。

重要工程材料分为“甲供”和“甲控”两种模式。“甲供”是指由贵州省公路局按国家相关法律集中招标、集中采购供应的材料,如路面用沥青等材料;“甲控”是指省公路局不供应,但在采购、运输、储存、检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的材料,如水泥、钢材等材料。

(二)一般工程材料,主要指砂、石、石料(路面用玄武岩砂、石料除外)等各种地产材料及粉煤灰、石灰和一般工程用水泥(在重要工程材料之外的水泥)等材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路局高建办”)负责重要工程材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各项目总监办申报的使用重要工程材料的厂家范围,确定材料供应商入围名录。 (三)监督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重要工程材料及一般工程材料的使用情况。 (四)掌握材料行业的发展(质量、价格、厂家及被通报等)动态信息。

(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安排对推荐入围厂家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核查或考察。

(六)建立各在建项目的重要工程材料档案库,跟踪供货厂家及其材料在我局高速公路上的信用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逐步建立完善材料厂家及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条 各项目总监办负责工程材料的厂家或供货商的资质初步审查和材料使用过程的产品检验监督及质量跟踪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国家有关工程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公路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宣传、贯彻、执行。

(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审查各申请入围厂家的资质、业绩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三)必要时委托或监督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各申请入围厂家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四)监督、指导监理和承包人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理对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和记录工作;检查承包人的进场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当对材料的质量产生疑问时,应进行现场试验或取样做对比试验,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理出场,同时,将该产品相关资料报省公路局高建办备案。

(六)建立重要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试验报表和试验台帐,根据检查情况对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进行书面评价。建立重要工程材料信息档案,对重要工程材料的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驻地办负责工程材料进场时的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检查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的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范围。检查进场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以及相关的试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工地,严把工程材料的源头质量关。

(二)依据《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及检测,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理出场,并作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备案。

(三)监督、指导承包人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和自检工作。要求承包人规范和统一其合同段使用的工程材料。

(四)建立工程材料检查记录、试验报表和试验台帐,对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进行书面评价。对工程材料的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总监办的要求上报相关报表、检查纪录、产品质量评价等资料。

第九条 承包人对工程材料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在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内上报自行选择的申请入围厂家名单和资质、业绩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质量负全面质量责任,所有工程材料进场时必须进行自检。检查进场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以及相关的试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检测,相关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并报监理验收、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工程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规范和统一本合同段使用的工程材料。

(五)建立工程材料验收、领用等制度及试验报表和试验台账,并设专人管理。对工程材料的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总监办、驻地办的要求上报相关报表、检查纪录、使用纪录、产品质量评价等资料。

第三章 材料供应管理

第十条 对“甲供”重要工程材料由省公路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一家或多家供货单位为本项目供应相应的材料。在选择“甲供”材料供货厂家时,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对“甲控”重要工程材料,首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已建工程的材料使用情况自行择优推选申请入围厂家,报总监办审查。总监办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省公路局高建办综合审查和批复,确定材料供应厂商入围名录。施工单位根据材料供应厂商入围名录自行选择材料厂家并按相关规定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二条 一般性工程材料的选择或采购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程、各项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查及批复程序按总监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路面面层、C30(含C30)以上标号混凝土及路面基层所使用的砂石料,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质量,破碎方式必须为反击破,且使用筛分机进行筛分。驻地办应对料源地的砂石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将结果报总监办审批,对于路面面层材料应参照 “甲控”模式进行。

第四章 “甲控”材料供应申请入围厂家资质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总监办在审查重要工程材料申请入围厂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 (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择优”的原则。

(三)工程所需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必须全部满足相关规范和工程项目设计要求。 (四)申报入围厂家必须具有较强的企业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第十四条 重要工程材料供应厂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体系认证书。 (二)具有生产许可证(热轧、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水泥、桥梁支座、建筑防水卷材、橡胶密封制品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 (四)生产规模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的需要。

(五)具有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供应业绩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申请入围厂家应提供如下资料以供审查:

(一)企业简介: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人员情况及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等;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表1)、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一览表(附表2);同一厂家在同一项目只能授权给唯一的业务代表(被授权人),未经授权的业务代表不能签署材料供应合同。如中途进行更换,需重新出具经公证的授权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合格)、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热轧、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水泥、桥梁支座、建筑防水卷材、橡胶密封制品等);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体系; (六)近五年该产品在高速、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上使用的业绩一览表及对应的供货合同(附表3);

(七)产品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书。 (八)近两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九)企业信誉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相关证照和供货合同必须使用彩色扫描打印件,所有资料应完整、有效和清晰。

第十七条 总监办应按上述要求对申请入围厂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将所有申请厂家名单汇总表(附件一)、申请入围厂家审查表(附件二)及入围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省公路局高建办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入围厂家是指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允许推荐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销售单位。

第五章 “甲控”材料入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省公路局高建办本着“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对各总监办上报的重要工程材料生产厂家进行综合审查和批复。

第十九条 省公路局高建办对总监办上报的重要工程材料的审批实行综合评审,即从资料完整性、企业实力(生产规模、产品性能、资金能力、使用业绩等)、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产品使用质量备案登记调查等相结合。

(一)资料完整性:申请入围厂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提供各种资料,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不予审批。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厂家三年内的入围资格。 (二)企业实力:按材料类别分类,将所有申请入围厂家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企业综合实力进行选择。

(三)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包括技术支持、施工指导、咨询、检测服务等。 (四)产品使用质量备案登记调查:指在我省其他高速公路项目已入围材料厂家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水平等的跟踪调查情况。产品质量优、售后服务水平好的曾入围厂家,在新项目入围审批时,可优先考虑或直接入围。

(五)按资料完整性、企业综合实力、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产品使用质量备案登记调查情况等对申请入围厂家进行综合评审后,结合材料的使用数量,审批入围厂家。

第二十条 为建立和维护有序、合法、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省公路局高建办只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省公路局高建办一般在两周内完成对总监办上报的重要工程材料的审批工作。入围厂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另行增补入围厂家及供货范围。如因工程需要,则总监办可另行增补上报入围厂家(增补入围厂家的基本条件不得低于已入围厂家),报省公路局高建办审批(增补入围理由必须详细阐明)。

第六章 材料使用监控

第二十二条 重要工程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监控: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在选定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应商,自行与供应商洽谈,确定价格、数量和具体供应事宜,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应每季度将上述合同以清单的形式上报省公路局高建办备案,以便为其他项目的入围审批提供业绩依据。

(二)施工单位在材料投入使用前必须在监理的监督下,按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和检验,试验检测和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三)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向驻地办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以及相关的试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四)承包人与厂家或被授权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应要求被授权人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按入围批复文件载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览表进行核对;材料进场后,如对材料质量、来源有疑问,可与厂家直接沟通,以进行核实。

(五)总监办应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和督促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检、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应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确保重要工程材料的质量。 (六)总监办应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单位在材料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材料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对各厂商供应的材料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建立试验检测台账。总监办应每半年将各种材料的质量情况及对生产厂家的服务质量评价以报告形式报省公路局高建办,省公路局高建办将根据报告内容进行产品使用质量登记备案;同时,各总监办要对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劣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流入施工现场。

(七)必要时,省公路局高建办组织、安排第三方对重要工程材料进行中间检查和抽检工作。 (八)驻地办应要求监理及承包人将每批材料的进货厂家、材料种类及型号规格、进场时间、数量、出厂合格证书号、试验检测情况、拟用部位进入台账(附件四),每月上报总监办备案。 (九)供货商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供货商在我局所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入围资格,并通报该供货单位。

(十)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及未批准入围厂家产品的承包人,一经查实,对承包人处以5~20万元违约金,并按省公路局高建办《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扣分,使用该产品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不合格工程并要求做返工处理。

(十一)监理单位未按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或制止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及未批准入围厂家产品,一经查实,对监理单位处以1~5万元违约金,并按省公路高建办《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扣分。

第二十三条 一般性工程材料的监控按总监办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准介绍或指定工程材料供应商,不准违规干预工程材料采购活动。对违规者,将严肃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公路局高建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申请入围厂家汇总表

附件二: 申请入围厂家审查表

附表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表2 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表

附表3 近五年高速、高等级公路使用业绩一览表

附件三:材料采购合同汇总表

附件四:重要工程材料使用台账

附表1 授权书格式 授

书 致:(业主单位全称) 本授权书宣告:(授权单位全称) (职务)

(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被授权人单位全称)

(职务)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公路项目名称)(材料名称)的入围审批及采购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本授权书在(公路项目名称)完工后,自行作废。

授 权 单 位:

(盖章) 授权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被 授 权 人:

(签字) 日

期:

日 注:

1、被授权人必须是材料生产厂家在本项目指定的唯一合法全权业务代表。

2、授权单位法人代表、被授权人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3、该授权书单独提交无效 , 必须进行公证方有效。

附表2 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表

部门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手机 企业法定代表人 销售部主要负责人 技术部负责人 被授权人

授 权 单 位:

(盖章) 授权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被 授 权 人:

(签字)

注:本表应附法人代表证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打印件

附件三

材料采购合同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章)

序号 生产厂家名称 使用的合同段 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 合同签订时间 备注 注:

1、备注栏填写乙方(供货方)签订合同的人员姓名;

2、本表由总监办根据承包人上报备案的合同填写,每季度上报一次。 附件四

重要工程材料使用台账

建设项目:

合同段: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公章):

序号 供货厂家 材料种类及规格型号 数量 进场时间 出厂合格证书号 拟用部位 试验检测情况

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

填报人:

驻地高监:

日期: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写,驻地办审查后每月报总监办备案

附表3 申请入围厂家近五年高速、高等级公路使用业绩一览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供应产品名称或型号 供货数量(或金额) 备注

注:本表由入围申请厂家填写,装入入围申请文件中;本表应同时附对应的供货合同扫描件方为有效。

第二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建议稿)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和****人民政府《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计划编报

1、根据上级下达的投资切块计划,由局规划科会同农村公路管理所,根据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建议计划方案,报分管计划工作的副局长、局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商定项目建设建议计划的初步意见。

2、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核验,于3个工作日内将勘察、核验结果报局规划科。

3、局规划科根据农村公路管理所上报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建议,由局主要领导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草案。

4、 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草案,由分管计划工作副局长、局规划科与市相关部门衔接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局规划科按规定时限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5、局规划科根据省批复(下达)的建设计划,实地核实后,与批复(下达)计划的对口部门进行衔接,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

1、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实施,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四级(通村)公路外,其余项目均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四级(通村)公路项目可编制简易方案设计,并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简易施工图设计至少应具备项目位置图(在1∶1000地形图上表示)、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安全设施布设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项目中如包含桥、涵等构造物,则相应的构造物均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2、实施方案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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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王**** 局长 副组长:雷**** 副局长

李**** 总工程师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成员:*********。

(2)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是:在项目资金落实、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批复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招标实施办法,经局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3)对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局)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精神,提出具体的邀请招标实施办法,经局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按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工作由市交通质监站负责。

对需要进行招标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农村公路管理所配合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4)招标工作完成后,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14个工作日内完善归档招投标资料。招投标资料分别移交局工程管理科、农村公路管理所各1份备用,其余资料移交档案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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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建设资料中的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月计量申报表、工程量计算书和变更资料上须有业主代表签字,加盖“****农村公路管理所” 印章。中间支付证书上须有业主代表、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局主要领导签字,加盖“****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专用章”,方可支付工程款。

3、村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担任业主,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项目监督方,督促业主与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协助业主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

4、局交通质监站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对招投标工程,负责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全面工作进行监督;对邀请招标工程(含通村公路),承担工程监理责任,负责工程进度计量核定工作。

五、质量监督

1、局交通质监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建设项目在完成路基成形后,必须经监理单位及局质量监督站对弯沉、平整度、宽度等项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违反质量标准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及局质监站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通知项目业主停拨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2、局质监站要建立巡检机制,抽调专职人员不定期、不定时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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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交工验收工作。

(1)县乡公路和大中桥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提供资料:

施工单位提供: ①验收申请报告; ②试验资料; ③自检资料; ④质量评定资料; ⑤施工总结;

⑥其它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联络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人:*** *** 局规划科提供: ①项目建设计划;

②其它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责任人:**** 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供:

①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及批复文件; ②招投标或邀标资料; ③施工合同书; ④项目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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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提供: ①验收申请报告; ②试验资料; ③自检资料; ④质量评定资料; ⑤施工总结。

责任人:由农村公路管理所联络落实 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供: ①建设计划。

②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及批复文件; ③招投标或邀标资料; ④施工合同书;

⑤资金运行情况(交(竣)工结(决)算报告); ⑥项目管理资料及项目管理总结。 责任人:由农村公路管理所指定 局质监站提供: ①试验资料; ②抽检资料; ③质量评定资料; ④质量鉴定书; ⑤质监总结。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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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计量原件;(责任人:农村所****) ⑨用款申请书。(责任人:农村所****) 上述材料收集齐后,农村所财务审计科负责向财政部门递交,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办费拨付到农村所工程建设专户,支付至承建单位作为施工前期费用。

2、施工过程中,农村所财务审计科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计量、用款申请书,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村所工程建设专户。所需工程计量等资料,由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供(责任人:由农村公路管理所指定)。

3、 农村所财务审计科根据项目不同,分别将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下拨。

(1)县乡公路和大中桥项目,由各施工单位到农村所财务审计科领取并填写工程进度资金拨付表,通过局工程管理科初审、质监站质量认定、总工程师审核,报分管工程工作副局长签字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和资金数额,由施工单位提供发票,经分管财务工作副局长、局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支付至承建单位。

(2)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经交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施工单位到农村所财务审计科领取并填写工程资金拨付表,通过农村公路管理所初审,报分管副局长签字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和资金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经分管财务工作副局长、局主要领导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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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保金不予支付并结转作养护经费用于该路段的养护。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政府或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届时再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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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路工程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法的建立

×××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置工程组、人秘组、安全保卫、财务后勤组、协调组、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条:监理工作设置监理组,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组长)。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更换。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任务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组设置道路、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部要制定对项目建设有利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项目部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地质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合同段进行全面的施工管理。按照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指挥部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多管、多查、多看、严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季度、月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实行“指挥部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目的。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建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大奖罚力度,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

第十条:监理单位建立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特别是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指挥部建立指挥长领导下的管段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指挥部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勤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使工程质量处于全方位的控制之中。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在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三条:为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得到有效控制,使工程建设全面、均衡、有序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四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龙岗油气田公路工程建设在总工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现场调查,结合本合同段的地质、水文、气候、施工干扰、沿线社会关系和自然客观条件。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不利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可行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和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依据总工期要求,指挥部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制定阶段目标。承包人对指挥部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细化分解,抓住重点、关键控制性工程,层层落实,合理调配人员、机械、资金,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评估。如施工单位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施工调整,分析原因,并帮助承包人出谋划策,及时将拖延工程完成。同时要将拖欠的工程数量、施工单位的补救措施、整改意见及时上报指挥部。

第十七条:指挥部各级、各部门的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进度情况。以各种形式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问题、困难,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十八条:指挥部应建立健全进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确保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计量与支付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要坚持“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计量。监理人员、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应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各部门认真把好工程数量审核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第二十条: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认真核对,按规定签证工程计量报表。指挥部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检查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准确后才能签字认可。如果对某项工程数量有疑问,应到现场核实查证后再签认。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项数量进行核对,绝不允许“多报、重报、虚报、预报”,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证虚假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指挥部、监理组、承包人应分别建立工程量台帐,相互核对、签认,作为计量支付的基础,以后每月重新核对一次台帐,对设计补充、变更数量等纳入新台帐。

第二十三条:建立计量支付时限报审制度。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量报表,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使承包人尽快得到施工资金。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施工需要的资金正常运转,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项目部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应逐月按规定比例上缴,不能一次提取,上缴额度应报指挥部同意,并及时支付有关人员应得的费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确保施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建设资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必须报指挥部。指挥部将与开户银行达成协议,定期跟踪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承包人将指挥部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外的用途,指挥部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承包人、监理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计量支付和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确保计量准确、支付及时、资金使用合理。对违规操作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可根据设计图纸、实际地形、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工程安全等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意见,由指挥部、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承包人四方现场研究决定是否变更。并汇签现场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方案,由承包人依据现场会议纪要及变更申报时限作出变更设计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根据勘测设计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必须认真做好设计的后续服务、及时做好各阶段的技术交流工作。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要与指挥部、监理组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不能拖延。如设计单位所派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指挥部将按勘测设计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指挥部鼓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指挥部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对批准实施的优化设计参与单位和人员,按节约投资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在变更设计中,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原则上套用本合同类似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价,确实不能套用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编制上报。指挥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批,并以指挥部最终审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变更设计资料,对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变更批复数量及时列入工程数量台帐。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未按变更设计图表进行施工,发现少做多报,指挥部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法规、合同条款以及指挥部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坚持事实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不准介绍家属亲友到自己监理路段承包工程;不准与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准损害指挥部利益;不准刁难施工单位;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包工头、民工的宴请;不准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带头执行“六不准”,管理好所有监理人员。指挥部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考核,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限期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验把关,对重要工序的工程质量要进行旁站监理,加大监理力度。必须严把工序检验签证关,上道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数量进行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有效控制工程费用。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数量的核实签证,要及时进行办理,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道路、结构、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文件的承诺及要求进场,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更换。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忠于职守,放松管理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违规计量,给指挥部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监理单位应赔偿损失外,对违反规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八条:指挥部设置中心试验室,并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并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参数和指标。

驻地监理设置工地试验室,配备常用试验检测仪器,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接技术规范、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检查的基础上,按30%以上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并审查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对提交的试验结果负责。发现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如因试验操作不认真导致试验结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管理决策失误或发生损失,要追究试验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做虚假资料的试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监理人员要加大平行抽检试验和现场检测力度,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值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标准规定,并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情况。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各级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凡是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正确的试验结果都必须予以承认,并对试验结果证明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重新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二条:指挥部试验人员在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之后,要积极主动的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项施工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取样试验和随机抽捡,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指挥部报送试验检测分析报告,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各种试验记录、报告、资料,按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所有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指定专人管理资料。保证技术文件资料、合同协议文件资料、质量文件资料、计量文件资料等及以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为主体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齐全。具体收集、归纳、整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十五条:指挥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纳入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成册的有关资料应提交相关部门装订。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十六条:承包人、监理组应即时对完成的工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分类、建档。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资料图表按规定装订成册,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竣工资料除签署意见及签名外其余全部实行微机化,不得使用手写体。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的整理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

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指挥部、承包人分别设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由指挥长(或分管的付指挥长)、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地方协调人员为组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树立环保意识。在施工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污染、大气污染、掩埋农田及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量减小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把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第五十一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违反规定施工,对环境造成损害,指挥部将按规定给予违约金处罚。发生第三方索赔费用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承包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十三条: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把安全生产视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多宣传教育,多检查防范,排除安全隐患。以“别人的安全就是我的安全”的紧迫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五十四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

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崩塌、岩堆、危岩、泥石流地段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并向现场施工人员交待清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对施工机械、车辆、设备要严格管理,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十五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只有规定不见行动,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懈,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包括电力、通信、水利、房屋损坏,以及人畜伤亡、山林火灾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征地拆迁协调管理

第五十六条:指挥部成立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副指挥长担任,组员由指挥部相关部门人员、施工单位征地拆迁负责人组成。由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协助地方政府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第五十七条:征地拆迁协调人员应熟悉国家、省、县有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沿线干部群众做深入细致、耐心的宣传动员工作,减小征地拆迁阻力。加强与沿线政府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十八条:征地拆迁人员应严格掌握好补偿标准,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在操作中做到数量如实、测量准确、补偿标准统

一、合同协议完整、补偿金发放合法、财务手续齐全。 第五十九条:征地拆迁内容包括:公路正线(合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高速公路营运需要设计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管理机构和沿线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设计变更、完善、地质变化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修建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进场便道建设用地;公路建设占用各类土、砂、石料场、取土、弃土场、堆料场、拌和场用地;临时用地和水毁、滑坡坍塌等造成新增用地;正常施工引起的边坡坍塌扩大的用地等。

第十三章 道路保通

第六十条: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干扰,指挥部成立安全保通组,负责组织、协调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

第六十一条:保通部门要与沿线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交警部门对保通工作的支持。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承包人要在施工路段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危险、阻车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保通值班人员,配备通信工具,控制和疏导车辆。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与指挥部保通人员密切配合,服从保通人员的安排,搞好本合同段内原有公路的保通工作。如保通工作组织不当、管理不力造成较长时间的阻车,影响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要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宣传报道

第六十四条:指挥部、项目部要有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激发广大工程建设者的工作热情,让社会了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邀请新闻记者到工地采访报道,必须先报请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报道的内容也必须报请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各施工单位的发言人必须是主要领导或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对此负责。涉及工程建设机密的资料不得宣传报道。

第六十六条:严格审阅制度。普通采访和专题报道须经被采访人同意,并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阅同意。重要采访和专题报道须经被采访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否则,因报道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五章 工程质量巡查管理

第六十七条:指挥部成立以工程组人员为主的巡查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进行稽查,督促承包人、监理人员履行国家有关公路修建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指挥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六十八条:巡查人员必须定期、不定期的对工地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实施办法》,对查到的问题按规定彻底处理,对质量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条:巡查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规定处理问题。不准感情用事,乱讲乱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六章 重大技术方案评审

第七十条:重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结构、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须进行评审后方能实施。

第七十三条:评审组对方案做出的评审意见和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第十六章 廉政建设

第七十一条:项目法人(指挥长)分别与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公路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四川省仪陇县龙岗油气田高速公路建设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防止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领导干部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廉政教育,在全体干部职工队伍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七十三条:指挥部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设置“廉政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如实举报和监督。指挥部对有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指挥部内部管理

第七十四条:指挥部根据工作业务制定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和措施,在指挥部内部执行。指挥部要体现“制度管理人、职责管理事、效益管分配、成绩管升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的观念,爱岗尽职、各尽其责。

第七十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指挥部根据工程实际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四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

新疆交通厅制定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确保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公路建过程中交通畅通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公路建设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有关公路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公路便道是指公路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各种建设致使社会交通中断,但为了保障社会交通的正常通行而修建的临时性道路。

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要求

1、公路改建、改造工程项目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建设项目应建立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便道管养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执行办(驻地处)是便道管养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独立的便道养护单位负责人是便道管养的责任人,对其承建标段的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首先完成临时便道、便桥(涵)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3、便道、便桥(涵)临时工程必须满足社会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营为标准进行施工,临时工程完成后需经驻工地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会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设置指路标志、警告标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后方可放行社会车辆。

4、边施工边通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社会车辆通行。

5、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护周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公路建设临时用地之外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树木、草场、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动电力、电讯设施等。

6、施工单位应经常对所设便桥(涵)进行检查、养护,以保证排水及泄洪畅通。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⑴ 在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应准确、醒目、齐全。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线等级、交通量大小等情况确定。

⑵ 便道、便桥(涵)通车路段应日常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无坑槽、路拱适度、不积水;干燥路段应经常河水养护、控制扬尘;泥泞路段应及时换填材料或采取其他根治措施。

⑶ 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的标志。

⑷ 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安全、可靠的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

⑸ 在原地拆除旧桥(涵)重建新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标志,夜间应在路拦上悬挂警示灯,并在路肩上树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

8、项目执行办(驻地处)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⑴ 负责办理临时便道用地的林业、草原、土地等工作。

⑵ 积极配合当地路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做好公路施工影响社会车辆通行改走公路临时便道的宣传工作。 ⑶ 负责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所设公路临时便道、便桥、标志、护栏等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考核工作,并根据各项目便道设置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⑷ 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便道养护通行情况及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并协助做好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而做的处罚措施的执行。

9、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⑴ 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便道的工程监理工作,并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便道养护方案进行初步的审查工作。

⑵ 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便道按要求完成后的计量工作。

⑶ 协同项目执行办(驻地处)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对便道的实施、养护工作。

⑷ 定期对便道的运营、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二、 处罚措施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未完成临时工程或未采取管制措施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下达开工令。

2、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的,建设单位在全疆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于施工单位不接受建设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不力,建设单位可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履约保证金5%罚金,且视情况扣减投标总价20%-50%的便道费,如无便道费处履约保证金7%的罚金。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等而引发的有关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投诉等除由施工单位承担索赔、补偿外,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处履约保证金20%罚金并责令停止施工。

5、施工单位对便道未定期维护,引起重大社会反响,将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在疆的资信登记。

6、项目执行办(驻地处)未按本责任书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管理的,将对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通报批评并追究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领导的责任。

7、监理单位未按责任书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监理及计量工作的,将对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下一个监理项目投标资格。

8、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将随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责任期限

本办法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即生效,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期完成后自然失效。

第五篇: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 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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