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四川省物价局范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川税协[2010]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

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二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第三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整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1 / 5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

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 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裁决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 2 / 5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采取分解项目、重复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以明显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1、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2、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定的;

3、约定据实报销而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效凭证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4、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5、其它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指过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 3 / 5 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凡有前述情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4 / 5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5 / 5

第四篇:物价局征文演讲稿与物价局演讲稿

物价局征文演讲稿

从一名学生到一名物价干部,对我而言,这是个不小的转变,可以说是我人生最重大的转折。也许和许多同龄人相比我是幸运的,刚毕业便分配到一个不错的单位,刚上班就穿上了令人艳羡的制服。正因为如此幸运,我时常问自己,怎样做才对得起党给的这身制服,才能无愧于头上的国徽呢?为此,我也请教过老同志。他们有的说,小卢,你有文凭,一定要好好干。也有人劝我说,女孩子有个好工作这行了,要学会享福、图点清闲,最重要的是相夫教子,照顾好自己的小家庭。面对种种回答,我也曾一度茫然,想想自己曾经理想,想想自己曾有过的许多抱负,我不知该何去何从。然而,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当我亲眼目睹了身边的同志爱岗敬业、默默耕耘的感人事迹的时候;当我感受到我们的集体是那样的团结向上的时候;

我仿佛听到一个雄厚的声音回答我说:任劳任怨、以苦为乐、无私奉献,这是我们物价工作者痴心不改的人生信条。

是啊,这不正是我们扶余物价工作者的人生信条吗!同志们,不知你可曾注意过他们-----那些在你的身边来来去去,默默奉献的人们?他们曾在这方舞台上展示过自己的青春;他们曾在这片沃土上挥洒过自己的汗水;他们曾为物价局的振兴全心全意、奋力拼搏;他们曾为我们的成长悉心指导、无怨无悔!如今,优秀的你们依然忘我的工作;依然为物价局的事业增光添彩;依然为我们树立着值得骄傲和学习的最好榜样。是啊,在我们物价局里,为了工作尽心尽力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在每位领导、每个检查员身上都能找出几个感人的事例。他们风里来,雨里去,只为心中有一个信念,就是为物价这个集体着想,为物价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着想。晨风暮雨,岁月匆匆,在严冬的雪地上,留下了我们物价工作者坚实的脚印,在喧嚣的人群中,闪现着我们物价工作者飒爽的英姿。我们以执着的敬业精神,收获了一串又一串丰硕的果实,而我们永远不灭的指路灯,就是帽沿上闪闪发光的国徽。

看到这些,我的热血不禁沸腾。是的,我是个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女孩,就象大地上的一棵小草,就如沧海中的一滴水珠。但是我坚信:只要我愿意,平凡的我一样可以活得不平庸。做一棵小草能怎样?不能绿遍大地,至少可给人以春色;做一滴水珠又何妨?难解半寸干旱,可谁又能说有时它不是一股清泉?想到这些,我对自己的人生终于有了定位,我决心向系统内那些先进的人物学习,爱岗敬业、默默奉献,不为了成就一番伟业,只想让自己的一生无怨无悔。 我忽然又想到奥斯特洛夫斯基说的那句话:

我引用这句名言,不是为了证明我是个了不起的人,有了不起的抱负。和平年代,一般工

第 1 页 共 4 页 作,我们很平凡。

但我要说,伟大正寓于平凡之中,平凡的我们一样能高扬起脸,因为平凡中我们一样能够奉献!在这里我非常有必要提一下众所周知的雷锋、徐虎、时传祥、李素丽等党的好儿女,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却做出了不平凡的事业!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心声,那就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爱岗敬业、勤勤恳恳、以苦为乐、无私奉献。有的人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而我,更多的时候是活在现实中。我知道自己平凡,所以没有奢望过要做女领袖、女强人;我知道我可以不平庸,所以对生活充满了信心与热情。当我决心将自己平凡的一生献给我现有的事业的时候,我更加清醒的看到,爱岗敬业,不是说说那样简单,不具有一定的业务不平,爱岗从何谈起?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敬业更如纸上谈兵! 有这样一幅对联:“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我想,如果一个人根底浅如墙上芦苇、腹中空似山间竹笋,那么所谓的爱岗敬业只能是一句口号而已。而且我们现在面临机构改革的大潮,如果没有综合素质,必将被社会所淘汰。为此,我把提高自身素质当做爱岗敬业的前提,从一点一滴学起,不断积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综合科做档案管理工作,我不怕工作琐碎,各种文字材料分类清楚、装订整齐;局里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我认真记录,不懂就问;参加计算机培训,我克服困难,保证全勤,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此外,我经常利用闲暇时间练习书法、学习公文写作知识、学习《价格法》等物价法律、法规。通过我有意识的学习,我各方面素质提高很快,现在不但达到了专业的打字水平,而且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使我爱岗敬业的想法成了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两年的工作实践使我认识到:只要我们热爱自己的岗位,只要我们有一份廉洁自律的信念,只要我们树立无产阶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再平凡的人也会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一番成就。我们的事业,只有靠我们辛勤的工作,才会有更加灿烂的今天和明天,我们的生命,只有在奉献中才能得到升华和完善。是的,我不能驰骋疆场,轰轰烈烈,但我能立足本岗,兢兢业业。小草虽小,一样能铺成辽阔无垠的大草原。

我骄傲,我是物价战线上的一棵小草,我骄傲,我平凡的生命可以拥有执法者的权力和威严、奉献者的崇高和伟大。我为我头顶的国徽而自豪,我要让青春和国徽一同闪光! 第 2 页 共 4 页

物价局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五四青年节,一个充满活力的节日,激扬着我们的青春,每个人都有过美丽的青春,有的人青春美丽在雪山哨所;有的人青春美丽在菁菁校园;有的人青春美丽在无影灯下......而我,愿将我青春最美好的年华,献给我衷爱的物价事业。

我永远不会忘记那一天:XX年5月4日。那一天,我走上了工作的岗位,正式成为一名物价工作者。从一名学生到一名物价干部,对我而言,这是个不小的转变,可以说是我人生最重大的转折。也许和许多同龄人相比我是幸运的,刚毕业便分配到一个不错的单位,刚上班就穿上了令人艳羡的制服。正因为如此幸运,我时常问自己,怎样做才对得起党给的这身制服,才能无愧于头上的国徽呢?为此,我也请教过老同志。他们有的说,小卢,你有文凭,一定要好好干。也有人劝我说,女孩子有个好工作这行了,要学会享福、图点清闲,最重要的是相夫教子,照顾好自己的小家庭。面对种种回答,我也曾一度茫然,想想自己曾经理想,想想自己曾有过的许多抱负,我不知该何去何从。然而,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当我亲眼目睹了身边的同志爱岗敬业、默默耕耘的感人事迹的时候;当我感受到我们的集体是那样的团结向上的时候;我仿佛听到一个雄厚的声音回答我说:任劳任怨、以苦为乐、无私奉献,这是我们物价工作者痴心不改的人生信条。

是啊,这不正是我们扶余物价工作者的人生信条吗!同志们,不知你可曾注意过他们-----那些在你的身边来来去去,默默奉献的人们?他们曾在这方舞台上展示过自己的青春;他们曾在这片沃土上挥洒过自己的汗水;他们曾为物价局的振兴全心全意、奋力拼搏;他们曾为我们的成长悉心指导、无怨无悔!如今,优秀的你们依然忘我的工作;依然为物价局的事业增光添彩;依然为我们树立着值得骄傲和学习的最好榜样。是啊,在我们物价局里,为了工作尽心尽力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在每位领导、每个检查员身上都能找出几个感人的事例。他们风里来,雨里去,只为心中有一个信念,就是为物价这个集体着想,为物价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着想。晨风暮雨,岁月匆匆,在严冬的雪地上,留下了我们物价工作者坚实的脚印,在喧嚣的人群中,闪现着我们物价工作者飒爽的英姿。我们以执着的敬业精神,收获了一串又一串丰硕的果实,而我们永远不灭的指路灯,就是帽沿上闪闪发光的国徽。

看到这些,我的热血不禁沸腾。是的,我是个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女孩,就象大地上的一棵小草,就如沧海中的一滴水珠。但是我坚信:只要我愿意,平凡的我一样可以活得不平庸。做一棵小草能怎样?不能绿遍大地,至少可给人以春色;做一滴水珠又何妨?难解半寸干旱,可谁又能说有时它不是一股清泉?想到这些,我对自己的人生终于有了定位,我决心向 第 3 页 共 4 页 系统内那些先进的人物学习,爱岗敬业、默默奉献,不为了成就一番伟业,只想让自己的一生无怨无悔。我忽然又想到奥斯特洛夫斯基说的那句话:

我引用这句名言,不是为了证明我是个了不起的人,有了不起的抱负。

第五篇:物价局

宝应物价局“十举措”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日期:2009-03-31 物价局 浏览次数: 次

宝应县物价局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以调控稳价格、以服务促发展、以监管惠民生”为主线,以“作风建设我先行,价格服务上水平”为目标,以“五大主题”(阳光价费兴百业、信息监测惠三农、价格监管惠民生、价格督查百家行以及机关建设四强化一改进)活动为载体,以三政(勤政、优政、廉政)建设为抓手,认真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措施,营造了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事项,一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审批事项,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健全完善“12358”价格举报功能,对企业、社会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反映的价格投诉,确保受理率、办结率、回复率达到100%。对企业的价格投诉举报,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

三是加大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监督执行各项价费优惠减免政策,抓好对企业“扎口收费”的管理。

四是全面推行价费公示制度,坚持义务教育收费公示制、涉

企收费一窗制、住院病人医疗收费一日一清单制、涉农收费一块牌子公示制、商品价格一品一标签制和农民负担一卡制,增强价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是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大力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诚信经营和诚信消费。健全完善反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价格暴利等管理办法,依法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不断促进公平竞争和价格诚信。

六是深入开展“价格督查百家行”活动,加强对水电气、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商品房价格、服务行业价费等关系民生的重要价费的监管。

七是在制定、调整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的价格和收费时,认真组织价格听证。修定完善价费定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等规则和程序,加强集体审议,努力做到“阳光行政”。

八是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九是开展价格服务,搭建网络服务、媒体服务、成本调查服务三个平台。通过《宝应日讯》和电视台“价格之窗”、宝应物价网站、房地产信息网等定期公布市场价格信息。

十是坚持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科室、单位、人员考核的重

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不断转变作风,树立物价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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