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2023-02-24

第一篇: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

作者:郭玉萍

时间:2007-11-22 10:25:00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摘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找出未成年然犯罪的成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多个原因和怎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犯罪数量增多,案情复杂,恶性案件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困扰各界部门的热点问题。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006年钢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未成年人犯罪的19人,全部为17岁。

(二)从犯罪手段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智能化。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而且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如我院审理的刘峰盗窃案,17岁的刘峰预谋盗窃后,与被害人在饭店喝酒,其间刘峰偷偷溜到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然后若无其事回去继续喝酒;还有一次,给一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谎称租车,让其到某处接人,趁该司机家中无人之际去盗窃。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根据我院近年来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居于首位,占到46.3%;盗窃占18.7%;故意伤害罪9%;此外还有寻衅滋事、纵火、敲诈勒索、绑架等。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从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看,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程度较低。钢城区法院对2000年-2005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143人中, 90%以上仅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辍学步入社会后,由于没有技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无所事事,惹是生非。二是受腐朽思想影响。他们大多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妄想不劳而获,从而驱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法制观念浅薄。未成年人大多没有受过普法教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加上自控能力差,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从家庭教育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亲家庭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单亲离异家庭,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由于单亲家长对孩子疏于管理和教育,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二是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对孩子放任自流。三是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行为,给子女以不良暗示。由于孩子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从社会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二是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影视剧充满色情、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如李某抢劫后供述,他的一些作案方法是从电视中学来的。还有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吧,夜不归宿,没有钱了就去抢劫、盗窃,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缺乏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生力军。据统计,此类人员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以上。

(四)从学校教育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动辄把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二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因此,家庭、学校、政府机构等均应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遵循三项原则:

1.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着眼点不是以打击来达到预防目的,而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来达到预防目的,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的。2.从小抓起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小从早抓起,这样就能从小增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及对外界不良诱惑有较强的抵制力,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因上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从而体现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效能。3.及时的原则。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是否及时预防和矫治,决定着是否把握住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时机。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错过了“及时”这一时机,再进行预防和矫正,往往会事倍功半,并不易产生实效,对未成年人、对社会都将造成很深的负面影响。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原则。

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强法律教育。

1、学校要担负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座谈、培训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最大限度降低辍学率。

2、切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项调查,中学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及较了解的仅占27% .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到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的学校、厂矿、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创办法制教育基地,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

3、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并积极制发司法建议,建议社会有关部门堵塞工作漏洞,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如钢城区法院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通过开设各类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设立法律宣传栏、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形式,让学生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长期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今年对7所中小学进行法律宣讲,受教育学生7000余人。利用家长学校这一阵地,全面开展“父母与孩子同学法”活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净化文化领域。 环境能影响人、教育人和造就人,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之策。一要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当前,一些宣传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沉渣泛起,极大地戕害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二要加强广播影视市场的监管。一些电视频道为提高收视率,经常播出一些有血腥、暴力、色情、凶杀、恐怖场景的故事片,这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三要加强对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管。一些游戏给广大未成年人极大的感官刺激,成了未成年人逃学游荡直至违法犯罪的精神寄居地。据调查,65.6%的人逃学后经常去游戏机房、录像室、歌舞厅等娱乐消遣场所。四要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监管。2000 年9 月,武汉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网吧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大队;2002 年9 月,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网吧管理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上海市为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于2002 年实施了“东方网点”工程,目前连锁网吧已达3000 多家。

当前,针对互联网络普及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一些消极影响,要在网络管理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如针对网吧业主经营行为、未成年人上网、网络色情以及网络语言等一系列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部门要共同开发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在校园、社区等场所开办一些公益性网吧,组织力量研发适合广大未成年人参与的健康游戏软件,积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强帮教。

一要健全帮教和管理机构,正确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可塑性强。对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象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以便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措施。社会上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建立相应的帮教机构,对口管理。注重解决未成年人中“两劳”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认真执行“不歧视,给出路”的政策,巩固改造成果。

二要打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格局。2003 年8 月中央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江苏等六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这一蕴含人文内涵的非监禁措施,有了很大的实践推进,但有一些因素尚未理顺。具体包括:①实施主体,建议在关工委、政法委或司法局内部成立一个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专门行使青少年社区矫正适用、考察、监督、评估等工作。②实施对象,具体可界定为“四类违法少年”,即: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被实施治安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其执行逮捕后至审判前几个月;被判处缓刑、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在为其呈报减刑前二个月。③实施空间,可以是街道、环卫、公交、医院、车站、敬老院、农贸市场、河道管理等部门。从长远而言,通过社区公益劳动洗涤灵魂污秽,是对违法少年实施人性化惩戒的必然选择。

第二篇: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刑法学99级 苏肯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今已经是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十分复杂,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许多种因素,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行剖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法律 黑社会性质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已由之前的备受关注发展到引起高度重视的程度,而犯罪的原因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着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大致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增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

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对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黑帮老大”、“古惑仔”等艺术形象,不能正确辨别,反而认为是“讲义气”、“够英雄”,在生活中也进行模仿。同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其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体现在近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

2.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孤独感,因此青少年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出现。

3.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一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简单、目的单

一、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和诱发,或出于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另一方面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多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4.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产生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的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要么对其过于迁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有的父母已经离异,在单亲家庭中缺乏父爱或母爱,甚至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即使在父母均在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全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和、下岗失业、家庭贫困等原因,也对未成年人的本来就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在学校里,学生会因其不良行为或仅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区别对待、排斥讥讽,动不动就把他们当作反面典型“示众”。久而久之,自卑心理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而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格、思维、行为可塑性大,性格叛逆,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差,本是学做人、学知识的关键时期,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若干建议

(一)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1.强制措施。通过强制措施来惩治一批罪犯,借此来对警示那些未成气候的犯罪分子,但是必须慎用。慎用强制措施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并没有特殊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作为最后的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时予以优先办理,努力缩短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2.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不起诉决定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法律对适用微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存疑不起诉是在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罪处理,而证明标准是一个统一的,不会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其在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方面作用有限。但是,酌定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使用不起诉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将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日后学习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暂时不予起诉,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一定的考验期,最后,再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暂缓起诉,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条件的免受刑事审判的机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可能做出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判决,但会给未成年人留下前科纪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检察机关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审慎地探索实施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在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二)文化措施

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要认真检查、监督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和经营各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商品的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对特殊服务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此类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与此同时,逐步增加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场馆等公共设施,为青少年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和活动场所;发挥社区的作用,对无业的未成年人实施就业帮助,在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开设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由社区和家庭一起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帮助

(三)教育措施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家庭、学校和全社会要切实抓好预防犯罪的教育,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四有"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帮助青少年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真伪、抵制诱惑的能力,掌握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技巧。要注重培养孩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另外,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需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帮教工作,针对迷途犯罪的青少年心理特点、身心发育特征、教育改造难点等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对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失足青少年,要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使之痛改前非,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对他人有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贡献的有志、有为青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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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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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11-12).

第三篇: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的黄金时期,具有精力充沛、记忆清晰、思维敏捷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思维片面、情感不稳定、容易冲动、易受诱惑、行为偏激等特点,能否引导好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国际社会列为与走私、毒品犯罪并列的三大社会公害。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巨增,暴力型犯

罪如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较为突出,犯罪整体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笔者试以光山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对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其预防加以分析与探究,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知识层次较低

通过对本院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表明,未成年犯罪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0%左右,多数人有学业失败的经历。50%以上的表示在学校从未受到过老师的表扬,部分人破罐子破摔,中途辍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影响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2、犯罪团伙性、成人化强

首先,团伙犯罪案件增多。未成年人在学校结成“小团体”,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2008年本院审理的汤某(17岁)盗窃一案,就是辍学前的两位好同学邀其一起“搞钱”,而到高中校园盗窃,引发共同犯罪。其次,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似乎有清醒认识,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成人化、有组织、有目的、有预谋,甚至有分工。以上述汤某等三人盗窃一案为例,三人行动前,准备了相应工具,对盗窃校园环境进行了“踩点”,得手后对赃物的处理等均进行了明确分工。

3、以物质享受为目的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均不成熟,容易形成和别人攀比的心理,别人吃、拿、玩比自己好时,心理有时就失去了平衡,时间长了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通过抢劫、盗窃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本院2002年审理的贺某、文某、徐某等抢劫杀死“同心网吧”老板上官一案就是因几个青少年为享乐而无钱,与网吧老板发生矛盾,进而产生抢劫念头,闯下大祸,酿成悲剧。

4、具有极强的随意性

未成年人由于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往往在喝醉酒后或闲逛时,由于某事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本院2007年审理的甘某故意伤害案,就是甘某等几个青少年在饭馆就餐,有了醉意后,偶为小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即一时冲动,用水果刀将他人捅伤,受到法律的惩处。

5、受网络等不良社会因素诱发较多

经统计,本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80%以上的青少年与“上网”有关。他们或是因为“上网”缺钱而抢劫、盗窃、抢夺,或是因受“网络”色情、暴力影响而强奸、伤害。2008年4月本院审理的张某、李某团伙抢劫案,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法庭审理时,四名被告人(其中二人为未成年人)均谈到为寻求刺激而模仿网络、电视上暴力镜头效仿实施犯罪行为。本院2008年审理的史某(15岁)强奸案,也是因受电视、网络色情情节影响而强奸一上学的小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定型。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时期,主观上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意志薄弱、抵御能力差,极易受各种不良风气和思潮影响,并具有极强的模仿性和冲动性,如果引导教育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2008年7月,本院审理的卢某、刘某、蒋某、王某等五人团伙抢劫案,五人就是因同事、同学、老乡等关系纠集在一起,“结拜”为兄弟,为追求享乐,开始是盗窃自行车,后干脆抢劫,虽是未成年人,但亦因犯罪性质严重分别被判处了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及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不少青少年缺少应有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容易将腐朽的坏的东西当成“流行”的东西去追求。如本院2008年审理的刘某贩卖毒品案,其开始仅仅与一些年龄相仿的二十岁左右的朋友一起在“ktv”厅模仿吸食毒品,后因缺乏毒资,并认为毒品赚钱容易,即贩卖 “k粉”,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

3、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法治道德教育滞后。各学校为追求高升学率,创造“名校”效应,往往将考试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虽然开设了少量的法治品德教育课,但流入形式,不少青少年学生学习成绩上不去,教师对其不管不问,缺乏必要的关怀和尊重,这些学生经常逃学打游戏、玩台球、逛舞厅,为寻求刺激或筹钱消费,即盗窃、抢劫,或参与贩卖假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本院2008年审理的陈某(不到15岁)抢劫犯罪案,该被告人家庭条件较好,但父母在外地工作,由其爷爷负责日常生活,上初中时因为学习跟不上,即经常与其他同学纠集一起逃学玩游戏,经常受到老师

的批评与指责,后破罐子破摔,最终与高年级同学在一天夜里持械蒙面抢劫住校学生财物,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4、缺乏必要的家庭管教。随着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留守青少年缺乏父母经常的约束、管教,特别是近年来“离婚”率不断增长,单亲家庭的孩子缺乏必要的、全面的关爱,甚至不少家长也认为没有知识,只要勤奋,一样可以

赚钱养家。对孩子的约束放纵,加速了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自觉不自觉地走上犯罪道路。如本院2008年审理的代某抢劫案,代某年仅17岁,父母忙于赚钱,很少过问孩子的成长,代某与郑某、张某等一起到学校盗窃不成即持刀向学生索要财物,在遭到拒绝反抗时,持刀将学生刺伤,后该三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了三年、二年、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社会各方的某些原因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因素。如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给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产生侥幸;社会提供的就业不足,给青少年在精神上造成打击及伤害,极易诱发报复社会的不良心态,进而走上犯罪;某些学校入学时门槛过高,无学可上的青少年极易走上犯罪道路。2008年5月本院审理的程某故意伤害一案,2004年、2005年时该被告人因盗窃和寻衅滋事均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未吸取教训,同时也因家庭缺乏必要管教,又故意伤害他人,终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1、政府应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措施,积极营造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学校要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将素质教育摆上日常教学活动的重要日程,通过教育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有道德的社会主义新人,对差生多给予引导,要看到其长处,培养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学习的兴趣和习惯,做一个有益社会的人。

3、家庭要担负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责任。每个家庭、家长平时要多观察孩子的一言一行,注意经常与孩子沟通和交流,尤其是父母因工作等原因而与孩子分开生活的家庭,应考虑一套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避免孩子失于管理,在亲友的配合下,在孩子周围形成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圈。

4、扩大就业。广开就业渠道,最大限度地解决青少年的就业门路。

5、加强娱乐、文化场所的管理。尽量减少青少年与社会不良因素接触的机会,为青少年积极营造健康活动的场所,避免有不良习气的青少年交叉感染。

6、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活动,通过实例教育广大在校青少年学生、辍学青少年,帮助其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智则中国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衷心地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不要再让悲剧重演。

第四篇: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

并提出预防对策

某区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结合该院2011年-2012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真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预防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两抢一盗”侵财型犯罪案件比例高。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旦沾染上抽烟、喝酒、上网等不良习好,为满足个人消费欲望,容易实施侵财性犯罪。近两年,该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5件101人,其中“两抢一盗”案件32件74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58.19%和73.27%。

2.共同犯罪案件比例高。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单独作案存在力量不足的问题,加之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等原因极易结伙作案。该院办理的这101名犯罪未成年人中共同犯罪的有9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3.07%。

3.犯罪主体文化水平低、自食其力能力不足。这101名犯罪未成年人大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其中系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93人,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92.08%,因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自食其力的能力不足,为了贪图享受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4.侵害对象、作案区域相对固定。由于未成年人受身体条件的限制,多选择学生等作为其犯罪侵害的对象,以学校为中心所辐射的周边网吧,以及通往学校的道路、城郊结合部等地点作案。如该院2012年办理姚某、宋某、乔某抢劫案,三名被告人多次在晚上以翻围墙、爬窗户的方式进入某镇初级中学男生宿舍,或者在校园周边采取殴打、搜身及威胁的方法,抢劫20余名学生200余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原因

1.家庭自然结构的破坏。一般而言,单亲家庭的孩子缺乏关爱和管教,容易导致未成年心理扭曲和个性畸形,在性格、情感、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因而走向犯罪。这101名犯罪未成年人来自单亲家庭、离异家庭、父母双亡家庭的涉罪未成年人有3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1.68%。如,2012年5月,16岁的王某盗窃一案中,由于母亲过早去世,从小形成了一种自卑、自闭的心理,其父亲又常年在外打工疏于管教,因此导致其上网成瘾,当缺钱上网时便产生了偷盗的想法,进而走向了犯罪。

2.父母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不良心理。如2012年1月,16岁的任某抢劫一案,任某因学习问题被父亲打了一顿,随后离家出走,在网吧上网后由于身无分文,为了找钱吃一碗面,便对一名未成年学生实施了抢劫。

(二)学校原因

1.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弱化。当前,学校 “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观仍然存在,因此在德育教育等方面的培养上还存在薄弱环节,也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2.辍学、失学现象严重。当前,有的学校为了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对一些所谓的差等生不管不问,导致他们过早的辍学走向社会,从而结交一些不良社会人员,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101名犯罪未成年人中,系初中或小学辍学的犯罪未成年人有6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62.37%。

3.忽视青春期的教育,尤其是性教育。学校在青春期的教育和性教育上不够重视,甚至避而不谈致使未成年人学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识、性伦理教育,由于无知或好奇误入歧途实施了犯罪。

(三)社会原因

1.网吧泛滥缺乏有效监管。遍布城乡的网吧已成为目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一大障碍和症结,许多未成年人一旦接触上网,便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这101名犯罪未成年人中,上网成瘾的有72人,占总人数的71.29%。

2.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的价值观念及社会规范而又尚未完全确立。未成年人极易沾染浪费、奢侈、享乐的不良风气,从而使一切向钱看、哥们义气、盲目攀比等不良思想开始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进行腐蚀,最后导致了未成年人思想意识的恶向转变。

3.疏于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的松散,导致产生的黑游戏厅、黑网吧,包括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中的枪战、飙车、砍杀等充斥着暴力、色情内容,毒害着未成年人的心理,使未成年人形成道德认知上的错位,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四)自身原因

1.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对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一方面他们的心理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铤而走险。2012年5月,某区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14岁的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在KTV的包间内产生了口角,便产生了极强的愤怒感和被侮辱感,情急之下便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被害人砍去,并导致被害人死亡。

2.道德水准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某区从办案中发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平时不注重自己的道德培养,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自流;有的未少年人认知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以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交友不慎。未成年犯罪人多浪迹于社会,出入于网吧、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容易相互结识,交叉感染,进而结伙实施犯罪。因此,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大多为同学、同乡、朋友关系。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家庭环境,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 一是父母要提高自身素养,为孩子树好榜样。家长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以正确的道德观去影响、教育子女,培养孩子逐渐学会识别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父母要重视与关注孩子的课余生活及精神需求。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习气或不良爱好要及时制止、纠正。

(二)强化学校环境,发挥学校的重点教育作用 一是加快教育观念的转变。学校要加强对后进生、双差生、流失生的教育,防止适龄少年儿童厌学、失学、辍学,过早流入社会,尽可能地为适龄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地学习生活环境。二是大力倡导检校共建活动,扎实开展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要抓早、抓好、抓苗头,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力求将未成年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加大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的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及时解决未成年人在学习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心理问题和困惑。四是切实抓好社会实践教育。针对部分未成年人从小骄生惯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性差的现状,学校应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独立生活和应付各种困难、挑战的能力。

(三)强化社会环境、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一是加强对重点未成年人群的管理和教育。认真落实流动未成年人管理和服务、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安臵帮教、流浪乞讨儿童帮扶救助措施,防止脱漏管现象的发生,积极帮助失足未成年人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切实防止再犯罪。二是强化网吧等社会娱乐市场的整治,净化文化市场环境。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监管措施,加强对新闻出版物、音像制品市场和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监管,减少引发犯罪的社会诱因,为未成年人创造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三是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未成年犯,要依法打击,同时,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始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坚持跟踪回访制度,积极协同家庭、学校等方面开展好考察、帮教工作,积极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再犯罪。

(四)加强未成年人适应与自我管理教育

一是教育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二是教育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三是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坚持正确的观点和立场,自觉抵制黄赌毒等各种不良现象的诱惑。

第五篇:×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这

一、主要犯罪特点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2001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02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03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2001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占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4.33%,主要涉及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其中,失火犯罪最为突出,共41人, 2001年以来分别占当年的10.61%、35.06%、13.73%,仅2002年就达27人,均为因扫墓、野外用火不当等引起较大面积烧山毁林;其次为盗伐林木犯罪,共计38人。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类型。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4人,拐卖妇女儿童罪7人。2001年4月29日凌晨,81岁的农民余某问酣睡中的78岁老伴几点了,问了几遍老伴都没回答,最后老伴说:“你自己不是有手表吗?”岂料就一句平常话,竟勾起了余某的心头火。余某心想:子女不在身边,现在老太婆也不理我了,我还怎么活,不如把她杀了,我也死了算了。9时许,余某趁老伴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猛砍颈部,致使老伴儿大出血死亡,自己自杀未遂,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老了,体力差了,收入少了,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老年人。如程某故意杀人案,程某生活本来就拮据,其子还经常向程某要钱,一次两人因钱的事发生争吵,其子拿出菜刀要砍程某,程某夺下菜刀对其子连砍十八刀致其死亡。

3、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不容小视。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刺激了老年人生理需要的多极化、深度化发展,主要体现在对性和物质的需要方面。此外,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也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为老年人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2001年以来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强奸罪15人,其中被害人属未成年人的有8人,属精神发育迟滞的有6人。另外涉及猥亵儿童罪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人。罪犯多是丧偶、离异、孤寂之人,他们大多家庭居住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或子女成家立业远离自己,或老伴去世、离异,故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人格障碍,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69岁程崇华案发前帮助某小学的教师及学生煮饭。自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他利用中午该校女学生小莉、小珊、小菁到其房里玩耍之机,以给糖果或零钱为诱饵,先后共奸淫3名幼女14次。其中被害人小莉被奸淫6次致怀孕,由于小莉腹部隆起而案发,并被送往医院施行人流手术。 61岁的赤脚医生侯某租别人家的房子开一家个体诊所,经济上比较富裕,但老伴早亡,也一直没有再婚,生活孤单,精神缺乏寄托,一次趁房东家无人之机,将房东家不满14岁的小保姆金某奸淫。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一般不进行准备、策划,大多都是临时起意,采用的也大多局限于暴力威胁和欺骗利诱等较为原始的犯罪手法。例如,61岁的郭某将本村的幼女曾某诱骗到一龙眼林中,对其实施奸淫,次日,遂被抓获。而52岁的林某则是见10岁幼女刘某上厕所,一时起意,跟上去用手伸进刘裤子内对刘某进行猥亵,刘某放声大哭,遂案发被抓。

4、涉及的罪名发生变化。由于老年人感知和记忆能力的巨大衰退,老年犯罪人一般不实施需要精心的作案准备和高度紧张的作案过程的犯罪,因而一般不呈现智能性。过去农村老年人犯罪作案手段一般都比较简单,且多为单独作案,说明老年人犯罪并不因年龄增长、经验丰富而使作案能力、作案技巧提高,这与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且多为农民有直接关系,这一特点与青少年多为结伙犯罪形成鲜明对比。犯罪手法也比较间接、隐蔽。农村老年人犯罪,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往往不是自己亲自实施,而是假借他人的行为实施。常常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60多岁的周某因与某鞋店店主发生口角,为了泄愤报复,竟利用金钱引诱未成年人放火,烧毁鞋店内的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而被判处徒刑。 在审理的盗窃案件中,有15件是老年罪犯假借他人之手完成的。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组织策划的犯罪类型,如赌博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应引起注意。后三者均为2003年才出现的犯罪,而赌博罪近年来在呈上升趋势,20

思想,他们中的不少人认为,反正年纪已一大把,再不“尽情”享受一下,恐怕就没有机会了,即使做出“出格”的事来,自己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在这种畸形心理的驱使之下,胆大妄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如68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海桃在自家利用和其养女杨漳兰(11周岁)同床睡觉之机,多次乘杨漳兰睡着之际,对其进行猥亵。2003年8月,70岁的犯罪嫌疑人江万金酒后窜至患有精神病的女子陈水清家,将其带至邻近菜地,同其发生性关系,被群众发现并赶走后半个小时,又将陈水清带回原地同其发生性关系,再次被群众发现并赶走后又过了半小时,犯罪嫌疑人江万金又将陈水清带回菜地发生性关系。受害人陈水清经法医鉴定为精神~症,丧失性自卫能力。五是农村老年女性在心理上较男性更为稳定,她们在生活上更以家庭为重心,生活的圈子相对较小,接触的新事务也较男性更少,农村女性老年人更是如此,所以犯罪数量明显少于男性,而且其犯罪也与其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如2002年2月,犯罪嫌疑人邓珍菊(女,58岁)到自家责任田田埂上除草,由于田埂上的草长得比较多而高,在没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将田埂上的草点燃,火被风刮至田边山上,引发森林火灾,大火从上午12时许烧至下午18时35分才扑灭,受灾面积264亩,经济损失为93825元。六是农村老年人文化水平低下,法制意识淡薄所致。据统计,86.6%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或是目不识丁的文盲。而且由于历来普法的重点一直是放在青少年,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偏远的农村更是老年人普法的盲区。当今社会文化的多元化不仅对青少年产生影响,对老年人也会产生各种刺激,如典型的拜金思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一些非主流文化会对老年人心理形成各种强烈刺激,并由此产生多种行为动机。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自我学习的能动性和能力都相对较差,社会又疏忽了对农村老年人的再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加上实践中因老年人普遍处于高龄期、高病期、高护理期,司法机关对老年罪犯多采取不诉、缓刑、监外执行等措施,导致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严肃性。 如孙某、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二人均认为所持有的枪支是父辈留下来的,从未觉得持有枪支是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是犯罪的行为。另外,农村基层组织的福利设施不完善,老年人物质生活没有保障。有些老年人家住偏远山村,单身生活,经济状况一直窘困。随着年龄增大,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大多缺少儿女的照顾,基层组织对老年人的帮助不到位,贫穷致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刘某盗窃案。在办理刘某盗窃案中,发现其作案动机非常简单,按其自己供述,“盗窃”就是为了过个年,买点年货。因盗窃数额较小,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对其判处罚金。刘某面对法院的判决一脸无奈地说:“谁替我交罚金呢,我要是有钱还偷人家的驴吗?此外,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也是一个原因。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与青少年相比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文化生活出现“真空”,导致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发展脱节,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三、预防对策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病症,是社会各种矛盾相互激化、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相联系。以往的犯罪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轻视了老年人犯罪预防,而实际上无论是从现实还是长远来看,预防的效果都要比打击强。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犯罪增多不容忽视,关爱农村老年人,让他们有一个幸福晚年,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重视和研究,从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老年人犯罪提供具有较高价值的理论指导。笔者认为,预防和减少农村老年人犯罪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社会预防与家庭预防相结合,重视构筑农村老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积极安排老年人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保障物质供应,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避免“无事生非”。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使他们产生失落感,教育他们保持晚节,老有所为。要在保证老年人生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重视老年人生理健康和心理卫生,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体系,及时发现老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疾病,及时就医。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积极鼓励和帮助老年人学法和懂法。不能认为老年人社会阅历丰富,自然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强。事实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很大程度上办事仍是凭多年来养成的直觉、感觉等非理性经验。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农村老年人同样也有一个不断学法,更新法律知识的问题。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项工作尤显重要。 另一方面,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们只忙于自己的事情,忽略对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重视对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地安享晚年,如此,老年人便不会丧失生活信心,因而也就减少了许多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二是惩治与维权相结合。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收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老年~益保~》,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对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在实体上,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性质、特点、犯罪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办理程序和策略上,尽量适应和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说服教育,消除对立情绪,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力求做到:一方面,通过惩治老年人犯罪,维护最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惩治中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始终。老年犯罪者一般具有意志薄弱的特点,表现为不良的行为习惯、行为方式难以改变,具有很强的守旧性、习惯性和固执性。也正因为如此,要针对老年犯罪者的不同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改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所偏离社会轨道行为的错误,重新做人。 例如可以在监狱里建立专门的老年罪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老年罪犯的收监、改造,建立老年服务网络。但要端正对农村老年人罪犯的惩治态度,感情上的倾斜要把握尺度,不要形成老年人犯罪必然从轻处理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弱势人群维权体系,对被不捕、不诉、宣告缓刑的老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特别要重视对老年人刑满释放后的安置。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嫌弃。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对老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的老年犯,有效地遏制老年人犯罪和再犯罪。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三是~导向和加强文娱生活相结合。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心理要求的复杂特点,一方面,社会应该给他们树立健康的~导向,正视、理解老年人的心理、生理需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老年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到了晚年,就应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另一方面,社会积极为农村老年人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我们的社会不仅要从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关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也要多顾及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心理的健康状况。一些家庭的后辈认为老年人年纪大了,能保证他们有吃有喝就行了,他们哪还有什么精神追求。然而,他们却忽视了老年人也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如果老年人精神空虚,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减少老年人犯罪是有积极作用的。 给他们提供合理、合法、健康的娱乐、健身、学习场所,农村可以通过村委会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使其获得身心愉悦,不再孤独自闭,远离腐朽思想毒害,以避免老年人误入歧途,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附:文献综述

一、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相关司法解释

二、参考书目:(1)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版。(2)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版。(3)《法制论坛精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4)陈兴良、李汝川:《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出版社,199年第1版。(5)刘生荣:《施刑范典》,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6)魏平雄、赵宝成:《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2版。(7)张福森:《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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