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2023-01-06

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各国的发展, 在一国市场上可以买到其他国家的产品早已司空见惯。对于产品的多样化, 产品质量问题也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我国对于产品召回制度虽有部分规定, 但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来调整。为了保证产品质量,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产品召回制度迫在眉睫。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因为生产者的问题导致生产出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根据相关规定由生产者按照一定程序将缺陷产品缩小或消除造成危险范围的活动。由于苏丹红、三鹿奶粉召回等事件的出现, 我国也进行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 但有关法律只集中在个别方面, 并未涉及产品行业的各个方面, 也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二、西方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 一)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美国是最早制定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 如今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它的召回主体和召回程序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之处有: ( 1) 产品召回制度的完整使企业无法钻法律的漏洞[1] ( 2) 对企业产品出现问题时, 有完备的具体措施。

( 二) 日本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是在借鉴美国召回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日本的召回机构有国土交通省、经济产业省, 各个召回机构分工合作。日本的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 1) 专项产品法律规定的特定性使各个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 ( 2) 产品召回过程中技术保障尤为重要, 应加强召回技术的研究。

三、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乏

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完整, 可以适用的法律模糊不清, 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 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制定机关层次低使得制定出法律的位阶低, 不能全国普遍适用。

( 二) 产品召回主体分工不明确

我国对于产品召回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可以行使召回权利的行政机关较多, 却没有一个机关可以负责到底导致产品召回的管理不到位。

( 三) 没有专门的技术监督机构作保障

我国没有独立的技术监督机构, 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时, 我国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的, 每次检验的机构不一样得出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无法保障公平。

( 四) 没有事先预防, 只有事后救济, 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和生产者的三个免责条件。[2]这种规定只有在消费者受到损害后才能得到救济, 三个免责的出现更是减小了生产者的责任, 对于消费者的事先预防没有规定。不仅如此, 从出台的有关产品召回法律来看, 我国的惩罚力度明显偏小, 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

( 一) 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把产品召回制度作为独立的部分, 有自己的总则和分则, 使产品存在缺陷该召回时都有法可依。提高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 使制定出的法律位阶高可以在全国普遍适用, 而不被拒绝适用。

( 二) 合理分工产品召回监督机关

美国和日本的产品召回监督机关是分工明确的, 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管理的领域, 其他机关不能干预。我国的产品召回机关规定的过于笼统, 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机构设置, 制定一个具体的分工明确的产品召回监督机关。

( 三) 设立独立的技术监督机构

技术监督机构是产品召回制度顺利进行的支持和保障。一方面, 这个独立的技术监督机构与产品召回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 两者均对国家负责; 另一方面, 我国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做法, 每年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给独立的技术监督机构进行技术研究, 增强产品检验的技术。

( 四) 做好事先预防, 引入扣分制度

制定事先预防的法律, 引入企业扣分制度。规定企业每年有12 分, 企业将产品交给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前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产品经检验机构验证如出现问题则根据预先制定的法律标准扣相应的分数, 一年内企业12 分被扣完则责令其停产停业, 如两年内连续出现此种情况则强制吊销其营业执照。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武器, 而且是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重要力量。对于西方国家产品召回制度应取其精华,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希望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摘要: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 商品在各国的流通日趋频繁, 在产品召回制度方面, 我国法律虽有部分规定, 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期阶段。为了保障流通中的产品质量,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快速建立体系完备的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召回,缺陷,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杨烁.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2 (3) :98-99.

[2] 刘文华著.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 2012:218.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化工工艺中设备安装设计论文下一篇:案例教学法在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