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人员总结

2022-07-22

实习阶段不同于校园学习,学生既能提升实践能力,也能体会到职场中的人际交往模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实习人员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律师实习人员总结

律师实习人员个人总结

2011年11月,我怀着紧张而又兴奋的心情来到xx律师事务所,开始为期一年的实习生活。时光如梭,而今我的实习生涯已近尾声,在即将踏入执业律师队伍的这一刻,回首过去的一年,我感触颇多。一年前我刚从法学院校毕业进入社会,没有工作过的我,在诸多方面都没有经验。好在这一年内,我的指导律师与事务所其他律师给了我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正是在他们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下,我有了较为明显的成长。

实习刚开始,我以为作为一名正规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可以轻松面对各种事情。我的指导律师沈律师为了能让我更快的进入状态,让我分析一下几个民事案件并自己起草诉状,我竟然有无从下手的感觉,这时我才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踏实学习和积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积极地做好指导律师和其他律师交给的每一件事情,包括复印材料、装订案卷这样的小事我都仔细认真对待。付出总有回报,经过一年的锻炼,我逐渐掌握了律师办案程序和技巧,在参与办理业务过程中对所学知识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人际关系方面更加成熟,对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参与了不少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办理,有的是帮助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接待当事人或者解答咨询,有的是书写起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有的是调查证据,有的则是协助参与了整个案件代理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庭审和调解等,这些工作使我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通过解答当事人咨询、为其提供法律建议等,提高了我沟通交流和分析案情的能力。通过文书写作,使我在提升法律思维养成良好思路方面有所加强。通过立案、申请保全等,加深了我对于案件办理程序的把握。通过参与庭审,使我对律师参与案件审理时的举证、质证、辩论技巧都进行了直观的学习。此外,我还全程参与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援助民事案件的办理,在这些案件中除了开庭等事项,几乎全部是自己在指导律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这不仅对我是全方位的锻炼,也为那些弱势的群众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实习的过程中,指导律师经常提醒我要重视学习和总结。因此,我只要有空闲时间,都要认真搜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它们进行学习和解读。我还会在本所范围内或者网上寻找一些疑难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也会向指导律师或其他律师进行讨教。我也对自己参与过的案件有何体会和有何不足及时地进行总结。

我深知,作为一名律师,学习应该是坚持常态化的,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达到“与时俱进”。另外,我也深知实践出真知,一名成功的律师,过硬的理论纵然必不可少,但是娴熟灵活的实践经验更加重要。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才能使自己在面对各种问题时游刃有余。

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认识到,律师这个职业是单纯的,因为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同时律师职业也是复杂的,因为不仅要服务于各行各业的当事人,而且要和司法、政府等众多部门打交道。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层面,对于一个刚刚起步的年轻律师而言,这些经验无疑是极其鲜活而又深刻的。作为律师,一定要在工作中准确地对自己进行定位,也要灵活地面对不同的人群。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经过学习和自己的直观体会,我认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具备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律师在进行宣传时,做到规范合法,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的秘密。另外还要注意处理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或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还要时刻不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广大群众。一名律师可以有高超的办案技巧和众多的案源,但如果不遵守执业纪律,没有职业道德观念,那其执业生涯注定不会顺利。因此我认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职业底线,塑造正确的价值观,甚至要比掌握办案技巧更为重要。

应该说,在这一年的实习工作中,我也看到了自己还是有不少的缺陷和补足。比如,专业知识不够全面,遇到一些不常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又比如在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与当事人或者承办法官的沟通方面做得不够,欠缺积极主动性。另外,对于自己所要进行的各项工作没有指定清晰的计划。这其中有些经过指导律师的指正和自身努力已经有所改观,有些则需要在今后继续改正和完善。

律师这个行业是大有可为的,同时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但是我认为每个人的未来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只要自己踏实工作,积极探索,一定可以迎来属于自己的光明未来!最后,在这即将结束实习生活之际,要再次感谢xx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同仁,今后我会更加努力进取,全方位完善自己,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律师。

实习人员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律师实习人员个人总结

本人于2011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年5月到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自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3日,实习指导老师为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实习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首先,认真学习律师实习管理规则和律师执业规范及职业风险防范知识,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各种相关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工作,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防范各种风险,法律风险、人身风险等,不能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合法利益而导致律师本身遭到不应有的惩罚和伤害,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维护法律最根本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阶段的学习为我以后的职业生涯起了保障性作用。

其次,刻苦学习法律法规及法律理论知识。在X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系统地,有步骤、有方法、有选择地学习律师应掌握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理论,就像有枪无子弹的士兵不会对敌人起任何实质作用一样,律师只有执业证书无深厚法律知识体系和办案技巧作保障,办案就只能是空谈。只有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熟悉较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才能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XXX经常教导我们说不掌握大量的英语词汇,说一口流利的英文是不可能的,来比喻掌握大量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同时我所实习的XXXX律师事务所也为律师搭建了一个较为实用的学习平台,律师所规定每两周举办一次律师学习讨论会,使我们既增长了知识,有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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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律师很多的个人办案经验技巧,为我以后的执业夯实了基础。

再次,理论联系实际,潜心学习各种办案技巧。在XXX律师和律所其他律师的指导帮助下,积极参与一些案件的调查取证、案情分析、解答咨询、法律文书制作、会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协助执业律师查阅案卷,参与谈判和解,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了一定的办案技能,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要精、深、细,并与实际案件相联系,剖析案情到位、准确,法律的适用得当,才能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实习期间,参加了XX市律师协会、XX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符合申请专职律师的条件。

总之,在这一年里,我在XXXX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努力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的办案技能,深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不断追求进步、终身学习、再学习,才能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实习人员:XXX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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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

实习人:乔长城 实习时间:2007.12.11——2008.12.11 实习地点: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 指导律师:王立明、李仁福 实习总结:

和许多人一样,当我得知自己通过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我的心情格外激动,不仅是因为自己长时间的努力获得了回报,更重要的是我知道自己会朝着自己的理想继续前行。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学子,从事法律职业是我运用所学知识,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然而,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委托人,要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实现社会正义,这就需要我们在初次申请律师执业证之前做好相应准备,继续为实现自己的律师理想而奋斗。律师行业是一个充满魅力和挑战的行业,它戴着光荣、梦想和受人尊重的光环,随时面对的是严峻的现实,需要的是广博的知识和全面的能力。律师又是一个新兴行业,当前我国的律师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高速淘汰的阶段,作为一个有抱负并积极进取的年轻人,我为自己将要成为这个行业中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基于对律师职业特性的深刻理解,我深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除了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这个“硬件”以外,还要具备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这个“软件”,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才能更好地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进而真正体现自身价值。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的这段日子里,我有幸到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在优越的办公条件下向本所的优秀律师学习律师执业能力,并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一步了解律师职业、掌握执业技能,培养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将来的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初涉律师职业,我首先问自己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是合格的律师。2007年末,在吉林省律师协会的组织下,我参加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接受了本所针对实习人员所进行的实务训练。通过

1 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使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的律师,特别是一名成功律师,应当将律师工作作为一项最为理想的事业,作为自己最有意义的人生追求;发现并享受律师工作的乐趣,能够最大限度地将自己的精力、时间和财富投入到这项工作中;确实能够做到把客户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无怨无悔地、一点一滴地实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我进一步了解和体会到了律师的价值、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律师工作的形式、律师的角色、律师的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着装以及律师的言谈举止等内容,全方位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的光荣和挑战。律师通过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国际公约以及道德规范的规定,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主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范、律师的利益冲突规范、律师的收费规范、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规范、律师执业推广规范以及律师职业责任制度规范等内容。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保守相关律师职业秘密,预防和处理利益冲突,规范律师收费项目和标准,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仲裁员的关系,遵守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依法进行律师宣传和业务推广,依法承担律师职业责任,才能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针对当前律师行业中存在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的行为,本所对我在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基本规范的情况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帮助我养成良好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基本规范的习惯,使我受益匪浅。

客户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客户委托也是律师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正确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应当是一名合格律师的基本能力。因此,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了多次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活动,在辅助律师办理业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接待当事人的能力。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通过

2 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和确定的服务合同关系,律师在原则上更应当是客户的帮助者,当客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时,律师应当成为客户合法权利的倡导者,律师经过授权,成为客户的代理人,行使客户的有关权利,同时,律师的执业活动也需要获得客户的配合,律师应当与客户共同成长。通过多次陪同指导律师接待客户,使我认识到接待当事人的目的在于了解当事人和当事人将要委托处理的事项、树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并最终与当事人建立和谐的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律师形成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的基础是信任,因此,经过多次的实践和律师的指导,使我基本掌握了在接待不同类型当事人过程中的准备阶段、叙谈阶段、概况确认阶段、分析建议阶段以及缔约阶段律师应当具备的技巧,通过进行访谈前的准备以及叙谈阶段的破冰、共情、倾听、激励、询问等过程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以此为依据展开法律服务,进而维护客户关系,使之成为自己的忠诚客户。同时,指导律师在访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情绪控制、线索和话题控制以及时间控制方面的技巧,也给了我很大启发,使我对接待当事人的技能有了更深的体会。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除了从事诉讼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草拟并审查合同、参与谈判和调解、进行法律调研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各种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对于诉讼业务来说,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更能体现律师职业对于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当事人来咨询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法律咨询意见,更重要的是期待其诉求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经过指导律师的指点,我深刻理解并掌握了回答当事人咨询的技巧,在咨询过程中不仅注重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还尽可能地从当事人的角度通俗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在涵义和意义,使之正确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拟定相关法律文书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当事人迫切需要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来对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而当事人往往由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自己撰写的法律文书很容易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约定无效的情形,这就需要律师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草拟和审查,以保证当事人可以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实习过程中,我多次查阅指导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并深深被其严谨性所折服,法律文书的严谨能够反映出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经过学习,我已经熟练掌握了撰写法律文书的技巧,并时刻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律师的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是我努力的方向。此外,指导律师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技能也值得我学习。

作为律师的传统业务,律师的诉讼业务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占有重

3 要位置,培养并完善自己从事诉讼业务的能力一直是我努力的目标。尽管在以前的学习过程中,我已经多次接触过诉讼案件,但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看待诉讼案件,我还有许多技能需要提高。通过辅助指导律师办理诉讼业务,使我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流程,并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直至结案归档,全面了解了律师承办诉讼案件的基本流程以及操作技巧,为自己将来执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尤其明确规定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极大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在实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新《律师法》为律师执业带来的变化,使我认识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以及不断更新知识的必要性,为我今后不断学习提供了有益经历。除了掌握律师的诉讼技能外,我还深切体会到律师与案件办案人及时沟通的重要性。律师与案件办案人共同从事法律活动,只有互相尊重和配合才能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除了要与当事人打交道以外,还要经常和相关案件的办案人取得联络,加强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完成法律工作。这些技能都需要我在未来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不断提高和完善,指导律师在这方面给了我非常宝贵的指导。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是律师办理业务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管理好业务档案,不仅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会给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多便利,对服务完成后记录某个事实、总结工作的经验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整理本所的案卷材料,是我对律师业务中的案卷种类和收集方式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经过实际操作,使我掌握了案卷材料的整理和排列技能,培养了我良好的执业习惯,为我今后从事律师职业,奠定了重要基础。

除了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外,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我还多次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积累了宝贵的团队合作经验,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这对于我今后的执业将大有裨益。一年的实习即将结束,但这一年来的实习经历将使我终身难忘,并会对我今后的律师执业产生深远影响。感谢指导律师对我的耐心指导和不吝赐教,感谢本所全体优秀律师和工作人员对我的宽容接纳。

实习人:

2008年12月12日

第四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个人总结(范文)

律师实习人员实习总结

时光荏苒,犹如白驹过隙,转眼之间自己就将完成由实习生到执业律师的角色转换,经过一年多的学习与锻炼,明显感觉到自己的变化,已由最初的无所适从变成有条不絮,对于想象中的律师行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回望过去一年多的实习生涯,就像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交织其中,感受颇多。

但我却很满足,因为只有经历过挫折才会有成长,才会有进步,俗话说“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实习阶段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只有在实习期,才会得到指导老师循循善诱的教导,以及指导老师无私的奉献。实习期是学习、是积累经验的最好时机,也是犯错的好机会,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你犯的错才有理由让大家原谅,一旦正式执业,自己的一点闪失都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后果只能独自承担,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更严重的是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所以说,实习期间多犯错不见得是件坏事,倒是希望现阶段能多犯点错,一边多积累些经验,直接一点的说就是“早犯错比晚犯错好”。

在之前实习的实践中有很多的心得和感受,适时的总结回顾,对于以后的执业工作也会大有裨益,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虽然经过几年的法学教育的培养,但是法学体系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领域宽广。现在的法学知识相对于整个体系还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尤其是实践操作所用与学校教育的内容有着天壤之别,经过一年的实习操作,正好较好的弥补了学校教育中所缺乏的具体实践知识的缺口,此外,理论学习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只有掌握了更加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用于具体案件中,替当事人排忧解难,比如,碰到当事人咨询,但因自己法律水平不够,无法解答,岂不尴尬?

二、注重实践,用实践来检验能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将自身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具体解决问题的操作能力的话,就犹如海市蜃楼,雾里看花。明显的感觉就是碰到某一个案件,法律事实并不复杂,但是仍然不知如何下手。

三、了解案件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必须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力争做到于法有据。

因为在处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坚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

四、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包括谈判能力,辩论能力,协调能力等。专业素质必备,综合素质地位同样举足轻重,有时甚至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大凡成功的律师,其过人之处并不仅仅因为他扎实的专业素质,还有让人折服的综合素质以及个人魅力。我认为综合素质的提高,主要是多参加具体的案件处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协调能力,谈判能力,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锻炼自己的临场应变能力,辩论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而且这些综合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完善。要想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经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这一年多学到了很多东西,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在实习期间,这样独立锻炼的机会还是未免太少,也算是一种遗憾。

五、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努力把工作处理的让当事人满意。避免让其对律师产生意见,增加不信任感。如今律师工作面临很大压力的一方面是来自于自己的当事人,由于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部分当事人因为对律师的工作不够满意,也有部分律师的个人原因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第二次损害的案例,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抵触情绪,有可能会向律协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更有甚者向法院起诉律师要求赔偿损失。据我了解,律协每年都会收到几十起当事人投诉律师的事例,也有一些律师工作尽心尽力,但是忽略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向当事人汇报工作进展,以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误解,认为律师只收钱不办事,也影响了律师行业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可见,律师工作并不是简单的处理法律问题,在我的实习期间,就有次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客观原因执行阶段迟迟无法立案,在加上未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解释,结果在电话里被当事人狠狠的骂了一顿。其实也理解当事人的感受,但如果自己能及时换个方式处理也许结果就不是这样。

综上所述,我认为作为一个即将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要想通往成功的彼岸,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很多的东西需要学习,也还有很多的辛酸需要品尝。律师这条路也并不适合每个人,但是不管风雨再大,我也会日夜兼程!

第五篇: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实习登记 第四章集中培训

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实习考核 第七章实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省、 市律师协会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 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 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省、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三)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二)审核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办理实习人员审核登记,管理、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四)监督、检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需要协调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

(五)依授权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六)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上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提交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三)承担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保障实习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出具实习人员实习鉴定;

(六)其他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实行导师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律师执业观、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六)其他应由实习指导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认为实习指导律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有权向省、市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章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省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为其编制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无犯罪、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辞去公职的,需提供原公职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材料;

(十)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一)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执业的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发表过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 款

(四)、

(五)项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实习人员能证明其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 少两名执业十五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

(二)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五)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已满三年;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虽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两年。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应与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及相关费用的安排;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和承诺。 第十九条市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制作《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书面告知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理由和相关权利义 务,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章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实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六)其他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大纲编写培训教材。

第二十三条省律师协会建立实习人员培训师资库,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通过考核后,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纪律考勤两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违反纪律考勤规定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需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课程考试。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如请假超过规定课时等)的,需参加下期集中培训补齐课时。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如无故旷课等)的,需全程参加下期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视为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 第五章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实务训练计划,并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实务训练。

第二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专职律师;

(三)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近五年内律师执业考核为称职;

(六)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建立实习台账,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每月检查台账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季度审核台账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意见。市律师协会应将实习台账的记录情况作为实习考核的内容。

实习台账主要记录实习人员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可采用电子文档式,也可使用订本式。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除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和实习内容登记制度;

(二)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六)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所在的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申请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二)指导律师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三)指导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七)经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同意为实习人员更换指导律师的,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更换材料后的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同意更换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 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而被市律师协会取消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原律师事 务所应在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同时将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评估记录和实习考核情况上报市律师协会移交新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办 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转所的,应当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实习证,重新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以及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均应通过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

经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暂停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待暂停事由结束后,实习期限继续计算。

暂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省的实习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省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实习考核工作。

考核指导委员会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考核指导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八条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三十九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基本技能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四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二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本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对实习人员执业基本技能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三)执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纪律、规范掌握程度;

(四)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五)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四十四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四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四十六条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实习台账;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工作底稿、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四十七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如需再延长的,必须经省律师协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充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考核时间。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充或者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主要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建立考核成员库,每次随机抽取,同时要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验,执业操守良好。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形式、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或更换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律师协会经查证认为实习人员的上述申请情况属实的,应依申请调整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或更换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律师协会经查证认为实习人员的上述申请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驳回其申请并告知查证事实及驳回理由。

第五十二条面试考核采用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以确定实习人员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第五十三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面试考核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到场了解情况。

第五十四条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五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

(五)项所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且未满五年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在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后再行申请实习的考核意见;

(四)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五)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实习人员可在延长实习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五十八条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省律师协会应将考核合格实习人员名单在神州律师网进行公告。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详细列明考核不合格的结果、事实及依据,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上报省律师协会。

第六十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重新考核应当重点考核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十一条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再复核。

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再复核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再复核决定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省律师协会再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七章实习监督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集中培训期间考试作弊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

(二)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六十三条实 习人员提交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 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所指导的实习人员连续两人未一次性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六十五条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

第六十六条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律师协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在本省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司法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按计划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并每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实习证损毁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市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新证,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颁证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发。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1] 。

附件: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登记表 3.实习协议 4.实习鉴定书 5.申请实习人员符合条件的承诺 6.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请表 7.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 8.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 9.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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