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

2022-05-09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指出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保障,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农业保险是否能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协调发展是研究的关键问题。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 篇1:

区域农业保险有效供求现状与模式选择

摘要:本文通过对烟台市农业保险开办情况的实地调查,分析了农业保险供求的现实状况以及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有效供求

我国农业保险在二十多年的探索中,断断续续地开办了多项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近年来,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调动广大农户的种植养殖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先后出台了多项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并在部分区域进行了农业保险业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为了解和掌握目前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现状,我们选取烟台辖区涉农保险公司、五个农业县(市)的200个农户(包括农业经济组织)进行了调查,以探索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区域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回顾

烟台农业保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2—1993年)

在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下,1982年,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全国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业务,烟台辖区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有小麦火灾、蔬菜大棚、果树、林木火灾、海水养殖、奶牛、生猪、养鸡保险等,这些保险险种均属商业性保险业务。业务开办初期,由于宣传推广力度不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加之当时农业均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后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保费收入由1987年的114.4万元提高到1993年的636.4万元。

(二)调整萎缩阶段(1994—2005年)

1995年,中央发文禁止政府参与商业保险运作,终结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模式。1996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成立,根据商业保险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逐步淡出农业保险市场,先后停办了所有农业保险业务。到2005年末,烟台辖区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规范阶段(2006年至今)

2008年,国家出台了《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山东省政府也出台了多项鼓励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有效推广农业保险提供了保障。

1. 种植业保险稳步推进。 一是苹果保险全面有效开展。2006年,按照山东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栖霞参加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首先在六个乡镇开展了农业主导产业——苹果保险的试点工作。2006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栖霞市承保果树4222亩,收取保费44.9万元,2007年承保果树55299亩,收取保费555万元。两年共发生赔案152笔,共支付赔款48.1万元。2008年,为有效扶持苹果保险试点工作,烟台市政府与保险公司协商降低了苹果保险费率,将苹果保险保费由120元/亩,调整为100元/亩,同时进一步提高了苹果保险保费的财政补贴力度,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栖霞市苹果保险规模随之扩大,覆盖面由6个乡镇拓展到全部17个乡镇。二是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2007年,烟台市在苹果保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小麦、玉米保险,试点单位又增加了小麦和玉米主产区莱山区。2007年,共承保小麦7.4万亩,收取保费37万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财政补贴资金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累计补贴资金8.16万元。

2. 养殖业保险逐步推广。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2007年,烟台市政府制定了《烟台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并积极协调各级财险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繁母猪饲养个人和经济组织进行了能繁母猪保险。截至2008年6月底,烟台市共承保能繁母猪18802头,累计收取保费22.6万元,共发生报案273起,累计赔付7.8万元。

二、农业保险供求状况分析

(一)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情况

通过对烟台辖区200户从事种养殖业农户及经济组织问卷调查显示,85%以上的农户非常愿意参加农业保险,但却只有9%的农户实际投保,农业保险需求涉及牛、羊、鸡、水产养殖、大棚蔬菜、樱桃等种养殖业,特别是针对有烟台特色的农业和规模性海水养殖保险需求旺盛。

(二)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对农业保险的满足情况

据调查,自2006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至今,全市16家财险公司只有3家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分别为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安华农险等。开办的农业保险品种主要有苹果、小麦、玉米等种植业和能繁母猪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而中华联合、安华农险仅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据调查,三家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较少,全辖不足10人,由于农业保险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如此少的机构、人员配备,很难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农业保险发展远远滞后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已经制约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

1. 农户对农业保险了解程度低。通过对烟台辖区5个县(市)200户农民的问卷调查显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在被调查的200户农户中只有8%的农民非常了解农业保险业务,21%的农民比较了解,43%的农民知道有此项业务,但具体内容不清楚,另外28%的农民则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农业保险。由此说明,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动和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

2. 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同程度有差异。在被调查农户中,家庭年收入为15000-20000元的农户占38%,其中仅有26%的农户认为办理农业保险非常必要,有33%的农户认为有必要,41%的农户认为没有必要或无所谓;家庭年收入为25000-30000元的农户占21%,其中有37%的农户认为办理农业保险非常有必要,47%的农户认为有必要, 26%的农户认为没有必要或无所谓。

3. 农民对农业保险费率分担机制的设计不认同。农户普遍认为目前政府财政补贴率依然过低。通过对200户农户问卷调查,有88%的农户认为目前开办的农业保险由农户承担的保费金额较高,应提高政府补贴比例。如栖霞市2006年开办的苹果政策性农业保险,每亩120元保费,农户承担100元,政府财政部门仅承担20元,入保农户中有94%的认为政府财政应承担50%以上,6%的农户希望财政承担80%以上。如栖霞市开办的苹果政策性农业保险,按每亩苹果付120元保费,如果发生冰雹、霜冻等灾害造成损失的,按照3000元/亩给予理赔。在被调查的100户苹果种植户中有93%的农户认为保费支出偏高,据调查,农民一亩苹果投入的化肥、农药、套袋等各项费用为2000元/亩——3000元/亩,而理赔的金额与每亩苹果的最高费用基本相当,根本谈不上收益补偿。

(二)影响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

1. 保险公司内部因素。一是赔付率高是保险经营主体不愿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原因。农业保险属高风险、高赔付的险种,具有普遍性、区域性、伴发性等特点,每年都有一些地区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从保险损失的角度看,有巨大性和不可预见性,一场大灾就可能将几年的保费收入赔付殆尽。农业的高风险性,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因此,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难以开展。二是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由于农业保险标的一般为具有生命力的动植物,在保险期间一直处于生长期,其形态不断变化,价值也在发生变化,只有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同时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商品性,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这给保险金额确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三是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以及灾害发生的不规律性,对保险费率精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损失认定难、成本高,成为保险公司不愿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面广,地域宽,承保对象复杂,并且潜藏着道德风险,特别是部分保险对象出险后标的物变化性强,取证难度大,保险公司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理赔难、成本高。五是保险公司在农村代办网点萎缩,专业农业保险人才缺乏,理赔力量严重不足。

2. 外部因素。一是政府扶持政策一度缺失。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直接导致了高赔付,加之成本较高,如果没有政府政策扶持,必然导致亏损。农业保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初期之所以得到较快发展,主要还是得益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组织发动。2008年,国家出台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为推广农业保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事实证明,没有政府支持和相关政策保障,农业保险就难以办好。二是农业生产分散,保险经营成本高。农业灾害发生通常是大面积、区域性的,根据保险大数法则,要达到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必须有一定的承保面。而地域统保方式既可保证一定规模的投保数量,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由于农民自身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不强,投保面狭窄,使保险公司“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无法发挥作用。

(三)农业保险中介机构缺失,制约着农业保险业务的长期、有效开展

有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保险市场,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但目前烟台农村保险市场还没有一家规范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咨询、代理等业务,这也是制约农业保险业务长期、有效开展的一个因素。

(四)再保险机制缺失,制约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难以分散,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也都非常谨慎。因此,农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再保险的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各地在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和积极性。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各农业保险机构实力又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增加农业保险有效供给的模式选择

从国际经验看,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为降低和分散农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我们认为,应以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模式。

(一)适应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设计

1. 建立管理机构。由保监会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对全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具体负责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的制定、费率厘定;接受、审核和审批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申请,并对其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对农业保险原有险种条款的修改完善和新产品的开发等。

2. 完善经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省、市、县设立逐级管理和经营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由中央财政统一出资,主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重点开展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产品和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当前的商业保险体系,通过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再保险等支持。通过政策支持,最大程度地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作用。

3. 健全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把农业保险制度纳入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农业保险的各项优惠和补贴政策,实现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农业保险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1.“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玉米、油料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通过农业保险对大宗农产品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补偿,增强农户的抗灾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对经营规模小,种养殖业多样化,经营分散的农产品,由于其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的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灾害损失的影响,应鼓励此类农户自愿保险。

2.“先试点,后推广”原则。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但目前仍不成熟。因此,应先在某些区域、针对某几类农业产品开展部分险种的试点,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推广。

3.“农业保险保本”原则。针对目前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低和农业的弱质性特点,保险公司应根据所保标的物,科学测算保费费率和保额,合理降低农业保险的费率,使其低于其他商业保险的费率。

(三)相关配套措施

1. 政府要积极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推广农业保险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经营主体的协调配合。财政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启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因此,一是要拓宽农业保险保费的资金来源,增加保费补贴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还可以发行专门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的特种债券。二是选择合理的补贴方式,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可以采取直补方式,减少投保农户的保费支出。三是对农业险商业化运作良好的保险公司在税收、展业方面给予优惠,以提高其积极性。四是气象部门应加大对地方气候的预测、预报,警示农民提前预防各种自然灾害,降低损失;动植物防疫部门应加大对种养殖户病虫害的预防和治疗力度,防止大规模的疾病蔓延,提高农民预防病虫害的水平。

2. 丰富保险产品,繁荣保险市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丰富和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产品设计应与突出发展畜牧业、特种水产业、生态农业相匹配,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种类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广大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

3.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一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分散农业保险风险。二是通过国家政策,支持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办理再保险。三是加强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以有效分散风险。

(编辑 代金奎)

作者:王卫东 侯 芳 李金秀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 篇2:

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度研究

摘要: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指出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保障,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农业保险是否能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协调发展是研究的关键问题。因此,基于2007—2016年的10年数据,以供给侧改革为背景,从耦合度和协调发展度视角,对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2008—2010年间,其耦合度呈现由高到低状态,农业保险迅速发展与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磨合,2011—2016年,耦合度均在0.5~0.6之间,处于中度耦合偏低状态,而其协调发展度从失调发展一直到初级协调和良好协调;2015年和2016年变成优质协调,表明供给侧改革初见成效,但是农业保险发展质量仍滞后于农业现代化进程,仍需继续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

关键词: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农业现代化;耦合度;协调发展度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指出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保障,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农业现代化建设之路上离不开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由此可见农业保险逐渐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举措,成为农业政策支持的倾斜点,成为现代农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但是农业保险自2004年以后才重新复活,近年来才逐渐开始发挥其作用,农业保险发展因各项原因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建设需求,农业保险亟需转型升级。尤其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示下,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要加强内涵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加大制度完善力度,但它是否紧跟农业现代化进程需求,是否能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协调发展,是否改善其服务保障质量和水平,是当下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学者对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这两者之间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考察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单向助力作用或者考察农业现代化对农业保险的单向推动作用,如韩彦红分析了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作用[1],郭文琳分析了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助力农业现代化建设[2];对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研究不多,并且侧重于相互间某些局限方面,如:樊丰等分析了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稳定效应[3],代宁等分析了政策下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水平影响效应[4]。以往研究并没有全面衡量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现代化进程之间的相互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给农业保险的发展转型提供了思路,因此学者研究又集中于农业供给侧改革对农业保险的影响研究,如张鹏分析了农业供给侧改革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5];李鸿敏等分析了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措施[6]。但是以往研究关心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是否与农业现代化进程是否满足农业现代化建设需求,两者是否能协调发展,不能解决当下现代农业亟需破解的难题。

基于此,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背景,从耦合度和协调发展水平视角,分析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之间的内在联系,期望在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协调发展方面提出科学的对策建议。

1 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相互作用机制

农业保险助力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农业保险需求提出新的要求,而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为农业保险找到了突破困境的出口。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相互作用关系借助于系统动力学的因果关系图(图1)进行说明,农业现代化对农业保险的作用形成一个闭环,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形成另一个闭环,图1中“+”代表了正向作用,“-”代表了负向影响。

由图1可以看出农业现代化对农业保险的作用[7]:一方面,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对农业生产主体风险意识增强、农业风险水平提升、农业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农业风险环境改善→农业保险发展,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风险因素复杂→农业风险环境复杂→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另一方面,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保险需求主体改善、农业保险需求组织规范、农业保险市场交易率提升→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政策、现代化组织利益机制、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农业金融体系→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

2 研究思路方法

构建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指标体系和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评价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方法模型对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降维得到农业现代化进程综合评价估值,然后对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进行耦合度和协调发展度模型研究。

2.1 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指标选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全国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特别指出要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建设,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同时关注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国务院58号文件《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提出,“十三五”時期,农业现代化仍处于补齐短板期,要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发展动力升级、方式转变、结构优化,到2020年,全国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国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基本构建,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基于此,以农业现代化内涵建设理论为基础,以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58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同时考虑数据可获得性,构建农业现代化进程指标体系,确定粮食供给保障、农业结构、技术贡献、经济质量效益、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支持保护6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8],具体构成如表1所示。

2.2 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评价指标选取

农业供给侧改革对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据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6—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选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指标评价农业保险供给水平,选用农业保险密度指标评价农业保险需求水平,农业保险综合评价估值用I表示,其具体构成如表2所示。

2.3 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因子分析模型

利用因子分析方法对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降维,依据各二级指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方差贡献度赋予权重,最后获得综合评价指标的得分值,农业现代化进程综合评价指标用N表示。

(1)在进行因子分析之前,首先对各二级指标初始数据进行无量纲标准化处理,数据标准化采用公式zij=xij-minxijmaxxij-minxij或zij=maxxij-xijmaxxij-minxij。

(2)利用因子分析方法进行降维赋权采用公式

2.4 耦合度和协调发展度模型

耦合度可以反映不同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的程度。用C表示耦合度估值,用I和N表示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则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耦合度模型[9]公式为C=I×NI2+N2。

耦合度C估值越大,表明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影响程度越大,耦合度C估值区间为[0,1]。

协调发展度可以反映不同系统之间的耦合发展程度。用H表示协调发展度估值,则协调发展度[10]公式为H=C×T,其中T=α×I+β×N(α、β为特定权重)。

2.5 数据来源

模型中所有数据样本均采用2007—2016年的各年统计数据,所有统计数据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

3 实证结果

3.1 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结果

对构建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评价指标体系,选取2007—2016年的历年数据,进行无量纲标准化处理得到标准化数据Z,结果如表3所示,接着利用因子分析方法对指标体系进行降维赋权得到的权重ω结果如表4所示,最后得到农业现代化进程N估值结果如表5所示。

4 结论与展望

经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从耦合度结果看,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耦合度整体处于0.5~0.8之间,呈中度耦合状态。2008—2010年间,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耦合度呈现由高到低状态,农业保险迅速发展与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磨合,由协调发展度可以看出磨合趋势不断变好,由失调发展到濒临失调发展,从两者的发展进程来看,农业保险从2007年和2008年发展较为迅速, 而2009年到2010年开始, 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保险逐渐呈现滞后现象。

第二,2011年以后,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的耦合度均在0.5~0.6之间,处于中度耦合偏低状态,但是两者磨合得越来越好,从协调发展程度来看,逐渐由勉强协调到初级协调到中级协调,2015年开始处于优质协调状态。这与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密不可分,也说明供给侧改革逐步发挥作用。供给侧改革使农业结构优化升级,粮食结构、经济作物、养殖业、畜牧业、水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实现生产布局优化、种养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产区集聚化,改变农业保险供給格局[13]。农业保险种类增多,保费增加,逐步引导农业保险意识增强,有效保障农民收入增加[14]。这样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农业现代化程呈现一个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程度也逐渐变好。

第三,从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质量来看,2009年开始农业保险仍滞后于农业现代化进程。需要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为更好地助力农业现代化进程贡献更大的力量。

本研究并没有对农业保险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在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作用分析时有一定局限,后期会找到合适的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为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提供更详细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韩彦红. 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作用[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20):179.

[2]郭文琳. 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助力农业现代化建设[J]. 发展研究,2017(10):55-62.

[3]樊 丰,刘小春. 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稳定效应——来自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J]. 江苏农业科学,2017,45(10):327-330.

[4]代 宁,陶建平.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水平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基于全国31个省份面板数据分位数回归[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7,22(12):163-173.

[5]张 鹏. 农业供给侧改革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分析[J]. 中国保险,2017(7):22-25.

[6]李鸿敏,王晓翌. 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的思考[J]. 中国保险,2017(1):29-32.

[7]曹卫芳. 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的互动机制分析[J]. 宏观经济研究,2013(3):106-111.

[8]吴雪平,梁芷铭.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影响[J]. 世界农业,2014(1):64-67.

[9]流 畅,侯修泽. 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耦合协调及其空间格局——以黑龙江省为例[J]. 江苏农业科学,2017,45(16):294-298.

[10]傅 春,莫寓琪,程 浩. 长江经济带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性测度——基于地理分布差异视角[J]. 江苏农业科学,2017,45(14):297-301.

[11]杨 洁,季明川,杨 萍,等. 山东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实证研究[J]. 江苏农业科学,2017,45(6):326-331.

[12]李婕妤,姚凤阁,路少朋.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关系研究[J]. 学习与探索,2017(3):131-137.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课题组. 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的机制创新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08):100-104.

[14]程 丹,常 伟. 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探讨[J]. 安徽农业科学,2014,42(29):10402-10404,10408.廖小静,沈贵银. 新常态下江苏省农民增收创新模式与路径[J]. 江苏农业科学,2019,47(13):20-23.

作者:李京 曹武军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 篇3: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新动向对我国的启示(二)

中美农业保险政策关键问题比较分析

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几年时间内迅速成长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而美国的农业保险迈过了76年的发展历程,才形成了如今的业务规模和制度框架。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农业保险政策中的关键问题,对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农业保险的产业基础和农业经营主体比较。中美都是农业大国,美国更是农业强国。虽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农业在两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2012年,中国农业增加值52377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0.1%;就业人员2.58亿人,占社会就业人员的33.6%。与之相比,美国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已经不到2%,农业人口也仅占社会从业人员的1.6%,但与农业相关的就业人员占到了总就业的1/12。相对而言,中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更大,依然承担着较为繁重的直接就业功能,美国农业对国民经济和就业的直接贡献较小,但间接贡献很明显。从产品贡献来讲,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而中国由于庞大的人口数量和不断升级的消费结构,使农产品需求持续刚性上涨,尽管2004年以来中国粮食生产实现“九连增”,但包括大豆在内的粮食自给率已经由2003年的100%下降至2011年的91%。从产业地位和产品贡献看,农业对于中美两国都具有战略意义,而从农业占GDP的比重以及农业就业人口的规模看,美国显著低于中国,这就意味着美国更有条件向农业提供包括保险在内的高水平的支持保护。

农业的产业基础对于保险政策的制定实施有重要影响,但与之相比,影响更加直接而显著的是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美国农业资源禀赋丰裕但农业经营者数量很少,单个农场的经营规模非常大。美国有4亿英亩耕地(约合24.4亿亩),是世界上耕地面积最大的国家。按照目前220万个农场计算,每个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为183英亩(约合1108亩)。我国目前有耕地18.25亿亩,农户数量超过2.66亿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不到7亩,仅约相当于美国的1/160。虽然近年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有所发展,目前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业大户已达887.4万个,87.7万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但总体上看还是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而且即便是所谓的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若是按照美国标准衡量的话也属于小规模经营。经营规模超小导致保险公司向农户直接提供保险服务的高交易成本。美国农业保险从保险产品销售到勘察理赔全过程均由保险公司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自行完成,而我国经营农业的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如此高交易成本。

2.政府的农业保险管理体制与实施机制比较。在管理体制方面,美国实行一体化的农业管理体制,美国农业部提供从田头到餐桌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农业保险管理体制正是美国农业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政府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全面承担联邦农业保险相关事宜。我国实行的是分散化的农业管理体制,农业保险相关职能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财政部主导农业保费补贴相关工作,保监会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进行业务管理,农业部在农业保险上缺乏职能与手段,而且各部门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从组织体系看,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有着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而我国尽管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财政部、农业部都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工作,保监会也仅有一个农险处几个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从农业保险政策的具体实施与服务看,美国从产品销售到勘察理赔全过程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行完成,公共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和其他组织主要是在帮助农户选择保险产品和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与美国不同的是,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是我国农业保险服务的重要提供主体,不仅要承担部分农业保险保费资金投入,而且还直接参与到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具体过程。《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践中很多地方采取了建立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构建以农业、财政、保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协调机制,包括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经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党群组织等都参与了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工作,基层政府实际上承担了大量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成本。

3.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式和手段比较。就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而言,目标都是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基本手段都是提供风险保障。但从中美两国的具体操作办法来看,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和手段存在较大差别。从政策支持对象看,除了农场之外,美国还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扶持。保险公司为农民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则获得的政策支持力度就越大,政府、保险公司和农场之间建立起了良性互动的利益联结机制。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集中于农户,对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组织并没有专门的政策扶持,保险公司的利润来自收取的保费,而保费又大部分来自政府补贴,这样就导致了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实践中很多地方保险公司在出险之后存在理赔不积极、赔付比例低等问题,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从政策扶持的环节和手段看,除了最为关键的保费补贴外,美国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还包括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减免等,涵盖了鼓励农场参加保险、激励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以及风险化解等各个领域和重点环节。我国目前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主要是保费补贴,目前的补贴比例在75%—80%之间;2007—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21.5亿元增加到97.06亿元,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对于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除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之外,我国没有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进行补偿的政策,也没有再保险政策扶持,税收政策也只有在营业税方面有一定优惠,政策扶持的环节和手段都比较单一。

从扶持政策的提供主体看,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扶持主要来自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我国的支持政策由各级政府分级提供。在财政补贴方面,中央政府提供35%~40%,省级政府提供约20%,市县基层政府提供约15%,而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相关的交易成本,则主要由基层政府承担。与美国相比,我国建立起了各级政府分担农业保险投入成本的机制,扶持政策的提供者更加广泛。但从农业的产业定位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业生产风险高度集中、属于弱势产业,农业对于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和全球竞争力意义重大等。农业的产业定位就是应该对农业提供保险政策扶持的理由所在。由此出发,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责任主要应由中央政府而非基层政府承担,特别不能由粮食主产区基层政府来承担。主产区集中发展农业生产而非二三产业,本身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央政府应对此做出利益补偿。

4.农业保险的品种开发和风险保障水平比较。覆盖农作物品种范围和保险产品的丰富程度,是决定农业保险政策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目前美国已有150多种农作物被纳入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且在创新农业保险品种方面,不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担负相应责任,近年来还更加注重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为鼓励保险产品的创新,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允许和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研究,新产品一旦经过核准,保险公司不仅能获试点保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还能获得研发费用补贴。与之相比,我国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作物品种主要包括事关粮食安全的作物品种、具有战略意义的农作物品种、对于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作物品种,范围还比较有限。而我国的农业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范围选择和具体的产品设计,主要是由以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目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作物品种仅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和糖料作物,此外还有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农作物的保险品种。

从提供的风险保障水平看,美国提供了一个极富弹性的农业保险政策框架。这一框架的基础保障部分是巨灾保险,保障水平为产量的50%和事先确定价格的55%,保费完全由联邦政府支付,生产者仅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该保险品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农场只有加入该计划才能获得其他农业政策支持。在巨灾保险之外,则设计了各种风险保障水平的产品供农场自行选择。农场需要的风险保障程度越高,自行承担的保费比例就越高。从实践看,农场主日益倾向于购买保障水平高的保险产品。我国确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原则是“广覆盖、低保障”,确定保障水平的基本依据是农作物生产的直接物化成本,主要包括了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六项。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等原因,农业保险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水平通常明显低于直接物化成本。据财政部估计,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直接物化成本的差距,全国平均水平在35%左右。而且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高度缺乏弹性,提供的风险保障水平仅此一种,没有适应多层次农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与

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正由初步建立向健全完善阶段发展,在充分认识中美发展阶段、国情农情区别的基础上,应充分借鉴其几十年实践积累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与产品开发方面的经验,推动健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1.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地位和功能。美国建立了政府支持加私营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但即使在强调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下,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依然涵盖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个方面。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还仅限于保费补贴,无论是支持政策的广度、深度,还是在组织制度上,均与美国还有较大差距。而且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业的高风险、小规模、低组织化特征更为明显。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更应坚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属性,保费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和壮大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要不断拓展政策支持的深度和广度。与此同时,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农场因灾害对生产和收入造成的不确定性,尽管目前美国农业保险日益转向以收入为基础的险种,但其政策目的依然是农业灾害补偿,而不是农场收入补贴,这与农业补贴、价格支持等政策有根本上的不同。我国应坚持农业保险的灾害补偿政策性质,要以农业保险为手段,建立健全农业自然和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

2.明晰政府对农业保险管理服务的职能和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处于一种临时化、碎片化的状态,从顶层的管理机构到基层的服务组织都不健全。特别是作为主管农业农村经济的政府部门,农业部目前尚无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与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全面负责农业保险业务并有将近500人的组织体系相比存在天壤之别。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我国应抓紧健全完善农业保险管理的组织架构。首先需要在中央层面健全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设立专门部门,专职负责农业保险相关业务。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还应健全政府支持下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在众多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难以克服高额交易费用,难以像美国商业保险公司那样提供从产品销售到查勘理赔全过程的服务,基层政府的服务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为鼓励基层政府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基层政府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中央财政应支持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对基层政府参与提供农业保险相关服务给予利益补偿,调动基层政府参与提供农业保险相关服务的积极性。建议由中央政府全额承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不应再由主产区地方政府承担保费补贴责任。

3.拓展支持农业保险的领域和范围。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范围和领域都还非常有限,全面延伸农业保险的服务空间是未来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完善的重要方向。增加农业保险覆盖的农作物范围。可先从茶叶、水产品、柑橘等区域性重要农产品开始,在尊重农业保险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下,逐步将可利用农业保险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农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农业保险政策的受益主体。将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以及参与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基层农技、农机、农经和党群组织等纳入政策扶持的范围,调动各相关方参与的积极性。丰富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手段。借鉴美国做法,可由国家扶持设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为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研究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进行补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丰富激励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政策手段。研究制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财政、税收政策在扶持农业保险上的协调性。

4.针对需求设计多层次的保险产品。我国农户规模小、数量多,与美国农业保险的政策对象有本质差别,提供“广覆盖、低保障”的保险产品依旧是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首要任务。但随着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了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相比,经营规模大、投入资金多,风险相对集中,保险需求更加强烈而且层次更高。因此,应借鉴美国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的做法,在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和实现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经营主体组织属性设计能够满足更高需求,提供更多风险保证水平档次的保险产品供各类不同的经营主体自由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农业保险只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之一,不能寄望于通过农业保险来解决所有问题。美国在农业保险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也还要通过非保险救济计划来支持农业保险不能覆盖的作物品种。与美国相比,我国难以纳入农业保险范围的农产品种类更多。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在历史数据积累、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都与美国存在很大差距,扩大农业保险品种范围更需要循序渐进。要探索其他多种类型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手段,通过相互保险、灾害救济等手段来满足农业风险防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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