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质款

2022-08-11

第一篇:应收账款质押质款

应收账款质押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登记生效主义,并非登记对抗主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在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上采取的是“书面合同+登记”的方式,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非成立要件。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法律研究》姚偞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通知的规定却极其简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范对此未置一词;《合同法》 中也仅有第 80 条对债权转让中的通知债务人问题做出了简单规定,具体到质押通知仍可谓是只字未提。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在担保物权中是一种常见方式,本质是担保物权的双方改变第三方履行清偿债务的对象,其中 最重要的环节是向第三方发出的质押通知,由于质押通知法律属性及后果的不明晰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基于对案例的审判路径以及裁判观点的整理,大致可推导归纳出如下理论观点及实务操作: 1.质权登记不能取代质押通知。登记是公示的主要方式之一。所谓公示就是“公之于世”,固然具有对外公开的意义在; 然而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亦不得推知相关当事人必然知晓。故而,审判实践中法院并不倾向于仅凭当事人办理了质押登记便认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为知情或应当知情。亦即,质权人若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无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主张其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交通银 行与福建万家药业案 ( 案例 4) 中,法官的态度更是十分明确,在判决书中表明“应收 账款登记不能取代质押通知,若质权人或出质人均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通知应收账款质 押情况,即便应收账款依法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亦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的观 点。可见我国法律中虽然遗漏了对于质押通知这部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并不当 然认为办理了质押登记就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效力,而是认为有效的质押通知才可以 产生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效力。

2.质押通知送达的法律后果。在应收账款真实有效的情形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质押通知作出有效确认后,其此后的清偿行为即受到相应限制。在无锡新区科技金融创 业投资集团与华莱坞投资公司案 ( 案例 2 ) 中,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通知回复称已知悉应收账款出质事宜,对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没有任何异议,且承诺放弃主张任何抗辩权或抵销权,同时签署了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然而在质权人向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 收账款债务人却又辩称已向出质人履行清偿义务。对此,法院判定应收账款债务人由于已对应收账款质押事实及变更付款账户作出了有效确认,由此产生的效果是其此后对应收账款的处分行为应受该质权的约束。因此,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未征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出质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有违诚信,据此被判令仍需向质权人履行给付义务。而在应收账款并不存在的情形下,如类型四的两个案例 ( 案例

5、案例 6 ) 所反映出来的审 判态度则是,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明知应收账款为虚构的情况下,仍向质权人做出了确 认应收账款存在的行为,法院倾向于判令其应向质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稍有不同的是,两个案例中的法院未在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能向出质人全额追偿的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态度。但是,仅就法院判令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言,法院的 这种处理,一般被认为能够有效避免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

司法观点的规范整理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裁判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出,关于质押通知的一些基本要素,法院 并未作出过多限制,而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已基本形成一致观点: 第一,就质押通知在实践中的作用而言,法官普遍认为目前我国通过立法确立的质押登记制度并不能完全取代质押通知所承载的功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质押通知能 够让其及时知晓质押事实,明确债务履行对象。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为,在质押双方依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并办理登记使得质权已有效设立的情形下,是否通 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但会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产生约束 力。显然,这里呈现出来的是一种更加接近英美法的将通知行为与登记 ( 公示) 行为区 别对待、区分效力的进路。

第二,关于质押通知有效送达后,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的约束力的裁判思路可作以下梳理: 在质押通知有效送达且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知晓质押事实的前提下,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在质权实现条件成就时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的义务,其擅自清偿债务导致质权变更、灭失或与出质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将被视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存在过错,质权人可就该部分出质债权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赔偿。

第三,尽管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待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效力问题上的大致立场,但是就通知的具体法律构成而言,仍难称细致完备。通过浏览所有已检出案例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诸如通知人的具体范围、内容标准、通知的发出时间以及表现形式等基本要素均缺乏明确统一的判断和表述。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上来看,在通知人的选择上,既有质权人或出质人“单独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也有“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 的。至于通知的发出时间及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当事人最常采取的做法是由质权人和出质人进行协商,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约定由质权人或出质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并将双方协商拟定的质押通知作为附件附在质押合同中,由质权人或出质人其中一方通过邮寄或亲自前往应收账款债务人处的方式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通知。

第二篇:应收账款质押相关规定

物权法:

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合同法:

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4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5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央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四条 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

(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 《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第十四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

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等。

第二十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七条 登记公示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和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公示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三篇: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深圳市华尔丹顿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深圳市青青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

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

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

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01,565.00 元(小写),贰佰壹拾万壹仟伍佰陆拾伍元整(大写)。

二、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上述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

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

等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四、深圳市华尔丹顿服装有限公司(甲方)如从资金回款账户转出款项须经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丙方)确认。如丙方同意,必须出具书面确认书给丙方监管银行,通知丙方监管银行同意转出及转出金额;如丙方未同意,丙方监管银行不得为甲方办理从资金回款账户中转出款项的手续。

五、本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名签章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章/签名):

身份证号码(仅为自然人时填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乙方(签章/签名):

身份证号码(仅为自然人时填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3日

第四篇: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上述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该账户中资金用于提前偿还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或用于质押担保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在全部还清所欠丙方的贷款前,甲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三、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等

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四、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协助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五、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或乙方就上述质押予丙方的应收账款主张抵消、应收账款合同撤销或改变付款方式等危及丙方质押权的行为或意思表示的,须取得丙方之书面同意。

七、本协议所质押担保的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为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本金为大写:元,小写:元。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将上述主债权内容进行登记。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思考

实践中最主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据不完全统计,前两种担保方式占据担保贷款的70%,最受银行青睐。针对质押,由于不确定因素过多而导致银行或是担保公司都显得“力不从心”,其中属应收账款质押最为“稀缺”。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性

首先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瓶颈就是信用等级较低,无足额的不动产抵押,其次占比巨大的存货抵押后又存在掌控困难等问题。我公司目前的在保企业中,由于政策扶持,引进等原因,造成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占比较大,这并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发展规律,综合以上分析在扣除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应收账款占比为:……。均处于无法被利用而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若能将其利用起来进行融资,就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能够克服企业融资中的一个重大障碍。

二、存在的风险

1、第三人风险:应收账款质押会涉及第三人即接受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针对第三人来说,最主要的风险包括两方面,①第三人经营风险,第三人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首先就会危及债权安全,其次若企业最终进行破产清算,我方也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②第三人财产已抵押,出质人应收账款所提供的商品对于第三人来说是原料即为存货,第三人可以将其用于申请抵押贷款,质押权利存在分解。

2、出质人风险:①信用风险即出质人与第三人串通,虚假销售;②销售退回、折扣风险使得应收账款的最终价值存在不确定性;③应收账款已清偿但企业未做下账处理,挪作他用。

三、风险应对意见:

1、保前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价值上的不确定性成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发展的最大障碍,在进行保前调查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核实其真实性、核算其价值的稳定性的准确率。

2、保后监管: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虚假销售、销售退回、销售折扣时,企业应尽的义务和我们所享受的权利,其次在防止回款挪用问题上,应明确“收回必还款”的硬性要求,同时在规避此类风险上,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调配合的账户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可能存在虚报名目的风险,但利用金融系统优势对大额应收账款收回款的监控上能起到一定的掌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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