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部队残疾军人待遇

2023-06-11

第一篇:最新部队残疾军人待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

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

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三)、残疾军人的现状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整个国家进入了市场运作之中,综合国力也在快速增长。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军人的待遇逐渐失去了保障。生活日渐贫困。《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就业待遇得不到落实保障

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大多都是在企业单位,当政策失去落实的保障。残疾军人在单位中就处于弱势。一有风吹草动。首先波及的就是伤残军人。下岗对伤残军人已经不再陌生。而大多残疾军人在失去工作保障后,全家的生活都会陷入艰难。有一因公五级残疾(原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张某在1993因为单位改制而下岗,爱人也下岗在家,还有两个孩子,生活立即陷入贫困,难以为继。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开始张羽只是向原单位和当地政府寻求待遇,在得不到结果后其走上逐级上访之路,张羽的案例绝对不是伤残军人的个案。

残疾军人就业同健全人相比总体上困难很多.甚至比普通残疾人都难.而且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工作中都歧视残疾军人,尤其,5-6级军残,个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歧视主要表现在<1>、是就业机会歧视,因为伤残和病导致的困难,失去政策保障的残疾军人个人求职成功的概率很低.近年来残疾军人上访的人次越来越多,就是因为政策规定与现实的落实相脱节后,生活困难的的伤残军人拿着政策要求待遇的现实.<2>是工作待遇歧视,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大多岗位工资很低,而且失去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因为健康人都很多.单位干嘛把机会给你残疾人啊.而且地方政府总认为残疾军人属于国家残疾,应该由国家优抚.具体表现把残疾军人排除在”残疾人保障法”保护之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让单位省一笔钱.这也是单位能容忍残疾军人就业的唯一原因..可地方残联声称残疾军人由国家保障,不属于这个政策范畴.甚至还以政策中只说残疾人,没指残疾军人为由拒绝..<3>是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优抚部门根本没有为残疾军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他们职能本来是为优抚军人服务的,可现实他们则认为自己只是发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有问题个人去告单位去。没有一个优抚部门的保障,靠个人要么忍受,要么就是去上访。

2、经济状况困难

媒体经常统计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涨到一年有几万了,应该知足了。一个正常健康人一年5万,按照现在物价上涨的速度,如果过一般生活的话,的确够一个人温饱。可大家要知道,这是一级残疾军人啊!局外人一般没见过,很多这样的人都是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甚至下不了床,生命也就几年好活。而且大多伤残军人都是青年致残,生活中都有养家的责任。这点钱够么?当然现在1-4级残疾军人政策规定由国家供养,具体怎么供?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我认识的一个一级伤残军人天天在为生活上访。其妻子开摩的补贴家用,被城管多次处罚,拿出丈夫的一级残疾军人证件,城管则称只有证件本人才有效。还有一次在街上遇到一个3级残疾军人在卖红薯。《国防法》明文说要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工作收入保障,单靠优抚金过日子的残疾军人的家庭经济要远远低于健全人家庭,由于自身的伤残,外出就业的机会非常少,缺乏来自打工的经济收入。这也是残疾军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3、残疾军人的康复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有了病。我们第一想到的是想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则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则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有个人去承受。为了帮助战场上受伤的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而且即使退役,伤兵的康复一直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们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但为伤残士兵提供专业的康复中心,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伤兵重建生活信心。虽然我们国家在政策文件中常年提起要重视。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则只是自己摸索中去做。一是没有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无从谈起,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无法立足。

二、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里疏导。不深入了解残疾军人,根本不会知道其特殊性。年轻致残,残疾会对其个人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根本就没有提前的心里准备。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这个过程还得想法挣钱养家。身体的残疾,家庭的埋怨长久必然产生心理问题,而针对残疾军人心里疏导这块根本就是空白。脾气逐渐暴躁,性格逐渐偏激。激动起来控制不住,而且经常怀疑身边的人在说自己的残疾等等,这些心理问题特征反映在好多老残疾军人的身上,有些自己还能靠自己控制,而有些选择逃避。一位老残疾军人说,“养儿别当兵,当兵别致残。宁当革命烈士。不做革命伤残“!虽然极端,但也充分涵盖残疾军人个人康复和生活的艰辛及严重的心里压力。做革命烈士起码会惠及家人,而残疾军人则会成为家人的累赘。

4、残疾军人的婚姻状况

以往是美女爱英雄,现在是生活要现实。残疾军人回到地方,其身体的缺陷和经济状况的不好,大多数家长是不会让自己的儿女与残疾军人结婚的。刚开始还会感觉自己是英雄,总会有喜欢自己的女孩子出现。多次受挫后才明白自己就是个废人,别人不会看你的军功章,更不会去看你的档案里关于你英勇致残的书写。找对象可能是残疾军人首次面对自己的残疾会给自己生活带来改变的提醒。这个残疾不管是因战还是因公。最后都得自己去面对。残疾军人本身也对婚姻有恐惧心理,总觉得对方不能真正接受自己的缺陷或是担心自己不能给对方带来幸福。所以除了没结婚的,大多残疾军人都是过了适婚年龄才匆忙成家的,而且结婚对象的条件大都一般。这也是会导致以后家庭困难的一个原因。

5、残疾军人学习方面更是空白

普通军人退役后,大多都是转入了社会角色,工作、学习。而残疾军人则需要面对的是康复治疗,政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和提醒。年轻的残疾军人大多因为康复治疗的花费以及怕给家庭负担。很难在退役早期继续进行学习。工作机会、工作经验更是比同龄人少。即使在日后的工作进修和学习机会上,残疾军人一般也不会得到机会。

二、我国残疾军人优抚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未落实国家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队和政府在职能上是互不隶属,他们很多文件都是联合下发的.而残疾军人待遇问题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我们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都让其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提供待遇保障资金.花钱的事情谁想干?所以国家制定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就是落实不了.军人优抚是国家大计,从理论上说都知道.也不会明面拒绝.只好在政策落实上采取装不知道,推诿.或者恫吓残疾军人放弃待遇的办法. 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直都是采用政府统筹报销,2007年改为政府财政统筹负担。虽然报销额度有差别。但总体大都要有地方财政拨付的。一个6级残疾军人从99年就开始咨询这项待遇,可民政部门一直都称没有这样的文件,一直到2007年网上都出现了文件内容。可民政部门却曲解文件意思,称是要残疾军人的单位每年向民政部门交纳5000块钱才能享受这待遇,而且还开会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做好残疾军人的”思想工作”,出事单位负责。最后这个残疾军人打印出文件,跑到省里咨询文件意思,一个省领导打了个电话,立即就落实了他的医疗待遇问题。事后证明这个残疾军人的理解力是正确的! 军地两部门的不协调,把残疾军人这个群体推向了很尴尬的境地,待遇更谈不上很好的落实. (二) 、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滞后

残疾军人目前的优抚保障法律、法规笼统滞后,落实不了,甚至有些法规矛盾,缺乏公平。

1、按照伤情划分,1-6级的残疾军人在工作中都会有明显障碍,其就业都是明显的弱势群体。涨了多年的抚恤金,6级的抚恤金每个月也就一千多,现在市场的蔬菜都从几毛钱涨到了几块了,更别说房价了。如果国家有明文政策,让残疾军人工作得以稳定保障,抚恤金加上工资后的生活还真不错。可目前政策模糊的很,众多的1-6级残疾军人(普通士兵居多)大都是在企业,现在市场经济了,在健康人都安排不下的社会中,国家又没有明文政策保障其工作,很多残疾军人都已下岗,或者找不到工作。可能有些人会说。国家不是有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规定听起来不错,可细想一下就明白这个政策落实不了。规定好象很不错,让残疾军人跟单位工伤人员同等待遇。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伤残军人只有在旧伤复发时才享受工伤待遇。”细品一下,就明白只有再受次同样的伤(换其他伤都不算)才能享受这个待遇,能落实么?另外说不能因其残疾辞退伤残军人。又有哪个单位会说辞退的原因是因为伤残。这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和“打太极拳”式的保障文件能切实保障到残疾军人们的生活么?。

2、2009年出台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仅仅是对军官和士官进行了安置保障规定。甚至连文职军官都保障的很到位。可唯独排除占大多数残疾军人数量的伤残士兵。这种保障规定完全违背了我军“官兵一致”的建军原则。伤残的级别说明了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职务高低跟伤残待遇应该没有联系。难道在战场或执行公务时军官受的伤比同级别的士兵要重么?军官受伤致残后有文件保障其退休,可以享受房子补贴。排除普通士兵的优抚保障政策不仅仅会拉大官兵福利待遇,更会打击普通士兵的献身精神。如此不公,士兵还会英勇么? (三)、抚恤金保障不了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

从2004年开始, 国家虽然连年上涨抚恤金,可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而且之后每年的物价都在飞涨,到2015年,靠抚恤金去生活的残疾军人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90年代之前,虽然每年十一不会给残疾军人上涨抚恤金,但工作上对残疾军人的保障落实很到位,而且那时候物价和房价也没像今天这么高.残疾军人的生活起码还能保障到基本生活水平. 直到2014年10月份的调整.政策规定国家终身供养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这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病残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这些共和国的英雄.就用这点生活费去过完他们的余生.而这点钱还不够一些腐败的官员消费一次的开支.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失劳动保障的企业就业环境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人群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人员。他们此时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下岗的很多,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能不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

三、切实提高我国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我国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政优抚医疗机构作用,及时保障残疾军人的合理医疗消费,尤其是康复医疗。同时加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的职业培训。增加其家庭与个人经济收入。只有在经济上得到保证,残疾军人才可以摆脱“因残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

1、建立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对辖区内的残疾军人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然后根据其伤残情况定期做专业的康复指导。使其残情能得到有效的改善。适应社会的工作与生活。

2、根据每个残疾军人的伤情,做跟踪式的的心里干预指导。避免残疾军人因为心里问题加重其生活的压力和困难。

3、因残致病是残疾军人生活中经常面对的问题,所以政府应该扩大针对残疾军人医疗的报销比例,设立专门的医疗报销通道。每年组织残疾军人进行身体检查。

(二)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残疾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加群众对残疾军人的敬重。成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残疾军人服务,有效地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的各种实际困难。让残疾军人重新找回自己的荣誉感。

1、真正的落实日常对残疾军人慰问,不能把慰问老停留在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上。切实的在节日给残疾军人以温暖。

2、建立残疾军人联合会,退役的残疾军人面临非军非民的尴尬之地,只有残疾军人自己组成的组织,才能真切的了解残疾军人的困难,为残疾军人排忧解难。保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残疾军人单打独斗式样维权。

3、残疾军人虽然弱势,但也属于一个特殊的弱势人群。在政府的参政机制里也应该有残疾军人的代表。只有了解问题,才能对症解决问题。更加促进社会和谐。

(三)、提高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军人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改革残疾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给付标准和给付形式,建立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按比例拨款,减少给付中间环节,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避免出现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

“宪法”和“国防法”都明文要求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工作保障不了的改革年代。只有提高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才能缓解其生活压力。一个残疾军人一般要养活一家人。最近提高的10级因公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是每个月415元。这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以当地物价统计部门当年出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在国家优抚金基础上。差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足。而且残疾军人抚恤金水平不能仅从1级因战人员统计。而要从10级残疾军人统计才能说明问题。每年的增幅参照当地的物价涨幅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2、残疾军人个人信息进入全国联网平台后,在抚恤金的给付形式上应采取直接拨付。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出现克扣和延迟发放抚恤金的现象。也能让地方优抚部门闲散的工作人员不再认为自己的工作仅仅是“发钱”。

3、建立残疾军人住房信息档案。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应以残情等级标准进行房屋补助。确保残疾军人家庭有房住。

(四)提高残疾军人的整体待遇保障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发挥好家属的护理职能,在创业机制上给予大力的扶持。给予残疾军人提前退休待遇。 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最主要的还是要工作保障机制。每个残疾军人都不想受他人照顾。不愿意坐享其成。只要身体允许,都想尽力去工作的。

1、国家应以伤残等级为标准,结合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残疾军人的劳动保障机制,在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安排5-10级残疾军人的企事业单位,按等级幅度奖励企业。增强企事业单位接收残疾军人的积极性。

2、照顾残疾军人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现实一般都由残疾军人的家属承担。除了1-4级残疾人员国家专门有护理费给家属。其余应按伤情等级对家属给予照顾和荣誉。毕竟她们大都要照顾残疾军人一生,尤其5-6级残疾军人,其活动受限很大部分生活压力都会由其家属承担。

3、对创业的残疾军人要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简化手续的办理过程。对创业过程中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应提供主动的保护。

4、伤残军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地方人员因公因病都有相应的提前退休法规,国家更应该对残疾军人出台提前退休优待政策,来保障他们晚年生活,为国致残本来就影响了残疾军人一生的机遇。应该按照残疾等级允许残疾军人提前退休。

一、5-8级残疾军人在交纳社保15年,工龄到2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

二、9-10级在交纳社保满15年,工龄到3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青春献给了国家,起码能让残疾军人享受晚年啊!

(五)、建立健全残疾军人优抚保障体系 可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根据《宪法》、《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尽快确立我国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做出更加具体和全面的细化,从而确保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和具有可落实性

1、为国献身致残的残疾军人虽然抚恤优待政策很多,但没有一部是为保障其待遇而制定的法律。政策与法在其执行力度上是有别的。普通的残疾人都由“残疾人保护法”为其保护。而残疾军人更应有一部独立的法律保护其权益。

2、“宪法”和“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都要求国家和社会有保障残疾军人生活水平的规定。这其中包含了残疾军人的医疗、婚姻、工作、学习、退休等好多方面的优待,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落实好残疾军人的待遇。才能减少残疾军人拿着政策奔走上访的次数。让护卫共和国的伤兵们沦落为低保困难户,这不应该。

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残疾军人这个群体.了解他们,用完善的法规去保障好他们的生活,.让社会更加和谐!

是残疾军人的多转转!现在现役军人甚至公安的待遇都在大幅度的提高。我们却一直处于困难群众之列!!自己的利益自己不争取没人会主动管我们的。

第二篇:最新部队军人思想汇报参考

在日常工作中,在专业技术及军事技能方面能够很好的为班里人员做好模范带头,积极带领全班开展好军事及专业训练,本文是一篇最新部队军人思想汇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尊敬的连队党支部:

针对近期连队管理教育实际,结合自身这半年来的思想及工作现实表现情况。将自己的思想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如下:

一,思想方面

近期自己思想上比较稳定,能够端正服役态度,将自己的思想行为与支部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认真听讲、课后及时写出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党员,积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知识,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认真执行和落实上级的各种指示精神。存在的不足:对党的理论知识宣传工作做的还不够,平时考虑个人问题较多。

二,工作方面

作为一名班长骨干、日常工作中能够带领本班人员积极完成好连队赋予的各项任务,切实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来抓管理,认真对照自身职责,抓好班内的各项建设。使班排建设稳步发展。

参加各类大型活动积极。对各类大型活动做到积极参加主动请缨,在抗震,抗雪等活动中,都能积极带领本班人员完成,存在的不足:工作标准把握还不够好,存在标准不高的现象,自己的工作方法及思路不够清晰,有时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

三,模范作用

作为一名班长骨干,一名党员。在日常工作中,在专业技术及军事技能方面能够很好的为班里人员做好模范带头。积极带领全班开展好军事及专业训练。存在的不足:自身形象树立还不够好。

对于自身存在的一些固僻的坏习惯改正不及时,影响了自己的带兵形象。没有给其他同志 树立良好的榜样,

四·作风方面

在作风方面,能够坚持好军容风纪,树立工作作风,坚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高昂的士气,振奋的精神来参加日常工作。

存在的不足:在一些细节方面自己做的还不够到位,比如边走路边抽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时有一些与自己身份和形象不符的现象发生。

以上是我个人结合自身实际,从四个方面将自己的情况向支部做了汇报,为克服问题,改正不足。更好的搞好下部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素养,进一步对党的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学习,切实做到学用结合,做好宣传工作,带动身边人。

二: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部队军人思想汇报参考推荐3篇部队军人思想汇报参考推荐3篇。积极学习请教工作中的方法技巧,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以灵活的工作方法,务实的工作作风,踏实的工作态度,较高的工作标准完成好上级赋予我的各项工作。

三:增强干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干好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做到让首长放心,让同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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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军人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2010-10-27 12:29:30) 标签: 杂谈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所以理应对他们提供多方优待: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第四篇:退伍军人优抚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退出现役并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何谓在乡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向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称之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并待有退伍证件的人员。 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又没有评上伤残等级,或患某种慢性病(如胃、肝病),虽然经过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待经常生产劳动,且其档案有病史记载,这样的退伍军人称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何谓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执行战备、训练、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任务而牺牲的革命军人叫做因公牺牲军人,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它亲属(抚养人),称之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何谓病故军家属?

指在各个革命时期病故革命军人,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范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它亲属(抚养人)。 何谓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受伤、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为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

何谓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具体规定是: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哪些伤残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要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府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抚恤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1、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工,生活有保障的;

4、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对象户口迁移,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后,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应领的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给予抚恤。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定期抚恤金除具有抚慰意义外,主要是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本人的生活困难。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死亡,定期抚恤金即应停发。但考虑到处理善后的需要,除发给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同时注销。 革命军人伤残抚恤证“丢失补发”条件?

1、证明丢失原因、时间、地点,申报派出所、证实丢失情况加盖公章。

2、登报丢失。及二寸近期彩照四张。

3、要有原材料申报市民政局。

4、区民政局报告给市民政局。

5、区民政局优抚科受理时间后,六个月后才能报市局优抚处,由优抚处报省厅补发。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2、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

3、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第五篇:退伍军人待遇[最终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 政 部财 政 部

劳动部发[2007]2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

[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各省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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