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

2022-08-24

第一篇: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发布单位】817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15 【生效日期】1996-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15日公

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四章 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 第三条 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第五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市)发展经济。

高新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在高新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建设规划、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管理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行政工作;

(四)按规定处理高新区涉外事务;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工作;

(五)审核、管理高新区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

(六)负责高新区的国土利用、规划建设和产权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国土、建设、环保、税务、劳动、工商行政等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和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实施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可以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八条 第八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第九条 高新区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高新区创办风险投资机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扶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引进、研究、开发、生产。

第三章 企业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核,报省科委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报批准机关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停止其享受高新区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等项工作,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由工商行政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国内投资企业的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涉外税务部门征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高新区的财政、税务和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须到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管委会和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高新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在国家和省计划指导下,由管委会审批、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高新区的建设用地,由管委会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基本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国土等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基本建设工程报建、房地产交易,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益、税费,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单位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等权利,并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以评审区内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企业所缴各项税款,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其所得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部分税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高新区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高新区兴办的企业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进出口货物享受下列优惠:

(一)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并验放,其加工的出口产品免征关税;

(二)经海关批准,在高新区可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高新区内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口的科教用品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高新区内兴建生活住房及其有关配套设施,可比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执行。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招聘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户口迁入长沙市,经管委会审定,并签订工作五年以上的合同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委会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待遇,产品出口企业或属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在高新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择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具有自营出口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建立合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高新区单位需出国的中方科技、商务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管委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02 访问次数:25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局 字号:[ 大 中 小 ]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 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大力引进聚集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根据长沙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长沙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来5年内,紧紧围绕把高新区打造成为中部地区自主创新领航区、“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的战略目标,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主题,以企业为载体,在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等六大产业领域,重点引进并支持50名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500名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二等奖获得者且排名第

一、二位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市“313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够引领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实现产业技术跨越并推动企业成长为行业领袖的领军人才或团队;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推动重要作用的人才。

6、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人才;

7、具有世界500强任职经历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8、引进后“五险一金”在高新区缴纳的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第二章创新创业支持

第三条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1、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助作为事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情况,经论证审批后,3年内帮助协调融资贷款,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的利息额给予3年全额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3、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协商与评审,最高投入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资金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凡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313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100%配套资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高新区连续3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地方留存部分以安家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

第六条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麓谷租用创新创业办公用房提供场地租赁补助。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麓谷内办公用房,给予前两年房租全额补贴,第三年补助房租50%;在麓谷指定的孵化器和办公场所自租办公用房的,按同等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第七条对发展迅速且经济效益良好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需要提供麓谷内生产厂房,给予前两年房租全额补贴,第三年补助房租50%;在麓谷指定的加速器和生产场所自租生产厂房的,按同等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第八条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麓谷项目用地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第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技创新奖励、贷款贴息、企业税收奖励等,依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照长沙高新区现有政策执行。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项目资助;取得的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项。

第十一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等的评选。外籍人士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南省“潇湘友谊奖”、长沙市“星城友谊奖”等奖项。 第三章服务支撑

第十二条成立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联谊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交流和沟通的平台。聘用高层次人才为高新区智囊团成员,参与有关政策制定和决策。

第十三条建立高新区领导与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积极推荐优秀高层次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有关社会团队、学术组织及活动等。

第十四条建立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设置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在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一站式”窗口,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调动、配偶及子女随调随迁等问题。对不愿改变户籍或国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协助办理长沙市《人才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的要求,由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园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为高层次人才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整合高层次人才需求,组织高新区企业赴境内外开展参加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长高办通知〔2012〕18号文件精神,“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审批“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资助方案,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人才办设在组织人事局,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办事机构。人才办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发布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开展人才引进政策宣传;组织和受理“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申报,根据评审意见和资助建议提出资助人选和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中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人才办牵头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机构、企业及科研院所的技术、财务、管理、金融、产业等方面的权威专家和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资助建议。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其产业领域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其学术资格(资历)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高层次人才创办或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收必须在麓谷;

(2)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创办、领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或持股不得低于30%,且为企业决策层人员;

(3)高层次创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4)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在长沙高新区工作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须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5)高层次人才的项目为科技孵化项目或已处于研发后期、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或具有高成长性,能给所在企业带来可预见性收益和效益;

(6)特别突出的人才,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一事一议、特事特议。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由所在单位向高新区人才办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相关资格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术等级等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创业人才或团队应出具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股权比例和担任公司职务的材料;

5、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的,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缴纳的年费发票;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的,需提交相关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以及资质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该领域内的研究论文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用户或权威机构对产品的评价等有关证明文件等;

6、申请个人所得税返还的,需提供缴纳个税的凭证、单据;

7、申请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的,需提供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8、海外人才还应出具在国内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9、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人才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人才办组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局室会商,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人才办会同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后,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建议。

第二十七条人才办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具体的拟资助人和资助计划,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拟资助人和资助计划面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全年接受申报,分上半年、下半年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具体事项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三十条受资助人才或团队、用人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人才办、区财政分局按照《协议书》和公布的资助计划,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方案,直接拨付给受资助人才或团队所在单位,专款用于创新创业项目。

1、创业资助和研发经费资助,原则上首期拨付40%;

2、创业融资贷款和财政贴息资助,根据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3、办公场地赁租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4、生产厂房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5、个人所得税返还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6、其他创新创业奖励资助的拨付,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高新区人才办组织专家组对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除首期拨付资金外的后续资金支付意见。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每年向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关权责,按照《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投入2亿元设立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创业项目扶持。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各种资助、补贴均在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此前长沙高新区已出台实施的对同类人才、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篇:长沙火炬村合作开发协议书(A)

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湖南惠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互惠互利,友好协商,就双方战略合作用地项目共同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1、雨润地产两岸特产市场

2、雨润地产两岸商住公寓

二、项目沿起

于2004年火炬村代表招商引资,选择了湖南惠源实业有限公司——台商投资,湘台两地同胞交流,为了经济互惠与发展,拟在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拟建“两岸特产市场”和“两岸商住公寓”,本计划实施后,不仅湘台两地经济共同发展,使村民就近就业与发展村部经济,提升改善村民生活致富,故得全村响应并约定(详见附件)后因诸多因素,迟未实现。惠源公司与战略合作伙伴雨润地产集团达成共识,共同合作开发,请求政府批准。

三、项目地址

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火炬村“集体用地”共计约800亩,其中商住用地可开发约500亩,两安用地约300亩。

四、甲乙双方发挥战略合作伙伴的各自优势。甲方发挥两岸同胞人文交流和经济共同发展协调、沟通和有关方面资源的优势;乙方发挥资金、市场、人才、品牌的优势。

五、乙方负责提供公司开发资质资信和全额开发建设资金。确保本项目开发的全额资金足额到位。

六、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雨润地产两岸物产市场和雨

润地产两岸商住公寓项目联合指挥部细则另定。

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共同开发责、权、利另行签字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方双方尊重信守上述合作协议各项条款,甲乙

双方为战略合作伙伴,也是甲方唯一选择的合作开发伙伴。项目将给两岸湘台人民带来福址,惠及两岸同胞。

九、甲乙双方恳请政府本着两岸同心一家亲,同筑中

国梦,特事特办特批、项目定向开发。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雨润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级资质

第四篇:【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专业】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站-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专业】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站-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分数线

六、招生原则及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招生工作体制。

2、文史、理工类、艺术类录取规则:所有进档考生均按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根据专业的分配情况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进档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录取。

3、学校2013年招生计划(加湖南省投放量695人)共计6816人,其中单独招生计划1530人已录取结束(面向湖南、北京、河北、山西、陕西、甘肃、湖北、云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浙江、河南、西藏、广东、广西、福建、贵州、四川、陕西、新疆22省招生);今年学校高考统招将面向湖南、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29个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数5286人,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5、专业要求:(1)空中乘务专业招收的考生须参加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组织的2013年普通高校乘务类专业联考,女生 165~170cm,男生175~182cm,五官端正,肤色好;无明显疤痕、斑点,每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C字视力表0.5;无色盲、色弱,具体要求请见我校招生网页:http:///zs/。(2)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等专业限招理科。

6、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陆我院网站http://,或拨打我院招生热线电话:0731-82763288查询。

7、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8、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勤、减、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体系,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学的岗位。鼓励大学生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助学贷款,学校实施奖学金制度,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发放国家奖助学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学校另设立各类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9、应、往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设专业级差。

10、考生身体素质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11、新生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12、录取新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

时间不超过2周;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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