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政策管理论文

2022-05-01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跨国公司政策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内容提要】印度对跨国公司的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总体上是利用与限制并举。跨国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中间产品、基本消费品、信息技术和商业部门;进入战略以绿地形式和合资形式并重;品牌、技术、股权和管理能力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跨国公司对经营业绩总体比较满意,但同时存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工制度改革滞后及随意设置安全壁垒等问题。

跨国公司政策管理论文 篇1:

跨国公司对中国政策过程的影响分析

摘 要: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过程中,不仅充分表达自身的想法,提交各种调研报告和议案,丰富了中国外资政策问题的提出范围,而且,在议程设置环节也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等各种手段将自己关心的问题列入政府日程,使得政府部门不得不认真考虑它们的意见并优先给与答复。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阶段,跨国公司更是以寻租和博弈等策略,深入影响着外资政策过程,使得中国外资政策工作不断向公开透明迈进。政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利益集团活动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跨国公司调控、规制、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跨国公司游说活动及其它影响政府决策活动的专门法规,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形式将跨公司纳入政策参与和制定的全过程。

关键词:跨国公司;政策过程;外资政策;利益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策过程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从政策问题的提出、议程设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到政策评估,几乎都是政党、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一手操办,基本上没有社会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参与。即使有一些反馈,也大多是以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为主,基本谈不上政策的公开民主。随着中国日益与国际接轨,外资政策已无法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在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它们以其独特优势,在影响中国外资政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政策过程和中国政策过程的特点

一般而言,完整的政策过程需要经过五个阶段,一、问题的提出,即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经过利益团体、社会公众以及政策分析、制定与执行人员等充分发现并提出;二、议程设置,即决定什么问题进入决策者考虑的范围,以及各个问题之间的优先等级;三、政策制定,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领导人同意或决定采纳某一项解决方案;四、政策执行,被采纳的方案由行政部门付诸实施;五、政策评估,由专门的机构与人员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对该项政策进行评估,考察该项政策是否科学、有效。在整个政策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都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在问题的提出阶段充当了重要角色,它们与政府关系良好,并有较强的话语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往往能够被采纳。但是,只有当通过跨国公司的行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府又试图采取行动去解决时,才会把它列入政策议程。此时,该问题就成为政策问题。尽管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但政策问题的构建却有主观因素,政府部门往往对政策问题加以选择性的确认。政策问题被确认后就进入政策制定阶段,它是整个政策过程的核心。政策在经某些合法化程序并被采纳后,即进入政策执行阶段。政策执行是把政策规定的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一项好的政策如果得不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它的效用就无法体现出来,政策目标也就无法实现。政策执行后,是否达到了政策制定者预期的目标,该项政策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政策的前途如何,是继续执行、进行调整,还是马上终止,这就是政策评估的内容。

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是由众多要素构成的,包括立法机构、执行机构和评估机构等。立法机构是指依法最终做出政策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如立法机关、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的首脑等。有时候,一些直接参与最终决策的高级顾问人员也属于这一范畴。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重大政策制定中经常担任直接决策者的机关和人员构成了政策过程的中枢决策系统。执行机构是指政策付诸实施的机构。政策的执行与制定是分不开的,一项政策若要取得成功,需要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付诸行动;同时,政策的制定不是一次性的,往往需要根据执行后的反馈信息对原政策进行修订和调整。评估机构分为两类:一是对政策制定阶段各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并对政策方案进行审查的机构;二是指在政策颁布实施后,协调、监控与促进政策的执行,密切关注其执行后果的机构,如为促进某项政策的有效执行而设立的“办公室”、“领导小组”等,这些机构不直接参与政策执行,而是对执行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估。

中国的政策过程是共产党、人大和政府三位一体的政策过程。在任何给定的公共政策领域都涉及到各个层次政府的许多项目,也涉及到社会、企业、甚至是个人的研究和行动计划。政策所涉及的行为者,包括大小不一的利益集团,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立法机构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这些行动者都有不同的价值或者利益,对同一情形有不同的看法,而且还有不同的政策偏好。从总体上讲,跨国公司设法进入这一政策过程中,力图影响问题的提出、议程的设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评估。跨国公司几乎在中国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对中国的外资政策产生影响,但由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外资政策过程起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热衷于和地方政府以及各部委拉关系,以影响外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二、跨国公司影响中国外资政策过程分析

1.跨国公司影响政策问题的提出

提出问题阶段即意见的充分表达阶段。意见表达就是利益团体向各级公共权力机构或其人员提出利益诉求,希望得到维护和保证的过程。一般而论,团体成员的内部整合和组织化程度高,其意见表达的组织程度也可能比较高;通常情况下,政治性团体比非政治性团体的表达内容的组织化程度要高;常设团体比临时性团体要高;大型团体比小规模团体的表达组织性要高。简言之,那些成员组织化较高的团体一般更易于形成较高组织性的意见表达,从而提升对公共政策影响的有效性。跨国公司即属于前者,因此其意见表达往往能迅速进入到政策议题当中,收到较好的效果。跨国公司在中国表达意见,提出自身关注的问题的方式主要有四种:(1)诉诸公共舆论,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制造舆论,使社会公众和政府官员均产生有利于本公司的意见倾向,从而能够充分表达自身关注的问题;(2)利用公司员工影响政府官员的行动,如发动、组织本公司的职员向政府发出反映自己观点的信件、电报;出于本土化的需要,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本土雇用和培训从事公司管理工作和专业工作的人。随着这些“白领族”的发展壮大,他们逐渐成为中国一支新生力量,而跨国公司则是他们的直接领导者。他们深知,只有他们所工作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顺利,他们才能有好的前途,因此,他们都希望政府能出台有利于自身所在的跨国公司的政策。这些人大多能够熟练操作电脑、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在杂志、报刊上撰写文章,为跨国公司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意见和建议。(3)向政府官员当面陈述意见或送交意见书,力争说服这些官员,以求取得他们的支持。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直接将跨国公司提出的问题传达给政府官员,通过游说、甚至贿赂的方式,使得政府官员了解并同意它们的建议,从而改变原有的政策;(4)利用母国的力量表达意见。跨国公司往往会利用母国的外交政策,与中国政府打交道,充分表达出希望在华取得的种种优惠。而跨国公司母国在与中国政府交往时,也较多地考虑本国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希望本国跨国公司能够在行业竞争中形成垄断优势,争取自身最大利润。由于跨国公司母国通常是实力强大的西方发达国家,因此中国政府往往会比较重视它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跨国公司影响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是任何政策过程必须经过的阶段。在全部政策过程中,这个阶段是个关键环节。因为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决策者每天面对的是无以记数的信息和问题。相对于有限的决策资源,客观世界存在的问题几乎是无限的。因此,任何决策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从无限的信息和问题中选择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来加以解决。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托马斯•戴伊(Thomas R. Dye)认为,设定政策议程是政策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那些不被界定为问题的社会状况永远不会成为政策问题,永远不会引起政府官员的关注。确定问题比认定解决问题的答案甚至更为重要”。在现代社会中,当一个问题被列入国家的政策议程后,决策者的决定将对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和资源配置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多元化的社会当中,政策议程并不完全由领导人和政府官员来决定,各个利益集团也可以通过选择、提出和转化议题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利益集团选择、提出和转化问题的过程就是塑造政策议程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利益集团争夺政治资源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公共政策的议程设置与政治高度相关,政治上激进或者具有潜在风险的政策,难以提上政策议程,而能够提上议程的政策问题往往具有政治动因。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动政策议程设定的政治动因已经逐渐地从政治权威个人的考虑转向社会稳定、区域发展、重大事件等对官员考验的需求。这就为跨国公司影响议程设置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在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多个部委包括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参与外资政策的制定。其中,商务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制定外资政策的两个重要部门,前者负责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起草,负责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后者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以此为根据提出外资政策的总体要求。在议程设置的过程中,不同机构和官员从其业务角度出发对各种方案进行权衡,并考虑跨国公司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调研报告,最后确定哪项议案需要重点考虑,哪项建议需要重新审议等。例如,商务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跨国公司投资优惠政策时,就需要与相关的行业主管部委进行协商,了解外资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的负面影响;还要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意见,了解它们对于外资优惠政策对国家税收和国家财政方面的影响,还要了解跨国公司对这一政策的反应等等。最终将这一提案列入议事日程。

3.跨国公司影响政策制定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利益相对单一状态,由于利益的高度趋同,立法作为调控利益冲突的基本手段,使用频率相对较少。近年来,这种现象大为改观。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立法机构自身的影响力和地位逐渐提高,立法机构作为一种制度性途径,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作施加影响的对象。中国的人大逐渐成为一个代表性广泛、调节功能完善、颇具权威性的社会利益协调结构,并愈益发挥其社会利益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防暴器的功能。全国人大履行立法和监督权,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国务院担负着管理内政、外交、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负责向人大提出法律草案,人大的立法实际上受到国务院的影响。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国目前存在“部门立法”现象,即行业主管行政机关拥有实际立法权,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委是绝大多数法案的提出者,在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条例中,由国务院提出的立法议案占大多数。因此,影响政府部门制定和执行政策,是跨国公司影响中国政策过程的关键所在。随着中国行政机关权力的不断扩大,政府成为跨国公司活动的焦点,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广泛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因而成为跨国公司活动的中心目标。中国政府各部门机构,经常要作出有关事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政策决定。由于吸引外资、对外开放等领域的政策,同跨国公司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因此,跨国公司为谋取自身的实际利益而集中致力于对中国政府施加影响。总之,跨国公司对中国政府制定与执行外资政策极为关注,它们会极力设法影响外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以便达到使本集团获利的目的。

4.跨国公司影响政策执行

外资政策执行过程实质上就是政策执行主体与政策目标群体在相互作用中对利益加以选择的过程。外资政策的执行主体,是指负责落实外资政策目标、措施的人和组织,主要包括外资政策执行组织和执行者。在中国的国家行政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属于外资政策执行主体的范畴。“执行者对政策的认同、对政策执行行为的投入、创新精神、对工作的负责度、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是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所在。”跨国公司作为外资政策的主要目标群体之一,在外资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始终密切关注该项政策能为自己带来多少好处,同时也会考虑要为此付出多少代价。当政府的利益与跨国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就会想尽各种办法争取改变政策的执行。

在中国,中央政府作为外资政策的执行主体主要体现在对外资政策整体方向的控制和把握上,其控制手段包括信息收集、最终裁决权和多部委参与。

首先,备案是中央政府收集信息的主要手段,通过设定备案报告的内容、细节和时间,中央政府可以获得系统化信息以便评估中国整体的投资环境和引资质量,从而能够降低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外资政策控制问题。对于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备案来说,备案信息通常包括跨国公司投资项目的经营范围、投资年限、中外企业名称、投资数量等相关内容。而且,跨国公司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必须交由对外经贸部门进行备案。由于对外经贸部门熟知外资政策,因此能够确保备案信息在传递和反馈过程中的准确性。特别地,对于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报中央政府部门备案,这样,中央政府就能进一步控制地方政府在审批限制类项目时做出违反外资政策的行为。中央政府对备案信息进行评估后,就可以从总体上掌握跨国公司的投资情况,从而保证外资政策能够有效实施。

其次,中央政府拥有外资政策的最终裁决权。最终裁决权表现为对审批项目的否决权,中国外资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不予注册登记,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最终裁决权还表现为对当事人的惩罚权,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骗取项目批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显然,最终裁决权是中央政府在外资政策执行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中央政府事后发现地方政府在外资政策执行过程中违背中央政府利益时,最终裁决权(否决权)可以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纠偏以维护中央政府的引资目的,另一方面,最终裁决权(惩罚权)也可以在事前发出警告信号,起到可置信威胁的作用,告诫地方政府在执行外资政策的过程中不要出现违背中央政府政策决定的倾向。

最后,外资政策的多部委参与可以反映出中央政府对外资政策执行的关注程度。中国最早负责外资政策执行的部门是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这是成立于1979年,具体负责国家对外开放工作的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1987年,外资政策统一由国家计委单独发布,由于当时国家计委和地方政府属于同一个权力层面,因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小。1995年后,外资政策改由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来自多部委的压力可以协调解决外资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加上中央政府的最终裁决权,这明确显示出中央政府在外资政策执行中的强有力地位。

尽管中央政府对外资政策的控制力度在加强,但是地方政府在外资政策的执行方面仍然拥有较大的自主能力,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来追求自身利益。由于中国外资政策的执行主体是各级政府,因而在外资政策的执行中能够更加体现对总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考虑。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逐渐增多,其在外资政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有些外资政策也被设计成更加照顾跨国公司的利益,外资政策作为“公共产品”的角色遭到削弱,外资政策的执行结果不是有利于发挥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成为跨国公司谋取利益的手段与工具。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凭借自身的强大经济实力去设法阻止或改变对它们自身不利的外资政策,即使这项政策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或国家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自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它们在中国就一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种“超国民待遇”主要体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广义的政策优惠,包括税费、市场准入、生产要素、政策执行等;另一类则表现为跨国公司对中国政府进行寻租的成本很小。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贿赂政府官员时,它们受到的制约和付出的成本很小,有时甚至可以向政府谈判并讨价还价,最终让自己的对华投资行为不受制约。长期以来,中国的舆论、法律体系、政府部门、社会大众乃至最高决策层,都对跨国公司事实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习以为常。以至于“跨国公司的老总见中国领导人很容易,而中国公司的老总想见领导人则很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跨国公司在中国能够影响政策执行的特殊地位。

5.跨国公司影响政策评估

在政策评估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政策实施部门、政策对象共同关心的是社会利益是否得到了公平分配,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和增进。这一标准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看来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就产生了各方博弈的过程。而政策执行阶段的利益博弈在政策评估阶段并没有弱化的趋势,反而可能有所加强。政策制定部门关心的是政策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并获得了预期的效果;政策实施部门关心的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是否使本部门及本部门所属的领域得到了预期的利益;而对于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的权力者来说,政策的制定或者实施是否有利于其政绩的增加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关键所在;政策对象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了满足。这些标准使政策效果的评估复杂化了,常常是报喜不报忧。对于政策制定部门来讲,政策是具有连续性的,下一个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政策实施部门所报告的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有关;况且政策制定部门也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如果按照已经扭曲的政策效果来制定下一个政策的话,下一政策的结果很可能会使利益分配更加不公,而对于政策对象来说,只要得到了利益就心满意足,失去了利益就会心怀不满。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就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是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都不愿看到的。因此,政策评估过程是政府(包括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与政策对象博弈、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博弈的过程。通过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实地监测,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系统收集政策实施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和公众对政策的反应,对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进行实际检验。

中国政策评估的主体一直是政府机关的政策研究部门,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政策研究室。在政策研究部门的评估报告中,往往强调政府做了什么,政府投入了多少,但对于制定这项政策的依据和效果,却没有提到。在中国还没有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中立机构对外资政策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监督,跨国公司通过影响政府部门,就可以完成影响中国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而不必单独考虑影响政策评估环节。因此,跨国公司在中国影响政策评估的行为比较少见。

三、完善我国外资政策过程的对策建议

和其他利益集团相比,跨国公司在影响政策的手段和效果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外资政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政府和各级决策机构一方面应合理利用这一资源,另一方面也必须警惕和防止跨国公司对中国外资政策过程的干预和干扰,将其影响力控制在合理的空间内。

在问题的提出环节,应鼓励跨国公司在内的所有利益集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不仅有利于中国民主社会的建设,也有利于外资政策的公平公正,更加保护国内民营企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

在议程设置环节,应制定一套科学的程序,根据不同因素将政策的重要程度加以区分,如该项政策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对产业调整的影响等,只有依据这种科学合理的排序,才能正确进行议程设置,真正将重要的、急需的政策提案列入议程表,优先加以考虑。对于跨国公司的政策建议,政府部门可以优先考虑,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关的程序,减少人为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政策制定方面,公开立法机构的制定方案,以及政府首脑的讨论结果,并向公众说明制定该项政策的重要依据等。积极举办政策出台之前的听证会和研讨会,倾听社会各界对于该项政策的意见,尤其是在外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跨国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兼顾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

在政策执行环节,由于现阶段,个别政府部门与机构,为了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往往误导高层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扭曲原有政策精神。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要适时改革中国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制,不能只看经济发展指标,还要综合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重指标加以考察;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定涉及中国外资政策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各级政府官员的职责权限,对于违法收取跨国公司贿赂,接受跨国公司及其行业协会好处的行为,严格查处并给与惩罚。尽量杜绝跨国公司寻租的途径和政府设租的可能性。

在政策评估环节,资料和信息的有效获取一直是评估的最大障碍,因此,要对外资政策进行充分的、科学的评价,就必须拥有详细的、真实的统计资料和政策信息。今后应建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信息数据库,对相关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收集和整理,避免故意隐瞒信息和制作虚假信息的行为,为评估外资政策的有效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晋平.迎接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经济走向[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王志乐.2010跨国公司中国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范春辉.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政治功能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赵蓓文.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政策[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5]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浩 宇

作者:刘畅

跨国公司政策管理论文 篇2:

印度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印度对跨国公司的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总体上是利用与限制并举。跨国公司主要分布在制造业、中间产品、基本消费品、信息技术和商业部门;进入战略以绿地形式和合资形式并重;品牌、技术、股权和管理能力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跨国公司对经营业绩总体比较满意,但同时存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劳工制度改革滞后及随意设置安全壁垒等问题。我国应当重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的产业、区域导向,建立和健全对跨国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载体,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宰,并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举足轻重。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给东道国带来各种问题,如何运用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有效而适度的规制和引导,以避免跨国公司不公正的市场行为对东道国带来和可能带来的危害,而又不至于对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并使跨国公司更有效地推动东道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和谐进步,这是摆在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东道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作为发展中大国,印度自独立后便选择了与其国情相一致的“自立”发展道路,一方面一直坚持利用跨国公司的投资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跨国公司的投资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其积极效应,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外国跨国公司的投资在股权比例、进入的产业及经营行为等方面做了非常严格、全面的限制,从而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上本国经济发展的轨道。本文拟就独立后印度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演变、跨国公司在印度的投资特点、跨国公司在印度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初步分析。

一、印度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演变

印度沦为英国殖民地长达200年之久,因此在1947年获得独立后,对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倍加珍惜。在对待外国跨国公司投资的态度上,在欢迎外国资本的同时又对跨国公司的投资保持警惕。在实践中,一方面制定了较多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注意保护跨国公司投资的合法权益,以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手段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多方面的限制,制定了涵盖跨国公司投资的一整套外资政策、法规和条例,先后颁布了《外商投资鼓励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外汇管制法》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同50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独立后印度对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变化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独立后至50年代中期,既利用又限制跨国公司的投资

在这一阶段,印度政府对外国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既持欢迎态度,以弥补国内资金和技术的不足,又坚持在外资涉足的领域逐步实现印度化。印度政府在1948年和1956年颁布的两项《工业政策决议》中明确表示,为提高印度工业化的发展速度,确保外资和外国企业的参与特别是涉及技术和知识引进的外资和外国企业的参与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十分明确地指出:“作为法规,为了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主要股权应控制在印度手里,而且始终坚持培训旨在最终取代外国专家的合格印度人员。”尼赫鲁总理在1949年发表的一份声明中给予外国投资者三项重要保证:(1)印度对外国的和本国的企业均无任何歧视;(2)在外汇许可情况下,要给予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和资本红利的适当方便;(3)企业国有化时将公平合理地赔偿外国投资者。两项《工业政策决议》和尼赫鲁的声明奠定了印度政府对外资政策的基础。

(二)第二阶段: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严格限制跨国公司的投资

从第二个五年计划(1956—1961)开始,印度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当时政府推行自力更生的经济发展战略,因此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限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产业。印度政府在1973年颁布实施《外汇管制法》,将跨国公司在印度公司的投资限额规定在40%。1977年,印度政府颁布新的《工业政策决议》,规定在不需要外国技术和知识的领域,与跨国公司的现有合作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合同,在这些领域经营的外国跨国公司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需要的轻重缓急改变自身的经营和活动内容。该决议进一步阐明:“虽然政府可以在主要面向出口和尖端技术领域内做一些变通处理,但是作为一条法规,与外资合作的项目中的大部分所有权应掌握在印度手里,印度政府应能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结果,许多跨国公司(最突出的代表是可口可乐公司和IBM公司)在70年代末纷纷撤离印度。

(三)第三阶段:80年代,逐渐放宽对跨国公司投资的限制

由于80年代初印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危机,政府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大笔贷款,印度政府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政策在80年代初发生转变,开始逐步放宽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限制政策,对工业和贸易进行自由化改革,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逐步鼓励本国企业与外商建立合资企业,而且将印度产业现代化的重任赋予跨国公司,并对外商投资比例40%的限制也做出了例外规定。随着政策的放宽,一些跨国公司又开始进入印度,首先在汽车工业领域建立了一批合资企业,如日本的铃木公司与印度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几年后日本摩托车制造商又与印度本土企业合资从而打进印度市场,接着日本摩托车零配件生产商也进入印度市场。在计算机软件行业,一批西方跨国公司考虑到印度质优价廉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由的贸易投资环境,也开始来到印度,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四)第四阶段:90年代初至今,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

承续80年代的经济政策调整,印度政府从90年代初开始了全面的经济自由化改革,以期实现印度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印度对跨国公司的政策开始呈现自由化倾向。新政策的主要特征是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国公司投资领域的限制,并降低了外国公司的进入条件,如规定对一些重要产业的外商投资实施自动许可,将外商投资股权比例的自动许可分为50%、51%和74%以上三类。而且这一比例的限制还在逐年放宽,到现在有些领域外商投资比例占100%仍可获得自动许可。政府还设立外国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批非自动许可的外商投资申请,并颁布新的《外汇管理法》以取代《外汇管制法》,取消了对跨国公司股权比例的限制。政府还放宽了对技术转让和印度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使满足某些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获得自动许可。同时,印度政府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近几年来,印度政府意识到国内基础设施和能源的瓶颈严重限制了印度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印度新颁布的未来10年发展计划中,公路、港口、铁路、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建设被放在了突出位置。但这至少要投入1500亿美元的资金。于是,印度政府将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来搞基建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印度政府呼吁国外企业前来投资,而在抚平投资印度的创伤之后,跨国公司重新开始进入印度。现在,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中占到74%的股份,而此前这一比例上限是51%。同时,印度政府承诺所有审批项目都将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劳工法案的进一步改革也在酝酿之中。

二、跨国公司在印度投资的特点

(一)产业构成

根据P.L.比纳对152家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分公司的抽样调查,其产业构成是:制造业(包括机器设备)部门占26%,中间产品占16%,基本消费品占13%,信息技术占20%,商业部门占13%。可以看出,现在跨国公司在印度的投资主要是在制造业部门。此前,印度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似乎是不适合发展制造业的,但印度能讲英语、成本低廉的人力资源比其他国家更具有优势。其次,与美国、日本等几个最大的经济体相比,印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人口结构的年轻化趋势。2002年印度的年龄抚养率(指非工作年龄的人口与工作年龄人口的比率)为62.2%。这一比率在未来的20年中将不断下降,据预测,到2020年,印度15-59岁的工作人口将从现在的35%升至47%,从而使其成为世界上工作和消费人口最多的国家,这将是其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的重要动力来源。而且,印度蓬勃发展的服务业已经开始创造出对制造业产品的极大需求。外国跨国公司在印度投资建厂的新浪潮开始兴起,印度正成为一个制造业的“新大陆”。

(二)投资规模

绝大多数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分公司规模很小,员工人数在250人以上的只占16%,而员工人数在10至50人的小公司占了42%。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分公司集中在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制造部门,而且规模普遍偏小,在中间产品和IT部门的分公司规模也很小。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分公司中只有23%的公司占母公司全球产值的5%以上,而47%的公司占母公司产值的比例很小。对母公司贡献度较大的分公司主要集中在IT和机器设备制造部门。

(三)主要来源国

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分公司主要来自美国和西欧国家,占78%,其中德国和英国分别占11%和9%。这种格局与印度的外贸结构非常一致。从1990—1991年度到1998—1999年度欧洲占印度出口的27%,占印度进口的29%。而同期美国占印度出口的14%—19%,占进口的8%—12%。欧洲跨国公司的大部分投资集中在中间产品和机器设备部门,而北美(主要来自美国)跨国公司的投资主要集中在IT和金融部门,而来自日本和东亚的跨国公司投资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机器设备部门和新兴的IT经济部门。

(四)进入战略

绝大多数跨国公司以绿地方式或与当地企业合资的形式进入印度。在152家抽样公司调查中,这两种形式占了83%。在基本消费品行业(如在制药行业)的跨国公司多采用绿地形式,而不是合资形式;在机器设备部门投资的跨国公司更多采用合资形式,而不是绿地形式。在这三个行业的进入方式表明,具备成熟技术的跨国公司更愿意依靠自己的实力进入新兴市场。在IT部门,60%的产品都供出口,另外25%则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母公司的分公司生产。在其他行业,跨国公司在当地市场的销售比例高达60%。这说明印度庞大的国内市场规模是吸引跨国公司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以合资形式进入印度的跨国公司更受国内市场欢迎,而以绿地形式进入更符合海外市场的需要。约三分之一的合资企业在本地的销售额占其总产值的50%以上,37%的公司在本地销售额则不足10%。绿地形式的企业在本地销售的只占20%,在海外销售的占50%。迎合本地市场的跨国公司因与本地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因此更容易熟悉本地市场、建立商务联系和营销网络,从而有利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迎合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更可能取得完全的控制权,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国际标准和全球客户的合同条款。

(五)成功因素

过去跨国公司将品牌、技术和股权作为成功经营的最重要的资源,现在又认为管理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最重要。在印度的跨国公司绝大多数将品牌视为取得成功所需的最重要资源。医药行业的跨国公司认为销售网络最重要,基础设施部门的公司认为股权最重要,而机器设备部门的公司则将技术作为最重要的资源。根据学者们对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研究,通过并购形式进入印度的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将品牌视为经营成功最重要的资源。三分之一以合资方式进入印度的跨国公司,将业务网络关系视为经营成功最重要的资源,而管理能力则被收购企业看作另一重要资源。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入,绝大多数公司都认为技术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品牌的贡献度占80%,股权占85%,技术占73%。与此同时,70%的业务网络、50%的管理能力、40%的分销网络和几乎所有的市场营销能力都是在本地市场培育的。换言之,跨国公司母公司提供绝大多数有形资源,而在印度当地挖掘绝大多数无形资源。因此,进入印度的跨国公司绝大多数都采取合资形式。而且,由于分销网络和市场营销能力是在印度当地培育的重要无形资源,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目的就是在印度市场销售产品。

如上所述,品牌、股权和技术是在印度的绝大多数跨国公司认可的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在这三个因素中,技术对任何规模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是重要的,而品牌对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分公司来说更重要,股权则对规模较小的分公司更重要。

(六)要素市场和制度环境

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分公司认为,印度的劳动力素质获得了巨大的提高,其中投资于初级产品、中间品和IT行业的跨国公司认为,印度员工的素质提高幅度最大。而且,这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因进入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有趣的是,与当地企业合资的跨国公司的劳动力素质提高幅度最小,这充分说明了与当地企业合作的代理成本较低。

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对印度国内的制度环境颇有微词。许多跨国公司认为,整个90年代印度在司法环境和制度环境上没有实质性改善。惟一有改善的是在获取企业许可证、办公场地、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投资于医药和机器设备的跨国公司认为,在与业务有关的制度环境方面的波动最大。通过兼并收购方式进入印度的跨国公司所面临的体制环境最糟糕。进入印度的北美跨国公司认为印度的法律体制环境改善最大,而来自欧洲和东亚(包括日本)的跨国公司则认为没有太多的改善。

(七)技术和知识的转让

绝大多数在印度的跨国公司用于培训的费用非常有限,只有大约6%的跨国公司将产值的8%用于培训,有12%的公司用于培训的费用只有产值的4%。即使是在IT行业,也只有17%的跨国公司将产值的4%以上用于培训,而2/3的跨国公司只将产值的不足2%用于员工培训。即使跨国公司母公司是以知识密集型产品为主,其在印度的分公司用于培训的费用占总产值的比例也不高,只有15%的分公司将总产值的4%用于培训。这些数字充分说明,跨国公司仅仅将印度作为低端下游产品的制造基地,如在印度IT行业的跨国公司仍然以生产低端的编程服务为主,没有向价值链高端转移。因此,可以说,跨国公司进入印度后,来自外国直接投资的知识溢出效应明显不足。

三、在印跨国公司取得的成效与面临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在印度的经营业绩

从总体上看,跨国公司对在印度的经营业绩比较满意,特别是以绿地形式进入的跨国公司对其经营业绩非常满意,40%的公司认为完成了经营业绩指标;而以合资形式进入的跨国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要差些,只有28%的公司认为完成了经营指标, 16%的公司则认为完全没有实现预期的经营业绩指标。从进入的时间段来看,1995年之前进入印度的跨国公司中有40%实现了预期的经营指标,而1998年之后进入的跨国公司只有29%完成了经营指标。从行业来看,经营业绩良好的跨国公司多数是在机器设备和IT行业,在金融服务和制药行业分别有35%和44%的跨国公司对经营业绩感到满意。从产品的销售渠道来看,以出口为导向的跨国公司比以国内市场为主的跨国公司更可能取得满意的经营业绩,如有52%的以出口为主的跨国公司对经营业绩非常满意,而只有33%以国内市场为主的跨国公司实现了经营指标。

在印度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非常满意,但对其管理能力的提高还有许多担心。换言之,在印度的FDI的溢出效应主要表现在产品种类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上,而不是表现在企业管理能力的提高上。更有趣的是,多数在印度的跨国公司认为印度本地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提高,但投资于IT行业的跨国公司却认为劳动生产率有所下降。造成这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IT行业的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外流到了北美和欧洲国家,而印度国内教育机构又不能迅速弥补专业人才的不足。

(二)跨国公司在印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印度工商业联合会在2004年6月进行的“印度外资调查”显示,外国投资者认为只有电信领域的基础设施达到“平均水平”或“良好”,其他所有领域都未能达到及格线。

首先,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影响跨国公司投资。目前,印度政府在基础设施的固定投资率只有23%。虽然拥有330万公里的亚洲最大的公路网,但高速公路平均时速很难超过60公里/小时,真正封闭的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00多公里。印度目前总电力装机容量尚不到中国的1/3,每年的电力缺口高达8.9%,在农村还有70%的地区用不上电。即便在首都新德里,电力供应也无法令人满意,比较高档的社区也几乎每天都停电两小时以上。而且,在总长达6.3万多公里的铁路网中,竟然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轨距,年度货运总量也只有4.3亿吨。

其次,印度政府不断对外国投资设置安全壁垒。2005年3月,华为向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交申请,计划投资6000万美元在班加罗尔建厂生产电信设备,应用于改造印度的通信设施。然而,印度外交部与内政部认为,国家电信网络具有战略意义,让中国公司介入该网络将导致印度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反对华为的投资建议。香港和黄港口控股欲竞购印度一个价值2.7亿美元的集装箱码头项目,而印度却以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为由,将这家全球最大的独立港口运营商排除在潜在竞标者名单外,禁止其参与此项目的投标。中国台湾的港口服务公司长荣海运也由于类似原因未能通过该项目的安全调查。

再次,劳工法案改革滞后让许多跨国公司感到为难。目前,印度仍在沿用独立初期所制定的劳工使用规定,其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如企业不得自主解雇员工、企业雇佣员工的总数超过了100名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才能继续扩大员工规模等,让许多大型跨国公司无可奈何。僵化的规定不但影响了外国直接投资,有时甚至连印度本土企业也叫苦连天。90年代初,20多家跨国公司因为印度各项政策朝令夕改而卷入各种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之中,大约有40亿美元的工程中途夭折。2005年7月,日本本田公司在印度的工厂裁员引发大规模骚乱,也是印度劳工法案存在弊病的一个例证。

最后,印度普通民众对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错误认识。部分印度人认为,自由贸易胁迫政府设立新的经济制度,并将外国投资商的权利凌驾于印度人民的权利之上。无论是卡纳塔克邦的美国嘉吉公司(Cargill)和美国格雷斯公司,果阿的杜邦公司,还是德里和班加罗尔的肯德基,跨国公司的进入威胁着印度的资源、人民的生计与健康,地方组织在不断质疑,草根组织也在进行不懈的反抗。所有地方组织都有一个共同的声音:“我们要自己决定投资与发展的模式,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我们,应由我们决定如何使用。”

四、印度政府对跨国公司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视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

促进我国产业升级

印度在引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的政策上十分注重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限制国外“夕阳工业”和污染性工业的转移。目前虽然中国引进的跨国公司投资中技术含量在提高,但总的来说以港澳台为投资主体的技术层次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因此,我国必须警惕那些以“污染转移”为目的的外国投资以及粗放型利用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的外国投资,不能贪图短期的局部利益而以破坏本国的生态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而是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溢出效应,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从外国投资中获得尽可能多的预期收益。

(二)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的产业、区域导向

印度政府明确规定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资投向的行业,并进行统一规划,以本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还通过政府的法规加以监督。从整体上看,我国的产业指导目录不全面,只鼓励发展某个产品或产业,但缺少对该产业的发展整体规划,使外商投资缺乏更为明确的方向。因此,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上,要加强引导,针对鼓励发展的产业,进一步放宽对服务业外商投资的限制,加强外商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优化地区投资结构,使跨国公司投资与我国的产业、区域发展方向一致,提高利用外资的有效性,从“规模型”向“效益型”引资发展,实现中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管理

印度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外资法规和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并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如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能够从宏观上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鼓励又将其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之更好地为印度经济建设服务。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100多个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上地方性法规有500多个,但这些立法尚不成熟,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一致性,甚至相互抵牾。此外,我国在外资的宏观管理上,缺乏统一的外资管理机构,经常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因此,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设置外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利用外资的战略、法规、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在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法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尽早建立和健全其他监管措施。这与改善外资环境并不矛盾,不是要限制外资,而是可以促进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保护正常经营的外国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外资企业员工权益的保护和监督

虽然印度僵化的劳工政策制约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我们应当避免印度的极端做法,但是借助工会的力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也是社会期望度很高的问题。目前,在中国的很多名声显赫的跨国公司对“建立工会”不屑一顾,“拒绝”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此外,需加强对跨国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工权益的保护,如对韩国企业中招收童工问题,以及最低工资保障问题等。因此,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和完善与工会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议尽早制定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对制定与跨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进行调研,以使工会法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惩罚力度。

作者:秦永红

跨国公司政策管理论文 篇3:

京沪跨国公司争夺战

看待北京出台鼓励跨国公司总部政策不应仅局限于京沪之争,应有更高的国际视野和远见

“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我们估计,2009年跨境FDI可能会下降50%左右,其中发达国家将面临60%的下降。”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投资与企业司司长詹晓宁在7月4日举行的全球智库峰会的发言,令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更加担心起来。今年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已经愈形单薄。

大家各想各的辙:6月29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简称“商务委”)、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被评论人士认为是为钱袋子重新丰盈起来在想办法。

根据该办法,跨国公司在京设总部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总部负责人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同时地区总部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年龄等限制办理北京市户口。

良禽择木而栖。北京“实施办法”出台是否会令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掀起“迁都潮”?至2008年末,上海认定的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达到224家。而北京市累计批准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的投资公司仅为164家。

“长期以来,北京与上海优劣互现。这次极有可能改变的是亚太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分布格局。” 北京社科院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赵弘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京沪十年战

韦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前述“实施办法”的具体落实工作。商务委是主管北京市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在2009年3月30日由原北京市商务局更名而来。

所谓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主要是指跨国公司的中国区总部、大中国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极少数也包括东北亚总部和亚太总部。目前,90%以上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只选择在北京和上海,只有极少数几家(如宝洁)将地区总部设在广州等地。

韦肖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1999年,北京率先在全国出台《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但因当时国内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有限,有些政策随着国家涉外政策调整已成为通行政策,现在看来已经大大过时。

上海紧随北京之后,在2002年7月发布了《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上海的政策出台以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上升很快。2004年,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密集讨论继续出台新的鼓励政策,但出于慎重考虑最终没有实现。”韦肖说。而在2004年,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在中国的战略布局。

没有太多顾虑的上海显然出手更快。2008年以来,上海市外经贸委、市法制办会同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央在沪相关部门对《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2008年7月7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并在2008年12月公布了实施意见。

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最高可获得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及总额262.8万元的租房资助⋯⋯上海市的实施意见中,各项优惠和便利措施让全国的大中城市为之侧目。本来在政策上先行一步的北京,当年的优惠政策已黯然失色。

金融危机的压力使得北京终于在今年再次出手。2009年5月,北京出台《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同时,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准入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在为新规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透露,6月推出的实施细则“会比上海更优惠”。被提前称作大手笔政策的前述“实施办法”,在跨国公司的期待中在6月29日正式对外公布。“实施办法”出台当天,就已经被一些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全文翻译,引起了广泛关注。

“实施办法”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跨国公司在京设总部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并对注册资本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和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实施办法”除了各项重金奖励外,还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租房补贴,购买商用房优惠和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方方面面的便利。

“我们的奖励办法是希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能够继续增资,扩大经营范围。” 韦肖认为,北京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是在其对地方税收贡献中拿出很小的一个零头来。而“实施办法”的目的,则在于帮助跨国公司降低商务成本,为他们提供投资工作和生活等多方面的便利。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从北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聚集地CBD商务中心区的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多家CBD区域跨国企业都有逆势增资的计划,包括IT业巨头英特尔、3M和思科公司、医药巨头杜邦、日本零售巨头永旺集团、有色金属巨头美国铝业,还包括在美国本土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通用汽车公司等。

北京市商务委外资处还表示,北京市政府已经责成商务委牵头负责“实施办法”的协调落实。由于“实施办法”出台后,来电来访的跨国公司很多,为了便于协调工作,北京市商务委已经在几日前设立了地区总部政策综合服务窗口,将反馈问题进行集中梳理,进一步研究落实实施细则,并细化内部工作流程。

北京上海的取舍两难

随着北京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战的上演,一个有趣的疑团浮出水面:北京上海拥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究竟孰多孰少?

“上海大胆突破了商务部认定地区总部的限制,在2008年新规定中简化了认定程序,扩大了认定范围(商务部只认可投资公司,管理性公司则不在认定法范围内)。这是为什么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上升较快的主要原因。”北京社科院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赵弘介绍,与上海不同的是,北京的认定仍在执行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至此,上海成批开展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数目也由2007年的100多家,上升到2008年底224家,甚至有的统计数据公布为401家。

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缺乏权威认定机构,因此很难说目前是北京的数量多,还是上海的数量多。

这次北京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商务委应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审查,作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颁发确认证书。

“统一认定之后,数量会有所变化,肯定会超过以前。”韦肖说。她接触过一些跨国公司没有参加认定,认为没有影响。而今推出的奖励措施会激励认定工作的推进。

京沪两地的跨国公司数字多寡虽然不明确,但未来的抢夺仍将继续。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度出现跨国公司将北京地区总部迁向上海的情况,北京新近出台的“实施办法”,能否出现上海总部回流北京的趋势?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负责人何曼青认为,这种现象极有可能出现,就像当年珠三角资金流到长三角一样,资本本身逐利性决定了它的流动性。

不过她也认为,上海和北京之间各有优势,跨国公司在总部的选择上很难取舍。

北京的优势在于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中央政府所在地,是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和对外交往的中心。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决策和调控部门都在北京。而上海本身是制造业腹地,长三角地区制造能力强,产业链完整,企业群密集,有利于形成“总部-制造基地”合作模式。上海又是国际金融中心,同时具有港口优势,国务院今年3月批复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港口优势将进一步凸显。

北京社科院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对北京上海两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类型进行比较分析后,也认为两地总部已经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

大致区别是,一些政策敏感性的行业,比如电信业,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大多设在北京,包括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等。而一些需要上下游产业链条配套的制造业类跨国公司,就倾向于把地区总部放在上海。

目前上海已经初步形成了汽车行业的总部聚集,以通用汽车和福特汽车为产业龙头,吸引了博世、德尔福等15家全球知名的整车组装、汽车零部件、汽车研发等企业总部落户。不过,诸如日本丰田、本田等汽车品牌地区总部也设在了北京。康明斯、卡特比勒、克莱斯勒等一些知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也设在北京。

多年辗转于上海和北京之间调研总部经济的赵弘发现,很多跨国公司甚至兼顾北京上海两家优势,在两个城市都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机构,如摩托罗拉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上海成立集研发、采购、销售于一体的设计中心;微软中国研发集团落户北京,又在上海成立微软亚洲技术中心。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北京这一政策极有可能改变亚太地区总部的分布格局,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的总部有可能迁往北京。”赵弘认为,原因在于,在应对金融危机中,中国的政府在国际社会中地位愈加凸显,国际资本更加看重中国市场。

希冀内外统一

美国有纽约、华盛顿等国际化大都市,中国为什么不能多拥有几个国际化大都市?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具有较大的人力成本优势。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锡文曾公开表示,在英国聘请一位博士的工资成本,在上海或北京可以聘请6位博士,而英国一位博士的工作效率却只有国内的一半。这也是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等高端环节转移到中国的重要原因。

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看待北京出台的政策不应仅局限于京沪之争。英国学者弗里德曼曾提出,现代国际化大都市条件中除了需要是金融中心,服务业比较发达以外,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必须成为全球跨国公司总部聚集地。

不过,北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政的出台,令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坐卧不安。此前早有业内专家呼吁,北京鼓励企业来京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政策应内外资统一。据了解,一些企业集团负责人已经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北京有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型企业)157家,其中金融41家;非央属企业集团(总部型企业)188家:其中本土成长的企业集团,如联想、方正等;外迁而来企业集团,如远大空调、蓝星集团、海尔电脑运营中心等。

内外政策的统一,是北京上海等城市争夺跨国公司时必将面临的难题。★

作者:孙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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