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问题

2022-12-31

第一篇: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问题

落实创业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关于对当前我县创业就业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特别是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对解决当前就业困难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针对当前我县在创业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了解,我县在落实创业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思路少、技能低,缺乏创业意识。其原因大致有三点:一是思想守旧,观念落后,加上缺乏必要的创业资金,希望创业,愿意创业,又怕担风险,不敢创业。二是无技术素质,洞察市场的能力差。创业教育体制不健全,没有创业教育和相关培训机会,对创业者忽视了创业能力的培养。三是想创业又觉得没有适合的“好项目”,对市场把握不准确,严重制约创业者投资意向和创业积极性。

第二、扶持创业政策不够具体明确。在政府扶持和帮助方面,力度不够,如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宣传、生产经营场地审批办证扶助不十分到位。对创业带动就业(一人创业带动多人就业)者的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第三,创业就业供求信息不畅,没有搭建完善的信息互通平台,资源不能共享。各相关单位缺乏沟通,各自为政,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劳方上岗难,资方招工难,有投资意向的找不到项目人,有技术立项的找不到投资者的情况,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组织的协调联络机构,导致就业创业和用人脱节。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一是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

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二是营造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创业宣传教育,提高下岗失业及返乡农民工创业意识。特别是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引导,使其转变恋家、不愿外出他乡务工的固步自封的意识。

2、制定配套机制,改善创业环境。针对创业就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首先要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对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二是制定出台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为创业者提供优惠政策,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三是要典型引路,选树一批创业典型,鼓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数额的创业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扶持。以奖代助营造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3、加强培训,提高创业和再就业能力。首先是借助国家阳光工程、劳动、工会等下拨的培训经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进行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建议企业在停产期间采取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技术技能提档升级就地培训,再就是抓住机会进行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基地扩建,想方设法吸纳消化本单位人员,不使他们下岗失业。

4、畅通就业渠道,推动劳动力转移。一是外输,二是内销,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矿企业和城镇关停企业,为停产失业农民工和下岗失业的城镇职工二次就业寻找出路,随时畅通就业信息。在公路、城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养殖、规模种植领域,为他们寻找新的工作岗位,搭建就业平台。

5、鼓励自主创业,搭建创业平台。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权限,千方百计帮助有创业意向的再就业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诸如帮助贷款、申请用地、注册登记招工培训等,能优惠就优惠,能免费就免费,提供必要信息,帮助科学决策,果断处理问题,扶植一批适合本地发展、生命力旺盛的产业。同时建议政府开发一批农贸市场和餐饮服务摊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入场经营,减免租金和其他费用。要对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使有创业意向者明确目标。把创业成功的企业作为实践基地,组织有创业意向者进行实习,积累创业经验,巩固创业成果。

6、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倡导并支持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在金融危机的困难时期,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和企业员工要各自提出并履行“共同约定”承诺,使企业行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非常时期为本单位职工保岗位、保报酬。工会要科学履行维护职能,将企业经营中的困难情况及时通告职工,将职工的思想状况反馈给企业,职工要积极配合企业,理解企业在特殊时期的困难,正确对待,兼顾各方利益,团结战斗,共克时艰,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尽其责。

第二篇: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定稿)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 延长毕业生派遣期:自2012年毕业生起,在青就业的派遣期由两年延长到三年,三年内可改派两次。

2.研究生住房补贴:2012年7月1日以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国内毕业生及留学毕业生,在青就业、户口落在青岛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3.青岛市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对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

211、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有意来青就业创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进入储备中心的人才,由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培训,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可参加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合格后可获得免费推荐就业服务;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内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就业后可连续享受,最长3年;对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在储备期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310元的生活补助费。

4.就业见习: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青岛籍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由见习基地和区市分别以50%、25%

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其他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毕业内或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和进入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储备中心的毕业生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理论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

6.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对于青岛生源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毕业生毕业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

具体政策毕业生可登陆“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qds.sdbys.cn)进行查询。

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电话:6861100

2二、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

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每招用1人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自谋职业扶持金:青岛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4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

4.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青岛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所可申领每月200元、最长24个月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来青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10-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政府全额贴息,贴息时限最长两年。

6.创业培训优惠: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来青创业,可享受免费的大学生创业培训。

7.创业场地优惠: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来青创业,可申请入驻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和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过评审入驻的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房租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还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8.人才招聘和参加会展优惠:来青创业的大学生,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9.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

10.享受税收减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投资基金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

12.导师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可免费加入青岛市创业者协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创业培训、导师扶持。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请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扶持,享受5万元的无抵押、无利息、无担保资金扶持和一对一创业导师扶持。

毕业生创业政策咨询电话:68611114

第三篇:就业创业政策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1.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62. 到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63. 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64. 什么是人事代理?

65.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66. 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67.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68. 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69.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70.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71. 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7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73. 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74.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75. 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6. 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1.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籍与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62. 到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63. 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如何管理?

目前我国对档案的管理主要有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类: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外资)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64. 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等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

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办理:①人事档案管理;②因私出国政审;③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④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⑤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⑥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65.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于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66. 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7.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68. 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69.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

70.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4500元的经费支持。

71. 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创业培训方面的课程和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另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办了创业培训班,离校未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有补贴的培训。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

7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⑴ 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①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获得贴息支持。 ② 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获得50%的贴息支持。 ⑵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⑶ 享受培训补贴

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⑷ 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73. 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4.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75. 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76. 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

25%,展期不贴息)。

就业新政1月1日起实施 高校毕业生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30日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2011年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全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调整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新政策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鼓励创业,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同时规定,对商贸企业、相关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新的一年将着力做好各项就业政策的落实,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全面推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返乡创业和有序进城务工,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动态长效帮扶机制,增强就业稳定性。

统计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挥突出作用,就业目标全面完成,就业局势保持稳定。预计5年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700万人以上,年均达到1140万人,比“十五”时期年均930万人增加2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近4500万人,比“十五”时期增加500万人。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 什么是基层就

业?..................

2.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3.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

位?...............4. 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5. 什么是公益性岗

位?...............

6.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

贴?...............

7.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

贴?...............

8.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主要是什么?...........

9.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10.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11.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2. 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3. 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14. 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15. 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16.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17.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8.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19. 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

职?.............

20. 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21. 选聘到村任职的程序是什

么?....................

22. 什么是“三支一扶”计

划?.................

23. 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24. 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 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2.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⑴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⑵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⑶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⑷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3.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4. 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5.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7.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街道(社区)或其它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第四篇: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1.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3. 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5. 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6. 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7. 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8. 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

9. 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第五篇: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 ····················································································· 2

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 5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36号) ··························································································· 8 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 ························································································· 12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 ····················································································· 22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 ······································································································ 26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 32

I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 3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 38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 40 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2〕83号) ··························································································· 43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3号) ··························································································· 4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国办发〔2014〕22号) ······························································································· 46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 ····················································································· 48 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4号) ······················································································· 50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 51

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I

(日财社〔2014〕19号) ······························································································· 52

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3 号) ·························································································· 54

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 (鲁财金〔2010〕47号) ······························································································· 56

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58号) ······················································································· 58

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1〕34号) ······························································································· 62

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银发〔2012〕85号) ······························································································· 72

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2〕29号) ······························································································· 78

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88号) ··························································································· 86

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

(日银发〔2013〕65号) ······························································································· 90

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财企〔2013〕32号) ······························································································· 95

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III

(日政办发〔2013〕34号) ························································································ 100

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 101

七、房租(水电费)补贴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 103

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4号) ························································································ 104

八、就业见习补贴

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1〕21号) ························································································ 107

九、创业奖补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

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4〕18号) ························································································ 119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 ························································································ 130

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 138

(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

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V

(日财社〔2014〕19号) ···························································································· 140

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 区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7号) ························································································ 141

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4〕17号 ···································································································· 143

十一、资金管理办法

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1〕51号) ···························································································· 148

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社〔2014〕19号) ···························································································· 161

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2〕20号) ···························································································· 169

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社〔2013〕75号) ···························································································· 173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50号) ························································································ 182

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4〕8号) ······················································································ 184

V

职业介绍补贴

- 12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监督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臵、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

- 56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

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

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

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

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程序及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910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

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 1314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被清退前实施且达到培训和监管要求的班期,可继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申请培训补贴。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要通过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两个环节进行。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须由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实施,考核合格,颁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

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探索创业培训统一师资制度,对创业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师资共享协议,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创业培训实施前,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创业培训教师特长,从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教师。

(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

(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

(六)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构作用,加大与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实现政策共享,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政策,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学员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针对性。

(七)加强培训综合性和公益性。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课时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等知

- 1718

(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市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市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2122

社会保险补贴和 岗位补贴

- 2526

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资格确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程序

(一)面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臵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录用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臵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

第十九条 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臵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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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

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企业,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企业: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

3、企业就业备案手续;

4、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凭证、劳动合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上填写应享受人数及金额,签署意见后,传至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停发岗位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未到期的,剩余补贴部分及标准按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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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

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各类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期限

各类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补助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14年年底。

二、补贴标准

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应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立户手册‣;

3、企业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登记手续(备查);

5、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小微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小微企业的审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审核。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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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

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

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补贴审核及拨付

1、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档案并参保缴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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