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预留用地

2023-03-10

第一篇:农村集体建设预留用地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县科协主席,授**县预留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的委托,由我代表工作组对《**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一个说明。

制定本暂行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我县抢抓西部开发等发展机遇,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一批重点项目先后落户我县,引进项目落户我县必须要征用土地,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为更好地理顺项目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县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后,按照不高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的水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农村预留安置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没有实施好“三通一平”、无地安置等种种历史原因,目前全县尚有800多亩预留用地未落实,牵涉到县城周边的 个村委 个自然村 户农户,阻碍我县重大项目推进的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015年桂林市政府出台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5〕80号),对落实全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进行了规范;2016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6〕46号)文件,因与相关法律政策相违背,现已废止。为妥善处理我县预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并为我县今后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落实提供一个有针对性、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中旬份开始草拟,由吕忠荣副县长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法制办、县财政局、县科协、**镇等部门,查阅了大量政策法规文件,参考了荔浦、临桂等周边县区的经验做法,经过反复讨论、仔细研究,并征求了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反复修改而成。

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说明

(下面,我将对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逐一进行说明,特别是针对涉及农户切身利益、与我县之前的政策出入较大的条款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条

预留用地选址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将预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为了将预留用地与项目用地指标随文上报,这样做可能会影响招商及工程施工进度,但有利于预留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第三条

预留用地的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及长远生计。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宅开发相关的立项、供地、规划、预售等手续。其中明确了“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可有效杜绝现不同程度存在的农户利用预留用地进行“小商品房开发”的现状。

第四条

预留用地指标核拨给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村集体自主安排,但不得分配到户。凡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利用预留用地建房的被征地农户,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条件集中建设。这一条款,改变了被征地农户各家各户利用预留用地建房的现状,因目前县城商品房的刚需已趋于饱合,房地产市场遇冷,失地农民炒房的收益不大,前景不佳。

第七条

预留用地的登记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征地协议、预留用地协议、土地征收资料及县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手续并予以登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留用地)”。

这一条明确了预留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区别于原有预留用地政策实际执行的是国有出让。

第八条

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及供地方式中有多种方式供农户选择,规范了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自主开发、合作开发路子,以达到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及长远发展问题。

其中第(四)点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以货币补偿方式回购预留用地,预留用地回购标准为70万元/亩。1.征收水田面积在10亩以内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剩余土地安排预留用地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不适合安排预留用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以货币方式补偿不再安排预留用地的。原来城市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是11.5万元/亩,工业用地补偿标准是8万元/亩,新政策将预留用地性质定性为国有建设用地,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农户收益,本办法中政府按70万元/亩对预留用地进行回购,提高了货币补偿的标准,让一部分急需用钱的农户,或者是一部分因预留用电期未能落实而不愿意再等待的农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缓解预留用地指标不足的现状,减少用地压力,有利于更好地化解新旧政策可能会引发的矛盾,避免引发群众过激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

第十二条

预留用地已按22元/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时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启动追索权。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享受了按22元/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优惠政策,若走招拍挂程序按规定须缴纳60%的土地出让金,对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启动追索权,这对适用本办法后不再享受此优惠的农户是一种安抚,但启动追索权存在由谁追、追索谁及追索期限的问题,如果同一地块依次出让给了多人,那么该追索谁?是追索买言方、卖方还是官方?责任如何界定?这个恐怕还要出台一个相应的附则才行?可是,如果不启动追索,那么与之前相比没有获得利益的群众的意见势必会很大。建议对此做一个风险评估。

尊敬的黄县长、各位领导,《**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在制定本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虽殚精竭虑、数易其稿,但难免会有考虑不周、措词不妥之处,敬请在座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第二篇:关于村级集体预留用地调研汇报材料

随着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张和一批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相继建成,**镇已全面融入城市发展框架,成为老城区连接市经济开发区的中心腹地,成为中心城区西片区投资开发的热土。从2003年**大道一期拓宽改造以来、**大道沿线各村分别承担着大量的征地、拆迁和安置任务。截止目前,**大道沿线的**、**、**、**、**五个村已被征用土地4342.5亩,涉及农户1338户,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100余户、约3500多人(其中绝地户数901户)。为逐步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些共性问题,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保值增值,为失地村(居)经济发展提供平台,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近年来我镇**、**两个村一直在积极争取享受预留用地政策,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力争该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能有实质性突破并分步实施。现结合**大道沿线五个村的不同情况,建议以三种类型结合实际分头推进,具体如下:

类型

一、商业公建。

2006年以来,两村在**大道三期拓宽改造、**大道延伸段、**大道、**大桥等市重点工程建设,尤其在为开发区的加快发展上,做了大量的征地拆迁服务工作,目前两村符合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条件且最具备条件实施。

在已建的**大道三期拆迁安置区和开发区安置区内原规划布局商业公建部分近70亩(后被**大道建设使用了一部分),近两年镇村两级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多次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拿出方案上报研定,但至今尚无实质性进展。建议:请求区委、区政府继续关注支持,协调市规划部门拿出商业公建部分具体的规划方案,协调市国土部门拿出享受预留用地政策的建议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上会批准。

类型

二、盘活利用型。

**社区和**村属于我镇被征地最早的村(居),截止目前两村(居)**大道两侧已基本绝地,除**村**大道南侧河滩片少量土地未征用外,其他地块几乎全部落实项目。两个村(居)利用2006年我区“村部建设年”的政策契机,先后建设了新的村部大楼,通过物业出租等方式给村集体带来一定的收益。鉴于两村所处的区位和目前剩余土地情况,建议:

1、少量已征未供土地能否争取预留用地政策,如**新村(一期)周边还有少量空闲地(约5亩),目前土地归属市城投公司;**村在已实施的项目之间还有部分边角地(面积约5亩);

2、在两村范围内正在规划即将建设的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项目中,能否考虑规划给予一定面积的社区管理用房。就如目前**项目规划布局中已建成8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按规定归属当地政府,建议划拨给**村,将成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又一途径。

类型

三、村庄整理。

**村位于**大道中段,目前被规划确定为保留型村庄,铁路以南部分房屋密集,西为市廉租房项目、东为区廉租房项目、南为**二号路,我镇根据该村这一特殊区位和保留型村庄规划要求,编制完成了该村保留型村庄详规方案,一是逐步完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二是规范控制农民建房行为;三是合理利用土地启动项目。建议:结合保留型村庄规划的批准实施,与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积极沟通,能否通过村庄规整出老建设用地(比如拆除现旧村部场所)或利用村内空闲地来争取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效仿**等村兴建农贸批发市场类项目。

第三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一、土地资源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中包括居民点用地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极低,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土地的闲置浪费。这就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概述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即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和管理制度下,我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经依法征收后新增的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体所有土地;而城市企业、城市居民等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使用。这样,我国形成了以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身份、用地者性质相挂钩,长期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用途及效益情况,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投资者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协商的方式选择确定以下流转供地方式:一是年租制,租期一般为3—5年,租金按支付,续租优先;二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实行一次性流转转让,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三是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评估显化土地资产后入股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四是使用权抵押。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在信贷机构进行抵押融资。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关法律规定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等等。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本质属性,宏观上加强了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我局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增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文件转发了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据调查,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均制订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了管理办法、程序和标准。目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市各地普遍提出了建设农民“新居工程”的相关措施,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县城、重点镇、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将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集中度和利用率。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义及必要性

城乡统筹的过程也是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在现行管理制度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高压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粗放、效益不高的情况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必须利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新增建设用地和农地转用规模国家又控制得很严。同时,在推进城镇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还没有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得到根本的保证,其长远生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应该说,土地的二元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和制度框架下,积极创新,探索摆脱土地二元管理体制的束缚,较为公平地对待两种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的有效方式,妥善处理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依法、积极、规范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二元体制,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调动广泛积极性推动发展,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

(一)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的土地收益,使农民能够共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非农用价值越来越高,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上缴各项相关税费后,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而且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地租。

(二)有利于降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一次性土地成本,也可以降低中小创业者和发展农村经济起步的难度。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三)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将农民利益和土地利益紧密结合后,可以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的频率,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轻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压力。

(四)有利于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利用的体系。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体系,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水平,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管理和利用体系,为实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提供平台,真正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改变过去无序的状态。

总之,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及伴存的种种问题,对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而,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调整范畴并合理规制已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建设用地量大面广,地块小而分散,利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低下,存在大量荒芜、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而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突飞猛进,用地需求急剧扩张,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无地可用或供求关系紧张。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保护面积不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实现统筹城乡土地规划与利用,优化调整城乡土地布局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为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的规范合理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广阔空间,也使得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需求。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从历史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历了渐进的发展过程。它产生和发展的动因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第

二、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上比较利益差距加大;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手续繁琐;四是乡村行政权利对集体土地产权限制过大。

从全国其他省市情况看,苏州作为集体土地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从1996年就开始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和实践。安徽芜湖作为国土资源部批准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从2000年就开始了试点工作。2003年4月,国土资源部在该市召开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总结研讨会,并专门发出了〔2003〕48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芜湖市流转试点的成果。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00号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据统计,到2006年底,广东省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近2100宗,涉及面积1552公顷,涉及金额超过20亿元,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超过50%,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了20%。与此同时,全国其他部分省市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我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始于2002年,部分区县在充分调研和全面论证的基础上,小范围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少数区县还以县政府或国土部门的名义,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从现状看,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入市流转的只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的制度已经与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形成严重地不适应,严重地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之路。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地波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农村“以地生财”的现象开始出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原则、无条件流转的情况愈来愈普遍,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进入市场,大大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带来了新的土地问题,成为了土地市场的一个“灰色地带”。

(三)从问题看,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流转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主要表现在:一是“管”与“用”之间的矛盾突出。管理者强调少用或不用、不批或少批集体建设用地,忽略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程序过于繁杂,门坎太高,而使用者因利益驱使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土地管理政策,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较为普遍。二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政策规章跟不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方式与基层管理创新的愿望不相适应。三是对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按现行司法程序申请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违法用地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罚。

2、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受到冲击。受流转利益驱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耕地保护的义务。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或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扭曲,工业用地以联营为名行转让、出租之实,住宅用地则借房屋出租或私自转让进行市场交易。造成部分村内大量出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空闲住宅和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的现象。如:我们在对城郊结合部的九龙坡区、经济相对较发达的江津区、以农业为主的垫江县等3个区县的17个村(社)调查中,发现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以农业为主的地区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重新建房或进城购房,造成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空闲住宅增多,近年来仍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由于城乡结合部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量大,存在较大的房屋租赁市场,甚至是供不应求,从而滋生了擅自建房或违法超标准用地的事件,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成为一种趋势。在主城区部分城乡结合部,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情况甚至占到农民总户数的49%。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集体土地依法不允许出租,对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导致土地权属管理混乱。加之流转主体(主要是集体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流转程序失范,对建设投资者也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权利设定缺乏合法依据,由此引致流转法律纠纷不断,一旦调处失当,极易酿成社会问题。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依法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市场价值和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国家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无流转对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所得的收益的一部分,应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带来的。但在无规范的流转中,国家应得的收益并没有得到体现。国家土地税费流失严重,加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集体经济组织结构不完善,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亦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分配权,引发经济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

5、引发了地价管理失控。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地价基本上是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有的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有的没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也由双方先签订了流转协议以后,才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往往只考虑各种税费成本,没有规范的价格估算标准,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租金价格往往极低,致使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隐形交易,低价入市,进而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地价普遍低于国有土地市场的地价,影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6、冲击了现行征地制度。用地者可以随意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建设用地,或者说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提供给社会,建设用地供应的主渠道将会从以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为主,冲击现行征地制度的实施;同时,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比征地补偿收益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为追求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高增值收益,对国家建设征地的抵触程度会增加,国家建设征地将会变得越来越难,而且会加大征地成本。

7、不利于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决定了两个不同的土地市场,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展到今天,已走上了统

一、规范、有序的轨道。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却不完善,不规范,基本上还处于自发、隐形、无序的状态。目前,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和城郊结合部,以低价私下签订协议转让、出租等形式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影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

由此可见,目前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没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进行,纯粹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它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导致土地管理制度和规定在特定范围内没有得到落实。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把握的原则和要求

通过调查研究,在借鉴其他省市有益经验,总结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流转。要在切实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综合生产能力有提高,有序推进流转工作。

2、坚持土地所用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保持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规范流转。

3、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稳定所有权、放开经营权、拓宽使用权、维护收益权,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本着“放权让利”的精神,按照市场的原则处理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益权。

4、坚持依照规划、按照程序流转。要在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基础上,强化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审批续后方可实施流转,有序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流转。

5、坚持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无论是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还是利用符合规划增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企业,包括镇企业、村办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等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6、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占补平衡”制度。在流转中切实落实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等制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注意处理好三个结合

1、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产业发展、村镇建设、公共服务相结合。土地流转要优先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企业化经营,优先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新村,优先发展农村社会公共服务。

2、和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布局,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和产出效率。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置换、折抵政策,为拓宽建设用地提供支撑。

3、和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的市场化配置相结合。通过集约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指标,可以通过协商和市场的方式,实行跨区县有偿交易,优化配置,满足不同区域的用地或利益需求。

(三)规范流转管理的重点

在制定规范流转管理的相关规定时,要重点考虑把好“六个关”。

1、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关。凡纳入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流转;二是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且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合法权证和地上建筑的合法证明;三是已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四是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五是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2、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划关。从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出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则上应该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土地。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使用计划来统一协调城乡土地的规划及计划利用,对土地供应总量、范围、用途、布局进行控制,使土地供给与城乡规划相一致,使“弹性”过大的城乡规划增加“刚性”。在流转过程要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

3、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应坚持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者自愿的原则,对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外既可采取“转权让利”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后,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也可以采取“保权留利”的方式,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一定的年限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所有权者从其中获得土地收益。

4、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年限一般应与项目的经营期限一致。采取转权让利方式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第55号令规定的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采取租赁方式的,一般不超过8年;采取其他方式的,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年限。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批准流转之日起算。

5、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可采取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联营、抵押、法院判决等流转方式。同时,为了推进农村村庄整理和农居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还可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坚持公开交易,特别要界定哪些项目或用途可以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6、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关。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核心问题。土地收益的分配应按土地所有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同时还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利益关系,明确规定再流转时土地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处分等问题。这是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高效流转的前提保证。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方案设计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和规模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出现农用地大量转为建设用地。因此,纳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集体土地中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才能作为建设用地和流转。不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扩建、改建、也不允许进行流转。

2、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没有纠纷。即已经依法确权,明确了集体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面积准确,领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或已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4、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具体土地用途要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商业性房地产的土地供应总量要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搞商业性房地产。

5、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只适用于试点区、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建制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

1、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转让,采取“转权让利”,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份返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可以考虑按

3、

3、4比例分配,市、区、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即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定期向使用者收取租金,土地使用者取得承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式入股,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式入股方式投入企业,并按出资额或股份分红,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联营,即集体土地所有者,以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兴办企业。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报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 以村民经济组织为单位,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土地,均可按以下程度将该社全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流转。

1、流转许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持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接受流转方的项目批文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见,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证明,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流转申请,镇政府根据村镇规划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流转农民是否自愿后,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复审。复审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流转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评估地价经审核确定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者与土地使用者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草签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

2、流转许可。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规划、农业、民政、劳动部门进行流转会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

3、签订流转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流转许可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式协议方式,确定使用者、流转方式、土地收益等。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文本,针对土地流转方式,相应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转让、作价入股和出租等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集体建设用地第一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与接受流转的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第一次流转后的再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与接受流转的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4、办理土地流转登记。双方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持合同原本,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在履行“占补平衡”义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土地价款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接受流转方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方领取土地出租许可证。

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动产流转的除外。

(四)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申报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土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投资后,在使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流转合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将待流转的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用地者。

2、用地者确定后,向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3、对因各种原因占用耕地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镇规划,在实施“占补平衡”后都可以流转,同时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再次流转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后的剩余年限。

六、完善集体建设用流转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纳入土地一级市场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中统筹考虑。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制度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在《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的有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原则下,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国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其他用地不得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市场解决。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流转提供法律支撑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土地物权制度,废除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关权益的歧视性规定,明确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全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维护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禁止土地所有权买卖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向用地单位有偿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其进行开发建设,建立统

一、开放、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凡不属于法律明确的公共利益范畴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可以提供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取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在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同时,探索建立对农民集体土地收益的税费调节机制,防止形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强化土地管理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基础服务

一是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和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充实发挥土地规划在引导和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的作用;二是要加强土地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步伐,确保农民集体土地在进入市场前产权明晰,没有权属争议。要逐步创造条件将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村民小组一级,并核发土地证书,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提供完善准确的权属保障。同时,适当放宽集体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限制政策。建议在农村房地产交易、转让的政策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适当放宽限制条件。此外,可逐步探索建立农村房地产进入市场流通的体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现土地资源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化配置。三是适当放宽农民建房、购房条件。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建议在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新建住宅的基础上,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居民的购房、建房,可以突破本社、本村甚至本镇地域范围的限制,同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四是建议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的抵押。建议认定农村房地产抵押有效,农村房地产所占用的是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给村民使用。作为农村房屋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住宅用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利用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使用权人。村民抵押房屋所有权,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如果不允许地随房抵押,则村民仅能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权利。农村房屋应比同城镇房屋实行地随房抵押,才有利于农村房屋步入市场,减少纠纷。

(四)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有序推进流转

一是建立农民应得土地收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以及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配套政策;二是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评估体系,包括转让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等,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体系;三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制度,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复基置换机制,切实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问题。当前,一方面是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量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解决农村用地矛盾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置换制度,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通过按照规划要求对大量零星、闲置、空置地(含闲置宅基地)进行整理复耕,既能解决农村建设发展用地的需求,又能有效保护耕地,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五是调整税收政策,使集体土地的流转和国有土地的流转都需要缴纳相同的税种、税额,为达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为集体土地市场和国有土地市场搭建同一平台的最终目标奠定基础;六是搞好信息公开查询工作、指导签订各有关文书、产权变更登记政策咨询等相关配套工作。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执法监督网络建设,依法整治违法行为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村土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民或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问题,也有宣传、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网络体系。特别要加强区县级土地管理三级执法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村社配备兼职的土地监察信息员,镇街国土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区县国土部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力量充足的执法监察队伍,切实做到服务第一,依法行政,有效管理,查处有力,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六)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共同营造促进流转的环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新生事物,是一项改革和创新,涉及到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金融、农业、财政、审计、民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加强政府的领导,各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出让最低价的制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使用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出处华夏土地网:http://bbs.hxland.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70576

第四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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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2010-06-29 19:06:2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2)

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近期,与相关同志一起,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对部分市、镇、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是找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步入依法、规范、科学发展的轨道。

一、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共计62个镇、2653个村

庄,农村总户数652401户、总人口1621573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为549297亩,其中:居民点用地308433亩、村内道路用地149293亩、村办企业用地75084亩、公益性事业用地16487亩,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25平方米。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据2008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面积为8213亩,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有的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对外出租、出售;有的村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建设工业厂房;有的则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筑,进行畜禽养殖。仅调查的一个镇,2008年被立案查处的未

经批准擅自建设及以租代征的土地违法案件达18宗,违法总面积231亩,大量耕地遭到破坏,部分厂房闲置,既严重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造成大量资源的闲置浪费。

(二)农村住宅违法建设现象较为严重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增长乏力,再加上国家取消了三提五统等税费,一些空壳村和自然环境较好的村把农村住宅建设当作集体收入的唯一来源,纷纷违法建设住宅对外出售和寻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部分村集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二是部分村以集体土地为条件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三是部分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住宅建设;四是部分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仅调查的一个镇,2008年被立案查处建设农村住宅的违法案件达436起,用地总面积109亩,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干扰

了我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秩序。

(三)农村居民住宅非法交易时有发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和农村住房价格差异的不断提升,在乡镇中心区域,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部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交易农村住宅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一些违法交易现象逐渐表露。据调查的15个村中,8个村非法买卖农民住宅达250宗。经统计,仅我市辖区的一个市,自2007年以来因非法交易农村住宅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总数的25%,诉讼案件占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30%。农村住宅的非法交易,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和民事诉讼,使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了农村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并给旧村改造及新农村建设带来新的矛盾。

(四)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一是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利用率低。国家规定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我市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由规划基期的180平方米降为规划末期的150平方米,而我市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年以来,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反而增加到225平方米,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二是农村住宅空置率高,一户多宅较多。部分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建房后,因考学、参军、工作、在外购房居住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造成大量住宅闲置;部分村民因结婚分户等原因已在村内单独申请建房居住,后又继承其父母或亲戚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和房屋闲置。此次调查的15个村共有3533户、8923人,宅基地总数4866宗,其中一户多宅313户、闲置住宅757宗,分别占宅基地总数的%和%。农村住宅闲置

及一户多宅等问题,造成了农村土地的粗放利用和浪费。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国策意识

一是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二是搞好国情、国策的宣传,增强危机意识。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严重匮乏,全国耕地总面积为亿亩,距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差2700万亩,18亿亩耕地底线一旦失守,势必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在深化普法教育的同时,不断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第五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研报告

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近期,与相关同志一起,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对部分市、镇、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是找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步入依法、规范、科学发展的轨道。

一、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共计62个镇、2653个村庄,农村总户数652401户、总人口1621573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为549297亩,其中:居民点用地308433亩、村内道路用地149293亩、村办企业用地75084亩、公益性事业用地16487亩,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25平方米。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据xx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数据显示,xx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面积为8213亩,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有的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对外出租、出售;有的村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建设工业厂房;有的则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筑,进行畜禽养殖。仅调查的一个镇,xx年被立案查处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及以租代征的土地违法案件达18宗,违法总面积231亩,大量耕地遭到破坏,部分厂房闲置,既严重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造成大量资源的闲置浪费。

(二)农村住宅违法建设现象较为严重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增长乏力,再加上国家取消了三提五统等税费,一些空壳村和自然环境较好的村把农村住宅建设当作集体收入的唯一来源,纷纷违法建设住宅对外出售和寻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部分村集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二是部分村以集体土地为条件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三是部分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住宅建设;四是部分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仅调查的一个镇,xx年被立案查处建设农村住宅的违法案件达436起,用地总面积109亩,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干扰了我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秩序。

(三)农村居民住宅非法交易时有发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和农村住房价格差异的不断提升,在乡镇中心区域,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部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交易农村住宅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一些违法交易现象逐渐表露。据调查的15个村中,8个村非法买卖农民住宅达250宗。经统计,仅我市辖区的一个市,自xx年以来因非法交易农村住宅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总数的25%,诉讼案件占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30%。农村住宅的非法交易,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和民事诉讼,使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了农村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并给旧村改造及新农村建设带来新的矛盾。

(四)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一是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利用率低。国家规定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我市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由规划基期的180平方米降为规划末期的150平方米,而我市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年以来,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反而增加到225平方米,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二是农村住宅空置率高,一户多宅较多。部分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建房后,因考学、参军、工作、在外购房居住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造成大量住宅闲置;部分村民因结婚分户等原因已在村内单独申请建房居住,后又继承其父母或亲戚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和房屋闲置。此次调查的15个村共有3533户、8923人,宅基地总数4866宗,其中一户多宅313户、闲置住宅757宗,分别占宅基地总数的6.4%和15.5%。农村住宅闲置及一户多宅等问题,造成了农村土地的粗放利用和浪费。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国策意识 一是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二是搞好国情、国策的宣传,增强危机意识。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严重匮乏,全国耕地总面积为18.27亿亩,距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差2700万亩,18亿亩耕地底线一旦失守,势必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在深化普法教育的同时,不断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危机意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三是搞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将

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近期,与相关同志一起,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对部分市、镇、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目的是找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步入依法、规范、科学发展的轨道。

一、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共计62个镇、2653个村庄,农村总户数652401户、总人口1621573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为549297亩,其中:居民点用地308433亩、村内道路用地149293亩、村办企业用地75084亩、公益性事业用地16487亩,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25平方米。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据xx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数据显示,xx年全市农村集体建设违法用地面积为8213亩,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有的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对外出租、出售;有的村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建设工业厂房;有的则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筑,进行畜禽养殖。仅调查的一个镇,xx年被立案查处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及以租代征的土地违法案件达18宗,违法总面积231亩,大量耕地遭到破坏,部分厂房闲置,既严重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造成大量资源的闲置浪费。

(二)农村住宅违法建设现象较为严重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增长乏力,再加上国家取消了三提五统等税费,一些空壳村和自然环境较好的村把农村住宅建设当作集体收入的唯一来源,纷纷违法建设住宅对外出售和寻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部分村集体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二是部分村以集体土地为条件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住宅对外出售;三是部分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住宅建设;四是部分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仅调查的一个镇,xx年被立案查处建设农村住宅的违法案件达436起,用地总面积109亩,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干扰了我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秩序。

(三)农村居民住宅非法交易时有发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和农村住房价格差异的不断提升,在乡镇中心区域,尤其是城乡结合部,部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交易农村住宅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一些违法交易现象逐渐表露。据调查的15个村中,8个村非法买卖农民住宅达250宗。经统计,仅我市辖区的一个市,自xx年以来因非法交易农村住宅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总数的25%,诉讼案件占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30%。农村住宅的非法交易,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和民事诉讼,使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了农村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并给旧村改造及新农村建设带来新的矛盾。

(四)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一是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利用率低。国家规定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我市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由规划基期的180平方米降为规划末期的150平方米,而我市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年以来,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反而增加到225平方米,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二是农村住宅空置率高,一户多宅较多。部分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建房后,因考学、参军、工作、在外购房居住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造成大量住宅闲置;部分村民因结婚分户等原因已在村内单独申请建房居住,后又继承其父母或亲戚生前所居住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和房屋闲置。此次调查的15个村共有3533户、8923人,宅基地总数4866宗,其中一户多宅313户、闲置住宅757宗,分别占宅基地总数的6.4%和15.5%。农村住宅闲置及一户多宅等问题,造成了农村土地的粗放利用和浪费。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国策意识 一是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二是搞好国情、国策的宣传,增强危机意识。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严重匮乏,全国耕地总面积为18.27亿亩,距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差2700万亩,18亿亩耕地底线一旦失守,势必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在深化普法教育的同时,不断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危机意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三是搞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将

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延伸到基层、到农村、到群众,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理念扩展、落实到农村基层,切实增强社会各阶层的责任意识,把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二)强化执法,规范管理

一是强化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xx〕7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和控制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的范围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凡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立项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禁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或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由本人向本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镇、村集体,申请统一为本镇村居民建住宅的,也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建房屋只允许出售给本镇、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农村村民购买本村住宅,必须符合建房条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

凡属农村畜禽养殖用地的,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牡兽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xx)61号)的要求,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且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条件下,对农村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对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法查处。

二是强化预防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镇、村四级巡查网络,普及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案件发现预防机制,增强市(区)、镇、村基层执法监察网络的效能,实行专人分片包干责任制,突出重点区域,明确划分区域,确定巡查周期,加大巡查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努力将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强化执法管理。针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乱占滥建和非法交易等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和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国土、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查处、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断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及处理力度,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是合理规划。目前,我市农村人口约为162.1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比国家标准超出了75平方米,以此推算,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可达12157.5公顷。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挖潜利用规划,在确保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潜力,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有机结合,合理规划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降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居住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村庄合并、集中兴建多层民居,将党的城乡统筹政策惠及到大多数农民,落到实处。首先,全面摸底,科学规划。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资源,整合优化农村住宅的布局。第二,结合实际,分类实施。按照我省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逐步采取撤村并居型、小城镇集聚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村庄整治改造型、逐步撤并型及整村迁建型等方式,引导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先行启动农村住房建设。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并可通过宅基地换住房、换社保的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鼓励大企业整建制兼并改造村庄,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土地闲置、浪费及低效利用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挖潜改造、调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对在

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多层农村住宅,应严格控制户型和面积,可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和面积,坚决制止建设大户型和豪华型公寓;同时,还应严格控制供应条件和范围,仅限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拆迁农民,严禁对外出售,谋取不合法利益。对新农村建设节约的土地,通过整理复垦,置换用于城镇建设。第四,资金扶持,扎实推进。各级政府应从城镇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拆迁村和搬迁居民,保证农村居住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是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就是通过置换和挂钩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结合,通过整理复垦,将农村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并将整理复垦后取得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由市(区)统一调剂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置换和挂钩,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另一方面,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置换到城镇、工业集聚区,能够有效拓展用地空间。

四是逐步建立农村住宅退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市曾对农村住宅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住宅乱搭滥建、少批多占的问题,还较好地改善了村容村貌,受到广大农民的好评。最近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农民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目前,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问题,在我市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要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应建立农村住宅退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利用经济手段逐步促使农户自愿交还多余住宅。具体方法可采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宅少收或不收有偿使用费、对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的多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也可由村按村民公约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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