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清前期广州涉外刑案所见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研究
摘要:1757年清政府下令只开放粤海关,留广州一处对外通商。自此,大批西方商人涌入广州,外国人大都聚居于此。随着贸易不断扩大,外国人的逐渐增多,中外之间的往来与沟通也越加频繁。同时,纠纷也随之发生,其中不乏刑事案件。根据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可以分为外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以及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犯罪。而据现有史料记载,清政府在处理不同类型案件中与外国人发生了很多冲突,尤其是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犯罪及外国人之间的犯罪案件。冲突的发生是综合原因导致的,而中西间巨大的法律文化差异则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清朝前期涉外刑事案件,分析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冲突。通过对鸦片战争前涉外刑事案件的梳理,中西法律文化间的碰撞主要表现在权大于法与法大于权、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重实体轻程序与程序、实体并重三个方面。权大于法与法大于权是中西在权力和法律关系上的差异,传统中国在人治的模式下,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统治者一人独裁,掌握立法权,法律只是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清朝前期,在皇帝的人治之下,确立了处理外国人杀害中国人案件应适用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外国人依法应享有的上诉权和秋审权利被剥夺,同时定罪量刑时应适用而不适用过失和正当防卫的免责条件。此外,外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依清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应由清政府处理。但其从未行驶管辖权,皇帝甚至以谕令形式明确不干涉原则。而西方则主张法大于权,“王在法下”,应依法定罪量刑,法律至上。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中西在法的本位上的冲突。中国的集体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有着完全不同的渊源与内涵,集体本位的法律文化孕育了连带责任,其被适用于清朝前期涉外刑案的处理中。其次集体本位在本质上也是义务本位,在华外国人的权利相对于义务微乎其微,尤其是自由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而西方的个人本位则主张个人责任及个人权利,这就引发了两者间的碰撞。重实体轻程序与实体、程序并重是中西在诉讼法律上的冲突,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缘于中外间不同的价值取向,即无讼与正义。传统中国对无讼的追求在价值层面上促使轻程序传统的形成,诉讼法律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而西方所追求的是正义,认为只有法律才是实现正义的唯一途径,将程序与实体置于同等地位,因而诉讼法律发展完备。所以西方人主张案件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应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而在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很多案件并没有经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即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辩护权缺失。此外,因诉讼法律缺乏约束力,司法官员贪污腐败盛行,尤其在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犯罪案件中,外国人屡遭勒索,这都与西方的程序正义相悖。
关键词:清朝前期;涉外刑事案件;冲突;法律文化
学科专业:法律史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权大于法与法大于权
(一) 权大于法
(二) 法大于权
(三) 权大于法与法大于权的冲突
二、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
(一) 集体本位
(二) 个人本位
(三) 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冲突
三、重实体轻程序与实体、程序并重
(一) 重实体轻程序
(二) 实体、程序并重
(三) 重实体轻程序与实体、程序并重的冲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