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揽合同样本

2022-07-12

第一篇:工程承揽合同样本

承揽合同样本的通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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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雨棚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单项工程合同,承揽合同

雨 棚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商场坡梯雨棚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材料:

坡梯上修建雨棚,具体工程范围为坡梯露天部位和前面进出口路上。总施工面积为340平方米。工程材料为10mm阳光板,5*5方钢,防护网。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11月15日开工

竣工日期:2011年11月25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

四、质量标准:

方钢防锈处理,板连缝防水处理。必须达到安全标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部门验收,有不合格的返工到合格为止,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完成此工程。每平方米为170元,合计工程金额57700.0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元。

工程初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保修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 双方共同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 施工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

工程承包后由乙方按有关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积极配合甲方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自负盈亏 ,不得违法转包,严禁违章作业,严禁破坏安全设施。甲方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有出现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毁坏等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都有过失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十、合同生效:

本工程合同经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2—

第三篇:供电配套工程承揽合同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YHZY07/2015;整订地点:

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限公司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中标単位。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编号:YHzYo5/2015》有关条款,就片区棚改项目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施工事宣,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基本情況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基本情况 1.项目地址。

2.工程概况。主体工程棚改项目新建四栋楼约7万平方米,2栋26F,2栋28F,共544户;

第二条:工程范围

一、乙方负责的工程范围。棚改项目新建四栋住宅楼及辅助建筑设施的供 电配套设施安装施工,工程范围界定如下:

1、双电源供电,供电线路敷设方式: 电缆进线。

2、起始点:由110kv南郊站10kv专线主供,供电容量为4500KvA;由110Kv东郊站#26公共线路T接备用(因线路改造, T接杆以最近杆为准)备用容量为1250kvA,具体参数以枣庄供电公司核准方案为准;

3、终点:民用部分地面以上至楼房所有住户(入户)电表箱含电表箱及电表,地下部分至所有住户储藏室电表箱含电表箱及电表;所有公用部分至末端配电箱(含强电间配电柜及期间的电缆和配电箱内的元器件、仪表等,计量电表就地安装);

4、从起始点至终点区间内所有的变配电设备、盘、柜、开关、隔离装置、电表、仪表仪器、保护装置、电线电缆、控制电缆、信号线缆等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等全部内容(其中:从强电间配电柜至末端配电箱之间的电缆由甲方提供)。

5、新建小区外所有的土建工程由乙方负责建设。

二、甲方负责的工程范围。在新建小区内乙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配电室、电缆沟道和桥架。

三、乙方工程内容。变配电设各、设施、仪表仪器、线缆的采购供应、盘柜制作加工、安装施工、系统试验调试、竣工验收等,可以视为交钥匙工程。

四、供电配套工程按新建小区标准建设。

第三条:本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价款

合计含税总价款: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方式:

1、工程款结算。合同签订后乙方直接用于工程安装的设备和原材料采购合同报甲方备案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五(35%);安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到达安装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75%);由枣庄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供电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百(100%),付款滞后期为十(10)个工作日。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等额发票,发票种类暂定为工程类发票, 若税收政策改革,则按改革后的税种出具发票。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暂停或终止时,按下述方式办理结算:实际安装数量 ×単价×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付款数额。实际安装工程量以工地验收质量合格的数量为准, 以双方经办人签字的现场验收单据作为付款依据。

2、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帐。 第四条:产权及经营权

完工后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包括今后的运行维护、 维修、供电安全等)由乙方牵头负责整体移交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移交范围:终点至民用部分地面以上至楼房所有住户(入户)电表箱含电表箱及电表,地下部分至所有住户储藏室电表箱含电表箱及电表;所有公用部分至就地计量电表;终点之前含终点设备全部移交。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对投资建设的四栋居民住宅楼供电配套设施享有无偿使用权。 2.四栋住宅楼的用电性质全部属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享有不低于本地区同类用户同等标准的服务待遇,这些待遇包括服务收费标准、优惠等级、故障排除响应时间等。

3.乙方进行资产转让时不得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转让本供电设施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协议应为三方协议,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进行现场施工时,甲方负有协调配合的责任和义务,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尽可能提供方便。

5.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装修、电气、结构、平面图,协助乙方确定各种电缆、信号缆引入及装修方案。

6.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源,乙方自行连接。 7.甲方负责的工程内容预计7月30日完成并具备乙方进场施工条件,若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进场,则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二、 乙方

1.乙方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在甲方本小区内建设供电配套设施,该设施的全部设备、仪器仪表、电力电缆、安装施工原材料为全新的,完全符合原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供电标准、防火消防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安全卫生等相关标准。施工中做好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不受污染。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所安装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不受污染损伤、损坏,不影响其他设施设备的远行及维炉工作。

2.确保新建的供电配套设施一次性通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负责移交给枣庄供电公司, 签订供电协议。

3.乙方应确保供电设施的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供电接通时间与甲方业主入户居住(交钥匙)时间同步开通。

4.乙方所采购的设备、原材料、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防火标准、施工工艺规范、环境保护标准、卫生健康标准等。设计图纸必须经甲方和枣庄供电公司批准备案,并严格遵循,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否则按违约处理。

5.乙方所采购的设备、原材料的质量至少是国内知名企业生产的符合国标要求的合格产品,并且是全新的。其中:变压器为干式变压器。

6.乙方安排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甲方有关部门组成项目组,负责协调处理供电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设备选购、施工、测试等工作。这些工作必须以纸质书面资料为准,且均需项目组的双方主要成员签字认可。 7.甲方向业主交钥匙时,乙方安排专业人员到场配合。 8.乙方自行协调地方关系。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电配套设施正式移交国网、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二、本合同工程内容竣工期限为2015年9月20日并完成移交手续,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每滞后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

2.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文件组成

1.双方的补充合同、相关的书面信函等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不能断章取义的理解,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文件排列顺序解释。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合同以及书面文件; (4)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标准规范。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话:

第四篇: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两者的以上区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第五篇:锅炉房工程施工承揽合同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之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揽甲方 工程等相关事宜,依法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具体以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及甲方施工现场确定的施工位置和范围为准。

3、工程内容: 依约实施和完成 锅炉房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相关合同文件(设计、施工图纸、预算造价清单、工程量清单等)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甲方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规范等列明、暗示、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检验试验等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依约办理签证确认的工程内容。

4、承揽方式:包工包料,即乙方负责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范围内全部工程所需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所有人员、材料设备、工程机械、已完工程保护等的全部管理、维护、安全责任及费用,并承担全部材料设备的搬转运输、保管、已完及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的保险办理等事项及费用。

5、其他要求:(1)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规定完成上述工程并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产品及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2)乙方不得将其承揽的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外包、转让或变相外包、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二、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 60 日历天,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15 日止;如因甲方原因迟延开工的,应以甲方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工期起算日。

2、如受不可抗力之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的,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报甲方认可后,可相应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锅炉设计及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锅炉制作及安装标准进行制造(或筹备)、安装、验收,保证所供产品(本合同中所称“产品”指本体、辅机、配套材料设备等由乙方供应的一切设备、材料)及安装均符合生产企业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且不得低于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完工,达到甲方的要求、技术标准,一次性验收通过,保证相关手续齐全、交付后甲方可直接投入生产运营;乙方负责产品运输并承担产品运至指定安装地点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乙方应严格管理己方人员,遵守甲方场区相关规定,并承担产品运至现场后至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所供产品的保管、毁损灭失风险及施工(含运输、卸载、定位、安装等)安全等责任。

2、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依双方约定(主要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一览表、工程预算造价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等)及甲方指定标准执行,并不得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乙方所供产品须为全新、合格产品,并于交货时向甲方提供成套出厂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乙方提供的产品需在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工程款总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价款

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执行的合同价款为:¥304947.00,大写(人民币): 圆整;如有变更,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双方仅针对变更部分工程据实计量,并按本合同约定优惠比例(详见下文)办理结算。

双方约定执行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包干价(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依约相应增减),含本工程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及人工费、管理费、水电费、检验试验费用、工程机械费用、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的搬转运输费及保管维护费、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费、工程整体交付前已完工程的保护等费用)、利润、税金、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保险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审核、备案等手续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事项协调等费用,人身意外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责任承担费用,以及其他工程施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所需费用,含工程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征占用补偿及附属物赔偿等事项协调及所需一切费用,含工程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税金、补偿金等及调整后的差价补偿等一切风险费用(即除双方另有约定或依约办理签证确认外,本合同签订后工程款不因材料设备产品及人工成本等的市场价格波动和国家政策、规定等的变化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应付工程款项之外的任何其他款项。

2、本合同预算工程款总额:¥338830.00,大写(人民币): 圆整。该预算工程款总额不作为双方实际付款或结算依据,但依本合同执行合同价款与预算工程款总额之比可得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优惠比例,该约定优惠比例为变更部分工程款变更及双方办理最终结算的执行依据。

3、因甲方设计等要求变更从而变更设计或工程量的,在甲方办理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或缩短),乙方应予执行:对该变更部分工程款的结算应根据工程质量并依照本合同约定(河南省08定额结合约定优惠比例)或双方签证确认的计价标准和优惠比例执行,相应增减工程款;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付款方式

1、乙方依约完成相应工程进度并递交相应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等完善的资料,经甲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乙方提供资料不完善等乙方原因外,甲方均应于 日内完成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申请材料的审核)核实确认后依约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同时乙方应提供相应付款证明/申请及合法发票;甲方收到上述付款申请资料、发票等完善资料,并经核实办理签证确认后 日内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经双方签证确认的增减项目的工程款可随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拨付或扣减)。

2、本合同约定工程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具体付款进度及方式如下: (1)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等相关事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总额(即本合同双方约定执行的合同价款)的 %,即¥: 元整(大写: 圆整); (2)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质监局、锅检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上述部门申请并取得齐全的竣工及运营证件、手续等资料,准予交付甲方并成功投入运营后,甲方付至合同款总额(据实结算)的 %,同时乙方一次性提供与合同款(据实结算)等额的合法发票:所供设备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发票(发票应标明相应产品名称、数量及价格),运输费用需开具全国统一运输发票,安装费用需开具施工所在地地税建安专用发票;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合同款总额的 %由甲方留作质量保证金,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个月后由乙方书面提出返还申请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约(不计息)返还。

本合同所涉工程款项甲方均应依约支付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开户行: 帐 号:

五、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施工检查

1、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等产品进场均须经甲方(或其会同乙方人员共同)清点、核对确认,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签证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进场材料设备产品,并提供所有进场材料设备产品的材料材质或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或保修书、“三包”凭证等资料,甲方有权随时抽检、核对;乙方应按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对相关产品采取合理、安全的包装方式,保证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等产品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及安全。

2、乙方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包括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经甲方或其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或抽检)确认为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或者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材料设备产品出现裂痕、破损、锈损、变形、变质或其他质量瑕疵的,甲方均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限期更换、返修、整改、承担检验检测费用、将不合格产品运出场地,甲方并有权依约对乙方作出没收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处理;对于已施工使用的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由甲方责令限期拆除整改、返工、重做并赔偿损失。若乙方存在任何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及视为严重违约,甲方除依约采取前述措施进行处理外,亦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六、工程施工与验收

l、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施工资质配备相应专职专业施工人员,并及时办理完善本工程施工所需一切相关证件及手续,遵守本合同、设计施工图纸、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要求及变更约定等,及时完成相应工程施工进度,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行工程监理的,相关监理单位及人员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内容和权限实施的监理行为乙方应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及时提请甲方处理。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更换本合同设计规定中的施工及安装设备、材料;对于设计中未规定的施工及安装设备、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的质量较好的设备及材料;工程竣工,应达到本合同及设计质量标准、功能和甲方使用需求。乙方应遵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安全、文明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工程竣工后,先由乙方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或规范)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办理好一切交工资料(包括竣工报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等手续)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于 日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进行整改、返修、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理,并重新申请甲方验收,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构成违约的还应承担相应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提前交付部分工程外,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已完工程的保管、维护及安全责任。

5、甲方及相关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国家规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要求、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相关验收部门及其人员应出具竣工验收单并注明相关事项,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七、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人员与乙方沟通联系,并有权监督乙方施工情况,发出相应指令并及时办理相关签证;甲方应对其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如乙方需在甲方场内施工的,甲方应为其指定施工场地、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厂区管理规定,因乙方对其人员管理不善导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为乙方指定施工现场电源、水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用水用电费用、管线管理维护及安全责任;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的接通及施工期间的使用畅通责任,平整场地及道路开通与通畅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或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的有权及时发出停工、返修、整改等通知,乙方应于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应无条件执行甲方指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依约执行甲方指令的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甲方应依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于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工程返工、返修、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6)乙方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相应数额款项作为乙方支付担保;甲方有权将上述担保款项直接支付给有关个人或依国家有关规定划付给有关管理单位。

2、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证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文件及乙方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任何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等不外泄,施工结束应将相应资料全部退还甲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表,并根据甲方提出修改建议及时修改完善,经双方办理签证后遵照实施;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应自行采取(或执行甲方提出的)改进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进行检验/试验,乙方承担相关检验、试验费用;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质量标准与约定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将不合格材料运出场地并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乙方自行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并承担有关费用。工程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甲方不能提供的,由乙方自行取得并处理;但因乙方未尽注意及保护义务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好建筑物原有结构及相应管线、设备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若因乙方施工破坏原有结构、管线及设备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取相应措施,自担费用;如因此等原因遭受处罚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周边道路通行、用水用电关系等协调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施工所涉土地、道路等征收、占用、使用等补偿,场地平整费用,青苗、树木、坟、渠、井、房、管道等地上附属物的清除及赔偿,税费、规费及相关手续办理等事项和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自行协调并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6)乙方委派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留驻工地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全面负责乙方履行合同相关事宜,保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工、维修、整改等补救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自负施工管理及安全保卫责任,保护施工环境与安全,精心组织、安全施工,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材料设备产品及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等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用工及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如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力、安全管理不善、产品设备质量瑕疵或缺陷、相关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等)原因导致施工安全事故、人员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双方应积极协调救护和处理,相关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并保证与其作业相关的人员及行为不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侵害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符合甲方要求(无建设垃圾及其他杂物、平整并清理场地内妨碍甲方生产、生活的障碍物)。

(9)若甲方不依约付款,乙方有权中止施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顺延以外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锅炉本体基础图,锅炉测点图,仪表阀门图等相关出厂技术资料,以便甲方准备锅炉房的相关土建工作;甲方应于到货前完成土建等安装准备工作(因乙方未依约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土建等技术资料,造成到货后土建工程仍未完成的,乙方安装工期不予顺延)。

(1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操作人员免费提供操作技术培训,达到独立操作程度;甲方应按供方技术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操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共同负责设备运行及定期保养维护工作;乙方培训人员所需食宿等费用及其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其他保证

1、乙方的产品一律实行“三包”并出具质量保证书,锅炉主机“三包”期为18个月,主机终身保修,超过质量保证期出现的问题,乙方仍免费上门服务,甲方只承担必要的材料费;辅机及配套材料、设备“三包”期为6个月,产品三包期均从安装完毕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需方之日起计算;所供产品生产厂家有较高产品质量保证或承诺(含较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等)的,如甲方要求按相关生产厂家标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相关生产厂家提出或自行按相关承诺或保证执行。

保证期出现的问题,我公司仍免费上门服务,用户只承担必要的材料费。

2、工程(整体)质量保修 年,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各部分)质量保修期有较长规定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应从其规定。

3、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包含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之日后3日内派人上门免费维修、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妥善处理,直至达到约定质量标准,问题处理完毕,48小时对甲方进行电话回访;乙方未依约全面、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国家规定及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由乙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之日起计算;乙方未依约出具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质量保修期自甲方付清合同款项(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虽有质量缺陷但乙方履行保修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后质量保修金仍有结余的,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壹 年期满后14日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依约(不计息)返还;乙方逾期未依约申请返还的,甲方不承担付息等任何责任,相关风险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内,若乙方接甲方保修通知后不依约或不及时到场处理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处理,且该等行为应视为已取得乙方授权或认可,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的上述行为并不视为免除乙方义务,乙方仍应承担相应风险、费用及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取管理费(按维修次数计,每次管理费计质量保修金总额的10%)后连同所需维修费用、违约及损害赔偿金等一并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金不足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补足(或者约定期满、质量保修金已依约返还的,乙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乙方未能依约履行上述义务的即为违约,甲方可依约追究其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6、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更换、重建的,以及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自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以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为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且甲方可没收或要求乙方重新支付相应数额的质量保修金或保证金;本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就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未约定/约定不明的,应依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签证制度及违约责任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管理、监督记录签证制度,本合同履行所涉内容变更、监督检查结果、违约追责等事项及处理结果均应依约记录、签证存档备查。因设计、工程量变更或工程价款、工期等问题处理需办理现场签证的,乙方必须于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现场监理(甲方代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签证事项说明,说明具体原因、内容及后果,由各方共同签章确认并报请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由甲方授权代表签章后方可生效并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计算等事项的依据。乙方未依约办理签证或不依约配合甲方办理签证的,应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单方变更或签证确认的内容,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工期等变化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的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采取返工、维修、整改等补救措施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合同价款总额或据实结算工程款总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但迟延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凭证、办理完善结算手续后,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3、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程施工及所用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继续履行仍不符合约定的,乙方不依约履行质量保修等义务的,以及乙方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未履行其他保证义务等附随义务的情形)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约定合同价款总额或据实结算工程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材料设备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重新组织施工所多支出的费用及因重新组织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可得利润的丧失等)的还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涉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款项的支付,可由甲方凭相关签证或其他有效凭证并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金,或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上述款项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但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其责任的除外;同时,乙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免责事由:受不可抗力影响所致违约/合同终止的,可依法免责;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依约办理签证记录的相关事项亦可依法免责。

十、争议处理

1、本合同正文与设计施工图纸、预算书等相关工程文件或其他合同文件在工程价款、优惠比例等方面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正文规定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冲突或不明确的应以其中质量较高者为准,工程量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由甲方以本合同正文约定为基础并结合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实际施工工程量等综合确定。

2、本合同及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清单等合同文件关于具体工程内容约定不明的或有漏项的,若任何合同文件中已有提到则该部分工程即应视为本合同工程应有之内容,乙方应依约定及甲方指令执行并完成,且不得要求另外增加任何工程款项。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由甲方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按比例承担。

3、施工过程中本合同约定事项如需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签证后方可执行;如因甲方设计变更或现场依约签证引起工程价款减少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于24小时内确认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乙方确认的或未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确认之变更),甲方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如有异议,双方可重新协商并办理签证确认。

4、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为甲方按设计图纸等工程资料核实已完工程量(即:计量)提供便利、派人协助,双方办理签证确认后作为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办理签证确认外,对未依约办理签证或超出约定工程范围和因乙方原因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注:预算或报价清单内仅为主要工作内容,除此还应包括图纸、甲方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规范等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检验试验等,包括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签证等其他合同文件约定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依约变更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需签订书面协议或依约定办理签证);且上述工作内容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内。

5、双方因本合同所涉事项发生纠纷的,应先行友好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称“月”或“日”/“天”(即“日历天”)均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工作日”则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连续满30天计为一个月,连续满365天计为一年。本合同所涉期限或期间的起始日均应计入相应期限或期间,截止时间均为相应期限或期间届满当日的24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不能达成一致的,依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执行。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作之变更、补充等决定均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办理签证,经双方或其有权代表(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有权代表需由各方以书面授权形式委派或指定,双方任何其他人员均无权处理相关事宜)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代表各方行为,由各方负责。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事先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同意(办理相关签证),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其授权代表(或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员),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合同相关附件(如:设计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一览表等合同文件,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相关人员证件等有效证明文件,或其他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签证等合同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依相关程序确认后应作为本合同履行及工程款支付的有效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文共 页/份,一式陆份,经双方签章(双方均需加盖骑缝章)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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