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2

第一篇:电信诈骗十大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十大常见骗术

一、以电话欠费、涉嫌犯罪为名实施诈骗

“我是XX电信局(公安局、检察院),您的电话已欠费,而且您的银行帐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请配合”。

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电话,称您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所申领的电话已欠费。随后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您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帐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帐户”,并且频频催促你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二、以退税为名实施诈骗

“我是XX税务局(财政所、车管所),现在国家下调了购车附加税率(购房契税),向你退还税金”。

犯罪分子冒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电话,称“国家已经下调了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您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犯罪分子称自助退税系统只支持英文界面,让你按照犯罪分子电话提示操作,然后乘机划走您的钱。

三、冒充亲友、同学实施诈骗

“喂,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朋友哎!贵人多忘事,连我记不得了?改日再联系。”

犯罪分子先拨通您的电话,让受害者“猜猜我是谁”,受害人往往碍于情面在自己的亲友中联想猜测对方的身份,此时犯罪分子顺势答应,并称近期要来看望您,为下一步诈骗作好铺垫。次日,再编造途中出车祸、嫖娼、吸毒被抓、被发现等谎言向您借钱,让您汇钱到指定的帐户。

四、群发汇款帐号实施诈骗

“请把钱直接汇到XX银行就可以了,户名XXX”。 犯罪分子以群发形式随意大量发送短信,称“我自己银行卡消磁了,把钱直接汇到我同事的帐户,帐号XXX”。碰巧您因某种原因正在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误以为是自己需汇款帐号,而直接把钱汇到犯罪分子的银行账号上。

五、以提供低息贷款为名实施诈骗

“免费提供长期贷款,无担保,立等可办。电话XXX”。 犯罪分子通过手机信息或者报纸、网站发布信息,称能够提供免担保贷款,如果您与之联系,其会声称贷款必须先付保证金或者部分利息,并要求您自己办理一张银行卡,先打一笔钱(企业验资款)在账户上,证明企业的还款能力,然后开通电话查询功能供其查询,而实际上犯罪分子利用新办银行卡的初始密码把钱转走。或在您与其联系后,便要求您向其指定账户汇入“手续费”、“好处费”、“验资款”、“保证金”、“利息”等层层设套,骗取财物。

六、以银行卡、信用卡消费、透支为名实施诈骗 “顾客您好!,你已经在XX超市透支消费XX元,垂询电话XXX”。

犯罪分子向您发送“银行卡刷卡消费”、“信用卡透支”等内容短信,当您电话“垂询”时,几名同伙便分别扮演“银行”、“警方”、“银联管理中心”层层设下圈套,只要确定您卡上有大量资金,他们便会“忠告把钱转移到“安全帐户”内。而所谓的“安全帐户”,就是犯罪分子事先用假身份证开设的诈骗帐户。

七、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

“恭喜你获得xx公司十周年庆典抽奖活动x等奖,公司电话XXX”。

犯罪分子通过邮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等途径,向您随机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刮刮卡),当您拨通电话号码后,会有人“核实身份确认中奖”,然后告诉您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税费”等费用。

八、以提供虚假彩票、股票内幕信息为名实施诈骗

“电脑预测彩票中奖号码,推荐代炒股票保证盈利,不赚不收费”。

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急于致富心理,以声称能够预测电脑彩票的中奖号码,或指导投资股票盈利,代管股票投资等方式诱骗被害人上当。如果您有兴趣,其会花言巧语劝你入会,称只需收取少量的会员费、服务费,多次要求您汇款。

九、发布虚假网络购物信息实施诈骗 “本店低价出售大量精美商品”。

犯罪分子会在购物网站上放置精美的商品低价出售,然后在一旁设置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链接图标,当您点击时,就进入了跟上述机构一模一样的假冒网页,盗取您的网银帐号和密码,然后盗取您的钱款。另一种方式则是放置一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热门产品,或者高薪招聘人员,诱骗您通过网上银行交纳费用。

十、冒充黑社会组织实施诈骗

“我是黑社会,受人之托,要你身体上的某个部位,要想消灾,汇笔钱到xx帐号上”。

犯罪分子随机拨打您的电话,自称是XX黑社会组织成员,最近掌握到您干了什么坏事,或者称受别人指使委托,要砍掉您的胳膊、腿、手脚,或者对您的妻子、孩子进行伤害.想要避祸免灾,必须将钱款(少则千元,多则万元以上)存入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二篇:电信诈骗案例大全

典型案例

1、冒充儿子发短信 诈骗2万元

2015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居民高某报案称,有人冒充其儿子发短信,称在长春把人打伤,对方要4万元私了。高某给对方汇去2万元后,与儿子通话发现被骗。

接警后,公主岭市公安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通过数据分析,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郑某。11月25日23时,警方在长春北高速口将郑某抓获。

经讯问,郑某对诈骗高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供认了其他3起诈骗案件。

2、木马短信盗账号 微信诈骗500余万

2015年11月23日,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发现有人向网民发送大量木马短信,并利用木马短信盗取微信账号、密码,冒充微信使用人向其好友群发诈骗信息,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经侦查,民警确认徐某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2015年11月27日,由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榆树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抓获徐某等犯罪嫌疑人14人,扣押涉案财物价值30余万元。

经讯问,徐某对冒用他人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利用多张银行卡 在三地转移赃款

2015年8月5日,扶余市公安局接到居民王某报案称,有人冒用其工作单位领导的微信向其借款,王某在没有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便转账汇款38万元,随后发现被骗。

民警在侦查中发现,这笔资金首先汇入在深圳开户的2张银行卡上,每张卡分别汇入19万元。随后,这笔资金又转入在合肥开户的银行卡中最终在海口市的多家银行取现。

专案组立即赶赴海口调取银行卡的取款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在海口市工商银行8家支行将涉案资金全部取走。

2015年12月3日,专案组分赴广西、海南两地,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4人抓获。

经讯问,4人对利用微信骗取被害人3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领导”来电借钱 同一手段连续作案

2015年9月24日11时30分,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分局接到刘某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冒充刘某单位领导与其通话,以家有急事为由借款2万元,刘某汇款后与单位领导核实,发现被骗。

接警后,九台分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协调涉案银行卡开户银行,及时冻结犯罪嫌疑人持有银行账户。经工作,民警确认周某、黄某为该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2015年11月26日,民警在海口市将犯罪嫌疑人周某、黄某抓获。

经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冒充被害人刘某领导诈骗的犯罪事供认不讳,同时交待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实施诈骗作案15起的犯罪事实。

5、假警察来电诈骗 真民警异地破案

2015年11月10日9时许,市民徐某到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报警称,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告知,徐某涉嫌参与洗钱、涉毒违法犯罪,需交纳保证金。徐某信以为真,惊慌中给对方汇款37.8万元,后发现被骗。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并以嫌疑人银行开户账号、赃款流向为突破口,辗转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地,最终确定朱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12月22日,专案组在上海市将朱某、张某抓获。经审讯,两人交代了伙同上线张某某等人实施诈骗40余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2015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落网。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第三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05-13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篇: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2013年XX月XX日下午2点左右,一名中年女客户来到营业网点,该客户在营业大厅取号后就不停打手机,直至填写汇款凭证完毕,又转到僻静处打电话。待柜员叫号后,客户拿出7万元现金要求汇款,同时再次拨打手机,柜员发现该顾客的举动比较可疑,遂询问客户是否认识收款人,客户摇头否认,柜员又问客户的汇款原由,客户顿时吞吞吐吐,然后继续拨打电话。见此情形,业务受理柜员立即将此情况汇报给网点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得知后立即到营业大厅将客户请到贵宾室了解情况,客户支支吾吾,语焉不详,网点负责人判断客户可能是遭遇诈骗,随即向客户简单介绍了犯罪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法,客户终于回过神来,将其遭遇诈骗的经过和盘托出。原来该客户接诈骗电话,称客户因为涉嫌制造毒品,然后以拘捕为要挟,要求客户秘密转账至某个人账户。

二、案例分析

经过持续的防骗宣传,目前电话诈骗案件发生频率已大大减少,但犯罪分子针对人们防范意识增强的情况,对诈骗手段和技巧进行了改进,一是犯罪分子在整个过程犯罪活动一直保持电话连通,指挥客户操作,增强了对客户的控制;二是犯罪分子实施反侦察,在汇款过程中遥控客户向银行业务受理柜员隐瞒真实汇款原因和身份;三是犯罪分子利用新的社会事件、如新康泰克含制作毒品的成分、新社保卡发放等刻意制造混乱,趁机攫取不法收益;四是犯罪分子利用受骗人畏惧的心理,刻意加大心理攻势,威胁震慑受骗人,导致受骗人极易上当;五是在岁末年初,随着银行业务旺季的到来,电信诈骗等犯罪也有抬头的趋势。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注意,严密防范。特别是在业务旺季,客户多,资金量大,犯罪分子也有机可趁,银行员工加强注意,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跟踪,保护客户及其资金的安全。

(二)加强宣传,增强防范。要在营业网点显眼的位置放置提示标语,提醒客户加强自我防范,同时发放宣传资料,让客户及时了解新的犯罪手法,防范于未然。

(三)加强巡视,扩大范围。网点人员要重点对自助服务区域加强巡视,一旦发现客户有异常或可疑举动,要及时询问客户,发现有电信诈骗时应及时制止。

第五篇:常见电信诈骗类型及真实案例

一、以虚假社保或购车、教育、购房、保险退税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4月22日14时,张某接到一个号码为051265214153的女子打来的电话,对方称其上半年社保基金在国税局里,让其去领取,并要其联系电话051262574589,23日8时许,张某拨打电话联系对方后被骗至农业银行,按照对方要求以无卡存款的方式汇给对方1200元人民币,后发现被骗。

2013年4月18日17时,张某(女)报警称:下午接到18652992897电话,称其买的车可以退税3000元,让其联系18652977371,并要求至银行操作。4月18日16时30分,张某联系对方后前往建设银行,往对方卡号转账6023元,后发现被骗。

二、以涉毒(包裹藏毒)、信用卡透支、洗黑钱、有线电视欠费等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4月19日13时许,王某至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其汇款金额大、神情紧张,提醒其防范电信诈骗,但其不听劝告,执意要求汇款,于是工作人员立即报警。民警赶赴现场了解得知,汇款人王某当日上午接到自称北京公安局的陌生电话,对方告知其名下银行卡被人冒用,公安机关将要冻结存款,要求其将自己存折内的30多万元钱款汇入对方提供的“安全账户”内进行保管。民警将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手段耐心地向其解释,当对方再次来电催促王某汇款时,民警代接电话与对方周旋,及时戳穿对方骗局。这时,王某才意识到自己险些被骗,对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为其成功避免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表示感谢。

2013年3月20日上午,一位女士至建行办理汇款业务,由于其并不取号且一直在接听手机引起了大堂经理的注意,即上前询问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该女士很抵触没有理睬,继续接听电话后要求取钱转账。经再三询问,得知该女士接到一个来自“公安局”的电话,称其涉嫌贩毒,有个海洛因的包裹显示是她的,要冻结她的资金。现让她先把10万元钱(其卡上共有40多万元)打到 “公安局长”的卡上,以证明这钱是她的自有资金,不是贩毒所得,而且必须在40分钟内完成交易,不然就要把她的所有资金全部冻结转走。大堂经理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叫其不要汇款。经耐心劝说,成功避免客户4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3年2月23日下午14时,王某家中座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一男子称其家中有线电视下午16点左右要停机,因其身份证在南京办理高清电视业务并恶意消费,还办了张招行卡为毒贩洗钱,以此为由要求其将自己建行卡上的钱转账到他提供的账号来证明其正常收入,后对方用025-86214159打其手机并保持联系,王某于15:30左右在建行柜员机上,在对方电话指导下用自已的建行卡转账了5912元给对方,后对方还要其交3万元押金,王某询问朋友后发现被骗并报警。

2013年4月16日11时,吴某(女)报警称:4月14日15时许,其在家中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其身份信息被用于洗钱,现要将其存款冻结,要求其将存款转至安全账户,于4月14日、15日、16日,按照对方要求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柜员机共分5次,共转出人民币84200元,后于4月16日11时30分拨打对方电话无人接听,发现被骗。

三、以中奖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4月23日7时,在家中的王某手机上收到一条湖南卫视“中国最强音”的中奖短信,上网查询了该栏目的联系方式(电话:4000076991),电话联系该号码进行核实,对方要求缴纳3700元保证金,便至农业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将钱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汇入对方账号,后对方来电称还需要交9800元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被骗。

2013年4月14日凌晨5时,李某手机收到一条来自手机号码的短信,称李某中了湖南卫视《我是歌手》的场外幸运用户,将获得奖金88000元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需付3200元的保险金,李某当时不予理睬,4月22日上午,又接到电话称若不缴纳保险金,其将通过法律途径上法院告李某。于是至建设银行用给对方汇了3200元,后联系对方,对方称需再缴纳5600元,又向对方汇了5600元,后对方又让其汇第三笔钱,李某感觉不对,发现被骗。

四、以提供借贷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4月22日,赵某手机接到“康辉贷款,号码18721923988”的短信,与对方联系后,对方以看资金状况为名让其汇款,赵某信以为真,先至中国邮政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向对方汇款7500元,又借同事银行卡网上转帐给对方人民币15000元,后发现上当受骗报警。

五、冒充亲朋好友(猜猜我是谁)进行诈骗

2013年04月23日,孙某到派出所报警: 4月22日9时,接到一个自称姓周台湾人的电话,说在南京嫖娼被当地派出所抓获需要交纳保证金,要求其汇款5000元。孙某确有业务联系的台湾人,便通过农业银行ATM机以无卡存款的方式汇款5000元,后发现被骗。

2013年4月11日16时,张某至派出所报警称,被人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电话诈骗,并向对方账户(广东佛山账号)汇款3000元人民币。

2013年4月13日20时,沈某在家中收到一个自称房东的短信,要其将房租打到其母亲工行卡上,沈某在工行柜员机将5400元现金汇给对方,后发现被骗。

六、冒充银行以网银升级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4月20日,钱某(某公司财务负责人)收到中国银行网银升级短信,就通知公司会计按短信上提供的网址(WWW.VTBOC.INFO,钓鱼网站)进行操作,后发现公司账户被转走现金45万元,发现被骗。

七、以社保卡涉案或医保卡被冒用等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4月2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黄某家中固话接到一录音电话,内容为“你的社保卡有异常,明天将会停卡,如有疑问,可以转接人工服务”,转接人工服务后,对方称其社保卡涉嫌恶意透支,后自称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其涉嫌诈骗,要核对银行存款,并称将电话转接至银监会赵主任,帮忙办理银行卡防盗。当天上午,黄某在工商银行AMT机上,根据对方电话中指示,将自己卡上人民币转至对方账户,事后发现被骗,共被骗人民币7万多元。

2013年4月21日,张女士家中电话接到一女子电话,该女子自称是苏州社保局工作人员,称其医保卡涉嫌购买“违禁品”,后将电话转接到江西南昌公安局。对方称其涉嫌“洗黑钱”,需要对其银行卡内的钱款进行公证,通过电话遥控其在中国银行ATM机进行操作,骗取其现金汇款1万多元。

八、以复制手机卡可监听他人短信电话为由进行诈骗

2013年04月13日,王女士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称可以监听所有通话和短信,4月16日,与对方联系并商定好价钱,至工商银行ATM机分两次以无卡汇款的方式向对方账户汇款4000元现金,后发现被骗。 2013年4月5日,刘女士收到一条短信,称可办理窃听卡,费用800元。后联系对方要求办理窃听卡。4月18日接到对方电话,称卡已办好并要求汇办卡费,刘女士在农业银行ATM机上通过无卡汇款的方式将800元现金汇入对方帐号后发现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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