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会议事规则

2022-07-09

第一篇:党支部会议事规则

****集团党支部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充分发挥集团党支部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集团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集团党支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办事、依章程办事的原则;

(五)坚持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党支部研究决定的事项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集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集团“三重一大”(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制定有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

(四)研究决定集团党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办理接收集团本部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违纪处理等事宜;

(五)讨论决定以集团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提出集团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党支部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七)讨论决定集团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讨论决定集团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申报;

(八)讨论决定集团纪检、工会群团组织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支部请示决定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集团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其他需要集团党支部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事项范围:

(一)

集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

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

(二)

集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集团生产经营方针、财务预算和决算、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四)集团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集团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事项;

(六)集团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涉及集团本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集团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集团党支部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集团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集团党支部成员参加,集团人事部(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支部

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召开集团党支部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第九条

集团党支部会议题一般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集团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党支部成员的意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并提出,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党支部成员。会议有关材料由人事部(党支部办公室)归纳、汇总报党支部书记确定后送达与会人员。其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需要临时召开集团党支部会研究紧急问题时,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直接确定或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召开集团党支部(扩大)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协商确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由党支部书记委托总经理主持。

第十一条

落实党支部会研究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凡涉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在召开集团董事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之前,党支部会要专题听取需要会议研究确定的议题内容,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召开董事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凡提交集团党支部会讨论的问题,先由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党

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讨论有关重要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员被否决,应当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党支部会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十四条

集团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十五条

集团党支部会由人事部(党支部办公室)负责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以集团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集团党支部会的,党支部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置,事后及时向集团党支部报告。

第十七条

集团党支部会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或其指定专人及时向缺席的党支部成员通报,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支部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集团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抓好督促落实。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九条

集团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党支部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党支部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二十条

集团党支部会决定的问题,党支部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党支部的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支部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支部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当主动回避或由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违反规定的将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支部会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决定、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由党支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党支部办公室负责集团党支部会讨论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高校校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上级部门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务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校务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条 校务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校务会。

第五条 校务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六条校务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校务会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六)讨论教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

(七)研究决定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八)研究决定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和薪酬制度。

(九)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研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未列入学校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十四)研究决定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五)研究决定学校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六)研究决定推荐校级以上表彰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十七)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八)研究决定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校务会议题由校务会成员或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于每周四前提出,党委校长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各相关人员。

第九条 校务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议题提出后,分管校领导应事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于每周五前由职能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校务会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务会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校务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授权校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校务会的决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务会复议。

第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务会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报告。

第六章会议记要

第十六条 校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承担。每次院务会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校务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务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校领导、校长助理、相关部门和学院,并送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校务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凡经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校务会决定的事项如须修改,应经校务会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某电台台务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台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发挥集体智慧,进行科学决策,特制订本议事规则,电台台务会议事规则。

一、应提交台务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1、贯彻党的新闻宣传方针政策的重要事项,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和省、市党政主管部门重要决议、决定;

2、本台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本台人、财、物管理方面重要管理规定、办法的制订与修改;

4、本台各业务部室的设置和调整,中层干部的推荐和任免;员工的招聘及特殊人才的引进等事项;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6、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

7、涉及本台干部职工利益的大事;

8、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台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管理制度《电台台务会议事规则》。

二、台务会必须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员。

三、台务会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问题时应发扬民主,每个成员都要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决定。

四、台务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重大宣传活动的安排,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必要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五、台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议、决定,更不允许公开散布与集体决议、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各行其是,另搞一套。台务会研究的事项,全体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超越保密期限和范围擅自泄漏外传,每个成员都要切实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一致。

第四篇: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材料投稿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材料精选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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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篇一

为进一步推进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公开透明,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确定街道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产业和区域发展等规划,以及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年度预决算编制及执行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

(四)研究决定科室(中心)、管区的设置和调整,科室(中心)、管区、村“两委”干部的调整、任免、教育和监督,以及评优、评先和全街道性的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机关、村庄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推荐及党员发展、转正相关事宜。

(六)听取辖区村庄、单位和人民团体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八)审议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规章制度及各类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九)研究决定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安排布置及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审定街道、村庄集体资产处置及重要合同的签订,涉及街道、村庄重大资金拨付、大额资金往来、不动产购置及其它重大开支事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有议题需上会研究,应先报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 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班子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中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研究所需的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安排相应科室(中心)在会议召开半天前交督查室。

(三)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电话或书面告知应到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所讨论事项的具体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四)会议讨论。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三、议事纪律

(一)会议原则上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三)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学习讨论研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前应当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报,否则不得列入议题。

(四)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会后需保密的会议材料不得带走。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四、决策执行与督促检查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时限要求,分工组织实施,及时汇报办理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二)在执行会议决定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系会议复议;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工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如不能按期完成,分管领导要作出书面说明。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或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未经会议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未将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导致工作失去时效的;

(四)未向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会议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因私自泄露会议内容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议事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六、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议事规则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三)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篇二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二条 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内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召集或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街道党工委会由党工委班子成员参加,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邀请街道人大工委及办事处其他领导班子同时参加。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的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重点工程、重大支出以及民生改善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街道管干部的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和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街道领导班子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六)研究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党工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也可由党政办收集整理后,交党工委书记综合汇总后,决定是否上会研究。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工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工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工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由党工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工程招标、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讨论决定。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工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工委会须有2/3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讨论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言。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综合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形成会议决定。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情况通报。党工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九条 街道党工委会应由党政办负责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会议督办

第十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工委会议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上复议。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征得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

第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未经批准公开时,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江苏爱康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总裁办公会工作效率,实现民主议事、科学决策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总裁办公会的召开

第二条 总裁办公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裁办公会在《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和公司管理体系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由公司总裁召集并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总裁指定的副总裁主持。

第四条 总裁办公会成员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各职能中心负责人,必要时,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分为总裁办公会例会和总裁办公会临时会议。总裁办公会例会每月初及月中召开,临时会议经总裁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总裁办公会成员必须出席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以书面方式发表意见,并说明不出席原因。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总裁负责的原则,对分歧较大、意见不集中的事项,总裁有最终决定权。在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应由会议主持人将相关事项于总裁方便时提请总裁决定。

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并拟定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部分的具体内容请季总确定,此只是列举部分)

(一)公司战略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

(二)公司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

(三)拟定公司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可行性论证方案(含成本估算、产品初步定位及项目开发重要节点表);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部门职能、绩效考核办法的设计与调整;

(六)公司融资的方案;

(七)分子公司注册资本和合作项目投资额的增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及公司薪酬体系的调整;

(九)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其他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一)公司业务及其管理流程体系的建立和修订;

(二)分子公司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三)公司项目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与调整;

(四)依据编制计划制定招聘、培训计划;

(五)分子公司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的制订与调整;

(六)依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对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绩效考核结果

的审定;

(七)组织实施公司计划,审定分子公司经营计划、工程建设计划、财务资金计划和重要工作(活动)计划及集团职能部门工作计划。

(八)根据工作需要,下达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整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

(九)审定公司战略合作供应商;

(十)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责成公司经营班子执行的事项;

(十一)其它需要总裁办公会决定的事宜。

战略管控部负责对总裁办公会决议的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视。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的组织筹备和记录

第九条 总裁办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相关列席会议的业务部门(提请召开总裁办公会的会议主导部门/指定起草议案部门)负责组织涉及会议审议议题的书面和电子版资料。总裁办会后收回有密级要求的会议资料,并于会后两天内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总裁办公会成员会签,总裁签发。

第十条 总裁办行政管理部负责总裁办公会会议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总裁办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记录部门及会议纪要拟稿人。原则上,非专题性会议由投资运营部负责会议记录及编制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本,对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

专题性会议如有提请召开总裁办公会的会议主导部门/指定起草议案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则由该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及编制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参加人员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会议主要议题、发言要点(主要观点、看法、具体意见、建议和措施等)、会议的主要决定等。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由总裁确定议题后,通知总裁办做好以下准备工

作:

(一)例会在召开前2 日,提前通知全体成员;

(二)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 日通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总裁办公会成员应书面发表意见。

(三)提请召开总裁办公会的会议主导部门准备会议资料,由总裁审定后,于会议召开前l~2 日分送各与会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及相关要求,以使其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 经总裁审定,总裁办或提请召开总裁办公会的会议主导部门可根据会议记录拟发《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一并保存,同时在总裁办备案。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重要议案的确定与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涉及人事、薪酬、员工奖惩及其它重要商业机密等重要事项的议案,当事人应予以回避。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透露。

第十五条 在议案论证过程中,可根据议案的专业程度、重要性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或委托有关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以保证项目的切实可行与取得成效。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对所应讨论确定的问题,应在充分酝酿、认真讨论基础上,逐条形成决议,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实施时限,列入月度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召开总裁办公会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后,由总裁办专人办理或督促办理。总裁办负责跟踪了解总裁办公会所形成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报总裁办公会成员传阅,总裁审阅。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具有行政效力,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根据下发的会议纪要贯彻执行。

第七章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审定的事项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的,总裁办公会会议应当在形成具体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后,提请董事会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

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还应按董事会的相关要求做好上报或向董事会备案的工作,并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建立会前沟通机制,重要事项应事先与董事长及其相关董事(含独立董事)沟通;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总裁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或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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