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区矫正宣告主持词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
编号:
依据 ××××人民法院 ×× 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犯 ××××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 年×月,缓期执行××年×月,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缓刑考验期内由×××司法所依法对你实施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思想)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县)7日以下(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离开居住地(县)7日以上或者迁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行政机关批准;
六、每月接受司法所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七、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应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玛纳斯县×××司法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签名):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参加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二份,司法所存档一份,一份交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宣告书》(假释)
编号: 依据××××人民法院 ××号裁定书的裁定,你于×××年××月×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年××月×日结束,假释期内将由×××司法所依法对你实施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思想)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县)7日以下(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离开居住地(县)7日以上或者迁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申请行政机关批准;
六、每月接受司法所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七、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8小时;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应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玛纳斯县×××司法所(章)×××年×月×日
宣读人(签名):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参加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二份,司法所存档一份,一份交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宣告书》(暂予监外执行)
编号: 依据×××监狱(人民法院、公安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的决定,现对你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年×月×日至××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期内由×××司法所依法对你实施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思想)情况;
四、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五、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居住地(县)离开居住地(县)7日以下(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离开居住地(县)7日以上,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申请行政机关批准;
六、被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事前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七、每月接受司法所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八、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九、每季度向司法所报告一次疾病治疗情况,并提交医疗机关证明书;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玛纳斯县×××司法所(章)×××年×月×日宣读人(签名):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参加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二份,司法所存档一份,一份交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篇: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 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
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 公章)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第三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XXX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日止。现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现向你宣告以下事项:
1、对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该对象自被矫正以来,能认真悔过自新,努力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主动及时地递交月度思想汇报,遵守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督管理。在矫正期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观念,思想稳定,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合法公民,周围群众对其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
2、管制期满,依法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公章)
2014年7月5日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第四篇:宛田司法所举办社区矫正对象宣告仪式和集中教育培训会
临桂县宛田司法所举办社区矫正对象
宣告仪式和集中教育培训会
为规范和强化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临桂县宛田瑶族乡司法所于2012年9月28日,邀请县司法局、乡人民政府、乡派出所等部门,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告仪式。
仪式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矫正对象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强化入矫人员的服刑意识;之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点学习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职责,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学习、劳动、请假等制度和应尽的义务,以及矫正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惩罚措施惩罚和后果等;最后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集中训诫。
通过对矫正人员进行入矫宣告、集中学习、训诫,促使矫正对象牢固树立服刑意识和法律意识,告诫他们要好好学习,加强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临桂宛田司法所
曹成供稿
2012 年9月 29日
附照片2张
宛田瑶族乡社区矫正宣告仪式
宛田瑶族乡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培训会
第五篇: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流程
一、司法所介绍参加入矫宣告人员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告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告庭的统一指挥,遵守宣告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宣告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告庭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告区;
5、未经宣告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6、对违反宣告庭规则的人,宣告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告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告。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以下内容: (一)、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 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3、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 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 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 重的。
5、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 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遵守《禁止令》;
(3)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4)按照司法所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定位手机要24小时随身携带,保持畅通。
6、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管理(为期一个月的入矫教育期一律为严管,而后视其表现情况调整管理等级)。
7、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期内应遵守的规定:
1、每周电话报告一次;
2、半月到司法所报告一次;
3、要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4、司法所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个别谈话;
5、按司法所要求参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与集中教育学习均不少于12小时;
8、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突出表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9、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10、其他有关事项。
五、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并起立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六、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宣告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七、司法所与担保人签定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书记员协助执行)
八、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书记员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