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023-05-27

第一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长春市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家信用社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张新

电话:0431=84301361 邮编:130612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原佟家乡街道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企业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 ,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四)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九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得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输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四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

请开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邮政储蓄机构予以说明。

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

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

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

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

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日起,自动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允许他人代为申领的绿卡,在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已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 绿卡通卡持卡人卡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

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失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洗办

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

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

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

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据力因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们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

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

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五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打印体

附件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盐山县支行 乙方:

为切实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存款人资金收付业务的准确办理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甲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提供的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为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负责对乙方在甲方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3、甲方承诺在甲乙双方银企关系续存期间,对乙方提供优质、快

-1- 捷的结算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存款人的资金收付业务。

4、甲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及时为乙方提供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合法。

2、乙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或开展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3、乙方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时,需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内容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如因乙方未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出现银行与其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现象,应属乙方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按规定手续及时办理。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

-2- 许可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5、乙方应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严格结算账户的责任范围,凡因单方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银企对账制度。甲方按 (月或季)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核对如有不符,应于对账单送达10日内 (柜台传递以签收日期为准,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查明并向甲方退回对账单,乙方逾期未退回对账单,则认可甲方对账单所记载的情况。

3、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4、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

四、协议的起止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生效,在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

-3- 户后自动终止。

五、其他

1、甲乙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关于贷款保证金条款的,在进行保证金划转时,由甲方代为划转的,转账凭证不要求乙方再加盖预留印鉴,乙方对此款项的划转予以认可。

2、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甲方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结算收费、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账户管理费。

3、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所涉及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不必加盖预留印鉴予以确认。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日开始执行,本协议对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所有账户有效,以前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同时废止。

甲 方(公章): 乙方(法人章或负责人章 或合同专用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银行客户经理工作怎样下一篇:有效教学的含义和理念